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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

时间:2022-11-03 11:48:02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有人民调解员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XX年共调解纠纷件,为维护新华区*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XX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

  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

  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已于XX年制定,但是

  省、市还未出台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人民内容矛盾纠纷涉及到经济、*、思想、文化各个领域,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必须在各级*、*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而各地普遍存在着调解组织基本无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而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

  和*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党和*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形势,中央也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吴爱英部长还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领会“调解优先”的原则,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而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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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目前全县共有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7个。共有调解人员391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探索创新并全面实施在全县各村(社区)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和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三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560件(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45件,避免大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68件,涉及人员2856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存在问题和困难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县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认识上有误区。有的乡(镇、街道)、部门(包括有的政法部门)及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有误区,因此重视不够,总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政府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制约,人民调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广大的村(社区)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甚至很多时候是自己掏腰包办事。有的村(社区)集体经济比较困难,无法购置电脑、档案柜等必须的办公设备,与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费的紧张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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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服务工作,要求从事人民调解的同志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政策,并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使命感。近几年来,由于换届竞选等因素,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的人员变动很大,许多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都是新手,这些同志不具备必须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遇到疑难矛盾纠纷,往往无所适从。况且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来看,我县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并且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占了60%,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及工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有的乡(镇、街道)已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的目标考核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年底由司法所对各村调委会的调解卷宗进行检查,对比较规范合格的调解案件实行30—50元补助),但毕竟经费太少,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五)村规民约亟待完善修订。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补充,但在农村由于受宗教信仰、家族和宗法势力等小团体及局部利益的影响,村规民约在制订之初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再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过去的村规民约也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的民间纠纷虽然得到了及时的调解,但质量不高,甚至违法,一方当事人不服又引起新的纠纷。

  (六)调解资源有待整合。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经费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源急待整合。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向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虽然经过近30年普法教育,老百姓对法律意识的萌醒并没有完全导致法律素养的提高,很大程度上相信人治不相信法治,总喜欢把自己命运和利益交给当权者去管理,信访不信法。加之信访法律制度的缺失,信访对司法的不当介入,致使少数案件当事人边诉讼边上访,不上诉而上访,上诉、申诉终了仍上访,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跳楼、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极端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了困扰县、乡基层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还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大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空谈。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县、乡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结合当前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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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加强村(社区)调委会“五有”、“六落实”和“六统一”建设。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培训实行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四)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建议由国家司法部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出台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奖惩监督,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民调委会调处纠纷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都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司法、民政、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结合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重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再生和提高化解质量,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乡(镇、街道)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非公企业部门和矛盾纠纷复杂的厂(场)地及县、区、市接边地区设立专门的调委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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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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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党和国家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第2页的工作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还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要切实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排忧解难,要及时为他们解决办公经费,真正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要让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放下思想包袱,心情舒畅地全力以赴地投身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2,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司法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通过长期多次的业务培训,来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效果和效率。3、建立民间纠纷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基层人民政府应拿出专门经费,对重大疑难纠纷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相关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应对重大疑难纠纷的重要证人的作证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消除证人作证“吃亏不讨好”的现象,以此来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4、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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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从法律的层面有效地解决

  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高的难题。然而,目前各地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

  作的宣传还不够,基层干部和群众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可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避

  免再次发生纠纷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通过会

  议、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

  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措施,从而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

  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

  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

  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

  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

  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

  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再如应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

  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时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必须建立调

  解档案,以避免事后当事人翻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调解组织无任何文字依

  据而无法做相应的工作。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了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

  调解组织就能够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能够更快地迈向规范化、

  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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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显而易见,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第一道防线”。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风、谋民利”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本地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质的水平和能力。学习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常用的涉及承包、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农业生产、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光盘(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通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强化对调解员的考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特别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并配合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人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加强与劳动、土地、城建、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作。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表彰经费、调解办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充分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

  为龙头,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调解小组为依托,调解中心

  户长为基础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

  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年来,我市注重强化了镇、街道

  办事处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一”(统一名

  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匾、统一徽标、统一文书格式、统一调

  解员上岗证)、“五有”(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

  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持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

  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

  制度)的要求,对16个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

  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

  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此外,针对全市各级调

  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

  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欠缺零散等问题,加强了

  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

  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

  个案文档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

  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

  《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法律文书,较好推进了全市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

  

  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为出发点,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社区(村)、重大纠纷不出街、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据统计,我市75%以上的矛盾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的,实现了调解细小事、稳定大社会之目的。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

  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抓实抓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时还面临一定难度。(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调解员绝大多数由社区、村干部担任,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政策知识欠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调解方法手段单一,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事多面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司法所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但大多数司法所长兼管综治、维稳工作,有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在力不从心。(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虽然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少数社区、村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

  

  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五)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目前,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无经费、调解员工作无报酬、调解员培训无经费,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调解员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因此,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三、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市直单位到镇、办事处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委抓总,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农林、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单项工作,对各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市政府名义每两年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镇、办事处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单位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市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二)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街道)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村)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已于2007年制定,但是

  省、市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新时期人民内容矛盾纠纷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而各地普遍存在着调解组织基本无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而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形势,中央也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吴爱英部长还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领会“调解优先”的原则,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而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镇(街道)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国土、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街道)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镇(街道)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捷。我们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镇(街道)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担任,村(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司法局为主、村(社区)协助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四)强化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五)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加大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综上所述,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调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思想和观念上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重视,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使其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最有成效的重要作用。

  

  

篇七: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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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2*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2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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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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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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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李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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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调解的结案方式在法院中尤其是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当事人在法官主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了纠纷有效解决,减少了双方矛盾,维护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在实践中法院调解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深入基层;纠纷解决

  引言

  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就是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双方之间调停,帮助双方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和平解决纠纷。调解相较于判决具有很多优势,其中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和平解决了双方纠纷,使双方最终不处于完全对立甚至敌对的地位,且最终根据双方意见形成的调解书具有和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提出的解决措施能够真正得到执行,打消了当事人顾虑。某些调解能够当庭将调解书传达给当事人并且当庭执行完毕,减少了执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中调解更加具有重要作用。

  一、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居于中立和主导地位,其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最终的调解书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在调解中,法官调解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按照调解程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着部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调解效率和公信力,其中表现为:

  (一)调解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法官调解双方纠纷应该处于中立地位并主导法庭调解,很多法官存在过分随意的行为,存在随意性,滥用法官主导地位,对于一些案件不认真调查,盲目追

  求效率而忽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和稀泥”的做法。另外对调解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完成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影响当事人判断,法官容易根据自身地位强加当事人部分权利或者给当事人强加义务,最终影响调解书的有效执行。

  (二)对调解的认识性不足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部分法官针对案件强行调解,存在功利性想法,认为调解能规避办案风险,从自身利益而不是当事人利益出发进行调解;部分法官倾向于判决忽视了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都影响了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

  (三)缺乏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

  基层法庭中的调解需要技巧,既要从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又能关注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的纠纷解决意见,这些都是对法官调解技巧的考验,掌握调解技巧能够提高调解效率并有利于调解书的有效执行,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调解技巧方面存在欠缺,利用主持调解的地位强行施加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强行当事人接受法官意见,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

  二、基层法庭调解的建议

  (一)全面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在调解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提高调解效率首先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在调解中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应该加强对法官调解相关技能的培训,了解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状态,把握当事人心理,并且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在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必不可少,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下在程序合法前提下经过运用调解方式,必要时和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当事人之间的诉求,查明案情,在当事人可接受的基础上主持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对经常接触调解的相关法官应该有针对性的提高调解业务能力,加强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法官之间调解技巧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同时提高法官素质,防止为了自身利益强制进行调解,损

  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出现。法官掌握了一定的调解技巧之后,能够在调解中根据当事人具体状况提出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调解意见,提高调解效率,并且有助于当事人对调解书的接受并执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当庭调解能够维护双方原已存在的社会关系,当庭调解结案减少后顾之忧,降低执行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掌握一些调解技巧非常重要。

  (二)积极深入基层

  基层法院中解决的纠纷很多存在于关系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有深入基层,充分了解群众才能充分理解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尤其是在各种基层派出法庭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能提高结案率,增强结果的可接受性,调解的作用更大,通过深入群众了解到群众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能充分理解当事人诉求和维护社会关系,并且深入群众能更全面的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判断调解的结案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能得到执行。在调解中,某些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名义上接受调解实际上作为自己转移财产的缓兵之计,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当事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有利于当庭解决纠纷并且执行,提高调解效率。

  (三)完善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

  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他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完善的调解机制。应该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形成统一的体系,保障纠纷有质量有效率的解决。加强对三种调解方式的引导,不仅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还能通过联合调解机制预防纠纷,实现法院案件分流,使司法调解或者判决形成最后一道保障,其他调解机制无法解决纠纷的前提下案件进入法院系统,有利于调解效率的提高。并且三者加强合作,能够使更加清晰的查明案情,了解当事人诉求,当事人争议焦点更加清晰,对案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完善法院庭前调解机制,减轻裁判压力,使纠纷在开庭之前解决。对于小额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设置相应的简易程序,在当事人接受的前提下,将调解作为优先的解决方式,简化当事人诉讼的程序和压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相关司法文书送达效率,保障纠纷能够有效得到解决,提高法院公信力。

  (四)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法院维护公平正义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督,这是保障法院判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重要方式,由于在调解中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协商做出,更应该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首先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包括庭内和庭外的监督,保障法官主持调解处于中立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避免强制调解的情况出现;其次对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恶意调解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调解协议及时予以撤销,并且对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调解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最后完善调解结案后的监督,在审查、回访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当事人意志进行强制调解的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法官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串通偏向当事人一方的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结语

  法院的调解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中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尤其是在当事人关系更加紧密的基层地区作用更加重大。对于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掌握一定的协商技巧,保证法官在调解中处于中立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且积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完善以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合作和引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纠纷解决能够被当事人接受,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九: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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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

  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五)落实经费保障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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