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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6篇)

时间:2022-11-19 13:36:01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6篇)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  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6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6篇)

篇一: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

  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三)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四)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

  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侵权责任法

  者和的网民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甚至有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强制审批制度,如果要经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涉嫌违法。

  (三)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四)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纵观我国7部有关网络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时,并没有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表述的文字几乎异曲同工。这些表述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

  1.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网络使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但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国家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同样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都指出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制约。从私法的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限制。

  2.必要性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政府对于人民而言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在网络社会亦是如此。政府不能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的限制言论自由,而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信息表达自由空间,并且最大限度地限制网络不法行为,在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推进自由的技术和限制自由的手段都应该用于人类自己谋取福利。限制手段的采取必须是必要的,必须是舍此不能达到控制效果的

  方法。在几种方式可供选择时,应该选择能达到消除侵害目的且对网络言论限制最小的方式。

  3.科学性原则。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一日千里,这就要求网络立法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例如,网络过滤技术在过滤暴力信息上的作用还有待证明,但它在过滤色情信息上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德国的《多元媒体法》就要求信息散布者以技术手段防止某类信息被青少年获得。美国等国家不仅依靠法律,而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言论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1.针对现阶段网络言论传播的特点,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对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加以规定。宪法层面,将公民的隐私权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刑事法律层面,增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秘密权行为的规范与制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考虑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将侵犯私人信息秘密、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事务自决等行为予以刑事法律规范。设立侵犯隐私权罪,对于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私侵

  权行为进行刑法惩戒,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很多委员提出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三)专门立法1.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被公认是规范网络秩序的最有效手段。为了让网络运营商和网民适应实名制,同时保护网民个人隐私,可以允许网民在身份验证通过后用网名发帖。迄今为止,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邮箱、论坛、博客甚至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这也使得韩国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从2009年开始,韩国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在实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的范围。我国未来网络实名制的道路如何设定,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也是法律控制体系中的重要部分,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并于次年3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加入该公约的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种种自律义务。倡导网络媒体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切实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

篇二: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

  2021网络安全法出台意义|网络安全法出台的意义

  近年来,网络安全成为影响全球经济安全运行、政治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际社会和各国都普遍在探索如何加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截止目前有70多个国家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不断的加大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奥巴马几乎每月都有涉及到网络安全的政策和法律出台。仅2021年一年,参众两院就提交了包括《网络犯罪》、《网络保护》、《网络安全保护》在内的近20部有关网络安全的立法。

  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限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和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

  很多国家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评估网络安全状况时,都明确指出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能力,因此都不愿意和中国政策对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国代表参与相关的规则制定。

  特别是在隐私保护、数据跨境和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等关键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领域,对中国一直或明或暗的排斥。如美欧发布了新的《隐私盾》协议,规定美欧之间加入协议的企业可以自由的传输数据。但这些国家却不愿意跟中国签署类似的数据跨境传输协议,认为中国没有法律保障,不能对数据进行严格保护。

  因此,中国的数据可以向外流通到美欧,但是很多在欧美经营的中国企业,却不能将相关的数据传回中国。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经验成本,同时也对我国的国家主权是一种损害。《网络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让我国能够有底气更主动、更积极的参与相应的国际规则制定。

  其次,出台《网络安全法》将会激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高网络安全保护的动力。与发达国家积极立法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相反,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挑战上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防御能力。

  我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发点和所要应对的问题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似,有共同的理解基础。《网络安全法》制定和颁布,为发展中国家探索网络安全治理做出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法理制定过程中的经验可以被发展中国家借鉴和参考。

  网络安全是全球性问题,很多专家都用“水桶理论”来形网络空间的安全状况,只要有一块短板,整个安全的水平就会下降。发展中国家数量占据了国际社会的主流,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是提高全球网络安全水平的重要部分。

  《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后,我国政府应当专门就《网络安全法》在起草和实施过程中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分享,共同维护全球网络安全。

  再次,出台《网络安全法》也有利于全球ICT企业更好的在华经营。《网络安全法》两个版本的草案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相关报道,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也分别组织了在华的跨国企业积极研究《网络安全法》(草案),并针对草案提交了大量反馈意见,其中有些意见也被吸纳进正式文本当中。

  网络空间法制化是一个大的趋势,对很多跨国企业而言,虽然法律提高了成本,但通过合规性可以有效降低运营的战略风险。《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可以帮助跨国企业更好的做好合规性工作,同时也可以用法律在保护自己在华的经营。

  近年来,由于网络安全威胁挑战日益重要,很多部门都在探索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举措,但由于缺乏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个别政策未能从全局出发,结果引发了很多争议,甚至上升到了最高外交层面。相信《网络安全法》出台以后,有了这个基本法律,类似的现象将会被杜绝,从而也降低了跨国企业在华经营的风险和担忧。

  最后,出台《网络安全法》符合全球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挑战的大趋势。当前,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正处于建章立制关键时期,今后的发展主要在于采取实质性的具体举措来共同维护全球共同的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法》为各国之间在网络安全领域加强合作奠定了法理和能力方面的基础。随着各国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配套的政策出台,一定会加强全球网络安全。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三: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重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报机构生效时间法律状态民法总则第11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01已发报未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71现行有效形法修正案七九第172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11现行有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午问题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1010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1010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布主义法第218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第29第50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315现行有效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1现行有效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91现行有效10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中国互联网信中心201531现行有效11通信短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630现行有效12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安全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2014326现行有效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71现行有效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11121现行有效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12327现行有效16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315现行有效1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111现行有效18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315现行有效1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定第5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现行有效20电子商务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表3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性地构建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要求,重点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为保障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主的监管部门制定了多项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同时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主的重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络运营者提供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指引。具体讲:1.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方面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经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公众账户信息服务、群组信息服务、跟帖评论服务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和可控性;

  2.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方面

  信安标委在原有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布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在内的多项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考虑到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

  3.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方面随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等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进一步明确。但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依旧有待制定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进行进一步地明确;

  4.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方面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以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时的安全评估制度。其中,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除网络安全法以外,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同样也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各行业的特别法律法规对某些特殊的个人信息也提出了特殊的法律要求;

  5.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制度方面以安全可控性为基本要求,网信办建立了全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实践中,企业在进行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合规管理时,同时还应当考虑密码产品管理制度和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制度;

  6.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本身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的一部分为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管理,网信办、信安标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了更加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和指引。

  本文以上述各项制度为类别,对截止目前已经公布和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相关的各项战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进行了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表1为《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表2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重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表3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规及重要国家标准汇总目录,表4为密码产品相关法规汇总目录。

  表1:《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报机构

  生效时间

  法律状态

  A.《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和规范文件

  1.基本法律和国家战略

  1.1《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7-1

  现行有效

  1.2《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1.3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

  定》

  1.4《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2012-12-282016-12-27

  1.5《网络空间安全合作战略》

  外交部和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2017-3-1

  2.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1

  2011修定)》

  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2.2

  法程序规定》

  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2.3

  定》

  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2.4

  理实施细则》

  公室

  2011-1-82017-6-12017-6-12017-6-1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2.5

  定》

  公室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2.6

  定》

  公室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2.7

  定》

  公室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管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2.8

  理规定》

  公室

  2017-10-1已发报,未生效2017-10-1已发报,未生效2017-10-8已发报,未生效2017-10-8已发报,未生效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3.1级保护实施指南(征求意见

  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3.2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征求意技术委员会

  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3.3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征技术委员会

  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3.4级保护基本要求(第1-5部份)技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3.5级保护设计技术要求(第1-5

  部份)(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3.6级保护测评要求(第1-5部份)技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4.1

  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室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4.2

  南》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

  络安全协调局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4.3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征技术委员会

  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4.4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示体系技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4.5

  南》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

  门等部门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4.6

  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2016-6-1N/AN/AN/AN/A

  非法律文件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制定中

  定中

  5.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5.1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修公室

  定稿)》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5.2

  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5.3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及报批

  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去标5.4

  识化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5.5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

  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2013-2-1

  现行有效

  6.网络产品和服务管理制度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6.1

  法(试行)》

  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关于发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

  部、国家认证可监督管6.2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

  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批)》的公告

  络信息办公室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产品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6.3服务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

  稿)》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产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6.4品安全检测机构条件和行为准技术委员会

  则(征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产6.5品安全可控评价指标(第1-5

  部分)(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2017-6-12017-6-1

  N/AN/AN/A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7.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7.1

  案》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事件7.2

  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攻击定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7.3

  义及描述规范(征求意见稿)》

  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7.4件应急演练通用指南(征求意技术委员会

  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威7.5胁信息表达模型(征求意见

  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漏7.6

  洞发现与报告管理制度》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2017-1-10

  现行有效

  2017-5-31

  现行有效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N/A

  制定中

  表2: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重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报机构

  生效时间

  法律状态

  1《民法总则》第111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10-1

  已发报,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

  2017-7-1

  第2条

  委员会

  现行有效

  《形法修正案(七)、(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

  2017-11-1

  第17、28条

  委员会

  现行有效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4

  2017-10-10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午问题解》

  民检察院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

  5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4-10-10

  现行有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布主义6

  法》第21、86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1-1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7护法》第14、第29、第50、第

  2014-3-15

  委员会

  56条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8

  法》(2011年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1-1

  现行有效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9

  护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9-1

  现行有效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10

  定》

  中国互联网信中心

  2015-3-1

  现行有效

  11《通信短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6-30

  现行有效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安全管理12

  规定》

  国家邮政局

  2014-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3

  年修定)

  委员会

  2017-7-1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14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15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2011-1-21

  现行有效

  2012-3-27

  现行有效

  16《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3-3-15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

  17

  2016-11-1

  理暂行办法》

  部、工商总局、质检总

  现行有效

  局、国家网信办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18

  若干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3-15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

  2016-11-7

  年修定)第52条

  委员会

  现行有效

  20《电子商务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正式版未发报,未

  N/A

  委员会

  生效

  表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规及重要国家标准汇总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报机构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1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1-8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2

  法》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2007-6-22

  国家密码管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3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

  公安部

  1997-12-12

  法》

  《GAT708-2007信息安全技术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

  公安部

  2007-10-1

  框架》

  法律状态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GAT708-2008信息安全技术

  5-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

  公安部

  模型》

  《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6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淮则》

  公安部

  《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7

  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技术委员会

  《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8

  术网络基础安全管理要求》

  技术委员会

  《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9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技术委员会

  求》

  《GBT20282-2006信息安全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0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技术委员会

  求》

  《GBT21052-2007信息安全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1术信息安全系统物理安全技术技术委员会

  要求》

  《GBT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2

  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技术委员会

  《GBT25058-2010信息安全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3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技术委员会

  指南》

  《GBT22240-2008信息安全保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4

  护等级定级指南》

  技术委员会

  《GBT25070-2010信息安全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5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委员会

  设计技术要求》

  2007-10-12011-1-12006-12-12006-12-12006-12-1

  2006-12-1

  2008-1-12008-1-12011-2-12008-11-12011-2-1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表4:密码产品相关法规汇总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征1

  求意见稿)》

  2《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发报机构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务院

  生效时间N/A

  1999-10-7

  3《商用密码管科研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4

  定》《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5定》《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6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7码产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8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9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10技术实施要求》

  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6-1-12006-1-12006-1-12007-5-12007-5-12008-1-12009-12-152009-12-15

  法律状态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篇四: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

  关于网络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

  随着网络在我们生活中的不断发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太好的现象,比如在网络上传播暴力视频或是发表暴力语言威胁等等,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伤害很大,政府也在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秩序。下面我们就网络暴力法律法规谈谈如何治理网络不良现象。

  随着网络在我们生活中的不断发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太好的现象,比如在网络上传播暴力视频或是发表暴力语言威胁等等,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伤害很大,政府也在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秩序。下面我们就网络暴力法律法规谈谈如何治理网络不良现象。

  ▲一、关于网络暴力法律法规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

  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存在疏漏

  网络暴力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相应法规,但因为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其中存在很多的疏漏,对于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事情往往是处在暧昧之中。

  律师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可以考虑在制定《民法典》中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隐私侵权行为的方式和责任形式。也可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隐私权法》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对个人隐私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1、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较大

  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遏制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是解决

  网络暴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在一些发达国家,其信用信息、福利待遇等都是通过网络实名登记,上网和手机实名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网络实名制可以让一些网络暴力实施者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后果,更理性的去进行评论,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网络实名制还存在着一定困难,“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因为有着庞大网民,要想实现完全的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律师说。

  ▲2、大部分当事人无法获得精神赔偿

  据律师介绍,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当事人是无法获得精神补偿的,针对这一现状,律师可以考虑在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中搞好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确定。“对于网络运营商也是如此,虽然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有所涉及,但仍需要进一步出台与之有关的司法解释。”

  因为网络逐渐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中,所以针对网络暴力现象,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限制网民的行为,规范网络的合理秩序。但是有些方面还是存在缺陷,不能完全落实到每个人,像实名制也存在一定难度,完全的监管也很难做到。

篇五: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

  基于此两高根据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相关犯罪的发展态势及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四种罪行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原则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网络谣言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打击网络谣言走向合法化常态化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作者:黎慈来源:《理论导刊》2014年第1期

  黎慈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摘要:近年来,受利益驱动,网络大谣、网络推手、网络公关公司等不择手段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网络诽谤、敲诈勒索以及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日益猖獗。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因欠缺具体、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执法、司法的不便操作。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使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制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善的防控系统,以便更有效地控制、打击和制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关键词:社会管理;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责任追究;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84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1-0103-03

  一、网络谣言的牟利性及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从制造谣言的秦火火、杨秀宇到周禄宝、傅学胜,再到传播谣言的网络推手,他们的具体做法尽管有异,但都有着相同的目的——牟取利益。其中有的是直接谋取利益,如周禄宝利用其网络知名度,对寺庙和道观等23个单位和个人实施网络敲诈勒索;有的通过赢得知名度赚大钱,用秦火火的话说就是“要挣钱、先挣名”,有了“名气”,哪怕是恶名,其后也自然会有不尽财源滚滚而来。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络大谣、网络推手、互联网推广服务机构等不择手段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网络空间的诽谤、敲诈勒索以及寻衅滋事行为愈演愈烈,污染了网络公共空间的生态秩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同时也影响到青少年的是非价值观,诱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谣言止于智者。但造谣、传谣一旦成为不正当谋生手段,甚至形成了一种“产业”,成为一部分人的“职业”,那么,一部分掌握网络技术、语言技巧的“智者”不但不会停止,反而会肆无忌惮使谣言越变越“真实”,越来越吸引眼球,从而加快谣言传播的速度,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代表着规范、公正和秩序,通过其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功能,[1]进而实现对网络谣言的控制极其必要。首先,法能代表国家以反对、禁止的形式昭示人们不得制造谣言、传播谣言,这是法的告示功能的体现。其次,法律通过规定人们负有不造谣、不传谣的法定义务,同时赋予涉谣受害公民个人或组织通过起诉等途径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也赋予有关国家组织追究造谣、传谣公民或组织的权力,从而实现对上述主体行为进行调控和指引,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范的指引是针对类行为进行反复指引,从而具有更稳定、更持续的影响和效力。再次,法的评价功能优越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团体规章:一是法的评价具有突出的明确性,规定网络造谣、传谣的判断标准,设定因网络造谣、传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标准,并且一般不会因人而异。二是法的评价具有普遍有效性,只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涵摄在法律规制的半径之内,相关法律规范的评价对这些网络造谣、传谣公民或者组织就是有效的。第四,法的预测功能有助于人们预测自己如果从事网络造谣、传谣将要受到法律制裁,从而调整自己行为;也有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时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第五,

  法的教育功能体现为通过法的实施,对网络造谣、传谣公民或者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以教育其今后不再犯,同时也能起到“罚一儆百”作用,教育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做到不造谣、不传谣。第六,法的强制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网络造谣、传谣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制裁的方式主要有以赔偿为主的民事制裁,以罚款、拘留为主的行政制裁,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为主的刑事制裁。

  网络谣言的有效规制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机制。由于网络在我国的发展是新生事物,一些法律法规还没来得及修改完善,在惩治网络造谣、传谣的违法犯罪方面还缺乏具体、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不便操作,难于对网络造谣、传谣的违法犯罪实施准确有力的打击。因此,不断完善民法、行政法、刑法领域中的相关规定,并使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制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善的防控系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有效控制、打击和制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二、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

  基于网络信息传播的高速化、无限复制性和延展性,网络谣言信息往往不受时空的束缚而得以无限扩展,海量的网民通过转发、评论等方式,导致公民个人、企事业组织法益受到巨大的危害。就公民个人而言,网络谣言往往表现为损害公民名誉权,使涉谣当事人身心受到损害,如中石化“牛郎门”网络谣言事件中张女士几乎精神崩溃;就企业组织而言,网络谣言会导致企业商业信誉下降,或者因谣言应对政府部门的调查取证而停产,由此带来生产停滞、营业收入减少,使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受阻财产损失严重,有的甚至导致企业组织濒临破产。①“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健全的民事责任追究体制,不仅是恢复公民和组织受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而且是打击网络谣言的重要手段。

  综观当前民事责任追究体制,对网络谣言侵权纠纷予以调控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针对网络虚拟空间中发生新的侵权问题,借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简称DMCA)第512条中“提示规则”[2]而创制,成为目前解决网络侵权救济的基本法律指南。

  然而,该条款在网络谣言侵权救济实施过程中彰显出“宣示性多于实效性,指引性多于操作性”[3]等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带来网络谣言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而“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由此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形:除非网络谣言制造者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否则受害人往往会因无法指明网络谣言侵权人导致“权利受损无法获得救济”的尴尬局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似乎关注到了这点,因此继而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情后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从法理层面看,该条款规定体现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且遵循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实践中依然会出现网络谣言的受害人因举证不能而不了了之。同时,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指导思想影响,“通知形式”、“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知道的内涵外延”等方面处于不确定状态,网络谣言的侵权人、网络服务商等因此极容易“逍遥法外”。

  面对网络谣言的泛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功能显得有些疲软。正如有学者所言:“整个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重新评估,做适当的改进,使各种制度更能相

  互协力,有效率地配置社会资源,使被害人获得更合理公平的保障。”[4]如何给予网络谣言受害者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使他们自觉成为反击谣言的生力军,还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作为《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层面的立法,固然不能“事无巨细”,但我们可以及时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其一,明确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时与否”关系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的起算点,关系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大小,关系着受害人的受损权益获得救济的几率。就网络谣言而言,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依据现有技术的处理能力确定“及时”的界限。

  其二,明确“知道”的内涵为“应知”。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制造传播谣言等侵权行为的情况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应当确定为“应知”,主要是通过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使其能更好地履行他们维护网络秩序的义务,减少他们为了提升网站的点击率,以赢得广告商的赞助,对于具有“眼球”效应的网络信息,甚至是网络谣言,听之任之,由此导致网络谣言扩散,使涉谣公民个人和企业组织的权益受损程度更大。

  其三,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网络谣言等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匿名性,侵权事实容易被随时修改、删除而使得证据难于固定,受害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相比之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拥有先进的网络技术设备、娴熟的专业技术人员,基于公平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举证更为合理,也是抑制网络谣言等侵权行为继续加深损害的重要保障。

  三、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

  “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5]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经指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网络上的意识形态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谣言一旦搭上网络平台极容易形成疯狂传播之势,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的权利往往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行政权的存在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有序状态,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防范与治理成为网络时代行政权运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权规制网络谣言必须依法进行,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当前,涉及行政权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是法律层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法规层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三是规章方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及相关实践来看,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增强现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网络谣言等网络言论管理的相关条款概括性非常强,导致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往往无所适从,极易引起公众质疑执法机关滥用职权,引发舆论危机。如安徽砀山货车与面包车相撞致10人死亡,一于姓网民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事故造成16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对此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立即引发公众质疑:是否属于“网络谣言”?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法律法规对于“谣言”没有界定,导致公安机关在认定中缺乏具体标准。同时,由于缺乏对情节“较轻”、“较重”的说明,在具体处罚标准方面也比较难于操作。对此,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方面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解释,为完善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依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可见,为适应打击网络谣言的需要,国务院或者公安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行政解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谣言”、“网络谣言”等予以解释,对情节“较轻”、“较重”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描述。

  其二,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在财产罚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规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则规定,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很显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财产罚“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财产罚“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抵触。另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关于“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等规定同样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边界。古人云,“刑罚所以止恶,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刑罚固然是最有效的,但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罚使用的有限,只能在法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个人权益的情形下使用。对于大多数网络谣言,需要行政法的有效规制。因此,基于打击网络谣言的现实需要,应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提高财产罚的处罚标准,对于建议其他部门实施行为罚(或称“能力罚”,如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消除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提升行政法规制的实效。

  四、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借助网络平台的便捷性、匿名性,网络大谣实施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面对此情,亟需刑法加以规制。鉴于网络谣言对现实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司法机关以往根据《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第181条对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或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第221条对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第246条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第291条对编造恐怖信息、在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刑法》有关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模糊性,无法适用新形势下打击网络谣言对刑法的需求。基于此,“两高”根据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相关犯罪的发展态势,及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四种罪行,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原则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网络谣言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打击网络谣言走向合法化、常态化。然而,综观《刑法》及其关涉网络谣言规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依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其一,应适度延长与相关罪名配套的刑期。基于网络谣言对现实社会的危害,《刑法》中的相关治理传统谣言的罪名固然可以用来打击网络谣言类犯罪行为。然而,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不再是过去的“口口相传”,而是借助网络科技的翅膀,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在几小时甚至几分几秒时间内传遍世界的各个角落,产生出比传统谣言多几十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的社会危害,因此,与规制网络谣言配套罪名的法定刑期应当适度延长:一是需要适度延长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刑期。依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实践中出现诸如《两高解释》第2条中规定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这类情形,如果只能依据《刑法》处以最高刑罚即三年有期徒刑,会出现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结果。因此,应当将“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列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需要适度延长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期。依据《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网络谣言导致某产品严重滞销,甚至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形已经出现,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仍然以两年有期徒刑追责,显然过轻,无法有效打击网络谣言,建议列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限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类表述。《两高解释》为更广泛地打击网络谣言,使用了兜底条款,如第2条在认定《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时,在前三项列举的基础上,在第(四)项中使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3条在认定《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在前六项列举的基础上,在第(七)项中使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如费尔巴哈所说:“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在《两高解释》中使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这类兜底条款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的规定,往往给予司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运用类推解释裁判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事实上,在那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刑法中对各种情节是要具体列举出来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抽象、模糊的表述实在罕见。[7]

  其三,明确“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法律用语。《两高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其中“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概念不明确,不仅不利于司法活动中定罪量刑标准的确定,也容易引发公众质疑。《两高解释》作为司法解释,是对司法机关如何具体应用《刑法》中相关条款所做的解释,明确性应当成为其基本属性,不宜再使用“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模糊语言。这种法律语言的明确性要求:“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观念。”[8]否则就会出现贝卡利亚所论述的情形:“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9]如果说《刑法》因为无法事无巨细加以规定而存在不明确规定,那么就寄希望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如果司法解释再不明确,那么民众就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官也不知道手头案件能否适用该条款,也就失去了司法解释存在的实践意义。

  注释:

  ①如从2011年6月开始,重庆商界永道传媒公司的营销总监

  文海军策划四篇文章,攻击南方金银花,每篇文章收费4万

  5千块。因受网络不实传言诋毁,湖南隆回金银花全面滞

  销,濒临破产。参见庞小琼.隆回金银花:网络造谣谋

  利,害惨一个产业[EB/OL].http://www.zyctd.com/info-item-590277-2-1.html.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51.[2]郑赫南,吕卫红.网络侵权如何规制,专家会诊草案专条[N].检察日报,2009-12-07(06).[3]窦玉前.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J].学术交流,2011,(3).[4]王泽鉴.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5.[5]白龙,张洋.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专家学者谈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治理[N].人民日报,2012-04-18(05).[6]李希慧.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有权解释[J].河北法学,2009,(5).[7]刘仁文.中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J].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7.[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5.[责任编辑:黎峰]

篇六:规范网络言行的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的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性地构建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要求,重点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为保障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主的监管部门制定了多项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同时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主的重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络运营者提供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指引。具体讲:

  1.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方面

  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经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公众账户信息服务、群组信息服务、跟帖评论服务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和可控性;2.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方面信安标委在原有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布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在内的多项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考虑到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3.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方面随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等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进一步明确。但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依旧有待制定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进行进一步地明确;4.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方面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以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时的安全评估制度。其中,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除网络安全法以外,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同样也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各行业的特别法律法规对某些特殊的个人信息也提出了特殊的法律要求;5.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制度方面以安全可控性为基本要求,网信办建立了全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实践中,企业在进行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合规管理时,同时还应当考虑密码产品管理制度和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制度;

  6.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本身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的一部分为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管理,网信办、信安标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了更加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和指引。本文以上述各项制度为类别,对截止目前已经公布和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相关的各项战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进行了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表1为《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表2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重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表3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规及重要国家标准汇总目录,表4为密码产品相关法规汇总目录。

  表1:《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

  A.《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和规范文件

  1.基本法律和国家战略

  1.1《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7-1

  现行有效

  1.2《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1.3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的决定》1.4《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1.5《网络空间安全合作战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12-28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外交部和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2016-12-272017-3-1

  2.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1

  2011修定)》

  国务院

  2011-1-8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2.2

  执法程序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2.3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2.4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2.5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2.6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2.7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2.8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2017-6-1

  现行有效

  2017-6-1

  现行有效

  2017-6-1

  现行有效

  2017-10-1已发报,未生效

  2017-10-1已发报,未生效

  2017-10-8已发报,未生效

  2017-10-8已发报,未生效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3.1级保护实施指南(征求意见

  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3.2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征求

  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3.3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3.4级保护基本要求(第1-5部份)技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3.5级保护设计技术要求(第1-5技术委员会

  部份)(征求意见稿)》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3.6级保护测评要求(第1-5部份)技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4.1

  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4.2

  南》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

  络安全协调局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4.3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征技术委员会

  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4.4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示体

  系(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4.5

  南》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

  门等部门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4.6

  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N/A2016-6-1

  N/AN/AN/AN/A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非法律文件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制定中

  定中

  5.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

  5.1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公室

  修定稿)》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5.2

  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5.3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及报批

  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去标5.4

  识化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5.5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

  指南》

  6.网络产品和服务管理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2-1

  现行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6.1

  办法(试行)》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关于发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

  部、国家认证可监督管6.2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

  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批)》的公告

  络信息办公室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产品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6.3服务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

  稿)》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产6.4品安全检测机构条件和行为

  准则(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产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6.5品安全可控评价指标(第1-5技术委员会

  部分)(征求意见稿)》

  2017-6-12017-6-1

  N/AN/AN/A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7.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7.1

  案》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事7.2

  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攻击定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7.3

  义及描述规范(征求意见稿)》

  技术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

  7.4件应急演练通用指南(征求意技术委员会

  见稿》

  2017-1-10

  现行有效

  2017-5-31

  现行有效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威7.5胁信息表达模型(征求意见

  稿)》《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漏7.6洞发现与报告管理制度》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优技术委员会

  正式版未发报,N/A

  未生效

  N/A

  制定中

  表2: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重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

  1《民法总则》第111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已发报,未生

  2017-10-1

  常务委员会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2017-7-1

  任法》第2条

  常务委员会

  现行有效

  《形法修正案(七)、(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2017-11-1

  第17、28条

  常务委员会

  现行有效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

  4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2017-10-10

  高人民检察院

  午问题解》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5

  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2014-10-10现行有效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2016-1-1

  主义法》第21、86条

  常务委员会

  现行有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3-15现行有效

  权益保护法》第14、第29、常务委员会

  第50、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

  2012-1-1

  份证法》(2011年修定)常务委员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9

  信息保护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9-1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

  10

  中国互联网信中心

  理规定》

  2015-3-1

  《通信短信信息服务管理11

  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6-30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安12

  全管理规定》

  国家邮政局

  2014-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13

  法》(2017年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

  14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中国人民银行2011-1-21

  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

  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15

  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

  中国人民银行

  2012-3-27

  知》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16《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3-3-15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17

  部、商务部、工商2016-11-1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质检总局、

  现行有效

  国家网信办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18

  场秩序若干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3-15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法》(2016年修定)第52

  2016-11-7

  常务委员会

  条

  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电子商务法(草案)》

  N/A

  常务委员会

  正式版未发报,未生效

  表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规及重要国家标准汇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1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1-8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2

  法》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2007-6-22

  国家密码管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3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

  公安部

  1997-12-12

  法》

  《GAT708-2007信息安全技

  4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

  公安部

  2007-10-1

  系框架》

  《GAT708-2008信息安全技5

  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

  公安部

  2007-10-1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本模型》

  《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6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淮则》

  公安部

  《GBT20269-2006信息安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7

  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技术委员会

  《GBT20270-2006信息安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8

  技术网络基础安全管理要求》

  技术委员会

  《GBT20271-2006信息安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9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技术委员会

  求》

  《GBT20282-2006信息安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0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技术委员会

  求》

  《GBT21052-2007信息安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1技术信息安全系统物理安全技技术委员会

  术要求》

  《GBT22239-2008信息系统12

  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T25058-2010信息安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3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技术委员会

  施指南》

  《GBT22240-2008信息安全14

  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T25070-2010信息安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

  15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安技术委员会

  全设计技术要求》

  2011-1-12006-12-12006-12-12006-12-1

  2006-12-1

  2008-1-12008-1-12011-2-12008-11-12011-2-1

  表4:密码产品相关法规汇总目录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征1

  求意见稿)》2《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

  N/A1999-10-7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3《商用密码管科研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4

  定》《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5定》《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6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7码产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8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9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10技术实施要求》

  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6-1-12006-1-12006-1-12007-5-12007-5-12008-1-12009-12-152009-12-15

  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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