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铁路管理制度16篇,供大家参考。
铁路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涉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问题,依法保障护路联防工作经费。
铁路沿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应急协调机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站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
第五条 高速铁路沿线城区内每1000米、城区外每5000米,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双段长巡查、会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防止铁路安全事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占用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栽种农林作物、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施挖沙取土和采石等作业。
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在工程静态验收之前设立标桩。
第十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进入或者通过铁路隧道,实施挖砂、取土、挖沟、采空等作业;
(二)在铁路桥下搭建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
(三)圈养或者放养牲畜;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石子、铁钉、螺栓等异物;
(五)生产、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煤气燃气、废旧轮胎等易燃、易爆、危险、放射性物品;
(六)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
(七)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废弃物或者渣土;
(八)采用彩钢等轻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供排水、油气、通信、电力、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二条 除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外,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3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审批挖砂取土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项目。
单位或者个人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30米范围内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50米范围内,禁止抛扔烟头、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秸秆、荒草、冥币、垃圾等可燃物品。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露天堆放彩钢瓦、彩钢板等轻型材料。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带有彩钢顶棚或者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防尘网、广告牌匾、灯箱、塑料大棚、农用薄膜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500米范围内,禁止擅自升放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低空飞行物。
第十六条 铁路沿线上游水库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遇到开闸放水、水库泄洪或者水库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等情况,应当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对铁路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经过农村、牧区道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路、设卡、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栽种农林作物、堆放物品等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为高速铁路建筑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安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整治。
第二十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改造升级为运行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专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水井。对既有水井,经有关部门检测影响铁路安全的,应当填埋。
第二十一条 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移交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道路和铁路并行路段、下穿铁路桥梁的道路、上跨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上按标准设置安全隔离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
和铁路并行的道路、下穿铁路桥梁的道路、上跨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做好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铁路线路两侧杆塔、烟囱、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杆塔、烟囱、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没有封闭的铁路以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为界。
杆塔、烟囱、树木等倒伏后造成铁路设施损坏或者铁路安全事故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通信设施,不得干扰铁路无线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铁路无线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铁路旅客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携带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实名查验。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票,或者票、证、人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六条 旅客列车发生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的快件、行李、包裹应当经实名登记和安全检查。
托运人在托运快件、行李、包裹时,不得匿报、谎报品名、性质、重量,不得夹带危险品、禁运品。对故意谎报品名、性质、重量或者夹带危险品、禁运品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承运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动车组列车内各部位、普速旅客列车车厢内和客运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取票厅、行包房及铁路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范围均为禁止吸烟场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禁止吸烟场所开展宣传,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制止吸烟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
(二)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
(三)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五)擅自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
(六)擅自进入铁路封闭区域或者铁路工作区域;
(七)破坏或者损毁铁路设备设施或者标志;
(八)侵入、攻击、损坏、干扰铁路信息网络系统;
(九)向铁路抛掷或者从列车上向外抛扔物品;
(十)编造、传播、扩散不利于铁路安全的音视频、图文影像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危害铁路安全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铁路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铁路企业班组的思想、组织、技术业务建设,培育“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职工队伍,全面提高班组素质,强化企业管理基础,确保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层组织,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落脚点。加强班组建设,是企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坚持不懈地抓好。
第3条班组建设要以安全、优质、低耗、高效和提高职工素质为重点,加强指导,完善制度,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班组的任务
第4条班组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职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命令,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组织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认真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运输生产计划。
(三)做好生产现场管理和专业基础工作,实行文明生产。
(四)搞好民主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双增双节活动。
(五)组织职工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组织职工生活互助,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班组的凝聚力。
第三章工班长
第5条工班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以身作则,敢抓善管,办事公道。
(二)技术业务水平较高,能独立解决班组生产中的技术业务问题。
(三)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开展班组各项管理工作。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会做思想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6条工班长的产生由车间主任提名,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任命。有条件的也可采取民主选举、聘任、招聘等方式产生,以人事命令公布。
第7条工班长的基本职责是: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班组成员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安全生产。
第8条工班长有以下权力:
(一)指挥本班组运输生产活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分配、调整职工工作任务。
(二)按照内部经济责任制规定,公正合理地分配班组成员奖金。
(三)批评教育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职工;
对直接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职工有权当即停止其工作。
(四)对班组职工的评先、奖惩、提职、晋级、福利以及学习深造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上级违章指挥可拒绝执行,并向上反映。
(六)维护本班组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9条经批准任命、聘任、招聘的工班长,按规定享受工班长津贴。
第10条对工班长应分层次、按业务系统进行培训,每两年应当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其政治、技术业务素质。新任用工班长,须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准任职。
第11条对工班长实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及时调整,称职的要相对稳定。
第四章班组管理
第12条班组的.组建应本着便于生产指挥和管理的原则,按工种、工序、班次和作业区域合理划分。
第13条班组应着重抓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生产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提出年度奋斗目标,安排好月旬计划和日班计划,做到均衡生产;
针对生产中的难点,开展攻关活动。
(二)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严格执行作业标准、操作规程,搞好自控、互控、联控,保证安全生产。
(三)劳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力,充分利用工时,按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严格工作实绩考核,奖勤罚懒,激励先进;
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四)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搞好工序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不断提高质量。
(五)设备管理。严格设备、工具、备品管理制度,搞好养护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六)班组核算。加强班组经济核算,开展“双增双节”活动,节约能源、原材料,努力降低消耗。
(七)现场管理。实行定置管理,生产现场做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生产均衡,实现文明生产。
第14条本着精简、统一、实用的原则,班组一般设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班组核算、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等管理台帐。
第15条班组根据需要设一定数量的工人管理员(即工管员),协助工班长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工管员要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16条认真执行班组民主管理制度。在工会小组长主持下,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贯彻落实上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听取和讨论工班长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以及生活互助、文化体育等活动;
评议工班长等。
较大的班组应建立以工会小组长为首的民主管理小组,搞好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17条加强对工管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管员的素质。
第五章班组升级
第18条班组应开展“岗位达标、班组升级”活动,做合格、争优秀、创最佳,以职工素质提高来保证班组素质提高,以岗位达标来保证班组升级。
第19条各部门要把对班组的检查评比内容同班组升级标准融为一体,以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班组负担。
第20条“岗位达标、班组升级”由企业按业务系统提出标准和要求,基层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可作具体补充。其内容要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简明扼要,力求量化。
第21条“岗位达标、班组升级”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制度。每季度分别按一级、二级、三级评定,不达标者为不合格岗位或班组,并同经济责任制挂钩。
年终各种评先应从“岗位达标、班组升级”的一级岗位和一级班组中评选。
第六章班组思想政治工作
第22条班组实行岗位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由工班长和党、工、团小组长(或党团员、骨干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23条班组思想政治工作要着重抓好下列内容:
(一)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开展“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教育,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经常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以严治路,引导职工积极钻研技术业务,提高执行“两纪一化”的自觉性。
(四)结合生产过程和职工思想动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24条班组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思想疏导、表扬先进、现场宣传、寓教于乐等形式,进行生动活泼的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25条班组建设工作由行政主管,党、工、团组织按职责分工,齐抓共建。行政要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班组建设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工作;
党组织负责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工会负责抓好民主管理和劳动竞赛;
团组织负责抓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和发挥其生产突击作用。
第26条班组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该项工作由车间、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分局级及其以上单位负责制定办法、规划、检查指导以及对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27条班组建设按业务系统实行分工负责制。在班组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各业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班组建设工作。
第28条基层单位和车间要经常分析研究班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管理和学习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班组建设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29条本规定由部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各级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30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xx〕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xx〕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 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xx〕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xx〕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构成事故的由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铁路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铁路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铁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国家设立的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保障经费投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和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八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铁路沿线实行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巡查,及时排查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
“双段长”制的具体内容和段长信息应在适当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报告、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连同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立体交叉设施及渡槽、管线、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通信线路和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不得架空跨越电气化铁路。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既有通信线路和电力线路,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办理迁移,或者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前款以外新建、改建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以及道路,需要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的,由建设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就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等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施工时,建设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施工。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以及道路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养护,及时排除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
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法划定并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禁止实施可能影响或者危害铁路设施设备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确保铁路线路安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附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活动不影响铁路设施设备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两侧杆塔、广告牌、烟囱、风机等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国家铁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不得种植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树木等植物。既有树木等植物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
发生树木等植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或者补偿的,应当依法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偿。砍伐树木等植物已经依法补偿的,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予以砍伐的,不再补偿。
第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板、防尘网、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清理或者加固等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等情形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
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
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农业作业、施工作业、气象探测、影视拍摄等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当地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并行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其中,与高速铁路交叉、并行的,应当设置提高防撞等级的防护设施。
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道路建设在后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设置,并负责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铁路安全防护设施按照规定移交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和维护;
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负责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按照规定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行人、车辆以及放牧等需要穿越铁路线路的,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禁止通过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
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等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运营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故意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铁路运营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铁路沿线灾害风险评估、预警、管控机制、水库泄洪预警和告知制度,常态化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铁路沿线水库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升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构建铁路、地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站车、铁路沿线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于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协调处理的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收到报告的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站、铁路沿线等重点保护区域应当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将涉及安全的视频监控信息与当地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时,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铁路安全隐患的重点区段纳入视频监控范围。
第二十四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
铁路管理制度 第6篇
一、总则
1、为了营造“文明、整洁、健康、温馨”的宿舍文化氛围,保证住校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环境,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方针:
定置管理 定期检查 严格考核 严格奖惩
3、管理目标:干净整洁 井然有序 做到“日常状态就是最好状态”
4、管理范围:敏辉班所有住校学生
二、住宿生常规纪律
1、遇到突发事件或病、事假及时报告生活老师或值班人员。+2分
2、按统一指定的房间、床位就寝;
随意更换—2分(寝室长负责)
3、值班人员点名查人数时,无故不在者-2分 (寝室长负责)
4、听到起床铃后,寝室长负责催叫室友起床,迅速洗漱,整理内务,负责的室长+2,负责的学生+1分
5、6点13分学生离开宿舍,进行跑操,只留值日生打扫卫生,一切整理完毕,关闭电源才许离开,负责者+1分
6、课间无故进入宿舍楼而无班主任批条者,每人次-2分;
7、午休铃响后,晚寝铃响后, 在室内活动,喧哗,打闹,讲小话等,影响他人休息,违者—2分,并写出500字的反思性文字。此项由生活委员和室长监督执行。全期内超过3次,通报其家长配合教育。
8、就寝后,禁止串门,禁止外出宿舍楼,违者—5分,并通报其家长配合教育。(寝室长负责)
9、未经班主任批准,不准直接去亲戚、同学家过夜。违者-5分(寝室长负责)
10、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搬动,违者—2分(寝室长负责)
11、不得向窗外、楼下及其他地方乱扔杂物,乱倒脏水。违者—5分,并罚其打扫寝室卫生一天。此项由生活委员和室长监督执行
12、不能把手机,收音机、录音机、随身听、CD等带入宿舍。违者—5分,丢失学校概不负责。(寝室长负责)
13、不能在床、门、门窗玻璃、墙壁等处乱贴乱画。违者—2-5分(寝室长负责)
14、禁止爬到窗台,鞋架,毛巾架上去,,违者—5分,破坏要双倍赔偿。(寝室长负责)
15、禁止把身体伸出窗户外探看,禁止在窗台口吵闹、推拉、违者—5分,并通报其家长配合教育。(寝室长负责)
16、严禁带领外来人员进入宿舍私自逗留,严禁留宿外来人员或非本宿舍人员;
,同时,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寝室长负责)
17、严禁在宿舍内抽烟、喝酒、打牌、下棋、打架;
违者-10分,并通报其家长配合教育。(寝室长负责)
18、严禁把蜡烛等火种和刀子,剪子等凶器带进宿舍,违者-10分,一切责任自负。(寝室长负责)
19、不私拿同学的物件使用,违者-2-5分(寝室长负责)
20、节约水电,严禁私用电器,严禁乱动公用电源,严禁在宿舍内烧水,违者-10分,并通报其家长配合教育(寝室长负责)
21、禁止偷窃别人钱物,禁止敲诈勒索,一经查处,根据情节轻重,通知家长全校通报批评或退学(所有班干部负责)
三、宿舍卫生标准
1、地面(1分):干净,床底无杂物,宿舍内无卫生死角;
2、窗户和窗台(1分):窗玻璃干净无尘土、无贴画等,窗台干净无尘土且不乱放其他物品。
3、床上(1分):被子、枕头折叠摆放整齐,统一放在床尾一端;
床面伸展、干净,无杂物;
4、鞋:(1分):每人的鞋必须整齐摆放在鞋架上;
5、物品(1分):各人相关物品必须摆放整齐,规定摆放位置的必须按规定摆放,不得乱放。
6、卫生区(1分):本班卫生区内打扫干净,无杂物,污水。
7、墙壁(1分):墙壁无乱写乱画、无贴画、无铁钉、无粘钩乱挂物品
四、检查、奖惩
1、各个寝室选举产生一个寝室长,负责本寝室日常的卫生、纪律等管理事务;
2、每个寝室每天必须安排值日生,在寝室长的督促、指导下,负责本寝室本天的卫生、纪律情况;
3、宿舍卫生由寝室长和卫生委员集中检查,卫生每周抽查一至二次,结果以量化的标准计分。
4、根据积分情况,半月评选“文明寝室”,并发放奖状。寝室长加10分,寝员加5分
铁路管理制度 第7篇
1、公司生活区大门原则上每晚24:00落锁,特殊情况须提前申请。
2、员工一律凭本人员工证出入,任何人无权带领外人进入公司宿舍私自留宿。违者罚款50元/人次。
3、员工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查出私自调换的,将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如确有需要,可向前台提出申请,前台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调换。宿舍管理员重新进行换房后的物品清点工作。
4、申请入住宿舍的员工,无论入住与否,都必须交纳每月的房管费。
5、员工必须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装置(空调、门窗、床桌、及公共区内饮水、用水设施),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员工不能擅自更换门锁,如确需要更换修理应与宿舍管理员联系。
6、宿舍区内过道,请勿乱扔纸巾、垃圾以及乱吐、乱泼等。为保证整齐,请在公司指定位置晾晒衣物。
7、宿舍内不得私自拆御电器装置,接驳电源,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烹饪食物,违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将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
8、严禁擅自开启电表箱。如短路或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宿舍管理员,请专业人员维修。人为损坏电表、电表箱,除承担维修费用外,对当事人将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
9、宿舍内电负荷已经专门设定,超负荷使用会自动断电。
10、请讲究个人卫生,房内应该整齐、干净无异味。每日将垃圾废物等送到指定位置存放。
11、员工居住,必须注意公德,宿舍内严禁赌博、偷盗、酗酒、吵闹、斗殴等不正当行为。禁养宠物,如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12、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消防意识,不可乱动、搬、移宿舍区的消防装置,如发生意外,必须顾全大局,服从指挥,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13、公司将不定期对宿舍房间进行检查,有违规者将责成整改,三次不改者,劝退房间。
铁路管理制度 第8篇
为更好地保障单位工作人员就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成立管理小组,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堂管理小组和炊事员职责
(一)食堂管理小组职责:
1、周一到周五每天至少派一人和炊事员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负责炊事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单位帮厨人员。
5、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6、管理小组每月20号左右开会分析上一月度食堂运作情况,制定下一月度工作计划,并将上一月度的收支情况汇总报给办公室。
(二)炊事员职责:
1、负责日常饮食的采购和加工,与管理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搞好职工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食堂物品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所有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使用人员对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以经常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洁干净。对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损坏要负经济连带责任。
(三)管理人员应对采购人员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无误后采购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分别在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记账凭证,对检查验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加工。
第三条单位人员就餐管理制度
(一)单位食堂承担工作人员中晚就餐。
(二)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每日上午9:30下午3;30时前先到保卫室确认是否在食堂就餐,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内划签名签到,食堂按签到供餐。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后没有在食堂就餐的,仍需缴纳个人就餐费用。没有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的,食堂原则上不予供餐,乡镇来人需在食堂用餐的相关股室应该提前一个小时报知办公室通知食堂准备,原则上不提供烟酒。双休日、节假日不供应餐,特殊情况除外,中餐时间为12点至1点,晚餐时间为6点至7点。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当日就餐签名表上的名单依次分餐,并做好标记。对未签名要求就餐的做好记录。
(四)食堂提供套餐,饭后应将自用餐具和剩饭放在指定位置。
(五)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
第四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应有纱门、纱窗、纱罩,保持无蝇。
(二)每餐后要及时进行环境擦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保持排水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
(四)禁止在食堂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携带有毒化学药剂等进入食堂。
(五)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
切生食物和切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并分别保管。
(六)小炊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放置有序;
较大的炊具用后以热水洗净擦干,每周用碱水刷洗一次;
机械用具用后热水洗净,擦干保存。
第五条炊事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
(二)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上班时不吸烟,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
(四)禁止穿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做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
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
(五)不能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第六条加强单位食堂规范化管理
(一)单位食堂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由办公室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二)成立单位食堂管理小组(组长桂兴发,成员朱志宁、杨晓英、吴南清、徐磊、储志英、邓运兰),加强食堂管理,提出改进饮食服务的意见,监督食堂开支情况。
(三)单位每名工作人员都有对单位食堂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每位单位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反映。
(四)单位食堂管理小组成员要注重听取每名干部职工对食堂伙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大家的意见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促进伙食改进。
(五)单位食堂管理小组发现食堂管理和服务中存在问题,可随时召开单位食堂管理小组工作会议,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单位食堂管理规范,服务良好。
铁路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和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加强公路跨越或者穿越铁路施工管理,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铁路沿线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铁路沿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铁路沿线两侧树木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铁路沿线违法占地、采矿行为以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棚、反光膜、防虫防鸟网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做好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铁路沿线两侧防尘网的巡查、管理和维护。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铁路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铁路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对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电力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简化工作流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设施和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及时通报铁路安全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划定责任区域,落实护路联防责任。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受理渠道、办理程序和办结期限等内容,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护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闭和立体交叉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铁路线路两侧种植树木或者设置杆塔、烟囱等设施,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其倒伏后进入铁路建筑限界。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对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塑料大棚、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以及废品收购点、露天垃圾消纳点等场所,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并对散落的塑料薄膜、防尘网、锡箔纸、反光膜、铁皮等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电气化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以及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协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电气化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管理制度 第10篇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3、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4、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5、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7、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8、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10、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1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5、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管理制度 第11篇
1.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各项制度的核心,它明确了班组成员在生产工作中应履行的工作职责,避免窜岗、漏岗、脱岗的现象发生。
2.设备保养制:设备的维护保养须按“清洁、润滑、调整、扭紧、防腐”十字定期进行,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交接班制:上班应把设备、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接班人交待明白,该班能处理的不留给下班。
4.巡回检查制:定时对设备、安全装置、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避免事故。
5.设备操作制:各类设备,其性能、功能及工作原理有它的特定程序和方法,操作绝不能走捷径,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
6.安全责任制:安全包括设备不受损,人员无伤害,工艺流程不乱套,产品质量没影响,班组每个成员,必须明确安全责任。
7.岗位练兵制:提高班组成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排障能力,必须开展岗位练兵,这也是适应新的工艺技术发展的需要。
8.安全活动制: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组织班组成员学习上级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学习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安全卫生知识;
还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和一些典型事故案例,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铁路管理制度 第12篇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和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持续学生宿舍安全、整洁、舒适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所需的合格人才,务必有严格的纪律和统一的管理。为了适应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为此,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凡住宿的学生务必遵守和执行。
一、组织管理
1、学生宿舍的管理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宿舍全面管理,培养广大学生讲礼貌、懂礼貌,守纪律的良好习惯,确保宿舍安全。给学生带给一个清洁、安静、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同学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把学生宿舍的管理建设纳入学校精神礼貌建设范畴。
2、成立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主要职责人),副组长、组员若干,寝室设室长一人。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和学生宿舍执行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协助搞好寝室清洁卫生和治安消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礼貌寝室建立活动,评比宿舍管理优质服务人员的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二、学生住宿管理
1、学生入校后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随意调换转让。如有特殊状况确要调换寝室,经学校同意后,统一安排调整。
2、学生按规定进出宿舍,并自觉理解门卫值班员的检查。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3、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男同志到女生宿舍会客一律在值班室接待(教师因工作需要除外,但需办理登记手续)。
4、携物(贵重物品)外出,须持室长签字证明,并经值班人员检查确认无疑后方能外出。学生应当用心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不准无理取闹。
5、学生一律不准私自留客住宿。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其他校外人员,如遇特殊状况确需留宿者,应报学校保卫处批准,并在学生宿舍进行留宿登记。否则,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6、不准在宿舍内起哄、打架斗殴,停放自开车,。违者,将视情节和态度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7、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不准在宿舍内燃烧纸屑、杂物及其他易燃物品,不准使用任何违章电器,违者将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害的还将交与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8、爱护室内公物。室内的一切设施均由该室的全体同学使用、管理,不得随意搬动、损坏、丢失。床、桌、凳、柜、锁、门窗、玻璃、灯具等公物应当爱护,如有人为损坏、丢失务必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
9、爱清洁、讲卫生,坚持每日轮流值班制度。起床后按室内同一方向叠好被子,整理好床铺和其它用具,清扫出垃圾,不准往厕所、盥洗间、楼道、楼下乱泼污水,乱丢鞋袜、纸屑等一切杂物。
10、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午休和晚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打闹、歌唱、放音乐、弹乐器、洗衣物、打电话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晚上熄灯后在寝室点蜡烛。
11、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回家休息(宿舍封闭维修),个别留校者的住宿务必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意搬动。
12、宿舍大门夜间实行关门制度。晚上熄灯后10分钟关掉宿舍大门。遇到特殊状况,应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状况。熄灯后进出宿舍者应作严格登记,宿管人员定期将名单报送宿舍管理领导小组。
三、卫生管理
1、宿舍的公共区域由学生宿舍服务员负责打扫;寝室由学生负责打扫。
2、宿管人员坚持环境区域、过道、楼梯、盥洗间、厕所每一天打扫两次,冲洗一次的制度。并随时持续阴沟畅通,做到地面无垃圾、无堆积物,墙面无蜘蛛网。每月用除垢剂定时清洁盥洗间、厕所,持续盥洗间、厕所的清洁状态。
3、学生寝室坚持每日轮流值日清扫卫生的制度。做到室内地面干净,墙壁、屋顶无蜘蛛网,桌面整洁、东西摆放整齐。
4、宿舍领导小组每周五定期检查一次,学生宿舍每月检查两次。每月评比一次,检查、评比结果纳入“礼貌寝室”的评比活动中,并专栏公布。
全体同学都务必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团结同学服从管理与教育,用心支持和维护宿舍的纪律秩序、治安消防、清洁卫生。维护自身利益,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铁路管理制度 第1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管理制度 第14篇
一、值班员及红外线检车员
1、交班值班员要向接班人员通报一班设备运转及HMIS输入情况、并将现场的停留列车及故障车情况及时告之接班人员。接班人员要与车站核对现场故障车情况并与检调联系。
2、交接班点遇有车站通知列车进站需技检作业,接班人员应认真执行“三三九”制度,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接车,不得延误预报时间导致出动晚。
3、接班后,认真阅读各级调度命令并遵照执行,按要求做好传达和落实。
4、应按规定操作HMIS子系统,及时核对和输入有关数据,并按时上传。
5、随时监控安全防护信号状态,检查设备是否性能良好,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确认故障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通知车间干部,同时做好记录。
6、交班时,红外线检车员应与接班人员共同确认红外线复示设备的性能良好,并应详细交清一班运行状态,有无自检错误的提示,有无异常波形和板环温问题。
7、交接班过程中双方均不得离岗,要认真坚持行车指挥17条相关各项规定。
8、交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持工具材料备品整洁。
二、空压司机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与交班人共同做交接班检查。检查内容:工具备品是否齐全良好,循环水泵运转是否正常;
空压机各部状态是否良好;
各种仪表是否完好,准确无误;
各管道有无跑冒滴漏;
排污管是否冻结(冬季),室外卫生是否整洁。
2、接班人员未上岗,交班人员不得下班。交接班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解决,并做好记录。
三、锅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与交班人共同做交接班检查。检查内容:检查锅炉体有无开焊现象;
引风机调位是否正常,引风机、鼓风机技术状态是否良好,检查出渣机减速器各部螺丝是否松动,调位是否正常,有无漏油,出渣机是否缺开尾,除尘器前落灰箱是否有灰,检查水泵各部螺丝有无松动。填实油浸的石灰绳,不得有有油滴水现象。检查止回阀有无回水现象。检查水位表水位应在上下水位线中间,水位线清晰,无漏气漏水,压力表旋塞转动是否灵活,表针有无跳动,安全阀有无漏气,动作是否灵活,铅封是否良好,排污阀有无泄漏滴水,动作是否灵活,检查各部阀门管路动作是否良好,有无泄漏。
2、启炉前查看电压表、电流表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启炉先关闭引风、鼓风调节风门,先开引风,后开鼓风,检查风机是否有碰撞摩擦声,电机是否有异音。先开出渣机,后开炉排减速机,检查转动是否良好,有无异音,检查煤层厚度应在80—100毫米,煤含水应手抓成团,松开煤也应散开。炉膛内火应距煤闸板200毫米,严禁烧煤闸板,运行中有异音异味应立即停炉。
3、停炉时应先关鼓风机,再关引风,交班时煤上足,煤斗、炉排、煤层正常,水位正常,出渣机前落灰箱除尘器应无灰,工作间、锅炉房无烟、无积水。
四、检车员交接班制度
1、列检主任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交班会、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点名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点名时作到动作迅速,列队整齐,精神集中,由主任、书记传达上级命令及当班注意事项。
3、列检职工按分工交接材料、配件、工具、设备、安全防护信号及站内故障车辆。
4、检查手动安全牌脱轨器作用是否良好,红灯是否明亮,红旗是否鲜明,风表检测是否到期,作用是否良好。
5、保持室内清洁,表面无尘土。取暖炉不得熄灭,水位符合要求。
五、工长(安全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包括点温计、对讲机等现场使用的工具备品,确认技术状态良好;
2、对交接班时间进站的列车应详细交接故障处理情况,高温车、最大值的现场鉴定情况以及一班来的有关工作情况。
六、值班干部的交接班制度
1、接班前应深入值班室,向值班员了解上班安全和运输工作组织情况及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调度命令和其他相关要求;
2、向上班值班干部了解一班安全和运输工作情况,写好交接班记录。
铁路管理制度 第15篇
一、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做好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1、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规程;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应熟悉的安全技术资料或规定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由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要有编制、有审核、有审批。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由公司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或补充,由编制和审批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施工。
铁路管理制度 第16篇
一、食堂管理员岗位职责
1、对员工食堂全面负责,保证员工食堂正常运转。
2、执行《食品卫生法》,落实《员工食堂管理制度》,增强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观念,要求食堂人员搞好各环节卫生管理工作,并认真检查和督导。
3、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进货渠道,确保食品在进货、贮藏、烹制、分发等名环节符合《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控制各类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
4、做好食物采购、进出验收、财务登记等工作,要求物美价廉、帐目清楚。
5、负责对厨师班长和后厨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奖惩工作。
6、结合食堂伙食管理委员会耐心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食堂工作,努力做到职工满意。
8、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9、随时对食堂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并定期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
二、厨师班长岗位职责
1、在食堂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后厨日常管理工作。
2、认真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要认真组织、领导后厨人员,负责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员工的内在潜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并妥善处理后厨的各项工作。
3、负责制定后厨生产运行程序和工作程序,根据后厨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特长,决定各岗位的安排和调动工作。
4、定期对物品进行点检,准确掌握原材料库存量、日用量和库存产品质量,适时填写采购计划,满足加工需要;
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及时处理,坚决防止原料变质和浪费。
5、以周为单位对菜谱进行设计,要求搭配合理,营养健康。
6、带领后厨全体人员提高烹饪技术,不断改进菜肴质量,讲究菜品的色、香、味,做到质优、量足、物美,价格合理。
7、定期对设备清洗和检查,如有异常,第一时间报修,以免影响正常营业或造成公司损失,作业过程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燃油。
8、做好食堂后厨、餐饮区的卫生清洁工作,落实卫生责任到人,并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正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提高食堂的整体卫生水平。
9、认真遵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按食品卫生要求和食品加工流程操作,作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杜绝“病从口入”的现象。
10、服从食堂管理员领导,认真做好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厨师岗位职责
1、按照厨房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厨师班长分配的"冷荤、热菜或面点、主食的准备、加工和烹调工作,每日按时开员工餐,保证食品质量。
2、在厨师班长的带领下,提高烹饪技术,不断改进菜肴质量。
3、根据划分的责任区域,搞好厨房清洁卫生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厨房卫生标准。并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正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提高食堂的整体卫生水平。
4、服从厨师班长调动,合理使用厨房灶具、设备,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做好运行中的各项工作。
5、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点心师职责
1、严格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严格按照食堂规定,确保早点各种品种,数量,质量。
2、品种质量要求色纯正,形状大小均匀,分量适当,稀饭干稠适当,馅心制作口味好,成品符合卫生要求。
3、动脑筋、想办法、变花样,增加点心花色品种,不断满足就餐者的需求。
4、安全使用机械,严格操作规程,以免发生事故。
5、督促班组成员搞好个人卫生,积极落实卫生岗位责任制,保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五、厨工岗位职责
1、负责荤素菜的加工领料。
2、负责食品的细加工,剔肉除骨,分档加工、切配,要求刀功整齐、利落,大小、长短、厚薄、粗细均匀,选配适当,节约原料,做到物尽其用。
3、搞好砧墩、案板、地面的卫生和刀砧洁净与保养工作,本工段的灭蝇防蝇工作管理好机械设备。
4、讲究卫生,保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5、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端正服务态度,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六、餐厅服务员工作职责
1、礼貌、行动合乎情理。
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
3、工作守时,有时间观念;
4、服从管理,绝对听从餐厅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5、按实际营业需要做好餐前准备工作,摆好台面其他用具.
6、做好餐具的保洁工作,做好餐厅的卫生清理工作,并时常保持餐厅环境及各项用具之整洁,使其符合卫生规定标准.
7、对餐厅食物及饮品应有深切的了解,遵照餐厅的营业方针计划,按照规定的标准为顾客服务,做好服务工作.
8、盛情款待新旧顾客,满足顾客的合理需求及要求,热情主动为顾客点菜,并准确无误的把顾客所需要的食物、饮料送到顾客的台面上.
9、顾客离别后,应尽快清理顾客用过的餐具,并重新摆好台面.
10、遇到客人有意见或投诉时,如不能解决,应该立即报告给餐厅的管理人员
11、关心同事,乐于助人,具有合作、团体精神,为达到共同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12、与管理者、同事和宾客建立良好的关系,努力保持安全、有效、成功的服务,以更好的保持餐厅运转。
七、勤杂工洗碗岗位职责
1、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2、勤收餐具,保持桌面整洁。
3、餐厅每天三餐三次擦桌拖地,保持清洁整齐。
4、餐具碗筷实行四过关(一刷二洗三清四消毒)。
5、坚持蒸汽消毒制度,防止病菌传染或交叉感染。
6、爱护餐具机械,注意节约水电气等。
八、采购员岗位职责
1、根据食堂厨师班长开具的采购清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工作。
2、勤跑、勤问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精打细算,及时购进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新鲜疏菜。
3、食品采购人员定人、定责、定岗、每次、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等事项。当日采购的疏菜等物品及时配合保管员进行验收。
4、对采购账目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物品手续齐全,定期进行报账。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仓库保管人员按照进货、验收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验收登记,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和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要坚决清退,每次对每样食品的验收都要在采购登记记录上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姓名及日期。
2、对入库的产品整齐、有序、分类放臵,放臵物品挂食品标牌,并注明相应项目。
3、定期对存储的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定期对仓储间卫生进行整理和清扫,保持清洁、防潮,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及其他杂物。
5、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现金保管、物品采购资金的支付等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对各种凭证进行审核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款相符。
3、要妥善保管好帐册,凭据,定期将总帐,明细帐,出纳帐装定封存。
4、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流向、阶段收支情况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5、协助做好物品的盘点工作。
6、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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