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乡村法治建设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完善乡村法治建设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摘要:乡村治理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效果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效。今年3月25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完善乡村法治建设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供大家参考。
完善乡村法治建设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摘要:乡村治理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效果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效。今年3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为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建设,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乡村社会氛围,笔者提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加强乡村法治宣传和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四点建议,期望对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依法行政;村规民约;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
在乡村社会,人情关系较为复杂,一直是一个讲理多过讲法的社会,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必须要加强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的保障作用,要把乡村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让法治精神成为全体村民的信仰。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要求乡(镇)基层政府具有更高的治理能力和水平,需要乡(镇)基层政府在新时代、新要求下全面践行依法行政,体现在其本身的法治建设责任首先是依法行政。
首先,要明确乡(镇)政府的职权范围。通过对国家法律规范、各部门规章、各地方法规以及各级党和政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制定出明确的乡(镇)政府行政职权范围清单,明确乡(镇)政府各项法定行政权力的名称及其法律制度依据以及具体行使的法定程序并对行使方式进行明确并对外公示。保证乡(镇)政府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法律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权力行使、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行政不作为。
其次,要加强对乡村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监督。村务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是加强乡村廉政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关键,更是维持乡村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村务不公开、不规范是导致乡村一些地方村干部贪污腐败、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充分证明,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得不到落实,公共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会导致乡村管理混乱、侵犯村民利益现象的发生。因而,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治方式来统筹乡村社会各种力量、平衡乡民的利益、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群众的行为。另外,要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自治权利的行使,在治理过程中把村民的民主权利贯彻落实。推进乡村各项信息和事务自始至终处于公开化和透明化状态,打造透明自治机制运行体系。还要通过实施民主评议、绩效管理和村务公开的方式促进农村执法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从而实现监督权、执行权、决策权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有效制衡。
最后,要强化农村执法队伍建设。要深化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尤其在乡村生态环境、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脱贫攻坚方面加强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善于利用法律惩恶扬善,将任何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二、加强村规民约建设。
在乡村社会,村规民约是使用频率最高、效能最强、约束力最明显的秩序规范。《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出要“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长期的村庄治理实践也表明,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自我治理的行为规则有其天然的优势。对此,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引导村民在村规民约中实现有效自治。
首先要充分调动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的自治制度,这是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基础,也是依据。实践也表明,村民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的积极性、参与程度越高,村规民约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的效果也越明显。要让每一位村民都能真正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努力让每一位村民都能够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感受到自己是村庄的主人,让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形式以及效力普遍存在于每一个村民的心中。
其次,村规民约的制定要符合村庄长期以来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习惯,同时要符合村庄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既要能够引导村民在村规民约中开展自治,又要能够回应村民对法治的需求,绝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最后,在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的范围内,可以制定一些强制性措施,保证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也有助于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引导村民普遍遵守。
三、加强乡村法治宣传。
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乡村已有公共党建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广场、长廊、院坝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抓住“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庙会、各类集市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法治文化与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结合群众身边的案例采用以案释法、案例指导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
在普法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只是单纯的普及法律条文,更要普及法治理念,着力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我们已经清楚的看到,在乡村社会结构变化的过程中,法治正在以越来越积极的态度参与乡村治理,甚至有学者提出,“基层治理由之前依靠情理法力到现在越来越排斥‘情理力’,而只强调‘法’”。在推进城镇化、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村民过分看重自身的利益而无视村庄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这并不是法治意识高的体现。因此,在普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深对法治理念的普及。同时,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那些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操纵和经营“黄赌毒”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乡村应有的和谐景象。
四、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一是要加强村庄法律服务供给。严格落实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的“一村一警一员一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法律顾问定期服务、预约服务、主动服务。加强对村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重点抓好困难村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乡村法律服务制度,邀请专业的法律人才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参与基层决策、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活动,保障乡村治理的依法有序开展。二是要培养一批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新型农村干部,将法治理论学习放在与政治学习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要提高村民信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水平,培育新型农民。三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网格化”管理,把日常工作做好、做实、做细,注重矛盾纠纷的日常预防,出现纠纷后要积极引导村民依靠法治来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让法律方式成为解决村庄矛盾纠纷的主渠道,实现乡村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张妮(1988-),女,中共张掖市委党校公共管理与法学教研部副主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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