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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15篇

时间:2022-11-10 08:24:03 来源:网友投稿

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15篇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郭福栓  【期刊名称】《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15篇,供大家参考。

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15篇

篇一: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郭福栓

  【期刊名称】《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6)004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不断完善.面对“双轨制”、“待遇差”等的种种社会质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来越时不待我.廊坊市作为全省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参保的试点市,经过了不断的发展、调整、完善的历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展开.如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的对接、协调发展成为当前我市及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一大难点.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郭福栓

  【作者单位】廊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河北廊坊0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7

  【相关文献】

  1.关于公布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J],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新形势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韩冬3.关于公布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J],4.机关事业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刘静5.某省机关事业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杨媛媛;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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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事业

  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分享的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政策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20(部分城市为19)个人缴费比例:8缴费基数规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下限,300为上限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政策以各省市规定为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交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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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每个城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说,大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都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高,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咨询电话为12333。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2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3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4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五提倡社保与商业保险共同缴纳如果想在退休后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只靠社会保险并不够,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20岁到60岁只有大约40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他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地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商业性养老保险兼具寿险保障和养老规划的双重功能,从理财的角度分析,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必不可少。全面二胎政策刚实行,目前还改变不了现代家庭多是独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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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未来家庭会多呈现四二一或四二二的家庭结构局面,靠子女赡养是不现实的,我们也不希望看到子女为了赡养自己而背负沉重的包袱。此时,养老作为人生规划最末端的问题开始凸现,自主养老将会是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养老年金保险就是要为老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自主养老的保险产品,对于目前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来说,只有提早做规划,才能享受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常见问题解答1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事业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构成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政策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者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接续记者5月3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之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等问题予以明确。实施意见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20XX年10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

篇三: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目前,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控制意识淡薄等问题。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是加强事业单位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文章简要分析了当前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就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为其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其涵盖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资金规模大,资金使用效果影响范围广。一、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预算工作是专项资金管理的基础。预算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的方法之一,主要功能是通过事前的预测对未来单位的发展有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并以此发挥控制作用。事业单位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内容不够细化、相关预算编制制度不完善,导致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能很好地结合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职责和任务等因素,预算编制数据

  就不能准确反映项目对资金需要量。2.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财政预算中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存在经验主义倾向,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这样造成一方面一些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二)专项资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控主要原因是专项资金管理意识淡薄。一是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对专项资金管理给予充分的重视,“重申请”“轻管理”。专项资金申请到位后,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或制定的制度不能有效落实。二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缺少监督和审查,专项资金在收支流程中不符合规定,存在随意列支、违规占有或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三是财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不足。大部分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具体的业务和决策不了解,难以对各项目的事前和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控制,无法根据业务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使得财务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直接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三)专项资金支出环节管理不规范1.专项资金支出没有单独核算。一些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没有进行

  单独核算,支出时与本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公用支出相混淆,致使在该单位当年账面上无法真实、具体反映该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的规定。2.项目实施确定的时间与财政拨款时间不同步。项目资金未按计划进度进行拨款,导致项目资金跟不上项目进展,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甚至会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这里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财政滞留专项资金或暂时挪用;另一方面是缺乏相应的约束制度来保证两者的同步。3.专项资金支出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有的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手段,或有制度但缺乏执行力。各项费用基本上是实报实销,经办人员没有控制意识,这在预算不够细化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导致“合法浪费”的现象。少数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只管要钱,不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个别事业单位为了避免结余资金返回财政,违规采取先支付后实施的办法,造成专项资金的流失。4.专项资金缺乏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是有绩效目标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资金效益综合评价制度。但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缺乏这方面的综合评价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不合理使用现象十分严重,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或者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很多单位认为把拨入款花完就算完成任务,工作中不考虑实际需要。如果能够通过费用预算进行专项资金支出控制,并且对资金使用结余或者超支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及时调整资金使用安排,更有利于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因此,加强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加强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主观方面人为的因素,又有客观方面体制机制性的因素。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地方财力供求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经济发展和制度管理的滞后。解决主观方面的问题,关键应以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为指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一是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管理能力的高度认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意义,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二是要统筹处理好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资金合理使用和社会功能实现的关系,切实转变专项资金的管理观念,提高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解决客观方面的问题,关键应以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和强有力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为重点,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第一,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一方面要严格项目评审,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单位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理清思路、精心组织,全面了解、掌握上级或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要做到稳妥可靠,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按照轻重缓急

  进行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方向、重点、目标及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预算编制制度,统一预算编制表格和编制程序,科学编制和合理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硬化预算约束,拓宽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细化和硬化预算编制是深化预算改革的方向和关键所在。细化预算,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要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上,对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以分析和利用,合理确定同类项目的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同时要有效控制或尽量减少专项资金中差旅费、交通费等公用支出和人员支出的比重,使专项资金预算能够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及结构。第二,保证严格执行预算。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中关于专用款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内运行,保证款项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或挪用转移,提高专项资金收支的透明度。(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体现了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思想,应当充分认识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是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制度约束确保财政资金的每一分钱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第一,在宏观层次上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主要是从项目申报、立项分类管理、可行性评价、项目预算、资金管理、项目实施、

篇四: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读

  一、什么缘故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必然比例确信。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慢慢成为自主经营、自大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大体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慢慢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域和单位,专门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域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信和调整难以统筹和谐,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计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前后多次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并作出重要指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改革的大体思路,认真开展改革政策研究,普遍听取意见,精心测算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我省改革实施意见,同时在全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切细致的测算,并在7个市启动先期模拟运转,为实质性操作积存了体会。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咱们结合我省实际,加速政策研究步伐,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事后印发实施。我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加速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关于统筹推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立加倍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增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慢慢化解“待遇差”的矛盾,全面表现工作人员的劳动奉献,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表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改革的决心,有利于全省上下进一步明确改革任务,及早安排部署,稳固各方预期,确保我省改革踊跃稳妥扎实推动。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那么和整体思路是什么?

  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全覆盖、保大体、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慢慢成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治理效劳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大体原那么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进展相增进。

  改革的整体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成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大体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方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大体养老保险制度同步成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动;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方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改革适用于我省依照公事员法治理的单位、参照公事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如此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治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多数依法签定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再确实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继续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是什么?

  大体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一起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如此规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缴费政策维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那么,有利于增进缴费和提高退休人员大体待遇。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别离按300%和60%确信。个人缴费全数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依照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标准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需要说明的是,在单位工资

  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括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份,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括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五、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确信?如何保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伙儿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家确信,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为此,咱们在研究制定政策时,总结吸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动的成功体会,坚持了“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中人慢慢过渡方法”的原那么。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尔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方法,大体养老金由两部份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份要紧表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刻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贮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贮存额包括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份要紧表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总的来讲,改革后大体养老金待遇的确信,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如此更能够全面历史地表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奉献。

篇五: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关于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津贴部分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11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7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J],2.关于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津贴部分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J],3.关于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影响的思考[J],邢丽4.干部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J],;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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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集中清欠及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4号)规定,区政府确定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进行清欠及征缴。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完成全区201X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确保201X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缴纳。二、时间要求该工作从201X年5月2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1X年5月21日—5月22日)。区政府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清欠准备。

  (二)清欠实施阶段(201X年5月23日—8月20日)。各镇街和区直欠费单位积极行动,明确欠缴数额和清欠进度计划,采取多种措施,想方设法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确保此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欠任务。

  (三)总结改进阶段(201X年8月21日—8月31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认真总结清欠工作经验,分析形成欠缴的原因,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入户。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清欠工作。各镇街和区直欠费单位成立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及时掌握和催促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切实加强清欠督促。组织区政府督查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促,实行一周一督促,一月一上报,确保按时清缴到位。

  (三)切实加强措施力度。清欠进度慢的镇街和单位,区政府督查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协助、调度,限期缴费。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清欠任务的,由区财政局从相应单位经费中将欠费划拨至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由于

  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欠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区201X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3〕1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X政发〔2013〕32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XX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重度残疾人申请提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X人社〔2016〕151号)、《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X人社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从201X年5月2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201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续保等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201X年6月30日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100%。

  二、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在户籍所在的镇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共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四、补贴标准

  (一)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100—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

  (二)对重度残疾人的补贴。由区财政按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相应标准的缴费补贴。

  (三)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补贴。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由区财政代缴100元标准的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

  五、优惠政策

  (一)长缴多得。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重残参保人可提前5年申领养老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持有第二代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提前领取条件的残疾人,自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三)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相关手续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600元。

  (四)享受优惠利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2016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以后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缴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未满60周岁应予参保缴费尚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按每年1000元缴费标准予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年满45周岁尚未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补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参保。

  七、实施步骤

篇七: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合政办[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

  订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

  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2、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3、经市、区、县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含参公、依公,下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4、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勤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编制内合同制工人。5、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6、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二、管理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及其职能1、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2、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保中心)是我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费用结算、养老金待遇支付等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属3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3、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在其劳动保障机构设立相应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4、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市机关

  事保中心的委托,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的申报工作。5、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退(离)休、退职

  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稽核,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费用缴纳、个人帐户、参保信息、养老金领取等服务。

  6、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社保基金专户,加强监督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管理;市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养老保险的统筹及基金的筹集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市、县分级统筹。2、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3、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部分,分别由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从规定的缴费时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退职的期间内,必需按时足额缴纳,不得中断。4、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经核准退职享受退职待遇的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5、缴费基数(1)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职工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地方出台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岗位性津补贴。(3)参保的各类人员及其因请长假、病假、停薪留职、公派出国或外派(借)到其它单位工作期间,其作为缴费基数的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组成详见附表一。

  (4)下列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含见习期的大中专等院校毕业生和熟练期、学徒期的工人)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参加工作之月的见习期工资计算;转正定级后,按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受行政开除留用处分以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或缓刑期间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组成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6、缴费费率(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为33%,个人为3%。(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为31%,个人为3%。(3)市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包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合计缴费费率34%缴纳,其中个人记帐部分为3%;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其31%单位缴费部分由聘用单位缴纳。(4)参保单位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执行单位参保费率。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费率为3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费率为31%,个人费率均为3%。7、参保单位退(离)休、退职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例超过30%时,加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剂金计算办法为:调剂金=(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职工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机关合同制工人调剂金计算办法为:调剂金=(享受养老金人数÷参保人数-

  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剂金计算办法为:调剂金=

  (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职工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1%。8、养老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区、分单位核算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调剂金按下列渠道列支:(1)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2)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各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各级财政

  分别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9、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逆差的,按所述列支渠道由各级财政和单位分

  别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原口径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费用不得减少,可

  调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调剂金及弥补收支差额。10、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方式(1)市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2)参保单位应按月按标准及时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或受委托承办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的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4)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到市机关事保中心

  申报本单位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并凭市机关事保中心核定的应缴费数据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5)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报审核制度,按规定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报送各种报表,作为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拨付的依据。

  1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养老金的拨付方式(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养老金的拨付按照“按月结算,全收全付”的方式。即养老保险费全额征收,养老金全额支付,实行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2)参保单位的名称、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和人员、工资、养老金数额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四、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坚持“不免、不减”的原则。对于确无能力而要求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缓缴期结束后与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足额补齐。2、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3、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应首先由调入单位与个人分别补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应缴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核定的本人事业单位档案工资本人在企业历年缴费基数的平均数)×相应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之月起至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的月数〕;办理退休时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由调入单位和个人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工资为基数分别补足15年。在市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之月起计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

  不足15年的应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档案工资为基数补足15年。上述应补足养老保险费而未补足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金额,不予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4、我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里经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合同制工人及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办理了聘用制干部手续人员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8年9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9月1日起补缴,1998年9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5、我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2007年1月1日起补缴;2007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6、补缴保险费的计算办法:补缴保险费金额=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的档案工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应缴费累计月数+累计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滞纳金。

  五、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和支付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的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符合享受条件的,按月支付养老金。2、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直接拨付到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帐户。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发标准与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费计发办法一致。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离)休、退职费,地方制定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

  国家和省及我市制定的岗位性津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退(离)休、退职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

  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计发。地方出台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国家和省及地方出台的岗位性津补贴详见

  附表二。(2)因获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部分。(3)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4)其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退职人员应支付的费用。(5)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费组成和计发标准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6)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从规定参保时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

  又不愿意补足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缴费年限虽满15年,但在缴费期间内中断缴纳应缴保险费的,在按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调其养老金标准,下调比例=[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已缴保险费月数+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100%。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1、基金的管理(1)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2)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要按时划转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3)养老保险费的错征退费在养老保险支出户中办理。(4)养老保险基金存入专户后,开户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险基

  金的有关规定计息并将利息纳入基金。(5)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

  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6)实行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市机关事保中心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并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基金筹集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1)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所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2)参保职工调出时,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职工调入时,其转入的个人帐户资金全额计入个人帐户。3、经办机构应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台帐,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月数等数据。4、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参保纪录。七、法律责任1、符合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应按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

  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3、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2)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其他1、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同级事业单位标准列入部门预算。2、职工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转手续。3、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未移交社区管理前与原单位现行的隶属关系不变。退(离)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等未列入养老保险范畴的各项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移交到社区的按移交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的,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到市机关事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4、已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选择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单位补充保险的费率最高不得超过10%。5、参保人员退(离)休、退职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以及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账户本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6、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按规定

  申报《退(离)休(退职)人员、待遇情况增减申报表》以及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和死亡注销的户口本。市机关事保中心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同时按规定拨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

  7、参保单位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原供养的直系亲属如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填报《退(离)休(退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表》,经批准后,由市机关事保中心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再符合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时,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8、退(离)休、退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受政纪、党纪处分的,按照《转发〈关于退(离)休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人发[1999]187号)确定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我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整体改制转为企业或关闭的,其中解除事业身份的职工,允许以个人身份自主选择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10、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转移。不愿参保的,个人账户退给本人。

  11、按照《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1998]第66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补办参保手续,并补缴自应参保之日至本规定施行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2、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事局1998年8月26日印发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合人发[1998]238号)同时废止。

  13、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八: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机关和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来越紧迫。2008年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机关、事业、企业为三大主体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然而,08方案的先天不足和运行不佳,使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遇到了瓶颈。如何能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的对接成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一大难点,本文从文献综述的方式对现阶段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浅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

  探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必须考虑到依法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从事各种公益性事业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各自不同的特点,以便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与国家整体社会保障的关系。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特点如下:1.国家公务员。2006年1月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①规定: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将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工作人员。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现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事业单位的情况表现为多样化。一是在工作性质上,有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有的从事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文化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术团体等;二是管理制度上,有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有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的,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三是经费来源上,有财政全额拨款,财政核拨部分经费及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四是在管理体制改革上,有转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全额拨款转为差额拨款,有差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有自收自支转为企业的;五是在人员结构上,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多,占事业单位人数的85%,工勤人员占15%左右。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国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尚处于试行阶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自身的缺陷以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尽管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份进行了试点,时间上已有十年之久,但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尚多,

  (一)参保对象有限。

  从参保对象看,目前有的地区只是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覆盖面较窄;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参保基金不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基金没有积累,存在潜在风险,即养老金缺口问题。

  (三)参保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有选择地参保,主要是一些专业性或专营性较强,经济效益好、职工整体年龄低的单位。由于担心“参保会让他人占便宜”,它们往往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养老保险社会趋势极不相称。

  (四)参保“逆差”突显。

  这主要指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脱节。无论个人缴费数额高低、时间长短,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仍沿用原有政策,因此养老金计发不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其弊端是,在实际缴费中,部分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真正的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这样不但影响了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而且不能体现个人缴费的作用,即无法真正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五)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性。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启动,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双轨并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逐年拉大,矛盾突出,已影响到社会稳定。养老保

  险改革已近20年,时至今日,国家养老保险基本靠政策规范,缺乏法律的依据。这是导致企事业单位拒保、拖欠保费的重要原因,养老保险工作推行起来难度很大。

  (六)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

  基数方面,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执行“双基数”,有的按“单基数”征收。

  三、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社会保障是社会平稳有效运行的减震器和安全网。而公平公正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改革能否体现公平公正,不仅关系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更关系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经过20世纪90年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导致企业退休人员不满情绪日增,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2008年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和实施,较好地体现了企业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公平性,但由于没有将公务员纳入其中,又造成了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不公平。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缩小机关、事业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待遇差距,这就需要在三类部门之间实行养老保险统一运营,使所有退休人员均享受同等退休待遇。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终实现三类部门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均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财政大力支持。如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不排除,社会保障体制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无法真正推进。因此,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依法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三)对于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有一定推动作用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民养老待遇不公问题的根本,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但中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分割的。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的,但近期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显然是

篇九: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计征各种税、费。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支取。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另行规定。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工资的单位,可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1、缴纳标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

  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工资总额”,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浮动工资、职务补贴、粮、油、肉、煤和副食价格补贴、地区津贴及其他按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但独生子女费、房改后发给的房租补贴和煤气补贴不列入范围。

  2、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单位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记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3、缴纳办法。自《办法》实施之月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如按季度或年度缴纳,须在季度或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讫。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保险金总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三、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应填报《离退休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离退休养老金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由单位发放。支付项目包括:1、按国发104号、国发253号和国发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2、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的退休费;3、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4、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项目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仍由原支付。四、离退休养老条件及离退休养老金标准(一)离退休养老条件:按现行国发104号、国发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离退休养老金标准:按国发79号和国办发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1、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100%的养老金及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2、退休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比例发给,其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60%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按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35年的,退休养老金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全额发给。3、退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本人原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50%计发。4、计划内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的,参照上述有关办法发给养老金;不满十年的,按缴纳养老保险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一次性生活费。其标准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的平均工资额执

  行。5、按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薪4号文件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3

  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均按40%执行。

  6、工作人员因升学、入伍、辞职、被辞退、被开除等原因停保后,未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待符合离退休养老条件时,再按规定发放养老金或一次性生活费。因受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的,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不予计算,所缴养老保险金予以吊销;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缓刑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工作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解除劳教后再次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劳教期间被开除公职者外,其劳教前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略)六、其他(略)

篇十: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鄂政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

  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规范待遇统筹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自订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中,属于统筹内项目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统筹外项目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单位发放。

  七、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九、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坚持基金省级统筹的方向,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适时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各地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征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做好前期试点与新制度衔接工作。各地根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开展的试点,以及根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开展的改革,要妥善处理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改革前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改革后,对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五、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整合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适当充实工作人员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规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和中央驻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省直所属汉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十六、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

  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向参保人员普遍发放全国统一标准、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等配套政策和缴费工资基数、待遇统筹项目等具体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按期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

篇十一: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P>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我省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二)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建立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4.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二、改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六、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逐步建立兼顾各

  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基金预算;基金收支缺口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担,省级通过调剂基金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省辖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收统支;基金收支预算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编制并组织实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八、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

篇十二: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P>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府兜底责任及履责机制

  刘远风【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和目标决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具有兜底性.政府兜底责任主要体现在承担转制成本、对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给付进行财政兜底.为更好地履行兜底责任,政府应建立转制成本消化机制、养老保险基金风险补偿机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拨付机制等机制,厘清各方责任,明确履行兜底责任的程序.【期刊名称】《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3【总页数】6页(P86-91)【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兜底责任【作者】刘远风【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长沙4101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有利于养老待遇的平等与社会公平,对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2008年国务院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开展改革试点。201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决定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保障方式多层次的、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学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环境条件、改革方向等方面进行广泛的讨论,并针对其核心要素——政府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一部分学者构建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府责任问题分析的理论框架。刘远风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指出政府应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利用不同的养老金类别,在收入再分配、风险分担和处理、资本积累和金融深化等方面发挥优势,承担财政兜底责任[1]。杨斌等通过比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提出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养老保险政府财政责任制度化策略[2]。有学者总结了2008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经验教训,并据此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建设的方略。李长远认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关键在于对政府责任的重新界定和调整,政府在其中承担政策、组织、财政和监管四个方面的职责[3]。郑伟结合美国联邦政府雇员节俭储蓄计划经验,反思了中国2008年五省市试点改革,认为改革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事业单位没有与机关单位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没有与“事业单位改革”配套,养老保险制度内“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与“职业年金”配套[4]。一些学者介绍了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李育解读了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并轨”改革的经验,指出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社会职工养老保障“并轨”是改革的重点[5]。朱恒鹏等以德国等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例,分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防止隐性补偿,进一步将财政负担显性化[6]。已有研究从不同角度分析讨论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从研究内容来看,既有文献或从宏观上分析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或从微观上展示政府责任

  的具体内容,未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性质进行判断和评估;从研究方法来看,既有文献一般侧重于问题-对策、经验-启示等概括描述性分析,较少辨析制度特点与趋势。鉴此,本研究拟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宏观背景,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特性,讨论政府兜底责任的具体范围,提出政府兜底责任履行机制。1.政府兜底责任的来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应了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要求。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采用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缩小因职业差异导致的养老金待遇差别,从而促进公平。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模式的统一提高了养老金的便携性,有利于打破职业壁垒,促进人才流动和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人事制度,从而提高效率。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国家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构成要素及其相应的制度目标(表1)。制度目标的实现受各种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为确保制度目标的实现,政府扮演最后出场人角色,承担兜底责任。由表1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总体结构特别强调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的特征,制度架构、缴费、待遇及其调整制度设计中都保持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致,体现了模式统一、制度渐进整合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目标的实现关键在执行。为减少改革阻力,提高可行性,在新老制度转轨的处理上仍然沿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策略。由于养老金本身是用人单位薪酬体系的一部分,为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配以工资制度和人事制度的相应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均纳入此次改革之中,直接实现了人员全覆盖,有利于社会保险效能的实现,避免了因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对制度的冲击。在基金管理上单独建账,独立运行管理。单独建账管理使财务更加透明,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舆论,增加可操作性和政策选择空间。职业年金的缴费规定了具体的比例,单位缴费和缴费

  总额均略低于企业年金中相应的缴费上限。具体缴费比例的规定,排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缴费比例自主选择导致的待遇差异,便于政策执行,也使财务更加透明,政府责任更加明晰。2.政府兜底责任的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可持续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制度的执行者,为实现制度目标扮演了多重角色,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首先,政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推动者之一,是相关政策议程的设置者。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之一,在社会治理网络中应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激发社会治理网络的活力。其次,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支付有一部分来自财政资金,政府扮演了雇主角色,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直接参与者,需履行缴费义务等一系列法定责任。最后,政府作为制度的担保者,扮演了最后出场人角色,承担兜底责任。政府的兜底责任是政府作为制度担保者承担的连带责任,负责最后出场完成在前期各方责任主体未尽的事项。未尽事项的有无、其内容的多寡都是不能事先明确的,具有或有性,依具体情形而定。实践中,以下四种情形要求政府承担兜底责任。首先,制度目标实现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政府兜底责任是其他责任主体已经履行相关责任后仍无法保证制度正常运行或达不到制度目标时政府最后承担的责任。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责任、基金管理者的投资运营责任充分履行后,可能出现仍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养老金替代率的情况,为实现养老保障目标,政府承担兜底责任,补充养老金给付资金;在个人或单位确无能力履行相应缴费义务时,为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帮助缴费或给予相应的救助。政府实际是否花费财政资金和花费的多少取决于给付和缴费的资金缺口,具有不确定性。其次,从传统的单一责任主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到当前多元责任主体的养老保障体系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由于各责任主体优势的发挥均需

  要相应的经济社会条件,一旦经济社会条件不具备,制度运行就可能偏离制度目标,为确保制度目标的实现,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再次,在制度转轨阶段,由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或模糊性,可能导致各方责任不清,政府具有充分的权威调解各方纠纷,并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和财务优势完成责任不清所产生的未尽事项。责任不清不是无责任主体,最终责任的分担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博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最后,尽管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但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制度风险始终存在,政府承担制度风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中政府履行的兜底责任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为确保新制度有效运行,承担转制成本;二是为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给付不足承担财政兜底责任。1.承担转制成本所谓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就是解构旧制度,推行新制度所产生的在新制度收支范围外的养老金债务,其本质是克服旧制度缺陷在养老金范围内所付出的代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策略,在新制度下对“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待遇承诺的“隐形债务”逐渐显性化。隐形债务的消除总体来说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制度内途径,即通过制度覆盖面的扩展、缴费率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用新制度形成的资产偿还部分隐形债务。扩大覆盖面,增加现收现付部分的养老金的支付能力的同时增加了对未来养老金的负债,制度赡养率虽可因迅速扩面而在短期内下降,但最终仍会因老龄化趋势加剧而不断攀升,扩大覆盖面必须与新制度的缜密设计结合起来。提高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和降低养老金待遇,可以实现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增收减支,用新制度积累的养老资产偿还隐形债务,但这一措施使当前缴费一代既负担了当前退休人员的赡养义务又承担了历史债务,有违代际公平。此外,因养老金待遇的降低,受养老金替代率的实际水平、待遇差异及人们的公平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此方法通常不

  可行。因此,新制度无法在财务上自动实现收支平衡。为兑现“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待遇所产生的养老金债务,大部分不能通过新制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形成的资产来偿还,这种新制度无法偿还的养老金债务就是转制成本。转制成本既在新制度运行体系之外,又是实现养老保障目标和确保新制度有效运行的成本。转制成本的消化虽然可以吸收慈善组织、商业机构等其他主体参与,但政府承担转制成本的先天优势决定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政府是唯一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筹集资金的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适时采取措施,既能避免慈善组织和商业机构的可能存在的行为取向与养老保障目标不兼容,又能一定程度上矫正志愿失灵和市场失灵。其次,转制成本的消化除了需要资金支持外还需要长期的组织管理,只有政府才能胜任这一任务。最后,由于转制成本的多寡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偿还“隐形债务”的能力直接相关,只有在政府主导下转制成本的消化才能账目清晰,进程明确。2.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给付的财政兜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除极少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缴费资金全部来自于单位营收外,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财政资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政府虽然没有直接的缴费义务,但众多机关事业单位的运行依靠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能力不足直接体现为财政拨款的不够,政府最终需担负起缴费责任。即使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当其营收能力不足以完成缴费义务时,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质,政府也不得不帮助其承担缴费义务。但财政兜底与直接履行缴费责任有显著差异。首先,单位和个人等缴费主体的缴费义务有明确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数量规定,而政府的财政兜底责任,既不需要直接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打交道,也不需要严格区分向机关事业单位拨付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资金和其他维持运转的资金。其次,缴费主体的缴费责任是直接责任,财政兜底是间接责任,间接责任不应削减直接责任,财政兜底

  必须以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困难的准确判断为前提。最后,在责任履行形式上,单位和个人等缴费主体的缴费只能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实缴相应的资金,而政府的财政兜底责任则既可以拨付资金实缴,也可以冲抵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欠账、仅在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上记账而不拨付资金、利用政策手段容许单位或个人缓缴等多种形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与新制度基本无关,“中人”的待遇问题除过渡性养老金外与“新人”一致,故仅以“新人”说明相关待遇给付问题。“新人”的养老金待遇给付由基本养老金待遇和职业年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又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属于社会统筹部分,现收现付,直接体现了代际互助,基础养老金待遇由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共同决定,当制度赡养率不断提高,社会统筹部分无法自动实现收支平衡时,政府为了实现制度可持续,矫正失衡的代际关系,不得不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措资金补充基础养老金。虽然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个人生命周期的收入平滑,但由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历年缴费累计总额的本息依规定的计发月数持续发放,直至退休人员死亡,未领取完毕则可继承,超出计发月数之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已无制度内资金支付,政府实际承担了长寿风险。按现行规定,60岁退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而据测算①,60岁的平均预期余寿为21.49年即257.88月,两者相差118.88月,6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101,而平均预期余寿为17.50年即210月,两者相差109月。职业年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样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政府不承担长寿风险,但政府要确保最低的账户资金增值或可接受的记账利率。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资金的计息标准实际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实账处理,按实际投资收益率计息,另一种是名义账户处理,按给定记账利率计息,投资收益率低、基金增值过少或记账利率过低都会导致养老保障水平过低,难以实现保障目标。政府是基金增值的担保者,由此引致政

  府对过低收益率或记账利率的补偿责任。兜底责任不是无限责任,一方面,政府所能承担的责任须与其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单位、个人、基金管理者、投资运营者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越明确、履职能力越强、履职越到位,政府承担的兜底责任就越小。政府履行兜底责任是为了确保养老保障目标实现,但要防止其他主体对政府形成依赖、逃避责任。因此,政府兜底责任履行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履行机制,使政府的负担与其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又使责任追究与职责履行有效结合,不削弱其他主体的履职动力。首先应建立财政资金的备付体系,使政府兜底责任与其财政承受力相适应。其次,厘清各方责任,明确兜底程序,防止其他责任主体推卸责任和依赖政府,最后,根据社会经济变化,统筹责任履行与制度调整。1.财政资金备付机制政府履行兜底责任通常要运用财政资金,鉴于兜底责任的或有性,政府无法完全在一般预算框架内安排资金。为防止政府财力不足,应建立财政资金备付机制,包括转制成本的消化机制、养老保险基金风险补偿机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拨付机制等。(1)转制成本消化机制。首先根据预期的养老金替代率、人口结构与数量测算出隐形债务,然后确定制度内缴费率和替代率,从而预估制度内消化隐形债务的比例,即转制成本的总额,最后在建立专项基金或构建相应机制基础上,明确年度性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和解决时间。转制成本的消化机制与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统筹协调,有利于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难度和经办风险。通过转制成本的消化机制,形成稳定、可靠、持续的资金来源,降低制度运行的不确定性,从而减轻因或有债务产生的预算压力,提高政府的履职能力。(2)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的风险补偿机制。为平抑投资收益率过大波动、应对投资风险,风险补偿机制通过以丰补歉、常规性财政拨付使基金的总体投资收益率或基

  金增值率保持在预期的范围内。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在实现养老保障目标上完全一致,只有总的替代率达到一定水平,才能实现养老保障目标。个人账户、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越高,养老保障对基础养老金的依赖就越低。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年轻一代越来越依赖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的积累与增值。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除一部分采用记账利率外其余部分进行实际投资,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为了保证总的替代率达到一定水平,政府实际上承担了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率往往随宏观经济波动而波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尽可能在基金运营的范围内应对投资风险,防止政府因逆周期的财政政策导致的财政负担叠加,减少政府预算压力。(3)财政资金拨付机制。此机制明确财政资金拨付的程序和标准,不仅使财政资金的拨付有章可循,减少失误,而且便于预测和规划,提高预算的科学性。为减少财政支出的不确定性,应尽可能在一般预算框架内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全额拨款由于单位和员工的收入全部来自于财政资金,比较容易在一般预算范围内解决缴费能力不足的问题。但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由于其营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政府不仅无法全面掌握其营收和支出的细节,而且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的性质,收支活动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政府对这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是否拨款,拨付多少带有一定的权宜性,无法在一般预算框架内完全解决其缴费问题。通过科学的财政资金拨付机制,结合绩效工资改革,以缴费基数的变化体现差额或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营收能力的变化,从而减少预算调整。2.厘清各方责任,明确兜底程序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实现,政府实际承担了兜底责任。为了防止兜底责任演变成无限责任,须厘清各方责任,明确政府兜底的程序。如表2所示,首先应明确各事项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对直接责任主体的履职能力进行预判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然后再在核定和追究相应主体责任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兜

  底作用。转制成本的消化由于在制度之外独立运行,由政府直接负责,因而政府兜底也就是政府履行责任,包括测算转制成本,建立专项基金或构建资金来源机制。机关事业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直接责任,当单位缴费能力不足时,首先应通过预算、决算分析和审计,判断预算内财政资金是否足够,若单位有过失,则需追究单位及相应领导责任,然后再动用机动资金或预算调整,帮助单位解决缴费能力不足问题。个人也负有缴费责任,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的薪酬体系调整在一般预算框架确保员工的缴费能力,对个别员工的缴费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尽可能在家计调查基础上通过社会救助制度解决。基金运营者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负有直接责任,当基金增值率过低或亏损时,首先应查明是否存在明显的投资与管理失误,再厘定和追究具体责任,然后运用风险补偿机制,在制度内调剂使用资金,使当期基金增值保持在合理水平,若风险补偿机制不足以补偿当期亏空,则需要运用财政资金进行补偿。政府作为制度的担保者应关注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常规性地测算基金收支平衡,有资金时缺口时作出预警,并规划利用财政资金填补缺口,实现短期收支平衡。若待遇给付能力不足不是由制度运行所致而是由管理失误导致,还应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3.统筹兜底责任与相关制度政府兜底责任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参与主体充分履行责任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程序来确定和履行的,应统筹考虑兜底责任与相关制度。首先,政府适时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和预期替代率,不仅可以让市场提供更多满足人们个性化需求的保险与理财产品,而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压力,减轻政府的兜底责任。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培育相应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升相关主体的能力。再次,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类别与分布及各参与主体风险承受能力做出预判,提

  前做好准备。最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所付出的总成本是有上限的,政府既不能简单地为了减轻自身责任而增加其他主体的责任,也不能简单地为了减轻其他主体的负担盲目地承担更多责任,而应根据不同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理能力,让不同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各司其职,尽可能以最小的经济社会成本实现养老保障目标。①笔者根据六普数据,采用寇尔法编制的男女混合生命表。[1]刘远风.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11(4):17-25.[2]杨斌,丁建定.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责任:差异及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2):10-17.[3]李长远.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政府责任及定位[J].党政干部论坛,2013(3):29-32.[4]郑伟.美国TSP计划及其对中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借鉴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1):152-160.[5]李育.养老保障体系“并轨”改革:美国经验及其启发[J].经济学动态,2014(10):149-158.[6]朱恒鹏,高秋明,陈晓荣.与国际趋势一致的改革思路——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述评[J].国际经济评论,2015(2):9-30.

篇十三: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P>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石政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二○○八年六月六日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冀办发〔2005〕2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本着积极探索、逐步推开、水平适当、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情况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石家庄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社会统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各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第六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进行筹集。第九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其中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

  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按人事部门核准的职工个人实发工

  资核算,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一)基本工资;(二)其它工资;(三)各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

  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十条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0%,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不超过缴费基数的8%。其中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缴费基数的5%。参保人员缴费比例每两年调整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调整比例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逾期未缴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在自有经费或财政拨款中列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要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不足8%的,由统筹部分补齐。第二十条每年年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计账利率对上一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载一次利息。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支付第二十一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探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冀政〔2006〕88号文件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为:(一)离(退)休费;(二)物价性保留津贴;(三)职务津贴(限全额单位);(四)劳模荣誉津贴;

  (五)教龄津贴;(六)护龄津贴;(七)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八)护理费;(九)交通费;(十)养老保险津贴;(十一)丧葬费;(十二)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部分(包括高于30%部分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十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十四)警衔津贴。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执行。统筹项目为:(一)基本养老金;(二)补贴性养老金;(三)丧葬费。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及聘用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含利息)尚有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将余额部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第二十八条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退休前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二十九条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缴纳补偿金,按冀劳社〔2001〕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重新缴费不足15年的,应在转入时根据不足年限长短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按转入后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且缴费基数按每年增长10%计算。缴纳补偿金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补偿金并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第三十条参保单位拟转制或撤并的,应提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稽核。欠费的,需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清。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制、撤并之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起到2012年5月1日止。第三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篇十四: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P>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报告

  人社局:2016年以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

  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先后完成了人员参保信息采集、缴费基数申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缴保费核算和退休人员待遇移交发放等几项工作,各项工作都能够按照市、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有序推进,较好的完成了现阶段改革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状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起步于2014年10月,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县共有168个单位6606人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其中:在职4904人,退休1702人,财政全额单位162个,差额单位5个,自收自支单位1个(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自收自支单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经核算,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底,我县共征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费7377.84万元,单位缴费部分至今欠缴,共计欠费xx万元,期间财政共支付退休人员工资xx万元,基金累计赤字xx万元。截止今年一季度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4843人,退休人员1718人,尚有45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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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于2016年5

  月正式启动,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一是信息系统运行方面。已完成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数据采集系统、网上业务经办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各类功能、权限设置均已到位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整理并完善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信息,完成了168个单位6606人的信息采集、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三是基金管理方面。按照陕财办社〔2016〕12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目前我单位综合全县资信状况、利率优惠、网点分布和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已在农业银行开设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并已投入运行。

  四是基金征缴方面。首先完成了全县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费的核算工作。其次针对退休、调动、辞职、辞退等人员变动情况启动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为后续实现基金征缴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五是待遇发放方面。在多次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起,全县1718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顺利转入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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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发放,标志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由于软件公司系统开发进程和服务能力跟不上现有工作步伐,参保单位也未将2014年10月至今应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费用缴清,导致目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能通过系统实现发放。二是原先用来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已停止执行,新的待遇核定办法尚未出台,2014年10月份之后的退休人员(中人)反响较为强烈。三是按照改革工作规定,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保障,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需资金xx,差额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需资金xx,差额单位对于自行解决本单位缴费的压力较大,导致基金征缴无法正常开展,自收自支单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对于同时在财政和养老经办中心(企业养老)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过渡期内继续维持原财政发放渠道,后期实现系统发放后将无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放范围。四是部分参保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持续性认识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加之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且流动性较大,不利于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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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养老保险处和县人社局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工作目标,把基金征缴作为第一要务,加大养老保险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强化征缴措施,狠抓缴费基数审核。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待遇从系统中核定和发放。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业务经办能力水平,力争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好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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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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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

  题及建议

  作者:范曙光来源:《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07期

  上世纪90年代,继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一些地区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市开展了局部试点。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这种“双轨制”近年来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同年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安市宁阳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本文以宁阳县为例,围绕改革后存在的编外人员划转问题、基金统筹层次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做法

  泰安市宁阳县从1996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稳定,也保障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支付,对宁阳县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原统筹期间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养老金待遇与保险缴费不挂钩、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比例失调。退休金替代率高、增长机制过快和基金缺口大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应对以上问题,宁阳县征缴比例节节拔高,从制度实施开始时的“单位21%,个人2%,合计23%”提高到改革前的“单位32%,个人4%,合计36%”,提高了13个百分点。既便如此,养老金仍面临收不抵支的局面。2014年,全年养老基金收入2.2亿元,支出2.6亿元,基金收不抵支,当年财政给予补贴4500万,地方财政压力日益加重。

  2014年10月,国务院顺应形势所需,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机制,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山东省率先启动改革,17市已启动参保缴费。宁阳县从2015年10月开始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

  二、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一)原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外人员的去留。按照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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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宁阳县在原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的编外人员共计145人,其中人事代理人员、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77人,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68人。除村官和三支一扶毕业生外,其他人员大部分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近20年,即将到达退休年龄。其中人事代理人员,是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为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通知》(鲁人险〔1998〕3号)纳入到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这部分人如果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将会降低,容易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统筹层次低,地方财政压力很大。改革后养老保险沿用原来的县级统筹,下面以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资金情况为例,分析县级统筹办法对财政造成的压力。

  1、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纳。按目前人均月缴费工资4760元,财政全额负担12187人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年需投入1.4亿元,职业年金年需投入0.6亿元;合计1.9亿元。

  2、统筹外项目补助。按目前人均月住房补贴600元计算,财政全额负担离退休人员5983人,年需投入0.4亿元。

  3、地方性财政补贴。按目前人均月离退休费3940元计算,全部离退休人员7183人,年需养老金支出3.4亿元。

  以上共需财政负担约5.7亿,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年收入约为1.9亿,地方财政负担压力很大。再加上给予差额事业单位的补助,以及以后年度的增资,投入将会更大,这对于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三、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慎重处理已纳入参保的编外人员划转问题。在原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的编外人员划转需要谨慎对待,不能按照限定范围“一刀切”。目前未退休仍在参保期间的编外人员,由于之前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正规招录的工作人员,且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建议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方式,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目前,我省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在同一市的城区范围内,市辖各区之间和市直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包含项目、基金核算和管理、退休待遇等方面参差不齐、标准不一,这种状况影响了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的发挥。统筹层次的提高能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便于人员流动和提高管理水平。建议打破现有利益格局,以养老保险从县级统筹的粗放式管理向市级统筹集中式过渡为基础,进而全面推动向省级统筹的规范化管理转变。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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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高社保经办能力建设水平。目前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存在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困难,下一步要积极协调县编制、财政等部门,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建议上级部门协调财政部门对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监督落实到位,切实改善县级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以适应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快建立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和科学性的业务体系,省级主管部门增加培训机会,加强对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基层社保经办人员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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