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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技术在银行结算票据清算中普遍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时间:2022-10-26 20:3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一、票据影像清算运行系统构想

本文所述票据影像清算,是指办理票据结算的银行利用特定的科技设施和核算系统,通过采集发送和接收审核票据影像及相关信息,清算应收、应付票据资金的联行核算方式。其具体运行过程是:结算票据的收款人将票据送存开户银行后,其收款银行采集票据影像,通过本行会计核算系统和联网的人民银行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将票据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发送至该票据的付款银行。票据付款银行审核确认票据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在预定时限内,向收款银行反馈付款确认回执。银行间票据影像和资金清算信息均通过支付系统清算中心接转,支付系统清算中心依据付款银行的票款承付回执,为收、付双方银行清算资金。付款银行根据支付系统清算中心的“汇票资金清算通知”、收款银行发来的票据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清算联行间应付票款。收款银行根据支付系统清算中心的“汇票资金清算通知”和付款银行反馈的票款承付确认回执,将票款记入收款人账户。本文以占国内全部异地转账结算业务量70%的“银行汇票”为例,分析将影像技术应用于结算票据清算的可行性。

二、票据影像清算运行环境下的“银行汇票”清算过程

(一)调整现行“银行汇票”的联次和记载事项

如果将影像技术用于银行之间结算票据清算,通过电子网络系统汇划资金,就可替代邮寄联行借方报单和汇票解讫通知方式,现行“银行汇票”凭证可由现行的四联改为二联,第一联由签发行留存,第二联是用于流通转让的汇票凭证。付款人可只持“银行汇票”第二联办理结算,在此联上填写实际结算及其多余金额,并将其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只凭“银行汇票”第二联向收款银行提示付款。取消现行“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可避免收付双方在携带、填写现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时的不便。此外,应在汇票上增加填写出票行和收款行“银行机构代码”的位置,以便收、付款银行通过票据影像和电子网络系统清算票款时,对照“机构代码”确认有关的银行机构。

此外,“银行汇票申请书”可由现行的三联改为二联。第一联为付款银行受理回单,第二联为付款银行记账凭证。付款人填写二联“银行汇票申请书”,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并加编支付密码后,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审核确认付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要素齐全、密码正确、其存款余额足够支付后,在第一联签章,作为受理凭证退给付款人,凭第二联记减付款人账户余额并签发汇票。

(二)收款银行受理汇票和发送影像信息

收款银行接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第二联,审核确认:(1)汇票按规定格式印制,未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持票人名称及汇票金额,与所附“进账单”的收款人名称及收款金额一致。(2)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未超过出票金额,其金额大小写一致,有多余金额的汇票,其多余金额结计正确。如果收款人提交的是现金汇票,审核汇票的收、付款人确为个人,并已填写“现金汇票代理付款行”名称。(3)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填写齐全,其中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名称没有更改,其他记载内容的更改,已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4)持票人已在第二联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经过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连续,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已在粘接处加盖骑缝章。(5)如果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为个人,收款银行须查验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6)如果受理的是系统内银行签发的汇票,确认付款银行签章符合规定,密押正确。

收款银行经审核同意受理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使用扫描仪采集涵盖该汇票正、反面全部内容的彩色影像,如果收款人为个人,还需采集个人身份证件影像,同时依据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特定格式编制往账借方资金清算报文,经复核后,通过本行会计核算系统和联网的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向该汇票的付款银行发送票据正、反面彩色影像(汇票收款人为个人的,一并发送个人身份证件影像)和往账借方资金清算报文。

收款银行编发的“银行汇票”往账借方资金清算报文内容包括:(1)汇票号码、签发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及汇票多余金额;(2)汇票签发银行的行名、行号、机构代码及其所在省(市、区)名称;(3)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称、账号;(4)收款银行的行名、行号及机构代码;(5)汇票密押及资金清算报文密押;(6)付款银行反馈回执的最迟截止时间,付款银行反馈回执时间最迟不超过1天。

(三)付款银行接收处理影像信息

付款银行接到收款银行发送的汇票影像及其“借方资金清算报文”,分别打印纸质凭证,对照留存的汇票第一联审核确认:(1)资金清算报文内容齐全、格式合规、密押正确,其收报行确为本行;(2)汇票确为本行签发,其影像清晰,密押、签章和付款银行机构代码正确;(3)资金清算报文及汇票影像的各相关要素与汇票第一联留存卡完全相符。

付款银行审核汇票影像及其“借方资金清算报文”无误后,即通过支付系统清算中心向收款银行反馈“汇票付款确认回执”。其内容包括:(1)所承付汇票的号码、签发日期、出票金额及实际结算金额;(2)汇票签发银行的行名、行号、机构代码及其所在省(市、区)名称;(3)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称、账号;(4)收款银行的行名、行号及机构代码;(5)汇票付款确认回执报文密押。

支付系统清算中心接收并向收款银行转发付款确认回执,同时向付款银行发“汇票款项清算通知”。付款银行根据“汇票款项清算通知”、“借方资金清算报文”和汇票影像的纸质凭证,打印记账凭证处理账务。如果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少于汇票签发金额,付款银行同时打印汇票多余款收账凭证,向付款人退还汇票多余款。

(四)付款银行依据法规办理退票

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依据结算票据法规审核汇票影像,确认存在合规退票事由时,即向收款银行发送“拒付退票报文”信息。“拒付退票报文”包括:(1)拒付退票理由;(2)当次拒付的汇票号码、签发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及汇票多余金额;(3)汇票签发银行的行名、行号、机构代码及其所在省(市、区)名称;(4)汇票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称、账号;(5)汇票收款银行的行名、行号及机构代码;(6)汇票密押及“拒付退票报文”密押。收款银行收到付款银行发送“拒付退票报文”信息,应即反馈回执。

在清算银行汇票结算款项过程中,付款银行针对票面文义的合规退票事由有:(1)汇票实际结算金额的大、小写不符;(2)汇票金额、汇票日期或汇票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禁止更改的事项已被更改;(3)规定的汇票可更改事项,原记载人未签章证明;(4)汇票背书不连续,或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5)汇票已超过付款期限;(6)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转让已记明“不得转让”的汇票;(7)票面污损、无法辨认;(8)该汇票系伪造或经过变造;(9)此票据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流通使用。此外,付款银行针对票面文义以外的合规退票事由有:(1)本行未签发过此汇票;(2)汇票已被持票人挂失止付;(3)汇票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以欺诈、盗窃、胁迫等违法手段取得;(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的汇票。

除上述合规退票事由外,付款银行对有疑问的汇票影像信息,如接收的汇票部分影像或字迹不清晰、汇票影像与及其“借方资金清算报文”的相关要素不符、持票人为个人的汇票未附加身份证复印件影像等,付款银行应向收款银行发送“汇票查询报文”,待收到明确查复后再作处理。

(五)收款银行接收付款确认回执

收款银行接到付款银行反馈的“银行汇票付款确认回执报文”,打印纸质回执凭证,审核确认:(1)回执报文的收报行名、行号和机构代码确为本行;(2)付款回执报文格式合规、密押正确、内容齐全;(3)回执确认的付款额与本行应收的该笔汇票款项和支付系统清算中心下传的该笔“汇票资金清算通知”收入金额均核对一致。审核无误的,收款银行依据打印的支付系统专用收入凭证、原始汇票及签发银行的付款确认回执凭证,将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记入收款人账户。如果收款银行接到付款银行发送的“拒付退票报文”,应打印纸质凭证,连同原汇票退给收款人。

(编辑 耿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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