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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菁选2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2-02 10:48:03 来源:网友投稿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办公大楼防火防盗、安全值班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局机关办公大楼防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菁选2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菁选2篇(精选文档)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办公大楼防火防盗、安全值班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局机关办公大楼防火防盗安全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科室共同负责,局机关各科室主要领导是本部门防火防盗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用电安全意识,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办公室内电源线路,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下班后要关闭电灯、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空调等用电设备,切断办公室电源。发现电器设备或线路故障,要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

  三、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发现办公大楼有异味或不明气体烟雾,要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并通知办公室。

  四、加强用电管理,局办公室不定期巡查各办公室用电情况,发现违规用电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确保完善完好。不得在楼梯、过道和疏散通道(尤其是消防栓及灭火器材前)堆放杂物,随时保持应急通道通畅。

  五、加强机关治安防范,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做到人走门关窗闭。涉密文件按相关保密制度管理,现金按财务制度管理,个人财物自行负责。

  六、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来人来访登记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时间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进行调班并向办公室备案,不得漏岗。

  七、严格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用电事故、引发火灾,导致国家财物损毁、文件丢失或其他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无事故。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2

  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消防事故,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以及消防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全天候监护、待命状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有防盗需要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置防烟、封闭楼梯的建筑物,必须确保防烟前室门和楼梯间门处于正常关闭状态,且不得上锁。

  三、禁止在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已经安装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住宅建筑物安装防盗网的,必须预留紧急逃生出口。

  四、禁止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凡有本行为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予以纠正。

  五、禁止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仓库,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六、禁止将托儿所、幼儿园、娱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物第四层(含四层)以上楼层,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七、设置在建筑物二层至四层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等场所,应当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门、高层厂房的.楼梯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门或者双向弹簧门。

  八、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小餐厅等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或者简易水喷淋系统。

  九、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疏于监管或者监管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所在地*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或者*、*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举报。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相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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