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半城文秘网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11篇)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11篇)

时间:2022-11-19 09: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11篇)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参加公职律师培训感悟  我于2005年通过公务员考试入职潍坊市潍城区人社局,从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后来因为机构改革原因,我的工作内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11篇),供大家参考。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11篇)

篇一: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参加公职律师培训感悟

  我于2005年通过公务员考试入职潍坊市潍城区人社局,从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后来因为机构改革原因,我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但一直对法律念念不忘。古人云:四十不学艺,偏我不遵古训,四十岁时重拾书本,历尽艰辛通过了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正逢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中办国办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于是我自告奋勇递交了公职律师的申请。虽一心想以法报国,心下仍然惴惴不安,对公职律师的职责如何定位,如何当好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如何对局里的法律相关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等等问题,可谓是千头万绪却又无从下手。

  2020年7月,与200余位山东各地市法学同仁共聚烟台,在申请公职律师培训班学习期间,有幸聆听了崔冠军副会长、今海瑞刘海亮主任、德恒王茂松主任等法律界大家之言,有如师者,无私传授法律专业知识;有如长者,讲述历尽沧桑的人生感悟;有如亲者,对礼仪的谆谆教诲。通过法条的解读、政策的理解和鲜活的案例,为我打开了法律认知的新空间。让我明白一年的司考复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只是一层薄薄的土壤,还不足以在上面长出参天大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真正的知识还是要在实践中学习。

  在几天的学习进修过程中,我对于公职律师的困惑有了初步的答案。公职律师目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自身的定位、政策的保障还是领导的认可,都需要一个足够的适应过程。作为公职律师,首先要发扬自己的优势。社会律师在承担法律顾问职责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双方都不满意的情况,有的行政机关认为社会律师不熟悉机关运作机制,不了解政策要求,所以无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有的社会律师认为机关人员不了解法律,处理问题方式不够严谨,却不依照律师提出的方案进行整改。作为公职律师,我们的优势是既了解机关的运行要求,又熟悉政策和法律规定,能提高工作效率,找到政策和个人矛盾的最佳平衡点,可以更好的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其次要脚踏实地、稳扎稳打。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重大决策出谋划策确实是公职律师的重要作用之一,但是在目前没有政策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去担此重任恐怕无法得到领导的认同。可以先从手边的小事做起,比如完善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规范执法过程的行为、为领导和办事群众提供对于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逐步发挥自己的作用,得到领导和群众的认可,自然而然就能承担起更多的重任。最后

  要善于学习,努力提升自己。公职律师的本质还是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但如果对相关法律和政策了解的不够深入,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我所在的人社部门,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业务都事关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才能在平时工作进行有效协助,遇到突发重大问题,能够迅速提出解决意见。

  经过几天的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我们作为公职律师这一职业的先行者,要牢记使命、砥砺前行。希望用自己的知识和热情,为建设法治政府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二: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于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做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二)目标任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所属部门于2017年底前设立法律顾问;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于2017年8月底前设立法律顾问;乡镇党委和政府于2017年底前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设立法律顾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分别设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

  法律顾问制度。到2018年全面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四)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五)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九)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十二)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实施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十三)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或党委、政府委托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十四)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或党委、政府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十五)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三、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十六)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

  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以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十七)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十八)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一)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二)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二十三)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二十四)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二十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按照中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被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时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七)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监督指导工作。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在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二十九)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2.起草、论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三十二)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三十三)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十四)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篇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2012年公职律师汇报材料(成稿)

  发挥法律专才优势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汇报

  2006年底,宁波市工商系统市局和分局共有27名干部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这是全省工商系统和全市政府行政部门首批公职律师,也是宁波市工商系统组建的第一支公职律师队伍。六年来,我局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在服务领导决策、代理诉讼案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有部分公职律师因业绩突出被提拔为所长、科长。我局在职干部踊跃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前我局共有35名干部已经取得公职律师资格证,有6名干部已经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正在申请公职律师资格证,在全市工商系统呈现出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有利推动了全市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我局的主要做法有:

  一、加强领导,落实制度,确保公职律师队伍顺利发展并逐步强大。

  组建公职律师队伍是依法行政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管理形势发展变化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局对组建公职律师队伍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一是成立公职律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为组长,分管法制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在公职律师筹建之初,领导小组不断加强调研,和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反复沟通、协商,积极促成

  2

  了2006年底首批公职律师队伍的顺利组建。二是明确机构和人员。公职律师队伍组建之后,我局即明确市局法规处是配合司法部门对本系统公职律师进行管理的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六年来,市局法规处先后配合省市司法部门组织本系统公职律师参与培训、年检、新老证件更换,新任公职律师上岗培训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公职律师的各项管理任务。三是建立完善制度。为确保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公职律师队伍的指导思想,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建立了公职律师的学习实践机制、制度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有效保障了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管理,不断提升公职律师的业务水平

  公职律师队伍组建以来,我局在省工商局、司法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积极对公职律师进行培训管理,使他们能更好地为我市工商系统的依法行政做贡献。一是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及时学习了新颁布的法律和新修订的法律,学习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法律事务等各种律师业务职能,开拓了公职律师的业务视野,也提升了他们的业务水平。自2011年起我局公职律师根据

  3

  4

  5

  了司法考试通过的几率。除第一批27名公职律师外,近年来我局又有17名同志通过了考试,考试通过率达到95%。二是经费保障。为了支持公职律师的工作,我局鼓励公职律师在业余时间多学习法律知识,并对法律书籍的费用予以报销,有效提升了公职律师学习的积极性。三是让公职律师到基层第一线去锻炼,并担当重任。目前我局共有5名公职律师被提拔为科长,所长,还有3名公职律师担任市局处长副处长,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出色的业绩。

  五、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几点经验一是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关键,也是前提,我局自公职律师筹建之初到公职律师队伍发展壮大,局领导一直非常重视,专门成立公职律师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鼓励具有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张旗鼓营造氛围,并将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作为《关于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重要内容,在全系统形成良好的学法氛围。二是制度保障。制度建设是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长效发展的保障。我局制定的《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不仅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更要求全系统要为公职律师发挥法律专业

  6

  人才作用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同时要对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在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上予以政策倾斜。《意见》和《办法》对全市系统公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机制保障。

  三是措施激励。公职律师队伍筹建初始,全市系统对公职律师队伍的认识比较浅显,认为是一个文字上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公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公职律师人才的提拔,整个系统越来越充分认识到公职律师队伍的重要性,并积极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努力跻身于公职律师队伍,以能成为公职律师中的一员而感到自豪。因此,良好的激励机制对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局给予公职律师列席案审委员会、介入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评析系统典型案件的机会,积极鼓励符合报考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给予时间上的照顾和物质上的补贴,同时对表现突出的公职律师大胆予以提拔任用。这些措施均大大提高了公职律师履职的积极性和热情,有利促进了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并最终提升了全市工商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

  在省工商局、省市两级司法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我局的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初显成效,并逐渐壮大,但是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过程中,我们仍认识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并解决,主要表现在:公职律

  7

  师队伍的地区发展还存在不平衡现象。有的分局有3-4名公职律师,有的分局一个也没有,一些分局的公职律师作用发挥得非常充分,一些分局还并没有认识到公职律师的重要作用。另外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拓展,目前公职律师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复议、诉讼、案件审理等法制工作方面,对全局性招标投标、民事合同签订等方面参与不深。因此,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拓展公职律师工作范围,探索公职律师团跨分局协同合作机制,继续强化公职律师培训力度,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以推动我市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8

篇四: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创新思维

  落实管理

  洪剑锋

  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日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要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省委书记汪洋同志也在最近的讲话中提出要解放思想,发挥基层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围绕社会稳定大局,统筹整合调处、公职律师、法援等职能力量,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充分发挥了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随着律师越来越多地进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领域,如何更好地运用我们司法行政队伍中的这支专业力量,发挥他们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合力,就成为了我们维稳工作的一个全新的课题。一、问题和现状目前,由于社会尚处在改革转型期,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凸现,因国企改革、房产改革、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等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这些问题已经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这些群体性的纠纷案件相比一般案件,存在着涉及面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等特点。已成为维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这些年来一直活跃在法制建设和法律活动前沿的律师队伍,已经广泛地介入了这些群体性案件。但综观近些年律师在群体性纠纷案中扮演的角色,产生负面影响的不在少数。特别是在某些群体性纠纷中,社会律师有时扮演鼓动者、煽动者的角色,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甚至有的律师鼓动和教唆当事人无理上访,违法游行、静坐、请愿,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破坏稳定的社会局面。有个别律师还为此深陷囹圄。作为区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因为担负着调处的职能,处于群体性纠纷调处的第一线,必然需要对代理群体性纠纷的律师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另一方面,尽管设有律师公证管理科,但是区局对社会律师基本上是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管理权限的,只能通过市律师管理处从中沟通协调。而市一级的管理部门由于管理面太广,又不直接参与调处工作,不能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和事态进展,自然也就无法

  1

  对涉案律师及时做出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行为。可以说,目前对律师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协调是不到位的。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调处工作的进度和效率,还会对整个律师行业在政府、社会和公众中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二、思考和建议(一)客观看待律师的执业活动,着力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桥梁作用。现在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在调处群体性纠纷时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聘请律师就主观地觉得麻烦大了。但事实上,纠纷当事人有律师引导,比没有代理律师或者我们完全不知道幕后操作者的情况,是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的。一方面律师是在“两结合”管理的架构下开展执业活动的法律工作者,有一定的工作纪律和行业规范管理制约,又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依法合理维权的方法和路径,一般不会轻易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受聘律师因代理人的身份使纠纷当事人比较容易认同其观点和建议,在充满过激情绪的人群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亲和力,通过他们专业的引导往往可以将无序的激烈维权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因此,在纠纷处理中,不应该将律师推向政府的对立面,而是要通过管理、沟通、协调等方式,让律师在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工作中成为政府和当事人的桥梁纽带,发挥积极的调和作用。最近,我区在处理环卫工人群体性纠纷、南站百年老楼租赁纠纷等纠纷时,就是充分发挥了代理律师的引导作用,把纠纷纳入了有序的处理程序,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二)下放律师管理权,落实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有效监管。依据《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即法律明文赋予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权力。目前,我市共有律师所所,执业律师人,执业范围遍布全市各个角落,

  甚至延伸至省外。面对如此庞大的队伍和业务量,仅仅靠市局一个处室的监管是无法做到及时到位的。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把律师管理权下放,由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执业行为。律师属于“自由职业”,其执业行为具有自由性、独立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特别是在作为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时,往往不在纠纷现场和公开场合露面,而是

  2

  在幕后“出谋划策”。这就决定了在要求律师自律的同时,必须要有执业制度规范予以管理和制约。因此,笔者建议市律师管理部门制定“异地协管”制度。要求凡是接办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律师,必须同时向其主管司法局和案件所在地司法局报告,主动进行沟通和协调,并自觉接受其监督管理。如不及时报告或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律协根据案件所在地的司法局的书面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四)发展“所所结对”,通过合作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专业优势。今年,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各基层司法所纷纷与律师所结成合作对子,由律师所派驻律师协助处理街道社区的有关法律事务,大大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专业力量。我们要不断延伸所所结对的外延,在结对合作的共识之下,让律师在为居民服务的过程中,更准确地掌握信息,更快地介入纠纷,协助一线的调处工作,或者直接担任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纷争,避免事态的无序发展和进一步激化。(五)提升律师形象,树立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应有的地位。我们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发现先进事例,树立典型人物,通过正面的舆论导向,纠正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同时,向律师介绍国际形势和中国社会发展形势,培养提高律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组织对重大的群体性案件进行专门的论证和业务指导,使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合理、合法和可行,切实能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和统一。

  3

篇五: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不仅要应对法律纠纷,还要参与重大决策公职律师的法律职责有哪些

  杨立新【摘要】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能为依法办事提供法治保障.因此,各级党政机关需提高对公职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对公职律师的工作机构等必要工作条件提供保障,提高公职律师待遇,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期刊名称】《人民论坛》【年(卷),期】2018(000)025【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公职律师;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5

  不仅要应对法律纠纷,还要参与重大决策自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以来,各级党政机关按照要求,在2017年底之前相继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从目

  前实际情况而言,很多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的工作中并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职责。对此,必须改进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保障和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公职律师也应当在工作中全面发挥自己的法律职责。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设置及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政机关都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法治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权益。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法律职责,侦查刑事案件,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不能给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是为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能给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党政机关只能自己设置公职律师,聘请法律顾问,才能保障其依法执政。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设立的,由党政机关支付薪酬,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的律师。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主要办理本机关的法律事务,以提高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就目前情况来看,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制度已经全面建立,但在实际工作推进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公职律师的队伍规模较小,人数很少,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同时,能够正常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党政机关仍然还是少数,与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公职律师参与所在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停留在较浅层面,突出表现在“两多两少”,即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法律事务多,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少;对公职律师履行岗位职责提出的要求多,对不按规定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少。三是针对公职律师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只对社会律师作了规定,没有对公职律师作出规定,公职

  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公职律师在申请程序、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经费支持、配套保障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因此,可以说,公职律师制度已经启动,但存在问题很多,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主要原因个别基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公职律师工作不重视,这是公职律师工作开展不好,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最主要原因。在个别基层党政机关中,基本上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各种问题都是请示“一把手”决定。而常年养成的这种工作习惯,让“一把手”认为自己就代表党委、代表政府,自己说的话就是党委的决定,就是政府的决定,即使通过党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也基本上是“一把手”说了算。在这样的工作体制下,公职律师无法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由公职律师对党政机关的决策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少数基层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就是为了应对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专职律师。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定,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有七项工作,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仅仅是公职律师的职责之一。但是,少数基层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并没有全面理解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仅仅认为公职律师就是应对复议、诉讼、仲裁事务的专职人员,而让公职律师去论证党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问题,是公职律师超越了职权,代行了领导干部的职责。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没有准确界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公职律师是公务员,是党政机关编制内的人员。但是,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中,到底是何种地位,在何种编制之中,尚不明确。名不正则言不顺,公职律师在机关中没有确定的机构、地位,就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就企业律师而言,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特别是大规模的公司,都设有法律部。但是,法律部设置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就不一样。有

  的企业将法律部作为与财务部、人事部同样重要地位的部门,其领导人是企业的襄理,也就是“三把手”的地位,所有的企业决策,如果法律部不签字、法律总监或者襄理不签字,公司的“一把手”就不签字且不发生决策的后果。在这样的企业中,法律顾问或者是企业律师有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如果党政机关也能够像企业一样设置法律服务部等公职律师机构,其领导干部亦有这样的地位,相信公职律师的职责一定会发挥好。党政机关中公职律师的薪酬等待遇有待提高,否则无法吸引更好的律师从事公职律师工作。毫不讳言,公职律师与专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经济收入上相比较,显然会低得多,公职律师通常就是公务员薪金,额外会有一定的办案补贴,再加上个别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重视,没有办法吸引资深、法律修养好的律师从事公职律师工作,即使投身于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工作中,也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影响了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无法激励公职律师进行创造性工作的热情,无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全面发挥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职责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保障面对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党政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改进公职律师工作。提高对公职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党政机关必须提高公职律师工作对加强依法治国重要作用的认识。只有把认识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上来,才能够加强

  对公职律师工作的领导,使公职律师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责。对此,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未尽职责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全面认识和保障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七项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第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第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第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第六,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对公职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公职律师的职责就绝不是仅仅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更重要的是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等。这是保证党政机关决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正确的重要措施。因此,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其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其二,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其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政机关应当对公职律师的工作机构等必要工作条件提供保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在这其中,就是党政机关应当设置法律事务部门,并且该部门是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从目前来看,党委的法规工作机构多数存在,大致设置在办公室(厅)中。政府的法制机构已经合并在司法行政部门,究竟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还是在政府中另行建立公职律师的机构,尚不得而知。依笔者所见,行政机关应当有自己的法制机构,最起码也要由合并在司法行政机构中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工作。同时,还要提高党政机构公职律师部门的地位,特别是要把总法律顾问作为同级机关的领导成员,保证公职律师有足够的地位,能够履行公职律师的职责。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想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责,是不太可能的。

  提高公职律师待遇,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在《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没有规定公职律师的权利,只是对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是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是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有关法律顾问的权利规定,关于报酬和待遇以及其他权利方面的内容,都需要进行约定。对此,应聘的公职律师应当与聘请的党政机关事先通过合同对有关的薪金、待遇,以及其他权利等内容约定好。对于公职律师接受的约定,党政机关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约。对于党政机关自己的公职律师,也应当提高待遇,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年度考核、

  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经费支持、配套保障等方面,要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在党政机关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6年6月16日。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篇六: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总工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工会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13〕38号2013年12月5日)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实施以来,有效地发挥了工会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在

  强化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工会工作、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完善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加大工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力度,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会公职律师制度的意义,高度重视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工会公职律师制度是发挥工会法律人才专业优势、提升工会服务职工能力的有效平台,是切实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工会公职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必须常抓不懈,稳步推进,为工会组织优化法

  律人才结构、实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县级以上工会要把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二、切实做好工会公职律师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各地县级以上工会要对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凡有人员具备资格的,均纳入工会公职律师试点范围。纳入试点的工会应当在法律工作部门或综合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工会公职律师的申报、培训、监督、考核等事务。省级和地市级工会要建立工会公职律师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对本地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翌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级工会,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工会还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制定本省工会公职律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对表现优秀的工会公职律师,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鼓励。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工会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工会做好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指导律师协会加大对工会公职律师的会员管理和执业保障力度。

  三、持续强化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专业特长。各地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工作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招聘更多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社会人士加入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对符合《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中工会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要建立健全工会公职律师执业制度,制定量化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其业务职责,不断规范其执业行为。要为工会公职律师提供更多平台和机会,推动其为工会参与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意见建议,并全面参与劳动法律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处、职工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各项工作。定期安排工会公职律师到职工服务中心或法律援助机

  构提供咨询、代书、代理等法律服务,委派其承办维护职工或工会组织权益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事务。

  四、努力改善工会公职律师执业条件,切实保障工会公职律师执业经费。各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要继续扩大工会经费用于法律援助的比例,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要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中设立工会公职律师执业专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办法,列支本级工会公职律师办案经费和办案补贴。办案经费实报实销,包括:工会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文书印制、通讯、差旅等办案费用。办案补贴以案件数量为计算单位,每案补贴数额可参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标准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办案补贴,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五、规范申领工会公职律师执业许可,积极支持工会公职律师开展服务。省级和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做好工会公职律师证书办理工作。地市级和县级工会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司法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厅(局)。省级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省级工会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向省级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省级司法(厅)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批准的《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认真做好工会公职律师的审核、颁证工作,不断改进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律师协会把工会公职律师纳入行业管理范围,会同工会加强公职律师的职业培训工作和业务交流活动,加强对工会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增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交流与合作。

  各级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公职律师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共同推动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篇七: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公职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一、为多部法律修改草稿征询意见活动和省市国税局规范性法律文件修订,提出了建设性法律建议。在2021年,本人先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活动,和国家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和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冀国税发[2021]1号、省局<<行政处罚裁量征求意见稿>>和《裁量基准》修订活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及《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撰写文章,提出了多条建设性修改意见。

  二、积极参加市局和区局的大案审理工作。积极参加邯郸市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和丛台区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工作,特别是积极参与了邯郸市丛台区国税局对邯郸市鑫港房地产集团公司的案件多次会审工作,并为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和适用问题,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三、在日常税收工作中,对区局和分局,在执行涉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在适用和执行中,积极地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经常提出法律意见,正确解读立法本意和法律原则,预防了税法执行的偏差和法律适用的误解,维护了税法的尊严,为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做出了许多工作。

  四、积极参与区局和分局非税收业务的其他涉法事件协调和处理。在平时,区局和分局处理非税收业务的法律问题,经常性的给出法律指导和意见,为解决丛台国税和联纺分局的许多的非税收业务的涉法事件,预防纠纷、和谐国税氛围,都及时提出了适当的法律处理意见。比如关于丛台区国税局一名税务干部公休时间在岗位加班因病去世的事件的后续处理,及时为区局人事部门和该税务干部所做分局处理该时间,给出了法律性意见,为该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思路和方向。

  五、在日常税收工作和服务中,积极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能灵活的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与纳税人理性沟通,使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了深刻的理解,化解了征纳矛盾,和谐了征纳关系,促进了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自觉性,也为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

  二在律师工作和服务中存在的不足有:

  一、在法律法规的宣传中,公职律师的作用不明显,。比如,在纳税人学校中没有税务公职律师进行授课活动和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在相关税务管理工作流程的设置过程中,税务公职律师没有积极参与其中,并对现有税务管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和意见。

  三、在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和税务干部的普法培训中,公职律师的作用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税务公职律师在税务工作中的作用还没有突出的实践经验推广以及调研探索的文字经验推出。

  三2021年的工作规划

  2021年是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为税务执法机关,理应走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列,河北国税的公职律师制度开创了全国税务系统和河北行政机关的先河,公职律师一定要发挥法律知识和能力之长,积极做出应有的贡献。做为公职律师,我一定要尽心履职,勤勉奉献,为依法治国做出积极贡献,为河北国税依法治税做突出贡献。在新的一年,我的主要工作思路如下:

  一是,继续积极完成需要公职律师参与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起草、审议、修订的修订工作,和省局、市及区局交办的法律事项;

  二是,继续积极参与涉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及其他涉税法律事项;

  三是,积极完成省律师办和省、市局、区局交办的其他涉税法律事项;

  四是,积极参加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积极发挥一个律师在依法治税、依法为税和各项税收工作中的作用。

  五是,积极探索公职律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力争写一篇探索性文章《浅析公职律师在依法治税中的作用》和一篇具有实用性指导性文章《税收岗位职业风险分析及防范》。

  四对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依法治国,首在依法治权、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为税也将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税务公职律师应积极发挥法律专业知识特长,为河北省国税事业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努力和贡献。我个人认为河北公职律师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建树、有所作为;

  一、公职律师应该广泛地参与到全省乃至各地市依法治税、依法为税的各项工作中去,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治税中的专业知识特长,为依法治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比如,参与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和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现行税收执法流程和税收征管工作流程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核,如,个体定额核实程序,纳税人领取发票流程,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后,如何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税务流程的制订等;再比如:对目前税收工作考核指标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使税收工作考核指标合法且合理等。

  二、河北国税的税务公职律师制度,开创了全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的先河,也开创了河北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先河,2021年河北国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该认真研究制订律师在法治税收中的作用,应该推出律师服务税收法治公职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以便在税

  收法治中,也能让河北国税的公职律师在税收法治中“出彩”,以无愧于、丰富于河北国税设立公职律师和开创公职律师制度的先河、先例之举。

  三、公职律师应在税务执法、税务管理流程、税务机关重大事项决策、税务岗位职业风险防范、预防职务犯罪、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普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公职律师应有所作为,也大有作为,希望积极地进一步开发和挖掘公职律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推出典型案例和示范经验!

  一、认真学习党的及十八届四中全国精神,在执业过程中深入贯彻并落实会议精神,严于律己,依法依章办事。2021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在北京举行。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

  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随着依法治国的序幕拉开,律师的地位也有望提高,律师将与公、检、法司法机关成为法律的执业共同体,律师也将会交流到司法机关。因此,身为律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以往自由散漫的坏习惯,克服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执业理念。2021年度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

  律师职业形象,今后,在执业过程中,更要以《公务员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本年度具体执业情况汇总。

  2021年,总共办理诉讼案件60件,其中民事案件50件,刑事案件6件,劳动争议案件2件,非诉讼法律业务30件,医疗事故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2件,代写法律文书150份。

  在过去的执业过程中,总是力求简单,每受理一桩案件,只是简单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就开始着手办理,没有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在具体分析给委托人后通过笔录的方式让委托人签字确认,以至于后期有个别不讲诚信的委托人翻过来“秋后算帐”,给自己职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021年,在总结过去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对所接受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受案之前就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这样细致认真的作法,不仅获得了当

  事人的信任,而且接案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口碑越来越好。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这一年所承接的案件,数量、难度、金额及当事人人数都较以前大为增加,是自己执业以来最感觉最为疲惫又收获最多、最为欣慰的一年。挑战高难度的案件,敢于尝试,努力攻坚,在更大的压力和考验下,学到了很多,总结并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21年度,在办理完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同时,兼顾做好法律援助事务,2021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市妇联组织的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多次为十堰市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省中小企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

  根据律师协会的通知,我认认真真完成了“楚天律师培训系统”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省、市律协要求撰写“法律论文要求”,根据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亮点,我先后撰写了四篇论文都分别获得了省一等将、两个市二等奖两篇文章,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起来,今后,还会加大自己知识而拓展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成果。

  2021年11份,应湖北省中小企业律师顾问团的邀请,作为十堰唯一一位律师,参加了省中小企事业协会组织的“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有幸聆听了各位专家领导及资深律师有深度地讲话,这次座谈会,不仅拓展了自己视野,还为自己今后服务指明了方向。

  五、仲裁工作的现状。

  2021年度,经十堰仲裁委员会的考核,有幸被聘为“仲裁员”,被聘为仲裁员以来,2021年度,自己参与审理了三件仲裁案件,独任审理了一件,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一

  件,担任边裁仲裁员参与合议审理的案件一案。三件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仲裁事务于我而言是刚刚涉足,为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仲裁员,还需要努力学习,不断总结。

  六、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考虑欠缺,诉前工作做得不够细心。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每天都面临着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

  案件,因此每天必须要坚持学习,执业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执业经验在于自己通过执业而不断的积累所得。在执业过程中,还是无法克服不细致的习惯,如:今年受理的二十多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自己对地方政策把握的不精准,一味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处理此案,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己初始所预定的结果大相径庭。加大了诉讼难度,诉讼之路一波三折。今后,涉及到重大案件,较大在受理前要和当地司法机关

  先期有个初步的沟通,了解到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到知己知彼!

  七、新的一年工作打算。

  在思想上,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业领域里,首先要不断地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其次要认真办理好受托的每一起案件。再者就是要尽力帮扶需受援助的对象;在公益事业方面,积极参与普发宣传,在需要法律帮助的岗位上尽心竭力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在理论知识方面,完成各种论文撰写活动,尽量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之上,认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并不缺少提供服务的律所和律师,但服务质量提高的程度远赶不上数量增多的程度,专业化、精细化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化是行业发展大势。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大。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自己的执业规划与职业目标越来越清晰,在对各个专业代理事务充分掌握的情况下,有侧重点、有倾向性地对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做好法律援助事务,力争成为一名为百姓维权的、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今年的总结既是对自己执业经历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自己以后律师执业的一种激励和鞭策!感谢市司法局、市律协、所主任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感谢全所人员对我的帮助!

  一、全年为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千余次,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减少了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全年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百余次,提高了行政执法人的执法水平,杜绝了行政执法案件的错案发生。

  三、与法规处、市场处、稽查处等部门的人员一起办理了十几起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全程参与,并在案件的立案、证据的收集、法律的适用、处罚的轻重等重大决定作出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每一个案件被复议、起诉时不出现对

  我局不利的后果,对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法院行政庭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2021年我局将面临职能调整,增加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将面临新的考验。为了继续提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确保全年行政执法案件无差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以及行政执法中指导、把关作用,局将继续聘任刘伟同志为我局公职律师。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八: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十条意见和建议

  xxxx国税局xx(公职律师)

  省国税公职律师办已经成立5个年头。5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共发展了7名公职律师,7名见习律师。截止

  2012年5月,全省国税系统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共计51人。由此可见,国税系统实际拥有强大的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和法律服务力量。然而,由于各地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公职律师职责不清、专业化程度不够、公职律师管理机制运转不畅等原因,公职律师和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和发挥,公职律师办工作没有推向新的阶段。

  一、明确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公职律师工作职责。税务公职律师至少肩负着以下职责:

  二是维护税务权益职责。主要是维护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名义、荣誉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公职律师通过参加仲裁、出庭应诉、调查取证等方式维护税务合法权益。三是法律审查职责。一是对税务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税务文书、税收执法程序、税务行政复议行为等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审查;二是对税务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对外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的合法和风险审查;三是对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意见审查。四是化解诉前纠纷职责。主要是根据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的经验,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通过非诉的方式,协调和处理涉税纠纷,化解涉税矛盾,将涉税纠纷在诉前化解。五是税收法治规划、政策研究、对外交流职责。主要是用法治的眼光担起税收法治规划和发展职责,并对税收法治发展的现状、问题、未来进行专题政策研究、报告。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用法意识,提高公职律师的法律主体地位单位公职律师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单位党和行政主要领导是否具有强烈的学法用法意识和愿望。这正是“重视程度不一”原因的根源所在。因此,提高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党和行政主要领导的用法意识和愿望非常重要和关键。这是解放思想的问题。只要思想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迎刃而解。

  1/4

  提高公职律师的法律主体地位,主要是提高公职律师在国税单位的法律话语权。法律不是纸上的教条,而是执行的真理。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关键在于执行,而不是口号。提高公职律师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公职律师较多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处理涉税事务的机会,有利于营造单位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和氛围。通过一件件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落实,唤起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达到宣传和普及税收法治理念、精神的目的。

  四、聘请系统内的公职律师作为xx五、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

  要求解决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案件、重大合同、涉外涉诉案件、违法违纪案件、刑事案件、各类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应当由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从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公职律师在全面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充分收集证据基础上,考证相关法律依据,评估法律风险,出具明确、具体的法律意见书。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负责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统一收集、立卷、归档。

  六、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办协调、联系和统一管理作用

  省局法规处公职律师办公室享有对系统公职律师的调用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有支持和配合的义务。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不同时间、不同性质,结合公职律师的岗位职责、业务特长和分工,选择公职律师具体负责某一案件或事务的承办。对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可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或省局领导、省局法规处的指派,组织公职律师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公职律师要全程参与处理。在全省国税部门,无论哪里发生或出现重大税收法律服务事项的,由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中一部或全部公职律师,集中办案。

  七、建立公职律师联席会议制度

  2/4

  公职律师除了参加平时的年终、年初等定期联席会议外,公职律师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若认为其办理的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公职律师办公室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同时邀请相关各级领导、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从法律、政策和业务的角度研究、探讨解决方法、应对策略,根据联席会议的结果,提供审查法律意见或法律方案。

  八、建立公职律师工作鼓励和保障制度

  首先,业务保障。单位公职律师,安排单位法规部门工作;单位对外法律事务,首用公职律师,然后才考虑社会律师。一是为公职律师创造工作机会,锻炼单位公职律师,积累实战经验和技能;二是减少或降低单位法律成本。其次,鼓励保障。鼓励公职律师走进法庭、走向社会。公职律师办案,不要怕失败,单位要大胆的用,公职律师要大胆的干,用心做。齐心协力的做,没有做不好的事。即使败了,也没什么,重头再来,社会律师也会失手。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

  实际工作中,我们是有畏难情绪的。再次,每年对有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要给予一定的鼓励,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法律专业人才和公职律师,应有一定的倾斜和保障。九、成立税收法治实务研究中心

  公职律师除了负责具体的办案职责外,还应该负责税收法治规划、政策研究、对外交流职责。因此,建议在省税科所下设立税收法治实务研究中心。由省局法规处商省税科所布置公职律师每年或每期的税收法治实务政策研究和调查任务。对一些税收法律的热点、难点和高风险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税收法律调查报告,以便为解决实际工作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同时,对外交流税收法治发展阶段成果,不断推进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十、建立促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制度

  为更好提供公职律师实战平台,丰富社会实践经验,提高公职律师业务技能,建议建立促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制度和交流学习平台。如与司法部、司法厅协调,社会业务上由社会律师带公职律师,税收业务由公职律师带社会律师,或公职律师定期参与社会法律援助,或不定期

  3/4

  聘请有知名度、业务素质强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对公职律师讲课,并在实际业务中传、帮、带。2014年8月20日

  4/4

篇九: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为重大行政决策保驾护航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设立公职、公司律师的通知》要求,西海岸新区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由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申报公职律师。

  西海岸新区通过夯实制度基础、完善工作措施、健全运行机制,使法律顾问成为各部门、各镇街的“标配”。2019年我区组织全区公职律师参加了山东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前培训班,提高了公职律师的履职能力。我区统筹谋划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两支队伍的建设,保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9年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共参与5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使我区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保障了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篇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然作用

  在当前司法制度改革中,律师群体作为最直接、最广泛的司法实践参加者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直接影响律师职能的发挥。通过保障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发挥其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然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发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净化司法环境;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实现庭审实质化。因而,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在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中势在必行。

  随着近年来社会公众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和依赖程度不断加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天然所具备的定纷止争职能也备受重视。在法治社会当下,当公众冲突难以同过其他方式解决时,往往选择诉诸司法裁判。综观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人们似乎更多关注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事实上,司法活动主体绝不限于国家机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涵盖了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在司法职能配置、案件公正维护、司法改革推进中的力量,它们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和作用不容小觑,同样值得密切关注和有力支持。尤其是律师群体,作为最直接、最广泛的司法实践参加者,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直接推动者,同时还是人权保障的忠实捍卫者和司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者,其参与司法的行为对司法改革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定位:律师的职业属性和角色阐释

  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1款开宗明义,“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基本法明确将律师职责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指导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则。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实质的司法权力,律师通过代理行为行使无形的司法权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要想充分发挥诉讼的功能达到公正高效的诉讼目的,离不开律师的帮助与引导、服务和监督,从而优化司法公正高效的程度,为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智力支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所谓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突出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要求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判决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被告人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认真审查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强调审判程序的终局性与权威性,法庭审理的正当程序与实质意义,以及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与规范,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由此可见,审判活动的证据开示、交叉询问、提出辩护意见与律师息息相关。可

  以说,律师在审判乃至整个诉讼过程的职能,是实现高效公正审判目标的必要条件。具体来说,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可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维护权益: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诉讼的目标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审判的公平与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不言公正则司法活动无存在之根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正审判权的实现,需要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一)通过律师参与诉讼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并以此为根据,正确地使用法律。裁判活动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刑事诉讼中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在审前和诉中与公诉机关平等抗衡,提出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以避免公诉人过分灌输有罪意见,法官偏听则暗,从而出现权力滥用情况,没有真相与事实可言。

  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作为中立裁判方,主要通过当事人展示的事实获取对案件的认知。由于法律意识水平和案件评价能力参差不齐,当事人展示的事实与法院所要认知的事实常常错位甚至严重偏差。律

  师参与诉讼活动可以引导当事人准确有效陈述事实,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的完整事实。

  在法律适用方面,律师通过和法官进行沟通来发表案件的法律适用观点,避免法官的认知偏差和思维惯性,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创造智力条件,从而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公平。例如,念斌案的辩护律师张燕生、斯伟江通过香港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得到了图谱这一被告人念斌无罪的关键证据,为推翻“死刑判决”赢得关键。

  (二)通过律师参与诉讼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规则和运作的公正,包括司法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参与性、自治性及公开性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并存的两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方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相关程序的规定。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在当前司法环境不言而喻,由于对程序违法的制裁往往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因此常为当事人赢得诉讼起到关键作用。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当事人无法及时知晓程序规程,通过律师提出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可避免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避免出现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采取干扰司法程序的非正当手段上,甚至于把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

  三、监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净化司法环境

  作为诉讼活动的直接监督主体,律师参与诉讼的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事项上制约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外力上促进裁判公正的实现。法律自身具有天然的局限性,抽象的法律条文无法及时全面规制纷繁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出现空白、冲突时,法官应该运用法律原则权衡各方利益,依据案情事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出合理裁判。但从权利运作机制看,当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外在力量越弱,则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西方法治国家成功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功能的充分发挥、审判的公开、司法的说理、法庭对抗式的辩论等措施都是防范司法腐败最可靠的、最有效的措施。其中,律师的监督是动机最强烈的、成本最低的、监督最有效措施之一。因而,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功能和律师的作用来优化司法监督权。

  (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接受当事人委托,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动力源泉。其次,律师通过运用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使辩护权,达到法官居中裁判、

  两造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再次,律师全程参与诉讼,从接受委托到判决作出能够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和审判中法官的思维盲点提出异议,客观上监督法官行为,使其接受法理逻辑以及生活逻辑的考验。综上,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是有效监督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综观监督的方式和主体,律师的监督有着绝对的优势:首先,律师全程参与诉讼,相比于人大、群众和媒体更加了解案件的事实。其次,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专业性更强。最后,律师本身的非官方性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再次,律师直接参与案件,在监督成本上更为经济。

  (二)有利于净化司法环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与司法官遴选制相契合,司法改革进程同样注重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和律师职能的保障,将大大提高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司法权的依法公正运行。

  首先,律师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及其他参政议政活动,为立法者、

  司法者、执法者提供具有实务性的建议,进而起到净化司法环境的作用。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其能够广泛、深入地接触社会各阶层,倾听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也最能了解现有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建言献策。其次,在案件之外,律师的中立性使其能够客观聆听各方的意见,通过筛选过滤提出针对性强、适用性广的办案经验,使立法更接近公平和公正。再次,律师群体中不乏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政府重大投资或企业经济方面的决策解决疑难、提出建议,从而造就良性司法环境。

  四、推动改革: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实现庭审实质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王洪祥曾在2011年“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提出:“律师是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检察机关将注重于律师合作,并依法接受律师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律师在司法改革的参与度。”由此可见,司法改革的话题,不能没有律师的声音;司法改革的实践,不能没有律师的行动;司法改革的图景,不能没有律师的色彩,这是司法界有识之士的基本共识。律师参与并推动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一)推动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想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发挥辩护的实质作用,保障辩护律师有效、积极参与庭审。在两造相争、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中,审判职能的法院和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将角色诠释的较为稳定,而被告人基于知识结构、社会地位的限制,要想行使辩护权还需依赖辩护律师,并与国家追诉机关平等对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七成以上刑事案件没有辩护律师参与,即便拥有辩护律师,要么是法律援助案件,整体辩护质量不高,要么是聘请社会律师,却受现有庭审方式所限,难以对裁判形成产生实质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动向需要辩护意见发挥实质作用,从而与控方意见形成对抗,有利于发现真实,因而,应当首先转变理念,从排斥辩护参与,转向正确认识辩护意见。

  首先,实现辩护律师百分百参与庭审,在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中切换,有利于促进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等制度切实得到运用;其次,通过审前会见、搜集证据、庭前会议等行动,可有效实现与法庭辩护的延续,提高庭审效率;再次,律师在消极辩护与积极辩护中游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无疑就是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完善提供实践的平台,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入手,为诉讼行为提供制度支撑,包括减少对辩护律师的制度限制,以及相关程序的平台建构,例如庭审中保障证人出庭、规范交叉询问,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契机。

  (二)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第一,保障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权,有助于推动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刑事诉讼进程中的诉辩关系不仅聚焦于审判程序,同时还应着眼于审前程序。换言之,律师在庭上的发问、质证、辩论等活动,需要在审前做好准备,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审前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机会,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权利,使其在审前辩护与法庭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中均有足够的施展空间,使庭审实质化不再是一纸空文。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历年来困扰刑辩律师的重大“三难”,有碍于律师正常执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三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此外,新增加的庭前会议制度使疑难复杂案件的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前置,为庭审的有效开展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在庭前会议掌握公诉机关起诉意见、证据等重要信息。但仍然需要在明确庭前会议效力、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的同时,保证律师充分参与,建构诉辩双方的信任基础。

  第二,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权,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障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充分行使质证权、辩论权,

  法官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并在评议裁判中加以考虑,在裁判文书中加以体现,在程序上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实体上促进判决的公正权威。诉辩双方通过实质对抗,有利于发现真实、消解认知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作者:彭烨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5期

篇十一: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P>  浅谈如何发挥律师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摘要】近几年来,社会矛盾时常被激化而引发大规模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冲突,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的一只重要力量,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律师的这些优势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转变观念,肯定律师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二、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让律师队伍的力量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形成合力。四、吸引、鼓励律师广泛参与社会管理,预防矛盾冲突的发生,将冲突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五、倡导律师多开展公益服务,政府为律师进行公益服务创造条件。【关键词】社会稳定律师权利保障法治建设

  近几年来,社会矛盾时常被激化而引发大规模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冲突,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据调查,公众普遍认为贫富之间差异最大,但两者之间不是最容易发生冲突,最容易引起冲突发生的是社会个体产生的社会不公平感。另外的原因则是冲突解决的效率低下和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地带,使政府处置冲突的回旋空间有限,无法实现

  1

  ①

  与民众的有效沟通与对话。而沟通与对话这一可回旋的自我化解冲突的空间,必须有中立的第三者搭建的平台来营造。在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人选中,律师有着先天的优势。律师能对突发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律师的维权形象和中立身份也更容易取得当事方信任。习近平总书记说:“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没有公正司法,社会的稳定又从何而来呢。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说:“律师既熟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司法实践,又广泛扎根于社会生活,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职业优势。”

  ③②

  如何发挥律师的这些优势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转变观念,肯定律师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尽管今天的来源于西方的律师与我国封建社会的“讼师”有着截然不同执业理念与制度设计,但没学过法律的人未必懂得这些,只因两者执业内容相似而简单等同,我国民众对“讼师”历来评价不高,所以对与“讼师”类似律师也鲜有好感,甚至是排斥。某些官员还视律师为“麻烦制造者”,自然也就不希望律师介入矛盾冲突,唯恐律师“添乱”。有些地方政府将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对律师进行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和约束,甚至非法打击,以至律师连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些偏见和行为是阻碍律师积极发挥其解决矛盾纠纷、协调社会冲突作用的关键。要发挥律师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必须首先从思想观念上对律师这一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

  2

  识,方能指导人们在对待律师问题上作出正确的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充分表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充分肯定了律师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作用;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则为此专门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为律师们鼓劲。中央国家机关对律师的重视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和普通民众起到了指导作用,但对律师认识的实质转变和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有待时日,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二、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解决矛盾冲突作用的发挥光有思想观念上的转变还不够,还须有相应的制度将律师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尤其是到政府部门调查取证难,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得不到某些政府部门的配合。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要决定》中27次提到律师,要求各级党政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让律师队伍的力量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形成合力。律师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但律师中也有少数违法执业的人,而且律师的职业特点——维护利益冲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决定了律师常面对诱惑,把握不住则容易为利益而丧失原则立场,做出有

  3

  损失国家或他人的事情来。加上律师谙熟法律,掌握着丰富的专业技能,更容易违法而逃脱法律的追究,所以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相当必要。一方面是思想上加强党对律师队伍的领导,争取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有党员律师且在事务所的组织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行为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对违法执业行为严查严办。另一方面是提升律师队伍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律师事务所的趋利性及律师本身的自利性,让律师个体很少能得到专业的执业业务培训,有能力的律师也是在实践中自己摸索总结,不会轻易将自己的成果传授给别人,以至于很多年轻律师甚至老律师执业多年,执业水平仍不见提高。多发的社会矛盾冲突光靠少数有能力的律师很难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作为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行政资源,承担律师的部分业务培训,让律师更快地成长,在稳定社会中发挥作用。四、鼓励、聘请律师广泛参与社会管理,预防矛盾冲突的发生,将冲突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1、委托律师立法或聘请律师参与立法。良法善治,制订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律师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对于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着最为直接、准确的体验和感悟,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另外,政府部门立法容易带有部门利益倾向,委托中立的律师立法则能比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委托律师立法这一形式被明确肯定。2001年,重庆市人大委托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4

  并于2002年9月获得通过。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在立法委托的经验总结中明确指出,律师机构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对法律漏洞之类的立法缺陷具有更强洞察力,作为立法者“外脑”,能弥补立法者相关知识不足的问题;其社会地位超脱,社会接触面广,与部门没有错综复杂的利益瓜葛,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所以,此次委托立法取得了成功。委托律师立法大有发展空间,只是委托方需要在经费上给予适当保障,毕竟律师首先需要的是生存。2、聘请律师作为行政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广泛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让律师参与社会管理,从源头上为保障公共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法性,避免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不合法引起矛盾冲突发生。最好的行政管理是提前发现各种可能引起矛盾和冲突的政策制度和行政执法,提前修正改进,避免矛盾冲突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早年在浙江执政时,每次外出办公几乎都由律师陪同。我国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其执法水平和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关系政府的形象,合法、公平、公正事关社会的安宁与稳定。近几年的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征地拆迁、乱收费、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等领域,引发冲突的原因多为补偿不合理、程序不合法、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如果这些公共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律师的参与,律师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违法之处予以纠正,就会防止了很多冲突纠纷的发生,消除引发矛盾的隐患。美国的国情复杂程度不亚于我们国家,但美国很少有大规模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得益于美国

  5

  ④

  ⑤

  相对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在预防冲突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管理上,德国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行政管理模式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德国的政府机构律师占律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是美国相应律师人数的2到3倍。德国政府综合行政职位的典型人群就是律师,德国联邦和州科层机构中有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的行政事务公务员是律师。这是德国为什么能在二战后能快速稳定发展起来的原因,也是德国人为什么在世界上以严谨而著称、形成民族品牌的原因。这两个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发达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非常重视发挥律师在社会管理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在聘请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律师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上,我们国家部分地区已迈开脚步,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我国广西贵港市将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维稳的必设机构,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矛盾纠纷和社会冲突的发生。

  ⑦⑥

  2006年5月,深圳市兴围、福围社区的23户养殖户因不满鱼鰛开发户的经济补偿,拒绝清塘交地,并多次聚集到市、区有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宝安机场第二跑道的开工建设。紧急情况下,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动配合街道及时组织23户养殖户进行座谈,深入了解、分析他们的想法,站在公平的角度说法、说理、说情,经过律师们的努力,23户养殖户终于同意清塘交地,确保了宝安机场第二跑道如期开工。

  ⑧

  湛江徐闻县城北乡南寮村在与该乡农场发生土地纠纷的过程中

  6

  被当地警方逮捕了4位村民,南寮村村民先后3次到省政府、两次到北京上访。由于徐闻县公检法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徐闻县委将该案交由律师作出法律意见。律师经调查取证并查阅了案件材料,与村民广泛交流后作出了具体的法律意见,徐闻县委、县政府及公检法机关完全根据律师的意见对该案件作出了处理,村民最终息诉罢访。事后,新华社、《法制日报》和《南方日报》等媒体对湛江律师在社会稳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

  ⑨

  广泛吸纳律师参与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团行政事务管理,对矛盾冲突的解决、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律师协助政府处理社会冲突,我们已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全面推广。五、倡导律师多开展公益服务,政府为律师进行公益服务创造条件。社会利益冲突事件中,73.19%的公众采取的是忍让和退避的方式,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爆发冲突。11.2%的人是通过“找政府”解决问题,仅有4.23%的人选择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之所以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部分原因是因为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处理,另外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无力支付相对自身来说高昂的“打官司”的费用。这部分人群就是我们所说的无钱无势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也多来自这些群体。社会长远发展要求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有必要为这些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维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程度的标志,也是人类存续的基础。在法律复杂的程序中,若无专业律师为无

  7

  ⑩

  力诉讼者提供公益援助,则平等保护无异于空中楼阁。律师不单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要是一位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应摆脱当事人狭隘利益的局限,而具有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公共责任或者公益精

  ○11神。

  2010年9月,某企业矿库发生尾矿坝溃坝,导致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5亿元。76名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律师团,经过769个日夜的数百次调解,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纠纷,为受灾群众成功索赔1.976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三年中,我国律师共参与矛盾化解58万余次,这些矛盾纠纷集中在拆迁、劳动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领域,部分矛盾社会影响很大;办理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80余万件、自发公益援助的案件51万余件。12律师的这些公益服务为广大困难群体避免和挽回了数以亿计的损失,更有价值的是保障了个案的公平正义,及时化解了可能激化的矛盾。北京市律师佟丽华自2002年起,创办了三个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卖掉170多平米的房子筹集资金免费为弱势民众服务,2012年当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成为律师界3名代表之一。他说,假如每年中央财政拿出1个亿、每个省拿出1千万、每个地市拿出200万的话,累计下来就是十几个亿,这些钱能在中国培养1万名职业化公益律师。全年免费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不仅保了民生,也保了稳定。仅仅他的北京农民工中心,处理5人以上群体性案件就超过200件,涉及农民工近5000人,所有案件都得到妥善处理,有效避免了群体

  ○

  8

  性事件的发生。

  ○13

  发挥律师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我国已经迈开坚实的步伐,但也还有更广阔的空间有待发展。社会和政府应多角度、多途径、多元化地促进律师在国家的法治建设、社会的稳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9

  参考文献:①.《当代中国调查报告之一·当代中国和谐稳定》第35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9月第一版,李培林、陈光金、张翼、李炜著。②.《理性构建基层维稳机制研究》第79页,知识出版社,2013年8月第一版,陈发桂著。③.《司法在改革中前行》第446页,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11月第一版,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研究所编。④.《公民导刊》2008年第11期,公民导刊杂志社出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办。⑤.《社会稳定学》第4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14年9月第一版,蔡应明著。⑥.《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第33、34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10年6月第一版,迪特里希·鲁施迈耶著,于霄译。⑦.《理性建构基层维稳机制研究》第10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8月第一版,陈发桂著。⑧.《律师积极维稳,做政府好帮手》,2008年5月28日《宝安日报》第A05版(深圳新闻网)。⑨.《实现维稳与维权的和谐统一》,2014年10月23日《湛江晚报》(湛江新闻网)。⑩.《当代中国调查报告之一·当代中国和谐稳定》第34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9月第一版,李培林、陈光金、张翼、李炜著。11.《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第19页,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美)安索○尼·T·克罗曼著,田凤常译。12.《中国律师年鉴·2013》第279、280页,中国律师协会出版。○13.《十八大代表:政府花钱培养公益律师可有效维稳》,2012年11月3日《新京报》○(腾讯新闻)。

  10

推荐访问: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公职 充分发挥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