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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12篇

时间:2022-11-16 13:42:02 来源:网友投稿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12篇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12篇,供大家参考。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12篇

篇一: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计10学分)。

  第六条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

  办,连续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

  国家及省级集中培训,由承办单位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分。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第七条远程培训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

  定或认可的远程培训资质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的培训1。

  远程培训主办单位须在培训前向省级认定机构提交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先由省级认定机构确认学分,待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统一填写并上报《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再由省级认定机构登记学分。

  第八条校本研修学分主要由研修活动学分和研修成果学分构成。研修活动包括学校、教研组、课题组及相关合作组织(教师研修联盟、区域合作共同体、专题沙龙组织机构等)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其学分由个人申报,相关活动组织主体签字认可。研修成果包括教学反思、教学案例、教学论文、校本教材、课题成果等,其学分由个人申报,学校确认。最后,由学校统一汇总公示后,上报审核认定。

  第九条学分量化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集中培训,以每1个学时,按照国家级0.5学分、省级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级0.2学分四个层

  次标准换算。(二)远程培训参照集中培训的相应层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网络培训机构和培训承办单位依据项目学时规定,在网络平台自动生成学分。

  (三)校本研修由各校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参加研修活动和完成研修

  成果的情况记录学时,以每1个学时,按照0.2学分的标准换算。

  第十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修满集中培训学分,实际超出部分可冲抵远程培训学分,不可冲抵校本研修学分。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修满学分,超出部分均不可相互冲抵或冲抵集中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第十一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规范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客观有效。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学分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分,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认定并按学年及时登记。中小学教师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学分,由承训单位报省级机构直接认定;市、县级培训项目的学分,由市级机构统一报省级机构审核后方可认定;中小学校本研修的学分,由县级机构统一报市级机构审核后认定。

  第十三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五年一个周期,由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度,每年3-4月份个人申报、学校、县、市逐级统

  计汇总,省教育厅最终审核认定。

  每年3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各中小学校公布上一年度每位教师培

  训学分登记情况,各校向全体教师公示。教师可在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个人培训学分,打印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和未经省教育厅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或民间组织所举办的教师培训,一律不予登记学分。在学分认定或登记过程中,各级登记人须签名确认,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己登记学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登记人与申报者均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全市通报。

  第四章学分认定与应用第十五条教师在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脱产参加相关学科领域(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学习2年以上,并

  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全部培训学分。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连续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脱产

  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但仍须参加校本研修。

  第十七条具有教学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骨干教师,承担国家、省、市、县四级教师集中培训授课任务的一线优

  秀教师,参照集中培训的级别不同折算相应学分,分别以每1个学时,按照国家级0.5学分、省级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级0.2学分四

  个层次标准换算。

  第十八条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但

  不纳入当年学分登记范围,培训学分从转正后计算并登记。第十九条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认定并登记培训学分的,须由市、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定同意后方可认定。第二十条强化教师培训学分应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要将教师培训

  学分与教师管理、学校考评和教育督导工作相结合,推动地方和学校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激发教师参训动力。严格落实教师培训学分达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定的培训学分,培训学分合格者,方能注册合格。将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将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县级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加强教师培训学分检测与通报,分级落实检测责任,及时发布年度和周期检测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培训学分认定,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7日,由

  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篇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制度

  海阳市龙山街道中心小学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分登记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林忠民

  副组长:李文纯

  成员:王顺明邢绍山李景斌孙国刚李温忠孙立松

  二、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2。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教育培训、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三、学分登记总体要求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72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3年内完成,前2年每年不少于100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四、学分登记管理方式

  1.学校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2.使用全市统一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五、学分计算办法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2.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按所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所规定的学科学分,每1学科学分计5个培训学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含全校(学科)集中业务培训、教研活动、教学比武、听课……由学校分月统计,按1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每学期对参训教师颁发一次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五年一周期内校本研训学时不超过120学分。

  4。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由主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

  5.由组织(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薄弱(农村)学校全职支教(农村学校借调到城区学校、薄弱学校借调到优质学校不在此范围)的教师,其校本研训的培训主讲、教学观摩(比武),1学时计1学分.

  七、学分登记程序11.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1。个人学分材料上交。教师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上一学期的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承担培训任务学时证明等(以下统称为学分证明材料)上交学校.

  2.学校审查。学校对教师的学分证明材料逐一审查核实,并造具年度教师学分登记名册,连同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于12月31日前,送师训科。

  3。周期培训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学校呈报。五年一周期期满,学校核实周期教师学分,并将教师学分信息名册与《登记证书》呈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和区教师进修学校。由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确认。

  八、学分的应用

  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年度内培训学分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九、其他事项

  1.学校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师学分登记管理办公室上交学分证明材料。

  2.教师学分登记不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篇三: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际,制定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和《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磐教〔2011〕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第三条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1-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学分的结构要求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第七条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2-

  第八条《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小学校长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2016—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2016—2020年)》(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学分结构指南》对一定时期内教师培训学分结构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学分计算办法第十一条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3-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

  成绩系数根据课程(项目)性质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

  给予不同赋值。

  第十二条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

  课程(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

  分,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

  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

  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层次和性质

  的课程(项目)系数,参照表1建议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

  批准执行。

  表1不同层次和性质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层级类别及建议课程(项目)性质类别及建议课程(项目)系

  系数

  数

  省级及以上骨干

  1.0—1.3一般自主选课类

  1.0

  教师指令性培训

  设区市骨干教师

  1.0—1.2职业道德与法规类

  1.2

  指令性培训

  《学分结构指南》县(市、区)骨干

  1.0—1.1中“其他”领域类0.5—0.8教师指令性培训

  课程

  网络培训和企业实践

  0.35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分优

  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

  1.0、0.0。

  -4-

  第十五条课程(项目)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目)限定在本县范围内的,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市、区)的,由设市教育局负责;跨市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须首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础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篇四: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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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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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第九条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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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时计5学分。第十条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

  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第十二条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120学分,时间在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及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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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部门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第三章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年度学分登记程序。(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二)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编制年度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审核登记。(三)县(市、区)登记。县(市、区)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下简称《登记证书》)上,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留存。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市(州)直属学校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教师个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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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州)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对所属县(市、区)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级备案。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并于次年五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二)县(市、区)审查.县(市、区)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三)市(州)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四)省复核备案。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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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学分使用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省教育厅每年度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分认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和学分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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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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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教育厅监制

  填表说明

  1、“工作单位”栏应填到所在县市区

  2、“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填写要求:

  ①“项目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同时注明置换脱产研修、短

  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训等。

  ②学时数以结业证书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③批准文号指批准机构下达培训项目或培训计划的文号,参

  培层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本等。

  ④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和市州直属学校的由市州教育

  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直学校的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

  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3、“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表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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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其他"指校本研训等。②学校、县市区意见为“初审结业”,市州意见为“结业”.

  证书编号:

  1寸免冠彩照(盖颁发单位钢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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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性别出生年月

  职称

  任教学科

  2013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

  项目名称校本培训

  起止时间

  (年月日)

  培训单位

  2013.01。09-2013。

  01.20

  土桥中学

  批准

  学时

  学分

  文号及参培层

  登记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次

  9630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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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9630—-

  -—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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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

  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培训、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休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第九条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

  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第十条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第十二条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120学分,时间在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第十四条年度学分登记程序。(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二)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编制年度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审核登记。(三)县(市、区)登记。县(市、区)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下简称《登记证书》)上,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留存。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市(州)直属学校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

  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

  行政部门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教师个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

  (四)市(州)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对所属县(市、区)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级备案。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并于次年五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二)县(市、区)审查。县(市、区)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三)市(州)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复核备案。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第四章学分使用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省教育厅每年度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分认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

  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和学分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式样)

  附件:

  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登记证

  书

  甘肃省教育厅监制

  填表说明

  1、“工作单位”栏应填到所在县市区

  2、“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填写要求:

  ①“项目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同时注明置换脱产研修、短

  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训等。

  ②学时数以结业证书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③批准文号指批准机构下达培训项目或培训计划的文号,

  参培层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本等。

  ④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和市州直属学校的由市州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直学校的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3、“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表填写要求:①“其他”指校本研训等。②学校、县市区意见为“初审结业”,市州意见为“结业”。

  证书编号:

  1寸免冠彩照

  (盖颁发单位钢印生效)身份证号码:

  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性别职称

  出生年月任教学科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年月日)

  培训单位

  批准

  学时

  学分

  文号及参培层

  登记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次

  合计

  ——

  ——

  ————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

  (年—

  年)

  周

  参培层次及次数

  期参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校本

  其他

  学时

  学分

  训

  及

  学

  分

  完

  成情况

  合计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县市区教育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市州教育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单位(公章):年月日

  单位(公章):年月日

篇六: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2021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咸政教师字〔2021〕44号

  咸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

  作的意见》(教师〔2021〕1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2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和认定工作,确保每位教师五年一个周期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制定了《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强化过程指导,务于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2021年度学分登记和审核工作,并把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进行学分认定。

  咸阳市教育局2014年3月11日

  (全文公开)

  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21〕1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学分认定对象为:全市高(职)中、义务段、幼儿园全体在职专任教师;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和电教等机构的教师;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培、省培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形式的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教育科研成果,实施学历提升教育,承担教师培训任务,支教,人社部门安排的公需课培训等,均纳入学分认定范围,分别按相应规定进行学分登记。第四条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是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每位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累计修满120学分

  (360学时)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须修满70学分,校本研修须修满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所修学分最低不得少于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每年度必修10学分。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年度超出部分可计入下一年度,校本研修年度超出部分不计入下一年度。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修完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学分从转正后计算并登记。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五条教师参加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及其他形式培训的学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主管教师培训的职能科室审核确认。校本研修学分由教研部门审核,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直学校校本研修学分由市教研室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学分审核确认结果按年度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认定。第六条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分认定1、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累计须修满7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须最低修满30学分,在完成集中培训最低学分的基础上,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可以互相充抵,但不得充抵校本研修学分。2、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集中培训,学完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者,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集中培训每天为8学时。3、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2学时计1学分;参加市级集中培训,2.5学时计1学分;参加县级培训,3学时计1

  学分。“阳光师训”、“名师大蓬车”等市级以上送教下乡活动,均纳入集中培训范围,按市级集中培训认定学分。

  4、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组织的远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凭远程培训承办机构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结业证书认定学分,结业证书已明确学分的按结业证书上的学分直接认定,结业证书未明确学分而明确学时的,3学时认定1学分。

  5、应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邀请,承担送教下乡任务,或在教师培训过程中担任主讲教师,承担示范课、观摩课教学,凭邀请函、聘书、培训讲稿等认定学分。承担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主讲任务的教师,由组织机构颁发证书,注明主讲学时,分别按培训学时的4倍、3倍、2倍计算学时,按集中培训学分折算办法认定学分。

  6、教师在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高一层次学历提升教育,凭录取通知书、单科合格证、学历证书,按集中培训认定学分。学习期间,考试合格,每门课程计3学分;获得学历证书,视为完成本周期内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

  7、城区学校教师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农村学校全职支教,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视为完成本周期内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

  8、教师承担县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省级及以上、市、县课题,凭课题立项通知、结题证书及成果资料按集中培训认定

  学分。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的前五名分别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2学分。

  9、教师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正式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发表的论文或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中获奖的论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凭刊物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按集中培训认定学分。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市级刊物发表,每篇分别计5学分、3学分;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一等奖分别计3学分、1学分,二等以下分别计1.5学分、0.5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专著者,凭专著原件,每万字计4学分。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须提前两周时间向市教育局报送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学分。

  第七条校本研修学分认定1、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50学分的校本研修,且每位教师每年须修满10学分,年度间学分互不充抵,实际超出部分不可充抵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2、校本研修根据类型和方式不同,全年设置不同的上限学分,超出部分仍按上限学分认定。(1)专题培训。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或片区组织的有明确主题的、全校性的教师培训活动。凭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及参训教师心得体会认定学分。培训半

篇七: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教师〔201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及培训、教研、电教机构等教师,下同)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教师培训档案第二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档案的网络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海南)”(简称“教师系统”)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简称“省继教网”)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电子档案(简称“培训档案”),推进教师培训选学、学分审核认定、学分转换和学分应用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第三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培训学分管理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考核第四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网络登记与审核认定制度。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网络登记按照分级管理及“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培训承办机构或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登分;没有登分权限的,可按规定委托同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登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审核认定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确保认定结果客观有效。第五条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所分管的国家级、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登记,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与省属学校的学分登记工作;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级承办的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登记和审核,指导监督所辖各学校校本培训项目的学分登记工作;各级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本校校本研训项目所取得的学分,接受本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非教师培训机构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同级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通知、学分登记备案申请、学员信息表和相关存档电子材料。经同级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符合培训学分登记条件的,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登记该项目参训教师的培训学分。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由项目承办机构相应级别的培训机构学分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网上填报、学分登记和项目电子存档材料上传工作,并应在培训项目结束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网上填报和学分登记前学分管理员应填写《学分登记审批表》并交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上传的电子存档材料包括:学分登记审批表扫描件、文件通知、实施方案、课程安排表、培训合格学员信息表、过程材料(学习资料、培训简报、考核结果等)、成果总结等。

  第八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具备学分登记管理职能的教师培训机构与学校,应推荐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且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操作能力的人选,经参加学分登记管理省级培训合格,获得相应级别的网络管理权限后担任培训学分管理员。

  省、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学分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本级教师培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学分登记和审核,本级学校校本研训项目的审核,本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本级各年度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与评价。

  学校学分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学校校级研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和学分录入,校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各年度校级培训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

  第九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制度。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每年要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少于10学分(其中校级研训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时不少于72学时。中小学教师周期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在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共取得的培训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总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达到以上合格条件的教师,允许其参加市县及以上教师培训项目进行补修。

  第十条新教师的培训从被招聘为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省外引进到我省的教师,应持有原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近五年培训合格凭证,其培训从被引进为我省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培训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将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市县级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实行教师培训周期监测与通报制度。省级教育部门按五年一周期对各市县教师学时学分情况进行认定汇总,并将总体情况反馈市县级教育部门。市县级教育部门按年度对所辖学校教师学时学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总体情况反馈教师所在中小学校。各中小学校要按相关要求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确保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学时。

  第十三条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记录和存储教师参加培训与自主研修的成果,支持培训学分的查询、累积和转换,推动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支持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通过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等方式,拓宽教师终身学习通道,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遴选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试点工作。

  参加试点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制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自主确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转换为学分的范围、数量、标准和程序,确定认定结果。要及时公布、更新认定的非学历学习成果清单,明确对应的课程及相应学分。逐步拓展非学历学习成果转换范围,打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界限,不拘一格促进人才成长。

  第十四条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除项目文件明确分年度登分的方案外,一般按学员在该项目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所在年度登记学分。

  2.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凭办学单位出具的年度各门课程学习的面授学时与成绩合格证明材料,由教师本人向主管所在学校的教师培训机构申请,培训机构审核后登记当年度培训学时与学分。

  3.基地培训是指由具有教师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部门组织安排的教师培训活动,以及经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教研活动;外派跟班培训视同教师集中培训,按组织派遣机构所属级别登记学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集中培训、跟班培训分别给参训合格教师按每天记2学分、1.5学分和1学分,每天折算为8学时;培训时间在1天以内的按每学时记0.2学分,最高不超过所属级别的单天学分。单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教师专业考试项目按考试时长计算学时。参加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师专业考试,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培训学分;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教师考试,按学校校级培训给予登分。教师参加校级研训活动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5.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主办的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评卷培训和讲座报告等培训活动,由主办机构给主讲教师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每课时分别记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由非教师培训机构部门主办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6.师徒式培训由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根据师徒协议书、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活动总结和成果等材料考核后颁发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登记培训学分。师徒式培训时间要求2个月以上,按60学时登记学时数,师傅与徒弟可同时获得学分和学时数;2个月内的不计学分、学时。

  7.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远程培训或网络研修项目合格的,按项目规定的学时数计算学时,每学时计0.1学分。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五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时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省教育厅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负责统筹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加快推进培训学分标准完善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市县培训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测评估,做好周期性教师培训学分的认定汇总和反馈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培训学分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对学校参与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线审核、实地检查或抽查电子存档材料的方式,对所管辖的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性检查或随机抽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督促存在问题的学校或单位进行整改。学校要科学规范地开展校本培训和学分管理,真实有效反馈教师培训学习成效。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责令改正或撤消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不建立教师培训电子档案、网络信息化管理的培训机构、学校,或教师培训电子档案、网络信息管理混乱或造成损失的;

  2.学分管理员涂改伪造培训材料,违反学分登记标准,虚报项目、登分对象,利用管理职权谋取私利的,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3.拒绝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培训、电教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第十八条我省原有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条款与本实施办法有差异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附表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

  单项

  序

  国家

  市县

  培训项目

  省级

  校级最高

  号

  级

  级

  学分

  备注

  1学历提高培训

  15每年5分

  基地集中培

  2分/1.5分/1分/

  2训、外派跟班

  天

  天

  天

  培训

  教师专业考试

  3

  4

  3

  2

  1

  (每次)

  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按实际10天数每天8学时计算学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培4训机构组织,具有成绩合格证明

  课堂教学竞

  赛、示范课、

  主讲教师按项目

  公开课、评卷

  4分/

  2分/1分/

  级别记分,参训

  4培训和讲座报

  3分/节

  4

  节

  节节

  合格教师按集中

  告及其他下乡

  培训标准记分

  支教示范

  培训活动

  时间2个月以

  上,凭组织机构

  5师徒式培训

  5

  4

  3

  2

  5考核合格证书等

  材料记分,按60

  学时登记学时数

  远程培训或网

  6

  络

  研训项目

  按项目规定的学时数计算学时,每学时记0.1学分

篇八: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第七条各种研修提升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教师可以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执教公开课和做专题讲座等形式取得相应的学分.教师主持各级教科课题研究:区级课题得(有课题计划方案和结题报告或总结,下同)1学分,市级得3学分,省级得5学分,国家级得10学分;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超过1000得2学分,不到1000字得1学分;开展师徒结对:在参与教育共同体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师徒结对的书面材料)每学年可得3学分;上公开示范课:校级可得1学分,区级可得3学分,市级可得6学分,省级及以上可得9学分;作专题讲座(培训主讲):校级主讲一次(不少于1小时间、并必须有讲座提纲,下同)可得1学分,区级主讲一次可得3学分,市级主讲一次可得6学分,省及以上主讲一次可得10学分;参加教学技能比武及其它教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可得1学分,获市级一等奖可得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可得6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可得9学分。第八条网络远程培训考核结果与学分计算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九条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凭培训单位的学分证明和相关学习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并确认学分。第十条教师所得学分只在当年度登记有效,不得跨年度累计。学分经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年12月份由学校认定登记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次年1月份“手册”经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凡未完成规定42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工作。须认真统计出本单位员工每个自然年度参加过的专业课培训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凡计算学分的情况必须要有证据).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肃州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篇九: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20xx年11月22日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xx年6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由我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协调与指导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具体工作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1】6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分登记管理对象1.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2.本细则所称校外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研部门、仪电装备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3.职业学校的基础文化课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第二条学分登记管理范围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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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其学分。

  第三条学分登记与管理方式

  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信息化管理统一采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系统登录步骤如下:打开“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www.hnteacher.net)”网页,点击“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链接,进入专页,使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继教中心)派发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省继教中心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教师数量及具体情况,派发账号。

  2.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省继教中心设计证书电子模版(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页“下载专区”下载)和制作文本样本(见附件1)下发,各市州教育局按照证书模版统一印制并打印内页相关内容,由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省直学校教师的《登记证书》由省继教中心印制并颁发。

  3.各登记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省继教中心提供的导入表格(见附件2)将登记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批量导入、上传,也可以逐个上传信息。

  第四条学分登记证书号码编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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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其排列为:“湘”+市州及省直号码2位+县市区号码2位+学段号码1位+类别号码1位+学科号码2位+学员号码5位。

  2.市州及省直号码、县市区号码见附件3,学员号码由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3.号码编排办法中“学段号码”和“学科号码”按以下新的编号规则执行,《试行办法》附件中相关编码不再使用。

  学段号码:幼儿教育1小学2初中3高中4校外教育机构5

  学科号码:

  幼儿教师01保育员02

  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03小学语文04小学数学05小学自然06小学体育07小学艺术08小学音乐09小学美术10小学劳动11小学劳动技术12小学科学13小学外语14小学信息技术15小学舞蹈16小学综合实践活动17科技活动18湖南地方文化常识19生命与健康常识20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21其他22

  初中思想品德23初中语文24初中数学25初中外语26初中社会27初中自然28初中科学29初中物理30初中化学31初中生物32初中历史与社会33初中历史34初中地理35初中体育与健康(体育)36初中艺术37初中音乐38初中美术39初中劳动40初中劳动技术41初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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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42初中综合实践活动43初中舞蹈44科技活动45湖南地方文化常识46生命与健康常识47初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48其他49

  高中语文50高中数学51高中外语52高中思想政治53高中历史54高中地理55高中物理56高中化学57高中生物58高中艺术59高中音乐60高中美术61高中体育与健康62高中信息技术63高中通用技术64高中综合实践活动65高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66其他67

  4.中小学校教师的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主要任教的学段、学科为依据;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资格证所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条学分计算办法

  1.教师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依据计算学时数,每1学时记1学分。

  2.教师参加校本研训,经学校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每位教师在五年一周期内取得的校本研训学分不超过120学分。

  3.新任教师参加适应性培训后,还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岗位培训,其具体学分要求一般按五年内工作年限乘以72学分计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酌情作出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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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每1学时计1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并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同时留存教学辅导资料备查。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

  第六条学分登记程序

  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按照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原则进行登记。全省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的第一个五年一周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依此类推。

  2.年度学分登记:

  各县市区登记机构学分登记专干将本地区学分登记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每年底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将所属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相关情况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

  五年一周期期满,对教师逐一核定周期培训学分,核准结业。核定周期学分和核准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逐一审核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可否“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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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传至省继教中心;省继教中心对市州教育局的确认结果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省继教中心通知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加盖“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并对外公布。

  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由省继教中心统一刻制,编号下发至各市州,并委托市州教育局负责保管。市州教育局要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确保印章专门用于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5.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由省继教中心负责。

  6.高校附属学校(省直学校除外)、市州直属学校和市县两级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学分登记及审核工作,分别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培训学分的运用

  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应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以及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经费保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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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也不得向教师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有关工作费用,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教师培训经费或其它工作经费中列出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1.省继教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部门为项目工作部,联系人及电话:雷志东,0731—84285749,传真:0731—84391695;电子邮箱:hnxfdj@163.com;技术支持电话:0731—84393297;湖南教师学分登记管理QQ群:204696266。

  2.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3月1日前将“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工

  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以及“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见《试行办法》附件3、4)报送省继教中心。如有登记和管理人员异动,请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相关信息。

  3.各中小学校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指派专人办理本校教师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具体事宜与所在地登记机构联系。

  4.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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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继教中心将每年组织检查评估小组,对各地学分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报评估结果,并上报省教育厅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2012年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要完成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和2011、2012年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培训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时间

  工作内容

  2012年2月中旬

  学分登记管理系统正式启用

  2012年4月底各地区完成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2012年5月底

  各地区完成2011年度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培训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

  各地区基本完成2012年度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培训信息录入2012年12月底

  工作

  2012年12月底全省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年度评估和通报

  2013年1月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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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开展培训学分制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开展培训假设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假设干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当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方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方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开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自主选课〕。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

  .

  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教师专业开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工程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开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当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根底学分为90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第八条?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

  .

  参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假设选择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工程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工程〕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开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工程〕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开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工程〕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学分结构指南?为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具体规定,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学分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工程〕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根底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工程〕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根据课程〔工程〕性质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赋值。

  第十二条根底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确实定,根据培训课程〔工程〕实施时间确定根底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

  第十三条课程〔工程〕系数确实定,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课程〔工程〕系数,参照表1建议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本表中未尽类别,由各地自行规定。

  表1不同层次和性质课程〔工程〕的系数规定

  课程〔工程〕类别

  层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级设区市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类县〔市、区〕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别

  建议课程〔工程〕系数1.0-1.1

  一般自主选课类

  性教师道德与法规类质?学分结构指南?中“其他〞领域类课类程别网络培训

  企业实践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系数确实定。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挡,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

  第十五条课程〔工程〕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工程〕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跨设区市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工程〕时,须首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工程〕系数〔或根底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第十六条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方法,自主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工程最多计180学分;网络培训最高计入50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120学分;参加“其他〞类领域课程〔工程〕学习最多计入30学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计入120学分,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150学分,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省级名师工作室

篇十一: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P>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使我市以“一德三新”(即师德教育、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和专项培训取得实效,将各项培训内容量化折算成学分进行管理,特制订以下学分管理细则。

  一、学分设置学分设基本学分和奖励学分两大类:(一)基本学分: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必学必考课程应取得的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和学科必修课。每门课程分三个环节进行考试考核:(1)理论环节:修满240个学时,考试考核成绩及格。(2)研究环节:能运用所学理论进行教育教学问题研究,完成本轮“继教工程”规定的校本研究任务,经学校考核和市抽查合格。(3)实践环节:能将所学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运用于课堂教学,经学校考核和市抽查合格。以上三个环节都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基本学分修满30学分,即可取得本轮继续教育合格证。(二)奖励学分:将中小学教师参加选培、自修、教研、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折成学分登记,是对教师扩大知识容量,深化知识内容,提高教研教学能力和水平的一种加分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基本学分修满30学分后,才能登记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按本管理办法登记,包括选培、自修、教研教学三项内容。(1)选派培训:包括管理者、培训者、骨干教师、班主任

  1

  学科骨干等培训。(2)自修:包括具备合格任职条件后的学历层次提升、获得

  本科第二学历、普通话水平和计算机水平等级提升。(3)教学教研:包括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教科研活动或成果

  获奖、辅导学生参赛获奖等。二、学分计算与认定(一)基本学分计算与认定:对每门课程分三个环节(理论

  环节、研究环节、实践环节)进行考试考核,三个环节都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基本学分修满30分为合格。凭考试考核成绩予以登记。

  教师继续教育必学必考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

  课程设置

  学时

  基本学分

  师德教育

  50

  5

  新理念

  40

  4

  新课程

  80

  8

  新技术

  70

  7

  学科教材

  100

  10

  合计

  340

  34

  (二)奖励学分计算与认定:奖励学分按等级分配学分。必

  须是本轮继续教育期间参加的活动或取得的成绩才能登记奖励学

  分。奖励学分不重复登记,同类多级培训,只记一次最高学分;

  2

  同一篇论文既发表又获奖的,只记其中一项学分;同一活动、同一成果获多项奖或多级奖的,只记最高的一项学分。凭有效证件和有效证明登记(附复印件)。

  1、选派培训: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地级、县级培训,返回后又开展再培训的,培训一次按国家级、省级、地级、县级分别奖励4、3、2、1个学分。不是本轮参加的培训或只参加培训未开展再培训的不能记入本项学分。凭参加培训笔记和开展培训的任课通知书与讲课材料登记(附原件)。

  2、自修:①学历提升及本科第二学历教育。教师学历达标后,参加教育部门认可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学历培训,每提高一个层次或获得本科第二学历,奖励4个学分,凭毕业证登记并附复印件。②普通话水平升级。按省教育厅《黔教发〈2001〉182号》文件要求,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按年龄、学科、区域达标后,参加市普通话测试站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每提高一个等级,奖励2个学分。③计算机水平升级。教师参加本轮继续教育信息技术考试合格,又参加更高的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每上升一个等级奖励2个学分。凭相关等级证书原件登记并附复印件。

  3、教学教研:①教育教学论文发表。论文发表分内部刊物和公开刊物,内部刊物以《贵州教育报》、《贵州教育科研》、《遵义教育》为限,公开刊物以刊号为准。需写明发表论文标题、刊名、

  3

  刊号(指公开刊物,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国内连续出

  版物号为CN)、期刊物。发表一篇按国家级、省级、地级分别奖

  励5、3、2个学分。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含

  课堂教学活动参赛评比获奖,教研经验文章交流,县级一等奖以

  上)或成果获奖以及辅导学生参赛获奖(县级一等奖以上),每一

  次按以下学分分配表计算学分。

  获奖级别

  一等级

  二等级

  三等级

  国家级

  5

  4

  3

  省级

  4

  3

  2

  地级

  2

  1

  县级

  1

  二人以上合作发表的论文、获得的活动成果奖按人数均分该

  项所得学分并分别登记,超过4人,视为集体或团体奖,不再记

  个人学分。论文发表凭发表原件登记,活动或成果获奖凭证书登

  记,附复印件。

  三、等级认定:总学分=基本学分+奖励学分,等级认定

  按总学分认定。设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学分达35

  个学分及以上为优秀,31—34个学分为良,30个学分为合格,

  3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学分管理:直属学校实行市校两级管理,乡(镇、办)

  4

  学校实行市、乡、校三级管理,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负责制定统一的学分管理办法并对全市的中小学教师继教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和学校负责对教师个人的学分进行登记审核和管理。

  学分管理具体要求为:(一)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做到规范、齐全、真实。(二)实行年审制度。市教育局按时进行继续教育年审,并作好年审情况统计,并将年审情况报遵义市教育局。各教师任职单位应及时将教师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张榜公布,纳入当年教师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并将学分填入《仁怀市2016—201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个人学分登记表》。教育局对各校教师继续教育年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学分达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三)加强对校本培训的管理和指导。各校要建立健全校本培训活动申报制度,特别要加强校本培训实施效果的监测和督促,注重过程管理。各校结合市的统一要求制定校本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和考核,年初上报校本培训计划,年底上报培训和考核总结,学校的培训资料、记录要收集归档备查。对校本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四)全市全员培训考核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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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学校对教师学分实行年度考核登记上报,2016年为试点校考核。

  五、学分登记表填写要求:学段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段,按教师任教学段填写;学科按教师实际任教科目填写。基本学分成绩一栏,理论统考按所得实际分数(百分制)填写,教研教学考核由各校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要求填写。登记表由教师任职学校指定专人填写,经学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盖章认可,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纳入微机管理,每年12月报市教育局(邮箱:小学:jys2224728@126.com;中学jyjhbh@126.com)。

篇十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P>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

  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第七条各种研修提升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教师可以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执教公开课和做专题讲座等形式取得相应的学分.教师主持各级教科课题研究:区级课题得(有课题计划方案和结题报告或总结,下同)1学分,市级得3学分,省级得5学分,国家级得10学分;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超过1000得2学分,不到1000字得1学分;开展师徒结对:在参与教育共同体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师徒结对的书面材料)每学年可得3学分;上公开示范课:校级可得1学分,区级可得3学分,市级可得6学分,省级及以上可得9学分;作专题讲座(培训主讲):校级主讲一次(不少于1小时间、并必须有讲座提纲,下同)可得1学分,区级主讲一次可得3学分,市级主讲一次可得6学分,省及以上主讲一次可得10学分;参加教学技能比武及其它教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可得1学分,获市级一等奖可得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可得6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可得9学分.第八条网络远程培训考核结果与学分计算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九条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凭培训单位的学分证明和相关学习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并确认学分。第十条教师所得学分只在当年度登记有效,不得跨年度累计。学分经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年12月份由学校认定登记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次年1月份“手册"经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凡未完成规定42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工作.须认真统计出本单位员工每个自然年度参加过的专业课培训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凡计算学分的情况必须要有证据)。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肃州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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