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12篇)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高检发释字〔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9〕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五)其他检察建议。
第六条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第七条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第十二条对执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第十三条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第十四条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六)现场走访、查验;(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
施。第十五条检察官一般应当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
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结。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
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
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存档。
第十六条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第十八条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
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
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第二十条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第二十九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解决检察建议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篇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县综治委:今年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
常委会监督和县政府支持下,根据年初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禁毒工作责任书,仔细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及三级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实施素养工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贯穿于各项检察业务之中,主动主动参加和开展综合治理,以严打促安定,预防求安定,化解保安定,较好地完成了责任书工作目标,取得了肯定成效。现将状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综治工作领导,明确责任制定目标。依据我院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综治工作、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院党组特地召开会议,专题探讨支配今年综治工作,结合院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状况,刚好调整充溢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到位。把综治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相结合,任务分解,工作量化,动态管理,实绩上墙。与各科室签订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把综治工作任务详细化,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干警头上,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制定严格、周密、细致的考核细则,每季度进行全面考核。常常分析探讨综治工作,刚好检查落实。确保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新突破,批捕起诉精确无差错,干警无违法违纪。并将考核结果上墙公开展示,争先创优,褒优促差,使各项检察业务
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有效保证了综治工作的顺当开展。
二、主动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保持醒悟的头脑,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亲密协作,仔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持严打不放松。特殊是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全院干警仔细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心的部署上来,在上级院和县委统一领导、部署下,以战斗姿态主动投入“严打”整治斗争。院党组多次召开严打斗争会议分析探讨详细工作,成立了“严打”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严打”措施,对重点案件检察长亲自办理,带头攻坚,限期挂牌督办。办案人员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保质量的“三定一保”责任制。调整充溢批捕、起诉部门办案力气,办案人员不分节假日加班加点办案,加快进度,做到一般案件在三日内、疑难困难案件在五日内做出批捕确定,审查起诉案件一般案件在十日内、疑难案件在十五日内起诉法院。建立与公安、法院联系日制度,主管检察长与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三日一碰头,刚好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捕、起诉科长与刑庭庭长、刑警队长一日一碰头,互通信息,探讨解决办案中的详细问题,公检法并肩作战,形成严打合力。本院内部从领导精力、人员支配、后勤保障等方面赐予倾斜,做到开会探讨、经费保证、派用车辆、人员调配四个优先。同时不间断开展严打斗争宣扬,除主动参与全县的三次严打公捕公判大会,从人力、车辆方面保证,全方位开展宣扬。还把职能科室的特地工作与群众路途结合起来,每周星期六、日,批捕、
起诉科干警深化到乡镇、县城人流密集区进行严打、法制宣扬,依靠群众同犯罪分子斗争。共出动宣扬车辆13辆(次),散发宣扬材料XX多份,形成了强大的严打声势,严打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10月,本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45件1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7件97人(追加逮捕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5件67人,分别占受理数的55.5%、59.8%。不批准逮捕8件15人。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20件(次)。受理的案件中,列入严打重点范围的案件22件54人,分别占受理数的48.8%、48.2%。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各类刑事案件35件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8件68人,不批准逮捕7件11人。
1--10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49件93人,经审查起诉法院37件73人,上报分院2件4人,正在办理的10件16人,法院已开庭审理34件60人,判决有罪34件58人。“严打”整治期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0件72人,其中重点案件14件27人。
三、仔细开展基层创安活动,努力排查冲突纠纷。根据县上创安活动建实网络、用好干部、保障经费、做细工作、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努力构建打控防一体化体系的要求,在巩固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小区创安工作、治安管理、创建无毒社区的保晕以毫斓剂蛋锓觥按窗病惫ぷ鞯?x镇和xx乡,抽出时间,倾力支持,多次前往或派人驻点,参加乡镇创安工作的探讨、支配,协调解决困难,实地指导
检查,突出两乡镇综治网络建设。开展村、乡镇单位治保调解组织摸底调查,补充调整有关人员,落实责任制,层层把关。深化开展“十户联防”等活动,突出打控防一体化建设,做好村规民约等一系列创安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及上墙,明确责任义务,严格照章执行。经检查xx、xx两乡镇综治机构健全,人员均已配齐到位,办公地点、办公设施落实确定,图表上墙,制度完备,软硬件各方面均达到了县上的要求,创安工作进展顺当。
四、打防并举,以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促安定保稳定充分发挥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仔细查处群众反映剧烈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主动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打防结合推动反~斗争深化开展。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刚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告急案件,做好冲突排查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化解、疏导社会冲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化检务公开,召开民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全力做好检察工作促安定、保稳定。一是深化开展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反~斗争深化开展。根据中心反~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广辟案源,主动初查,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实力,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有影响、反映剧烈的案件。1--10月份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2件(其中自行发觉3件,县委、人大交办5件,群众举报4件),
篇三: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四个必须五个战略决策
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自觉融入、落在检察履职监督办案全过程。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新时代,公平正义更为人民群众所期待、珍视!检察履职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司法公正有机统一。深化辩证履职意识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是启动法定纠错程序,提醒、促进办案机关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监督与被监督使命、目标没有不同,赢则共赢,败则同损!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促进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没有网络安靖就没有线下平安!最高检专设惩治网络犯罪指导组,切实加强重大司法政策、法律适用研究,促进健全网络综合治理。要依法惩治和预防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促进科技强国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检察保护力度。最高检专门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贯彻综合保护指导思想。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从严把握刑事追诉标准,切防把一般违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作犯罪处理。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当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依法可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必须承诺并践
行可管控的整改措施。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坚决消灭
存量、遏制增量。对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会同司法
行政机关研究,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加强检察国际交流和司法合作,在双边多边检察合作中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发展利益。推动完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司法协作机制,善于运用国际规则服务企业“走出去”,维护重点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
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加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建设全面推开“河长(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要把食品药品两个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持续抓紧抓实抓出实效!探索践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要持续关注、一抓到底,司法救助要做到市、县检察院全覆盖,同时促推民政、社会救助。“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要没完没了督查落实,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该严的必须严,该宽的宽到位,重在转化。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
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制约力度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常态化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完善审前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监督机制,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严防“纸面服刑”。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双向衔接。最高检正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总结行刑衔接办案难点和突出问题,就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共同促推依法行政落实。要更加注重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依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善监检衔接机制。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职责,会同监察机关、人民法院,规范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挤压、不给腐败分子法外逍遥空间。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要着力于提升质量、强化效果,确保规范适用。检察建议直接促进社会治理,要坚持问题找准、建议可行、积极有效!通过圆桌会议、携手共建、争取党委领导、人大支持等举措,努力把每一个检察建议都做到刚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就是落实!及时回复必须兑现,这是向党和人民
作出的检察承诺!检察长要通过直接办案,督导抓好落实,切实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公开听证,各级、每个院、各业务条线都应结合办案实际,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把监督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就是监督办案的高质量、高水平。监督办案高质量、高水平,说到底是事实证据认定精准、法律政策运用得当。二、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带头阅卷、带头上讲台。用好“检答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资源。三、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重在基层、难在基层。夯实基层必须加强上级院自身建设。四、把融为一体的政治和业务建设抓实,大力选树、宣传、学习检察英模,树立身边的榜样;把“关键少数”抓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在“关键少数”;把全面从严治党治检抓实,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有效监督抓实,坚持监督、问责同发力。五、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每一起案件都要努力办到极致。发挥好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倒逼检察官素质提升。六、改革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要脚踏实地,要勇于
创新,要深化理论研究。新发展阶段、开启新的征程,需要持续通过改革破难题、开新局。
七、科技创新与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是大趋势。智慧检务建设要有更高目标——引领、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更加贴近基层检察办案,切实遵循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原则,让一线检察人员有切切实实的获得感。
篇四: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思考与政策建议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途径。它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律权限的新领域,拓展检察建议理论的新延伸,构建完善以一般监督理论为支撑的检察建议体系,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班级检察建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纠正、整顿、预防和引领作用。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政策建议
引言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需要消除违法犯罪隐患、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堵塞管理监督漏洞等情形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专业建议。
1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新阶段的现实积弊
1.1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理念认识有偏差
总体来说,在司法办案中积极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尚未形成新常态,其原因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理念认识有偏差密切相关。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发挥不充分归结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有的认为办理诉讼案件才是“硬任务”,把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当作“软指标,是副产品”等,导致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重心没有从制度供给及时转向产品供给。
1.2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产品优质标准不明晰
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做成优质产品,不仅应当成为理念共识,同时需要固化标准,使之落地落实。但从目前来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供给标准不够明晰。社
会治理检察建议如何才算优质?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探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一号至六号检察建议,以及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发布的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都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供了模板,但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习了解还不够,更缺乏系统梳理,指导实践效果没有充分实现。
1.3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模式未确立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订出台之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一般是按照具体事项办理,实行案件化办理尚处在摸索阶段。《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订出台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正式走向实操,遗憾的是,实践中办事模式为主的工作惯性并未得到根本扭转。结合执法办案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针对监管失责、监管不力或未尽注意事项等情形,单纯按事项办理,容易出现制发不规范、效力难保障、滥发乱发等问题。目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究竟是以办案模式为主,还是与办事模式为主,也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
2改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2.1更新理念,强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自身质量
“如果是我们发出的建议质量不高,人家有理由不采纳,我们要总结纠正。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把所谓没有硬性要求的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检察建议要想获得“高硬度”,其基础是高质量。检察建议要想得到认可,内容必须规范、客观、人性、合理。提出的问题应指向精准、释法说理透彻、对策建议可行。用好调查核实权,规范调查程序,通过现场查看、走访询问、调阅书证等方式,严把检察建议事实关和证据关。规范检察建议办案机制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制发审批制度,避免随意制发。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评选优秀检察建议案例,引导办案人向优秀看齐。完善检察机关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证做出的判断客观、准确。建议修改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增加检察官个人署名,提高办案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促使办案人更加审慎对待检察建议工作。
2.2从立法层面确认其监督地位、保障其效力
检察权有着鲜明的法律依据、严格的权力边界。诉讼类、监督类检察建议所依托的是三大诉讼法,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没有法律赋权。立法欠缺导致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法律位阶不高,执行力不足,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难以得到保障。对此,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确立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性质、地位,设置司法实践中被建议单位不予回应以及回复不整改的救济程序,保障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法律效果的强制性。按照工作要求,检察建议达到刚性,一方面需要规范制发、送达、督促落实,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另一方面需要以立法形式给予其法律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成为以立法形式授权于检察机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具备国家权力的一般特征,并明确其权力边界,保障其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发主体看,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其次,从权力来源看,检察建议依据检察权而提出,具有权力要素;最后,应设置相应救济程序,保障检察建议的实施。为此,应当通过加强立法推动政府规章制度建设,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以立法确立检察建议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2.3做实检察建议效果导向提升监督效果的“刚性”
(1)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执行力度。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建议,但在实践层面仍需要更加具体细化的实施细则予以加持。正如,目前大多数地区推行的将检察建议纳入地方考评体系予以保障,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尝试。检察机关可以将此中尝试进行扩展,从地方性法律逐渐渗透入单位或行业的相关规定,甚至可以通过积累和改善,将检察建议效力,融入部门法及规章体系之中,提升检察建议执行力度。(2)以公开的形式提升落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综。合效果。以“公开促公正”,探索建立公开建议回复、及时信息通报等常态化机制。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的覆盖面,做到应宣告送达的全部宣告送达,同时宣告送达的时候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发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媒体代表等与被建议单位共同参加,提升被检察建议单位的重视和认可度。另一方面,及时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对外公布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情况,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并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表扬,不及时回复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以定期汇报的方式向被建议单位同级政府、人大反馈,强化对被建议单位的监督制约。同时尝试建立同级党委、
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信息共享平台,保证重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报及时有效,督促被建议单位自觉有效落实检察建议成为常态。(3)坚持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定期回访促进自身。完善。对于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要安排专人定期通过电话联络、赴实地考察等方式考察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对于重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与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必要时可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回访,通过检察机关建立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效沟通,及时发现检察建议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在定期回访的同时,可以依托专业机构、采取特定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检察建议成效进行客观评估,以此找准检察建议的发力点和着力点,推动检察建议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结语
提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领导,对于重大检察建议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落实效果,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专职委员现场宣告送达,适合公开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促进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接受和采纳,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学林.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检察官,2021(06):37-39.
[2]张志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02):96-103.
篇五: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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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县综治委:今年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县政府支持下,按照年初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禁毒工作责任书,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及三级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实施素质工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贯穿于各项检察业务之中,积极主动参与和开展综合治理,以严打促安定,预防求安定,化解保安定,较好地完成了责任书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综治工作领导,明确责任制定目标。根据我院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综治工作、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安排今年综治工作,结合院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到位。把综治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相结合,任务分解,工作量化,动态管理,实绩上墙。与各科室签订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把综治工作任务具体化,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干警头上,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制定严格、周密、细致的考核细则,每季度进行全面考核。经常分析研究综治工作,及时检查落实。确保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新突破,批捕起诉准确无差错,干警无违法违纪。并将考核结果上墙公开展示,争先创优,褒优促差,使各项检察业务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有效保证了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保持清醒的头脑,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持严打不放松。特别是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上来,在上级院和县委统一领导、部署下,以战斗姿态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院党组多次召开严打斗争会议分析研究具体工作,成立了“严打”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严打”措施,对重点案件检察长亲自办理,带头攻坚,限期挂牌督办。办案人员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保质量的“三定一保”责任制。调整充实批捕、起诉部门办案力量,办案人员不分节假日加班加点办案,加快进度,做到一般案件在三日内、疑难复杂案件在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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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做出批捕决定,审查起诉案件一般案件在十日内、疑难案件在十五日内起诉法院。建立与公安、法院联系日制度,主管检察长与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三日一碰头,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捕、起诉科长与刑庭庭长、刑警队长一日一碰头,互通信息,研究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公检法并肩作战,形成严打合力。本院内部从领导精力、人员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开会研究、经费保证、派用车辆、人员调配四个优先。同时不间断开展严打斗争宣传,除积极参加全县的三次严打公捕公判大会,从人力、车辆方面保证,全方位开展宣传。还把职能科室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每周星期六、日,批捕、起诉科干警深入到乡镇、县城人流密集区进行严打、法制宣传,依靠群众同犯罪分子斗争。共出动宣传车辆13辆(次),散发宣传材料2019多份,形成了强大的严打声势,严打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10月,本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45件1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7件97人(追加逮捕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5件67人,分别占受理数的55.5%、59.8%。不批准逮捕8件15人。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20件(次)。受理的案件中,列入严打重点范围的案件22件54人,分别占受理数的48.8%、48.2%。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各类刑事案件35件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8件68人,不批准逮捕7件11人。1--10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49件93人,经审查起诉法院37件73人,上报分院2件4人,正在办理的10件16人,法院已开庭审理34件60人,判决有罪34件58人。“严打”整治期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0件72人,其中重点案件14件27人。三、认真开展基层创安活动,努力排查矛盾纠纷。按照县上创安活动建实网络、用好干部、保障经费、做细工作、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努力构建打控防一体化体系的要求,在巩固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小区创安工作、治安管理、创建无毒社区的保晕以毫斓剂蛋锓觥按窗病惫ぷ鞯?*镇和**乡,抽出时间,倾力支持,多次前往或派人驻点,参与乡镇创安工作的研究、安排,协调解决困难,实地指导检查,突出两乡镇综治网络建设。开展村、乡镇单位治保调解组织摸底调查,补充调整有关人员,落实责任制,层层把关。深入开展“十户联防”等活动,突出打控防一体化建设,做好村规民约等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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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创安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及上墙,明确责任义务,严格照章执行。经检查**、**两乡镇综治机构健全,人员均已配齐到位,办公地点、办公设施落实确定,图表上墙,制度完备,软硬件各方面均达到了县上的要求,创安工作进展顺利。四、打防并举,以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促安定保稳定充分发挥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打防结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告急案件,做好矛盾排查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化解、疏导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化检务公开,召开民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全力做好检察工作促安定、保稳定。一是深入开展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按照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广辟案源,积极初查,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有影响、反映强烈的案件。1--10月份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2件(其中自行发现3件,县委、人大交办5件,群众举报4件),初查12件,经初查不予立案8件,现正在初查的2件,依法立案查处挪用公款2件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1--10月共受理渎职案件线索6件,初查6件(其中非法拘禁4件,其他2件)。在积极查办案件的同时,坚持打防并举,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探索遏制贪污腐败的新机制、新途径和新办法。各业务科室,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业、进课堂,以案释法,发检察建议,加强监督,堵塞管理漏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学法守法的自学性,积极构筑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采取积极措施,与各金融部门联手,成立县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月份反贪局干警在人寿保险公司上法制课,听讲人员达40多人。6月份举报宣传周,采取多种形式,在县城、六坝、永固等乡镇设点流动宣传,深入金融系统、工商局等单位举办法制讲座,召开座谈会,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好评,达到了宣传教育预防的目的。二是大力加强诉讼监督,积极推动公正执法。今年以来,我院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
篇六: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王钦杰孙吉祥刘舒媛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10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如何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面对的重大课题。聊城市检察机关着眼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把“白云热线”实践经验与全方位妥善解决群众诉求相结合,通过拓宽受理渠道,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协调联动,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解纷机制,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关键词:白云热线多元解纷信访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聊城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及群众最关心关切的问题,不断丰富“白云热线”内涵,深入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径。
一、独具白云热线特点的多元解纷机制
1998年,山东省聊城市检察官白云当选“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后,群众有了法律难题,来到检察机关向白云检察官求助是第一选择。2003年11月8日,以白云检察官名字命名的“白云热线”应运而生,通过集中处理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的需求。开通17年来,“白云热线”坚持丰富热线工作内涵、拓展热线工作外延,通过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解纷机制,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拓宽渠道,让诉求表达更方便快捷
当前,各信访部门之间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群众权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多头信访”问题时有发生,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势在必行。“白云热线”通过创新受理方式,拓宽受理渠道,让群众诉求表达更加方便快捷。
1.一个窗口对外汇民意。聊城市两级检察机关实现“白云热线”与12309检察服务热线并线管理、深度融合,高标准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建设,并推广运用12309中国检察网受理平台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打造“信、访、网、电、视频”全方位立体式受理平台,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依托“信访信息系统2.0”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信访事项实现实时动态管理、跟踪督办。对于群众诉求,“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对于三个月内无法办结的案件,一个月回复一次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一个平台服务听民声。2020年,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把全市主要民意表达渠道进行整合,有效解决了投诉多门、政出多门的问题。“白云热线”主动对接12345市民热线,于2020年3月份建成市民热线承办平台,构建起检察机关与市民热线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仅2020年4-8月份,就收到移送事项12660件,均按照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移送至内设业务部门审查处理,为群众提供诉求解决渠道的同时,拓宽了检察机关监督线索来源。
3.五个延伸解民忧。“白云热线”不断拓展服务民生领域,延伸服务触角。向基层延伸,发挥下访巡访、带案下访机制作用,积极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向社区延伸,建立“流动服务热线”,组织检察人员进村入户,送法上门,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向企业延伸,建立与重点企业经常性联系制度,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向学校延伸,以未成年法治教育基地为依托,深入开展“法律宣传进校园”、法治课堂等活动,推进“和谐校园、安全校园”建设;通过向监管场所延伸,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让检察环节矛盾化解更有力
近年来,“白云热线”立足检察职能定位,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服务。
1.建立信访处置“四联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建立“包案联责、化解联处、风险联控、督导联动”的信访矛盾处置“四联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包案领导参与重点信访案件的处置建立院领导和承办部门“双包案”制度,根据级别管辖和案件性质采取联合约访机制,以涉检信访评估为必经办案程序建立业务部门风险联动同步预警机制,建立部门间、上下级院之间的转办、交办、督办、回复工作机制等方式,切实解决实践中相互推诿、扯皮、程序空转现象,确保信访案件规范办理,有效提升矛盾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2.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白云热线”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开展救助必要性的审查。专门成立“扶贫就困”专业化办案团队,通过以“同级财政为基础、借力上级平台,以民政救助为补充”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建立起支付救助金为主,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亲情关爱、社会帮扶等为辅的“1+N”救助模式,并开通未成年人救助绿色通道,积极稳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19年以来,“白云热线”共开展国家司法救助379件,发放救助金289.045万元,有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实现事心双解。
3.强化法律监督職能,服务四大检察。按照《聊城市检察院关于建立监督办案同步审查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白云热线”工作实际,逐案梳理审查,将监督线索发现关口前移。主动服务生效裁判监督、诉讼违法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三轮驱动”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保障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有力开展。发挥热线五个延伸的优势,快速受理分流公益诉讼线索,协助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把群众最关心的作为检察机关最关注的,打造快速查处快速反馈的“绿色通道”。
(三)融入大局,让矛盾纠纷解决更多元
聊城市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当地信访维稳大格局,参与构建“权责清晰、系统有序、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充分借力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等解纷资源,综合施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矛盾纠纷。
1.依靠党委,加强内外联动。“白云热线”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支持,构建起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协调,政法各部门联动配合的信访维稳大格局。对于信访人到多个政法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案件,通过“政法委主导、多部门联动、现场合议解决”的联动机制,妥善协调化解:建立联合接访机制,共同研究,归口调处;建立联合会商机制,由政法委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化解责任;建立联合督导机制,由政法委会同政法各部门联合督导,确保化解稳控责任落到实处;建立终结案件的移交、退出机制,由当地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检察机关配合做好法律释明和政策解释工作。
2.检调对接,实现优势互补。“白云热线”充分整合优势资源,主动邀请律师评析信访案件、引导依法申诉。全市检察机关均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共有23家律师事务所的60名律师定期轮流入驻值班,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5件。2019年,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单点式”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增强调解工作实效。同时,依托“柳笛工作室”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组织和解的同时为有和解意愿的加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制定一对一检察帮教方案,尽可能减少对其生活的负面影响,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从而降低加害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为被害方做好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工作,尽最大努力修复受损社会关系。
3.公开听证,办案公开透明。聊城市检察机关将“白云热线”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阵地,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2020年5月,“白云热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开听证工作的意见》《案件公开听证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全部统一检察听证室建设,规范了听证员评议表、听证会纪律等配套文件,并明确了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听证程序、办理流程,充分保证公开听证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共召开检察听证会86场,由过去单纯的刑事申诉拓展为司法救助、拟不起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8个案件类型23类罪名,以强有力的举措推进阳光司法,让“公开成为办案常态”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
二、新时代背景下“白云热线”局限与不足
(一)诉求收集处理渠道需进一步畅通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監察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叠加推进,检察权运行体制和管理体制都进行了调整,转型期带来的信访冲击和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都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如何实
现横向上各个社会治理主体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纵向上解决层级过多、贯通不畅问题、打造扁平化治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民主参与需进一步拓宽
当前,部分社会矛盾是因为政府、司法机关行为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群众无法行使其知情权所导致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应不断探索如何强化公开理念,推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进一步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
(三)现代科技支撑尚需进一步加强
当前,信息不对称、民众诉求被滥用等已成为引发矛盾纠纷与社会风险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在利用信息资源、维护信息安全、舆情有效应对等方面能力不足,制约着参与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和效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参与社会治理动能,打造智能化治理新模式方面还有一定欠缺。
三、完善“白云热线”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群众利益诉求收集反馈机制
进一步规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建设,因地制宜设计功能区,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让群众随时随地体验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检察服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扶贫攻坚、破坏和影响生态文明等的举报、控告、申诉,建立快速受理、快速查处、快速反馈的“绿色通道”。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强研究,注意总结发现社会矛盾的新动态和新趋向,形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从而促进检察工作进一步完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增强人本理念,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依托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将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引入法律监督、化解矛盾工作中来,“以公开促公正”,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明确检调对接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综治、街道、社区的合作,主动对接非诉调解平台,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信息库,对各业务部门有和解需求的案件,由办案检察官引导当事人选择信任的调解引导员,自愿达成和解,促进矛盾源头化解。
(三)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
检察机关要建立参与搭建“社会治理数据平台”,积极建设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信访信息的共享机制,力争实现互联互通,实现社会治理由“经验决策”向“大数据决策”转
变。不断强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新技术的实践应用,把检察办案中的需求、经验与软件程序设计深度融合,通过科技应用打破部门间、系统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
篇七: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的法理省思
检察建议的法理省思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时代背景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适时的制发检察建议,在保障民生、化解矛盾,规范执法、促进公正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然而检察建议的概念、性质和定位在理论和实务界尚无定论,客观上也导致了检察系统外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滥用,应当取消;
检察系统内部却存在因检察建议无强制执行力,回复率不高,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为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的刚性适用的呼声不断增强。存在这么大的争议的关键原因就是对于检察建议是否有法律授权?什么是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特征是什么,它有何法律属性等诸多问题在理论上尚未理清和统一。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经历了曲折、顽强的发展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它作为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的方式在实践中兴起,随着“一般法律监督职能”事实上被取消而消灭,直至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检察建议才以预防犯罪综合治理为功能而恢复并大量运用。到如今检察建议拓展了法律监督功能,作为法定监督的手段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关于检察建议有无法律授权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无法律的授权,却以公权力大行其道”。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检察建议,的确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有效规制等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动摇检察建议作为法定权力的本质。
目前涉及检察建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有四类:一是概括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的原则性规
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3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予以奖励,该条规定虽只是列为奖励内容,但已从法律上承认了检察建议这一形式。二是确定性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规定“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不同情形予以规定。三是系统性的规范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使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判程序等方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对职务犯罪预防中如何使用检察建议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亦有关于制发检察建议的规定。四是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202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把检察建议定位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不完全统计,上海涉及检察建议的2部;
北京涉及检察建议的有4部;
江苏涉及检察建议的有8部。
综上,认为检察建议天生缺乏法理基础,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的看法有失偏颇。虽然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规范整体规范程度不高,相关规定有待完善,但检察建议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公权力,是检察机关作用于纠正违法、制裁违法、预防违法、宣传法治、维护法制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和有效载体。它不同于社会上一般单位对单位提出的建议,有相应的启动程序及法律后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检察建议的概念打开网络检索检察建议的概念,至少有十几种说法呈现在你面前,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一是语义说。
顾名思义,凡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都可以称之为检察建议。该定义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据各项法定职能所提出的建设性主张和意见均包含在内,只要形式上、书面上与建议有关都纳入检察建议的范畴。二是监督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发现妨碍法律正确实施但又尚未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因素,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要求其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三是延伸说。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权的派生物,是检察权的延伸和补充,属于一种辅助性质的职权。四是综合说。治理说以《检察大辞典》“检察建议”词条为代表,“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该定义将检察建议定位为法律监督和综合治理两项功能。
笔者认为要全面定义检察建议要着重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检察建议的规范依据,因为大量规范性文件已经给出了检察建议的大致范围;
二是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结合这两点,仅从字面、形式角度定义检察建议的“语义说”,范围过大,没有揭示出检察建议的本质,例如“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建议”、“量刑建议”虽从形式上、书面上与“建议”有关,但与检察建议规范性文件框定的检察建议范围相距甚远。“监督说”的观点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根本属性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理所应当具有法律监督的功能,将属于服务性职能的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类型的检察建议从检察建议中排除,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也难以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与检察建议
书区分开,所以不可取。“延展说”认为检察建议既不是检察职权,也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而是服务和辅助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目的的非诉讼检察活动方式。从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的论述中可知,检察建议权是法律赋予给检察机关的一项公权力,本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监督权。“延展说”与实践不符,不足取。
笔者同意“综合说”,即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和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三、检察建议的特征(一)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属性根据检察建议的定义,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无可厚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监督和柔性法律监督。强制性法律监督是指被监督单位按照监督权的内容遵照和执行,据此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其监督的形式和引发的强制性效力都有法律明文规定;
柔性的法律监督由法律概括地赋予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履行法律监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是一种柔性实施方式。检察建议正是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柔性监督的一种法律存在,这种法律监督属性明显区别于批捕权、起诉权、抗诉权等强制性法律监督,它属于相对弱势的公权力行使,在充分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提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自觉行动,对方依据自觉、自愿、自主决定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检察建议服务社会的属性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社会公共组织的形象而存在。不难看出,检察建议工作再度兴起,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参与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承担社会管理创新,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提供社会服务,柔性
法律监督的内容辅助于强制性法律监督发挥更大的效果,它不仅弥补了常规法律监督手段的不足,还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为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内容的综合性检察建议定位于法律监督和综合治理,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对法律遵循、实施、执行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对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以及建章立制中突出问题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它涵盖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依据检察建议职能的不同可将检察建议分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建议与履行综合治理职能的检察建议。其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建议又可以细分为履行侦查监督的检察建议、履行审判监督的检察建议、履行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
履行综合治理职能的检察建议可细分为一般犯罪预防的检察建议和职务犯罪预防的检察建议。
(四)执行的非强制性正如前文所论述,检察建议是作为柔性的法律监督形式而存在。所谓“建议”,就是“希望”对方做些什么和怎么去做,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被建议对象来说,并不具有必然的服从或接受的强制性,即使建议不被采纳,检察机关也不可能、也没必要诉诸法院以强制执行。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率并不高。
被建议单位是否予以回复主要看检察建议本身是否切中要害、有理有据,是否具有操作性强,以及办案人员是否做好了前期沟通工作;
反之,被建议单位就可能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者客气地回复一下了事。
当然,检察建议虽然没有“刚性”的效果,但是它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检察建议不同于一般单位的建议,它是检察机关建立在对社会当中的某些现象(一般是违法现象)进行评价分析的基础上,这种评
价本身就是对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和检察民主的推进,检察机关在与各类社会主体由于执法办案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更多地需要对话,而不是对抗;
需要合作,而不是斗争;
需要预防,而不是制裁。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作为非强制性的检察建议也应当得到更为广泛的,以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五)功能的辅助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但应当致力于实现法律监督多元价值的平衡,而且要努力实现法律监督价值与安全、和谐、效益等社会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其手段不能一味强调制约与制裁,而要通过不同性质的监督权力努力一种内外兼顾、制约与激励相容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柔性法律监督性质的检察建议与强制性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律监督职责的实现。首先,法律不能穷尽司法实践中需要的监督形式,难免会存在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典型的就是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比较苛刻,在原审判决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提起抗诉的条件时,检察建议经常被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的拓展方式,从而达到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
其次,检察建议的这种柔性的监督方式更容易被对方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强势手段带来的监督盲区,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篇八: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4.07•【文号】高检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高检发〔2001〕6号)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实践中“三个代表”的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原则、要求和两年内实现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这是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朱镕基总理就进
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重要讲话。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不仅对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政法工作的执法思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指明了方向,对做好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长远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把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战斗姿态投入这场斗争,全力以赴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
二、以“打黑除恶”为重点,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要突出“严打”整治的重点。全国重点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二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三是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要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什么问题突出就坚决解决什么,哪里问题严重就抓紧整治哪里。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进行打击。要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与“两个基本”原则结合起来,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应依法快批捕、快起诉,不纠缠细枝末节。加强批捕、起诉工作,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对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一定要依法快捕快诉。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要逐件梳理,集中力量抓紧审查,4月中旬批捕一批、起诉一
批,配合法院审判一批,在全国掀起“严打”的高潮。依法准确定性,保证对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凡是符合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的,都要以该罪批捕、起诉;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属共同犯罪的,要并案起诉;对涉嫌犯有数罪的,要按数罪处理,防止在检察环节影响打击力度。
对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对严重的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挂牌督办,有关省级检察院要落实责任人,保证做到快捕快诉。各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当地办案情况,挂牌督办一批案件。
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巩固和扩大“严打”成果。配合有关部门对治安混乱地区做好重点整治工作,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对群众检举、控告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线索,及时依法处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
三、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骗税等犯罪为重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方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要主动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对于有关部门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会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主动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查办“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要促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在切实抓好“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使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相互促进。
要注意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犯罪分子,彻底打掉“保护伞”。在“严打”斗争中,既要坚决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又要依法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隐藏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内部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分子,特别是参与、包庇、纵容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做到除恶务尽。
要依法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那些与制假售假、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经济犯罪相牵连的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要作为查办的重点。同时要重视查办特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要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依法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现象。对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注意防错防漏,发现遗漏罪犯或罪行的,应依法追捕、追诉。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发现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应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严防“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因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而导致的司法不公,严重影响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错误裁判,要作为抗诉的重点。
要坚持“稳、准、狠”,重事实、重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严格地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不放纵犯罪,不冤枉无辜。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形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合力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重大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全面收集、审查甄别、固定证据工作,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三是对执法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主动协商,形成共识,有的可联合作出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执法工作。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对犯罪分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无藏身之地,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
七、坚持从严治检查,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加强队伍建设,为“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严治
检,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采取果断措施,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钢铁队伍。
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为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以及参与、包庇、支持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必须严厉查处,并及时坚决地清除出检察机关;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袒护包庇,不查不处理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严肃办案纪律,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高检院的“九条卡死”规定。发现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现象的,要严加追究。
八、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当前全党全社会的大事。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这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经常向党委汇报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对有分歧的重大案件,依靠党委协调,统一各方认识。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检察院“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副检察长要全力抓,对这项工作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抓落实。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办案第一线,深入基层,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加强协调,及时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因工作不力,贻误战机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的责任。要积极争取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关于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重要指示,积极做好工作,抓好“严打”整治斗争专项经费、贫困地
区补助经费配套资金的落实。继续推进科技强检,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把技术装备、基金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政府的“十五”计划,逐步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工作。各地参加“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办理的重大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
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当前,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级领导要统筹安排,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其他,保证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为保障“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作出积极贡献。
2001年4月7日
篇九: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20检察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群众路线大教育涉法矛盾大化解社会治安大治理干警作风大整顿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推进平安菏泽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检察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群众路线大教育、涉法矛盾大化解、社会治安大治理、干警作风大整顿”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推进平安菏泽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以深入推进平安菏泽建设、法治菏泽建设为载体,以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进一步。查调研。充分运用各种多种渠道收集社会治安状况信息,深入进行分析研判,查摆出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区域分问题剖析原因、明确措施。三是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对影响经济发展、严重损害民生、容易激化矛盾的大案要案的监督,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注重监督手段的适当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四是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强化对流动人口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对社会舆论特别是涉检网络舆情的汇总分析研判和正确引导,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压缩负面信息的传播空间,掌握网络舆论引导主动权。三、方法步骤此次活动时间为4月底至8月初,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4月28日—5月3日)、深入动员,全面部署,制定活动方案,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意义,统一思想,严格落实此次活动的各项部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集中整治(5月4日—7月31日)对治安混乱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排序,归纳整理,组织干警从思想上、制度上、执法方式上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改正措施。(三)总结验收(8月1日—8月5日)本院将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对活动开展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总结,确保活动效果,迎接市政法委的检查验收。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检察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副检察长任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侦查监督科。本院要高度重视活动的开展,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敢抓敢管。
篇十: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02.201992.02.20
高检发办字[1992]8号治安管理
司法指导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机关
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高检发办字[1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发布一周年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决定,二月下旬至三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突出重点,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检察特色。要大力宣传“决定”的重要意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决定”的内容;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情况、取得的成果及今后工作安排。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更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宣传活动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声势。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力求丰富多彩、生活活泼、扎实见效。新闻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舆论工具,力争覆盖面广;社会宣传要重视
发挥宣传栏、橱窗、文艺演出、法制讲演、小型图片流动展览等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努力扩大宣传效果。三、要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把搞好这次专项宣传活动作为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说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抓紧实施,抓出成效。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在4月底以前向高检院报告。
1992年2月20
——结束——
篇十一: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P>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1.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中央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
施,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维护群众权益为根本,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为重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措施,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3.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融入格局。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合力。——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治安、文明执法、反对腐败等突出问题,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立足职能、推进法治。坚定不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超越检察职权,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围绕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立足职能积极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疏导等手段,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适应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理念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创新,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在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4.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坚决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依法打击走私、骗税、制假售假、操纵股市、非法集资、传销、金融诈骗等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5.突出查办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社会管理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关键岗位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破坏生态资源、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6.强化诉讼监督在督促和保障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抓住社会管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立案撤案、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意见、违法行为调查等手段,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和规范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促进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促进社会管理依法有序进行。
7.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对轻微犯罪“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等措施,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机制,探索建立批捕、起诉阶段为盲、聋、哑、未成年人等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严格依法把握宽严尺度,统筹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完善检察环节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群众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常性、根本性工作
8.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健全下访、巡访、联合接访制度,推行12309举报电话、民生检察服务热线、视频接访等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的措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窗口,推进集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等于一体的“阳光检务”信息平台建设,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
9.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专项监督工作机制,围绕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征收拆迁、企业改制、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公共服务管理、涉法涉诉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活动,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招工诈骗、强迫劳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恶意欠薪等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合法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10.健全参与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重大敏感案件和热点敏感问题分析研判,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每个环节。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注重法理情结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依法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11.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风险及时分析研判,加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按照“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风险评估责任。完善执法办案风险分析研判、分级评估和预警化解等制度,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12.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建立涉检信访排查清理常态化机制,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制度,推行涉检信访案件纠错机制。探索建立涉检信访救助基金制度,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13.健全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机制,
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定期联络机制,健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制度。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注重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收集社情民意,多元化、常态性地征求群众意见。完善检察机关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制度,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1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治安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针对师生的犯罪,维护校园及师生安全。15.促进完善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服务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区、企业建立帮教基地,促进涉嫌犯罪流动人员与本地涉嫌犯罪人员平等适用强制措施。1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17.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体系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监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参与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方面的规章制度,通过监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提升矫正效果。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控告和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18.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起诉和监禁。
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建立专人办案和分案起诉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探索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有条件地封存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制度。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加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19.积极参与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的服务管理。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其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针对信息网络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重要信息网络安全。推进检察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加大检察信息网络正面宣传力度。健全涉检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应对引导机制,妥善应对涉检重大舆情。
五、立足检察职能,拓展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途径20.不断深化犯罪预防。建立健全刑事犯罪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完善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结合执法办案,注重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向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科学决策的参考意见。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分析研究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社会管理领域和环节,综合运用预防咨询、预防调查、预防检察建议等措施,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结合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等刑事犯罪和查办商业等领域职务犯罪,推动检察机关与有关社会征信系统的联网对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建设,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源头治理。21.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向发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健全管理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建立健全检察建
议同步跟进机制,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对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对策建议。完善落实检察建议反馈、跟踪回访等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等作用。
2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与公安、监察、行政执法等机关的联席会议、案件咨询、重大案件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快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职务犯罪查处等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23.积极推动社会管理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提出加强社会管理的立法建议,促进形成完备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引导作用,依法促进公共道德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文化宣传,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结合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正确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促进形成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秩序的良好氛围。
24.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实施文化育检工程,进一步增强基层检察人员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筑牢参与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一线平台。切实强化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就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25.不断拓展服务基层的新途径。坚持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积极探索巡回检察,稳步推进派出检察室建设。建立健全与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人
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资源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更好融入政府主导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网络,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6.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研究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责任和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帮助解决基层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7.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素质能力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外部监督制约,依托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检察管理,提升检察工作效能,提升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28.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对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的预知、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水平。29.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大力加强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的教育培训,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定群众立场,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积极组织新进检察人员和年轻干警下基层锻炼,积累群众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专群结合的新途径新机制,更好地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篇十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P> 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思考作者:刘洋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6期
摘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近年得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在总体态势良好的情况下,需要正面直视工作中所暴露出的质量不高、程序不严、文书不当、对象不准、说理不足、措施不精、监督不全、督促不力等突出问题,理性认识导致上述问题的思想认识、协調统筹、配套机制等制约因素,并从转变理念、完善机制、融合双智、加强协同等方面入手,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继续做实做优做强。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调统筹规范性刚性
一、形势总体良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机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地方检察机关更多是基于个案办理和诉讼需要,制发再审、公益诉讼、纠正违法等检察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内部规范、工作氛围均有明显提升。其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将检察建议明确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职方式,并规定相关单位负有书面回复义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外部刚性得到显著强化;其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类型,理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范围;其三,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评选,通过正向评价指标,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疑难困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需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笔者通过审核文书、交流访谈、资料梳理,发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推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类案建议不够普遍,部分个案建议质效不高
相关通报数据显示,各省市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个案占绝大多数。个案与类案的数量差异,有其客观因素,因为检察官通常都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进而提出建议。但有两个迹象需要引起注意:其一,个案检察建议的制发数量存在周期性差异,不少基层院都是集中在临近目标考核的第三季度制发;其二,部分个案检察建议未达到预期效果,例如针对某
个事项,前后基于不同个案制发数份检察建议,但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后续形成类案建议,才得到被建议单位有效落实。
(二)调查核实不够细致,部分案件启动程序倒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制作发送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在拟制好检察建议书后才补充制作调查报告,或者将拟制的检察建议书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送审签,出现程序倒置。还有部分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的“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同于调查核实,没有切实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未进行走访查验就制发检察建议书。
(三)类型适用不够清晰,多类检察文书交叉混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并在其第12条对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进行了区分。但实践中仍有检察官出现文书适用错误,例如,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应当适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部分检察官按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制作发送;又如一些检察官未准确区分个案中的违法取证行为和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混淆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
(四)发送对象不够准确,工作层级职责权限失当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包括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在选取发送对象时存在一些困惑:其一,有些涉案人员没有具体所在单位,相关行业没有对应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无直接管理职责权限,例如一些新兴服务领域的零散中介人员、自由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处于“监管盲区”,难以找到适格监管主体作为建议对象;其二,在党政机构改革进程中,很多职能实际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有些检察官担心短期内向一个单位发送多份检察建议,易引发对方抵触情绪;其三,有些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普遍存在,基层行政单位缺乏有效治理能力和工作动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难以达到预期推动效果;其四,有些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检察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会有应该“一对一”向相关单位分别发送还是要“一对多”向各个单位同步建议的困惑。
(五)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法理情理论证缺乏力度
一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篇幅短、内容少,集中于指出问题、提出对策,对于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被建议单位为何需要完善监管、所提对策的法律依据,缺乏分析论证。此外,很多检察建议书完全没有提到检察机关为何需要、依何权限制发检察建议。一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
议工作存在误解,认为接受和回复检察建议,是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未认识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履职方式。
(六)建议措施不够精准,针对性可行性不强
部分检察建议书的建议措施偏“空洞化、口号化”,如建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却未点明具体的操作方法。被建议单位则简单回复“已组织学习、已加强教育”。还有些检察建议在表述时侧重检察办案立场,对其他单位提出“希望不要……”“建议禁止……”的建议,但其建议的“义务”有时缺乏法律依据,有强人所难之嫌,也违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
(七)制发程序不够规范,公开建议存在一定顾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前应当接受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制发之后还需及时进行备案。但有部分检察官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备案程序不了解不重视。有的承办人希望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替其撰写报告和文书,有的承办人则在已经征得检察长同意后再向研究室通报,研究室审核容易流于形式。检察建议制发、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一些承办人也未及时进行备案,导致本院和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缺乏及时充分了解。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会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標,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會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
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标,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