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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11篇)

时间:2022-11-16 17:54:01 来源:网友投稿

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11篇)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韩岗镇刁集小学  贫困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11篇),供大家参考。

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11篇)

篇一: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韩岗镇刁集小学

  贫困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第三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贫困学生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1、贫困寄宿生需持有《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并加盖所在村委会公章和镇级民政部门

  或扶贫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2、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教育系

  统精准资助建档立卡户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1)、教育系统精准资助建档立卡户子女;(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4)、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5)、本人残疾或父母双残、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1)、单亲或双女户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生活困难的;(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

  镇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寄宿生:1、无本校学籍的;2、家庭拥有多层楼房、高档小轿车等奢侈品、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的。第六条认定程序1、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并出具村委

  会证明材料(教育系统精准资助建档立卡户子女不需要提供材料);2、班主任根据学校制定的《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和对象》进行初审,

  并向学校推荐;3、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贫困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生生活补助对象资助条件召开学生资助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4、公示无异后,学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情况公示、上报。第七条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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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2)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和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4)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学校结合贫困生等

  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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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为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奠定基础,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指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1、认定为家庭经济有困难学生,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学习努力,生活俭朴;(4)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及学院的各项活动。2、下列几种情况作为贫困生认定的主要依据:(1)父亲或母亲亡故、或是孤儿;(2)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3)父母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家庭成员患有绝症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5)城镇双失业职工子女;

  (6)来自国家和省级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在农村;(7)家中老人、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8)每月生活费来源低于晋中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民政部门证明为低保对象的子女;(9)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参照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1、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①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者;②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者;③其它原因导致支付学费有困难者。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②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③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者。④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①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②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者;③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④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⑤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学生的30%。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领导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1、学生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再结合该生在班级的学习情况等,进行认真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3、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书面的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没有异议将初审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初审结果,并将初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结果将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金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终依据。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5、建立贫困生信息档案库。根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的结果,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坚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7、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将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个人情况变化等信息及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8、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受助后管理,教育学生诚实守信、自强不息。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其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篇三: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贫困生认定细则highqualitymanuscriptsdownload电信学院贫困生认定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电信学院贫困生认定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

  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

  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10%以上。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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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4)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下同。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者;(2)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者;(3)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者;(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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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者;(6)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在600元以上者。

  第四章认定流程

  “贫困生窗口”领两表

  准备和提交材料

  认定小组审查

  困难级别认定并公示

  建立贫困生资料库

  监察小组审核、跟踪调查、抽样

  安比例分配各类困难补助的名额和勤

  工助学名额

  资料库不断更新

  第十条个人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①所在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贫困家庭证明或县、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等;②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军、烈家属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学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学院困难生级别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校学生工作对个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无异议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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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学生监察工作组(学院领导、各年级辅导员及各年级委员)负责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调查与监督,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视情节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分级建立、完善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四)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和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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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贫困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届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届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5、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届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二、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符合下歹U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直系家届长期患病治疗的;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1、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贫困。符合下歹U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1)烈士子女;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5)直系亲届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7)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8)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三、经查实有下歹0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6、被学校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者;7、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

  助学、育人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既扶贫乂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

  (三)鼓励特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四)

  资助

  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

  顺利

  完成学业;

  二、资金来源

  国家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三、贫困学生认定管理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或学期)认

  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

  公正。

  (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者界定为“贫困学生”。(二)贫困学

  生的认定工作程序:

  1、本人出示有效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并提出申请,由班主任调查、核实并

  在班级内确认后,报教导主任审查;

  2、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后,并报学校、审核、公示;3、学校按规定和要求审

  批。

  (三)学校不定期对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四、资金发放

  1、资金发放前,必须向学生说明资金来源以及发放程序。2、资金发放后,让资金领取者签字,并做好留档

  3、如果学生领取资金的,学校扶贫负责人要做好电话回访,确定资金去向五、资助方式

  (一)社会资助社会针对特贫困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实施执行。

  (二)上级经费支持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执行。六、资助学生的奖惩(一)受资助特贫困学生获学校奖励,可在下一学年或学期优先提供资助;(二)受学校资助的特贫困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三)受学校资助的特贫困学生,如发现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在资助期间,特贫困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七、资助实施机构我校资助特贫困学生的工作由学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篇五: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改版)(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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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愿;(二)实事求是;(三)公开、公平、公正;(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班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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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八条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第九条贫困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第十条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学生。(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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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第十四条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一)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网站下载。(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五条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班级民主评议。(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4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学院审核。(一)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第十九条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

  (四)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办公室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篇六: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成立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各市各高等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逐步完善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

  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成立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各市、各高等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逐步完善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全面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咨询疑问及复核请求。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与教育、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9月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信息真实有效无遗漏。

  第八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立以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具体产生方法由各校(园)自行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园)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普通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类型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第十一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幼儿园)提交。认定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各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幼儿园)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幼儿园)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认定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确定资助档次。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结束。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

  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六条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七条各级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等数据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提供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残联负责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数据信息。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的认定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AA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各市、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本校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样表)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样表)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籍)号

  学姓名

  生

  基

  本身份情

  证号况

  性民族

  别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城镇□农村

  相片

  家庭家庭人口数

  家情况

  庭

  基户籍

  省(自治区)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市

  县(市、区)

  本地址情况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牌号)联系电话

  镇(街道)

  (门

  家

  从

  庭

  与学生年工作(学习)单

  业

  成姓名关系龄

  位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情

  员

  况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养学生□殊是□否群

  4.孤弃学生□是□否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7.残疾人子女□体

  是□否类型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影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响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

  家件:

  。

  庭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经

  况:

  。

  济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状

  况:

  。

  况

  。家庭欠债情

  有其他情况:

  。

  关

  信

  息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本人是

  同学的(□学生就读学校认定小组意

  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见:

  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

  个查询、核对。人承诺及认手写签名:定

  年月日

  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负责人签字:

  名: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学前、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附件2

  学校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院(系)

  年级

  专业

  学(籍)

  学姓名

  生

  基

  本身份情

  证号况

  性

  民

  别

  族

  出生年月

  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城镇

  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农村

  相片

  家庭家庭人口数

  家情况

  庭

  基户籍

  省(自治区)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市

  县(市、区)

  本地址情况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牌号)联系电话

  镇(街道)

  (门

  家

  与学生年工作(学习)单

  庭

  姓名

  关系

  龄

  位

  成

  员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联系电话

  从业情况

  文化程度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养学生□殊是□否群

  4.孤弃学生□是□否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7.残疾人子女□体

  是□否类型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影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响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

  家件:

  。

  庭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经

  况:

  。

  济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状

  况:

  。

  况

  。家庭欠债情

  有其他情况:

  。

  关

  信

  息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本人是

  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

  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

  个人

  进行查询、核对。

  承

  诺手写签名:

  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学生就读学校年级(专业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组

  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工作组意见:

  意见:

  认

  见:

  定

  结

  果

  组长签字:

  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普通高校

篇七: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

  贫穷生认定及管理方法一、贫穷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

  1、无经济根源的孤儿学生;2、父亲母亲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大病人,家庭无经济根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印的证明方为有效;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余经济根源的烈士及其余优抚对象儿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印的证明方为有效;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均匀生活水平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儿女,下岗员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5、乡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印的证明方为有效;6、因家庭发生忽然变故或自然灾祸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7、自己碰到不测损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二、贫穷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穷和特别贫穷两个品位(一)、贫穷生能牵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花费,但无力支付学习花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穷。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穷的参照条件:1)来自老小边穷地域,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根源,基本生活难以保持的乡村校生;2)城镇下岗员工且未再就业儿女;3)家庭奉养人口许多且缺乏经济根源的;

  4)直系家眷长久生病治疗的;1/4

  1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

  5)单亲家庭且缺乏经济根源的;6)家庭遭到较严重灾祸的一般贫穷家庭儿女;7)多个儿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儿女;8)其余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二)、特困生1、完整无支付学习花费,且支付自己生活花费都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贫穷。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照条件1)烈士儿女;2)父亲母亲或学生自己残障;3)无经济根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城镇双下岗员工且未再就业儿女;5)直系家属患重症,需长久自费治疗的;6)来自老小边穷地域的少量民族贫穷学生;7)受灾的贫穷家庭儿女;8)其余存在特别经济困难的。2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三、经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穷(或特困):1、在校学习时期行为不正直,如:抽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2、存在超出一般同学的高档花费现象3、常常进出经营性网吧、彻夜上网;

  4、违犯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犯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罚者;2/4

  3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

  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6、被学校通告责备3次以上(含3次)者;7、故弄玄虚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贫穷生认定及管理方法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达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特拟订本方法。一、资助原则(一)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联合;(二)资助向德才兼备的特贫穷学生倾斜;(三)鼓舞特贫穷学生自强自立,经过勤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四)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穷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达成学业;二、资本根源国家及相关部门下拨建立的经费。三、贫穷学生认定管理贫穷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穷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或学期)认定一次和合时调整相联合的原则认定贫穷学生,以保证特贫穷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4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者界定为“贫穷学生”。(二)贫穷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

  1、自己出示有效家庭经济贫穷证明,并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检查、核实并在班级内确认后,报教育主任审察;3/4

  5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

  2、由教育主任检核查实后,并报学校、审察、公示;3、学校按规定和要求审批。(三)学校不按期对特贫穷学生家庭状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四、资本发放1、资本发放前,一定向学生说明资本根源以及发放程序。

  2、资本发放后,让资本领取者署名,并做好留档。3、假如学生领取资本的,学校扶贫负责人要做好电话回访,确立资本去向。五、资助方式(一)社会资助社会针对特贫穷学生在学校建立的助学金、奖学金,依据资助者的意向实行履行。(二)上司经费支持严格依据上司领导的安排履行。六、资助学生的赏罚(一)受资助特贫穷学生获学校奖赏,可在下一学年或学期优先供给资助;(二)受学校资助的特贫穷学生,要节俭节俭,恪守校纪校规,仔细学习;(三)受学校资助的特贫穷学生,如发现因故弄玄虚欺骗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并视

  情节轻重赐予处罚;在资助时期,特贫穷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以及违纪、违纪行为立刻中止或停止资助。

  6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方案办法七、资助实行机构我校资助特贫穷学生的工作由学校领导小组一致领导,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4/4

  7

篇八: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长:副组长:组员:二、认定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二动态完善原则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三公平公开原则学校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认定工作标准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二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在县级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学生;3.孤儿、残疾学生;4.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7.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在身,劳动力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8.由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四、认定工作程序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开具县级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证明,证明材料交到其班主任处;二学校评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贫困生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学校“拟认定贫困生”名单;四学校公示学校将“拟认定贫困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异议要进一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公示结束后,要作公示情况报告;五上报审批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六)资金发放按照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依照标准发放资金;五、认定工作纪律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教育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篇九: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贫困生认定细则

  Highqualitymanuscriptsarewelcometodownload电信学院贫困生认定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

  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

  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

  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

  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

  金、校内困

  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

  准,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

  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

  括:各年辅

  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

  学生总人数的10%以上。

  第六条

  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作,对各班

  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

  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

  档: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

  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

  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

  (4)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下同。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

  (2)

  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

  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3)

  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

  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4)

  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5)

  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者;

  (2)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者;

  (3)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

  能力的用品者;(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者;(6)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在600元以上者。

  第四章认定流程第十条个人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和《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①所在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贫困家庭证明或县、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等;②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军、烈家属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学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学院困难生级别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校学生工作对个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无异议名单公布。

  第十四条学生监察工作组(学院领导、各年级辅导员及各年级委员)

  负责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调查与监督,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视情节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分级建立、完善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四)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五)家庭经济情况己经好转,本人学习和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口起生效。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二0—0年六月八日

篇十: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研究、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二、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三、认定机构及职责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其中:

  -1-

  (一)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2-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研究、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出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3-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五、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1.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宣传栏、班会、发放《学生手册》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申请表。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3、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4、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

  -4-

  息及隐私。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拨打公示下方咨询、反馈、监督、信访电话反映,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拨打公示下方咨询、反馈、监督、信访电话反映,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7、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相关注意事项:(一)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二)各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严禁实行开班会当众诉苦、当众宣读学生家庭情况说明、互相比困等形式,要切实保护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自尊心。

  -5-

篇十一: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了解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从而为做好学院的各项资助工作打下基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分团委书记、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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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4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地家庭);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550元的,且未达到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四)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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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五)申请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调查属实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学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不真实;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3、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4、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5、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程序由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认定五个步骤组成。(一)个人申请1、初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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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证明、抚恤对象等)可一同提交所在班级班主任,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上学年已提交过《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认定。

  3、上学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现在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1、各班评议小组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2、班主任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3、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各班要组织全体学生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参加民主评议的学生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总人数的80%),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由班主任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认定等级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4、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困难等级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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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部审核系部对各班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各班申请认定困难学生信息汇总,填写《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征求各系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学院纪检监察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等级。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情况,管理中心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3、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和统计汇总表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五)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认定后,相关信息录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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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部、班级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认真组织,在开展认定工作前必须召开班会,将相关政策向学生宣传到位。组织学生学习《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让学生真正了解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二)各系部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着重考虑生源地为灾区或贫困地区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各系部及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条:所有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贷款、华民就业扶助项目、困难补贴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时,不需要再提供困难证明。

  第九条:学院及各系部每学年将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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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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