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别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程序如下:(1)进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程序如下: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实施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结果
(3)指派家长,家长与作业部门联合检查家长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通报、通讯、救援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批准
(4)安全管理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全面复查后,可在工厂生产审核后进行作业。
第四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作业前,指定负责人对家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结构和相关介质等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事故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切实进行工作空间的技术处理,与工作点连接的管道、阀门应切割盲板,清理、蒸煮、更换设备,不得关闭阀门或水封代替盲板,盲板应标记
(3)进入带搅拌器等旋转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以取下电源保险丝,或者取下电源开关上锁等措施,加上警示牌,设置专家监控
(4)进入有限空间前半小时采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发现超标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5)抽样分析具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抽样分析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取代上述各项作业票,相关其他作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人员出入和救治疏散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起重机等运输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须经生产许可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需要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的照明电压不得小于36V。在潮湿和狭窄的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和电动工具应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业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1)操作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先制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的人员应安排轮流操作或休息
(12)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在有限空间通氧或富氧空气)
(13)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口罩,安全人员亲自监控,定期监控
(14)中毒、窒息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氧气呼吸机进入作业空间,至少留一人在外进行监护和联系。
(15)检查工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安全时,应及时撤离。如需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的作业审批手续
(16)作业完成后,经检测人员、家长和现场负责人联合检测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工具、垃圾后,可关闭设备孔。
第五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进行全面检查,采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全面执行,工具灯等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验收工作,打开设备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对设备内通风通风不良、容积小的设备,工作人员应间歇工作,不得强制连续工作。
第七条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根据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设置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作为应急救援使用,作业中严禁向外抛物,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按要求安装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口袋,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注册携带的工具、附件等,作业结束后应逐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渣、沉淀物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不得穿化纤布料。
第十一条操作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入内部操作时,必须重新办理操作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应联合检查设备容器内外,双方确认无问题,并签署操作票后关闭孔洞。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八条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完好。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
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如:锅炉、压力容器、除尘器、地沟、烟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箱罐类容器等)实施的检查、维修、施工等活动。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有限作业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第四条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一)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二)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三)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四)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单位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作业标准,每项作业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作业程序为:
(一)由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项目部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二)安全责任人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等情况;
(三)监护人员必须是车间级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项目责任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章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单位应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三)检查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第八条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基本情况和危险因素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九条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十条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第十一条进入有限空间前,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确认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作业中断30分钟,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送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第十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十五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有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第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二十条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第二十一条发生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严禁盲目施救,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第二十二条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
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作业完工后,经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撤离。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参与审查有限空间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
(二)审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三)监督、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应认真负责,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能力;
(二)确认作业者的安全培训及上岗资格,负责复核清点出入作业场所的人数;
(三)定时与作业防护人保持联络,监督气体定时检测;
(四)在作业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五)交叉作业时,应采取避免相互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气体检测人员职责
(一)熟悉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三)能科学分析有毒有害介质的产生原因;
(四)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七条作业防护人员职责
(一)具有熟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二)坚守岗位,在作业者作业期间,作业防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防护人员不能离岗,适时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命令,必要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按要求上报。
(三)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即令作业者撤离有限空间:
1.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
2.有限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情况;
3.作业防护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具;
(三)与作业防护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四)作业人员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向作业防护人报告或自行撤离有限空间并及时告知其他作业人员。
第七章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编制发布有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急器材的准备与管理等。
第八章改善环境,提升有限空间设施设备质量
第三十条对有限空间故障较多的设备设施要逐步改造,减少维修工作量和维修频次。
第三十一条改善作业环境,提升安全设备、设施水平。通过加设必要的通风装置,空气检测报警装置等,改善作业环境。
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一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对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演练。
第三章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
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可靠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始终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
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应当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
(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
(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
(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
(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限值等不适宜继续作业的情形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撤离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组织救援。
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危险因素辨识及管控、作业方案、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演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执法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参照作业人员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有限空间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四)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二)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
(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四)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的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公布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目录,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有限空间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5篇
安全管理制度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作业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管理台账
存在有限空间的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定义,辨识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有限空间,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的.事故及后果、防护要求,作业主体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安全警示
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以提醒人员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安全专项培训
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单位应妥善保存培训相关材料。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础知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装备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作业单位应配置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发现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应急预案及演练
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包管理
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作业,应将作业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实施。
发包单位对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作业方案、内部审批手续等事宜进行审批,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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