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半城文秘网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2023年度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

2023年度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

时间:2022-11-12 16:42:03 来源:网友投稿

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 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主要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些研究民法总则论文,供给大家来参考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 ,供大家参考。

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

  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主要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些研究民法总则论文,供给大家来参考一下在写作民法总则论文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还有民法总则论文的写作方法。

  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之第一篇:《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保护的法理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未成年保护现状以及《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条的内容,探寻其法理意义。现代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需加强,一例例令人心痛的案件事实警醒我们完善未成年保护制度迫在眉睫。通过文章论述以探求未成年保护的可行之路以及民法可以、应当为未成年提供何种保护。

  关键词:《民法总则》;

  未成年保护;

  人权;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开篇之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典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奉为人权保障的根本宣言,经过《民法总则》的修订与完善,在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方面进行了补充、发展。尤其是在未成年保护方面,《民法总则》给予了更多重视,同时具有着举足轻重的法理意义。

  1《民法总则》较于《民法通则》的改动

  (1)在基本规定方面。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民法总则》愈加明确了法律应当给予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基本合法权益应有的保障,并细致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原则,同时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新增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

  (2)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通则》主要涉及自然人、法人两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在这两类民事主体之上又增加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的完善也具体体现在:补充了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即从十周岁降为八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除此以外,法人的分类也修改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

  (3)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是《民法通则》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为了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延长至三年;二是有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点的规定也作了完善,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能够让无行为能力的受害者在具有行为能力后主张权利保护。

  2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阐述

  2.1未成年保护相关法律现状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包含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在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应受的权利保护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使用该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受理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着对未成年利益的考量。未成年应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方面的救助和保护。除此之外,在《刑法》《婚姻法》等主要法律中也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制定了相关内容。我国已有未成年保护相应的法律体系,但并不能说已经完全形成,从《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规不难看出对未成年保护的愈加重视的趋势。

  2.2未成年保护的法理意义

  通过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位一体的综合作用,以实现法的价值,最重要的价值即"人权价值",人权是根本性、本源性、应有的权利,人权表明了法律对待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人的肯定和尊重,因此,对未成年这一代表人类初级阶段和希望的群体给予健全的法律保护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通过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并对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防范。

  3《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保护相关内容的法理学意义

  《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所做的修改大部分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与关怀,这不仅是未成年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在法理学的意义上更加展现着对人权以及正义价值的重视和彰显。

  3.1《民法总则》中相关内容的评价

  3.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调整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步加快,未成年人的生理及智力发育程度自然相对加快,其辨认、控制能力较之以往时代的同龄人成长、成熟更快,未成年普遍呈现了"偏早熟"的趋势。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使其能够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使得符合标准的"小大人"表现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们适度参与社会活动,同时,也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法治正义。

  3.1.2未成年遭受性侵成年后仍可诉讼

  《民法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全新的规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这条规定为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受害者提供了诉讼时效的保障,这不禁令人回忆起一件件令人发指的痛心案件。2016年1月某日,聂李强在某一小区外等人时,看到两名女孩结伴回家,于是临时起意,有了性侵的歹念,为了实施暴行,他用钝器猛击两女孩头部,并对其中一名女孩实施了猥亵行为,之后便从现场逃离。令人更加痛惜的是,姐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妹妹则重伤。可见,未成年在面临性侵害时是最无力的,这更加显示出"秋后算账"的重要性。在中国,大部分人长期以来受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出于名声、名誉的保护,未成年人遭受了性侵害后,其本人及家长、监护人一般都会选择忍气吞声、隐而不发。因此,受害人成年之后想要通过自身力量寻求司法救济,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1.3胎儿权利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新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扩大了权利主体的保护范围。胎儿是弱者之中的弱者,无法用言语表达自身的需求与喜怒哀乐,更需要法律来给予坚实强硬的保护。这表示,权利保护不仅从生至死,甚至包括母体时期,这体现了我国法律修改进步过程中对生命的尊重。

  3.1.4监护制度的完善

  近几年来,虐童的事件屡见不鲜、令人痛心。例如,2014年4月12日,广东惠州一名5岁女童入院时遍体鳞伤,惨不忍睹,更加骇人的是,实施暴行的竟是孩子亲生父母!女孩遭父母虐待殴打至生命垂危,口腔流血,头部、面部、背部等全身多处擦伤、血肿,呈昏迷状态,送至医院时已不省人事,一条鲜活的生命此时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各界的关注与呼声,《民法总则》也对此类现象做出了应对。《民法总则》第36条要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父母本应呵护子女,负责地行使监护人的权利,但当其泯灭了人性、漠视了血缘后实施残忍的暴行,那就应当将其本源的权利收回,以保护弱小的孩子。

  3.2《民法总则》中的未成年保护内容的法理意义

  《民法总则》的出台开启了我国法治新时代,为法制体系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对未成年的保护是民法中最基本的、重要的一部分,关注少年儿童的权益,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发展、社会进步,对少儿群体的保护,更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良善""人性"的重要体现。总而言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民法总则》多项条款都有所突破。这一系列的新规定体现着"良法"的精髓,体现着民法对人权的终极关怀和极致细微的重视,法律的进步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法治文明发展的程度,而民法更加具体展现着以人为本的社会大环境下的人文关怀和人性之光。

  4相关改进建议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获得了一系列的成效,这值得我们欣慰。但需要社会各界予以警惕的是,当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失,法治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保障和支撑作用仍应得到深化和发展。

  正视新时代之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众多的矛盾和疑难,就需要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的同时,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专门探索研究,通过法治创新、法律漏洞弥补来破解难题、寻找正确出路。

  想要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重点发挥法治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现状是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尚未达到全覆盖的程度,我们应当在抓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契机时,抓紧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杨立新。民法总则给予未成年人诉讼时效特别保护.检察日报,2017.4.5(3)。

  【2】张珵。现行监护制度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作用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6)。

  陈颖婷。《民法总则》有助改变未成年人保护现状.上海法治报,2017.3.14(A05)。

  王慧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研究.法治与社会,2017.12(中)。

  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之第二篇:民法总则对监护公证实务影响的评价

  摘要:公证主要为公证机构根依据申请人提出的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对民事行为进

  行证明的活动。它是国家对公证证明质量出具的最为有力的保障,对公证法律制度中公证机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审查的活动一般是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后,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在整个调查结束之后制作公证书。本文探讨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对公证事务影响,为公证实务更好的开展活动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民法总则;

  公证实务;

  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民法典的制定踏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也对公正务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民法总则》施行将会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中,公证是不能缺位的。因此,公民只有充分的运用自己公证这把铁锤子,才能让自己的权利"板上钉钉".《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公民能够基于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适宜的监护人,但为了更好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需要进行相应的公证活动。本文则分析了《民法总则》对公正务实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涉及到对监护有关的公证事务、对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公证等方面,并评价了《民法总则》对公正务实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了解《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促进《民法总则》的完善都有着重要作用。

  一、《民法总则》对公证实务影响

  (一)《民法总则》对监护有关的公证实务的影响

  1.监护形式的影响

  《民法总则》中阐述了有关监护制度方面的内容,涉及到幼儿、老年人、特殊群体等人群的权益。当前,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对未成年权益进行保护也更为重要。因而,《民法总则》施行保护了未成年的利益。未成年人在智力、行为能力等方面有所不足,在实际中很容易遭受权益损害,这就需要监护人切实履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护好被监护人的权益。而监护也是公证实务中重要的组成部门,比如监护关系、委托监护、协议监护等。本文例举了公证业务中监护规定,结合了具体的条款分析其对公证业务的影响。

  (1)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父母是第一监护人,父母需要对自己的子女负责,保护好自己的子女,在法律相关规定下严格履职。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被监护人,被法律认可的监护资格人可通过协商来决定最终的监护人,但需要与被监护人沟通,并满足其期望。"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不止一个,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所以各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来确定最终监护人,由其来对被监护人进行照料、履职。

  《民法总则》施行后,让监护关系中同时存在多个监护人情形,在多个监护人中可确定一位来履行相关的监护职责。这一规定充分的保护了监护人的真实的意愿。公证员在充分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后,再确定最终的权益,监护人,充分的保证了监护人的权益,同时又提升了公证的科学性。被监护人的意愿是影响最终监护人的重要因素,各监护人在进行协商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到被监护人的生活环境、心理需求等,这样才能确保监护人更好履职,满足被监护人的期望,这样也便于监护人更好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2)遗嘱监护。《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被监护人,其相应的监护人主要为父母,也可在遗嘱中确定监护人。"实际情况中,遗嘱公证是其重要业务内容之一,这一规定具有开放行的特点,它的实施为公证行业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发展机遇,它将遗嘱公证业务涵盖到了监护活动中,公证行业依据遗嘱公证的条款,对当事人遗嘱公证中的各项内容予以公证。

  (3)协议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条指出,法定条件下所承认的监护人可进行协商,来确定最终的监护人。被监护人可提出意愿,公证机构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证,但需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公证机构需要考虑到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

  (4)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指出,对于能独立做出正确行为的成年人,可通过书面协议为自己设定监护人。这条规定保证了老年人的群体利益,扩大了监护群体的范围。《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的确定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但并未对书面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时就需要公证的作用,由于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老年人,因此,公证机构在确定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充分的发挥公证的职能,为老年人办理意定的监护公证。它使得监护协议具有可操作的功能。针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来说,能让公证充分发挥监护协议的监督作用。它对公证实务的规范化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监护职责的影响

  《民法总则》指出,"当监护人在履职时,应切实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注重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主要负责对被监护人的权益进行维护,而对于其财产不得私自处理。在面对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问题时,监护人应切实考虑到被监护人的理解能力,征求被监护人的意愿,以此来进行保护性履职。对于成年人,监护人同样需要尊重其意愿,确保被监护人所做之事符合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相关情况,则不得私自干涉,否则可能损害到被监护人的权益。

  从公证的角度看,主要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不负担上述费用条款无效,不妨碍被监护人在必要时向监护人提出支付的要求。

  (二)《民法总则》对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公证的影响

  《民法总则》指出:"对于自然人,其出生时间、死亡时间,主要通过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进行证明。"

  公证实务中的死亡证明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并在法定公证机构的证明下具体认定。至于宣告死亡,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因此从法律层面上可以看出,《死亡证明》是由专业机构出具。而《民法总则》规定,为自然人出生与死亡的公证提供了多渠道的证明。

  二、《民法总则》对公证实务影响的评价

  (一)落实了公证实务中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是《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涉及到的公证实务中关于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协议来确定履行职责的监护人,并且不需要对方同意。

  二是《民法总则》施行后,在公证实务中,自然人可根据自己意思能力来预先选定监护人,主要是为了防范无人监护的现象为公证带来的难题。此项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功能与社会服务的功能,不仅解决了公证实务中监护人的选定的问题,而且维护了老年人的权益。

  三是《民法总则》施行后,财产代管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代管财产的保全证据或是财产清点,它为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科学的管理渠道,避免亲属之间因为财产而引发的诸多争端,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出生公证和死亡公证、等做出对应规定,公证制度具有一定的预防性质,能够较好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定义有了新的变化:相对于《民法通则》第54条,《民法总则》第133条在定义民事法律关系时将"合法"二字予以删除,不再要求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时理应对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后也不能当然免除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应当注意,在审查过程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二节就意思表示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这十分有利于公证实务的开展。众所周知,在办理公证时应当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知道当事人的办理公证的原因与想要达到的目的;其次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民法总则》中对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意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解释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公证人员界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合法性提供了参考,极具操作性使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审查有法可依。目前影响较大的几件公证质量案件,如"以房养老案",究其原因,就是公证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扩大的公证实务中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总则草案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

  《民法总则》施行后,能够良好的防范无人监护现象,从而减轻公证机构的负担。它通过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在尊重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由其预先给自己选任监护人。不仅具有很重要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又能更好地维护监护人的权益,从而更好的开展公证实务。

  三、结语

  总而言之,民法总则是指导公证业务的重要法律之一,通过组织学习,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将对民法总则的内容有系统的了解,为日后办理公证业务、正确适用民法总则有关条文奠定了基础,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应将个人自学与公证实务相结合,不仅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还要认真实施执行。

  参考文献

  朱广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为分析对象.当代法学,2016(6)。

  【2】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017.

  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法学家,2016(1)。

  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

  满洪杰。关于《民法总则(草案)》成年监护制度三个基本问题.法学论坛,2017(1)。

推荐访问: 民法典研究性文章 民法总则论文(经典范文10篇) 民法 总则 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