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其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会议议程,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市、州*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五)部分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我省的部分*代表和部分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省人民*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省*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组*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也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案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采取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一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和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全文公布。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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