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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撤销外商特许经营限制等

时间:2022-10-29 10: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撤销外商特许经营限制

中国商务部日前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国将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新法规自今年2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看齐。依据入世承诺,中国应在加入WTO后三年内对特许经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因此,《办法》的颁布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开放、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

该办法结合目前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存在之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对1997年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办法》共9章42条,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指出,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其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体系逾1900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服装专卖店、药店、书店、洗衣店、彩扩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

进出口许可证新规启用

修订后的《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货物进口许可证和货物出口许可证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方式。原《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三个《办法》都是相关货物进出口凭证的操作程序规范。

根据去年开始实行的《行政许可法》、《对外贸易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对适用范围和发证机构进行明确;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形式申领证件;删除关于指定经营的规定;增加关于溢短装和非一批一证的规定;根据《对外贸易法》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罚则内容等。

多项金融法规开始生效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颁布的多部经济和金融法规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包括《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

较为值得一提的是《關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颁布。《通知》规定,今后IPO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像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6类机构。《通知》还对发行市盈率的披露口径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二是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数值。此前据称随着这项制度的实施,暂停多日的新股发行将重新开放。

中国将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

中国科学技术部日前透露,为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中国将分三阶段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

专家称,中国加入WTO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外贸出口的影响迅速扩大,大量进口产品对中国环境和国内产业发展的不良影响也日益增加,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建立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成为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保护环境和国内市场的紧迫任务。为此,科技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与预警工程方案》,从贸易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安全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战略和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系统建设方案。

该方案认为,中国建立部门协调、行业主导、企业参与、科技支撑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可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到两年内,在重点行业建立预警系统,实现快速应对;三至五年内,提高重点行业标准水平,由被动应对转为主动应对;五到八年内,整体打造适应市场经济与国际化的中国标准,实现战略应对。为配合《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与预警工程方案》项目的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同时启动《若干重点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课题研究,针对目前中国出口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较大或进口对中国产业发展冲击较大的产品或产品群,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开发区的财税金融新政将向东北部倾斜

在2004年的土地整顿中,不少地方的开发区因为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而被取消。来自《经济观察报》的消息称,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委正在制定促进国家级开发区转型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一系列新政策。在财税政策方面,新政策将向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倾斜。为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发展,有关方面决定在继续实行对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时提高贴补率、延长贴息年限之外,正研究对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另外,国家将允许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公司发行一定规模的企业债券,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公司优良资产重组上市,积极引进外国战略投资伙伴共同开发建设,开展多元化投资经营模式。国家还将给予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外包企业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服务业外包项目。今后,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外包企业将享受与生产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在土地政策方面,形势依然紧绷。

外商投资航空运输比例限制仍未获突破

民航总局日前对外发布了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明确要求“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即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中国民用航空业的股权比例限制仍未获突破。

《规定》同时对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做了详细要求,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如果筹建的是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要求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拟设立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起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经民航总局同意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2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取得经营许可证。对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另外,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向民航总局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准予经营许可的,向其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获得经营许可证后,还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还要获得民航总局方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按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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