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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3 12:24:04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事故隐患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事故隐患责任追究,遵循“隐患就是事故”的管理理念,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暂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事故隐患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事故隐患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制定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事故隐患处理工作。集团公司其-1-

  他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各专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处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处理对象为导致隐患产生或隐患排查、隐患治理不力的责任人、责任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集团公司按本规定组织、实施处理:

  (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集团公司检查、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三)员工或其他人员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举报,经核实属实的事故隐患。

  (四)各单位进行的法定安全评价、评审所形成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整改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五)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六)对于不按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不按规定登记和报告查出的隐患,隐患排查长期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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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生事故后,经调查发现隐患长期存在,未及时得到纠正的。

  第九条

  集团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生产作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并分为四档处理。

  (一)A档:对隐患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B档:对隐患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C档: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

  (四)D档: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或通报批评。

  隐患情节严重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员工奖惩规定对责任人升档处理,直至开除。

  同一单位连续三个月内发生3项同类C、D档隐患的,应升档处理。

  集团公司安委办对于A档和B档隐患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隐患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对隐患责任单位经营管理者的绩效考核,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绩效薪酬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实施。

  第十条

  对于第八条第(五)款情况,按B档处理;第八条第(六)款情况,按A档处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3-

  重大隐患,按A档处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有明显主观故意的,按A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可按本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依据《事故隐患清单》直接判断是否由集团公司考核的事故隐患,可组织相关部门和聘请有关安全专家通过对照法规、现场论证等方式综合判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检查、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六条

  上级制定有关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或标准发生变化时,集团公司将依据规定和变化对《事故隐患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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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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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事故隐患清单

  一、有下列情形或同类隐患的按A档处理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5.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进行有效检测、监控的。

  6.未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的。

  7.未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或同类隐患的按B档处理

  1.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许可,或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上岗资质的。

  2.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3.未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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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7.生产工艺、设备、工属具不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或使用淘汰设备的。

  8.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9.对于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有效实施现场监控的。

  10.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11.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

  12.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13.未依法对设施设备实施有效管理,未依法定期检验、检测、检查的。

  14.未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

  15.未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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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下列情形或同类隐患的按C档处理

  1.未有效落实集团公司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的。

  4.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的。

  5.未执行《装卸工艺技术标准》的。

  6.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7.值岗人员上岗不到位或未落实岗位责任制的。

  8.现场作业环境和秩序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9.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的。

  10.电气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11.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2.大机防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3.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危险源识别、实施风险管理的。

  14.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

  15.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审批不规范的。

  16.港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1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18.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

  19.未按规定及时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或同类隐患的按D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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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和安全生产实际的。

  2.未进行安全生产规划和制定年度、季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并有效实施的。

  3.未建立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的。

  4.安全管理协议签订不规范,或未落实安全管理协议中的安全职责的。

  5.无安全会议记录或安全会议记录不规范的。

  6.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齐全或记录不规范的。

  7.未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

  8.未按制度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

  9.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中发现隐患问题未形成闭环管理的。

  10.本单位安全会议要求未落实的。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档案不全的。

  12.现场作业人员工属具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规定摆放的。

  13.安全标识不明显的。

  14.作业安全交底针对性不强、记录不全,员工未按安全交底中规定内容落实的。

  15.现场外来人员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16.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培训的-9-

  17.员工未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的。

  18.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或发放记录不规范的。

  1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0.员工未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的。

  21.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记录不规范的。

  22.未制定视频监控巡查标准和内容的。

  23.视频监控巡查记录未如实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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