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17篇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始兴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1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始兴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16〕14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规〔2017〕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2017〕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在新时期支持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对口帮扶市精准扶贫资金(不含东莞引导资金),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
第四条各县直行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建立扶贫项目优先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高效、便捷的扶贫项目推进新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五条为强化项目审核,成立精准扶贫扶贫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对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县扶贫办牵头,联合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组成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小组,确保扶贫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扶贫资金项目立项
第七条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到位后,各村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及资金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理的项目计划。项目制定经过科学论证后须村民代表大会、帮扶单位同意通过,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村民无反对意见,方可将一式四份纸质版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村委会、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名同意)报送项目所属乡镇,乡镇同意后(乡镇盖章、相关责任人签名)报始兴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同意后,报送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基建类项目还需送县发改局立项后方可执行。
扶贫专项资金(此处特指人均两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投
入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原计划确实无法执行,则必须由村委会会同帮扶单位报乡镇同意后向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核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情况,然后再按照项目制定程序重新拟定新项目,并提交项目变更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一)项目预算村委会(代建)根据工程项目需要,从始兴县建筑协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咨询库中,一次性抽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参与企业,并签订协议(合同)。由村委会(代建)委托抽签确定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编制项目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技术简单、工期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不从抽取企业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进行编制。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50万元以上的,需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预算审核;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下浮8%的原则进行审定最终预算价。
(二)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要在所属乡镇政府的三资交易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预算书、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项目资料,公示期至少7日.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由村委会做业主,单项工程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由村委会(代建)集体讨论自行决定施工单位,或采用以下办法实施.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村委会(代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公告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报名登记的意向施工单位达到3家以上的,村委会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始兴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库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2家的,则随机依次抽取第一、第二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村委会可直接确定其为施工单位。选定候选施工单位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始兴分中心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村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候选施工单位,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如第一候选施工单位放弃承包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则按抽选先后顺序顺延,若最终无单位愿意承包或无资格,可由村委会自行选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的原则签订合同价。施工过程中,发送工程量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验收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组织验收,邀请本乡镇扶贫办、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参与。参与验收单位通过实地查看对比设计图纸、实地测量、查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方式,检验项目工程是否按质按量完成。验收完成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和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包含项目完成工程量),公示期至少7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要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签证验收工程是否合格.(四)项目结算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代建)单位或委托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结算定案单,以审定金额作为项目工程最终造价。
(五)项目监管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须实时监管,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合格,并拍下项目工程施工前、中、后的照片以供存档.乡镇、帮扶单位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须不定时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施工,质量优良。同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由抽取确定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业务。第十条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一)资金使用范围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2。支持贫困户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3.投资收益项目: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对设施农业、林业、水电、养殖、加工、光伏、水电、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入股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
4。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为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二)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的确定各村应根据地方水土、气候等条件因地制宜,按照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能长久发挥实效的原则发展帮扶产业。在发展新的帮扶产业时,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到实地检测评估,查看当地土质、水质、气候等因素是否适合新产业的发展。要综合考察,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产业发展前景,以确定新产业发展的规模,最终形成有相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新产业发展的前期评估报告。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和帮扶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发展新产业项目。(三)项目实施1。产业帮扶项目的实施帮扶产业的发展应成立相关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严格制定运行制度,以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合理分配、分布资源。在产业发展前期先做好市场调研,确定产业项目的发展规模、投资预算,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项目审批小组讨论确定产业发展规模、投资
预算及投入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最好采取“帮扶资金占大部分,农户自筹小部分"的方式,以提高农户实施产业的积极性。财政性资金投入须在产业开始实施后采用报账制拨付,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由单位自身安排,农户自筹资金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投入。产业实施过程中,由村委会做好全程监督管理,并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实施,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需实时跟踪产业实施进度以协助监管。产业实施由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创造的收益,按股分配给农户。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对发展形势良好,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可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强化产品品牌建设,并争取政策扶持,重点推进,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2.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产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5号)实施,原则上鼓励劳动力弱的贫困户通过种养大户带动的方式参与。3.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就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6号)实施.第十一条民生补助项目民生项目包括:贫困户社保、医保应保尽保,贫困子女
义务教育,贫困户住房安置等。根据县财政局涉农资金相关使用规定,为实现贫困户民生保底,由村委会列出参保名单报乡镇、帮扶单位审核无误后,交县扶贫办按照程序落实。
第十二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村委会有采购意向须先做好预算方案,方案包括采购总预算、采购货物、采购数量,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认可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日。公示期间无人有异议,村委会可按预算方案自行采购。采购流程具体参考《转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始财采〔2016〕1号)文件,其中协议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扶贫资金项目的报账
第十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办组织向财政请款,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各村申请拨款,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类:(1)扶贫产业项目计划书.(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项目公示照片。(4)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5)项目有关合同或协议。(6)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7)入股分红协议,具体到贫困户个人。(8)项目验收报告。(9)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10)资金文件。
2。工程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3)项目工程预算(进行了财政预算评审的,需提供预算评审成果文件),施工设计图纸.(4)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5)项目工程合同。(6)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合格表).(7)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财政结算评审的,需提供结算评审成果文件)。(8)项目工程前、中、后照片.(9)资金文件。
3.采购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4)物资到村由村委会提供收货证明,种苗、肥料等农用生产物资发放到户的提供农户签领表(需加盖指印)。(5)采购合同或协议。(6)采购物资到货照片.(7)协议采购以及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供通过财政局和采购办确定同意
的政府采购申报表。(8)资金文件。4.民生补助项目(参保类):(1)贫困户参保签名表(需
本人加盖指印),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贫困户参保缴款名单(有人社局盖章)。
5.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付款方为始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相对贫困村的还需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工程类、采购类、民生补助类参照以上所需报账材料.
报账材料须上交到县扶贫办盖章,再由县扶贫办(镇扶贫办)向县财政局(镇财政所)申请拨付资金,材料需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须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其他资金的申报与报账
第十四条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东莞市财政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帮扶单位自行联系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等,申报与报账程序按各帮扶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细则执行,但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五条下达贫困村工作经费的文件如未指明须县
扶贫办审批,则不用上报县扶贫办,但村委会须提供《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直接支付类),上报帮扶单位、镇政府审批,审批后表格上报县扶贫办备查。
第十六条镇级工作经费:用于本镇开展扶贫工作,不得用于扶贫工作以外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具体支出用途要有镇主要领导的批示,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七条未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市、县配套资金)的报账,由镇政府报县住建局办理。
第六章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为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发挥最大效益,可长效运行,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顺利运作一段时间后,由村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邀请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到现场查看项目运作情况,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提交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报县扶贫办,以便上级审计.
第七章项目的归档
第十九条每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报账资料要及
时归档,帮扶单位、镇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镇财政所)各一份,原件要上报县财政局(镇财政所)报账。
第二十条产业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项目合同或协议、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入股分红协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资金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预算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项目结算书、图纸、项目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公示表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采购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采购预算方案)、《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资金(生产帮扶金)补助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采购物资到货照片、政府采购申报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民生保障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
审批表》、生活物资采购合同、技能培训合同、助学就医个人申请书、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资金补助到户签收表、贫困户参加技能培训签到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启动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始扶办联〔2016〕7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有关附件参照原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篇二: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陆丰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和《汕尾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汕财农〔2016〕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一)多方筹集。省、对口帮扶市、汕尾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
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压实责任。市人民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我市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各镇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立健全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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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市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市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统筹落实本市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贫困人口所属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承担主体责任,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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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到镇村,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市扶贫、财政部门根据各镇村建档立卡的人口数做好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扶贫开发资金下达到镇村。
第十条资金用途。(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等。
3.为扶贫开发对象提供金融支持,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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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9.企业担保金.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第十一条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镇村要做好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准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并分年度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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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择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实施.其中,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根据市财政、扶贫部门下达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镇村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各镇组织做好扶贫项目申报工作。
(一)贫困村扶贫项目由扶贫工作队和村委按相关规定,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扶贫项目,逐级上报审核。
(二)分散贫困人口部分的扶贫开发资金由镇政府和驻镇帮扶工作组按相关规定,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扶贫项目,逐级上报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市扶贫、财政部门对镇村上报的扶贫项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程序规定执行。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十六条扶贫开发资金用款单位按要求向项目资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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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送资金的绩效目标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申请总额、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等。
四、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镇村为实施单位,引导和带动当地政府、帮扶单位、社会各界加大投入,调动当地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扶贫项目完成后,由镇组织全面验收,市抽查验收。
(一)相对贫困村扶贫项目由村委、扶贫工作队组织初验,镇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扶贫、财政部门。
(二)分散贫困人口部分扶贫项目由驻镇帮扶工作组和相关村委会进行初验,镇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扶贫、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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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人口所在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市要在政府网站公示,镇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村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贫困人口所在镇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镇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市扶贫、财政部门.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市政府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扶贫、财政部门。上级扶贫、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贫困人口所在镇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扶贫开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财政部门,市扶贫、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绩效自评情况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六、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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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立最严格扶贫开发资金违纪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使用发放的。(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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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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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
(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
(七)项目管理费按分配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别据实列支1%、2%,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三条资金管理中各乡(镇、街道)分别承担以下职
贵:(一)县、乡两级财政部门为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
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财务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等。
(二)县扶贫办、发改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水务局、民宗局等部门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及利益联结机制的审核等。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
(四)乡(镇、街道)为扶贫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写、组织实施、公示公告、跟踪监督及检查、质量把关、自查验收、绩效自评等;同时也是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专户或专账,并明确专人管理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532”比例拨付款,负责项目财务决算、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实施请款单及拨付依据。
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该部门一并履行实施单位职责。实施单位对所提供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其负责,按照项目实施
进度报账。(五)乡(镇、街道)财政分局为乡(镇、街道)报账的管
理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项目报账资料的审核、账务核算、财务决算。
(六)乡(镇、街道)扶贫站具体负责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度、质量的监管及项目报账资料的初步审核把关,负责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台账和扶贫项目资金收支台账,负责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复印件收集、整理、归档等。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项目管理
原则;(二)坚持“投向准确、重点突出”的原则,重点围绕当年
脱贫目标(出列村和脱贫农户),重点突出产业发展、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扶贫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
(三)坚持“村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定及批复,乡、村实施,乡(镇、街道)报账”的运行原则;
(四)坚持“扶贫不扶富、扶贫先扶志、扶勤不扶懒”的原则;
(五)坚持重点向深度贫困村、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六)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
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合理把握试点、示范、推广的节奏,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不宜片面追求规模和
覆盖面。(七)严格选好实施主体,对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
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完善选择实施主体的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一)不能用于单位公务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二)不能用于由政府负责的楼、堂、馆、所、职工住宅、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不得用于与其他专项行业部门负责的大中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三)不能用于偿还各种债务;(四)不能用于企业担保、企业亏损;(五)不能用于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二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国库设立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及时转入资金专户;乡(镇、街道)收到县财政局及资金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及时将下达的资金进专户或专账。第七条县级部门实施的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实施主体部门完成项目及报账资料,经分管、主管领导审核
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核报账;乡(镇、街道)实施的资金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由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及报账资料,送乡(镇、街道)扶贫站核实后,报乡(镇、街道)分管及主管领导审签,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审核报账。
第八条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分年度分项目建立完整的扶贫项目资金专账,收集完整的扶贫资金项目会计档案资料。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资金支付实行当年结算结转,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收支台账;对项目建设县级验收报账后结转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将结转资金进入县级专户,并做好台账管理。
第九条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终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专项资金利息及结转资金的额度,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资金投向。
第十条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有结余资金的,可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金在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县财政局收回国库,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因未及时收归国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責任。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下拨到乡(镇、街道)财政分局专户或专账;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办法》进入专户或专账管理,严格按照“532”比例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对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贪污、受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四条资金分配由县级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出列村、贫困人口数量、巩固脱贫人口数量及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进行合理分配。第十五条对上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得“良”等级以上的乡(镇、街道)、扶贫龙头企业、村集体及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第十五条对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好的可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第十六条资金分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县级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告,并截图链接网址留存档案。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资金分配表在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实行阳光化管理。并公示国务院扶贫办监督电话12317及辖区内主管部门举报监督电话。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主体或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或不愿意整改的,交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实施单位的自查验收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组织县级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乡(镇、街道)扶贫站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和“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九条采用日常监管、检查、审计、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的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资金绩效考核主要包括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3个部分。
(-)资金拨付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00财农「2017]255号),围绕年度贫困退出目标任务,将资金分配到贫困村,量化到贫困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当年拟脱贫及脱贫对象巩固全覆盖。
(二)资金监管1.公告公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
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00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00财农「2017]255号)分县、村两级进行公告公示,扶贫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公示栏、项目牌等方式将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2.制度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财资金管理使用,将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随时接受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资金使用成效1.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报账,做到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8%,切实提高金使用效益,杜绝资金滞留,确保项目实施进度。2.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整合资金规模等。
篇四: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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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第七条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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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xx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xxxxxx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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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
第四条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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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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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
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必须在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于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可采取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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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形式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条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等形式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并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以及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
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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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额预拨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项目监管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余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特殊情况可由驻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共同商讨资金拨付方案,但不可超出以上规定范围。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十八条采购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十九条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或协议、分红基数、股权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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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等。第二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一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7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7月1日县十*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年7月18日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4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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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20**〕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5号)精神,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项目资金、扶贫搬迁资金、慰问资金、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含易地搬迁资金),少数民
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扶贫项目管理第三条扶贫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第五条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扶贫精准性较强。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在种源、加工、营销、基地建设和品牌打造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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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扶贫项目申报。县、乡镇(街道)应按照适合范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复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巫山报或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街道)在收到县上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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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1]
第十条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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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应该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贫困村互助资金倡导“村使用、村回收,乡代管、乡建账”的管理模式,村社自律,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互助社社员生产发展、扶贫搬迁等所需资金,每户借款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借用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借款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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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第二十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其余**%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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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当地财政所报账,财政所须将票据及账目,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专户入账。直接安排在县级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的项目,票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审签后,在县财政局专户入帐。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第四章扶贫资金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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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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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役,认真落实市纪委、市财政局20**年12月对我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更加规范使用扶贫资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用途1、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笔扶贫专项资金对应规定使用方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发放各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2、村级扶贫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要求用于扶贫工作,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出招待会议费等其他用途。二、规范扶贫资金支出票据1、对扶贫资金支出须采用正式票据,坚决杜绝白条支出。2、对按要求发放到户的扶贫资金,严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由所在村书记主任、驻村工作队、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据实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财政所人员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由镇长签字同意支出后,由镇财政所采取社会化方式统一拨付到扶贫户银行账户。3、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须严格使用正式票据,不得随意用白条支出,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按财经法规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村级扶贫资金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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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时效1、上级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后,相关业务部门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发放表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应作出说明,明确发放时间,并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2、村级扶贫资金参照以上办法及时将扶贫资金发放到户、使用到位,不得擅自留用。四、规范扶贫资金监督检查镇纪委会同镇财政所、经管站对镇、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认真写真的感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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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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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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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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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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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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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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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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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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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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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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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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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务院办公厅1997.08.121997.08.01
预算、决算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
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
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
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
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
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八: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村级精准扶贫工作制度
一、村简介(道路建设——公里——资金、产业发展规划,脱贫计划)
二、驻村工作制度;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四、帮扶工作职责
六、精准扶贫工作流程图及村简介
二、精准扶贫战地指挥部:领导小组(绘图)总指挥(书记、第一书记、扶贫队长)副总指挥(村主任、副书记)、成员(其他干部指定到村民组,村民组——户——人贫困人口):
三大块:室内两块;1、精准扶贫工作流程图及村简介
2、制度、指挥部、
室外一块:小涧镇精准扶贫政策解读
镇精准扶贫战地指挥部
“四个切实”、“五个一批”、“六个精准”要求,严格落实省、市“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部署,全面实施精准脱贫“1126”攻坚计划,即:围绕“人脱贫、村出列、县摘帽”一个目标;大力实施十大工程;突出抓好20项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六项保障机制。
小涧镇驻村工作职责
一、深入宣传涉农政策、法律法规、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全面贯彻落实各级__精神,引导干部群众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勇气。
二、深入开展扶贫专项调研,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分析致贫原因,找准制约因素,协调帮扶资源,监督帮扶项目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好脱贫任务。
三、配合村(社区)完成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贫困户结对帮扶责任,做到家底清、情况明,集中力量解决好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按照“一村一策一部门、一户一法一个人”的原则,科学制订并实施帮扶村发展规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引导贫困村群众大力发
展符合自身资源的富民增收产业;协调开展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稳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农民持续增收渠道。
五、协助所驻村抓好年度__重点工作,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积极参与路、水、电、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村容村貌整治,着力打造美丽乡村。
六、发动贫困群众广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事业,协调落实教育、卫生、交通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七、积极协调落实贫困户小额信用贷款,为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解决融资难题。
八、协助做好村“两委会”班子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社会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九、全面总结驻村帮扶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注重培育示范典型,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提升扶贫攻坚整体水平。
小涧镇村级扶贫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__、省、市、县、镇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__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本村__项目、社会帮扶项目、外资帮扶项目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
二、组织开展__调查研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__新途径,不断建立和完善__工作机制。
三、协助上级有关单位及本村对口帮扶、定点帮扶工作联系,协助实施好各类社会扶贫项目。
四、负责全村贫困人口动态监测管理和__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完成扶贫工作统计,各类__材料和表册上报、__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
五、加强本村村支柱产业开发工作,尽快解决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
六、承办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选准__项目,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经济的路子,制定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驻村帮扶计划。
八、指导帮助贫困户,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增加贫困户收入,努力解决剩余贫困人口温饱,加快脱贫步伐。
九、认真执行上级机关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根据上级定扶贫标准,确定扶持范围,明确扶贫对象,落实扶贫措施,做好扶贫监测,统计、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
十、认真完成好镇党委、镇政府交给的其它工作。
村简介
村干部包队情况:
每个村民组贫困户_______户______人;
1、上下班制度。全体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脱岗。
2、签到制度。驻村队员每天在考勤簿上签到,并做好日志记录。
3、请假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病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队员请假5天以上者,须由队长批准。
4、考勤通报制度。考勤人员负责每月收集汇总出勤情况,并作为考核工作队员驻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由工作队向队员派出单位书面提供驻村队员在岗情况。
1、精准扶贫工作队由驻村精准扶贫单位派驻队员组成,每个单位一名工作队员,队长实行每年轮流负责制,一期一年,工作队队长由轮流牵头单位领导担任,工作队队员接受派出单位及工作队队长领导。
2、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原则上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工作期原则上一年。
3、精准扶贫工作队实行队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队员分组分片工作包干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精准扶贫工作要依靠镇、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和广大群众积极性。
4、精准扶贫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半年有督办,工作队员原则周一上午驻村集中,队长安排工作,队员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
5、精准扶贫工作队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定期反映和汇报精准扶贫工作,争取县镇和社会各方面支持,合力攻坚扶贫。
6、精准扶贫工作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驻郧西河夹镇石人河村精准扶贫工作队包村主要任务
1、组织领导干部包到贫困户。
2、协助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指导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提高班子能力,兴建各类新型合作组织。
3、引导市场主体进村带动产业开发,组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4、科学制定贫困村六年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
5、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6、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重点改善人畜安全饮水、道路交通、文化娱乐、卫生医疗服务及电讯宽带进村等条件。
7、改善居住环境。推进集中安居搬迁,就地安置和阶梯式搬迁等民生工程,与“一建三改”相结合实现村容美化。
篇九: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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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缘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曲面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经济。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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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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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二)贫困人口数;(三)贫困县数;(四)自然条件;(五)基础设施状况;(六)地方财力;(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八)资金使用效益(九)其他。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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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三)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
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第十六条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金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作到资金到项目、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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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项目,核实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帐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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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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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xx〕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xx〕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
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七条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进工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系建等。(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危房改等。(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信息化建,革命老少数民族聚地区基础设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
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单位基本支出(二)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九条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
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十四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
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七条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
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素材积累】宋庆龄自1913年开始追随孙中山,致力于中国革命事业,谋求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在近70年的漫长岁月里,经过护法运动(1917年)、国民大革命(1924—1927年)、国共对立十年(1927—1937年)、抗日战争(1937—1945年)、解放战争(1945—1949年),她始终忠贞不渝地坚持孙中山的革命主张,坚定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生活的美满幸福而殚精竭虑,英勇奋斗,在中国现代历史上,谱写了光辉的篇章。宋庆龄因此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女性之一。
【素材积累】辛弃疾忧国忧民辛弃疾曾写《美芹十论》献给宋孝宗。论文前三篇详细分析了北方人民对女真统治者的怨恨,以及女真统治集团内部的尖锐矛盾。后七篇就南宋方面应如何充实国力,积极准备,及时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划。但是当时宋金议和刚确定,朝廷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素材积累】不要叹人生苦短,若把人一生的足迹连接起来,也是一条长长的路;若把人一生的光阴装订起来,也是一本厚厚的书。开拓一条怎样的路,装订一本怎样的书,这是一个人生命价值与内涵的体现。有的人的足迹云烟一样消散无痕,有的人却是一本耐读的厚书,被历史的清风轻轻翻动着,给一代又一代的人以深情的启迪与深刻的昭示。
篇十一: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P> 柳州市本级财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柳财农[201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项目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拨付,列入“扶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资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贴息、扶贫培训等项目资金.第二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以及柳州市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三条资金预算。根据柳州市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和减贫工作需要以及市本级财力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按当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10%以上增列精准扶贫资金。以及将当年按规定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市级各涉农主管部门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将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投向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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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资金分配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采
取以绩效为导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由县级统筹安排使
用。市本级财政补助县(区)专项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
市财政局按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我市减贫工作任务,
以及县(区)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分配下达到县
(区)。鼓励县(区)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
制。第五条资金分配因素.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由
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两部分指标构成,其中客观因素指标占60%,绩效因素指标占40%.客观因素指标包括贫困县(区)上年扶持对象规模和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贫困程度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顺畅、高效运行。第七条精准使用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到贫困村和贫困户。对于市级切块安排到县(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区)级直接到户的扶贫产业项目资金不低于该县(区)获得的市级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30%。第八条制定扶贫项目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产业扶贫、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整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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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扶贫开发等为平台,紧紧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市本级精准扶贫资专项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扶贫项目计划报备与调整。各县(区)应在市本级财政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后45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计划,并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备。
第十条扶贫资金整合。强化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整合,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具体实施项目,由县整合集中使用。县(区)级政府是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整合的主体。各县(区)级政府要按照“以县(区)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以异地扶贫搬迁、整村(乡)推进扶贫为重点,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搭建整合平台,细化平台实施方案,为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提供有效载体,统筹整合使用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十一条扶贫资金报账。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当根据县(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结果和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核拨资金。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根据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进度款,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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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按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拨付,并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和津贴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弥补县(区)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各县(区)编制、审核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按不超过获得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的2%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政府采购。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申报与审批。县(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项目当年不得重复申报。扶贫项目经县(区)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由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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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验收。由县级扶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区)扶贫项目进行验收,市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涉农部门对各县(区)已验收的扶贫项目进行抽验。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扶贫资金管理与检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监督与审计。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财政、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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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效果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评优良的单位,优先安排资金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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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P> 始兴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16〕14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规〔2017〕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2017〕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在新时期支持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对口帮扶市精准扶贫资金(不含东莞引导资金),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
第四条各县直行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建立扶贫项目优先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高效、便捷的扶贫项目推进新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五条为强化项目审核,成立精准扶贫扶贫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对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县扶贫办牵头,联合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组成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小组,确保扶贫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扶贫资金项目立项
第七条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到位后,各村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及资金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理的项目计划.项目制定经过科学论证后须村民代表大会、帮扶单位同意通过,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村民无反对意见,方可将一式四份纸质版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村委会、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名同意)报送项目所属乡镇,乡镇同意后(乡镇盖章、相关责任人签名)报始兴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同意后,报送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基建类项目还需送县发改局立项后方可执行。
扶贫专项资金(此处特指人均两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投
入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原计划确实无法执行,则必须由村委会会同帮扶单位报乡镇同意后向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核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情况,然后再按照项目制定程序重新拟定新项目,并提交项目变更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一)项目预算村委会(代建)根据工程项目需要,从始兴县建筑协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咨询库中,一次性抽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参与企业,并签订协议(合同)。由村委会(代建)委托抽签确定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编制项目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技术简单、工期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不从抽取企业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进行编制。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50万元以上的,需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预算审核;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下浮8%的原则进行审定最终预算价。
(二)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要在所属乡镇政府的三资交易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预算书、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项目资料,公示期至少7日。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由村委会做业主,单项工程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由村委会(代建)集体讨论自行决定施工单位,或采用以下办法实施。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村委会(代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公告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报名登记的意向施工单位达到3家以上的,村委会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始兴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库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2家的,则随机依次抽取第一、第二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村委会可直接确定其为施工单位.选定候选施工单位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始兴分中心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村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候选施工单位,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如第一候选施工单位放弃承包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则按抽选先后顺序顺延,若最终无单位愿意承包或无资格,可由村委会自行选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的原则签订合同价。施工过程中,发送工程量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验收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组织验收,邀请本乡镇扶贫办、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参与。参与验收单位通过实地查看对比设计图纸、实地测量、查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方式,检验项目工程是否按质按量完成。验收完成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和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包含项目完成工程量),公示期至少7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要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签证验收工程是否合格。(四)项目结算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代建)单位或委托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结算定案单,以审定金额作为项目工程最终造价。
(五)项目监管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须实时监管,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合格,并拍下项目工程施工前、中、后的照片以供存档。乡镇、帮扶单位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须不定时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施工,质量优良。同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由抽取确定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业务。第十条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一)资金使用范围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2。支持贫困户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3.投资收益项目: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对设施农业、林业、水电、养殖、加工、光伏、水电、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入股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
4.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为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二)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的确定各村应根据地方水土、气候等条件因地制宜,按照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能长久发挥实效的原则发展帮扶产业.在发展新的帮扶产业时,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到实地检测评估,查看当地土质、水质、气候等因素是否适合新产业的发展。要综合考察,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产业发展前景,以确定新产业发展的规模,最终形成有相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新产业发展的前期评估报告。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和帮扶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发展新产业项目.(三)项目实施1.产业帮扶项目的实施帮扶产业的发展应成立相关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严格制定运行制度,以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合理分配、分布资源。在产业发展前期先做好市场调研,确定产业项目的发展规模、投资预算,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项目审批小组讨论确定产业发展规模、投
资预算及投入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最好采取“帮扶资金占大部分,农户自筹小部分”的方式,以提高农户实施产业的积极性.财政性资金投入须在产业开始实施后采用报账制拨付,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由单位自身安排,农户自筹资金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投入。产业实施过程中,由村委会做好全程监督管理,并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实施,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需实时跟踪产业实施进度以协助监管。产业实施由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创造的收益,按股分配给农户。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对发展形势良好,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可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强化产品品牌建设,并争取政策扶持,重点推进,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2.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产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5号)实施,原则上鼓励劳动力弱的贫困户通过种养大户带动的方式参与。3.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就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6号)实施。第十一条民生补助项目民生项目包括:贫困户社保、医保应保尽保,贫困子女
义务教育,贫困户住房安置等。根据县财政局涉农资金相关使用规定,为实现贫困户民生保底,由村委会列出参保名单报乡镇、帮扶单位审核无误后,交县扶贫办按照程序落实。
第十二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村委会有采购意向须先做好预算方案,方案包括采购总预算、采购货物、采购数量,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认可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日。公示期间无人有异议,村委会可按预算方案自行采购。采购流程具体参考《转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始财采〔2016〕1号)文件,其中协议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扶贫资金项目的报账
第十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办组织向财政请款,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各村申请拨款,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类:(1)扶贫产业项目计划书。(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项目公示照片。(4)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5)项目有关合同或协议.(6)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7)入股分红协议,具体到贫困户个人.(8)项目验收报告。(9)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10)资金文件.
2。工程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3)项目工程预算(进行了财政预算评审的,需提供预算评审成果文件),施工设计图纸。(4)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5)项目工程合同。(6)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合格表)。(7)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财政结算评审的,需提供结算评审成果文件)。(8)项目工程前、中、后照片.(9)资金文件。
3。采购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4)物资到村由村委会提供收货证明,种苗、肥料等农用生产物资发放到户的提供农户签领表(需加盖指印).(5)采购合同或协议。(6)采购物资到货照片。(7)协议采购以及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供通过财政局和采购办确定同意的
政府采购申报表。(8)资金文件.4。民生补助项目(参保类):(1)贫困户参保签名表(需
本人加盖指印),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贫困户参保缴款名单(有人社局盖章).
5.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付款方为始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相对贫困村的还需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工程类、采购类、民生补助类参照以上所需报账材料。
报账材料须上交到县扶贫办盖章,再由县扶贫办(镇扶贫办)向县财政局(镇财政所)申请拨付资金,材料需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须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其他资金的申报与报账
第十四条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东莞市财政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帮扶单位自行联系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等,申报与报账程序按各帮扶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细则执行,但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五条下达贫困村工作经费的文件如未指明须县
扶贫办审批,则不用上报县扶贫办,但村委会须提供《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直接支付类),上报帮扶单位、镇政府审批,审批后表格上报县扶贫办备查。
第十六条镇级工作经费:用于本镇开展扶贫工作,不得用于扶贫工作以外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具体支出用途要有镇主要领导的批示,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七条未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市、县配套资金)的报账,由镇政府报县住建局办理。
第六章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为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发挥最大效益,可长效运行,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顺利运作一段时间后,由村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邀请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到现场查看项目运作情况,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提交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报县扶贫办,以便上级审计.
第七章项目的归档
第十九条每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报账资料要及
时归档,帮扶单位、镇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镇财政所)各一份,原件要上报县财政局(镇财政所)报账。
第二十条产业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项目合同或协议、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入股分红协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资金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预算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项目结算书、图纸、项目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公示表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采购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采购预算方案)、《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资金(生产帮扶金)补助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采购物资到货照片、政府采购申报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民生保障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
审批表》、生活物资采购合同、技能培训合同、助学就医个人申请书、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资金补助到户签收表、贫困户参加技能培训签到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启动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始扶办联〔2016〕7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有关附件参照原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篇十三: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P> 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下文是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补助和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
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用于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重点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专项下达,专款专用。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中央财政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三级专列的地方扶贫资金,按照"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各地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省级和58个片区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17个插花县按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投向全省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县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正向激励作用,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省级扶贫部门在分配资金、制定计划时,必须征求市州党委、政府和扶贫部门的意见。坚持做到重点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开。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片区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扶贫成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和贫困人口减幅)、绩效评价以及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政策等因素,将资金直接分配到县。竞争性分配方式,强化以结果为导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将
资金分配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目标任务挂钩,与减贫效果挂钩,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挂钩,资金向扶贫效益好的项目和地方倾斜。对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各市、县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委、省政府"1236"扶贫攻坚行动任务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村组道路、桥涵建设,防洪河堤筑造,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建设等。(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马铃薯、林果、中药材、蔬菜、草食畜、制种、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支持易地搬迁和移民基地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增收致富项目培育;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支持惠农小额保险。(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
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双证"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六)公共服务保障。围绕在贫困村开展信息、文化、卫生等科技扶贫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综合性科技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七)项目实施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个人私存私放和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2%提取,并将90%以上的安排到县使用。市县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自行确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单独提取、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参照省内有关行业标准和项目投资概算确定,并逐步提高专项资金补助比例。
第十三条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1236"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行业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同时逐步加大下拨到县比例,减少省级专项。
第十四条国家下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扶贫资金下达后,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额度分配、项目建设计划指导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市(州)、县(市、区)。
第十五条县级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预拨资金经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审核后支付。预拨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扶贫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扶贫资金计划数的80%。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24个月),当年未竣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过两个财政年度没有支出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调整安排用于新的扶贫项目。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实施。
第十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专账核算。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相关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须于本年度3月底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一)扶贫、发改、民委等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年度计划编制指导等职责。(二)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资金拨付等职责。(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实施、报账申请等职责。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县级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选择。财政扶贫项目的立项要实行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办法确定。安排到村的项目,以村为单位,先由村委会会同村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表决选择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考察,由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筛选并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并报省市两级扶贫部门备案。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和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安排计划。
(三)项目计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实施。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中标单位具体实施;实物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由乡村具体实施;资金补助到户到人的项目,直接汇入贫困户"一折统"账户实施。
(五)项目调整。计划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报原立项审批部门审定同意,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项目验收。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对项目建
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省级计划备案制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权下放到县,由县级政府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确定资金的具体扶持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告制。凡具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单项扶贫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各级扶贫主管部门要按季对扶贫项目的立项筛选、项目库动态管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告公示。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及扶持项目的安排实行公告公示制,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省市县三级扶贫主管部门,要将财政扶贫有关政策规定、资金分配办法、年度计划,通过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以及乡村政务公开栏等
形式向社会公告公示。县级扶贫项目和资金必须在乡镇进行公示;乡镇扶贫项目和资金
必须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集中实施以及重点扶贫项目要设立永久性标识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预期目标;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结果、覆盖农户、扶贫效益、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档案和台账管理。县级扶贫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资金监管第二十七条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监管单位。市县党委、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部门包括财政、发改、民委、扶贫、审计等具有政府性项目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职能的部门;农牧、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计、人社等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第二十九条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评估设计、可行性研究、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法人、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协议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六)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第三十条监管责任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监管指导、工作考核、审计检查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市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扶贫资金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县级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党政一把手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监管的廉政责任,县长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规范运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责任。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分管领导每季度要检查一次。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报账监管。审计、监察、检察部门负责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并逐步建立乡级审计、检察联络员制度。第三十一条监管方式(一)上下结合,省市县乡四级联动,以市为主。(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四)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五)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缴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财政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况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适时修订。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篇十四: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P> 四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随着脱贫攻坚战不断推向深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方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针对基层单位接受检查部门多检查频率高等问题建议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管的统筹与协调建立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以整合监管力量不断提升监管质效确保扶贫资金更好发挥效益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的建议精选七篇篇一近日,**县在对全县行业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存在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农民合作社不设账或设假账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规范和完善。存在的问题(一)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账务核算欠规范。有些单位或个人挪用或截留扶贫资金,将项目资金拨入农民合作社账户后,借作他用,或代开发票截留部分扶贫资金,有的项目付款程序不合规,记账、对账不及时,甚至已经完工仍未拨付工程款。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不真实,公款私存问题普遍,有的将扶贫资金直接从村集体或合作社转到村支书或村会计个人账户,资金公私混用,会计核算不真实、不规范。(二)项目管理薄弱,影响效益发挥。部分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与方案规定内容不符,项目已验收但存在施工漏项;有些创业培训、支持农业发展等项目存在考勤表、帮扶协议代签现象,真实性难以保证;个别项目存在“一投了之”的情况,某环境整治项目仅在村外铺设一段污水管道,未入村联户,项目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效益。(三)资产收益扶贫推进不够,收益可持续性面临挑战。调查发现,各级各部门虽然对产业扶贫高度重视,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扶贫项目思路上,有的追求立杆见影,在项目未完工、未实现收益的情况下就“分红”,有的满足于完成任务,未按照分红协议规定的标准分红或未分红,甚至存在已死亡人员领取分红的问题;有些地方仅仅关注项目红利和短期回报,没有形成相应的物化资产,对资金的风险隐患重视不够,项目可持续性较差。几点建议(一)强化财务督查,严肃追责问责。对扶贫项目运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高密度、多频率、全覆盖式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强化村居集体经济监管,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强化村级会计核算培训,增强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提高村级会计核算水平。同时,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雁过拔毛等问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对党组织的信任度。(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效益发挥。加强对扶贫项目的预算评审、招投标和审核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效益发挥入手,强化项目考核问责和第三方评估,实现对扶贫开发政策、资金、项目全方位、多频率、全覆盖式的督查检查。同时,以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实施为统领,结合当地实际,着力做好扶贫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做到与当地农业现代化的有机统一以及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机联系,避免出现“半拉子”、“短命”工程,形成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确保项目“接地气”、“真扶贫”。(三)完善机制体制,提高资产收益。健全完善的扶贫工作推进、项目管理机制,扶贫、财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商,认真做好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健全贫困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链接机制,将资产收益扶贫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担负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实施“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扶贫新模式。篇二精准扶贫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能否顺利建成全面小康的一个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习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后,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确定了2018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但是我市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部分县区农村专项资金下拨较为迟缓,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配套不到位,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得不到及时有效使用,扶贫资金在分配使用和统筹整合方面还不够精准,部分贫困村脱贫致富的创新意识仍显不足。建议:一、加快资金拨付,推动工作落实。一是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审批环节。严格资金审核分配下拨时限,应拨尽拨。二是对扶贫村已开工的项目要将验收后付款改为按进度拨款。要结合贫困村的实际改变部分产业扶贫项目先垫付后拨付的办法;对已完工项目要尽快组织验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二、完善落实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真正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一是各县区要尽快按照互助金等有关政策说明的指导意见制定互助金使用实施细则,各乡镇、各村级组织、各驻村扶贫工作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摸底调查,精准施策,尽快研究和制订详尽的互助金使用计划。二是结合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实际,以需求为导向,改变平均分配的问题。三是尽快出台扶贫信贷补偿金、互助金和贫困户贷款贴息相配套的金融扶贫政策的“组合拳”。三、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贯彻中央关于扶贫资金整合的重大意义,要积极推动扶贫资金从“要到钱”和“分配钱”到“花好钱”上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给贫困农村出主意想办法,最大限度整合结存资金。各乡镇、各贫困村要在精准扶贫的基础上,尽快落实扶贫攻坚项目和计划,尽快解决资金长期“爬在账上”难以发挥效果的问题。不能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专款专用”为理由,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建议由市农委(脱贫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季报、季诊机制,加快扶贫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基层使用扶贫资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结余资金尽快组织涉农部门逐项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争取尽快发挥其效益。四、要进一步调动乡村干部和困难群众的脱贫攻坚积极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政策、资金、项目等多元支撑,但打赢脱贫攻坚战,说到底要靠人。要在“扶志、造血、夯基”上下功夫,使贫困群众不仅想致富、盼致富,而且会致富、能致富。同时,要充分调动乡村和基层扶贫队伍的积极性,让能带动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基层好干部有盼头,要总结经验,制订考核办法,发挥好考核“指挥棒”的作用。要把建强基层组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脱贫攻坚统一起来,综合施力。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改进和加强干部帮扶工作,包带领导、帮扶工作队和乡镇党委、帮扶企业、驻村第一书记,要切实发挥作用,建立联系制度形成合力,要进一步落实扶贫计划,明确路线图,倒排工期,攻坚克难。五、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帮扶模式。针对一些“空巢老人村”和老、弱、病、残的贫困户,要将财政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引导贫困户以折股量化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等参股到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按股分红,要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资产性、劳务性各项收入。对扶贫资金的使用,不仅要使用到扶贫上、“输血”上,更要把落脚点放到脱贫上、“造血”上,把农民增收脱贫致富作为扶贫攻坚的重中之重。篇三今年来,笔者对财政扶贫资金开展了专项审计,通过审计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乡镇、调查农户等方式对扶贫规划实施、扶贫资金的效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等全面深入调查,发现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扶贫项目未严格按计划实施。扶贫项目没有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造成扶贫资金闲置;二是部分项目实施监月管力度不够,造成实施进度缓慢,资金结存量过大,不同程度影响资金的使用绩效;三是违规纳入扶贫对象。将财政供养人员、以及达不到贫困户要求的人员纳入到扶贫对象;四是村集体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部分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利用虚假事项,套取财政扶贫资金,把扶贫资金作为与扶贫项目无关的开支;五是扶贫资金效益发挥欠佳。虽然有统一的规划,但是一些主管部门职能职责上存在交叉重叠,各部门在资金分
配、使用管理上各自为阵,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较为分散,缺乏统筹安排。部分建成项目也未明晰产权,特别是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没有完全纳入扶贫规划,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致使一些扶贫项目没有更好地发挥应有的效益。二、扶贫资金管理的建议(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核算,县财政要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二)规范项目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项目运作,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应实行招投标或比选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严把质量关,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所有工程应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实施,严格验收,加强项目竣工难收后的后续管理。(三)加强涉贫资金的整合。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部门专项资金的整合,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可以县设立一个“涉农项目统筹办公室”,将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与农业、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专款中具有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进行有机整合,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统筹规划和实施全县的农业建设项目,这样既可集中资金实施优势项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又可防止项目重复建设、同一建设项目多头申报资金等问题。(四)规范档案的管理。要确保项目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不能为报账而报账。报账资料中有关会议、合同、筹资、验收等资料,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真实的实施情况,不能仅为了满足项目资料完整性的要求而编制虚假的报账资料。对有不同资金来源的整合项目,应将项目财政资金报账资料及整合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全部纳入项目档案,以便更客观、全面地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篇四当前,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阶段。“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财政资金与项目投入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本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尤其是项目资金,具有政策性较强、规定的程序多、实施的时间长等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项目资金来看,不少项目资金有特定的部门来管理,有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来操作,如农村危房改造、安全饮用水等,住建部门、水利部门为这类项目落实的责任单位。另有些扶贫项目,如资产收益、产业引导资金等很难找到对口部门、单位来管理,实际工作中形成“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这样的境地。这样的项目实施起来,协调累、问题多、进展慢,最终拖延了财政支出进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资产收益、产业引导类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下列常见的问题:1、由于申报项目不精准、质量不高,实施过程中存在变更及“不合身”现象。有些村申报项目进入扶贫项目库时,没有认真调研、会商和谋划,不接“地气”,项目不能较好地采用和体现利益联结、合作帮扶的扶贫机制。2、项目及政策文件下达基层较慢,预留实施时间严重不足。扶贫项目常规要走完预算设计、招投标、合同签约、施工、完工验收、审计、结算拨款等路径,环环相接,一环滞后,全局皆缓。因此,计划下达、早安排、早落实是“重头戏”。3、乡镇存在领导职责分工不明晰、存在项目无人牵头抓的现象。扶贫工作乡镇党、政及内部分工存在交叉、重合,部分项目未能明确“谁来牵头负责”。倘若此时,扶贫办事多人杂无暇顾及,部门无人垂询不敢过问;到最后,必然造成项目落实延误、滞后。4、镇村协作、部门协作也存在脱节地带。多数扶贫项目实施的主体是村委会,是合同签订的甲方,应承担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不少村认为:项目是上级下达的、招标是政府三资的、资金是专项的,施工也好、质量也好、进度也好、结算也好与村关系不大。扶贫项目缺失多部门协作,必然举步维艰。5、项目资金安全与精准实施难度不小。为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镇村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
像资产收益类、入股分红类项目首先要考虑接受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担保信用等要素齐全、优良。项目不能精准实施,必然导致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不快!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1、加强对省市出台的关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例如“关于印发《**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是指导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落实的指导性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资产收益扶贫又列为今年我省新增的一项民生工程,必须同步落实省市制订的有关实施办法。2、市扶贫办要进一步完善各村扶贫项目库建设。要把脱贫攻坚愿景规划与村现有的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产业特色、发展优势等要素高度结合、相互融入、彰显特色,力争把成效显著、示范和带动性强、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推荐和提炼出来。一般情况下,项目下达后不得变更预算和内容。3、强化镇级领导的牵头责任。按照“十大扶贫工程”进行分工,如产业引导项目即由“产业扶贫工作组”负责。每一项目下达后,明确牵头主抓领导,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分解、时间节点、部门职责、完成期限和最终目标,即“责任清单”。4、定期开展调度和督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滞后时间节点的项目及时进行调度,分析和解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项目的质量监管,把督查和整改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真正把好程序关、进度关、质量关。5、进一步压实扶贫项目村级实施的主体责任。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体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村级要安排专人负责,承担起项目资料及档案的完善,对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履行报账业务。6、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扶贫攻坚。各部门要明晰自身在扶贫项目推进中的角色和定位,主动提前介入、加强沟通、积极会商、共享信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良好的作风把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篇五财政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宁夏专员办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扶贫资金监管工作,针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制度机制、信息共享、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能力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后,县级政府实际管理水平与工作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的问题,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计划要求,便于地方更好地管好用好统筹整合资金。二是加强对县级政府及部门的工作指导,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三是落实好省级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贫困县制定规划不科学、脱离实际等问题要及时纠偏,对执行进度慢、违规问题多的贫困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严厉督促其规范管理。二、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与应用,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透明针对统筹整合后的涉农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宽、监管难度大,且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一方面建立健全财政核心业务数据的综合信息查询分析系统和多维查询分析数据库,加强对扶贫工作数据信息的整理、挖掘、加工和综合利用,实现综合信息查询功能,充分发挥扶贫工作数据信息资源的价值。另一方面加快扶贫监测系统与其他财政业务系统的整合。通过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省级财政与专员办之间、财政部门内部处(科)室之间、上下级财政之间、财政与同级预算单位之间的互通,构建数据集中管理和交换平台,为开展扶贫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信息支持。三、构建责权明确的全面管理监督体系,厘清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能和职责
针对各部门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职责不清、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建议:首先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强调报账制管理规定,切实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扶贫项目与资金的监管责任,重点加强贫困县项目规划的指导,借助信息网络开展项目执行与资金支出规范性的事中监管,积极采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四、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随着脱贫攻坚战不断推向深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方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针对基层单位接受检查部门多,检查频率高等问题,建议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管的统筹与协调,建立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以整合监管力量,不断提升监管质效,确保扶贫资金更好发挥效益。篇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笔者最近参加对部分县区扶贫资金的审计,从审计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精准扶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精准识别扶贫人员不精确。由于上级部门下达贫困人口控制数,导致基层人员将非扶贫人员列入贫困房建档立卡户系统中,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如对某县2015年度建档立卡户人员进行核查,发现2.40万户建档立卡户中,存在692户身份证重复、139名村组干部、294户城区有房等现象。(二)精准扶贫到户政策执行不到位。一是由于建档立卡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扶贫政策。如在对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非贫困户人员领取了扶贫项目产生的收益,涉及人员达320户,金额达近10万元。二是县乡两级财政扶贫资金结余较大,未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如对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县级扶贫资金结余2716万元,占扶贫资金总规模的26.5%.(三)部分扶贫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带动低收入户脱贫作用不强。如对某县2014至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部分乡镇利用扶贫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已建成两年,均处于空闲,未发挥效益,对带动低收入户脱贫基本无效果。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向非建档立卡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在对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承办扶贫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向非建档立卡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涉及户数为16户,发放小额贷款16万元。篇七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扶贫工作主要是在农村展开,扶贫项目资金最终下沉到村一级,但村一级存在着远、散、不规范、接受监督少、缺乏被监管意识等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村级扶贫资金缺乏整体规划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受资金限制。县下达到乡镇的扶贫资金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但一个乡镇有少则十几个行政村,多则几十个,分到每个村的扶贫资金较少,这样会导致扶贫资金分散,村一级无法形成大的规划,只能小块建设。2、受思维限制。扶贫项目由村一级向上申报,村一级干部常年处于基层,局限在
本村目前的状况,对扶贫项目建设没有较长远的规划。3、受地域限制。扶贫项目分化到各村,各村在自己的领域单打独斗,扶贫项目经验没有共享,村与村没有关联起来,没有形成整体格局。(二)村级扶贫资金缺乏效益。有些村在选择扶贫项目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其效益性。如:植树,村里有人家的地方就有树木,在村里植树,其扶贫意义不大,无法使扶贫资金发挥其作用;路灯,在实地踏勘的时候发现有些路灯安装在田间;墙面刷白,这就是面子工程,没有把资金发挥在实处;以上项目在带动贫困户致富方面作用带动效益不明显。(三)村级扶贫项目缺乏监管。扶贫项目由村级设计,村级施工,村级验收,缺乏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些村在建设扶贫项目的时候,存在村干部插手项目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中介在做审计报告的时候根据村级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缺乏其独立性;扶贫主管部门掌握项目面上的整体情况,但是对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了解不够深入,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管手段。二、对策及建议(一)严格项目审批,保障项目质量。资金有机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扩大实施规模,增加项目选择性,节约招投标费用。带动农村建设积极性,精准选择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持续性的产业,充分调研论证,扶贫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发挥效益。(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项目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让项目在阳关下运行。农村要提高认识,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管理。乡镇、扶贫办等部门要对每个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管,不能以人少事多作为借口,需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建立考评机制,严肃项目问责。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考评机制,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考核,激发内生型动力。对建设单位、扶贫项目监管部门以及在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实行同步问责。(二)重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如在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个别农户在同一贷款期间既以大户贷款又以低收入户进行贷款,涉及户数为6户,发放小额贷款36万元。三、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工作的四点建议。(一)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是财政扶贫的基础工作,要统筹利用各部门数据资源,加强贫困人员的大数据工作,提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质量。一是农村户籍信息、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社保信息、住户信息等进行大数据比对,提高贫困员的建档立卡的填报质量,确保对贫困人员的精确识别。二是建立扶贫项目数据库,对应相关的扶贫对象,确保贫困人员的精准脱贫。三是利用审计大数据对比,对建档立卡数据库的贫困人口实行关联动态监测,及时标识已脱贫人口,剔除不符合贫困条件人口,更新新增及返贫的贫困人口数据,对扶贫人口实行动态监管。(二)注重扶贫项目立项的科学性与效益性,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扶贫政策落实不折不扣,扶贫效果持续显现。一要大力发展基础建设。二要利用地区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三要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因势利导,对贫困户“精确滴灌”。四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完善小额扶贫贷款制度。一是建立不同部门的沟通渠道。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发放小额扶贫贷款的精确度。(四)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追究制度。主要是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考核,从严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从而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篇十五: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P>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省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国家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发展改革会同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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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贫困县为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
定贫困县,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开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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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省、市、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省、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用于补助贫困县的资金占比不低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并将各地财力、脱贫攻坚任务量、扶贫资金投入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攻坚期内,省财政每年在转贷市县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时,单列安排扶贫资金额度.
第七条省、市、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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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
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由贫困县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贫困县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支持非贫困县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并优先用于扶贫支出,集中资金推进脱贫攻坚。
第九条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衔接,按照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及时足额筹措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并与相关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项目县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利息支出,由省财政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攻坚期内,贫困县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资金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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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省、市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扶贫资金,其中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实际数额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省财政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省辖市和直管县提前下达工作,省辖市财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提前下达工作。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除必须由省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外,省财政应将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市县财政。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省、市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收到中央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省财政,省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省辖市财政要按规定时间下达到相关县财政。
第十四条通过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转贷市县债券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数额.省辖市财政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于已明确到具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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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确定数额及时分配下达至相关县,不得截留、扣减.
第十五条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承接转借资金需求报省发改委审核。省扶贫搬迁公司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筹措资金,项目县提出申请后,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及时转借资金;项目县要在收到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后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方。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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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市县易地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办法参照预算内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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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资金滞留问题。第二十二条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
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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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第二十七条贫困县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
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市级按大类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贫困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省审计厅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53个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非贫困县应每年进行扶贫资金抽查审计,攻坚期内实现非贫困县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贫困县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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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一条主要对市县脱贫规划制订、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贫困县附加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级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省级在市县自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县开展复评。
第三十三条考评结果运用。对各市、县的绩效评价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省,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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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2。人为造成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的占比低于上年度补助贫困县资金比例的。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5。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7.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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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1。省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资金的。2.省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3.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4.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2.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3.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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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4。挪用扶贫资金的.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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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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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P> ****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司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使困难群体得到刚好有效救助,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运用及运作规范化,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扶贫资金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困难群体实施应急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的资金来源:(一)集团公司拨付;(二)企业员工捐助;(三)扶贫资金利息增值;(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四条扶贫资金实行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直属各单位须依据此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金管理方法,专款专用,账目单立。
其次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直属各单位应建立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以及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人事、维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扶贫资金管理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扶贫资金管委会工作职责:(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制订、修改和完善;(二)负责对扶贫资金管理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审查;(三)负责特别事项的探讨和处理。第七条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公示、发放、登记造册工作。协调各部门了解和驾驭本部门所辖困难群体的基本状况,编制、保管、完善困难群体档案等工作。(二)负责对救助对象的状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看法,对特别状况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探讨。(三)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帮扶组织,对困难群体结成帮扶对子,落实帮扶对象,制定帮扶目标,确保困难群体有人帮扶。
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救助对象为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困难群体;救助原则是对特别困难员工重点救助,临时困难员工刚好救助。
第九条员工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原则上赐予救助5000元。特别状况经本级管委会探讨赐予相应救助。
第十条员工家庭受到自然灾难、意外损害、突发事务等不行预见状况,导致家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需开具居住地社区及派出所证明,原则上赐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十一条员工去世的,赐予一次性抚恤救助3000元。第十二条重大节日期间,可依据本单位实际,赐予困
难群体500-1000元/人的救助。第十三条按国家政策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员工遗属,原
则上每月救助工亡遗属150元、自然死亡遗属100元、六十年头精简人员100元。其中,没有收入或没有劳动实力的员工孤儿,每年救助3000元。
第十四条对于其他特别困难群体的救助,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经本级扶贫资金管委会探讨赐予救助。
第四章管理与运用
第十五条公司直属各单位均须按财务管理程序要求,规范做好管理、审批、列支及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基层困难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基层车间(部门)确认,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特别状况由办公室提出看法;经扶贫资金管委会审核批准。领取扶贫资金时,审批人、经办人、领取人均需签字,表簿要规范、清楚,一式三份,分别由基层车间(部门)、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存查。第十七条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八条直属各单位每年须将扶贫资金管理运用状况向公司管委会汇报;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要定期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基金运用状况汇报。第十九条公司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状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于违规
行为,一经发觉,肃穆处理。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条本方法由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负责说明。其次十一条****可参照此方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方法。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篇十七: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P>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为提高精准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扶贫工作,应制定规范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第六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七条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靶向疗法,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项目申报。项目村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村委会公示公告。项目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附各户实施内容、各户家庭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由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扶贫专干签字后,两份由村申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然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第九条项目公示。精准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要在政府网站公示;乡镇(开发区)在收到县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条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户要求,尊重贫困群众意愿。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项目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全额预拨。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精准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预拨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四条精准扶贫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扶贫工作站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乡镇主要领导签批的扶贫资金预拨单,并到县扶贫办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预拨单,报到县财政局审核,1至2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签批后资金按照计划打卡到户,由乡镇有关负责人、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负责把项目落实到位。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一经拨付,要尽快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第十六条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原则上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织实施,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对于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纪委、扶贫工作站、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县级实行抽验制度,抽验项目实施农户的30%以上。
第十八条精准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并附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折复印件,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粮补折号码、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工作队长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统一采购或有实物发票的,要项目发票,乡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到县扶贫办报账;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销账。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的监管,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经常深入各乡镇、各有关村,进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健全扶贫项目审计制度。第二十条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贫困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检查等。第二十一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监管检查、审计中发现精准扶贫项目不符合规定,扶贫主管部门责成有关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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