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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平息后看公平与效率

时间:2022-10-23 10:42: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税制改革曾是两会的热点,其涉及的是收入分配问题,并且是二次分配问题,而这又与公平效率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平效率观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对税收制度产生着重大影响,文章在改革平息后,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了公平效率、税制改革与立法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

一、市场经济发展导致公平效率观的变化

作为与普通居民和企业利益休戚相关的两大税收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曾是两会的热点。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已经是第三次上调起征点。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来说,其修改历程更为复杂,这深刻地体现了我国在税制改革上的探索,本文在税制改革大讨论平息后,欲从法律视角出发试分析这些探索背后的法哲学意义。

在公平效率之间的关系上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不同。也正因为此,引起了理论界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大讨论。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效率与公平是不能兼得的,必将放弃其一,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想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理所当然要更加注重公平,但是“所谓公平与效率的彼此对立,不可兼得的观点,是歪曲公平的概念或把它绝对化的结果。实际上,公平既然具有历史性、相对性,只能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效率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才能成为社会共同接受的价值准则,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到达一定水平时就有利于社会成员福利的提高,就会诱发新的公平观的产生,新的公平观的形成又会激发人们的内在动力,进一步提高效率。”[1]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这一观点也可以从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得到证明,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克服自身的缺点而选择了群居生活,在那里,人们享有绝对的公平,因为如果同等付出得不到同等回报,将会导致群居生活的解体,而这一解体会导致生产效率的极大下降。到了私有制社会,效率比原始社会大的多,因为私有制的出现促进了人们积极性的提高,但是原始社会的那种公平却遭到了破坏。到人类社会最终发展到共产主义阶段时,也即产品极大丰富之时,人们将按需分配,这时的效率达到了最优化,在此基础上人们又可以拥有像原始社会时的那种“绝对的”公平。可见,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历史内容,其与效率的结合也有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辩证的看待问题。在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际,我党和国家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时,能够始终将二者联系起来,但是又能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不同的侧重点。

二、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体现效率与公平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已有13年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时代的终结。此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为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的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状况,是我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也体现了我国特定时期的政策意图。从20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实际平均税负看,内资企业要高于外资企业。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对企业税收实现了统一。

税制改革的推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发展,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要调节收入分配,其根源是我国现在的发展尚未达到效率的最大最优化,产品尚未达到极大丰富,因为“所有的公正以资源的分配或需求现象为基础,在资源富足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不受公平标准所决定,这是马克思憧憬的未来的特点,在未来主要不是公正,而是一个不需要公正公平的富裕状态,每个人在这个状态中都只需各取所需,广泛的供需平衡。”[2]如果说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可以为了经济效率的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某些公平,那么,在经济有了明显改善的时候,公平得到了应有的肯定。

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上。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的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抉择。”[3]当然我国的政策始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点是毫不动摇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带来效率的最优化,也会带来公平意识的价值理念。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何一方面或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但是市场经济毕竟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的,因此,当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带来不良的后果时,尤其在收入分配上出现严重不公平时,税收制度就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加以调节,维护社会公平。而这两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平与效率更有效的结合起来,两条腿走

路,才能走得更快更好更远。

三、税制改革对公平效率调整的原因

“权利的范围是不折不扣的对追求经济效率的侵犯,我们的权利可以看作是非效率的,因为它们没有可促进节约的价格,妨碍了按比例利益原则进行选择,消除了提高社会生产积极性的刺激,阻碍了可能有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4]的确对于追求其最大利益者来说,权利的限制对其来说是最大的不效率,但是,“社会每个成员都有其自尊的信念,要求有像样的生活——起码的营养、保健和其他的基本生活条件,尊严和饥饿无法相处,不应该由市场来裁决生与死的原则已是陈词滥调了,每一个人,不管他的个人品质和支付能力如何,当他面临严重的疾病和营养不良时,都应享受医疗照顾和食品。我们不知道今天还有谁在原则上不同意如此。”[5]

在狼群社会里,狼群一起狩猎,但是在分配食物时却是严格按照等级来划分,因此年老或年幼的狼就会往往没有食物可吃,也就是同等的付出却没有同等的回报。在那里是适者生存的竞争社会,而人与动物的最大的不同在于人是有道德感的,笔者不同意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无知之幕”,即“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6]这一原则只适用分配的初始阶段,而税收制度作为第二次分配手段是要充分关怀弱者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正如周安平教授所说的,人类社会不是生物界,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是不适用我们人类社会的。[8]

无论是公平还是效率,其最终的目的是使其惠及人民,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其社会价值就在于此,然而对于这些的探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问题。这就像“科学以一个问号开始,从理性探索起步,它的完善是以它解决问题的手段来衡量的。”[9]让我们带着问号,继续探索,而结果就由人民群众来衡量,毕竟无论公平还是效率,最终是要惠及人民群众,只有人民群众才有最终的裁判权。

参考文献

[1]吴宣恭.实现公平与效率互相促进[J].社会主义科学与实践,2007,(5).

[2]罗伯特·施佩曼著,沈国琴,杜幸之.励洁丹译道德的基本概念[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3] [4] [5]阿瑟·奥肯著,王奔洲,等译.平等与效率[M].华夏出版社,1991.

[6]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阿瑟·奥肯著,王奔洲,等译.平等与效率[M].华夏出版社,1991.

[8]周安平.优胜劣汰与优胜劣不汰——人类社会生存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M].法商研究,2007,3.

[9]弗兰克·梯利著,何意译.伦理学导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朱静(1982- ),女,江苏徐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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