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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河南灾荒的救济问题

时间:2022-10-21 17:24: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民国阶段赈济形式主要包括急赈、调粟、工赈和除害四个方面。急赈是一种纯粹的治标措施,也是灾害发生后最急切、见效最快的救济方式,亦是历代灾荒发生后统治者惯用的救济措施。急赈主要包括赈谷、赈款和施粥三种方式。调粟也是历代统治当局在灾荒发生后经常采用的措施。民国时期每遇灾荒政府也沿袭这一方式。调粟政策一般包括移民就食、移民垦荒和平粜三个方面。工赈顾名思义,即以工代赈。工赈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赈济具有独特的社会价值,因而被认为是最合科学原则及最实用的救灾办法。相对于政府的救灾而言,民国时期社会义赈的表现则尤为突出和可贵。

关键词:民国;灾荒;救济

民国阶段,无论是政治上经济上还是科学文化上都较封建王朝时期大大进步了,但是针对频繁的自然灾害后灾民的赈济,由于政治上政局的动荡,统治阶级只顾忙于争权夺利的战争中,经济上则由于战事的消耗而致使财政入不敷出,结果依旧保持的是传统社会的赈济特点和模式,赈济的效果也微乎其微。当然,整个民国时期针对灾荒的赈济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赈济参与者以及措施上都或多或少地展露出一些新的时代气息。总体来说,民国时期灾后赈济分为官方赈济和义赈两个方面。

一、官方赈济

民国阶段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民政府时期,其赈济形式都还是主要沿袭传统社会特别是清末的赈济方式,主要包括急赈、调粟、工赈和除害四个方面。

(一)急赈

急赈是一种纯粹的治标措施,也是災害发生后最急切、见效最快的救济方式,亦是历代灾荒发生后统治者惯用的救济措施。急赈主要包括赈谷、赈款和施粥三种方式。

每次灾荒发生后广大灾民第一需要的就是粮食,因而各级政府赈济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赈谷。1920年大旱灾,北洋政府当局就积极筹办赈谷事宜,如短期的减少兵车,以节省车辆,用于运输赈粮,同时“通电各省一律暂行解除米粮出禁之令”。1933年黄河水灾中,河南兰封、商丘、滑县等21县散放赈粮共计2 019 734斤。1940年水灾,当局散粮赈灾,“河南则成年人二十斤,幼童十斤”。

发放赈款也是政府经常采用的一种赈济方式。除了赈粮以外,由于受战争影响以及水灾后交通不便的影响,当局往往会采取以赈款的方式进行赈济。如1920年针对河南灾区,北洋政府当局就下令拨给河南赈款二万元发放给灾民。1933年水灾,国民政府拨国币银圆400万元为急赈所用。1940年是河南的一个大灾年,当年河南水旱灾害都十分严重,当局根据灾况也采取了发放赈款的措施。

无论是北洋政府当局还是国民党当局所能给广大灾民提供的无论是赈谷或赈款,都是极其有限的,对于广大的饥民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根本达不到救济的目的。如1920年五省旱灾受灾县数总计340个,北洋政府总共支出赈款11 337 751元,而相对于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对北五省应需赈款最保守的估计数一亿二千万元的标准衡量,也只能拯救十分之一的灾民,且这些原本有限的赈款,经过大小官吏的层层扣留侵贪,真正惠及灾民的微乎其微。再如上表所示,1940年水灾旱灾中商丘待赈灾民30 000人,而得到的赈款仅为1 000元,平均每人仅得3分钱,3分钱在当时的物价环境下与分文皆无没有多大区别。

此外,灾荒发生后政府当局所采用的另一种最急切的赈济方法,就是在灾民群居处设施粥厂施粥。民国以后,各地每遇灾荒、饥馑所进行的救灾活动中,也多是以办粥厂施粥为急赈中的主要工作。如1940-1941年河南大灾,“河南粥厂,自二十年十二月至二十一年一月间,共成立十六所,灾民均可持票就食。统计各厂给粥之数,共四百二十五万餐,平均每日就食者达三万四千七百五十人!各粥厂所发粮食种类,数量各不相同,大致每餐每人得米或黍六两至八两。”1942-1943年旱蝗交加造成的河南大饥馑,河南当局通令各县加强地方自救,限令以乡镇为单位“设粥厂、汤厂,大量配制救灾食品。”当时河南遍地都是灾民,粥厂也是遍地开花的成立,据当时的数据显示,河南设立粥厂的县有64个,总计粥厂数千余,详见表5-11。

各地粥厂的设立在饥荒年间也确实使不少饥饿待毙的灾民得以续命,但随着饥馑时间的延续,灾民数量的增加,加之灾后粮价的飞涨以及各级官员的层层克扣,粥厂没有了款项补充,只能持续一段时间然后陆续关闭。如1937年豫灾,“洛阳23日下午九时本报专电,洛阳粥厂因款告磬,23日停办,灾民万一千余人由洛天主堂每人给洋三角,遣送回籍,灾民多挥泪登车,状至凄惨。”1942-1943年中原大饥馑,就连实力较雄厚的国际救灾会在郑州开办的可容纳4 000余人的粥厂,也因粮价的飞涨而停办了,不少奄奄一息前去讨饭的灾民,因得不到任何救济而饿毙在路旁。且以施粥方法来赈济,因其赈济范围过于狭小,且施行对象也仅限于一部分人,恩惠不能普及,加上有时执行机关人员的舞弊,所以其收效常常极为微小,只能是一种消极的救济方式。

(二)调粟

调粟也是历代统治当局在灾荒发生后经常采用的措施。民国时期每遇灾荒政府也沿袭这一方式。调粟政策一般包括移民就食、移民垦荒和平粜三个方面。

民国时期每遇灾荒特别是较严重的灾荒发生后,受灾地区当局在无力解决赈济的情况下只有给逃荒灾民发逃荒护照,让其外出逃荒自寻出路。逃荒护照上一般都写明灾民逃荒的原因,以期灾民在逃荒路过地当局或目的地当局不受阻碍。如1928-1929年河南大旱灾期间,豫东扶沟等县在逃荒的灾民护照上就写有这样内容:“(因灾)该村闾长来府代为请求发给护照,以便就食丰稔之区……敝主席痛念民众疾苦,既无移粟之力,爰作移民之举,发给护照暂出就食,望祈所过贵县文武当轴长官,慨发仁慈,或赐粟米,或发巨款,起死肉骨,俱出恩赐。”通过发给护照这种移民就食方式以期灾民得到救济,这只能是受灾当局的一种良好愿望,灾民在逃荒过程中或到达本以为能救命的目的地后,能否“就食”,只能是个不确定的答案。每次大灾后,灾民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流向城市,他们认为那繁华的都市无论如何也会有些残羹剩汁能勉强维持其生命的,但他们想不到的是那些坐享他们辛勤劳动成果的都市达官贵人们,除了所谓“只有‘忍痛’视其坠入苦海”外,最妙的“法宝”,就是以所谓“妨碍社会秩序”,“扰乱国家治安”、“有碍友邦观瞻”、“企图骚乱”、“发生暴动”等等的莫大罪名,密令军警驱逐,弹压逮捕……1932年《大公报》对一批河南灾民移民就食的追踪报道,就反映了民国时期在那兵荒马乱动荡不堪的年代,移民就食政策的无奈:1932年11月22日,“豫境灾民三千余人,因家乡荒芜,生活无依,结队沿平汉铁路步行抵平,北平当局以无处收容,当转沿北宁路线赴津……津市府据报后,当以难民人数过多……恐亦无地容身……决暂令留宿良王庄(灾民流向天津方向的河北地段),26日在当局的协商下欲将留宿良王庄的三千难民“分两批遣送至徐州”。28日“南京方面饰鲁省禁止南下,致复停济南,现鲁省当局,已全原车送回……昨日上午11时由德州北开,昨晚即可抵津”。灾民在中央电令阻止南下的情况只有在车站忍饥挨饿,饱受饥寒,最后直至12月7日这批难民只好在中央、流经地及河南省当局的“关怀”下免费乘火车遣送回许昌。、移民就粟,总的来说政府很少积极援助,更多的情况下则是灾民因饥迫不及待,自动流移。政府常只是在灾民流移之后,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允许灾民移奔逐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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