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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6篇)

时间:2022-11-17 08:12:02 来源:网友投稿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6篇)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6篇),供大家参考。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6篇)

篇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____人(含____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____人(含____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____人,或者受伤50-____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____人,或者受伤20―____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____人,或者受伤____人(含___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

  4、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给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

  5、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篇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垦利石化集团公司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2016版

  1.总则

  1.1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制定本制度。

  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2。1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2.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3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2。3。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2.3.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2。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2.3。4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坠落、碰撞、损伤、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2.3。5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着落的事故.2.3。6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2.3.7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2。3。8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3.事故报告

  3。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外线:2528180,内线7386、7388)和公司消防队(内线:7119)报告,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在不同情况下,报警和应急处理先后顺序可适当调整,以事故不扩大或不产生次生灾害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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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垦利石化集团公司设备管理

  2016版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于1小时内向垦利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垦利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3。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3。3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超过30日死亡的,不再补报和统计。失踪超过30日德,按照死亡进行统计。

  4.事故调查

  4.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我公司及公司员工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4。2.1营业执照或者相关法定资质文件4。2。2特种设备生产(神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冲装等)许可证、使用登记证和相关资质证书;4。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运行操作记录,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4.2。4单位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及其有关资格的证书;4.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4。2。6工程、经营项目承发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4.2。7厂房、场所、设备租赁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4。2.8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4。2。9伤亡者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4。2。10伤亡者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医学鉴定报告或者尸检报告;4.2.11伤亡者劳动合同或者用工证明4.2。12其他有助于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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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垦利石化集团公司设备管理

  2016版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4.3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事故处理

  5。1我公司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垦利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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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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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

  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

  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二.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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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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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四十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第四十一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根据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殊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峻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峻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峻事故后,必需马上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发生特殊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马上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需严格爱护事故现场,妥当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实行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需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状况录相或者拍照。

篇六: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起重管理多选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15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

  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

  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

  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篇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6、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7、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篇三: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起重司机选择题)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起重司机选择题)(起重管理判断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起重司机选择题)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起重司机选择题)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起重司机选择题)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起重司机选择题)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

  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起重管理多选题)(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篇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接到事故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二、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篇八: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局进行报告。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3、发生事故先兆、设备安全隐患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领导进行报告。二、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单位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三、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

  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实施验证。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6、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篇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结合xx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通用规范》(DB65/T3432-20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各级管理人员应执行的应急程序及相关内容,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所要进行的报告和处理的执行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在公司生产、运用、试验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事故: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由疏忽失误造成的意外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处理:是指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或事故时,为迅速解救人员、隔离故障设备、调整运行方式,以便迅速恢复正常运行的操作过程。

  第七条:车间负责制(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分厂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规范,并落实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现场采取设置警戒线,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三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五条: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事故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的规定处理。由公司安委会拿出事故责任处理方案,报公司班子研究确定,综合部、企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车间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车间《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管理考核制度》相关条款执行考核。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造成事故扩大的。

  2、未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相关制度规范的;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

篇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

  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

  1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二.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学生登记表

  2

  系别:专业:学制:姓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制

  姓现名名曾用名

  籍贯

  家庭住址

  现在家庭详细

  照片民族

  3

  住址是否华侨侨居何处何时何地参加共产党和共青团家庭经济情况及主要经济来源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受过何种奖励

  或处分

  自何年何月起至何年何月止

  本人身体健康状况

  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在何地、何校(或单位)学习(或任何职)

  证明人

  4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他们的姓名、年龄、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政治面貌,现在与本人的关系

  何如

  5

  自我鉴定: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辅导

  6

  员评定意见

  辅导员签名年月日

  系意见

  毕业实习单位和

  公章年月日

  7

  主要内容

  毕业论文

  题

  目

  本人有何特长

  懂何种外语程度如何

  本人工作

  志

  愿

  8

  备

  注

  院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年月

  3.

  9

篇十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P>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

  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

  1

  (4)报告人XX、联系;(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二.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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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P>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特别严重损坏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本部门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紧急事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处理。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实施。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保存。

  xx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

篇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P>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1

  (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二.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2

篇十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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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汇报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事故发生

  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3.接到事故汇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规定,马上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逐级汇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汇报国务院并通报X平安生产监督治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汇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汇报事故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含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推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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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汇报人姓名、联系;(5)其他有必要汇报的情况。6.汇报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汇报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预防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汇报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二.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受理事故汇报和事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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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P>  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

  1.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

  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1.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1.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1.5.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1.5.3.已经采取的措施;1.5.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1.5.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1.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1.7.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1.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篇十六: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P>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1

  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二.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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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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