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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之变中国能源价格要素2014年回顾与2015年展望

时间:2022-10-27 12:30:04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馝׏`m5?{n۸Mtnۿ׍Mwǫ+u}}?Mm5@i^MxMzuO}iMx׏xiyO駝?im5m5iv^<@^=m5]uޞݴןi㝴׍ʹMM}iMu?MwO׎;M?|�9Oy۟ߍӍtm54׍:Bm6m6o饨ky学习阶段、进而到“低成本、高份额”的新的均衡,需要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风能、太阳能发电已经走出实验室了,研发活动(R&D)带来成本下降的因素已经小了。作为中国、印度等具有制造业能力的国家,寄希望别的国家成本下降之后技术输入是不现实的,发达国家各种要素成本高,不发达国家缺乏制造业的基本能力,成本更高(比如非洲)。唯一期望的就是自己通过实际规模扩张,技术学习以降低成本。15年左右的风电支持期(从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出台算起),无论从国际同行经验还是技术进步的节奏来看,都显得有些过于仓促。

业界在2014年还出现了一种担忧,认为是不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会危及风电的支持政策。这完全是不必要的担忧,属于混淆了机制改革与政策调整。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政策,属于政策手段范畴。而电力市场化改革属于体制与机制变革,涉及是电力的产业组织、市场设计、机制设计。二者完全不搭界,风电边际成本低的特点,还可能在电力竞价市场建立后成为占据市场优先地位的优势。

2015年展望——规范与预测的视角

从政策建议的规范性角度,2015年希望看到的政府政策调整包括:

1. 取消对高耗能的歧视性政策,特别是在资源富集地区

2014年初,我国出台了针对钢铁水泥玻璃产业基于能耗标准的惩罚性电价。这一政策没有做到电价机制与政策工具的有效区分。从根本上讲,对于高耗能的限制理由应该在于其环境的负外部性,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环境标准的提高与刚性执行。高耗能并不具有“原罪”,其用电行为并不存在负的外部性影响,高耗能享受优惠电价,是其用电特点决定的。发展高耗能工业,也是资源富集地区利用禀赋优势发展经济的途径之一。

如果这种政策手段式的歧视可以消除,可以想象,资源富集地区的高耗能产业将具有多大的优势,电价完全可以低到美国中西部的电价水平。即使效率低一点,其节省运输成本,环境价格也低(这一点必须正视与承认),有利于中国的高耗能产业的进一步集中,特别是有色、钢铁、建材等产业。资源富集地区,将是我国的能源电力消费中心,长距离的能源调运需求将减少,电力就地平衡也符合整体效率最优的基本原则。

以哈密向河南郑州送电为例。哈密本地陆续规划建设6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本地标杆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而河南标杆电价在0.41元/千瓦时的水平,而2000公里左右的输电成本在0.1-0.15元/千瓦时左右。独立来看,这一体系完全可行,落地电力较河南本地有竞争力。但是,这一体系之所以可行,关键的要素在于新疆哈密本地的销售电价体系。新疆的电力销售价格目录显示,哈密地区的大工业,其价格(不考虑容量电价部分)都要在0.35-0.4元/千瓦时的水平。也就是说,本地大工业几乎不需要输电成本,但是其输配加价跟送到2000公里以外差不多。这事实上构成对本地电力使用的歧视政策。长期而言,这种电价安排客观上起到限制本地竞争性使用的作用,造成了电力富余的假象,与无谓的输电需求。

如果放开大用户直供电,由于能源资源丰富,高耗能将是本地优势巨大的产业。远端电网用户无法跟本地用户竞争,本地的电价完全可以低到无限接近0.25元/千瓦时的水平。本地用户、电厂双收益,而远端也存着很多其他的电源选择,可以维持价格不变。

这一体系的转变,节省了整体上的输电成本,完全是整个系统有效率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有限的电力供应,外送其实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损失,在竞争性市场中是不会出现的。以反映实际输配成本为标准完善电力销售电价体系,消除对本地竞争性使用的限制,是非常迫切的工作。

2. 建立更加透明、明确的风电价格调整体系

这一点可以从德国的“价格走廊”概念获得一些经验。也就是固定的优惠电价水平每年减少相应的额度以调控市场的增长,增长不及预期,就可以提高一点,高于预期,就逐渐下降。通过这种方式,建立发展目标与支持电价间“一对一”的联系,从而既保证目标的实现,又不至于激励过度,体现支持力度随着技术进步与装机规模的灵活变化。这是在缺乏电力市场的条件下的一个可行的选择。

在建立电力市场(这一点并不乐观)的情况下,让风电参与市场波动,西班牙等FIP(feed-in premium)以及英国CFD(Contract for Difference)政策可能具有借鉴意义。

3. 节能与减排的政策实现有效分割

炼油、电力、煤炭行业已有基础设施全面过剩,是2015年的一个趋势性前景。在这种情况下,既有产能属于“沉没成本”,它的闲置完全是一种浪费,比如发电设施。

目前东北电力系统,就面临着供需的严重失衡困扰,不平衡的程度有2000万千瓦以上,而且随着核电的投产不平衡的程度会更深。一方面是过剩的发电能力,另一方面,是高企的电价。东北三省以及蒙东的电价销售目录显示,主要工业与商业销售电价还高达6-8毛钱一度。发电企业需要略微降低电价,以启动需求,扩大出力,电网企业需要大幅下调电价,刺激一下电力需求,以获得更大的收益与利润。而整体经济也将从降低的电力价格中受益。

减排依然重要,而节能在一定的范畴内并非如此。政府应该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出台鼓励用电的措施,比如东北地区。这种鼓励,与其说是一种额外的激励手段,不如说是对过去存在偏差的适当纠正。

4.改变“量价分离”的能源管理模式,将能源价格管理职能赋予国家能源局

我国长期执行的这种“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产生了诸多的问题。没有了价格的作用,“数量”管理部门负责供求平衡少了主要的政策手段。需求成为了“拍脑袋”出来的“定下来”的结论,因此有“准确把握未来趋势”,“准确预测2020年电力需求”等说法,但是这些“准确”恰恰是无论如何也办不到的,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问题。

而如何满足需求这张未来的“大饼”呢?就是不同供应方式的分饼游戏了,先来后到。需求多了,供应就紧张,就想办法扩大供给,上新的机组;供应多了,需求吃不了,就“定位”哪些机组是不好,想办法关停一部分供应能力。这就演变成为了“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

与能源部门管数量不同,价格管理部门只负责价格水平的制定以及变动,其变动的缘由更多地依赖政策目的与行政定位。此外,由于操作层面的影响,很多的价格体系都存在着效率上的“无谓损失”,成为了一种事实上的价格手段。典型的就是三峡的分电体系与价格设定。从其执行的电价来看,浙江距离比上海更近,其落地电价反而更高;而从出售来看,三峡卖给距离自己更近的江西,其价格比上海还低。

短期内,以及作为电力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过渡,电价管理职能应该充分赋予国家能源局。这将是一种管理体制性质的理顺工作。这一机制如果能够理顺,相信以上提及的东北“窝电”、风电电价调整、水电“弃水”等问题都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当然,以上只是本刊基于规范意义上的政策建议。在预测意义上,出于对理念改变以及政府政策调整缓慢方面的预期,旧有体系的维持仍将是“预测”意义上最大的可能。这些体系维持作用于整个能源系统,2015年可能有以下的现象发生:

1. 电力装机迎来类似上世纪末的全面过剩。系统冗余度在华东、东北、云南等地超过50%。数量管理部门可能做出“暂停火电审批”的决策,对于其他能源类型,基于这种供应的现状,可能也会有所放缓,特别是风电以及以上地区的新增电源。由此,政府承诺的到2030年,实现20%非化石能源的目标将显得雄心勃勃,而电源结构的变化也将放缓。

2. 产能过剩行业,特别是煤炭、钢铁等迎来最坏时刻。研究发达国家淘汰煤炭的经历(比如英国)将变得有吸引力,以实现这些产业在我国的平稳着陆。英国真正的煤炭生产高峰是在1913年,大约在2.9亿吨,到1960年就下降到了1.4亿吨,到1990年进一步下降到7500万吨。到2011年,英国煤炭产量只有1500万吨,只有高峰时期的5%了。1992年,英国还没有燃气发电,但是到了1997年,超过25%的电力来自于燃气发电,燃煤发电的比例从60%下降到了30%。这种变化使得90年代到本世纪初,如何处理煤炭行业的问题,特别是煤矿工人的问题成为了政府的一大任务。2015年我国这方面的关注也不会少。

3. 风电电价有所下调,但是程度会减弱,以取得风电产业健康发展与财政负担间的平衡。

4. “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式的解决思路仍将主导弃风、弃水地区电力消纳问题的解决。本地电价不动,却认为本地没有需求,而寻求外送解决,建设若干的输电线路。一些完全没有必要的偏远的水电开发仍将保持政治热情,以造成既成事实的方式鼓励外送,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补贴、价格体系的严重扭曲使得整个发输电体系变得“可行”。

5. 电网、油气管网对第三方的无歧视开放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管网费用过高仍将是需求市场扩大、消除价格地区“堰塞湖”的障碍。输送费用仍有待监管经验增加之后进行合理的调控,这其中的磨合需要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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