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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报告(完整)

时间:2022-06-11 17:06: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报告(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报告(完整)

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报告3篇

【篇一】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报告

落实第一种形态,关键在敢担当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四种形态”中,最难的是第一种形态,最关键的也是第一种形态。在过去的执纪中有一种倾向,明明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最后发展演变成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这对组织和干部都是不负责任。落实“第一种形态”,究竟难在哪儿,如何克服?

  落实第一种形态,难在敢于担当

  江西省纪委副书记 肖德福:落实第一种形态,看似抓的小事小节,但落实起来很难。在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大家在同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抬头不见低头见,抹不开面子、张不开嘴。有的人担心动真格会得罪人、会丢选票,往往不敢批评,不愿“红脸”。

  吉林省四平市委书记 赵晓君: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党员干部的心理活动和思想纠结。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一种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同时,这也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善意提醒存在着错误的认识,导致一些党员干部存在顾虑,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北京市通州区委书记 杨斌: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在实践第一种形态时,都要旗帜鲜明,不能怕得罪人,怕丢选票。作为领导干部,要勇于承担这个责任,承受这个代价。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 严朝君: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看票不惟票”。不断完善干部评价体系,让干部考察评价更立体、全面,消除顾虑,推动“红脸出汗”。对那些在工作中敢于红脸、敢抓敢管的干部,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让第一种形态实施主体放手放胆履行主体责任,减少丢选票的后顾之忧。

  山西省纪委副书记 郝权:从2015年起,我们对省直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驻在部门考核变为由省纪委统一考核,从管理机制上保障派驻纪检干部敢于批评,行使监督职能。目前,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执纪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纪律检查效果也进一步显现。正如一位干部所说,“现在纪检组没有什么顾虑了,监督执纪工作力度大多了”。

【篇二】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报告

附件1

责任提醒谈话登记表

(记录另附)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组织提醒谈话登记表

(记录另附)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谈话函询记录表

(记录另附) 记录人:
年 月

附件4

纠错诫勉谈话记录表

(记录另附) 记录人:
年 月

附件5

谈 话 记 录

【篇三】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报告

关于基层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调研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要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近日,市区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全区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查找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并对如何更好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还比较模糊。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监督责任。但调研显示,当前第一种形态的普遍运用大部分还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里“打转转”,纪委监委成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力”。以区为例,对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部由区纪委来承担,全区还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数据统计体系。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范围还比较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作用范围小。目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仅针对苗头性问题,即“纪前”问题。在运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时,一些干部以大案论英雄的思想根深蒂固,批评教育手段运用得较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得不到充分落实。二是未被举报的大量轻微不当行为很难被当做问题线索进入纪委监委监督视野,也使得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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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还比较单一。调查结果显示,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对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尚未形成“常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手段、方式中,用得最多的是谈话,其次是批评教育,其余手段运用比例少之又少。
原因分析
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问卷结果显示,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方面,3.3%的领导干部认识模糊;
31.1%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不负有运用第一种形态责任;
仅31人(占问卷总数34.4%)在责任主体方面完全选择正确。这反映部分党组织没有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在思想上没有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
“关键少数”认识有偏差。问卷结果显示,仅24.4%的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回答正确。不少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对应的行为、依据、处置手段不了解。部分领导干部把第一种形态简单地等同于谈话函询,对于第一种形态基本内容与实质认识模糊,导致在实践中把握不准、不会正确运用。
相应工作机制还未建立。以区为例,目前,第一种形态的工作部署仅局限于纪委监委,尚未扩展到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大多数与“四种形态”相关的制度文件、管理办法是由区纪委区监委制发,一定程度上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禁锢在了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一些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部署安排,导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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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且细微,相关问题不易辨别和发现。此外,部分领导干部怕丢选票、怕得差评,不愿意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性较差。
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学习。当前,应当重点加强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除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实质、基本内容外,还要包括如何对“纪前”问题的处置,对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置,对职务犯罪问题的处置,对各种需要问责问题的处置等。
统筹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推动责任落地。进一步完善“区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办公室”职能,通过强化其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区属各级党组织履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工作责任。
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强化担当尽责。基层党组织对身边的党员情况最为熟悉,也最容易发现问题,应当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排头兵”。要引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三重功效。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
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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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
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点题式”提醒教育。
建立考核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制定统一的统计规范、统计口径、记录模板,以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进行数量统计。记录的内容包括:主要问题、涉及人员、处理方式、整改建议、整改情况等。各单位党组织参照规范,定期将数据统计后上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公开。
建立核查机制,落实监督责任。要做好“第一种形态”运用的后续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抽查各党组织、领导干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通过参与其民主生活会、找当事人核实等方式,掌握整改进度、全程跟踪督办,确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问责追责、通报批评;
对已经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开展批评教育,甚至予以袒护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对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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