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5篇)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第八条供电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山西能源监管办要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充电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提升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条设区的市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
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山西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7日起实施。
篇二: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奋斗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品质西安建设。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社会融资、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体系建设。采用充电为主、换电补充;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等多种供给模式,满足市场需求。
(三)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
(四)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程服务。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四、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一)充电设施基本分类。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二)技术标准。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满足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行驶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经营范围;
2.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对充(换)电设施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至少三年),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3.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充(换)电设施数量比例适当。
(四)项目备案管理。
充(换)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不予备案。
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统一的充(换)电设施备案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备案申请文件、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租赁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须提供场地租赁协议(以备案时间起算,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在自有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装在建筑物等上的一体化充(换)电设施,须提供该附属物合法性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
企业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
(五)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
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
(六)建设审批。
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2.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充(换)电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需在属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经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供用电协议。
(七)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同时还需按照总车位数量的30%预留相应配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增建工作,按照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规划,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换)电设施的增建工作,由房管部门协调推进;对城投集团所属停车场(站)的充(换)电设施改造增建工作,由西安城投集团组织实施。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换)电设施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明确安全责任。由充电设施产权主体企业(个人)承担充(换)电设施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
五、充(换)电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对光伏一体化储能等新技术和集停车(加油、气等)充电一体化的项目,仅对充(换)电设备投资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
六、充(换)电设施验收及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验收项目为在西安市范围内登记备案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等。(个人自有车位自建充电设施除外)
(二)项目验收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填写《西安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
2.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报送情况,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及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依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补贴资格的评审验收,并出具结论。
4.市发改委根据验收结果,拟定补贴资金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5.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市发改委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结论,将补贴资金计划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6.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将公示情况报送市财政局。7.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三)申请项目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1.项目属地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2.新征地建设充(换)电站,提供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在建筑物上加装充电设施或集停车充(换)电一体化(充电塔等)的项目,须提供该建筑物的规划、土地、消防等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复印件和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3.项目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
4.设备的购置合同、合格证、发票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电力增容、配电、充电、换电、监控、计费、通讯设备、土建工程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政府招标采购确定的2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一体化项目只涉及充(换)电设备资金部分。
6.项目安评报告。
7.根据有关规定需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验收所需提交的资料一式六份,分别由项目属地发改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留存。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者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备案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的,未达到3年(自备案时间算起)而私自拆除设施等行为,视为套取政府补贴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
(一)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市发改委组织的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
2.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以验收合格时间起算),不得转包给不具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
(二)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对设施及使用人安全负全责。要制定操作规程,设置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设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问题。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租赁到期或3年(含3年)后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书面上报项目属地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
(四)专用(具有公共服务)、公用充(换)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鼓励自用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
(五)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取消其备案。
1.将充(换)电设施转包给不具有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致使充(换)电设施不能正常运营;
2.充(换)电设施不符合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3.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八、价格管理(一)充电费用。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二)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现金支付,同时也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九、保障机制(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效率。(二)明确职责分工。1.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及协调推进工作,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制定建设计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市级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工作;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协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城市布点规划;做好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编制规划审批流程。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财政补贴政策,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研究制定土地供应优惠政策。
市建委:落实全市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车位的相关要求。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完成充(换)电设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数据接入及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市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负责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监管工作。
市市政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审批许可。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做好全市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的检查监管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出租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及配套充(换)电设施方案制定。
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居民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换)电设施工作。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推进工作。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
工信、质监、城管、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广和应用电动汽车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工作重点之一,是治污减霾的重要抓手,是市委市政府的一号民生工程,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围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通力配合、加快进度,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快项目建设。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各相关单位加强督促指导与协调,加大充(换)电建设项目推进力度,为充(换)电投资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项目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电动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等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项目创造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考核。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西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中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职责分工,分解任务,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推进。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充(换)电建设数据和项目备案数据报市发改委。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充(换)电设施是指充(换)电站或充电桩(堆)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相关设施。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一体化充电设施是指充(换)电设施建在建筑物、加油(气)站等的用于充电的多种形式的综合体。包括一体化的充电场站、充电塔、充电桩、充电堆等。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附件:1.西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2.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情况表3.西安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篇三: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办法
**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降成本、优环境”专项工作部署,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三省”(省时、省力、省钱)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新模式,达成我市电动汽车“城区内畅行无阻、区县间出行无忧”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主动服务、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基本原则,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报装手续、并行业务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纳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战略布局,提升报装服务质量、加快报装接电速
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充换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其用电报装业务分为以下两类:(一)第一类: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二)第二类: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政府机关、公用机构、大型商业区、居民社区等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第四条分散式充电桩要加装逆功率保护,不允许倒送电;充换电站如需通过利用储能电池向电网送电,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专用开关、反孤岛装置等措施。第五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根据城市道路、管线规划建设及当地电网网架结构、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原则上总容量100千瓦及以下充换电设施应低压免费接入。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所辖县(市、区)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业务。各单位在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过程中,应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不得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第一类充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低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14个工作日以内;高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49个工作日以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的管理及监督单位,负责对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进行全过程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为充换电设施站点(尤其是大型充换电站)的选址落点,内外线工程的规划办证、土建开挖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八条**市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的直接提供单位,负责承担其供电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具体业务办理,包括受理申请、开展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送电等工作。对低压接入的充换
电设施,由各供电公司按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三零”工作目标,提供免费报装接电服务;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接入的充换电设施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原则上由各级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本体、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十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可前往各地供电营业厅,或通过手机掌上电力APP等线上渠道,开展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申报工作。应准备如下材料:居民低压客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出具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的证明材料;非居民客户需提供身份证、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物业出具允许施工的证明等资料,高压客户还
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市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一证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在受理报装申请时,应主动为充换电桩业主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收并查验客户申请资料。实行营业厅“一证受理”。受理时应询问客户申请意图,向客户提供业务办理告知书,告知客户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对于申请资料暂不齐全的客户,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后,正式受理用电申请并启动后续流程,现场勘查时收资。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应配合各级供电公司开展现场勘查工作。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第十三条各级供电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确定,并答复供电方案。在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委托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应给予客户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但不得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及设备材
料供应单位。第十四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本体、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具体设计、施工等工作,其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并保证工程实施质量和施工安全。受电工程经自检合格后,向各级供电公司提报竣工检验申请。重要的大型充换电站(采用多路高压电源供电),业主单位在完成电气工程设计后,应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公司查验;其他充换电设施的电气工程设计资料可在工程竣工检验时提供。第十五条各级供电公司在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时,接收并查验客户设计资料,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供电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审查。第十六条各级供电公司在受理客户充换电设施竣工检验申请后,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过程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电动汽车充电以外的转供电行为,充换电设施的电气参数、性能要求、接口标准、谐波治理等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若验收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复检。其中,对于居民客户,若在现
场勘查时具备装表条件,直接进入装表接电环节。第十七条各级供电公司应与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其中居民低压客户采取背书方式;其他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第十八条在验收合格,且客户签订合同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各级供电公司组织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篇四: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铜府办〔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2018〕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日
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铜梁城区加快布局、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建设、场镇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市上要求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二)配置标准和建设目标。积极落实《重庆市铜梁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铜梁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各镇街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在铜梁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除上述场所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到2020年,铜梁城区内累计建成不少于3座公共充换电站;国省道沿线重点镇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重点旅游景区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土地供应及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
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二、分类管理按照专用和公用两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包括:为私人住户提供服务(房主自有车库或车位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已建成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企业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法人主体的公共设施,由法人单位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对新规划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公共充换电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三、完善服务体系(一)加强运营服务管理。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到我区组建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
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技术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和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在国市未专台出台消防技术规范前,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12014)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构建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铜梁区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为居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四)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建立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
四、保障措施(一)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的先决条件,有利于节能减排,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内在要求。区级各部
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解和时限要求(见附件),明确工作专班,切实抓好落实,并做好各规划、方案的衔接补充,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简化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落实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四)完善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与家庭用电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且不纳入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计算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重庆市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暂按每千瓦时不超过执行电价的50%收取,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市场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由电力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新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区国土房管局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附件: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
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工作内容
号
责任部门完成时限
持续至
1
统筹协调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
规范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准入、运营和退出行
持续至
2
区发展改革委
为。
2020年
争取中央、市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
持续至
3
区发展改革委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20年
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节能减排考
持续至
4
区发展改革委
核内容。
2020年
持续至
5
监督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相关电价政策。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
6贯彻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
区财政局
持续至2020年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
持续至
7
区经济信息委
础设施产品技术标准。
2020年
贯彻落实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
持续至
8
区经济信息委
规范。
2020年
持续至
9
依法依规查处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等情况。区经济信息委
2020年
10
执行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
区城乡建委持续至
2020年
在公共交通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新增、更新公11
交车优先使用电动汽车。
区交委
持续至2020年
12配合支持高速公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区交委
持续至2020年
制订户外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13
案。
区城管局
2018年12月
协调办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涉及占用、挖掘14
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手续。
区城管局
持续至2020年
强化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充电车位15
的规范管理,完善相关指引标识。
区城管局
持续至2020年
制订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或阻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2018年
16
区国土房管局
设施建设的处罚措施。
12月
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充电服务企业加装电
持续至
17
区国土房管局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020年
对确需建设的独立公共充换电站用地、配建充电基
持续至
18
区国土房管局
础设施用地予以支持。
2020年
依托重庆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19
施公共数据服务平台。
区规划局
2018年12月
对确需建设的独立公共充换电站,协调独立充电站20
选址布点。
区规划局
持续至2020年
21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区金融办
持续至2020年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负责我区电动汽车充22
电基础设施地方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区质监局
持续至2020年
贯彻落实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技术要
区公安消防支持续至
23求,对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消防
队
2020年
安全指导。
在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督促
持续至
24
区机关事务局
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020年
在区属国有企业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督促建设电动25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区国资中心
持续至2020年
各镇人民政
按全区总体规划和安排部署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
持续至
26
府、街道办事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
处
简化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管理办法,27
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等。
区供电公司
2018年12月
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28
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
2018年9区供电公司
月
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28
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30
工程。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价格分类为充31
电服务商和用户需要提供安全可靠的用电服务。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32
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篇五: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恭喜发财
附件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
行分类管理。(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
大吉大利
恭喜发财
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
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第四条
建设管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
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第六条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
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第七条
大吉大利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
恭喜发财
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执行。第八条用电报装
(一)自用充电设施,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其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二)供电企业发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确定、竣工验收通电等相关业务流程。第三章第九条运营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
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第十条件:(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大吉大利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准入需满足以下条
恭喜发财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四)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四)应将运营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级数据监测平台。
大吉大利
恭喜发财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用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六)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第四章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电气和消防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验收工作,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第十四条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
大吉大利
恭喜发财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充电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经营企业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等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落实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段,建立充电过程的告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为全市充电设施安全监管牵头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相关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第五章政策支持
推荐访问: 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 用电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