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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理论的公法学重构

时间:2022-10-26 19:48: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法宝”之一,传统上对其进行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其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过程中的工具性价值。但事实上,统一战线具有双重面向,既作为执政党内重要制度又作为宪法中规定的基础性社会整合手段而存在。随着统一战线工作规范化的推进,从公法学上对这一理论进行重新阐释具有很大的学术空间。而从制宪权这一连接政治与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出发,可以发现,统一战线在本质上与作为制宪建国前提的政治共同体同构,在此基础上,制宪权主体行使制宪权,对政治共同体的存在状态作出决断,制定宪法,确立新的政治秩序。这一政治共同体并非静止不动,而是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变化,这一点可以从宪法的相关修改中体现出来。这一动态变化同时也证成了统一战线维护任务长期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统一战线;政治共同体;制宪权;宪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 D6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8)05-0082-09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8-05-009

一、问题的提出:和平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的正当性基础

中共中央于2015年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统战工作条例》),该条例是中共党内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在近年来集中清理与整合党内法规的大背景之下,这一条例的制定出台有促进党内工作向着规范化与法治化方向迈进的现实意义。这里的问题在于,“统一战线”这一具有深厚历史内涵的概念在当下具体情境中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是否可以分解为明晰的规范性要素?或者更直接点说,“统一战线”本身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到统一战线工作真正实现规范化的可能性。

此外,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虽然《统战工作条例》对党内统一战线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很显然,“统一战线”这一概念早已溢出党内建设的范围,上升为宪法基本制度,这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规定之中。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统一战线”与宪法中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之间有着怎样的逻辑联系?“爱国统一战线”本身与宪法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统战部门依据《统战工作条例》推进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在实践中会给宪法实施带来怎样的影响?

传统上对于统一战线理论的研究,视野更多局限于党内建设的层面,主要强调的是其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扩大革命力量和执政基础的作用。这种阐释一般将统一战线定位为中国共产党为巩固和扩大其执政基础所进行的政治整合。具体是指中国共产党把有共同利益与共同目标的社会政治力量联合、团结起来,形成协调稳定的相互关系,以实现党的政治目标[1]。这种政治整合在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指向,但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主导和运用这一机制的过程中凸显的是其工具性价值。

不过,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统一战线的作用时,有学者注意到了统一战线所具有的双重使命,即“一方面增强党的力量,巩固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凝聚各方力量,促进社会协调与国家整合”[2],并认为由于随着剥削阶级被消灭,统一战线所承载的使命更多体现为后者,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嵌入国家的运行与治理之中,成为中国特有的国家建设机制[2]。可以说,这种解读看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在参与国家整合过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并将之置于国家基础性宪制结构内来审视,已经接近了宪法秩序生成过程的本质。但需要进一步挖掘的是,统一战线在宪法规范所创造的秩序产生过程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它是宪法规范所创造的带有鲜明政治取向的法律概念,还是其本身为宪法规范体系的产生提供基础?本文的基本研究路径,就是尝试用制宪权的基本概念去“驯化”传统的统一战线理论,并赋予其新的政治意义。

具体来说,本文需要解决如下问题:从历史纵向比较的角度来看,统一战线在革命与建设的过程中,特别是民族国家的独立与解放进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统一战线是否意味着一个稳固的政治联盟在实践中的逐渐形成与发展?如果是的话,这一政治联盟本身的性质是什么?它是否是主权国家意义下的政治共同体?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宪建国过程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否为这一规范系统提供了基本的正当性?此外,在一个宪法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并有序运行的时期,加强与巩固统一战线的意义何在?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对于这些问题,给出公法学上的回答是有意义的。同时,由于统一战线本身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在实践中它又与规范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也必然要调用政治学与法学共有的理论资源。

在进入具体讨论之前,我们可以从统一战线的历史与理论面貌中提炼出它的一些外在的关键特征,如“与旧秩序的决裂”“产生新秩序的基础”等。这一过程中所彰显的价值取向与公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共同体行使制宪权创立新的规范秩序的理论原型有某种契合之处。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统一戰线基本表述的变化也体现出其在实践中的某种常在性,而这种常在性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也符合政治共同体的常在性与其所创造的规范秩序之间的关系模式。此外,对于统一战线的日常性维护由中国共产党来负责,但由于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国家政党的常在性执政地位,这种维护就不仅仅是对巩固执政基础基本需求的满足,同时也是对作为宪法基础的某种政治性原动力的维护。这里,首先需要切入的是制宪权的概念,并依此重构统一战线的基本理论面貌。

二、政治与法律之间:奠基于政治共同体的制宪权

制宪权理论的源头一般可追溯到西耶斯在《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中的论述[3]56-68。施米特在反思批判西耶斯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许多有关这一概念的影响深远的创见[4]。简单来讲,这一理论的提出在于解决宪法规范的正当性来源问题。宪法本身为一个稳定的政治系统提供了基本的秩序,这一秩序以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正当程序为主要特征,在这一政治系统之内活动的个体和各种形式的组织都以宪法为最终根源来证成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可宪法的正当性如何证成?无论如何,在立宪民主国家中,人们无法接受作为政治秩序规范基础的宪法本身的正当性来源存在疑问。而对于宪法正当性来源的进一步追问在最大限度上触及法律规范体系的边界。这是因为,在一个由宪法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之内,宪法本身已经是最高规范与最后规范,在这一系统内寻找宪法的正当性只会陷入循环论证的陷阱,因此这一正当性只能在规范体系之外的政治过程中去寻找。这意味着,制宪权首先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被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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