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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10篇

时间:2022-11-16 09:12:02 来源:网友投稿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10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  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10篇,供大家参考。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10篇

篇一: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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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

  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9年第14期

  今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上期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党员教育基本任务等内容,这次将推出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内容,部分党员干部围绕《条例》进行了热议。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聽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德阳市委组织部陈亮

  党员是党的基础细胞,党员强则组织兴。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党员总数突破9000万,平均10余人中就有一名党员。党员是群众中的一面旗,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旗帜则越鲜红,反之则不然。《条例》明确了党员行为的红线,架起了党员监督的“硬杠子”,严管严治,让党的基础细胞去劣存优,更具活力,为新时代党员的教育管理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广安市委组织部何港

  《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划出“底线”“红线”,是党中央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务实举措。特别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党员除名的六种情形,聚焦了当前个别党员身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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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参加组织活动不积极不主动等问题,这对从根本上解决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雅安市委组织部田小强

  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既要重视“力度”,也要有“温度”,通过多种方式,动态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坚决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

  眉山市委组织部钟家迅

  “夫地势水东流,人必事焉,然后水潦得谷行……听其自流,待其自生,则鲧禹之功不立,而后稷之智不用。”对于党员,宽是害、严是爱,不管不教会变坏。《条例》中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的具体要求,让约束成为习惯、让监督成为自觉、让惩处成为常态、让问题处理于萌芽,这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让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拴得住“心猿”也勒得住“意马”,防微杜渐、慎终如始。

  资阳市委组织部周鑫鹏

  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基层延伸,必须把加强党员监督管理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抓实抓牢。《条例》对于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于提高党员队伍质量,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全面加强党员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局面。

  新龙县委组织部田忠明

  党组织有没有凝聚力、战斗力强不强,与每名党员作用发挥得好不好、教育管理严不严密切相关。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的规范,对党员作用发挥不好、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等情形给予了处置程序认定,让党组织能够果断清除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等的党员,使党员队伍不断吐故纳新、去芜存菁,长久保持了“一池活水”。

  遂宁市河东新区党群工作部覃权

  共产党员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党组织可以包容并帮助其改正提高。但有些原则性错误是不能犯的,犯了就要坚决予以除名。《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学网用网和网络行为规范提出了什么要求?(外9则)

  作者: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9年第09期

  答: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县级以上党委应从哪些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答: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如何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答: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我是今年的毕业生,怎么查询我的党组织关系转接是否成功?

  答:转入党组织关系后,可在转入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党务工作人员(党委或支部专门负责党的各项工作的人员)处进行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平台上可以查看党员具体转接记录,每个单位均有相应的系统管理员,跨省转接完成后,需要转入地党组织工作人员将收到的三联介绍信党员信息录入到系统。只要组织关系转接正常,手续完善,都是能够转接成功的。

  如何正确处理党员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问题?

  答: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中国共产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党员身份。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党支部调整或撤销的程序是什么?

  答: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何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要求,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可以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吗?

  答: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应在基层党委批准其入党之后不久及时举行。如果基层党委在短时间内连续批准了几名预备党员,可以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但不要为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而把时间拖得太久,更不能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对于发展对象公示期过后的群众意见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发展对象公示期过后群众反映的情况,党组织也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对问题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党支部尚未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该同志的入党问题,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是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党组织应及时找发展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問题,督促整改,可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发展会。

  如果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如发展会已召开,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阶段反映出来的问题,且问题严重,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作出不予发展的处理。

  我是一名流动党员,我的《流动党员活动证》需要每年进行年审吗?

  答:《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了流动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缴纳党费等情况,在该证填写使用说明中也明确有年审(查验)内容。因此,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到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参加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进行年审。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篇三: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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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印发

  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9年第11期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時报告党中央。

篇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萧县创新学习方式整合党员教育管理资源改变你教我听的呆板模式充分利用远教站点党建网党员qq网上支部掌上课埻丰富条例学习形式激发学习兴趣让党员随时随地融入党组织之中随时随地学习突出特色让党员在学习中增强党性丌断提升学习效果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组工干部队伍,xx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领会《条例》精神,加强学习宣传。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进行学习宣传。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使每一个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真正贯彻落实好《条例》。

  创新《条例》学习方式,提升学习效果。党员教育管理必须站在党的高度、突出党性,体现党的要求,把党员理想信念教育贯穿教育管理始终,教育引导党员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

  钙、把稳理想之舵,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萧县创新学习方式,整合党员教育管理资源,改变你教我听的呆板模式,充分利用远教站点、党建网、党员QQ微信群等平台,建“网上支部”“掌上课堂”,丰富《条例》学习形式,激发学习兴趣,让党员随时随地融入党组织之中,随时随地学习,突出特色,让党员在学习中增强党性,不断提升学习效果。

  对标《条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萧县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出口工作机制。出台《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强化不同领域党员的培训、管理、监督。实施“强化党员意识、助力脱贫攻坚”工程,为全县党员颁发党员身份证、胸牌,为农村党员悬挂党员户标牌和星级牌,每月25日的党员活动日举行升旗仪式,全体党员佩戴党徽,重温入党誓词。全面推行党员政治生日制度,每日定时为党员发送“政治生日”短信。开展“我是党员我先行”主题活动,组建党员先锋队、突击队3000多个,党员在脱贫攻坚、环境整治、抗灾救灾、乡村振兴中先锋模范作用较为明显。

篇五: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逐句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分析:应该说,第四章是本《条例》最核心的内容,给出了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大家可以打开《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照阅读。在本《条例》中,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方式有:“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按期缴纳党费、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分析、党员集中轮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选树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设立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关怀帮扶党员。对比《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不难发现,其中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分析都属于组织生活的范畴(党员集中学习归并在主题党日中);而党员集中轮训、选树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设立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没有出现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请注意,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关于党支部基本任务中,有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总体描述:“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把组织生活、关怀帮扶和党费收缴等工作作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有制度依据的。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

  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分析:第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第十六条极为相似,但论述方式却有所不同。我们来对比一下——

  支部条例中说,“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而本《条例》中首先将“三会一课”定性为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的手段,接着说了党员本身的学习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

  支部条例中还说,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而本《条例》中加上了一句话“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这相当于对主题党日的主题进行了要求。

  仔细体味上面的两组对比,我们应该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支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限于教育管理,范围更广,而本条例针对性更强,

  是聚焦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的。二是两者有互相补充的功能,并不矛盾。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分析:咱们继续对比两个条例——支部条例的第十条是,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很显然,支部条例的规定更加详细,几乎全盘概括了组织生活会的所有要素。而本《条例》对组织生活会仅为提及,似乎只是在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组织生活会也有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功能。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分析:没错,咱们继续对比——支部工作条例中第十八条也是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是这么说的,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

  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此处的结论和第十七条类似,本《条例》中仅是简单提及民主评议党员,也是在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民主评议党员这项工作也有党员教育管理的功能。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分析:支部工作条例的相关论述是,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您猜对了,和上面两条一样,也是在传达信息。那就不多说了。第二十条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分析:如果没记错,对党员提出集中轮训的要求,这应该是首次,而且明确了培训机构是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明确了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等等。这段话虽然短,但却蕴涵了很多信息,咱们再深扒一层——①第一句话的主语是“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这说明什么呢?首先说明了更高层级或更低层级的党组织不用组织党员集中轮

  训;其次,市、县党委比较好理解,就是市级党委、县级党委以及和它们同级别的党委,而基层党委,指的应该是在市、县党委或同级党委之下的基层,如果还设有党委,那么也要开展,而党总支、党支部就不用了。

  ②第一句话的后半部分,说的是“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员”,而不是“全体党员”,那么也就给基层留出了空间。对一些党员人数庞大或党员分散难于集中的情况,是可以分批次落实的,比如每年轮训、三年全覆盖这样。2017年中组部曾经下发过一个关于党支部书记轮训的文件,里面说的非常清楚,所有党支部书记每年都要集中轮训一遍。此处没有这么说,那么留空间的意思应该是妥妥的。

  ③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这句话的意思比较简单,但是,在此做一个大胆的猜测,这句话似乎传递了一个信息,那就是县级及基层的党校建设应该是提上了日程。如果您所在的党委从来没有党校,你的上级单位也没有,那么是不是应该挂牌成立一个了呢?

  ④接下来说的是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的依据。内容好理解,不多说了。在方式上可以结合“党员实际”,那么,长期在外回不来的党员怎么办?各种各样你根本想不到的复杂情况如何解决?其实,此处既然已经说了结合“党员实际”,那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开了个口子,既然有党员离得远,那把培训班做成视频会议的形式行不行?……只要动脑子,任何特殊情况都会有解决的办法。

  ⑤最后一句“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32学时,就是学习时间32个小时的意思,可以分散为多次,只要加在一起达到了就可以了。这句话真正可能引起争议的,是对“集中学习培训”这六个字的把握。显然,办个培训班大家坐在一起学习这肯

  定是毫无争议的集中学习培训。但是,如上面所说,引入信息化手段的算不算?我们把这个条例翻到后面其实可以看到,有一个章节专门谈到了要应用信息化手段。那应该就算啊。但是,问题又来了,信息化手段用到什么程度的算呢?这个度究竟如何把握呢?送您一个忠告——问你的上级党组织去!对你来说,谁考核你、检查你,谁的意见就是标准答案。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分析:第二十一条中所说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和第二十条中的“党员集中轮训”,在文字上很相似,似乎是一回事儿。但其实,两者相差甚远。此处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前面有半句话,是“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清楚了吧?“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专指“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这样的由中央部署的学习教育,当然,也包括马上就要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教育”这句话后面,还进一步固定了“动作”,就是学理论、找问题。看来,今后中央部署的学习教育,找问题一定都会是一个“规定动作”了。

  接着,说明了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①除中央部署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之外,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策划自己的学习教育。比如类似“创XX品牌、树XX模范”

  主题教育/学习活动等等,主题可以结合实际自行设计。②低于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的各级组织,应该是没有权力

  设计自己的这类主题教育的,执行中央或上级的即可。就曾经见过这方面的笑话,一个很基层的党委,在接到上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通知文件后,自己改成了“两学一做三满意”学习活动,竟然还当成品牌到处宣传……OMG,我都说不下去了~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分析:第二十二条先是说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一段文字较多,咱们捋捋——①树立榜样、学习榜样;②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③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这是三个主要动作,也是落实的三个步骤。用大白话给您唠一唠,从身边的党员里把榜样树起来,组织大家学习。树成啥样了?怎么学呢?党员示范岗和党员责任区就是榜样的载体,看看评出来给谁了,谁就是榜样呗。然后呢?什么岗对应什么职责要说清楚啊,给党员一个念想,让大家搞清楚自己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能成为榜样。那么差距就明确了,怎么提升自己的措施也定下来,把这些写出来不就是承诺践诺吗。哈。

  在支部工作条例里,志愿服务是并在主题党日中说的,没有单独成文,更没有展开说。本《条例》则明确了志愿服务的两种方式,一是积极参加,二是自行组织。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分析:关于帮扶党员,支部工作条例中也仅是提了一句,没有具体展开说。而此处则非常详细——

  ①党组织激励关怀帮扶党员的原则: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

  ②党组织激励关怀帮扶党员的方面:政治、思想、工作、生活。③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请注意,此处说了“根据党员实际情况”,但是这个实际情况如何把握呢?支部工作条例没有再细说,而本《条例》二十三条的第二段对此进行了阐述。第五章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分析:关于党籍的规定,在近年来的党内法规中也是第一次出现如此完整的内容。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完全没有“党籍”两个字。在党章中,所有关于党籍的描述均存在于“党的纪律”一章中,说的都是如何处罚。第二十四条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

  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分析:第二十四条的第一句,即明确了取得党籍的标准,也就是“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党籍起始日期就是“通过之日”。

  党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党员纪律处分的五种形式,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开除党籍”。但是,“开除党籍”和“停止党籍”是有本质区别的,这在上面二十四条最后一段进行了说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党籍;“开除党籍”和劝退、除名等其它四种情况不能恢复党籍,但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这个区别,请您首先牢记。

  二十四条的中间两段,其实说的是“停止党籍”的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属于失联党员。为了便于表述,我们用情况A代表“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情况B代表“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接下来我们对比一下情况A和情况B在处理方式上的异同——

  情况A是“一般予以停止党籍”,情况B是“予以停止党籍”。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情况A还有的商量,如果真是特殊原因也可以不停止党籍;但若是情况B,那就没得商量,只能这么办。

  情况A,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情况B,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前者是“保留”,后者是“所在”,也就是后者有明确的党组织隶属关系;但是前者,因为对其情况不了解,只能算是保留。另外,做出决定的主体,前者是“党组织”,后者是“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在具体情况中,两者所代表的机构应该是完全一样;但是在此处的语境中,却存在着差别,因为对于情况A,在停止党籍之前,是可以将其党组织关系从所在支部中拿出、另行造册的。而情况B,在停止党籍之前,其党组织关系是由所在支部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分析:第二十五条首先给出了党员组织关系的定义,即“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是对党员组织关系的总的要求。

  在二十五条的第二段,相当于在党章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一般性的原则,也就是有无规定单位、是否建立党组织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二十五条的第三段,说的是党组织关系的转接。2004年,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以及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几点要求、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几点要求。该文件尚未废止,仍是党组织关系转接的最详尽的制度依据。我们接下来就对比一下2004年文件和本《条例》的区别。

  2004年文件中明确,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本《条例》的描述则是“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很显然,在这一点上,新规更加详细。

  2004年文件中,将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情况,分为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两种,主体非常庞

  杂。而新规中直截了当用了“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这一点,应该是进一步的完善。

  2004年文件中没有关于查核党员档案和转出未接收的内容,其实,对于做过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我们来说,这真的是一个很好的补充。至少,因为各领域工作要求的差异而造成转出未接受,同时介绍信时效还过了,这样的情况挺多,党员因此“悬浮”没人管。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分析:《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保存。对比一下不难发现,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谁来建立党员档案,也就是“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保存的主体由“所在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进一步完善为“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加了一个“以上”,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难题。另外,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应该是第一次提出。查阅了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于党员档案的要求,但没有关于电子化管理的内容。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分析:党支部的职责,包括了教育党员、管理党员和监督党员。第六章既然主题是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理,那么监督和处理也就并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个方面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分析:此处明确了监督党员的三种方式和监督的四类情况,不再赘述。

  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分析:第二十八至三十条可以结合在一起来说。从句式上来看,每一条内容都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先是说情况,然后说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的处置方式。宏观来看,这三条所涉及到的三种情况都是不严重的问题,分别定性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较轻的”、“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决心改正的”,处置方式依次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帮助改进”、“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

  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

  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

  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

  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

  党纪处分。分析:第三十一条的最后一句话,说的是“对违犯党纪的党员,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也就是说,其它的六种除名的情况不属于违犯党纪,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没有涉及,它是在此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关于党员除名的处置,在党章中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②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③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看出,本条例三十一条的六种情况,是对党章中相关描述的具体化。

  好了,今天就分析到这儿。下一期,将一鼓作气,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部为您解读完,敬请关注。

篇六: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作者:晏恒[1]

  作者机构:[1]不详

  出版物刊名:四川党的建设

  页码:56-57页

  年卷期:2019年第12期

  主题词: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教育管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管理工作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为方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将分为上、中、下三期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一起来看。

篇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心得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一部主干法规,为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作为党的执政基石,党员的数量决定了政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党员的素质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把握党员发展质量,提升党员整体素质,筑牢党建基石的“战斗力”又从何而来,值得引人深思。从抓牢“政治任务”这一根本,为党员教育“凝神聚气”而来。“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头活水来”,把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武装全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引导全体党员树立新思想、顺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作为新时代弄潮儿,广大党员干部更要抓牢这一根本,把好这一方向,激活这一泉,坚定实现宏伟蓝图的决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行,让这一根本政治任务为党员教育事业强基固本,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一以贯之推向前进。从聚焦“党内生活”这一关键,为党员教育“蓄能攒劲”而来。“矩不正,不可为方;

  规不正,不可为圆”,《条例》的出台再次强调了党员教育管理、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用好党的组织生活这一经常性手段,把“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作为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的有力抓手,通过严把党内政治生活这一关键点,为广大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拧紧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真正让党员“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同时,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突出“问题整改”这一重点,为党员教育“助力增效”而来。俗语称“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强调了部分在整体中占据的主导地位。流动党员作为我国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难,“隐形党员”“口袋党员”等问题格外突出。《条例》从问题整改落实这一重难点出发,压实基层党组织的责任,明确流动党员的分类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责任感,让流动党员积极参与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民主

  评议,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全面提升流动党员管理质量,让流动党员有组织“落脚点”,找准“回家”的路。从拧紧“改革创新”这一链条,为党员教育“保驾护航”而来。说“不日新者必日退”,新时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创新。当前信息时代大环境下,把党员教育管理与网络信息化深度融合,是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开展党员教育管理业务应用等有效举措都是以党员教育信息化发展为立足点,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牢牢拧紧党员教育发展创先争优的整体链条,让党员干部从信息化平台中感受党建温度。

篇八: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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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下)

  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9年第15期

  今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上期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内容,本期推出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方面的内容及部分党员干部的评论。

  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巴中市委组织部李松林

  信息化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打破党员教育管理时空束缚的必然趋势。《条例》明确提出,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各级党组织要适应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拓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展空间,把握好继承发扬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更有效地引导党员践行新思想、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甘孜州委编办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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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教育是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根本性、必要性、基础性的工作任务。“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党员的成长离不开党组织的教育,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具有坚定理想信念的党员。新时代党员教育培养必须有力度、有强度、有亮度的大力开展,在党员教育中真正淬炼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追随者。

  绵竹市委组织部安金鑫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是适应新时代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党员教育线上线下相结合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能够第一时间将党的政策理论传达至每一名党员,信息化有助于党员教育更加多样性、更具针对性,能够为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撑。

  什邡市委组织部吕蕊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式。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学习培训、转接党组织关系等方面为党员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健全党员信息库,将党内各项资源整合到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让党员管理更加完善、有序、系统、高效。

  康定市委组织部李国鹏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平台,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常抓不懈,提升党员政治意识、党性意识。

  武胜县委组织部徐浩添

  时代在变化,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既为党员信息的整理分类提供了方便,也减少了党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的党员流失等现象。同时各类信息平台的使用,整合了丰富的学习资源,使广大党员能够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学习。

  泸县县委组织部王亮皓

  只有牢牢把握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发展趋势,抓紧换乘“互联网+党建”这辆快车,着力实现“线上+线下”精准管理、“键对键+面对面”全时服务、“即时化+数据化”智能分析,推动解决新时期支部管理难、党员教育难等问题,有效推进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党员教育管理精细化,为基层党建插上“智慧翅膀”。

  道孚县委组织部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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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是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者,党员的党性修养强不强、作用发挥好不好,直接影响着党的威信、凝聚力和战斗力。抓实党员教育工作是维护党的執政地位和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

篇九: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党员管理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

  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十: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逐句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在前两期,XX为您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前六章内容进行了解读(点击查看第一期第二期),在本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我们一鼓作气,把剩下的四个章节解读完。如果您是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正准备在本级党组织开展对这个条例的学习,那么您可以将这三期文稿粘出来,在学习时参考使用。当然,因本人水平有限,其中必然有不深不透不全的地方,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XX的分析:一直以来,流动党员的管理无疑都是最难的,也是普遍暴露的突出问题,几乎已经到了不解决不行的程度。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时候,会议就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群体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采取精准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请您注意,当时会议一共审议了两个条例,另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在宣传的通稿中只简单点了几个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提到流动党员,可见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我们再来总体看一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是总则,这是所有党内法规的固定格式;第二章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首要政治任务;第三章是党员教育的基本任务,第四章是党员日程教育管理主要方式,这都是此类文体的常规体例;第五章是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这是对以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第六章是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这也比较常见,多数党内法规都会涉及到纪律处分;至于第九章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以及第十章的附则,当然也是固定体例;唯有第七章的流动党员是从众多党员类别中单独拿出来说的,这也是目前为止对流动党员管理最

  为全面的论述。(第八章的管理信息化也是第一次出现,此处不再多说。)

  好,明确了其重要性,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关于流动党员的内容都有什么——

  第十条说明了流动党员党支部的任务,“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第五条,关于党支部设置模式的论述中,是这样说的,“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另外,党支部的八条基本任务中,专门有一句话,“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而关于党费下拨重点支持的五类党支部中,也专门提到了流动党员党支部。

  我们之前曾专门撰文解读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此处不过多阐述,只简单说几句吧。支部条例中关于流动党员相关的论述,大概有5个知识点:①流动党员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有三个,一是政治学习,二是组织生活,三是民主评议;②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的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民主评议,但结果要通报给组织关系所在支部;③流动党员党支部的成立,首先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请注意,“商”的发起者是流出地党组织;④流动党员党支部的成立,主要依托四种形式,即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⑤党费的划拨要向流动党员党支部有所倾斜。

  好,有了上面5条垫底儿,咱们接下来看一下这部分内容都说了什么吧。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XX的分析:三十二条第一段的第一句话包含了两层信息,①给出了流动党员的定义,即“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②给出了基层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两个基本任务,一是保持经常联系,二是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任务,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第十条已明确流动党员党支部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加强、加强、加强管理的着力点。

  三十二条第一段的第二句话,相当于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第五条内容的简要概括。

  三十二条其它部分,每一句话也都非常有深意。为您梳理如下:①既然“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这也就说明了主导和从属的关系,很明显,对于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的是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的是流入地党组织。同时,请您注意,此处说的是“日常管理”,那么,非日常性的管理,肯定是要结合实

  际情况来确定了。②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方式确定为“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

  加多重组织生活”,且强调了就近原则。这说明,过去经常出现的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挂空挡”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了,只要是流动党员,那么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组织生活都要参加。如果因为地域原因不能兼顾怎么办?后面给出了答案——就近。

  ③此处既然提到了“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这说明某些党组织在这方面曾经有所保留,导致流动党员无法参加组织生活或支部活动。这里专门强调,也想党员强化了保障作用。

  ④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能够看出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而三十二条中专门增加了“流动党员党组织”,这在表述上更加全面,避免引起歧义。

  ⑤“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这句话比较好理解。但是在现实情况下,什么情况算是具备了转移组织关系的条件,什么情况又不算呢?这里没有进一步给出答案,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

  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XX的分析:总体上来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列举了农村党组织、城市社区党组织、高校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方面的重点。

  ①农村党组织分为农村党支部和乡镇党委两个层面,对应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前者要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后者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我们体会一下这里面的含义,至少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农村党支部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的情况要向乡镇党委汇报;二是乡镇党委应造册登记并发挥指导督促的职能。

  ②比较有意思的是三十三条第一段的后两句话,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一个是利用返乡时机组织学习,另一个是从中优选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但是,这两句话都没有主语,谁来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谁负责在这部分人员中发现和培养人才?既然没有主语,那么农村党支部和乡镇党委肯定是都有责任,在具体落实中,如果想让这两条要求真正落地,还是应该进一步确认两者的职责划分。

  ③关于城市社区中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这也是当前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其后提出的解决方法很清晰,就不再多说了。

  ④三十三条最后一段的情况是个难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管人员中党员的管理,是非常不容易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很多时

  候,这些机构想找到这些人都要费尽周折。那么,这其中的党员就不管了吗?应该用什么方法管呢?这一段中没有直接给出方法,但却给出了原则,也就是要完善组织、理顺关系、加强和改进教育管理。这句话说得似乎好像没说一样,但是,在这么复杂的情况下能不能做成事儿,这个,事在人为。

  ⑤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中的党员,在就业之后党组织关系会随之转移。但是,特殊情况总是会有。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转移不了职能保留的呢?高校党组织不能因为其已经毕业就不管了,还是要承担管理责任。同时,此处也给出了保留两年的一般性限定,该转走还是要尽快转走。

  ⑥三十四条中,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管理写的比较清晰。值得探讨的,是“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这句话。此处的“联系”是怎么联系?打个电话聊两块钱的也叫联系,发个邮件过去也叫联系,但这么联系似乎不妥。负责的党组织会将“联系”细化具体化,明确联系方式,也应该明确对对方说什么、问什么,以及对方务必回答什么。

  第八章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XX的分析:前面也曾提到,将信息化的内容专门辟出一个章节来论述,这应该是首次。由此可见,至少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信息化的趋势势不可挡,也会是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以下,三十五条是对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定的调子;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分别针对不同的信息载体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十五条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XX的分析:本条论述较易理解,其中透露出两层意思,咱们来

  扒一扒。①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我们也能看到,无论是“得到”、“樊登读书会”,还是针对儿童教学的“VIPKID”等等,无一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教育方式的创新,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那么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也一样不能落伍。其实,XX公众号也是党建信息化大潮中的一种产品,欢迎您的持续关注哈。②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之间要怎么样?要深度融合呀!请您千万注意这一点,因为很容易过于追求信息化而忽略了传统优势。

  第三十六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XX的分析:三十六条的精髓,在于两个词,即“统筹”和“整合”。之后,本段列出了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等等。既然能够列的出,那就一定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了。这么多的系统、平台等等,如果不能统筹整合,而是各自为政,那最终受苦的就是最基层的党务人员。比如,同样是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这里是全国版的,那里是某个省版本的,来回换来换去。好不容易固定了,所在领域的上级党组织又开发了一套系统,和之前的还没有接口,最后基层就要做不同的报表,来回报送好几次……这种情况难道不是信息化的形式主义吗?所以,统筹整合真的是太重要了。

  第三十七条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

  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

  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XX的分析:三十七条相当于对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功能

  给出了切实的意见,即包括其后所述的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等等。这相当于对开发软件的一方进行了提示,无论是网站还是APP或是其它的信息化手段,这些功能是要有的。不仅如此,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三十八条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XX的分析:这一部分的最后一条,对党员提出了要求。我们看第一句话中一连串的动词——“主动”、“积极”、“认真”、“自觉”,是不是有一种迎着大趋势、时代浪潮扑到脸上的赶脚呢?!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XX的分析:党内法规及多数制度文件中,当然都会有关于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的部分,但是本《条例》的这一部分说的真的是很细。其中,第三十九条说的是中央层面如何组织领导以及具体分工,第四十条说的是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基层党务如何组织领导,第四十一条说的是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如何组织领导。之后,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则专门从经费和考核两个方面谈了工作保障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XX的分析:本条内容简单说就是中央成立了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说明了小组职能和组成机构,以及各个机构的职能。此处不再多说。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XX的分析:第四十条相当于一个简单的职责清单——对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来说,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是领导职责,基层党委是基本职责,党支部按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落实党支部的要求和任务。其中,对较高两级党组织的职责进一步列出了落实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

  用的党员教育教材。XX的分析:对于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

  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保障,第四十一条中的这些举措真的是太给力了。①明确了专兼职组织员的配备,那么,既然涉及到人员配备,就

  必然牵扯到干部职数、机构编制,专兼职组织员这个岗位是不是从此固定下来了呢。

  ②明确了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业务管理和指导且不再多说,但此处点出了要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要求,至少说明了这些工作是不能无底线下移的。

  ③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对建立党务师资队伍将会有很大作用,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有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在上一期已提及),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的编制使得教学体系化。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自行开发教材,可以想见的是,未来几年之后,党员教育类的教材资源将会非常丰富。

  第四十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XX的分析:第四十二条共三句话,第一句说的是经费保障,第二句说的是党费使用,第三句说的是经费支持。给您梳理了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①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不等同于党费,而是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专门拨付的。

  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拨付的依据是党员数量,当然就是党员数量多的拨付得多,党员数量少的拨付得少,但是,此处没有给出具体标准,还是应该结合实际按比例划分。

  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拨付要有所倾斜,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紧跟着这句话的最后一句是“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也就是说对这些领域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不是一次性的、临时性的,而是稳定的、长期的,要建立机制或制度。

  ④对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教育培训党员,二是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而不是基层党总支或党支部,更不是更高级别的党组。

  ⑤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费用支持,此处明确的是“工作经费支持”,而非党费。所以,如果地方财政预算中没有这方面的考虑而只是把党费多拨了一些,那是违反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XX的分析:第四十三条说的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大家肯定都已经注意到了,近几年的很多党内法规或制度文件中,都曾提到某项工作开展情况要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等等。说真的,等过段时间,XX专门为您

  全面梳理一下都有哪些工作明确了要纳入考评、述职和报告,一一例举,避免遗漏。

  第十章附则XX的分析:此部分内容较少且较为简单,值得一说的是第四十四条,也就是中央军委将根据本条例制定针对军队和警察部队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请注意,这里有“根据”两个字,也就是说,军队和警察部队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时,是可以以本《条例》为依据的,而更加具体的要求,则要看中央军委的《规定》了。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已全文为您解读完。但是,对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案例的分析还会继续。建议您将两者统筹起来阅读,既搞明白理论,也看清楚实效,只有这样,在动手设计您所在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时候才会收放自如、张弛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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