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7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锡林浩特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锡林浩特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出台依据
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医保局《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锡林浩特市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锡林浩特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方案》,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三、出台意义
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切实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四、办法措施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二: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英德市退役军人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帮扶援助英德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19〕1号)和《关于建立清远市复退军人住房、医疗、就业、子女教育、生活困难优待措施的通知》(清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助是一次性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同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四条应急救助工作应立足济难解困,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救助工作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建、卫健、医保、人社、教育、应急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内退役军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救助范围:(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八条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同一事由,原则上不能重复申请应急救助。
第九条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三)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救助相关调查的;(六)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七)具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八)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第十条救助标准:(一)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按照8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按照9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二)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救助,如果可以提供相关支出票据的,参照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如果难以提供相关支出票据的,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应急救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一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
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4.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
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申请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3)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有异议的,需开展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全面推行应急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应急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的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
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清远市财政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630”扶贫济困资金。(四)其他资金。第十四条每年开展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常年应急救助次数、次均救助费用和近年救助支出变化规律,测算下年度应急救助资金需求总额。市财政局根据测算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支出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上年度结余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收入后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应急救助支出。各级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倡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应急救助提供资金捐助。第十六条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市本级应急救助工作经费按上年度应急救助资金总支出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篇三: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是指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其他救助政策的同时,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三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援助对象
第四条帮扶援助对象是指具有师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章帮扶援助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帮扶援助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1000元-5000元不等的资金援助。
1.帮扶援助对象因医治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60%、50%的,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5000元、3000元。
2.帮扶援助对象因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2000元。
3.重点优抚对象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
4.因自然灾害、火灾及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帮扶援助对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
5.因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2000元。
6.帮扶援助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故,或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1000元。
(二)提供实物援助。按照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为帮扶援助对象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四章帮扶援助程序
第八条帮扶援助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发放等环节执行,原则上办理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受理分为个人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
(一)个人申请受理。申请人(户主)可向所在地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监护人、家属、所在社区(连队、村)可代为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就业就学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如住院结算原始发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等)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的,由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提取。
(二)主动发现受理。各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以及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及时核查辖区退役军人、“三属”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提出帮扶援助申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帮扶援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帮扶援助并及时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初审(由民政、医保、社保、残联等相关部门联审),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初审和发放两个环节上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帮扶援助方式金额及举报电话,公示时间7天。
申请经初审通过并进行张榜公示后,由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审批表》,同全部申报材料及评审、调查、公示结果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帮扶援助申请审核材料,以评审会(评审会成员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领导两名、综合科一名、服务中心一名组成)的方式进行集中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为提高帮扶援助时效,帮扶援助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发放至帮扶援助对象,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由所在团场(街道、镇)先行审批,并先垫付资金及时援助。在急难情况缓和后,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援助对象、援助事由、援助金额等信息并张榜公示,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内只帮扶援助一次。情况特殊或援助后生活仍困难的,经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可以给予两次援助。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建立帮扶援助档案两级管理:团场(街道、镇)档案保存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相关资料、帮扶援助金发放名册、统计报表;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保存申请审批表、帮扶援助金发放名册、统计报表、申请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帮扶援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师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七条帮扶援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帮扶援助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根据预算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第十八条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单位帮扶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可商财政局为各单位预拨部分帮扶援助资金,用于紧急、突发情况的援助。
第十九条师市财政、审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帮扶援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帮扶援助对象,由所在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追回援助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帮扶援助申请,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申请帮扶援助过程中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帮扶援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在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帮扶援助资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辞退等行政处分,并责成工作人员追回援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受理帮扶援助申请过程中,不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挤占、挪用、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审批表姓名性别年龄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优抚类别是否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是否残疾等级残疾属性帮扶原因个人申请申请人签名:年月日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意见经评审,建议申请帮扶金额元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意见经复审,建议申请帮扶金额元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信息真实承诺书本人XXX(申请人姓名),现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自愿承诺如下:一、本人所填写的书面申请中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就业就学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保证真实有效,均为实际反映的情况;
二、本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保证真实无误;
三、本人自愿接受并主动配合师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张榜公布等规范化管理;+
四、本人所提供材料及证明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放弃帮扶援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xx年xx月xx日XX团场(街道、镇)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汇总表填报单位:年月日序号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优抚类别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帮扶援助方式帮扶援助金额合计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公示【个人申请】依据《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XXX等X位同志提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汇同民政、医保、社保、残联等相关部门采取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方式进行联审后,现予以公示:序号申请人姓名优抚类别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帮扶援助方式帮扶援助金额公示时间年月日共7天。在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向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师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反映。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电话: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略)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年月日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公示【主动发现】依据《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以及XXX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核
查辖区退役军人、“三属”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特殊情况时,发现XXX(家庭、个人)存在困难,经汇同民政、医保、社保、残联等相关部门采取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方式进行联审后,帮助其提出帮扶援助申请。现予以公示:
序号申请人姓名优抚类别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帮扶援助方式帮扶援助金额公示时间年月日共7天。在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向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电话: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略)XXX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四: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圮、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是指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其他救助政策的同时,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三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苴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援助对象
第四条帮扶搂助对象是指具有师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章帮扶援助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貝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岀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币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岀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岀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帮扶援助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划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岀具虚假证明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提供资金援助。按照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IOOO元-5000元不等的资金援助。
1•帮扶援助对象因医治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60$、50$的,最髙分别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5000元、3000元。
2.帮扶援助对象因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2000元。
3.重点优抚对象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
4.因自然灾害、火灾及英它突发性、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帮扶援助对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
5.因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2000元。
6.帮扶援助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故,或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1000元。
(二)提供实物援助。按照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为帮扶援助对象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四章帮扶援助程序
第八条帮扶援助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发放等环节执行,原则上办理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受理分为个人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受理。申请人(户主)可向所在地团场(街逍、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岀书而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监护人、家属、所在社区(连队、村)可代为提出申请。
书而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就业就学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如住院结算原始发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等)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的,由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提取。
(二)主动发现受理。各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以及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及时核查辖区退役军人、“三属”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提出帮扶援助申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帮扶援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査情况,对英中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帮扶援助并及时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谙后,由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初审(由民政、医保、社保、残联等相关部门联审),初审采取入户调査、核算收入、民主评审的方式进行。
篇五: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建立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深化“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xx建立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深化“三服务”活动》(x退役军人厅发〔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委〔xxxx〕x号文件精神及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建立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服务部队服务退役军人服务基层”(简称“三服务”)活动。现将“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详见如下:
一、目标要求以新时代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总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以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门决策部署,把建立健全联系退役军人制度机制、深化“三服务”作为推进退役军人工作质量的有力举措,增进感情,畅通渠道,服务部队、服务退役军人和服务基层内容,高水平推进我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能力,聚焦“三个年”、推进“三大工程”、打好“三大攻坚战”,确保我区退役军人工作走在前列。二、重点任务(一)定向联系一批。通过“结对子”的方式与退役军人建立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定期不定期沟通联络、走访慰问、谈心交心等形式,常态化开展策、调查研究、思想教育、帮困解难、策落实等工作,深入部队和基层,“奔着问题去”开展服务工作。坚持重点联系和普遍联系相结合。局建立重点联系点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选取x-x个乡镇(街道),分别联系x-x名退役军人、x-x家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退役军人员工较多的企业。x-x个xx式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点、x家驻临部队。XX科室(以内设机构为单位),按照全员参与原则,重点联系x名退役军人、x-x家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退役军人员工较多的企业。重点联系功臣模范和伤残、参战参试、烈士遗属、特困退役军人以及信访矛盾突出人员。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退役军人员工较多的企业原则上是复工复产有困难的企业,规上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等XX类企业均应覆盖。对重点联系对象,至少每季度联系一次、每年走访一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联系对象生活中遇到困难、发生重大变故,以及“”“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进行联系。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提高互动频次,确保联系对象遇事能及时联系、意见能及时反馈。(二)帮扶解困一批。对特困、底边低保或是发生重大变故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要及时联系沟通,尽力帮助解决困难,切实将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三)矛盾化解一批。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突出人员,通过策、思想教育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化解矛盾。
(四)分析研究一批。通过实地调研,摸清底数,理清思路,了解基层一线现状及部队兵、退役军人所思所想所盼。XX组牵头完成x个课题调研,x篇有分析、有质量、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
(五)示范引领一批。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提炼总结基层服务站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推动调研成果转化,打造一批具有特色亮点的基层服务站,引领示范全面开花。
三、工作要求(一)坚持精准服务。服务部队要注重了解掌握并尽力协调解决部队提升备战打仗能力、兵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落实军地互提需求、互办实事的“双清单”制度,查补工作短板;服务退役军人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困难帮扶并重,准确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服务企业要注重区委区府促进复工复产、减负降税等惠企策,了解并尽力协调解决企业难题;服务基层要注重了解退役军人策落实情况、xx式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难点和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破难题、通堵点。(二)强化效果导向。事前做好摸底分析,预先梳理联系对象可能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主要诉求,全面梳理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用于解决联系对象难题的策,充分发动并整合XX,力争“心中有底下去,问题解决回来”。事中研究落实,对能当场解决的要马上帮助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把问题带回来第一时间分析研究,个性化解决方案,并第一时间帮助落实。事后及时跟踪评价,定期组织XX组交流“三服务”工作,组织遴选优秀服务案例。利用好“三服务”小管家系统,通过电话回访、现场了解等形式,及时收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三)注重统筹结合。抓好与中心工作的结合,做好“服务部队服务退役军人服务基层”与持续深化“走亲联心三服务”活动有机结合,有效助推疫情防控和经济两战全胜。抓好与重点工作的结合,结合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思想治建设年”和“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年”专项活动,重点推进xx式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两参人员重新认定、优待策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流动党员管理、信访维稳等工作,实现“三服务”与主责主业有机统筹、互促互进。抓好与创新的结合,聚焦问题背后的制度原因,找准机制症结,聚力深化,努力探索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创新样本。四、组织保障(一)思想重视、精心组织。要把“三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治任务,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系统联动。压实压紧“责任链”,切实把建立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走下去、沉到底;
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以退役军人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影响力的问题为重点,进行全面梳理,找准症结、分析原因、汇总情况,问题清单。联合结对镇(街道)对问题进行逐一研究,提出解决建议。(三)严明纪律、强化督导。建立科室首办责任制,实行“一事一档”、“一事一责”,按照谁接手谁负责通办,不得推诿倒腾,要实行销号管理。建立不定期通报制度,内部晾晒工作进展和公布“成绩单”,比作风、比担当、比执行、比成效的良好氛围。
篇六: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退役军人事务局脱贫攻坚半年工作总结汇报
2退役军人事务局脱贫攻坚半年工作总结汇报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也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根据县委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我局以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解困、支持服务局包村发展以及发挥双拥职能实现军地联动、引领广大退役军人投身脱贫攻坚战场四方面为抓手,开展脱贫攻坚各项工作,现将半年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是全面走访排查。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核心指标,结合常态化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联系制度,重点围绕中央脱贫攻坚巡视整改“回头看”常态化工作,帮扶责任人联系帮扶,以及乡镇、村“周探望、月走访”落实等情况,对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督查。5月13日至—25日,我局分四个工作组,会同驻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分赴全县11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查1-2村,并实地走访了9户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7户重点优抚对象,与他们再“结对子”。根据检查结果,印发督查通报,要求各乡镇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二是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村级周探望、乡镇月走访、县级季联络、市级年督办、省级常态化督导”的关爱帮扶长效机制和联系帮扶制度,局领导班子在结对联系帮扶贫困户的基础上,自我加压,在局机关和所有股室中建立联系退役军人贫困户制度,每名班子成员和每个股室均再联系1户退役军人贫困户,开展定期走访,了解其思想、困难诉求及政策落实情况,落实帮扶责任和措施。重点关注因患新冠肺炎或隔离收治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展优抚对象中失能、半失能、失独、高龄对象的摸底统计工作,为下一步精准帮扶工作做好准备。二是建立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扶贫部门精准识别身份(低保、五保还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贫困人口变
化、脱贫状况等情况,同步更新、修订信息采集系统中扶贫对象的社会救助状况,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共156人,其中,低保户58人,五保户9人、特困供养4人。对以上15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建立并落实一对一的双重包户联系制度(在退役军人工作系统中增加一名帮扶联系人)。
三是落实精准帮扶。试行开展“爱心送进光荣门”订制服务项目,提高帮扶质量,改变单纯给钱、“一发了之”的传统帮扶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助残送餐、家政清洁、房屋维修、协助医疗护理与陪同就医、精神慰藉等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的上门服务,重点关爱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患精神疾病、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群体。该项服务工作6月底即可全面实施。
四是用好专项资金。用足用好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将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优先纳入申报范围和对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真正破解“三难”(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问题。
七是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研究制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实施方案》,制定我局“八个一”活动,扎实执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乡镇工作制度》、《常态化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联系制度》、《关于对全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开展政策兑现实地督查和常态化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联系走访工作实施方案》等,坚决整治扶贫领域形式官僚。
7月份党组书记抓脱贫攻坚调度工作安排:1、召开局调度会,开展政策学习和培训测试;2、召开局包村调度会,重点完成单位包村“八看八问”以及帮扶责任人入户走访“二十看二十问”;3、围绕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百日会战”行动方案和深入推进“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通知,收集村脱贫攻坚工作疑难杂症,查缺补漏,帮助整改。4、发挥驻村工作专班的作用,集中精力,协助村开展脱贫攻坚走访核查、资料整理、问题整改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篇七: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措施
加大援助力度帮扶困难群体——崇州市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四项援助』
崇文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今年.崇州市加大就业困难对象的帮扶力度.通过“四项援助”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促进了充分就业工作目标的快速发展。全市今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1867人.补贴金额1946.37万元.有力地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稳定就业。
【总页数】1页(P20-20)
【作者】崇文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1.4
【相关文献】
1.云南大姚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扶困难群体就业[J],黄艳;2.百色开展就业援助进家入户活动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J],李芳德3.《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J],4.关爱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援助再就业——湖州市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调查[J],姜宝观
5.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J],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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