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财政补贴、监管等方面参与.邵学清认为第三种模式是较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模式.
在政府针对科技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研究中,目前来看补贴基本都集中在面向保险公司的层面.黄英君等(2012)[8]在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补贴的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工作,首次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政府补贴的最优规模.本文所提出的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补贴模型正是建立在该文的基础之上.本文模型的创新之处在于将险种进行了划分.在不断发展的科技保险业务领域,科技保险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针对不同险种所具有的不同风险及保险赔偿的不同特点,政府应当给予不同的补贴规模,区别对待,由此更贴近现实.
政府除了对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补贴之外,对于投保企业,政府也会根据其投保额度进行一定的补贴.在前人学者的研究中,对于政府给予投保企业财政补贴的理论分析极为稀缺,针对这一问题建立模型并深入研究的更是难以见到.本文将从政府对投保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角度入手,利用期望收益理论建立模型,得到政府补贴投保企业的最优补贴规模,以期对现实中保费补贴的政策制定有所启发和参考.
2 政府最优补贴规模模型
本文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建立信息激励模型,在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加入可调整项三种情形下,对科技保险进行险种划分,得到在不同信息激励影响下的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最优补贴规模.(本文类似假设可参见黄英君等,2012[8])
2.1 模型建立
2.2 模型结论
通过在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加入可调整项三种情形下的分析,可以得到关于政府补贴保险公司的最优补贴规模.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政府针对每个险种的最优补贴规模为T*i(yi)=αi,总补贴规模为T*=∑ni=1αi.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政府对每个险种的最优补贴规模为T*i(yi)=αi+β*iyi,总补贴规模为T*=∑ni=1αi+∑ni=1β*iyi.通过比较发现,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较于完全信息,政府将付出更高的补贴规模.在不完全信息加入可调整项的情况下,由于可调整项代表的是整个公司的业务情况,因此无法得到每个不同险种的各自最优补贴规模,可得到总补贴规模为T*=∑ni=1αi+∑ni=1β*iyi+zρσ2z.通过比较发现,在加入可调整项之后,政府需要付出的总补贴规模仍然高于完全信息情况下的数值.这表明即使加入了代表公司业务情况的可调整项,依然无法达到完全信息时的最有效补贴规模,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努力程度,获得额外的政府补贴.但是,相较于没有加入调整项时的结果,加入调整项之后,政府需要支付的总的补贴将多出一项zρσ2z,其中z正负的不同,决定了政府补贴总额较不完全信息情形下是增加还是减少.z表示的正是可量化考察的调整项,且z~N(0,σ2z).因此当z>0时,表明保险公司的总体业务水平处于同行业较高水准,那么政府对其的补贴也将稍高于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平均水平;而当z<0时,表明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较于其他保险公司处于较为不佳的地位,此时政府对其的总补贴规模将低于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平均水平.
综上所述,不完全信息加入可调整项情形下的模型,相比完全信息情形下的模型更贴近现实;相比不完全信息情形下的模型则更透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政府补贴规模不合理,以及保险公司在获得科技保险补贴中的寻租获利行为.
3 政府对投保企业补贴模型
本章运用期望收益理论,针对科技研发成功或不成功、科技企业投保或不投保的情形,建立政府补贴投保企业的最优补贴规模模型,得出政府对投保企业补贴规模的限制范围.
3.1 模型建立
首先,对分析过程中的变量进行如下表1中的设定,其中,初始禀赋w(w>0)表示企业的初始资产或规模大小等方面的情况;科研失败时企业的损失与科研投入成比例,比例系数为β(β>0);失败时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与自身损失成比例,比例系数为γ(γ>0);企业投保缴纳的保费与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成比例,比例系数为π(π>0);政府对于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补贴与投保缴纳保费成比例,比例系数为θ(θ>0);科研成功时企业或社会的福利与企业的科研投入成比例,企业获利的比例系数为m(m>0),社会福利的比例系数为n(n>0).另外,考虑到科技保险较其他险种的特殊性可以推断,当企业进行投保时,一旦科研失败将会获得一定的风险补偿,因此企业将会有更大的动力进行科技研发,从而增加科研投入,L1为投保时的科研投入比例,L2为不投保时的科研投入比例,即L1>L2>0.
3.2 模型结论
通过对于在科技研发成功和不成功两种情况下,当企业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选择时,企业利润和社会福利的大小比较研究,可以得出政府对于投保企业补贴的上下限.之后对于上下限额中的参数进行讨论分析,可以得到在不同参数限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于投保企业补贴的范围选择,基本上比较清晰地明确了政府对于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限制.该部分的模型分析表明,政府对于投保企业的的补贴是有范围限制的,限制范围的划分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要求在投保的情况下,企业所获得的期望利润应当高于不投保情况下的期望利润,这样企业才有足够的动力进行投保;另一方面,要求社会福利在投保情况下的期望值,应当大于在不投保情况下的期望值,这样政府对于科技保险实施的推动才是有效的、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4 政策建议
结合前人学者的研究结果,以及前文最优财政补贴规模模型可以得出,只有当政府在科技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引导、主导作用得到保障时,科技保险才能顺利发挥其保险作用,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两点政策建议.
一方面,需要加强市场监管[11].通过构建科技保险信息平台,可以使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明确科技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类别,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创新险种及承保方法.同时,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获得更多关于科技企业损失程度、发生损失概率等方面的可靠数据,使保险公司得以构建精算模型,从而更准确地计算出每类科技保险产品相应的保费大小.
另一方面,设立多样化的财政补贴方式.政府应当设计一套有效的财政补贴制度,激励科技保险需求与供给双方的增长,我国政府目前对科技保险的补贴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方面,政府还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实施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基础进行补贴,综合多家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信息,确定合理的补贴费率.该补贴政策可在推行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中实施,有利于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促进保险公司顺利进入科技保险市场.另外,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扩大免税范围等补贴措施,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的积极性.
本文的模型分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创新与发展,但仍然有着不足与不完善之处.在政府鼓励引导科技保险发展的各项活动中,政府补贴只是财政干预中的一种方式,对于优惠税收政策以及方针制度等其他引导方式本文并未做相关分析.另外,在本文的两个模型中,限于技术原因,并没有加入税收及费用等因素;在政府对于投保企业进行补贴的模型中,也还有着很大的发挥、挖掘与改进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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