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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13篇)

时间:2022-11-19 14:42:02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13篇)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  .  浅谈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13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13篇)

篇一: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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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座的有很多是我们**系统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是办案的专家,今天让我来讲这个问题,我自己感觉有点班门弄斧。既然领导要求我来讲讲,课程表上也作了安排,我也只好硬着头皮来讲了,不叫讲课,只能算是和大家一起学习、共同探讨、切磋,最多也就是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在坐的同志批评指正。同时也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再做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一、充分认识谈话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谈话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之一。我们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嘴、一纸、一枝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谈话。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地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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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谈话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时效和质量。在我们日常办案过程中,一次有准备的、高效的谈话,可以使很多问题在谈话中得到解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就需要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时做到:谈话中要用词准确、运用政策法规严谨、方法策略得当、态度严肃端正,从而达到让谈话对象实事地说明情况的目的。

  (三)做好谈话工作也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在谈话中的用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服务于我们的工作目标。

  大家都听说过中纪委的丽英同志办案的故事。在普通的中国老百姓眼中,丽英同志无疑是具有传奇、神秘色彩的一位高级女纪检监察干部,曾经成功地指挥和领导查处过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丽英同志就非常重视谈话工作。据和丽英同志一起办过案的同志讲,每当一个案子到了关键时刻,她一般都会亲自与涉案人员谈话,而这种谈话是极具技巧性的。谈话中她从不靠提高嗓门儿、瞪大眼睛来增加自己胜算的把握。局外人听起来象谈天一样轻松。但在双方看来是白刃战、是短兵相接、是一种殊死较量。她靠的是知己知彼及一种修养和充盈了正气的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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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坐在涉案人面前,没有寒喧,直奔主题,让对方没有思考的机会,加上她那极富个性的音调所散发出的穿透力,纵使你定力再好,也难免不露出破绽。这是某篇报道丽英同志的文章中对她的描写,从侧面反映了丽英同志非常重视谈话这一环节。

  二、对“谈话”这一概念的理解案件检查中的谈话主要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大体包括下列几种人员: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今天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一)“谈话”是一个中性词。我们纪检监察办案中使用的“谈话”是一个中性词,而不是司法中使用的“讯问”。在《现代汉语词典》上对“谈话”一词是这样解释的:“谈话是两个人或许多人在一起说话。”在我们纪检监察办案中“谈话”这个中性词,其含义是什么呢?(二)人格、地位是平等的。我个人理解:谈话人和被谈话人无论是人格或者社会、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中所涉及到的谈话对象,他们绝大部分还是在职的**系统干部和领导,在案件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和进行处理之前,尤其是在初核阶段时,他们的**干部、职工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三)只能用“询问”的方式。纪检监察办案“谈话”是平等的谈话,在我们调查人员找被调查人了解核实情况时只能是询问,而不是谈话人对被谈话人的一种居高临下的“审问”。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通过谈话了解事情的真相其难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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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司法部门来讲会更大,这就更需要我们在谈话时讲究方式方法,练好基本功。

  三、要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一般来讲,我们纪检监察办案都是先从外围调查,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线索,并不急于找被调查人谈话,(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一开始就找当事人的)今天我们主要研究一般情况下的做法。在找被调查人谈话前,办案人员要做哪些工作呢?(一)要做到“两个吃透”一是对举报信反映的问题要吃透。有的举报信很简单,就反映一个问题;有的举报材料容很多,所提供的线索零乱,这就需要调查人员首先要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地梳理、分析和研究,弄清楚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哪些是违纪的?哪些是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线索是具体的可查的?哪些是笼统的没有实质容的?哪些问题简单便于核实?哪些情况复杂不易调查等等,要将这些问题逐条排列出来。二是对举报材料所透露的信息要吃透。通过举报材料中所透露的信息对举报人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通过我们的判断,能确定举报人并能找到举报人,将对我们突破案件非常有帮助。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前几年,中纪委和高检连续收到九封举报信和一个举报,反映中纪委的一名处级干部受贿问题。中纪委领导明确指示,一定要将问题调查清楚。调查人员首先对举报信和举报所透露的信息进行了分析:九封举报信经过鉴定比照是一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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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信是从蛇口发的,而信纸是的,打的是一位女的,而这位干部老家正好是的。从举报的容来看,此人对这位干部家中的情况非常了解。从举报信和举报透露出的这些信息分析:写信人可能是这位干部的熟人,也可能是他老家的亲属,此人现在可能在工作。于是调查人员在找这位同志谈话时,先从他的家庭情况和其亲属的情况谈起。经过了解,果然不出所料,原来这位干部和他的嫂子因家庭财产闹了矛盾,现在他嫂子在打工,此信就是他嫂子所写,因此很快就将问题查清了。

  (二)要做到“两个掌握”一是要掌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掌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四个了如指掌”。1、对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要了如指掌。包括籍贯、民族、年龄、经历、职业、担任过什么职务,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有过什么功绩等。2、对谈话对象的性格特点要了如指掌。是外向型的还是向型的?脾气性格是什么样的等?3、对谈话对象的家庭和其周围的情况要了如指掌。如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和谁关系密切,和谁关系紧,有无靠山、背景、群众评价如何等。4、对谈话对象所涉及的案情要了如指掌。有哪些问题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哪些问题还需要向他本人进一步核实,先问哪些问题,后问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是重点,哪些是次要的等,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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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人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党纪条规等。我们

  **系统纪检监察办案被调查对象都是**系统的领导干部,其案情往往要涉及到**行政管理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必须首先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必要时要向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术语,谈话时就易于拉近彼此的距离,减少相互沟通的障碍。相反,如果我们在谈话中出现过于外行的言行,就可能会引起被谈话人的轻视,对方可能会认为你不懂专业而小瞧你,甚至故意说一些假话而糊弄你。从而给我们的谈话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总之,在找被调查人谈话之前,办案人员要尽可能多的掌握情况,全方位地了解相关的信息。俗话说:“功夫在诗外”。谈话能否成功,案情能否突破,不仅仅取决于谈话技巧和方法,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多少。毛主席曾说过: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

  掌握的信息越多对办案的帮助越大,成功率也就越高。而信息的掌握就要靠我们办案人员辛勤地、大量地、详细地准备工作。并将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整理,结合案情的具体情况,加以充分的利用。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中纪委在调查的一个案子时,有一个关键的证人,是一位新加坡人,曾给被调查人送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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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从他身上突破。第一次找他,他一口回绝,态度非常不好,当问到他送钱的事时,他一口否认:没有的事,我们新加坡人不象你们国家搞这种事。第一次谈话无功而返,后来办案人员,经过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了这位新加坡人基本情况,他的老板是人,他在这家分公司里兼总经理,年薪400万港币,他在除担任这家公司的经理外,还经营着自己的房地产项目。同时还了解到,他在包了一个“二奶”,最近他夫人也从新加坡来了。掌握了这些信息后,第二次找他谈话时,调查人员主动出击,警告他:你在有个情妇,我们可以告诉你的夫人也可以不告诉。你身为分公司的经理却还经营着自己的房地产项目,我们可以告诉你的老板,也可以不告诉,关键是看你是否配合我们的工作。这一下他傻眼了,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不但将自己行贿的情况全说了,还一直和办案人员套近乎,办案人员离开后,还给打,嘱咐千万别将你们掌握的情况告诉他的夫人和老板。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财富,信息就是战斗力,你掌握的信息越多,你的办案能力和工作能力就越强。

  说到掌握信息的重要性还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师傅带有两个徒弟,一天,他让这两个徒弟共同去完成一项任务,并明确由二徒弟负责此事。大徒弟不服,问师傅:“我是大徒弟,我来的时间比他早,资历比他老,为什么这事让他负责而不让我负责?”师傅并没有解释,而是要求他们两个:“你们两个现在就去市场上给我了解一下土豆多少钱一斤?”两个徒弟都跑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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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调查去了。一会儿,大徒弟回来了报告师傅:“今天市场上的土豆五角钱一斤。”师傅听了没说什么只是点点头。又过了一会儿,二徒弟也回来了报告说:“师傅,今天市场上共有六个卖土豆的摊位,大概共有七千多斤,好的土豆五角钱一斤,卖的很好。次一点的卖四角五一斤,但行情不好,几乎无人问津。”听了二徒弟的报告,师傅对大徒弟说:“你现在明白了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让他负责而不让你负责的原因。”

  四、掌握一般的谈话规律、方法和原则以及注意事项。“兵无常法,山无常形,水无常势”。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总结出一些谈话技巧和方法,这些可以借鉴、参考,但不能死搬照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有思想、有头脑的人,由于每一个人的生活阅历、思想修养、学识水平、脾气性格等不同,因此在和他们谈话时所采取的方法、策略也不能完全想同,同一种谈话方法和技巧在这个人身上灵验,在另一个人身上就可能行不通。但是,并不是说我们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就没有规律所循,它和做任何事情一样,同样存在着需要我们遵循的一般规律和原则。这就需要我们办案人员要学会和运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所以我们纪检监察办案人员首先要研究和掌握一般性的谈话规律、方法和原则以及注意事项。这里我们从被调查人的心理特点谈起。(一)被调查人的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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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调查人的供述障碍。所谓供述障碍,是指阻碍被调查人做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和起作用,被调查人就产生了种种不同形式的拒不供述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显而易见,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调查人头脑中的供述障碍,正是顺利完成谈话任务、获得谈话成功的主要心理障碍,能否突破这种心理障碍,常常是谈话成败的关键。因此,调查人员全力探寻被调查人头脑中存在着怎样的供述障碍,并找准其相关因素,从而设法打破其供述障碍,使其产生供述动机并形成供述决意,乃是谈话成功的焦点。案件检查实践向我们提示,在导致被调查人拒不供述的众多因素中,比较多见的主要有:

  (1)畏惧心理。被调查人唯恐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违纪事实将使自己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特别是认为供述的错误越多、越严重,受到的惩处越严厉,因而,或者拒不供述,或者避重就轻。这是被调查人较普遍存在的基本的供述障碍。

  (2)侥幸心理。许多被调查人都怀疑和低估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能力,自以为做案手段高明、隐蔽、他人不知,别人不晓,办案人员未必能查清他们的违纪行为和取得足够的证据,怀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因而,除非证据摆在面前,总不愿主动供述。属于“不见棺材不掉泪”型。

  (3)哥们义气。有的被调查人唯恐由于自己的供述涉及到其他同案人或关系人,或怕遭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出于“友情”、“义气”、“私情”等情感方面的考虑,有的则是严守攻守同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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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立情绪。有的被调查人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不理解,对办案人员抱有成见,思想上反感,态度上生硬,拒不供述。有的则是在与纪检监察机关或个别案件检查人员接触过程中产生或形成了对立情绪,以至产生对抗心理,也会成为重要的供述障碍。

  (5)破罐破摔。有的心理素质较差的被调查人,不能正确对待自己所犯错误,尤其是严重违纪的被调查人,自己感觉错误性质严重,自认为供述之后,必遭严厉惩处,因而横下一条心,顽固地拒供。

  (6)不懂法规。有的被调查人不了解有关的规定精神,《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他们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定不了案”,因而形成了供述障碍等等。

  2、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应当看到,虽然大多数被调查人在谈话过程中都存在这样那样、程度不同的供述障碍,但同时也并非全然没有供述动机。这里所说的供述动机,是指可能支配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违纪事实的心起因,当这种心起因即供述动机产生、存在和起作用时,被调查人才可能进一步形成供述决意,从而如实地供述自己的错误事实,只要供述动机克服了供述障碍的严重束缚,在被调查人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支配力量时,供述决意才能形成,如实而彻底地供述行为才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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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研究供述动机产生、存在和起作用的客观规律,成功地启发、培植、调动和利用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并进一步推动发展成为供述决意,就成为谈话着力点。因而,供述动机和供述决意的研究,也就成为谈话技巧的关键问题之一。供述动机的产生、存在和起作用是有一定规律的,通常与下列因素有关:

  (1)争取从轻处理的愿望。在案件检查实践中,根本不指望获得从轻处理的被调查人虽然不是没有,但总是很少见的,绝大多数被调查人都渴望获得从轻处理,即使犯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严重错误的被调查人,也常常抱有一线希望(就连胡长清临执行死刑时,还交给警察一封信,并一再要求警察一定送到江主席手中,说我会书法,能给国家赚取外汇,请中央留自己一条性命)。如果确信如实供述能够得到从轻处理,许多被调查人都会为争取从轻处理而如实进行供述的。

  (2)悔过自责的觉悟。有的被调查人在纪检监察机关对自己立案调查后,在周围环境和舆论的重压下,有山穷水尽、走投无路之感,确实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悔过自责的觉悟,真实的悔过自责感有可能促使他们如实、彻底供述自己的全部违纪事实。

  (3)自知已无法隐瞒。这种心理常常表现在窝案、串案和违纪问题不太严重的涉案人员,他们意识到涉案人多嘴杂,自己不讲,他人可能会讲,倒不如自己主动讲,争取从宽处理。还有的被调查人在开始谈话中拒不供述,多系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违纪行为尚可隐瞒下去,而一旦发现自己的错误确已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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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继续隐瞒,也就不得不如实供述了。(4)对感化的回报。被调查人体验到组织对自己的感召,

  从而受到感化时,常常会以如实供述的行动作为回报。有时甚至仅仅由于调查人员几句尊重、理解被调查人或正视其错误的话语,也可能促使他们消除对立情绪而决心供述自己的全部违纪事实。

  (5)以求解脱的愿望。被调查人在拒不供述的情况下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经历着难熬的心理紧,迫切希望得到心理解脱,再加上办案人员不失时机的耐心地启发、开导,于是,在激烈痛苦的思想斗争的煎熬中,被调查人就可能会产生彻底供述以求解脱的愿望。而彻底供述自己的违纪事实不失为一种寻求解脱的途径,因此也可能促使其形成供述动机。

  3、怎样启发供述动机和消除供述障碍供述动机和供述障碍是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抓住这一基本矛盾,施以必要的心理影响,促使矛盾向供述的方面转化,正是案件检查谈话的主要基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抓住和解决供述动机与供述障碍的矛盾,是谈话的一个关键。调查人员在对被调查人施加种种心理影响时,必须充分注意他们的心理特点,其中包括他们的年龄特点、性别特点、个性特点、职业特点、职务特点、文化专业特点,同时还要特别重视他们在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特点。另外,违纪性质不同和错误严重程度不同的被调查人,在谈话中往往表现出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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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特点。例如,自知错误极其严重的被调查人和只犯有一般较轻错误的被调查人,在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方面,显然会有不同。违纪动机和违纪原因不同的被调查人在谈话中往往表现出不同特点,因而也会表现出不同的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在共同违纪的数个被调查人中,由于各自在违纪过程中不同地位以及同案人之间相互关系不同,在谈话过程中也表现出不同的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我们调查人员就要象看病的大夫一样,对被调查人员要号准脉搏,是什么样的病开出什么样的药方,做到区别对待,对症“下药”。

  尽管被调查人有各不相同的心理特点,对他们施加心理影响的方式方法应当有所差异,但是,也不是不存在某些规律性。例如,在被调查人拒不供述或坚持做假供述的僵持情况下,调查人员不得不进行所谓“攻坚战”时,攻坚的最基本的共同有效的方法决不是采取逼供、诱供和骗供等非法谈话手段,而只能是一靠证据,二靠逻辑。

  首先,证据的力量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胜于雄辩,证据事实可以有力地揭穿被调查人的谎言,使其感到违纪事实难以掩盖,因而理屈词穷,不再无理狡辩,不得不如实承认错误事实。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的任何辩解都是徒劳的。更何况有明文规定,即使当事人不承认,纪检监察机关照样也可以依据确凿的证据认定其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阅历丰富、职务较高、头脑精明、防御极严,甚至有几套反调查本领的人,更要注意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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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话,把握好问话的分寸,决不能有急躁情绪,更不能声色俱厉,否则,不但不能凑效,反而会造成攻不破,放不下的局面,将给我们的调查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其次,在强调证据的决定性作用时,也不应低估逻辑的力量。从被调查人的述和虚假供述中找出自相矛盾之点,或对与已掌握的证据显然矛盾的事实予以揭穿;或以富于说服力的逻辑推理指出其假供述与事实不符,在此种情况下,常可显示出逻辑的“攻坚”威力。

  同时还应注意,被调查人在谈话过程中的心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总是随着各种因素的作用而不断地变化着,供述障碍与供述动机之间的矛盾斗争也在错综复杂地发展和变化,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条件下总会处于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状态。调查人员必须及时掌握他们的心理状态及其变化,并有针对性地施加影响,因势利导,扶持其供述动机,克服和消除其供述障碍,促使被调查人进行如实供述。

  五、谈话中几种常见的发问方式总结我们的办案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发问方式:(1)“侦察式”发问。在与被调查人初次接触或初次涉及新的重大违纪问题时,借以了解被调查人究竟知道哪些事情,述容是否真实。(2)“命题式”发问。在被调查人交待了些枝节问题,并且愿意进一步检查错误时,可采用此种方式,指定某一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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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主要情节,让其尽情地述,若其述不着边际,可给予必要的提示,若其述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可让其复述和解释。

  (3)“迂回式”发问。在案情比较复杂,被调查人防御心理较强时,可采用此种方式,提出一些与主要错误事实表面无明显联系,实则有在联系的问题,使被调查人在摸不清案件检查人员意图的情况下作出如实回答,从而堵死其推卸责任的退路。

  (4)“直接式”发问。在被调查人员极力回避主要问题,而案件检查人员又掌握了一定证据时,可采用此种方式,针对被调查人的要害问题进行诘问,使其没有回旋余地,不得不正面回答问题。

  (5)“跳跃式”发问。在案件检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而被调查人也已经作好了应付检查的准备时,可采用此种方式,对被调查人早有防备的问题避而不问,跳过其防线,或交叉发问打乱其防御计划,然后突然插到问题的中心,使其措手不及,促其交待问题。

  六、做好谈话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认真拟写询问提纲。如果对其询问次数过多过频或同一问题反复询问,容易引起被调查人的反感,使询问工作受阻。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也会影响询问的效果。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询问前详细地列出需要了解的主要问题,哪些问题先问,哪些问题后问,拟好提纲,做好充分地谈话准备,从而使询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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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把握好谈话时机。时机把握得好,调查人员就会处于主动地位,通过发问、交谈、适当列举部分证据等形式,促使被调查人如实述。时机把握得不好,容易使被调查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拒绝谈话。在被调查人员急于找调查组表白自己,或被调查人组织起的攻守同盟已被打开缺口,调查人员掌握了一定证据时,都是询问被调查人的好时机。

  3、选派合适人选担任主谈。最好由调查组中职务较高、年龄较大、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主谈,以使其产生敬畏感、信任感。

  4、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人格魅力会为一次圆满的谈话奠定良好的基础。办案人员庄重的仪表、严肃的态度、文明的语言及对对方人格的尊重,这些光明磊落、实事形象的树立,能使办案人员在违纪人心目中既有威慑力,又有亲和力,能赢得他们的敬畏和信赖。谈话中要尊重被调查人的述,注意倾听被调查人的说明和解释,给被调查人一种公正无私、认真负责的形象。谈话态度应诚恳、谈话用词应婉转、准确、简练,既有严肃的批评教育,又有合情合理地启发疏导。

  5、注意分析判断。在被调查人进行述时,应注意对其观察分析,核对其述容各部分是否相符;分析其述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注意其表情动作的细微变化;判断其心理活动,采取适当对策。在被调查人回忆不起相隔已久的事情时,可给予其帮助以恢复记忆,但不能提供具体的案件情节,不能出现暗示,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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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被调查人为表现态度好而顺着说的现象,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被调查人采取对立态度时,案件检查人员应以柔克刚,一方面对其态度提出批评,一方面利用其述中的矛盾,以及述容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对其施加思想压力,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放弃幻想,讲出实情。在被调查人编造谎言时,不要急于打断和制止,被调查人看到办案人员听得认真,便会极力从更多方面来论证自己所讲的虚假情况是真实的。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虚假情况讲的越多,暴露的矛盾也就会越多,这时办案人员就可以抓住漏洞,揭穿其谎言,使其不能继续说谎。有些被调查人自以为手段高明,防守严密,违纪行为不会被人所知,因而谈话时表现出满不在乎的神态,这时调查人员可采取施加压力的方法,如出示有力证据或连续发问,造成被调查人的心理紧,使其受到震动而改变态度。

  6、选择好突破口,控制好询问节奏。提问必须做到简明扼要,层层深入,使询问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从实践中来看,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多人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并辅之以恰当地使用其他证据,从中扩展线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同时,办案人员在询问工作中,要集中精力、排除干扰,抛开“自我”,保持良好的心态,把握住自己的情绪。要以必胜的信念,通过细致充分的准备,认真实施事前拟定的计划,一步一个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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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把问题问清楚。办案人员要牢牢地掌握询问的主动权,力戒急躁、畏难情绪;同时要注意掌握好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当对方明显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不要喜形于色,随意表态,应让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总之,办案人员要通过正确、策略的询问,体现出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的精神压力,使其感到不可能与组织和法律法规较量,而不是与办案者个人较量,从而达到使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纪事实的目的。

  7、要掌握和适时调整询问的策略。询问时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刚问东、又说西,一定要先把一件事问到底,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然后再问其他的事。当遇到谈话对象是一定层次的负责人时,更要注意针对他们有职有权、阅历丰富的特点,注意谈话气氛,把握问话的分寸,问得尽量宽一些,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可急躁,更不可声色俱厉。当被询问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适时调整询问策略,扭转话题,实行迂回侧攻。在询问中要及时捕捉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做到听其言、观其行、察其色,要眼中有人,心中有事,针对当事人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适时改变谈话的语气、语调,控制好节奏,并相应调整谈话策略,或是用法律政策教育,或是用典型案例启发,或是出示有关证据敲山震虎,最后达到询问目的。

  8、要善于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完成询问调查任务。实际上,询问调查的过程也是一个党纪、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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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的询问调查阶段的党纪法规的宣传,使当事人知法懂法,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接受询问。但实施这一办法要注意:一是把握好时机,可以根据询问工作的需要,选择在询问的开始、期间甚至结束的适当时间进行;二是要有的放矢,不脱离当事人本身的实际,尽力唤起对方的觉悟和良知,启发其知错改过,如实述,以便搞清事实,使案件尽快了结;三是要注意分寸,不能言过其实,违背原则或者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否则将留下后患;四是在涉及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党纪、法规和政策规定时,一般不直接谈或合法,而是让当事人自己去判断,尽量不暴露调查人员对其行为的评判,以免造成被询问人的紧情绪和反感情绪,不讲真话或拒绝回答问题。

  9、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容固定下来,经被调查人认可签字或盖章后作为证据使用。

  七、谈话中应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1、坚持取证合法,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办案人员一定要两人以上,首先要表明身份,讲清政策。要明确执纪办案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人,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要热情地帮助、善意地批评、真诚地关爱,使其感到组织的温暖,从而如实供述。严禁先入为主,有错推定,严禁诱供、指供、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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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持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去研究。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辟论述,运用到纪检监察谈话中并以此为准则,就形成了实事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按照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违纪事实不扩大、不缩小,要坚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客观公正,使案件检查的结果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3、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办案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但并不是唯一证据。因为人的语言表达总是有不确定性,并带有个人的主观成分。因此通过谈话所获得容,还需要作进一步地核实,使其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衔接、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这样才能做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总之,谈话是我们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能否做好谈话工作,并通过谈话成功地突破案情,是对我们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的考验。我们从事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同志都应该很好地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地总结提高。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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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做好谈话工作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首先,要正确理解谈话的种类。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已公布的谈话种类梳理出7种,分别是:廉政谈话、谈话诫勉、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组织调查谈话.并对这7种谈话定义作了进一步阐释:

  廉政谈话:一般分为提拔转岗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有关廉洁从政工作的日常性谈话。提拔转岗谈话主要是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单位之间、党政工作之间转岗的领导干部的廉洁谈话,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日常性谈话指平常工作性质的廉洁谈话,即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每个年度进行一次以上的提醒式谈话.

  谈话诫勉:指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诫勉问责决定,以谈话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给予严肃批评和警示教育,帮助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与该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一项措施。诫勉谈话并不是违纪问题线索受理后的一个工作程序,而是处理一些举报材料的一种方法,也是对干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一项措施。

  提醒谈话:指收到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移送材料或者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给予提醒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改正缺点和不足。

  约谈:指下级单位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或者领导班子多人出现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严重问题的,与该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被谈话人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摘自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有关数据的通知》)。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本级管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对有线索反映,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采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

  组织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即“双规”谈话.

  谈话方式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采用集体与个别、定期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谈话诫勉、组织调查谈话一般是个别谈话。而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则是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均有.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函请谈话对象作说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委托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与谈话对象谈话。掌握理解了谈话种类及运用,才能有的放矢开展好谈话工作.

  在对谈话种类及运用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利用召开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工作联席会议时机以会代训,对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干部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谈话种类的运用、谈话技巧、谈话注意事项等.通过培训,提高纪检干部开展谈话工作的水平,增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篇三: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做好谈话工作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首先,要正确理解谈话的种类。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已公布的谈话种类梳理出7种,分别是:廉政谈话、谈话诫勉、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组织调查谈话。并对这7种谈话定义作了进一步阐释:

  廉政谈话:一般分为提拔转岗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有关廉洁从政工作的日常性谈话。提拔转岗谈话主要是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单位之间、党政工作之间转岗的领导干部的廉洁谈话,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日常性谈话指平常工作性质的廉洁谈话,即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每个年度进行一次以上的提醒式谈话。

  谈话诫勉:指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诫勉问责决定,以谈话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给予严肃批评和警示教育,帮助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与该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一项措施。诫勉谈话并不是违纪问题线索受理后的一个工作程序,而是处理一些举报材料的一种方法,也是对干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一项措施。

  提醒谈话:指收到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移送材料或者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给予提醒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改正缺点和不足。

  约谈:指下级单位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或者领导班子多人出现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严重问题的,与该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被谈话人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摘自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有关数据的通知》)。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本级管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对有线索反映,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采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

  组织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即“双规”谈话。

  谈话方式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采用集体与个别、定期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谈话诫勉、组织调查谈话一般是个别谈话。而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则是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均有。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函请谈话对象作说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委托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与谈话对象谈话。掌握理解了谈话种类及运用,才能有的放矢开展好谈话工作。

  在对谈话种类及运用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利用召开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工作联席会议时机以会代训,对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干部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谈话种类的运用、谈话技巧、谈话注意事项等。通过培训,提高纪检干部开展谈话工作的水平,增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篇四: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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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纪检监察工作的七种谈话方式

  纪检监察工作是解决人的思想观念问题的工作,是要把人的固有思维观念进行校对,你知道有哪些关于它的谈话方式?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纪检监察工作的七种谈话方式。

  “谈话”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开展工作,以确保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最终取得扎实的成效,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执纪必严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践和学习,针对常见的7种“谈话”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谈话要求,把握每一种谈话的重点。

  第一种“谈话”是信访举报中的谈话,可以简称为“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谈话人为两个以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举报人或来访群众,其目的是为了弄清问题,谈话场所一般为接待场所,若反映问题特别重大重要时,可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该谈话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举、控告,一种是申诉。使用信访举报谈话要注意,一是检举、控告谈话,除了要如实详细记录举报、控告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并如实记录被检举、控告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向其他机关举报、控告后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以及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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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二是申诉谈话,除了要按要求如实详细记录申诉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申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以及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三是谈话应以笔录形式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由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进行看阅属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四是谈话笔录应作为线索依据或附件,按照线索处置程序一并交由案件管理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二种“谈话”是约谈函询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组织或单位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最常用的工作方式,属于了解事实谈话。这种谈话也分为两种情况最的一种正式谈话方式,一种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可简称为直接谈话;一种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相关领导或负责人进行谈话,可简称为委托谈话。直接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或监管单位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委托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或负责人,被谈话人是本级党组织成员、党员或本单位人员,谈话的目的都是要将线索问题的事实经过及被谈话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了解清楚,谈话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使用这种线索处置谈话要注意,一是要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谈话人,谈话人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二是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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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三是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不如实说明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委托谈话要按时限和要求开展完成,谈话结束后要按要求及时将谈话笔录和相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

  第三种“谈话”是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初核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在对线索问题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式之一。谈话人必须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线索问题所涉及的各种人员,谈话场所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或专门谈话场所,重要重大问题应全程录音录像,其目的是通过谈话了解还原事实真相,查清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人员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使用初核谈话应注意,一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应与被谈话人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人员履行人员交接手续;二是重点是要发现所涉及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把握好谈话的时间,单次谈话不能超过规定的12个小时;四是要谈话人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谈话人不能出现威胁、欺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和语言,要确保谈话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种“谈话”是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形式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第一种形态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对象、管理公共事务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事实已经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时作出的纪律或政务处理方式之一,也是“红脸出汗”最常用的方式之一。谈话人的确定与第二种“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人的确定方式和要求相同,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目的通过提醒或批评教育等方式修正其思想认识、错误倾向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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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使用第一种形态要注意,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二是对可能带来或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说明;三是要使被谈话人清楚认识到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牢记纪律红线不可触碰的廉政工作要求;四是通过谈话使被谈话人形成严以律己、克己奉公的工作作风,树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的思想认识。

  第五种“谈话”是立案审查和调查(职务违法)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的最有效方式,要求违纪党员干部要如实向组织陈述自己违纪、违法的整个过程和全部违纪事实。谈话人是两名以上的纪检机关执纪审查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或相关证人,谈话地点一般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问题重大严重的要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前和谈话结束要与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机关人员履行交接手续。使用审查谈话要注意,一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二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做好被谈话人的交接工作,确保被谈话人来回的安全;三是谈话重点是要查清违纪党员干部的全部违纪事实,了解和掌握被谈话人对自己违纪事实的认识和态度;四是把握好单次谈话时限,不能以连续谈话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谈话人。

篇五: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的方法和技巧碧山晴空佛

  谈话是纪检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涉及的谈话活动有很多种,包括与证人的谈话、与知情人的谈话、与检举揭发人的谈话、与被调查人的谈话等,我们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

  谈话的技巧问题,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调查任务的关键。案件检查工作离不开与人谈话,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方法和技巧,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违纪人员接受审查时的心理状态及应对原则违纪人员在受组织审查时,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职业、职务、阅历、脾气性格及所涉及问题的大小不一样,所表现出的心态都不一样。认真研究、准确掌握谈话对象的心理活动,区分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谈话,对突破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型这是一种争取从宽处理的心理。这种心理常表现在违纪问题不太严重的涉案人员,一般都是涉及单位违纪的问题,

  个人责任不是很大,难以隐瞒或没有必要隐瞒,争取主动可能对个人免于处理或减轻处理。另一方面,他们知道知情人多,自己不讲,别人也会讲,调查人员从其他方面也可能查出来,倒不如自己主动讲清争取从轻处理。办案人员在查办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速战速决,鼓励当事人对组织的信任和配合,从轻或减轻处理。

  2、负隅顽抗坚持抵抗型这种心理往往表现在作案人员少,自以为手段高明、隐蔽、他人不知,或者是受人恩惠、代人受过不肯讲;自以为后台硬趾高气扬不想讲;案发前立有攻守同盟不能讲;由于领导压力或他人威胁不敢讲等。除此之处,涉案人员性格刚直、脾气倔强也容易表现出这种情绪,这种心理多表现在受审时的初期阶段。调查开始就遇到这种情况,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必须要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充分掌握有关的物证、书证、人证等有效的证据材料。检查人员与这些人谈话时除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党纪法规及典型案例教育外,要采取出其不意的方法适时使用证据对他进行心里攻击,使对方紧张起来,一旦打开缺口应连续扩大战果,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对个别自以为后台硬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趾高气扬目无组织的人,应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压制他的气焰。绝不能让邪气占据上风。

  3、作贼心虚心神不定型作贼者都心虚,心虚必然造成心理恐慌,其表现为外强内虚故作镇静。查办这类案件首先要造成一种严肃的办案气氛,给其施加压力造成紧张,促使其加剧心理恐慌,放弃掩饰,并抓住其交待问题时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话,穷追不舍,使其自己知道说假话已授人以柄,迫使其讲真话,也可在适当时机抛出我们已掌握的情况和证据,让其放弃幻想,如实交待。4、避重就轻心存侥幸型这也是一种消极抵抗的普遍心理,涉案人因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后,在其交待问题时总是大谈自己的功劳、政绩,谈自己的实质性问题时则避重就轻,一到关键问题就闭口不谈企图绕过去.与这类涉案人员谈话时要加大力度,抑制其侥幸心理,对于经教育拒不交待的,可利用已掌握的证据采取出其不意或点而不破的方法进行心里攻击,摧毁其侥幸心理防线,促使其全面交待问题。二、干预被谈话人情绪的方法

  1、消除对立情绪解除谈话障碍

  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被调查人对政策不理解、对案件检查不理解或由于案件检查人员方法不正确等都会加重被调查人的这种对立情绪。消除对立情

  绪,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被调查人当作同志看待。基层案件的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一般都相互了解或相互认识,可以认真地讲清形势,交待厉害关系,消除对立态势.

  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对立情绪”实际不是互相的对立,而是被调查人单方所感觉到的“对立”,对调查人来说只是工作的对象,仍然还是同志或朋友,检查人和被检查人之间不存在个人恩怨,不是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只是被调查人对问题的“对立情绪”。

  2、减缓心里压力在谈话中,被调查人有时由于惧怕惩处,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造成其心理压力过大,表现得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些情况时,调查人员要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放慢谈话的速度,暂避开实质性问题,转变一个话题,可放下笔谈一个别的话题,使双方实现心理上的接触。从而使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使谈话取得进展。3、出其不意促其紧张心态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防守严密,早已编造好供词,表现出轻松自信,甚至态度傲慢。对此,调查人员可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骤然地提出一个与以前谈话毫无联系,而被调查

  人又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突然出示一份具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人的紧张,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会造成一时茫然无措,自然乱了阵脚不知所答.这时调查人员应抓住时机,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促使调查对象转变态度交代问题。也打破了他的自信感和防御计划,使其心理防线崩溃,这样就为谈话顺利进行打开了突破口。

  4、加快谈话速度对于那些阅历丰富、能言善辩或爱自作聪明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加快谈话速度的方法紧迫不舍地提问,以打乱他的阵脚。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一方面调查人员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连串问题,将被调查人编好的供词压下去,不让他把谎言讲出来,避免因此造成谈话僵局。另一方面,在快速提出问题的情况下,被调查人被迫接受了这种速度,就会无暇周密考虑和拖延回答,再也来不及去编造谎言。加快问话速度的频率也是"促成紧张心态"的方法之一.5、控制谈话速度在某种情况下,被调查人企图用加快速度蒙混过关,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题或主要情节,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不要被动

  地顺应被调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时打断被调查人笼而统之的答话,深追细问,控制谈话的速度.责令被调查人的回答不得偏离问话的实质内容,要求正面回答问题,迫使被调查人对关键细节详细供述。

  6、多人同时谈话为造成一种紧张气氛和泰山压顶的之势,有时采取同时找相关人员进行各种有侧重的多人谈话,营造一种不可抗拒的查案环境,这种环境会给违纪者较大的心理压力,让其感到来势不小,不知所措,只有配合调查才是唯一的明智的选择。违纪者在慌乱中也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应对办法,反而露出马脚。对群体谈话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统一指挥。行动要一致,要注意观察谈话后被谈话人对形势的反应,再研究下一步的措施.7、声东击西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总想和调查人员纠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对无关紧要的问题表现得很诚恳,谈的很细致,避重就轻,妄想把谈话引向歧途.“声东击西"的方法就是针对被调查人的这一特点,将计就计,使其产生错觉。首先是“声东”: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或从表面上与主要错

  误“无关”的情节谈起,隐蔽主攻方面,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或思想麻痹,觉察不出调查人员的真实意图。当把被调查人的谈话兴致调动起来以后,抓住时机即时转为“击西”:当发现被调查人注意力已经转移,而且看准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时,便要立即扭转锋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调查人猝不及防。当被调查人觉察时,已经来不及缩回。

  8、四面出击有些被调查人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问什么想办法堵什么,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运用这种方法技巧,要精心选择出击点,多准备一些问题(有实质性的也有非实质性的),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调查人员所针对的是哪个问题。谈话提问转得要突然,使被调查人忙于应付,完全处于被动之中,造成其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局面。这是一种使被调查人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谈话规律摸不清谈话目的的战术技巧.“四面出击”的结果,使被调查人对这个问题刚刚紧张起来,又被另一个问题分散了注意力,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防御.待被调查人感到心慌意乱,首尾难顾之时,调查人员要及时打出过硬证据,首先攻下他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能力.三、突破被谈话人观念和认识的方法

  1、造成错觉在谈话中,被调查人为掩盖问题,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利用这种心里,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传送一定的信息,使其进行错误的推理判断,从而造成错觉。在谈话中,调查人员可凭借证据中的某个情节和过程,用巧妙的问话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制造假象不允许违反政策,不得对被调查人使用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制造假象、造成其错觉的事实、情节、过程、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最重要的不是调查人员输出信息的本身是错误的,而是在这个信息影响下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所作的思维推理是错误的,这样就不是诱供和骗供.2、连续使用证据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调查人员掌握不了证据,始终顽固地进行抗拒。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抛去,即连续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内心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上升,防御底线就会崩溃.调查人员要抓住这个时机,有效地进行攻心,使其原有的观念彻底消除,为其如实承认错误打开通道.3、揭露谎言

  撒谎是被调查人逃避责任,对抗谈话的最基本的手段。揭露谎言,就能抑制撒谎改变其心态。揭露谎言要掌握确实的证据,了解相关的情况.根据被调查人的不同情况和掌握证据的情况,可选择不同时机揭慌:①在被调查人撒谎之初,就迎头痛击;②在其表演“精彩”时,将其从兴头上打下去;③让其谎言全部讲出,已收不回去时,再从整体上进行揭露。被调查人的谎言被揭露之后,调查人员不能给其喘息的机会,应继续使用其他方法技巧,使其改变态度如实承认错误。

  4、跳跃发问对于熟悉我们纪检监察工作,反调查能力很强的被调查人,可采取非常规的方法与其谈话。跳跃式谈话就是一种打破其优势心态,破坏其防御计划的有力措施之一.这种方法的运用,是在摸清被调查人的防御计划和自信心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人员可在不动声色地进行常规问话的过程中,突然跳过其防线,直取其尚未进行防御的要害问题。这种发问以证据为王牌,不容被调查人置疑。这样被调查人心理会顿时混乱,无言以对,陷人被动境地。5、引而不发在谈话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调查人员综合被调查人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感到被调查人除了我们已掌握的情况之外,还有其他错误,而被调查人又不肯轻易就范。这种情况就适于“引而不发"的方法.“引而不发”原意是指拉开弓不

  放箭.在这里是指这样一种谈话技巧:调查人员发出一种信息,让被调查人明显地意识到已经掌握了他的证据,但又不清楚具体是掌握了他哪一条错误的证据,使他感到不承认错误又滑不过去;承认,又不知该承认哪一条错误,最后被迫只得把问题全部供述出来。

  引而不发不是虚张声势,调查人员所设计的问话都是以确实的证据为基础的,是原则性地提出问题,但能与被调查人的实际问题相联系,使被调查人心里受到冲击而产生威慑力.

  四、针对被调查人个性体征施加影响的方法1、唤起荣誉感有的被调查人是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他们普遍有一个辉煌的过去,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这些荣誉感很强的被调查人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内心极度悔恨,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和地位,常不顾一切地进行盲目对抗。针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应主动做他的工作,唤起他们的荣誉感,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在指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明前途的。他们会因此受到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而这种荣誉感所产生的激情,往往会转化为促其承认错误的动力。

  2、利用感情脆弱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固有的个性特点又会表现出来.有些感情脆弱的人这时会表现的更加明显.调查人员这时可以利用并及时引导,指出他的违纪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等,由于这种人本身就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只有承认自己的错误,才能向组织向社会赎过。3、利用感情冲动有的被调查人脾气暴躁,感情容易冲动,一触即发。调查人员可以利用这种人的心理弱点,通过谈话触动被调查人的痛处,从而激发其冲动,甚至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这种情绪状态下,被调查人的陈述就会出现漏洞,甚至在无意中将问题泄露出来。4、利用夸夸其谈有的被调查人能言善辩,总想用花言巧语掩盖或开脱责任,说起来没完没了.对于这种人,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要让他尽量陈述。由于他总想掩盖和开脱责任,必然就会说很多的假话,逻辑性也不会很强,结果还是出现“言多语失”。调查人员抓住其“把柄”后,猛然反攻,使他不能自圆其说,

  处于十分难堪的地步,然后义正辞严地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被调查人就会比较老实地承认错误。

  5、利用职业心理在谈话中,有一些利用职业进行违纪违法的被调查人,自恃自己手段高明而拒不承认,这些人往往凭借这种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与调查人员周旋,甚至以其专业优势压制调查人。这种优势心理是被调查人赖以抗拒的屏障,相反,也可以成为攻破他的最有力的武器。调查人员一旦掌握和运用相关关专业技术知识,把他的屏障打破,被调查人的气势就会跌落.因为他比任何人都懂得专业技术是科学的,狡辩抵赖是徒劳的,只能如实承认错误。这里就要求我们调查人员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积累经验,在调查之前,对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要进行详细的了解,比如,会计知识,财经法规等。6、利用相互间矛盾这种方法技巧多运用于共同违纪或团体违纪。由于每个被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中的角色、地位不同,在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互相之间总会存在矛盾,在个别和多次谈话中,他们的陈述也难以完全一致.他们陈述的不一致,就为我们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造成同案人之间互相指责,互

  相揭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快获得真实的信息,逐步获得有利的证据,取得整个案件的突破。

  方法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所为技巧,就是长期实践工作经验的精华。在纪检案件谈话时选择使用什么方法,要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来选定,要首先获得有关调查事项的各种信息,特别是被调查人本身状况,涉及问题的性质,案件进展情况等,根据这些情况来选择应采取何种方法,不能刻意地去使用那一种方法,运用要自然、可行,并根据谈话进展情况随机应变。同时要注意各种方法技巧的结合运用,这些方法不是孤立的,要配合使用,以实现最佳的谈话效果。

篇六: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浅谈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座的有很多是我们**系统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是办案的专家,今天让我来讲这个问题,我自己感觉有点班门弄斧。既然领导要求我来讲讲,课程表上也作了安排,我也只好硬着头皮来讲了,不叫讲课,只能算是和大家一起学习、共同探讨、切磋,最多也就是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在坐的同志批评指正。同时也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再做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一、充分认识谈话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谈话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之一。我们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张嘴、一张纸、一枝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谈话。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地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问题,对做

  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谈话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时效和质量。在我们日常办案过程中,一次有准备的、高效的谈话,可以使很多问题在谈话中得到解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就需要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时做到:谈话中要用词准确、运用政策法规严谨、方法策略得当、态度严肃端正,从而达到让谈话对象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的目的。

  (三)做好谈话工作也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在谈话中的用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服务于我们的工作目标。

  大家都听说过中纪委的刘丽英同志办案的故事。在普通的中国老百姓眼中,刘丽英同志无疑是具有传奇、神秘色彩的一位高级女纪检监察干部,曾经成功地指挥和领导查处过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刘丽英同志就非常重视谈话工作。据和刘丽英同志一起办过案的同志讲,每当一个案子到了关键时刻,她一般都会亲自与涉案人员谈话,而这种谈话是极具技巧性的.谈话中她从不靠提高嗓门儿、瞪大眼睛来增加自己胜算的把握。局外人听起来象谈天一样轻松。但在双方看来是白刃战、是短兵相接、是一种殊死较量。她靠的是知己知彼及一种修养和充盈了正气的

  底蕴。一坐在涉案人面前,没有寒喧,直奔主题,让对方没有思考的机会,加上她那极富个性的音调所散发出的穿透力,纵使你定力再好,也难免不露出破绽。这是某篇报道刘丽英同志的文章中对她的描写,从侧面反映了刘丽英同志非常重视谈话这一环节。

  二、对“谈话”这一概念的理解案件检查中的谈话主要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大体包括下列几种人员: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今天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一)“谈话”是一个中性词。我们纪检监察办案中使用的“谈话”是一个中性词,而不是司法中使用的“讯问".在《现代汉语词典》上对“谈话”一词是这样解释的:“谈话是两个人或许多人在一起说话。"在我们纪检监察办案中“谈话”这个中性词,其含义是什么呢?(二)人格、地位是平等的。我个人理解:谈话人和被谈话人无论是人格或者社会、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中所涉及到的谈话对象,他们绝大部分还是在职的**系统干部和领导,在案件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和进行处理之前,尤其是在初核阶段时,他们的**干部、职工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三)只能用“询问”的方式。纪检监察办案“谈话”是平等的谈话,在我们调查人员找被调查人了解核实情况时只能是

  询问,而不是谈话人对被谈话人的一种居高临下的“审问”。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通过谈话了解事情的真相其难度相比司法部门来讲会更大,这就更需要我们在谈话时讲究方式方法,练好基本功.

  三、要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一般来讲,我们纪检监察办案都是先从外围调查,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线索,并不急于找被调查人谈话,(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一开始就找当事人的)今天我们主要研究一般情况下的做法。在找被调查人谈话前,办案人员要做哪些工作呢?(一)要做到“两个吃透”一是对举报信反映的问题要吃透。有的举报信很简单,就反映一个问题;有的举报材料内容很多,所提供的线索零乱,这就需要调查人员首先要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地梳理、分析和研究,弄清楚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哪些是违纪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线索是具体的可查的?哪些是笼统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哪些问题简单便于核实?哪些情况复杂不易调查等等,要将这些问题逐条排列出来.二是对举报材料所透露的信息要吃透。通过举报材料中所透露的信息对举报人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通过我们的判断,能确定举报人并能找到举报人,将对我们突破案件非常有帮助.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前几年,中纪委和高检连续收到九封举报信和一个举报电话,反映中纪委的一名处级干部受贿问题.中纪委

  领导明确指示,一定要将问题调查清楚。调查人员首先对举报信和举报电话所透露的信息进行了分析:九封举报信经过鉴定比照是一人所写,信是从广东蛇口发的,而信纸是湖南长沙的,打电话的是一位女的,而这位干部老家正好是湖南长沙的.从举报的内容来看,此人对这位干部家中的情况非常了解。从举报信和举报电话透露出的这些信息分析:写信人可能是这位干部的熟人,也可能是他老家的亲属,此人现在可能在广东工作。于是调查人员在找这位同志谈话时,先从他的家庭情况和其亲属的情况谈起。经过了解,果然不出所料,原来这位干部和他的嫂子因家庭财产闹了矛盾,现在他嫂子在广东打工,此信就是他嫂子所写,因此很快就将问题查清了。

  (二)要做到“两个掌握”一是要掌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掌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四个了如指掌”。1、对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要了如指掌。包括籍贯、民族、年龄、经历、职业、担任过什么职务,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有过什么功绩等。2、对谈话对象的性格特点要了如指掌。是外向型的还是内向型的?脾气性格是什么样的等?3、对谈话对象的家庭和其周围的情况要了如指掌。如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和谁关系密切,和谁关系紧张,有无靠山、背景、群众评价如何等.

  4、对谈话对象所涉及的案情要了如指掌.有哪些问题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哪些问题还需要向他本人进一步核实,先问哪些问题,后问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是重点,哪些是次要的等,谈话人都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党纪条规等。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被调查对象都是**系统的领导干部,其案情往往要涉及到**行政管理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必须首先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必要时要向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术语,谈话时就易于拉近彼此的距离,减少相互沟通的障碍。相反,如果我们在谈话中出现过于外行的言行,就可能会引起被谈话人的轻视,对方可能会认为你不懂专业而小瞧你,甚至故意说一些假话而糊弄你。从而给我们的谈话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总之,在找被调查人谈话之前,办案人员要尽可能多的掌握情况,全方位地了解相关的信息。俗话说:“功夫在诗外”。谈话能否成功,案情能否突破,不仅仅取决于谈话技巧和方法,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多少.毛主席曾说过: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

  掌握的信息越多对办案的帮助越大,成功率也就越高。而信息的掌握就要靠我们办案人员辛勤地、大量地、详细地准备工作.

  并将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整理,结合案情的具体情况,加以充分的利用.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中纪委在调查厦门的一个案子时,有一个关键的证人,是一位新加坡人,曾给被调查人送过钱.必须从他身上突破。第一次找他,他一口回绝,态度非常不好,当问到他送钱的事时,他一口否认:没有的事,我们新加坡人不象你们国家搞这种事。第一次谈话无功而返,后来办案人员,经过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了这位新加坡人基本情况,他的老板是香港人,他在厦门这家香港分公司里兼总经理,年薪400万港币,他在厦门除担任香港这家公司的经理外,还经营着自己的房地产项目。同时还了解到,他在厦门包了一个“二奶",最近他夫人也从新加坡来厦门了。掌握了这些信息后,第二次找他谈话时,调查人员主动出击,警告他:你在厦门有个情妇,我们可以告诉你的夫人也可以不告诉.你身为香港分公司的经理却还经营着自己的房地产项目,我们可以告诉你的老板,也可以不告诉,关键是看你是否配合我们的工作。这一下他傻眼了,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不但将自己行贿的情况全说了,还一直和办案人员套近乎,办案人员离开后,还给打电话,嘱咐千万别将你们掌握的情况告诉他的夫人和老板.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财富,信息就是战斗力,你掌握的信息越多,你的办案能力和工作能力就越强。

  说到掌握信息的重要性还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师傅带有两个徒弟,一天,他让这两个徒弟共同去完成一项任务,并明确

  由二徒弟负责此事。大徒弟不服,问师傅:“我是大徒弟,我来的时间比他早,资历比他老,为什么这事让他负责而不让我负责?”师傅并没有解释,而是要求他们两个:“你们两个现在就去市场上给我了解一下土豆多少钱一斤?”两个徒弟都跑到市场上调查去了.一会儿,大徒弟回来了报告师傅:“今天市场上的土豆五角钱一斤。”师傅听了没说什么只是点点头。又过了一会儿,二徒弟也回来了报告说:“师傅,今天市场上共有六个卖土豆的摊位,大概共有七千多斤,好的土豆五角钱一斤,卖的很好。次一点的卖四角五一斤,但行情不好,几乎无人问津.”听了二徒弟的报告,师傅对大徒弟说:“你现在明白了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让他负责而不让你负责的原因。”

  四、掌握一般的谈话规律、方法和原则以及注意事项。“兵无常法,山无常形,水无常势”。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总结出一些谈话技巧和方法,这些可以借鉴、参考,但不能死搬照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有思想、有头脑的人,由于每一个人的生活阅历、思想修养、学识水平、脾气性格等不同,因此在和他们谈话时所采取的方法、策略也不能完全想同,同一种谈话方法和技巧在这个人身上灵验,在另一个人身上就可能行不通。但是,并不是说我们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就没有规律所循,它和做任何事情一样,同样存在着需要我们遵循的一般规律和原则.这就需要我们办案人员要学会和运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

  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所以我们纪检监察办案人员首先要研究和掌握一般性的谈话规律、方法和原则以及注意事项.这里我们从被调查人的心理特点谈起。

  (一)被调查人的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1、被调查人的供述障碍。所谓供述障碍,是指阻碍被调查人做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内心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和起作用,被调查人就产生了种种不同形式的拒不供述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显而易见,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调查人头脑中的供述障碍,正是顺利完成谈话任务、获得谈话成功的主要心理障碍,能否突破这种心理障碍,常常是谈话成败的关键。因此,调查人员全力探寻被调查人头脑中存在着怎样的供述障碍,并找准其相关因素,从而设法打破其供述障碍,使其产生供述动机并形成供述决意,乃是谈话成功的焦点。案件检查实践向我们提示,在导致被调查人拒不供述的众多因素中,比较多见的主要有:(1)畏惧心理。被调查人唯恐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违法违纪事实将使自己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特别是认为供述的错误越多、越严重,受到的惩处越严厉,因而,或者拒不供述,或者避重就轻.这是被调查人较普遍存在的基本的供述障碍。(2)侥幸心理。许多被调查人都怀疑和低估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能力,自以为做案手段高明、隐蔽、他人不知,别人不晓,办案人员未必能查清他们的违纪行为和取得足够的证据,怀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因而,除非证据摆在面前,总不愿主动

  供述。属于“不见棺材不掉泪”型。(3)哥们义气。有的被调查人唯恐由于自己的供述涉及到

  其他同案人或关系人,或怕遭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出于“友情”、“义气”、“私情”等情感方面的考虑,有的则是严守攻守同盟等.

  (4)对立情绪。有的被调查人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不理解,对办案人员抱有成见,思想上反感,态度上生硬,拒不供述。有的则是在与纪检监察机关或个别案件检查人员接触过程中产生或形成了对立情绪,以至产生对抗心理,也会成为重要的供述障碍。

  (5)破罐破摔。有的心理素质较差的被调查人,不能正确对待自己所犯错误,尤其是严重违法违纪的被调查人,自己感觉错误性质严重,自认为供述之后,必遭严厉惩处,因而横下一条心,顽固地拒供。

  (6)不懂法规。有的被调查人不了解有关的规定精神,《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他们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定不了案”,因而形成了供述障碍等等.

  2、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应当看到,虽然大多数被调查人在谈话过程中都存在这样那样、程度不同的供述障碍,但同时也并非全然没有供述动机.这里所说的供述动机,是指可能支配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违法违纪事实的内心起因,当这种内心起因即供述动机产生、存在和

  起作用时,被调查人才可能进一步形成供述决意,从而如实地供述自己的错误事实,只要供述动机克服了供述障碍的严重束缚,在被调查人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支配力量时,供述决意才能形成,如实而彻底地供述行为才能出现.

  由此可见,研究供述动机产生、存在和起作用的客观规律,成功地启发、培植、调动和利用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并进一步推动发展成为供述决意,就成为谈话着力点。因而,供述动机和供述决意的研究,也就成为谈话技巧的关键问题之一。供述动机的产生、存在和起作用是有一定规律的,通常与下列因素有关:

  (1)争取从轻处理的愿望。在案件检查实践中,根本不指望获得从轻处理的被调查人虽然不是没有,但总是很少见的,绝大多数被调查人都渴望获得从轻处理,即使犯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严重错误的被调查人,也常常抱有一线希望(就连胡长清临执行死刑时,还交给警察一封信,并一再要求警察一定送到江主席手中,说我会书法,能给国家赚取外汇,请中央留自己一条性命).如果确信如实供述能够得到从轻处理,许多被调查人都会为争取从轻处理而如实进行供述的。

  (2)悔过自责的觉悟。有的被调查人在纪检监察机关对自己立案调查后,在周围环境和舆论的重压下,有山穷水尽、走投无路之感,确实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悔过自责的觉悟,真实的悔过自责感有可能促使他们如实、彻底供述自己的全部违法违纪事实。

  (3)自知已无法隐瞒。这种心理常常表现在窝案、串案和违纪问题不太严重的涉案人员,他们意识到涉案人多嘴杂,自己不讲,他人可能会讲,倒不如自己主动讲,争取从宽处理。还有的被调查人在开始谈话中拒不供述,多系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尚可隐瞒下去,而一旦发现自己的错误确已败露,无法继续隐瞒,也就不得不如实供述了.

  (4)对感化的回报。被调查人体验到组织对自己的感召,从而受到感化时,常常会以如实供述的行动作为回报.有时甚至仅仅由于调查人员几句尊重、理解被调查人或正视其错误的话语,也可能促使他们消除对立情绪而决心供述自己的全部违法违纪事实。

  (5)以求解脱的愿望.被调查人在拒不供述的情况下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经历着难熬的心理紧张,迫切希望得到心理解脱,再加上办案人员不失时机的耐心地启发、开导,于是,在激烈痛苦的思想斗争的煎熬中,被调查人就可能会产生彻底供述以求解脱的愿望。而彻底供述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不失为一种寻求解脱的途径,因此也可能促使其形成供述动机。

  3、怎样启发供述动机和消除供述障碍供述动机和供述障碍是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抓住这一基本矛盾,施以必要的心理影响,促使矛盾向供述的方面转化,正是案件检查谈话的主要基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抓住和解决供述动机与供述障碍的矛盾,是谈话的一个关键。

  调查人员在对被调查人施加种种心理影响时,必须充分注意他们的心理特点,其中包括他们的年龄特点、性别特点、个性特点、职业特点、职务特点、文化专业特点,同时还要特别重视他们在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特点。另外,违纪性质不同和错误严重程度不同的被调查人,在谈话中往往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例如,自知错误极其严重的被调查人和只犯有一般较轻错误的被调查人,在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方面,显然会有不同。违纪动机和违纪原因不同的被调查人在谈话中往往表现出不同特点,因而也会表现出不同的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在共同违纪的数个被调查人中,由于各自在违纪过程中不同地位以及同案人之间相互关系不同,在谈话过程中也表现出不同的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我们调查人员就要象看病的大夫一样,对被调查人员要号准脉搏,是什么样的病开出什么样的药方,做到区别对待,对症“下药”.

  尽管被调查人有各不相同的心理特点,对他们施加心理影响的方式方法应当有所差异,但是,也不是不存在某些规律性。例如,在被调查人拒不供述或坚持做假供述的僵持情况下,调查人员不得不进行所谓“攻坚战”时,攻坚的最基本的共同有效的方法决不是采取逼供、诱供和骗供等非法谈话手段,而只能是一靠证据,二靠逻辑。

  首先,证据的力量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胜于雄辩,证据事实可以有力地揭穿被调查人的谎言,使其感到违纪事实难以掩盖,因

  而理屈词穷,不再无理狡辩,不得不如实承认错误事实。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的任何辩解都是徒劳的.更何况有明文规定,即使当事人不承认,纪检监察机关照样也可以依据确凿的证据认定其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阅历丰富、职务较高、头脑精明、防御极严,甚至有几套反调查本领的人,更要注意用证据说话,把握好问话的分寸,决不能有急躁情绪,更不能声色俱厉,否则,不但不能凑效,反而会造成攻不破,放不下的局面,将给我们的调查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其次,在强调证据的决定性作用时,也不应低估逻辑的力量。从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虚假供述中找出自相矛盾之点,或对与已掌握的证据显然矛盾的事实予以揭穿;或以富于说服力的逻辑推理指出其假供述与事实不符,在此种情况下,常可显示出逻辑的“攻坚”威力。

  同时还应注意,被调查人在谈话过程中的心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总是随着各种因素的作用而不断地变化着,供述障碍与供述动机之间的矛盾斗争也在错综复杂地发展和变化,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条件下总会处于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状态。调查人员必须及时掌握他们的心理状态及其变化,并有针对性地施加影响,因势利导,扶持其供述动机,克服和消除其供述障碍,促使被调查人进行如实供述。

  五、谈话中几种常见的发问方式总结我们的办案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发问方式:

  (1)“侦察式”发问。在与被调查人初次接触或初次涉及新的重大违纪问题时,借以了解被调查人究竟知道哪些事情,陈述内容是否真实.

  (2)“命题式”发问。在被调查人交待了些枝节问题,并且愿意进一步检查错误时,可采用此种方式,指定某一主要问题或主要情节,让其尽情地陈述,若其陈述不着边际,可给予必要的提示,若其陈述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可让其复述和解释。

  (3)“迂回式”发问。在案情比较复杂,被调查人防御心理较强时,可采用此种方式,提出一些与主要错误事实表面无明显联系,实则有内在联系的问题,使被调查人在摸不清案件检查人员意图的情况下作出如实回答,从而堵死其推卸责任的退路。

  (4)“直接式”发问。在被调查人员极力回避主要问题,而案件检查人员又掌握了一定证据时,可采用此种方式,针对被调查人的要害问题进行诘问,使其没有回旋余地,不得不正面回答问题.

  (5)“跳跃式”发问。在案件检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而被调查人也已经作好了应付检查的准备时,可采用此种方式,对被调查人早有防备的问题避而不问,跳过其防线,或交叉发问打乱其防御计划,然后突然插到问题的中心,使其措手不及,促其交待问题。

  六、做好谈话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认真拟写询问提纲。如果对其询问次数过多过频或同一

  问题反复询问,容易引起被调查人的反感,使询问工作受阻。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也会影响询问的效果。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询问前详细地列出需要了解的主要问题,哪些问题先问,哪些问题后问,拟好提纲,做好充分地谈话准备,从而使询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2、把握好谈话时机。时机把握得好,调查人员就会处于主动地位,通过发问、交谈、适当列举部分证据等形式,促使被调查人如实陈述。时机把握得不好,容易使被调查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拒绝谈话。在被调查人员急于找调查组表白自己,或被调查人组织起的攻守同盟已被打开缺口,调查人员掌握了一定证据时,都是询问被调查人的好时机。

  3、选派合适人选担任主谈。最好由调查组中职务较高、年龄较大、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主谈,以使其产生敬畏感、信任感。

  4、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人格魅力会为一次圆满的谈话奠定良好的基础.办案人员庄重的仪表、严肃的态度、文明的语言及对对方人格的尊重,这些光明磊落、实事求是形象的树立,能使办案人员在违纪人心目中既有威慑力,又有亲和力,能赢得他们的敬畏和信赖。谈话中要尊重被调查人的陈述,注意倾听被调查人的说明和解释,给被调查人一种公正无私、认真负责的形象。谈话态度应诚恳、谈话用词应婉转、准确、简练,既有严肃的批评教育,又有合情合理地启发疏导。

  5、注意分析判断。在被调查人进行陈述时,应注意对其观察分析,核对其陈述内容各部分是否相符;分析其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注意其表情动作的细微变化;判断其心理活动,采取适当对策。在被调查人回忆不起相隔已久的事情时,可给予其帮助以恢复记忆,但不能提供具体的案件情节,不能出现暗示,以防止出现被调查人为表现态度好而顺着说的现象,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被调查人采取对立态度时,案件检查人员应以柔克刚,一方面对其态度提出批评,一方面利用其陈述中的矛盾,以及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对其施加思想压力,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放弃幻想,讲出实情。在被调查人编造谎言时,不要急于打断和制止,被调查人看到办案人员听得认真,便会极力从更多方面来论证自己所讲的虚假情况是真实的。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虚假情况讲的越多,暴露的矛盾也就会越多,这时办案人员就可以抓住漏洞,揭穿其谎言,使其不能继续说谎.有些被调查人自以为手段高明,防守严密,违纪行为不会被人所知,因而谈话时表现出满不在乎的神态,这时调查人员可采取施加压力的方法,如出示有力证据或连续发问,造成被调查人的心理紧张,使其受到震动而改变态度。

  6、选择好突破口,控制好询问节奏。提问必须做到简明扼要,层层深入,使询问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从实践中来看,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多人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

  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并辅之以恰当地使用其他证据,从中扩展线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同时,办案人员在询问工作中,要集中精力、排除干扰,抛开“自我”,保持良好的心态,把握住自己的情绪。要以必胜的信念,通过细致充分的准备,认真实施事前拟定的计划,一步一个脚印地把问题问清楚。办案人员要牢牢地掌握询问的主动权,力戒急躁、畏难情绪;同时要注意掌握好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当对方明显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不要喜形于色,随意表态,应让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总之,办案人员要通过正确、策略的询问,体现出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的精神压力,使其感到不可能与组织和法律法规较量,而不是与办案者个人较量,从而达到使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违纪事实的目的。

  7、要掌握和适时调整询问的策略。询问时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刚问东、又说西,一定要先把一件事问到底,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然后再问其他的事。当遇到谈话对象是一定层次的负责人时,更要注意针对他们有职有权、阅历丰富的特点,注意谈话气氛,把握问话的分寸,问得尽量宽一些,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可急躁,更不可声色俱厉。当被询问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适时调整询问策略,扭转话题,实行迂回侧攻。在询问中要及时捕捉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做到听其言、观其行、察其色,要眼中有人,心中有事,针对当

  事人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适时改变谈话的语气、语调,控制好节奏,并相应调整谈话策略,或是用法律政策教育,或是用典型案例启发,或是出示有关证据敲山震虎,最后达到询问目的。

  8、要善于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完成询问调查任务。实际上,询问调查的过程也是一个党纪、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在不同的询问调查阶段的党纪法规的宣传,使当事人知法懂法,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接受询问。但实施这一办法要注意:一是把握好时机,可以根据询问工作的需要,选择在询问的开始、期间甚至结束的适当时间进行;二是要有的放矢,不脱离当事人本身的实际,尽力唤起对方的觉悟和良知,启发其知错改过,如实陈述,以便搞清事实,使案件尽快了结;三是要注意分寸,不能言过其实,违背原则或者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否则将留下后患;四是在涉及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党纪、法规和政策规定时,一般不直接谈违法或合法,而是让当事人自己去判断,尽量不暴露调查人员对其行为的评判,以免造成被询问人的紧张情绪和反感情绪,不讲真话或拒绝回答问题。

  9、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经被调查人认可签字或盖章后作为证据使用。

  七、谈话中应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1、坚持取证合法,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办案人员一定要两人以上,首先要表明身份,讲清政策。

  要明确执纪办案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人,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要热情地帮助、善意地批评、真诚地关爱,使其感到组织的温暖,从而如实供述.严禁先入为主,有错推定,严禁诱供、指供、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去研究.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辟论述,运用到纪检监察谈话中并以此为准则,就形成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按照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违法违纪事实不扩大、不缩小,要坚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客观公正,使案件检查的结果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3、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办案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但并不是唯一证据。因为人的语言表达总是有不确定性,并带有个人的主观成分。因此通过谈话所获得内容,还需要作进一步地核实,使其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衔接、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这样才能做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总之,谈话是我们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能否做好谈话工作,并通过谈话成功地突破案情,是对我们办案人员综

  合素质、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的考验。我们从事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同志都应该很好地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地总结提高。谢谢大家。

篇七: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做好谈话工作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首先,要正确理解谈话的种类。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已公布的谈话种类梳理出7种,分别是:廉政谈话、谈话诫勉、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组织调查谈话。并对这7种谈话定义作了进一步阐释:

  廉政谈话:一般分为提拔转岗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有关廉洁从政工作的日常性谈话。提拔转岗谈话主要是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单位之间、党政工作之间转岗的领导干部的廉洁谈话,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日常性谈话指平常工作性质的廉洁谈话,即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每个年度进行一次以上的提醒式谈话。

  谈话诫勉:指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诫勉问责决定,以谈话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给予严肃批评和警示教育,帮助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与该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一项措施。诫勉谈话并不是违纪问题线索受理后的一个工作程序,而是处理一些举报材料的一种方法,也是对干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一项措施。

  提醒谈话:指收到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移送材料或者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给予提醒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改正缺点和不足。

  约谈:指下级单位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或者领导班子多人出现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严重问题的,与该下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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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被谈话人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摘自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送运用监督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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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形态”情况有关数据的通知》)。谈话函询:是对反映本级管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对有线索反映,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采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组织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即“双规”谈话。谈话方式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采用集体与个别、定期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谈话诫勉、组织调查谈话一般是个别谈话。而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则是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均有。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函请谈话对象作说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委托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与谈话对象谈话。掌握理解了谈话种类及运用,才能有的放矢开展好谈话工作。在对谈话种类及运用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利用召开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工作联席会议时机以会代训,对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干部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谈话种类的运用、谈话技巧、谈话注意事项等。通过培训,提高纪检干部开展谈话工作的水平,增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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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引而丌収丌是虚张声势调查人员所设计的问话都是以确实的证据为基础的是原则性地提出问题但能不被调查人的实际问题相联系使被调查人心里叐到冲击而产生威慑四针对被调查人个性体征施加影响的方法1唤起荣誉感有的被调查人是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他们普遍有一个辉煌的过去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诨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

  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的方法和技巧碧山晴空佛

  谈话是纪检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涉及的谈话活动有很多种,包括与证人的谈话、与知情人的谈话、与检举揭发人的谈话、与被调查人的谈话等,我们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

  谈话的技巧问题,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调查任务的关键。案件检查工作离不开与人谈话,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方法和技巧,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违纪人员接受审查时的心理状态及应对原则违纪人员在受组织审查时,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职业、职务、阅历、脾气性格及所涉及问题的大小不一样,所表现出的心态都不一样。认真研究、准确掌握谈话对象的心理活动,区分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谈话,对突破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型这是一种争取从宽处理的心理。这种心理常表现在违纪问题不太严重的涉案人员,一般都是涉及单位违纪的问题,

  个人责任不是很大,难以隐瞒或没有必要隐瞒,争取主动可能对个人免于处理或减轻处理。另一方面,他们知道知情人多,自己不讲,别人也会讲,调查人员从其他方面也可能查出来,倒不如自己主动讲清争取从轻处理。办案人员在查办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速战速决,鼓励当事人对组织的信任和配合,从轻或减轻处理。

  2、负隅顽抗坚持抵抗型这种心理往往表现在作案人员少,自以为手段高明、隐蔽、他人不知,或者是受人恩惠、代人受过不肯讲;自以为后台硬趾高气扬不想讲;案发前立有攻守同盟不能讲;由于领导压力或他人威胁不敢讲等。除此之处,涉案人员性格刚直、脾气倔强也容易表现出这种情绪,这种心理多表现在受审时的初期阶段。调查开始就遇到这种情况,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必须要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充分掌握有关的物证、书证、人证等有效的证据材料。检查人员与这些人谈话时除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党纪法规及典型案例教育外,要采取出其不意的方法适时使用证据对他进行心里攻击,使对方紧张起来,一旦打开缺口应连续扩大战果,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对个别自以为后台硬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趾高气扬目无组织的人,应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压制他的气焰。绝不能让邪气占据上风。

  3、作贼心虚心神不定型作贼者都心虚,心虚必然造成心理恐慌,其表现为外强内虚故作镇静。查办这类案件首先要造成一种严肃的办案气氛,给其施加压力造成紧张,促使其加剧心理恐慌,放弃掩饰,并抓住其交待问题时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话,穷追不舍,使其自己知道说假话已授人以柄,迫使其讲真话,也可在适当时机抛出我们已掌握的情况和证据,让其放弃幻想,如实交待。4、避重就轻心存侥幸型这也是一种消极抵抗的普遍心理,涉案人因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后,在其交待问题时总是大谈自己的功劳、政绩,谈自己的实质性问题时则避重就轻,一到关键问题就闭口不谈企图绕过去。与这类涉案人员谈话时要加大力度,抑制其侥幸心理,对于经教育拒不交待的,可利用已掌握的证据采取出其不意或点而不破的方法进行心里攻击,摧毁其侥幸心理防线,促使其全面交待问题。二、干预被谈话人情绪的方法

  1、消除对立情绪解除谈话障碍

  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被调查人对政策不理解、对案件检查不理解或由于案件检查人员方法不正确等都会加重被调查人的这种对立情绪。消除对立情

  绪,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被调查人当作同志看待。基层案件的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一般都相互了解或相互认识,可以认真地讲清形势,交待厉害关系,消除对立态势。

  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对立情绪”实际不是互相的对立,而是被调查人单方所感觉到的“对立”,对调查人来说只是工作的对象,仍然还是同志或朋友,检查人和被检查人之间不存在个人恩怨,不是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只是被调查人对问题的“对立情绪”。

  2、减缓心里压力在谈话中,被调查人有时由于惧怕惩处,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造成其心理压力过大,表现得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些情况时,调查人员要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放慢谈话的速度,暂避开实质性问题,转变一个话题,可放下笔谈一个别的话题,使双方实现心理上的接触。从而使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使谈话取得进展。3、出其不意促其紧张心态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防守严密,早已编造好供词,表现出轻松自信,甚至态度傲慢。对此,调查人员可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骤然地提出一个与以前谈话毫无联系,而被调查

  人又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突然出示一份具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人的紧张,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会造成一时茫然无措,自然乱了阵脚不知所答。这时调查人员应抓住时机,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促使调查对象转变态度交代问题。也打破了他的自信感和防御计划,使其心理防线崩溃,这样就为谈话顺利进行打开了突破口。

  4、加快谈话速度对于那些阅历丰富、能言善辩或爱自作聪明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加快谈话速度的方法紧迫不舍地提问,以打乱他的阵脚。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一方面调查人员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连串问题,将被调查人编好的供词压下去,不让他把谎言讲出来,避免因此造成谈话僵局。另一方面,在快速提出问题的情况下,被调查人被迫接受了这种速度,就会无暇周密考虑和拖延回答,再也来不及去编造谎言。加快问话速度的频率也是"促成紧张心态"的方法之一。5、控制谈话速度在某种情况下,被调查人企图用加快速度蒙混过关,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题或主要情节,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不要被动

  地顺应被调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时打断被调查人笼而统之的答话,深追细问,控制谈话的速度。责令被调查人的回答不得偏离问话的实质内容,要求正面回答问题,迫使被调查人对关键细节详细供述。

  6、多人同时谈话为造成一种紧张气氛和泰山压顶的之势,有时采取同时找相关人员进行各种有侧重的多人谈话,营造一种不可抗拒的查案环境,这种环境会给违纪者较大的心理压力,让其感到来势不小,不知所措,只有配合调查才是唯一的明智的选择。违纪者在慌乱中也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应对办法,反而露出马脚。对群体谈话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统一指挥。行动要一致,要注意观察谈话后被谈话人对形势的反应,再研究下一步的措施。7、声东击西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总想和调查人员纠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对无关紧要的问题表现得很诚恳,谈的很细致,避重就轻,妄想把谈话引向歧途。“声东击西”的方法就是针对被调查人的这一特点,将计就计,使其产生错觉。首先是“声东”: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或从表面上与主要

  错误“无关”的情节谈起,隐蔽主攻方面,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或思想麻痹,觉察不出调查人员的真实意图。当把被调查人的谈话兴致调动起来以后,抓住时机即时转为“击西”:当发现被调查人注意力已经转移,而且看准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时,便要立即扭转锋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调查人猝不及防。当被调查人觉察时,已经来不及缩回。

  8、四面出击有些被调查人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问什么想办法堵什么,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运用这种方法技巧,要精心选择出击点,多准备一些问题(有实质性的也有非实质性的),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调查人员所针对的是哪个问题。谈话提问转得要突然,使被调查人忙于应付,完全处于被动之中,造成其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局面。这是一种使被调查人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谈话规律摸不清谈话目的的战术技巧。“四面出击”的结果,使被调查人对这个问题刚刚紧张起来,又被另一个问题分散了注意力,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防御。待被调查人感到心慌意乱,首尾难顾之时,调查人员要及时打出过硬证据,首先攻下他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能力。三、突破被谈话人观念和认识的方法

  1、造成错觉在谈话中,被调查人为掩盖问题,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利用这种心里,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传送一定的信息,使其进行错误的推理判断,从而造成错觉。在谈话中,调查人员可凭借证据中的某个情节和过程,用巧妙的问话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制造假象不允许违反政策,不得对被调查人使用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制造假象、造成其错觉的事实、情节、过程、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最重要的不是调查人员输出信息的本身是错误的,而是在这个信息影响下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所作的思维推理是错误的,这样就不是诱供和骗供。2、连续使用证据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调查人员掌握不了证据,始终顽固地进行抗拒。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抛去,即连续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内心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上升,防御底线就会崩溃。调查人员要抓住这个时机,有效地进行攻心,使其原有的观念彻底消除,为其如实承认错误打开通道。

  3、揭露谎言撒谎是被调查人逃避责任,对抗谈话的最基本的手段。揭露谎言,就能抑制撒谎改变其心态。揭露谎言要掌握确实的证据,了解相关的情况。根据被调查人的不同情况和掌握证据的情况,可选择不同时机揭慌:①在被调查人撒谎之初,就迎头痛击;②在其表演“精彩”时,将其从兴头上打下去;③让其谎言全部讲出,已收不回去时,再从整体上进行揭露。被调查人的谎言被揭露之后,调查人员不能给其喘息的机会,应继续使用其他方法技巧,使其改变态度如实承认错误。4、跳跃发问对于熟悉我们纪检监察工作,反调查能力很强的被调查人,可采取非常规的方法与其谈话。跳跃式谈话就是一种打破其优势心态,破坏其防御计划的有力措施之一。这种方法的运用,是在摸清被调查人的防御计划和自信心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人员可在不动声色地进行常规问话的过程中,突然跳过其防线,直取其尚未进行防御的要害问题。这种发问以证据为王牌,不容被调查人置疑。这样被调查人心理会顿时混乱,无言以对,陷人被动境地。5、引而不发在谈话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调查人员综合被调查人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感到被调查人除了我们已掌握的情况之

  外,还有其他错误,而被调查人又不肯轻易就范。这种情况就适于“引而不发”的方法。“引而不发”原意是指拉开弓不放箭。在这里是指这样一种谈话技巧:调查人员发出一种信息,让被调查人明显地意识到已经掌握了他的证据,但又不清楚具体是掌握了他哪一条错误的证据,使他感到不承认错误又滑不过去;承认,又不知该承认哪一条错误,最后被迫只得把问题全部供述出来。

  引而不发不是虚张声势,调查人员所设计的问话都是以确实的证据为基础的,是原则性地提出问题,但能与被调查人的实际问题相联系,使被调查人心里受到冲击而产生威慑力。

  四、针对被调查人个性体征施加影响的方法1、唤起荣誉感有的被调查人是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他们普遍有一个辉煌的过去,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这些荣誉感很强的被调查人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内心极度悔恨,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和地位,常不顾一切地进行盲目对抗。针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应主动做他的工作,唤起他们的荣誉感,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在指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明前途的。他们会因此受到感动而激发

  起荣誉感。而这种荣誉感所产生的激情,往往会转化为促其承认错误的动力。

  2、利用感情脆弱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固有的个性特点又会表现出来。有些感情脆弱的人这时会表现的更加明显。调查人员这时可以利用并及时引导,指出他的违纪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等,由于这种人本身就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只有承认自己的错误,才能向组织向社会赎过。3、利用感情冲动有的被调查人脾气暴躁,感情容易冲动,一触即发。调查人员可以利用这种人的心理弱点,通过谈话触动被调查人的痛处,从而激发其冲动,甚至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这种情绪状态下,被调查人的陈述就会出现漏洞,甚至在无意中将问题泄露出来。4、利用夸夸其谈有的被调查人能言善辩,总想用花言巧语掩盖或开脱责任,说起来没完没了。对于这种人,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要让他尽量陈述。由于他总想掩盖和开脱责任,必然就会说很多的假话,逻辑性也不会很强,结果还是出现“言多语失”。

  调查人员抓住其“把柄”后,猛然反攻,使他不能自圆其说,处于十分难堪的地步,然后义正辞严地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被调查人就会比较老实地承认错误。

  5、利用职业心理在谈话中,有一些利用职业进行违纪违法的被调查人,自恃自己手段高明而拒不承认,这些人往往凭借这种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与调查人员周旋,甚至以其专业优势压制调查人。这种优势心理是被调查人赖以抗拒的屏障,相反,也可以成为攻破他的最有力的武器。调查人员一旦掌握和运用相关关专业技术知识,把他的屏障打破,被调查人的气势就会跌落。因为他比任何人都懂得专业技术是科学的,狡辩抵赖是徒劳的,只能如实承认错误。这里就要求我们调查人员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积累经验,在调查之前,对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要进行详细的了解,比如,会计知识,财经法规等。6、利用相互间矛盾这种方法技巧多运用于共同违纪或团体违纪。由于每个被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中的角色、地位不同,在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互相之间总会存在矛盾,在个别和多次谈话中,他们的陈述也难以完全一致。他们陈述的不一致,就为我们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造成同案人之间互相指责,互

  相揭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快获得真实的信息,逐步获得有利的证据,取得整个案件的突破。

  方法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所为技巧,就是长期实践工作经验的精华。在纪检案件谈话时选择使用什么方法,要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来选定,要首先获得有关调查事项的各种信息,特别是被调查人本身状况,涉及问题的性质,案件进展情况等,根据这些情况来选择应采取何种方法,不能刻意地去使用那一种方法,运用要自然、可行,并根据谈话进展情况随机应变。同时要注意各种方法技巧的结合运用,这些方法不是孤立的,要配合使用,以实现最佳的谈话效果。

篇九: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的方法和技巧

  纪检监察案件中涉及的谈话有很多种,包括与证人的谈话、与举报人的谈话、与被调查人的谈话等,我们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

  被调查人接受审查调查时的心理状态及应对原则

  被调查人在接受审查调查时,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职业、职务、阅历、脾气性格及所涉及问题的大小不一样,所表现出的心态都不一样。认真研究、准确掌握调查对象的心理活动,区分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谈话,对突破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型

  这是一种争取从宽处理的心理。这种心理常表现在问题不太严重的被调查人,难以隐瞒或没有必要隐瞒,争取主动可能对个人免于处理或减轻处理。另一方

  面,他们知道知情人多,自己不讲,别人也会讲,调查人员从其他方面也可能查出来,倒不如自己主动讲清争取从轻处理。办案人员在查办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速战速决,鼓励当事人对组织的信任和配合,从轻或减轻处理。

  2、负隅顽抗坚持抵抗型

  这种心理往往表现在作案人员少,自以为手段高明、隐蔽、他人不知,或者是受人恩惠、代人受过不肯讲;自以为后台硬趾高气扬不想讲;案发前立有攻守同盟不能讲;由于领导压力或他人威胁不敢讲等。除此之处,涉案人员性格刚直、脾气倔强也容易表现出这种情绪,这种心理多表现在受审时的初期阶段。

  调查开始就遇到这种情况,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必须要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充分掌握有关的物证、书证、人证等有效的证据材料。调查人员与这些人谈话时除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党纪法规及典型案例教育外,要采取出其不意的方法适时使用证据对他进行心里攻击,使对方紧张起来,一旦打开缺口应连续扩大战果,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对个别自以为后台硬谁也不

  能把我怎么样,趾高气扬目无组织的人,应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压制他的气焰。绝不能让邪气占据上风。

  3、作贼心虚心神不定型

  作贼者都心虚,心虚必然造成心理恐慌,其表现为外强内虚故作镇静。查办这类案件首先要造成一种严肃的办案气氛,给其施加压力造成紧张,促使其加剧心理恐慌,放弃掩饰,并抓住其交待问题时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话,穷追不舍,使其自己知道说假话已授人以柄,迫使其讲真话,也可在适当时机抛出我们已掌握的情况和证据,让其放弃幻想,如实交待。

  4、避重就轻心存侥幸型

  这也是一种消极抵抗的普遍心理,涉案人因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后,在其交待问题时总是大谈自己的功劳、政绩,谈自己的实质性问题时则避重就轻,一到关键问题就闭口不谈企图绕过去。与这类涉案人员谈话时要加大力度,抑制其侥幸心理,对于经教育拒不交待的,可利用已掌握的证据采取出其不意或点而不破的

  方法进行心里攻击,摧毁其侥幸心理防线,促使其全面交待问题。

  干预被调查人情绪的方法

  1、消除对立情绪解除谈话障碍

  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被调查人对政策不理解、对案件调查不理解或由于调查人员方法不正确等都会加重被调查人的这种对立情绪。消除对立情绪,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被调查人当作同志看待。基层案件的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一般都相互了解或相互认识,可以认真地讲清形势,交待厉害关系,消除对立态势。

  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对立情绪”实际不是互相的对立,而是被调查人单方所感觉到的“对立”,对调查人来说只是工作的对象,仍然还是同志或朋友,调查人和被检查人之间不存在个人恩怨,不是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只是被调查人对问题的“对立情绪”。

  2、减缓心里压力

  在谈话中,被调查人有时由于惧怕惩处,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造成其心理压力过大,表现得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些情况时,调查人员要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放慢谈话的速度,暂避开实质性问题,转变一个话题,可放下笔谈一个别的话题,使双方实现心理上的接触。从而使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使谈话取得进展。

  3、出其不意促其紧张心态

  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防守严密,早已编造好供词,表现出轻松自信,甚至态度傲慢。对此,调查人员可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骤然地提出一个与以前谈话毫无联系,而被调查人又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突然出示一份具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人的紧张,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会

  造成一时茫然无措,自然乱了阵脚不知所答。这时调查人员应抓住时机,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促使调查对象转变态度交代问题。

  4、加快谈话速度

  对于那些阅历丰富、能言善辩或爱自作聪明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加快谈话速度的方法紧迫不舍地提问,以打乱他的阵脚。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一方面调查人员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连串问题,将被调查人编好的供词压下去,不让他把谎言讲出来,避免因此造成谈话僵局。另一方面,在快速提出问题的情况下,被调查人被迫接受了这种速度,就会无暇周密考虑和拖延回答,再也来不及去编造谎言。加快问话速度的频率也是"促成紧张心态"的方法之一。

  5、控制谈话速度

  在某种情况下,被调查人企图用加快速度蒙混过关,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题或主要情节,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调

  查人员不要被动地顺应被调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时打断被调查人笼而统之的答话,深追细问,控制谈话的速度。责令被调查人的回答不得偏离问话的实质内容,要求正面回答问题,迫使被调查人对关键细节详细供述。

  6、多人同时谈话

  为造成一种紧张气氛和泰山压顶的之势,有时采取同时找相关人员进行各种有侧重的多人谈话,营造一种不可抗拒的查案环境,这种环境会给被调查人较大的心理压力,让其感到来势不小,不知所措,只有配合调查才是唯一的明智的选择。被调查人在慌乱中也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应对办法,反而露出马脚。对群体谈话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统一指挥。行动要一致,要注意观察谈话后被调查人对形势的反应,再研究下一步的措施。

篇十: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浅谈纪检监察工作的七种谈话方式

  纪检监察工作是解决人的思想观念问题的工作,是要把人的固有思维观念进行校对,你知道有哪些关于它的谈话方式?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纪检监察工作的七种谈话方式。

  “谈话”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开展工作,以确保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最终取得扎实的成效,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执纪必严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践和学习,针对常见的7种“谈话”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谈话要求,把握每一种谈话的重点。

  第一种“谈话”是信访举报中的谈话,可以简称为“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谈话人为两个以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举报人或来访群众,其目的是为了弄清问题,谈话场所一般为接待场所,若反映问题特别重大重要时,可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该谈话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举、控告,一种是申诉。使用信访举报谈话要注意,一是检举、控告谈话,除了要如实详细记录举报、控告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并如实记录被检举、控告人身份信息

  等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向其他机关举报、控告后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以及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二是申诉谈话,除了要按要求如实详细记录申诉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申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以及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三是谈话应以笔录形式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由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进行看阅属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四是谈话笔录应作为线索依据或附件,按照线索处置程序一并交由案件管理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二种“谈话”是约谈函询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组织或单位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最常用的工作方式,属于了解事实谈话。这种谈话也分为两种情况最的一种正式谈话方式,一种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可简称为直接谈话;一种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相关领导或负责人进行谈话,可简称为委托谈话。直接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或监管单位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委托谈

  话的谈话人必须是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或负责人,被谈话人是本级党组织成员、党员或本单位人员,谈话的目的都是要将线索问题的事实经过及被谈话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了解清楚,谈话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使用这种线索处置谈话要注意,一是要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谈话人,谈话人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二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三是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不如实说明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委托谈话要按时限和要求开展完成,谈话结束后要按要求及时将谈话笔录和相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

  第三种“谈话”是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初核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在对线索问题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式之一。谈话人必须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线索问题所涉及的各种人员,谈话场所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或专门谈话场所,重要重大问题应全程录音录像,其目的是通过谈话了解还原事实真相,查清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人员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使用初核谈话应注意,一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应与被谈话人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人员履行人员交接手续;二是重点是要发现所涉及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

  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把握好谈话的时间,单次谈话不能超过规定的12个小时;四是要谈话人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谈话人不能出现威胁、欺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和语言,要确保谈话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种“谈话”是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形式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第一种形态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对象、管理公共事务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事实已经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时作出的纪律或政务处理方式之一,也是“红脸出汗”最常用的方式之一。谈话人的确定与第二种“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人的确定方式和要求相同,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目的通过提醒或批评教育等方式修正其思想认识、错误倾向或不良现象。使用第一种形态要注意,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二是对可能带来或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说明;三是要使被谈话人清楚认识到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牢记纪律红线不可触碰的廉政工作要求;四是通过谈话使被谈话人形成严以律己、克己奉公的工作作风,树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的思想认识。

  第五种“谈话”是立案审查和调查(职务违法)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

  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的最有效方式,要求违纪党员干部要如实向组织陈述自己违纪、违法的整个过程和全部违纪事实。谈话人是两名以上的纪检机关执纪审查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或相关证人,谈话地点一般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问题重大严重的要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前和谈话结束要与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机关人员履行交接手续。使用审查谈话要注意,一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二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做好被谈话人的交接工作,确保被谈话人来回的安全;三是谈话重点是要查清违纪党员干部的全部违纪事实,了解和掌握被谈话人对自己违纪事实的认识和态度;四是把握好单次谈话时限,不能以连续谈话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谈话人。

  第六种“谈话”是立案调查中的“讯问和询问”谈话,可简称为调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监察机关全面掌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有效方式之一,是案件调查过程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询问和讯问的谈话人都是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讯问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对象是案件涉及的相关证人,谈话都应该在专门的谈话场所,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用该种谈话要注意事项除审查谈话注意事项以外还有,一是讯问和询问笔录是证明和认定被调

  查人违法、犯罪最有力的法的书证之一,有可能要作为证据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所以必须要详实规范,符合案件调查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二是讯问带有强制性,要求被谈话对象要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情况;三是在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下发谈话通知书,谈话现场要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告知书;四是对被谈话人采取留置措施的,谈话场所必须为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种是案件审理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理谈话”。这种谈话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审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过程中,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的必要程序。谈话人为案件审理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谈话对象是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场所一般为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专门的谈话场所,若谈话对象属于被采取留置措施人员,应在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全程录音录像,并提前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的主要目的是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和纪律法律教育。在使用审理谈话过程中要注意:一是要对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对;二是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了解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有无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力等情况,是否将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三是向被审查调查人了解核实有关案件事实情况,核对对违纪、

  违法、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意见以及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处理的请求及理由;四是要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五是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其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纪律政务处分、移送起诉处理有何意见、想法和要求。

篇十一: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P>  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笔录制作规范

  [主要内容]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必备素质,每一名案件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掌握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分清类型、把握方法、明确注意事项和分类标准,做好每份案件笔录,为确保案件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一)合法性(二)目的性(三)写实性(四)慎密性(五)完整性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一)从对象来看:1、受害人笔录2、举报人笔录3、当事人笔录4、证人笔录(二)从内容来看:1、综合笔录2、单项笔录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一)笔录头子(二)笔录主体(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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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1、心理准备2、案情准备3、工具准备(二)谈话笔录的制作1、开头部分2、主体部分3、结尾部分4、内容认定部分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一)字迹要清晰(二)思维要连贯性(三)语言要准确(四)表达要清楚(五)简繁要相济(六)要素要齐全(七)程序要合法七、谈话笔录的整理(一)按案件分类整理(二)按错误分类整理(三)按作用分类整理(四)按时间分类整理八、其他事项案件笔录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对案件成功与否、案件质量的高低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最终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做好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的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因为案件检查人员的流动性大、无法全部经过专业培训等客观情况,有很多同志无法达到做好笔录的基本要求,因此,做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要把做好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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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把做好笔录这项基本功的煅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查办案件作为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在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出丝毫的差错和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而程序和证据又是案件的两大要素,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充分发挥案件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须把这两大要素相关工作做扎实,使所查办的案件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谈话笔录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理所当然地要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有人说,成功的谈话决定成功的案件。如果把与当事人和和证人谈话看成上一门艺术,那么把富有艺术的谈话原始性地记录下来,无疑就是一门科学。科学地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认定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一起,组成证据链,共同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所以说,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成功固定,进而直接影响案件质量高低.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甚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例如,我们经常办理的受贿案件,由于这种案件一般是一对一作案,其他证据采集的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谈话笔录来固定事实,再从资金来龙去脉等途径去寻找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一旦谈话笔录不成功,整个案件也就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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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保障他们的话语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过去的办案践中,曾经出现过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想“当然”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不听当事人的陈述,更不允许当事人申辩,把当事人的申辩看成是态度不好的表现,甚至于上升到对抗组织调查的层面来认识。这种错误的办案观肯定会制造冤假错案,其后果是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谈话笔录由于其写实性,可以很好地保持询问时的场景,是一种文字录像,客观地起到了提醒办案人员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的作用,在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的同时,也客观地记录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保障的情况.如果谈话笔录制作不成功,不能客观反映询问时的情况,这种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一)合法性案件谈话笔录的合法性是由它的法律效力决定的。任何一份笔录都是证明案件当事人有错或无错、此错或者彼错、错重或者错轻的有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赋予了案件检查人员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力,《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在确定案件证据的时候规定,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对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党纪案件调查的相关法规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法定职责,更为重要的是,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纪效力。(二)目的性制作每一份谈话笔录都离不开它的目的性――或者是查明案情,或者是扩大案件线索,或者是收集有关证据。只有有了明确的目的,笔录才有方向,调查才有作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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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制作谈话笔录之前,一定要明确谈话目的,并根据这个目的去制定相关的谈话提纲。

  (三)写实性用谈话笔录的方式把一些看不见、摸不着或已灭失的东西固定下来,以证明问题的发生发展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是谈话的主要目的。谈话笔录一般采用一人一录、一事一录的方式进行。谈话记录重在写实:在制作笔录时,应当不失原意地、原原本本地进行记录。保持谈话对象语言的原汁原味,不得有随意改变,对谈话对象所描述的情节和结果,不得任意夸大和故意隐匿,保持谈话氛围原模原样,对谈话的气氛和谈话对象所表现出来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都要如实记录,力求谈话笔录的还原功能达到最大程度。(四)慎密性由于谈话笔录的证据效力,因此,所制作的笔录应当做到审慎细密。一方面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有错的陈述内容,一方面也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无错的陈述内容,还要在笔录中认真排除谈话对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和有矛盾的地方,同时,对与一般事理和常规有违背的地方,要仔细记录对其原因的陈述。(五)完整性案件谈话笔录的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笔录应当包含笔录头、笔录主体、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部分,缺一不可;二是内容的完整性,要把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七要素记完整(何人、何时、何地、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采用的什么手段)。只有一份完整的笔录才会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力.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一)从对象来看:以谈话的对象来看,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受害人笔录:指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相关人员的笔录。做这类笔录时要注意,因为其情绪上的不稳定而导致其陈述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2、举报人笔录:如果是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举报,其可信度一般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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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事人笔录:指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涉案对象的笔录,这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笔录之一.

  4、证人笔录:证人笔录一定要排除那些影响其证据力的因素.

  (二)从内容来看:1、综合笔录:指一人多事一录,主要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谈话。根据笔录的相关原则,本应一人一录、一事一录,但在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中,为了节省时间,也可采用这种综合笔录。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案情已经查清的情况下,也采用此种形式作一个总的笔录,便于案件的后续办理。2、单项笔录:这是最常用的一种笔录方式,即一人一录,一事一录。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有时以说明代替):在做这类笔录或说明时,一定要把提取或复印的内容用来证明什么情况写清楚。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一)笔录头子:一般为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二)笔录主体:包括事前告知和事实陈述以及结尾三部分。(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指笔录对象对笔录审定后的认定意见和署名。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1、心理准备: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性格进行了解,针对不同性格的谈话对象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二是摸清谈话对象的社会关系,在谈话时可以有的放矢地加以利用,同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来影响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三是对谈话的情势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2、案情准备:一是要明了案情和谈话任务。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透彻,打有准备之仗。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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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二是要分析已有证据。首先要分析已有证据的内容,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其次要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有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谈话笔录中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收集直接证据和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上。如果说已知证据内容不合事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谈话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如果已知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时,就可以把重点放在了解案件的背景资料和印证案情、完善证据上。三是要认真筛选已知信息,看其可信程度和与案情及谈话的关系,准确找准切合点,以便在谈话时画龙点睛,以巧拨冗,抛砖引玉.四是列出谈话提纲,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以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顺利地达成谈话目的.

  3、工具准备:手写笔录的工具主要是指笔录纸、笔墨、印泥(即常说的笔录“三件宝”),电脑笔录则要对所使用的电脑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将打印设备、打印纸张、签字的笔墨及印泥准备好.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1、谈话笔录的开头部分准确记录谈话时间.准确填写笔录制作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案件的办理和后续处理,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07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8、5、1等。详细记载谈话地点.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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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记录谈话人、记录人。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

  全面反映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目前的笔录头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和后天情况没有分开,二是没有籍贯栏。同时,在记录中还要注意: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的主体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字迹要清晰,表述要准确,结构要严谨,简繁要得当。

  谈话笔录的主体主要分如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权利义务告知的记录。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第二部分,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必要时还要记录其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的管理模式(AA制、AB制、以谁管理为主)等内容.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第三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的记录.一是要询问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根据被谈话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二是要掌握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工作上、利益上、亲情友情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契机将谈话引入正题。第四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往来的记录。从这里开始谈话笔录就进入了关键部分,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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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方式的记录,应该笼而不统,详而不细,便于工作于谈话人回答,同是双不能太直接,如果记录成直接根据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发问,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会把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深入。

  第五部分,案件事实的全面记录。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记录事实的时候,都要做到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四个要件是我们谈话记录的重点。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何情、何果。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收受钱物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等。首先,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一是要相对准确,能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甚至是具体到上午下午几时最好。原则上谈话笔录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在表达被谈话人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时,可用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来表述。二是要基本一致,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要基本一致,如果有书证的,还要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其二,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因此,在制作笔录时,一是记录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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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其三,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在案件的构成要件中,有些错误的主观要件必须是主观故意,如果在笔录中记录不准确的话,就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其四,关于涉案钱物走向的记录。如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贪污的钱到哪里去了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尽量追查,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同时,问清来源去向有利于收集相关的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等。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贿赂类错误中有关谋利的记录。谋利是贿赂类错误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紧密相联的。在记录这一部分时,一是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叙述事情的来由,是什么原因引起证人的行贿行为的,可简要写,综合概括出问题的实质。二是有书证存在的,要充分结合书证加以记录说明,因为书证往往反映了行贿人行贿的实质。而且记录时,可先把书证取到位,再行记录,这样确保谋利的真实、客观性,并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在有案件当事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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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的情况下,要使相关谈话笔录的谋利情节保持相互一致,否则将直接影响办案的效果.四是谋利要具体,要使任何一个行贿行为必须要有具体的指向,要有针对的谋利,而且这个谋利必须是具体的事,绝不能记录:“我给某某人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帮忙或取得支持"这样大而化之,这样的叙述对谋利来说,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根本不存在确定性.五是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一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但特殊情况下,既有多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也有一个行贿行为针对多个谋利,或互有交叉。六是要注意谋利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承诺、实施和实现,承诺即答应了还没办;实施是不仅答应,还采取了一定的具体行为,为行贿人办事;实现,即为行贿人办成了事.在记录谋利时,至少要让证人证实到案件当事人承诺的地步,否则你这个笔录记得再好也没用。因为承诺分为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但默示的承诺,相对比较模糊,有时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所以记录时要注意,一般能做到明示承诺的,就不要用默示这种方法。至于实施、实现,是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人办理的,都有哪些书证加以支持,必须记清楚。

  第六部分,特别强调和补充发问记录.如事发现场是否有他人在场,事后有无其他与案情相关的事情发生,相关钱物及其他物证学时及现在的存在状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为下一步的调查埋好伏笔.有些记录人员为了省事,将上述相关情况省略,这一方面损害了笔录的客观性,也为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关于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其次是记数与计量。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如一个人三本书等。二是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三是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四是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3、谈话笔录的结尾部分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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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如果没有补充,就应记录“请看以上笔录并签字”的内容。

  4、谈话笔录的内容认定部分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如签名处、笔录补充或修改处,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一)字迹要清晰字迹清楚、书写规范是案件谈话笔录在记录时的的基本要求。由于案件谈话笔录的特殊性(时间上的),所以无法要求记录时字迹工整,一笔一划,但同时,更是由于其特殊性(其法纪效力和证据力),要求在记录时要认真,力求记录的清晰。所谓的字迹清晰,一是指在记录案件谈话笔录时要字迹要清楚,让人一目了然,不要出现连草带飞的情况,字与字之间尽量少出现连写的情况,同时尽量少使用简写字或自己创写的字,更要注意不写错字和别字;二是整体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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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晰,大到段落的划分,小到标点符号的使用,都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要求,避免出现由于书写而产生误解或是歧义。

  (二)语言要准确记录语言的准确是案件谈话笔录的生命。所谓准确,一是在记录时语言要做到准确,对象怎样陈述,就怎样记录,尽量与对象的陈述一致,不要出现对象陈述的是一套,笔录记录的是另一套;二是对于对象陈述比较模糊的地方,在记录之前要进行澄清,弄清其真实意思后再行记录;三是在用语上要尽量做到表述的准确,特别是在把有些无法记录的方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时候,尽量找到与之相一致的书面用语来替代,有些方言要用语言进行注释;四是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比较专业的用语事先要进行了解,掌握其基本含义,以便在笔录中准确使用。在一定的时候,语言又要模糊,如:在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在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在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在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在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在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三)表达要清楚表达清楚是谈话笔录的证据功能决定的。表达清楚与语言准确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准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无法做到清楚的。由于案件谈话笔录往往都要在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所以其对事实的反映一定要有可再现性,也就是说,读了笔录,其情节就可以象放电影一样在阅读人的头脑中清楚的再现,而不是象雾里看花.同时,对有些相关情节的表述必须具有排他力,如果有模糊或不严谨的地方要进行排除。(四)简繁要相济简繁相济是一种笔录记录的技巧,就是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内容详细记录,而其他与案件关联不大或没有关联的内容简写或省略。它看似与笔录的写实性相矛盾,有违笔录的记录、录像功能,但实际上它是更高层次的写实与录像。打个形象的比喻,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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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通过记录人的大脑的处理简化,就象拍摄电影中把原始的拷贝制作成正式影片前把那些虽经拍摄但没有作用的胶片剪辑一样,剪辑的目的是使影片更加集中地反映主题,为主题服务。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繁”,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五)要素要齐全案件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要素不全,就不能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就会成为废证,轻则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重则影响整个案件的成案。一是笔录的要素要全,使笔录有很好的完整性,更充分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二是案件的相关要件要全,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六)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案件“二十四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作为案件重要证据之一的案件谈话笔录,在采集时也要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与谈话对象谈话必须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私人或个人名义采集的谈话笔录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在以组织名义与对象谈话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中纪发[2005]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时,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同时,要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这些,都是对案件谈话笔录采集的程序上的要求。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七、谈话笔录的整理案件谈话笔录采集后,要进行分类整理。一般应采取如下顺序进行:首先按案件分类整理,既同一案件的笔录同档归类整理装档,不能把甲案件的笔录归到乙案件中;其次,在同一案件中按不同错误对笔录进行归类装档,一般按错误的大小和轻重进行排序后,把同一错误的相关笔录归并到一起;再次,在同一错误的笔录中,按照笔录在错误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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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进行排序,一般案件当事人笔录在前,证人笔录在后,证明力强的在前,证明力稍弱的在后;最后,按照笔录采集的时间排序,先采集的装在前,后采集的装在后。

  八、其他事项(一)录音录像《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谈话时,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知情人、被调查人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二)电脑笔录随着电脑的普及,电脑笔录越来越多,加强了笔录制作的规范化,提高记录及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监督,提高证据取得的透明度。在使用电脑笔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注意其法律效力问题,包括笔录打印后按照规定要被谈话人签名、按手印、签署意见、日期,并且原则上笔录制作人员的签名也必须手写,这样才能使电脑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合法性.二是要注意其他事项,如因使用电脑,复制功能加强,在已有谈话笔录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复制,造成与其他笔录的雷同,从而降低笔录的可信度;另外,打印笔录要保持样式的一致,格式、字体总体上要求庄重、美观、清晰;再就是要注意保密,防止因使用电脑造成的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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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P>  4种方式开展廉政约谈

  从今年5月以来,为更好地强化并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廊坊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了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逐级约谈领导干部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约谈驻在部门副职活动。在约谈活动中,他们采取了逐级约谈、定向约谈、个别约谈和跟踪约谈4种方式。

  逐级约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廊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约谈;市直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廊坊开发区纪工委书记由市纪委副书记约谈;市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由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约谈;市直单位副职由驻在部门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约谈。

  定向约谈。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市直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侧重于强化其履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意识,了解掌握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推进本地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开展情况;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约谈,侧重于强化其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识,使其了解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新举措,掌握本人履职情况;对驻在部门副职的约谈,侧重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情况,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

  个别约谈。约谈除了采取集体方式约谈外,对那些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抓得不够好、信访问题比较突出、多发上访事件和存在工作问题以及薄弱环节的地区、部门,实施个别约谈。针对约谈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做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

  跟踪约谈。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市纪委监察局进行汇总梳理,建立管理台账,实施限期整改、挂账督办、跟踪问效。凡是对存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市纪委监察局将对其下发督办卡,同时约谈有关责任人员。

  截至目前,廊坊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已经约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184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约谈单位部门副职417人,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篇十三: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P>  做好谈话工作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首先,要正确理解谈话的种类。驻

  省委统战部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已公布的谈话种类梳理出7种,分别是:廉政谈话、

  谈话诫勉、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组织调查谈话。并对这7种谈话定

  义

  作

  了

  进

  一

  步

  阐

  释

  :

  廉政谈话:一般分为提拔转岗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有关廉洁从政工作的日常性谈话。提拔转岗谈话主要是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单位之间、党政工作之间转岗的领导干部的廉洁谈话,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日常性谈话指平常工作性质的廉洁谈话,即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每个年度进行一次以上的提醒式谈话。

  谈话诫勉:指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诫勉问责决定,以谈话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给予严肃批评和警示教育,帮助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与该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一项措施。诫勉谈话并不是违纪问题线索受理后的一个工作程序,而是处理一些举报材料的一种方法,也是对干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一项措施。

  提醒谈话:指收到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移送材料或者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给予提醒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改正缺点和不足。

  约谈:指下级单位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或者领导班子多人出现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严重问题的,与该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

  人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被谈话人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摘自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有关数据的通知》)。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本级管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对有线索反映,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采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

  组织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即“双规”谈话。

  谈话方式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采用集体与个别、定期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谈话诫勉、组织调查谈话一般是个别谈话。而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则是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均有。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函请谈话对象作说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委托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与谈话对象谈话。掌握理解了谈话种类及运用,才能有的放矢开展好谈话工作。

  在对谈话种类及运用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利用召开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工作联席会议时机以会代训,对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干部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谈话种类的运用、谈话技巧、谈话注意事项等。通过培训,提高纪检干部开展谈话工作的水平,增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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