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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1-08 16:06:02 来源:网友投稿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三条各县(区)在本县(区)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时相对集中的地点,选定1-2所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认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篇【优秀范文】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三条 各县(区)在本县(区)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时相对集中的地点,选定1-2所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认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确定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就医;有利于外出务工参合农民补偿;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受益水*。

  第五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标准。

  第六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当地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与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口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考察确定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定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疗费用给付、审核与控制、争议处理等。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项目时,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向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通报,由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九条 经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县(区)农民公布。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察确定。完善与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确保畅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就地就医。

  第二十四条 核对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名单,验明身份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传送的外出务工农民就医补偿资料,及时审核,办理补偿资金划拨。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服务合同书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外出务工参合对象医疗费用进行严格检查和审核,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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