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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制度集锦16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5 20: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制度第1篇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社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大检查由社区组织、日常检查由社区安全办组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集锦16篇,供大家参考。

教育制度集锦16篇

教育制度 第1篇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社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由社区组织、日常检查由社区安全办组织。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由社区安全生产检查整顿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检查的形式。

1、每周一小检,每月一大检,平时常巡检。

2、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必要检查。

3、对群众举报、投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迅速检查。

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部署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

5、行业专项整治的专项检查。

6、实施突击抽查和交叉检查制度。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无经营证照以及证照资料是否合格;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材料;

6、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记录;

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措施;

9、特种设备、设施的报装、年检情况;

10、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四、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向社区领导报告。

六、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指令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
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定人、定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查、跟踪,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镇府有关部门。

七、被检查单位收到整改指令书(含现场检查记录),应按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提出的整改要求按时整改完毕,并向检查单位申请组织复查。

八、检查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申请组织复查报告之日起,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复查意见书,不合格的按“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上报镇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九、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以此为据,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本修订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教育制度 第2篇

教师这一职业是天底下最崇高的职业。人民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了确保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永不褪色,为彻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订出教师廉洁制度,望全体教职员工共同遵守。

一、教育学生,培养学生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应与每一个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但严禁任何人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

二、学校工作牵涉千家万户,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家长提出购物要求。

三、收费是政府行为。在教学期间里除学校按照市教委、市物价局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外,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学生统一购买书籍或其他物品。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向学生开出收据或公布帐目。

四、学校行政和教师在招收新生,转插班生问题上,不得乱收费或私自安插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必须经学校行政集体研究,再由教导处统一安排,任何教师不得拒收插班生与学困生。

五、学校教师不得以工作关系或其他任何理由为名私自收受礼品和物质。实在无法拒绝的,应上缴学校并登记造册,统一处理。

六、任何教师不得利用与学校往来单位的名义,为个人办私事。

七、辅导学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任何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八、此制度与学校目标管理挂钩,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一票否决。

教育制度 第3篇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解决安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组长:赵祯

副组长:林大双

成员:李涛何小红冯学林贺珏清王建茹谢华琼胡波

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常识教育等。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楼道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三、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1、教师会。利用例会、教师安全专题会、暑期教师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2、学校**。一般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校学生**,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安排下月安全注意事项。

3、专题报告会。邀请有关部门来校作专题安全知识报告。

4、班会。各班利用班会,结合本班实际,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5、板报、图片展览、安全教育光盘等多种形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6、体育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理化生实验课。课前有关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

四、安全教育职责

(一)团队工作职责

1、利用橱窗、板报、教师会等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执教,热爱学生,面向全体,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进行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4、学生离校及时播放安全提示。

5、每学期做一次交通安全、法制等教育报告。

6、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图片展览。

7、每学期举行一次交通法规、法律常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竞赛或讲座。

8、每学期组织观看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录像片。

9、定期指导或召开安全教育专题班会、团会。

(二)教务处职责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2、教育教师遵循教育规律,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教育教师注意实验课、室外课的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

(三)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充分利用班会活动等不失时机地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并详尽记录。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每周班会,要及时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指出存在问题,对今后安全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把安全教育作为班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3、每学期开学、放假、**、实践活动前都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教职工职责

1、平时和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2、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安全防护技能。

教育制度 第4篇

为了保证公司的安全经营,公司每年支出专项资金,配备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一、公司每年支出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经营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二、对于各项费用必须按照制度、预算和审批手续支出,并由财务部门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安全设施资金投入范围:

1、完善、改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设备、设施主要是指公司的监控、通风、防汛、调温、防火、灭火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指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它与安全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设备正常运行保障资金: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和维修,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五、安全经营专项费用用于其它安全技术事项:

1、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和培训;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3、其它保障安全经营的费用。

教育制度 第5篇

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老年人健康体检。养老护理员配合机构内或机构外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体检,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对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以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进行检査;根据条件开展辅助检查,每年检査1次空腹血糖、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査以及认知功能等。

告知体检结果,帮助老人分析存在的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调动老人维持自身健康的主观能动性,自觉采取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协助医护人员开展老人的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如高血压老人定期测量血压、糖尿病老人定时测血糖和做好饮食监督管理,督促老人按时服药和观察病情等。按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记录。

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针对老人情况进行健康干预。根据老人患病和健康危险因素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老人参加体育活动、康复锻炼,采取合理膳食;组织老人参与机构内的各类活动,娱乐身心;督促患有慢性病的老人遵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査以控制疾病。

有条件的对老人的健康信息建立档案,并按要求对健康档案进行管理。如果机构内老人的健康管理归属于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协助医护人员收集、记录老人的健康信息。

老年人健康管理中,特别注意预防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如跌倒、心脑血管意外等。

教育制度 第6篇

一、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防溺水安全专题教育”活动。要运用**广播、橱窗展览、发放告家长书等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及幼儿家长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及家长对溺水危害的认识。

二、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

三、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要求学生不要到池塘、汛期的危险区、江河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到公用泳池,河里游泳必须经家长同意并有成人陪同。遇溺水发生,必须大声呼救。

五、在游泳入水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睡眠不足,身体过于疲劳,或情绪激动,都不宜游泳。

六、游泳时不要冒险跳水,遵守游泳池规则。

教育制度 第7篇

一、成立交通安全村宣传教育工作组,负责全村村民及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每学期交通安全村宣教组应深入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形式:

1、展板进学校;

2、分班级(或年级)给学生上交通安全课。

三、每季度对村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形式:

1、分村民组通过村民大会以会代训;

2、宣传车流动宣传;

3、有线电视字幕宣传、定期更换宣传栏内容并保证标语的整洁、清晰。

四、做好各种宣教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积极做好各管理组及其他成员之间的交通安全协调工作。

教育制度 第8篇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生体质健康管理的通知》精神,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体育锻炼意识,培养体育锻炼的能力,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管理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增强学生体质健康。按照学校《关于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学校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大课间跑操、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班团队活动、家校协同联动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体育健康教育宣传引导,让家长和学生了解运动在增强体质、促进健康、预防肥胖与近视、锤炼意志、健全人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学生体育与健康素养,增强体质健康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刚性要求,每周开齐3课时,确保任何教师不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

三、保证体育活动时间

全面落实大课间制度,每天安排学生进行30分钟课间操活动,每节课间要求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值周生督促检查。合理安排学生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要求班主任和体育老师利用钉钉群和微信平台等大力推广家庭体育锻炼活动,有锻炼内容、锻炼强度和时长等方面的要求,不提倡安排大强度练习。要对体育家庭作业加强指导,提供优质的锻炼资源,及时和家长保持沟通。

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要求体育教师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课教学模式,每学期让每位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
要开设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等社团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积极参加篮球、排球等项目的训练;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体育教研组要定期进行集中备课和集体研学,适时对体育课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五、完善体质健康管理

学校把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体系。高度重视体质健康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参与、体育锻炼和竞赛、健康知识、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积极探索将体育竞赛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参加体育竞赛的,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进行评价。要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及时将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和健康体检结果反馈家长,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六、做好体质健康监测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xx年修订)》《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系列文件要求,对体质健康管理内容定期进行全面监测,建立完善以体质健康水平为重点的“监测—评估—反馈—干预—保障”闭环体系。中学部认真落实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和抽测复核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真实、完整、有效地完成测试数据上报工作,研判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制定相应的体质健康提升计划。

七、健全责任机制

要统筹安排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督促细化体质健康管理规定,将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中,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建立健康促进校长、班主任负责制,通过家长会、家长信、家访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

八、强化检查评估

学校将学生体质管理状况纳入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开展动态监测和经常性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体育教研组的重要依据。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xxxxxxx。畅通家长反映问题和意见渠道,及时改进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学生体质健康科学管理。

教育制度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公司将立即开除肇事者;
致使公司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教育制度 第10篇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制度,为规范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保证获取客观正确的学生体质健康资料,推动全体学生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健康测试;
建立与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库;
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
公布监测结果,为教育教学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纵规范、结果正确。

教导处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学校总务处协同体育组、班主任共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体质健康测试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遵守操纵规定,使用国家指定的测试器材和数据汇总方式,实行技术监视和医务保障制度。

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实行由学校统一公布。

按规定时间及时将本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数据,报送至“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教育制度 第11篇

一、园长职责

1、园长接受校长聘任,是校长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园工作。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3、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4、负责全园教职工的聘任、调整园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

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及教代会的作用,发扬民主,尊重人格,加强“爱心、和谐、团结、向上”的园风建设。

6、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二、园长助理职责

1、协助园长实施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定期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估。

2、协助园长贯彻幼儿园双任务,端正办园方向,明确培养目标面向全体幼儿,全面提高幼儿素质。重点抓好幼儿教养、安全、卫生保健,性格习惯的培养,加强对双语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3、负责幼儿园保教工作。熟悉幼儿各年龄阶段生理和心理特点,熟悉幼儿园各年龄段教学内容及要求,定期检查教师月计划、周计划、备课本、教育笔记及个案纪录,定期测查幼儿教学效果,并做好纪录。

4、负责组织教师业务学习,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指导教师进行幼教改革与科研工作。

5、协助园长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倾听群众意见,支持群众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

6、协助园长制定和审各班板学期工作计划,坚持入班听课

7、负责整理教师业务档案和教育资料,指导保教人员及时添置玩具、资料、教具。

8、组织保教人员外出参观学习,组织幼儿园内的各项活动。

三、教研组长职责

1、在园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园务工作计划。

2、制定本教研组的教研计划,指导教师备课。认真审阅批改教案。

3、配合园办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开展园内教育活动和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推广交流经验,互帮互促,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4、坚持入班听课,每周不少于三节。

四、班主任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10条》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的要求,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教育工作计划(包括观察、分析、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并认真执行。

3、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和亲,做到耐心、关心、细心、热心,与本班教师、保育员团结协作,搞好所在班级教育、卫生、保健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4、认真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内容,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5、主持召开每周班务会议,共同确定下周工作重点,与副班主任和保育员共同搞好班内的工作。

6、坚持下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7、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

8、坚持做好交接班工作,一般情况口头交接,重大情况要作书面交接。家长特殊要求、患儿药品、物品要登记交接。

9、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养方法,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的教育内容,以便家长心中有数,积极配合。

10、认真填写“家园联系手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交换意见。

11、认真做好教研活动记录和每周教育小结,每学期写出质量较高的教育工作总结或论文一至两篇。

12、坚持英语学习,坚持用英语组织教学。

五、副班主任教师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10条》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工作,结合本班实际与正班主任教师共同订好教育工作计划(包括学期、月、周、日计划)。

3、认真执行作息制度,坚持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及自由活动、晚间活动,做到动静交替。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悉心照顾好幼儿的进餐、睡眠、日常生活。注意幼儿身心冷暖,及时增减衣服,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使幼儿身心愉快,情绪稳定。

4、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可亲,细心观察幼儿,有计划有目的的地选择教育内容,运用多种教育形式,促进幼儿在不同水平上获得发展。

5、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及业务学习,认真开展各类游戏活动,制作教玩具并创设教育环境。认真学好每周教育小结。一学期写出一至两篇质量较高的经验总结或论文。

6、做好家长工作,认真填写“家园联系手册”。发现幼儿问题要及时与正班主任教师、保育员配合,及时通知家长,取得家长的配合教育。

7、注意幼儿安全,加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

8、坚持英语学习,坚持用英语组织教学。

六、英语教师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10条》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幼教两种法规,认真学习幼儿理论,掌握幼儿心理和生理的特点;

2、全面负责幼儿园英语教学,英语环境的创设以及幼教的英语培训工作。认真制定计划,做好效果分析记录。

热爱孩子,态度和蔼,坚持正面教育,坚持使用英语组织各项活动。

3、与本班教师,保育员团结协作做好班级各项工作(轮值工作、接送工作、家长工作等等)。

4、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每周写一篇教学小结,每月写一篇教育笔记,一学期写出一至两篇质量较高的经验总结或论文。

5、协调幼儿团与外籍教师关系。每周共同备课一次。

七、专业教师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10条》和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幼儿园各年龄班的教学活动内容及要求,掌握全园及全校设备分布情况,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全班上搞好专业课及相应功能室的使用。

4、负责保管大型玩具,电脑室、小歌剧院、音体室的玩具和用具。每周检查园内大型玩具一次。

5、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学期要有专业教研成果。

6、参加园内各项值班。

八、后勤组长职责

1、在保教主任的领导下参与幼儿园保育保舰膳食营养工作,落实园务计划及管理目标。

2、认真贯彻宣传“预防为主、增强为主”的方针,经常与保教人员了解分析幼儿健康情况,对保健工作提出管理措施,认真督促和检查卫生制度。

3、协助保教主任组织开展全园的保育工作,组织保育员和后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开展园内保育活动观摩和专题研究,总结推广,交流经验,互帮互促,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4、贯彻保教结合方针,指导保育员及后勤工作人员紧密配合教育工作,并经常检查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

5、负责组织保健人员、后勤人员的学习培训,进行思想教育,检查各种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对后勤人员考核,整理保育后勤工作的文书档案。

6、负责全园园舍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园内物品的管理,及时督促维修指导,有人员及时增添教学设备、用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7、与医务人员共同决定病儿和体弱儿童的护理与饮食。

8、督促检查各班工作人员对儿童护理工作及执行一日生活常规的情况,每周定期检查各班执行卫生制度的情况,并与医务人员定期检查厨房,执行卫生保健制度情况。

9、做好安全防卫、防火、防毒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

10、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

11、制定后勤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

九、日班保育员职责

1、热爱幼儿,关心、耐心、细心、热心对待幼儿,配合正副班主任教师,全面、细致地照顾幼儿每日生活。做好保舰教育工作。

2、熟悉本班教育计划,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收拾工作。协助教师组织各项活动和游戏。教师因公外出时负责本班的带班工作。根据教育要求自制玩具并协助教师搞好环境布置。

3、严格执行安全等制度,做好幼儿的生活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为幼儿增减衣物、被褥,午睡和夜间睡眠时多加巡视,注意纠正幼儿的不良睡姿,及时解尿、抹汗和盖被。指导幼儿洗脸、刷牙,帮助幼儿洗头、洗澡、剪指甲。每天及时统计幼儿人数。

4、经常观察幼儿情绪、食欲、睡眠及大小便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病情及时报告医务人员。班上发现有传染病要及时对玩具、被褥、用具进行消毒,对体弱幼儿要作特殊照顾。

5、认真妥善保管班上幼儿衣物及本班设备、用品。负责领取和保管本班所需物品。每天幼儿起床后整理清洁好睡房,周末整理好幼儿离园的衣服和背包。

6、保持班内环境和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餐前餐后的准备和收拾,负责指导幼儿值日生工作。下午班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熄电源。

7、定期换洗被褥、枕套、桌布、窗帘等物。

8、认真做好卫生包干区的卫生工作和保洁工作,每天下班前必须清倒垃圾,做到垃圾不过夜。

9、参加晚间值班,认真照顾好病孩。

十、夜班工作人员职责

1、热爱幼儿、忠于职守,上班时做到精神集中,不打瞌睡,经常巡视幼儿的睡眠情况,冬天为幼儿盖被,夏天为幼儿擦汗、换衣,及时纠正幼儿不良睡姿,管理制度《幼儿园安全制度大全》。

2、了解幼儿体质情况,按需要做好解尿工作,如有幼儿尿床,要及时换衣换褥,严禁责骂幼儿。

3、夜间幼儿发烧或不适,要立即通知值班医务人员及时处理,不得随便给幼儿服药。

4、每天对幼儿睡眠时的`特殊情况、服药情况等要认真做好记录。交班要交接清楚。

5、隔周清洁幼儿睡床及床柜。一周进行一次大清扫。

6、做好幼儿衣物的清洗和晾晒工作。

7、配合正副班主任和日班保育员做好对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卫生习惯。

十一、医务人员职责

1、负责全园幼儿及职工的保健卫生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方针。每学期制定保舰卫生工作计划,了解新入园幼儿的“三防”接种及体检情况,定期做好驱虫、矫正和治疗眼病,防治龋齿等工作。

2、全面了解幼儿生长发育情况,期末向家长汇报。

3、负责每天晨检,做到一看、二摸、三问、四检查,并监督指导教师做好午检和晚检工作。对患病幼儿及时做好妥善处理,指导体弱幼儿护理工作,发现传染病,指导保育员做好消毒工作并及时报告防疫部门,争取有效措施防止蔓延。每月公布一次幼儿发病率,找出发病率升降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指导厨房人员搞好饮食卫生和检查饮食用具消毒工作,指导各班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定时检查各班体育锻炼及户外活动情况,了解幼儿的进步和睡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负责保管医务室一切物品、用具、药物,做好卫生知识宣传、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灭蚊蝇工作,协助后勤组长检查、评比、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工作,按时送报表。

6、负责常备药物的购买,每天按时送药到班,为家长代煎中药,并照顾病儿按时服药。

7、了解幼儿心理健康情况,对有不良习惯及心理障碍的幼儿,与班上的教师配合商讨矫正办法,并定期进行监测。

8、认真钻研卫生保健业务,学习《规程》,以进一步了解掌握幼儿教育工作特点,更好地搞好工作。

9、定期对保教人员进行有关“幼儿常见脖的知识讲授,定期在“家长园地”专栏中介绍有关育儿知识及保健卫生知识。

十二、卫生保健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盛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注意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3小时。

3、每学期全面体检一次,每2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对弱视幼儿每2个月测查一次;每学期验血色素一次;每2个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制度。

4、坚持晨检、午检、晚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先做体检,以后半年验血复查一次,发现肝炎和其它传染病立即离校隔离和治疗。

6、配合卫生部门做预防接种工作。

7、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带量食谱,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

8、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9、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醒幼儿每天大便一次。

10、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11、夏季注意为幼儿抹汗、换衣、洗澡、洗头、洗脚;冬季注意为幼儿防寒。

12、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确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矗

十三、学习及教研制度

1、每周安排一次学习和教研活动时间。

2、学习时做到严肃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闲聊、积极参加讨论、认真做好记录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3、外出学习时,事先准备好笔记本,不迟到、不早退,做好记录并主动向领导汇报。

4、每月举行一次班级工作汇报。每月写一篇教育笔记,每学期进行曲一次各年龄班一日教育活动、环境布置、游戏活动的相互观摩、检查。

5、各年级组根据幼儿园计划的培养目标,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订学期教研计划,及时吸取国内外幼教信息,有计划地组织保教人员搜集、整理、编写资料,定期组织学习与讨论,并在实践中探索,不断交流总结经验,使教研活动有针对性,有特色性。

6、园长(或保教主任、教研组长)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师的教育计划、教研组计划、教师的教育总结笔记。检查保教人员一日组织活动或某生活环节,及时与保教人员交换意见。

7、每学期进行一次园、班级全面总结。每学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专题总结,并将其载入个人档案资料,经评选出的总结、论文装订成册,并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劳动纪律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

2、上班不做私活,不擅自会亲友,不打私人电话。

3、上班时间严禁串班,聊天,要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能随便调班,离开孩子,离开幼儿园,如有发现,依旷工处理。

4、工作人员严禁使用幼儿物品及幼儿园公家用品。

5、不能强求家长为个人办事,如造成不良影响,要依《教师纪律15条》处分。

6、为幼儿开餐要戴口罩和围裙

7、上班注意仪容端庄大方,不能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不梳披肩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耳环和手链。

8、领操活动,上音乐课和体操时,教师要穿平跟鞋,体操课不穿裙。

9、进入幼儿园严禁吸烟。

10、爱护园内花草树木,不随便私自采摘,有损坏一草一木者罚款50元。

十五、奖惩制度

1、鼓励教职工关心幼儿园,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视其贡献作用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

2、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积极撰写教育论文,凡被选用登载的奖励50元,市一级的奖励100元,省一级的奖励150元,国家一级的奖励200元。

3、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按奖励工资分配条例扣发工资奖金。

4、凡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自作主张处理,当成责任事故处理。

5、出现责任事故扣发第一责任人当月全部奖励工资,其它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出现自然事故一次扣发全体当班人员每人50元,直接责任者扣发100元。

6、凡借用教具、图片、仪器、录像带、录音带等,因保管不慎造成损坏、遗失的,视情轻重、损失大小罚款赔偿。

十六、考勤制度

1、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2、教职工因事假必须经园长批准,病假须出具学校医务室的转诊证明及医院病假单方能生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园长批准而离开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3、因事需临时调班,必须保教主任批准,无大事不能随便调班。

4、凡园规定的学习教研活动时间及集体活动时间,晚到者以迟到论处,不到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论处。

5、当班或值班时间,一律不接待亲友,不接私事电话,不能因私事离开孩子。

6、一月公布一次出勤。并将考勤列入奖惩、评比条例中。

十七、安全检查制度

1、教师保育员要以幼儿为中心。关注幼儿在各项活动家中的安全。

2、上班人员交接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幼儿人数,户外活动外出返回均要认真清点人数,家长来接孩子一定要按学校的接送程序进行,不能违返。

3、值午睡班时,工作人员勤巡视,细心观察防止幼儿在被窝内发生意外。

4、经常检查幼儿的口袋,不让幼儿玩带玻璃、硬币等呈尖角的危险物品,以防伤害幼儿。

5、必须妥善保管药物,喂药时要仔细核对,有毒物品由专人管理,严禁在班上存放,药物的保管和服用由医务人员负责。

6、开水瓶要加锁,热汤热粥时要加盖,防止发生烫伤和中毒事故。

7、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用具、玩具、活动器械、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每月检查一次,大型体育器械、电器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避免触电、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8、发生人身事故的必须交医务人员处理,由校医室诊断伤势。

9、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一天内写出报告,园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10、每天召开一次全园安全工作会议,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安全小组,加强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1、任何人不得私自留人在幼儿园住宿,如有亲属要暂时留宿,必须先报告给园长审批同意后方能留宿。

十八、幼儿园安全防火制度

1、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学会消防栓、灭火筒操作,学会保护孩子。

2、幼儿园安全检查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幼儿园电路、电器、防火设备情况,做好记录,消除隐患。

3、幼儿园的所有电器(电热水器、电吹风、洗衣机、电视机、录象机等)在用完后,马上拔出插头并要放置在干燥地方,以保安全。

4、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所有电器,电热水器每天晚上要切断电源,不能开过夜。

5、各班睡室、活动室之间的门口,通道要保持畅通,孩子在室内时,不准上锁,发生火灾事故时,教师、保育员要沉着镇静,迅速从安全通道疏散幼儿,不能丢下孩子不管。

6、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幼儿懂得不能玩电插头,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大人。

十九、班级日常安全制度

1、幼儿安全教育“五不”。不触摸各种电器开关;不乱食花、草、种子、药物、食品;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不放脏东西和危险品在口袋里;不离开老师。

2、带班时间不得与人聊天,不得离开幼儿;不允许幼儿离开老师的视野。一般情况下,不接电话和会见客人。

3、活动前做“三检查”(即检查场地、设备、幼儿情绪、衣着);“一交待”(向幼儿交代纪律与玩法);活动时注意观察幼儿活动内容和方式;活动后清点幼儿人数并讲评。

4、拿饭、拿水时要打招呼,要躲开幼儿走。刚煮沸的汤和水要加盖放在幼儿碰不着的地方。开饭时,饭菜、汤不烫手才能让幼儿端,饭、菜、汤不能从幼儿头上过。不随便倒开水。

5、幼儿进食时不得谈笑,不得含饭在口中就去做其它事。

6、药品和洗涤水(粉)的保管:①写好名,(幼儿的药品要写好药名和人名,洗衣粉和洗厕精要写好品名放置幼儿拿不到的地方);②大人的无论什么药都不能放在外面。

7、不让幼儿接触电源开关、刀器、滚水和火。

8、下班前要仔细核对幼儿人数;关好门窗;关掉电器、开关;锁好贵重物品。

9、幼儿受伤后,当班老师要冷静沉着,耐心询问、仔细查看伤口。如果是烫伤要迅速离开热源,是骨折要固定好伤口位置,再迅速护送到医务室处理。

10、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医生和园长。

二十、班级卫生工作制度

1、每周五大扫除1次,彻底搞好班上和包干区的卫生。

2、幼儿玩具每%的消毒水泡15分钟,书籍阳光下晒1小时。

3、保持室内外清洁、空气流通,每日早晨、下午起床后开窗换气。

4、班上厕所每天冲洗5次,周五用洁厕精洗1次。

5、班上活动室每天拖地1次。周五用消毒水拖地1次。桌椅柜每天抹1次,电风扇每月抹1次。

6、班上睡室每天扫地1次,每周拖地2次。

7、幼儿夏天每天洗澡1次~2次,秋天隔天洗澡1次,女孩子头发每周洗1次,男孩子可多洗1次~2次。每周剪指甲1次,每两周剪脚趾甲1次,每月理发1次。

8、枕巾每周洗1次,毛巾被、被子、床单每月洗1次。夏天每天换衣服1次~2次,冬天内衣裤每天换1次。

9、每天用紫外线消毒灯消毒1次睡室和活动室,每次30~40分钟,(幼儿不在场时)。

10、幼儿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洗手。开饭前要抹桌子。夏天午睡前要洗脸洗脚。

11、工作人员要保持仪表整洁,不留长指甲。

二十一、班级外出活动制度

1、要事先熟悉活动地点的环境,了解周围是否有水塘和其它危险物。

2、每次活动必须事先写好计划,必须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跟随照顾。

3、出发前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清点幼儿人数,编好组,检查幼儿衣物和身体。

4、行进时工作人员应时刻走在幼儿队伍的外侧和两头。

5、上汽车时老师必须在两头照顾,行车时,不能让幼儿探头手出窗外。下车时,必须有一名工作人员先下车接孩子。

6、活动时,每换一个活动地点或内容都要及时提醒幼注意安全,并清点人数。

二十二、班级交接班制度

1、上下午班、夜班老师要互相沟通,配合一致地向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及时交换情况,研究解决的办法。

2、要求交班老师认真填写交班记录,接班老师认真检查每一个幼儿的身体状况,幼儿人数与交班记录相符,方可签上自己的名字,谁签名谁负责,如接班人未签名,发生事故由交班人负责。因此交班人应要求接班人在检查幼儿身体后签上自己名字方可离岗。

3、交班记录内容如下:

(1)幼儿基本情况(人数、情绪及健康状况、带药情况及对体弱儿照顾等)。

(2)幼儿进食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活动情况。

(3)有无事故发生(包括小伤、破皮情况)。

(4)家长工作

4、无论任何情况,交接班程序不能简化,交接班记录不能漏写或补写。

二十三、班务财产管理制度

1、分配各班使用的财产、物资要分类编号,立册登记,由副班主任负责保管,每学年结束前,班主任及保育要协同副班主任清点班务财产,如数交班。新接管的副班主任按册验收,数目相符在交接栏内签名,以示班务财产物资交接清楚。

2、各班保管使用的财产、物资,非本班人员不得擅自拿用,特殊需要的可向该班的副班主任借用,定期归还,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3、班务财产在使用期间有损坏、遗失,由副班主任向后勤组长报告,属合理损耗的准予注销并根据需要重新补发,登记入册。如无需要不补发,属不合理损耗,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十四、园务财产管理制度

1、凡园内公共活动场地,小歌剧院、音体室、会议室等所陈设的体育器械、电器设备、教具、玩具、桌椅床铺等均由后勤组长立册登记、管理,这些物资未经后勤组长同意不得擅自搬动,挪作部门使用,违反者,后勤组长有权追究责任,对毁坏、遗失者要处理并赔偿。

2、放置体育器材室内的体育活动器械,班级因授课需要移动使用后,要负责放回存放地点,有损坏应向该室负责人报告及时检修。

3、各功能室的财产、物资要分类编号列册登记,专人保管,每学期清点一次,发现毁、损、错、漏要报告后勤组长,检查原因,各班级向教具室、资料室借用的教材教具要登记,定期退还。遗失或损坏,视情节轻重负责修理或赔偿,医疗室搞好医疗器材的保管外,还要进行药物建账核算,每学期清点一次。

二十五、患儿、体弱儿管理制度

1、幼儿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必须彻底消毒。患儿痊愈后经医生诊断方可回园。

2、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要经校医务所重新检查,经医生诊断后方可回园。

3、幼发烧38℃以上,幼儿摔伤,须送医务所处理。幼儿无其它原因长哭不安,情绪低落,也应送医务所诊断。

4、对活动期佝偻并贫血、身高、体重低于2个标准差及患有哮喘、营养不良,过于肥胖的幼儿要建立卡片,专案观察,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加强生活护理,适当参加活动。

5、医务所人员为患儿、体弱儿调配营养餐。

二十六、幼儿园物品购买、领娶借用制度

1、各年级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每一周制定出本年级各班一学期所需的办公用品计划,经园长审批后,由后勤组长向学校报告统一购买。

2、需购买急用物品时,必须先写一份申请报告,经园长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才由本园派出专人购买,购买物品票据齐全,交杨校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3、保育员必须在每个小礼拜星期一将两周的幼儿生活用品计划交后勤组长,由后勤组长统计交园长签字后派专人领取,然后根据领物计划统一登记收发。

4、各教职工平时需要领物品,必须提前一周把领物计划交后勤组长。

5、各领物计划的预算量不能超过两件以上,应实报实销,不得积压。

6、借用幼儿园财产(包括图书等),须写借条或签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损坏或不按时归还者,视情节轻重,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赔偿金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教育制度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制度 第13篇

20xx年上半年,我所在县公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局党委的部署,以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以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严肃纪律为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各项专项工作,在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队伍的政治、业务、作风、素质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了以基层工作为荣、以稳定大局为关键 、以治安管理为拳头、以为民服务为宗旨的工作态度,齐心合力,多措并举,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做法: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民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夯实各项公安日常基础工作。

年初,我们将开展政治学习与开展各项专项活动相结

合。作为基层派出所日常工作非常繁琐,公安工作的好与坏,关键要看人民群众对我们是否满意,我们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以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以群众满意作为检

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利用多数打工人员回乡过年之际,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警民恳谈”等活动,深入基层帮扶贫困户、帮助孤寡老人。户籍民警更是态度和蔼,耐心宣讲,经常上门办证,同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开展防范意识宣传和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坚持每月都到辖区内去检查,在警力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我所民警能坚持每日巡逻、随时宣传、适时回访。对来办事、咨询、报案、求助的群众进行引导,进一步和谐了警民关系。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认可与好评,切实维护了辖区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我们所的中心工作。

我所地处苏鲁交界处,老百姓时常会发生宅基地之争、财产失窃等纷争。为了做到有理有据,我们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收集各方面信息,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相关纠纷,有效防止了各类群众矛盾激化和扩大。对因矛盾纠纷引起的轻微违法行为,做好群众工作,尽量调解处理,我所调解纠纷多起,做到不激化矛盾;
对利用封建迷信诈骗、结伙滋事,横行乡里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苗头,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今年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

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我所本着“警力有限、民力无限”

的原则,大胆创新“访、巡、联、便”四字工作法,“访”,抓好实有人口管理,重点人口建立档案,暂住人口做好登记;
“巡”,抓好社区防范,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定期竟是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
“联”,抓好群防群治,建立治安耳目,建立巡防队,开展巡逻。“便”,抓好服务工作,在户口的销登、补录、更改等方面给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

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我所努力锻炼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使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做到不迷失方向,在各种利益面前站稳脚跟;
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
永远保持头脑纯净、手脚干净,做一个思想高远的纯粹的人;
做一个行动磊落的好民警。树立把奉献当作自身从警工作的最高境界,还要以奉献立身、以奉献树德,把百姓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同时以学法用法为重点,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干警的法律素质。加强思想教育,努力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业务知识,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经常找民警谈心制度,及时掌握每名民警的思想动向,打牢民警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好民警思想关。我所上半年无一名民警违法**。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了辖区治安平稳

1、上半年,我所在局党委的领导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共接处警371起,其中立刑事案件x起刑拘人,逮捕人,取保人,**人。受理治安案件x起,查结x起,其中治安拘留x人,治安罚款x余元。

2、针对我所辖区,分布面广,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大等

特点,重点加强对内部单位开展整治工作,我所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检查工作,对存在治安隐患的下发通知书,督促整改。

3、 半年来,我们广泛发动群众,打防并举,因地制宜的开展预防和打击工作,坚持严打方针不放松。由于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采取高压威慑态势,半年来在辖区内未发生影响大、危害大的恶性案件。我所积极开展抓捕网上逃犯的工作,协助了三起外地立案的网上追逃案件,我所做了大量的具体的工作。威慑了犯罪分子。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老百姓满意了才是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

二、不足之处

在全体民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存在的侵财类案件高发难破,赌

博屡禁不止等治安问题。作为战斗在基层一线的民警,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环境下,党和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望更大,要求更高,我们只有不断的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标准,进一步夯实XX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者、促进者、维护者、保障者的神圣职责,为保一方和谐安宁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下半年XX派出所的工作打算。

1、 努力做好党的"十八大保卫工作。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民警的法治观念、组织纪律、公仆意识,绝不允许发生伤害百姓利益的情况发生。要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向群众求教公安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基层民警只有做好民生工作,才能使辖区长治久安。

2、更加深入积极地去获取深层次的管区情报信息,使管内的一切情报信息置于掌控之中,并及时传递到上级部门,保证警情警令畅通。

3、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

教育制度 第1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与管理严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和《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学校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生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重点水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保障学生家庭幸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谁在场、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迅速行动,切实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年段长各班主任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学生防溺水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防溺水工作形势和对策,落实相关工作。

2、成立防范学生溺水事故专项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3、反复告诫学生不得私自下海或到江河、湖泊、溪潭、水库、废弃坑洼游泳、嬉水;
不擅自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不熟悉、无安全设备和无救护措施的水域游泳。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寻求救援,不盲目下水自行营救,避免因盲目施救导致溺亡事故发生。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学生掌握游泳技能,帮助学生掌握游泳技能和自护自救方法。

4、严格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班级设立安全信息员。

5、加强学生特别是寄宿生出勤管理,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教务处对缺课的学生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6、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等而导致学生溺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责任。

7、通过校园网、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宣传橱窗、板报、横幅标语等载体,宣传介绍防溺水安全常识。

8、组织班主任开展一次以“防溺水”为主题的安全工作大家访活动。通过《告家长一封信》、家长会、家访、电话、校讯通、手机短信和学校网络、QQ群等形式和途径,联系每一个学生和家长,以近期发生的惨痛案例教育学生及警示家长,宣传游泳安全知识,向每个学生及家长发布防溺水安全常识提示,努力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9、做好初中学生、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重点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教育。通过大家访活动,切实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放学期间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

10、积极参与防范学生溺水和水域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学校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参与排查安全隐患水域,接受安全隐患举报,经核实后,主动提请镇政府加强重点水域安全管理,开展学生上下学途经路线和经常活动的区域、水域(宝峰君子里水库、木兰溪石马段)的排查巡查,危险坑洼、水域需填埋的及时填埋,不能填埋的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及时消除可能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隐患。

教育制度 第15篇

社区设立“创安办公室,在街道及社区居委会的具体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为管好社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区的日常管理和治安秩序。

二、健全完善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按制度抓好管理,建好各种群防群治队伍,定期实施安全工作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社区达到“四无”。

三、每月检查一次综治特派员、治安巡防员、社区保安员、治安信息员、义务消防队、看楼护院队、治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履行职责情况,分析一次辖区内的治安形势。

四、组织居民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活动,寓教于乐,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政策纪律和科学知识等宣传教育,使管理和教育相结合。

五、规范社区内的各种秩序,抓好美好绿化,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

六、建立各种便民组织搞好便民服务,认真听取社区内居民意见,适时改进工作,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七、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人口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各类重点人口的登记制度,加强社区内出租房的管理,有效地控制外来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积极协助街道、居委会做好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教育制度 第16篇

根据《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和《缙云县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全面落实《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4至5月份,学校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进行预防溺水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

各班要落实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通过晨会、“课后一分钟”安全教育、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每年的5月份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

各班主任做到把每天的安全教育内容及时记载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中,句式可以为:xx月xx日内容xx。预防溺水事故的主题班队会要有计划、有内容、有形式。并按时上交学校存档。

明确规定:学生要去游泳必须经过家长同意,并且要有会游泳、负责任的大人陪同,选择水浅、河底硬而平整的、熟悉的水域游泳。

明确要求: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得私自结伴去游泳,不得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山塘、水库、深潭等水深的地方游泳,不到水流湍急的河流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如果看到同伴掉到水里,不要盲目下水救人,而是呼喊旁边的成人帮忙。

活动要求:每位学生画一幅创作画,三至六年级学生每人写一篇征文,学校进行选拔和奖励,学校同时出一期水上安全教育专题宣传窗。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中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对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四、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访”、等途径,通过印发《告家长书》、给家长打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要求家长特别注意“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孩子的游泳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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