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1 第一条为保障省*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山东省*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1
第一条 为保障省*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大会和地方各级*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山东省*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省*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省*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及时向省*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省*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办公厅说明情况,属于省人民*职责范围的,由省人民*办公厅负责协调,其他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第十一条 在省*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大会*团报告。
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山东省*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3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属于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属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当做到当面答复。根据代表的要求,也可以既当面答复,又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会办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书面答复时,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报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办公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及时寄送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反馈意见印发有关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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