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6篇)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银发〔1987〕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银发〔1987〕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属于系统内的制度、办法,由各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专业银行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专业银行分行在报送各自总行核备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银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区办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行处,应设置会计机构,配足专职主管人员和适应工作任
务需要的会计人员。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处所,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配足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具体划分,由各总行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银行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行长(区办主任)要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执
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九条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条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分帐行的记帐单位,按各自总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银行的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由各总行按照实际情况选定。
一、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凡
资金来源增加,资金运用减少,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运用增加,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付方。在帐表上,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各科目收、付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库存现金属于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二、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贷方.在财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现金属于资产,余额反映在借方.三、为适应现实状况,本制度中有关内容,仍按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要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在处理业务和记帐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十四条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合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外币符号,从国际习惯。
第十五条印章种类及使用: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由各自的总行规定.
第十六条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一、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联行印押必
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二、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须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三、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帐、簿、卡、表等,
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严防丢失.四、密押、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节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银行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应按照经济成份、行业分类、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和系统内会计科目。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系统内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各自总行制定,并明确对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分行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其代号与各自总行规定的代号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专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均应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三、基层行处不得合并或更改总、分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四、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五、经过修改变更的会计科目,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要衔接。六、表外科目用以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到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以及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控制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付出发生额或余额的合计数不自相平衡。第二节凭证
第十九条会计凭证,是各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凭证采用单式,分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一、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的传票,分为:1.现金收入传票2.现金付出传票3.转帐收入传票4.转帐付出传票5.特种转帐收入传票6.特种转帐付出传票7.表外科目收入传票8.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
凭以记帐。三、基本凭证和跨系统特定凭证的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系统内特定凭证
的规格,由各自总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一、年、月、日(特定凭证代替传票时,应注明记帐日期);二、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三、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四、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五、业务事实摘要及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八、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二条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各类凭证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银行内部传递。
第二十四条凭证按日装订。装订成册的传票,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第四节帐务组织、帐务处理与帐务核对
第二十五条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按帐户核算,综合核算按科目核算.两者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坚持总分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六条明细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一、分户帐。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帐,
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分户帐帐号的编列,要冠以规定的科目代号。二、登记簿。登记簿是适应适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必须建立严密手续,及时记载。三、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
入、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当日收、付总数应与总帐“库存现金"科目发生额反方核对相符。
四、余额表。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
第二十七条综合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一、科目日结单。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根
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
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二、总帐。总帐按科目设置,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是统驭明细分户帐和综合核算同
明细核算相互核对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总帐的收、付方发生额,根据科目日结单填记,并结出余额.三、日计表.日计表是反映当天业务活动和轧平当天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
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填记。收、付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合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二十八条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帐务处理和帐务核对。一、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直到轧平帐
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过程,必须认真办理,保证核算正确.二、帐务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之一.帐务核对分每日核对
和定期核对;其内容分为帐帐、帐款、帐实(金银、物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帐表(各种报表和计息表)、帐据和内外帐核对。各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证明,会计主管人员应加以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帐簿的结转与装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帐簿结转。(一)月度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页。(二)年度结转。各科目除农贷、储蓄帐和卡片帐可继续使用外,其余均应更换新帐
页。并将旧帐页余额过入新帐页.(三)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各科目分户帐余额应与总帐余额核算相符。二、帐簿装订.总帐按月装订;各种帐、簿、卡,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装订成册的帐簿,及时登记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第五节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三十一条帐簿必须根据传票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如果发现票有误或遗漏不全,应由制票人更正、补充,并加盖名章后,据以记帐。
第三十二条凭证和帐簿,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园珠笔书写。红墨水和红色复写纸、红色园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当年错帐冲正。
第三十三条帐、表、凭证上书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格写不完可在下一格接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表示结平。
第三十四条帐簿上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第三十五条错帐冲正。帐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一旦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一)日期、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错划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瑞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已经记帐的传票发现科目或帐户有误,应由制票人改正传票和帐页,并加盖名章。(二)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记主管人员同意,另换帐页记载。注销的帐页,妥善保管,附原帐簿后装订。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一)记帐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红字传票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蓝字传票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二)传票的金额、科目或帐户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收、付方红字传票,将错帐全数冲销,再按正确的金额、科目、帐户重新填制收、付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三)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时,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更改决算报表。(四)凡更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三、错帐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将有关冲正情况进行登记,以便考核.第六节利息计算
第三十六条利息是银行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客户和银行的经济利益,因此,计算时应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算方法,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检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第三十七条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对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利率的换算:年利率÷12(月)=月利率月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日利率二、利息计算方法,按业务处理手续规定分为:(一)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算头不算尾”。如在结息日计息时,应包括结息日(即每季末月12日或12月20日)。其计算公式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对联行往来上存、借用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有关规定办理。(二)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的每年按360天计算,整月的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全是整年或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三、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每段的时期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四、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五、下贷上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如属责任事故,应查明原因.六、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按照储蓄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办理.第七节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会计报表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方针政策、执行计划、检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一)日计表。填列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二)月计表。填列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本月末余额。(三)决算表。年终决算后编制: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填列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2.损益明细表。填列各损益科目分户帐余额.3.决算说明书。说明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以便分析研究全行业务情况。4.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填列一年来的有关变化情况.5.暂收、暂付款项分户明细表。填列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帐余额。(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两种。根据季度末月的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归类编制.季报只反映余额,不反映发生额,年报应按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内容填列。(五)上列报表格式,属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属于系统内的会计报表,除日计表,月计表,决算表的规格、栏次,应包括规定的内容外,其它会计报表由各总行自行规定。二、会计报表的报送(一)月计表。专业银行各级行应按月编制本身月计表(其中县支行辖内处所),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二)决算表。专业银行各级行应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汇总决算表(含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分户明细表)。(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专业银行地市行应按季编制本身的季报,专业银行省(区、市)分行、总行应按季编制本身的季报,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第四季度季报免报)。(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专业银行地市行应按年编制汇总的年报,专业银行省(区、市)分行、总行应按年编制汇总的年报,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上列会计报表,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编报.系统内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三、会计报表的装订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决算表和季报、年报按年装订,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三十九条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工作,是通过数字、资料总结分析本会计年度所取得的经营成果.
一、决算前,各级行处必须认真进行帐务核对,清理呆滞资金,处理帐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等工作,并根据十一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与同年十一个月的月计表发生额合计数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二、年度终了日,应将当天全部财务处理完毕,全面核对,并将各损益收支科目,通过分录逐一转入“损益”科目内,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损益结转后,损益类科目除“损益”科目外,应无余额.
三、年度决算终了,应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四、次年开业后,应将上年损益按规定全数逐级汇总上划总行.其他应上划的款项,按有关规定办理。五、年终决算完毕,应审核和汇总决算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表一并上报.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财务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通过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各总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部门是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管理资金;二、管理成本及经济指标考核;三、管理营业外支出;四、管理利润留成及专用基金;五、管理固定资产及财产多缺处理.
第四十三条会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准确核算,增收节支,防止浪费,及时清理悬帐。发现资金财产短缺,应即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资金财产多缺审批权限处理.
第四章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一节会计检查
第四十四条会计检查是银行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管辖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辅导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的管辖行,要根据所属行处的多少,配备一定数量、一定级别的会计检查辅导员,专门负责本辖(含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各级行处的领导,要支持会计检查辅导员的工作,使他们能专司其职,相对稳定。
会计检查辅导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业务熟悉,能独立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六条会计检查、辅导工作,要以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制度为依据,以检查帐务和财务为重点,帮助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职责、权限及具体任务等,由各自总行规定.第二节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会计分析是银行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发挥会计反映、监督作用,参与经营决策,加强资金管理,实现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重要方面;各级银行必须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银行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和有关调查统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加工整理,系统积累,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
第五十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资金可用量和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资金的流向与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同城票据清算情况;缴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资金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会计分析按照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照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分析等.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第五十三条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十五年、五年期两种(各种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时间详见附录一).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省(区、市)分行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对财务尚未清楚,需要继续查清的,应予延长.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一、各级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二、各级行要建立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三、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
出具借条,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银行行长(主任)批准.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或复制,但不准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由经办人签章,专夹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的移交,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省(区、市)分行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行保管
十年左右后,按照规定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由其一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二、各级银行的档案部门,在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连同清册、案卷目录一并移交。移交时,要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应将经当地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由银行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五十六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
(城市办事处)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第六章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
第五十七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二、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遵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四、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第五十八条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一、有权要求各开户单位及银行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银行有关的规章
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有权越级反映。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本行(处)行长(主任)意见不一致时,遇行长(主任)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三、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各级行处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上级行对会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上级行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会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一、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机构会
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必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应商得其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二、各级行处,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各级行处的会计人员,因工作过失、违反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帐务错乱或使银行、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与批评或处分。如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评审标准等,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银行有
关的实施细则办理。第七章电子计算机的核算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电子计算机应用于银行会计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方便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六十二条凡将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的行处,必须遵守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见附录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记帐方法、凭证、帐簿、报表等各项规定,除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者外,其余计算机核算均应执行。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比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或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备。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过去有关银行会计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概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篇二: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并于2001年.2004年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
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及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及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1999
年财政部颁布了们卜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00年财政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4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3项具体会计准则。2003年、2004年,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2005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5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汁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三)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
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篇三: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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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作者:田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47期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财政部制定并于11月9日发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统一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地质勘查单位、测绘单位、国有林场与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8月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据了解,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其中,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2015年以来,财政部按照《方案》要求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称,为加快建立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财政部决定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据了解,2015年5月,财政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在系统分析梳理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结合前期课题研究成果,经在会计司内部各单位、部分地方财政厅(局)和部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以及召开专家座谈会等,于2016年7月形成了《制度》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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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5应收票据4106应收账款5108预付账款6110其他应收款7115材料8116产成品
9117对外投资10120固定资产11124无形资产(二)负债类12201借入款项13202应付票据14203应付账款15204预收账款16207其他应付款17208应缴预算款18209应缴财政专户款19210应交税金(三)净资产类20301事业基金21302固定基金22303专用基金23306事业结余24307经营结余25308结余分配(四)收入类26401财政补助收入27403上级补助收入28404拨入专款
29405事业收入30409经营收入31412附属单位缴款32413其他收入(五)支出类33501拨出经费34502拨出专款35503专款支出36504事业支出37505经营支出38509成本费用39512销售税金40516上缴上级支出41517对附属单位补助42520结转自筹基建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
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
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篇五: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并于2001年.2004年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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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
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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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及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及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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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们卜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00年财政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4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3项具体会计准则。2003年、2004年,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2005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5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
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汁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三)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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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篇六: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制度简析介绍
一、什么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系列规范性文件)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背景: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前,我国政府单位执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决算报告制度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和“政府运行成本”,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前,财政部在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下又具体制定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由此以来,政府会计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因此,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势在必行。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2]。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
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等。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投资》《政第3号——固定资产》《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3.《<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关键知识1、“平行记账”是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提出的应用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记账方法,指的是针对同一笔经济业务既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登记也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登记,改变了以往的只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的方式。也就是说,一张原始凭证,无需再复印原始凭证,同一张记账凭证同时进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既可以反应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又可以正确
反映政府的运行成本和资产状况。非同级财政拨款,也需要进行平行记账,使用的科目为:
资金结存--货币资金、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和银行存款、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2.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3.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4.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区别方法在于使用的科目不同:比如预算会计的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财务会计中科目叫财政拨款收入;比如预算会计的行政支出、事业支出,财务会计中科目叫库存物品或者业务活动费用等。6.政府会计由以前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单一的记账基础改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所以,会计要素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预算会计各要素的恒等式为:预算支出+预算结余=预算收入;财务会计各要素的恒等式为:资产=净资产+负债。7.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
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区别预算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适用对象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所以又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而企业会计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企业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财务会计包括各种类型的主体会计。例如政府不是企业,但它也有财务会计。六、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与联系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政府会计是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基本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主。企业会计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其经营资金运动为对象,目标是为企业实现其获取利润的目的服务。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联系:都是给报告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反应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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