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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的灾荒救济

时间:2022-10-20 10:54: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安徽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历史上一直灾害频仍,素有“多灾省”之称。到了北洋政府时期,自然灾害仍是连年不断、种类繁多。本文就这一时期政府对灾情及赈灾的基本态度,赈灾机构的建立与职能的划分,以及赈灾的措施、途径与方法等作一论述。希望能对我们今天做好防灾、救灾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北洋政府; 安徽; 灾荒; 救济

中图分类号:K258.2 文献标志码:A

安徽省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历史上一直灾害频仍,素有“多灾省”之称。近年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对民国救灾史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研究内容多集中为对灾害的一般性描述;研究范围也是以全国为主、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重;对于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的灾荒救济虽有涉及,然系统研究并不多见。故本文选取1912-1927年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的灾荒救济为研究对象,拟就政府对灾情及赈灾的基本态度,赈灾机构的建立与职能的划分,以及赈灾的措施、途径与方法作一论述。希望能对我们今天做好防灾、救灾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政府对灾情及赈灾的基本态度

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灾荒不断且种类繁多。据有关资料统计:16年中,有10次水灾,4次旱灾,此外还有8次地震,7次雹灾,5次风灾,以及4次蝗灾等[1]。灾害不可谓不多,灾情不可谓不重。

当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灾害发生的时候,北洋政府对灾情发展和灾民赈济还是比较重视的。如1921年安徽等八省发生水灾,灾情为历年所罕见。北洋政府即发布政府“公令”,要求发生水灾的各省行政长官派员核实分发国库赈灾款,并由内务部援案请设赈务处统筹办理。鉴于灾情严重,公令强调“所有赈粜事务亟应迅筹进行,以资救济。著派各该省长督办本省赈抚事宜,务各悉心筹划,随时督率所属,认真办理”。[2] 同年8月2日,政府颁发“国有铁路运送赈济物品平粜粮食减价条例”,规定凡运送粮食、衣服、银钱、棚帐及药品等赈济物品,“经行国有各铁路,依照该路普通运价五折核收现款。”[2]公令2灾情发生后,各省、县政府对救灾工作也较重视。安徽省受灾之各地方县知事及查灾委员,除了组织一些临时救济外,还纷纷以最快速度向上级汇报当地灾情,以便上级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尽快做出恰当的部署。当时任职于五河县的殷知事,在写给查灾委员会的呈文中描述了当地的水灾情况,“五河地处低洼……七月十五、二十一、二十七八九及八月十二至十五等日,不分昼夜,暴雨狂风巨浪如山。县委殷诚之、张苍时在三冲坝督工,先后被风卷入水中卒。……各堤坝先后溃决,村庄次第被淹,粮食、畜生漂流不计其数,险工尽付洪流。灾民迁徙,类皆风餐露宿,鹄面鸠形,目不忍睹。”[2]报告3

由于北洋政府时期政治溃乱、经济震荡、战事连绵,国库空虚,政府对自然灾害的关注和救助往往疲于应付,甚至力不从心。于是,救济活动进一步向地方慈善团体扩展。[3]一种“由民间自行组织劝赈,自行募集经费,并自行向灾民直接散发救灾物资的‘义赈’活动”逐渐兴起。[4]政府因自身力量不足,乐于看到此种情况的发展;同时也想方设法,采取了一些支持、保护和鼓励的措施。为了动员社会力量赈灾,调动民间抗灾、救灾积极性,拓展赈灾经费来源,内务部于1913年和1914年先后颁布《灾赈奖章条例》和《义赈奖券章程》。1918年4月,政府又拟订了义赈奖励章程十五条,并在1920年将其中部分条款暂时放宽,以求更大限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到赈灾工作中去。[5]

二、赈灾机构的建立与职能的划分

面对连连灾情及持续赈灾的需要,北洋政府先后成立了一些赈灾机构来处理振抚事宜,并对相关机构的职能作了划分。1920年前,北洋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赈灾机构,所有救济工作均由内务部民政(治)司负责。内务部民政司成立于1912年,主要负责贫民赈恤、罹灾救灾、贫民习艺所、感化所、盲哑收容所、疯癫收容所、育婴恤嫠、慈善及人民移殖等事项。[6]1913年,民政司改为民治司。次年,民治司扩编,内部设立五科,由第四科专管救济及慈善事项。后变更为不同司、科职掌。到了1917年,第四科负责的事务增至十六项。[7]直到1920年华北五省大旱灾发生后,北洋政府才迫于形势的压力,设立了专门的灾赈机构——赈务处,纵览赈灾行政事务。[8]当时赈务处的权利很大,除经管赈款外,所有灾区状况及赈济一切事宜,赈务各官署得随时向它报告。[9]

地方救济机构随着中央机构的变化而不断调整。1913年,省一级行政公署设置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其中内务司办理赈恤、救济、公私慈善、病院、卫生等事项;实业司办理地方水利、天灾、虫害的预防和善后。[10]1914年5月,省行政机关改称巡按使署,下设政务厅和财政厅,由政务厅之内务科兼管社会救济工作。1916年7月,改巡按使制为省长制,由省长公署下设的政务厅兼管救济事务。道一级行政机关救济事务由下设的内务科管理,直到1924年7月道制撤销为止。县一级的社会救济工作则相应由内务科负责。[11]

按照北洋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安徽省也先后设立了一些赈灾机构。早在1913年,安徽就设立了官赈义赈合一的赈抚局,并在北京设立安徽驻京筹赈处。1915年,在蚌埠设立安徽工赈总局。1921年,设立由省长兼任督办的安徽赈抚事宜处,并在蚌埠设立事务所。处内职员分为内勤和外勤二种,共有总务、会计、赈务、抚务、采运和工赈六科。总务、会计两科为内勤,赈务、抚务、采运、工赈四科为外勤。以上六科又分别有其各自下属课:总务科下设文牍课、收发课、编查课、庶务课;会计科下设出纳课、簿计课;赈务科下设调查课、劝募课、考核课;抚务科下设保卫课、教养课;采购科下设采买课、运输课;工赈科下设测绘课、工程课。“各科办事人员秉承督办之命并商承坐办分理事务”,不但“纯尽义务,不支薪金”,而且“各本真诚,不惮劳怨”。此外,工作人员在办理赈务过程中,还接受大众及媒体的监督。同年颁布的《督办安徽赈抚事宜处章程》规定,“凡关于赈款之出纳、赈品之收放,除随时公布外,事竣后详细编制表册宣布中外,以昭信实。”[2]专件36如此一来,既增加了赈灾工作的透明度,又可多少起到一点监督与约束的作用。1922年,安徽省成立了防灾委员会,各道设有分会。同年冬天,安徽水灾筹赈会及其下属机构皖北赈务处成立。[12]上述机构的设立,初步形成了安徽地区官方赈灾救济组织系统。

民间义赈机构种类繁多,但缺乏统一组织和管理,基本上处在一种自发的状态。在安徽省,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机构主要是安徽华洋义赈会和红十字会。据《中国红十字会二十年大事纲目》所述,“上海红十字会鉴本年皖省水旱灾侵遍及四十九县,沿淮一带情形尤惨,灾民不下数百万。冬工春赈需款过巨,爰联合中外人士组织安徽华洋义赈会以资辅助,于十年十月十六日成立。公推张文生督军、韩入敦主教、许世英省长为会长……以省长公署为会址。”[13]义赈会下设的分属机构有5个,分别为总务课、劝募课、会计课、调查课以及公告课。决策层由董事组成,董事经选举产生,主要办事人员则为干事,也需选举产生。[2]记事:1-4. 除安徽华洋义赈会和红十字会之外,还有旅居汉口绅商建立的安徽义赈会,旅京士绅设立的皖北水灾赈济公所,以及上海安徽义赈会、上海皖北义赈事务所、北京安徽水灾协会、北京佛教筹赈会、天津安徽义赈会、福建苏皖灾赈会等团体。[12]156

三、赈灾的措施、途径与方法

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赈灾的措施、途径和方法多样,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灾赈的查放灾赈的查放是北洋政府一项很重要的赈灾制度。查赈,即核实灾民户口、划分受灾等级,并发给赈票,以备赈灾。放赈,即按照赈票所列情况,将米、银、衣等物资分发给灾民的过程。为了规范和督促灾赈的查放,政府还专门制定了章程。1913年订立的《安徽赈抚局章程》规定,赈抚分为冬赈、春赈、平粜、工赈、购买蝗子五项,灾情按照轻重缓急分为4等,灾民分为极贫和次贫两等。灾害发生以后,由赈抚局派调查员赴灾区,会同查赈的士绅到各乡挨户清查情况、核定受灾等级,同时填写赈票,交于灾户持领。振抚局在放赈前10天左右,布告通知具体详情。[12]157

1921年之后,灾赈的查放工作由安徽赈抚事宜处委托各县义赈协会完全办理。查放赈工作,则以县署及义赈协会呈报的灾民户口表册为根据,由各县知事及事宜处委派的常驻调查干事进行复查。复查的时间和地点,经商议后先期公布。并要求灾民在此段时期内不可外出。受灾地区的复查工作,按照各乡村的实际情况进行:房屋被水冲垮,人畜皆伤的乡村,是复查的重点,作为极重;因水灾颗粒无收,但水已退去的乡村,可以酌量复查,作为次重;房屋虽被水冲垮,可水已退去的乡村,以及遭受水旱灾害的各县城镇,可酌量复查;各县遭受旱灾的乡村,除赤贫无收户外,不予复查;未受水旱灾害的乡村,不管是否歉收,均不予以复查。

查赈工作结束后发放赈票,作为领赈凭据,极贫赈票的发放不受复查地区限制。灾民的情况在赈票上都有所反映,如有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可在赈票上注以“极”字,酌情予以加口;过于贫困以致无衣御寒者,可在赈票上以“光、明、正、大”四字作为暗记,届时按照暗记所对标准发放赈衣。

放赈时,各乡村灾民均需持票前往。赈票和存根核对无误并加盖戳记、名章后,才可放赈,赈票随即收回。如发现赈票与存根不符,则以存根为准,并将赈票随时更正。灾民若因特殊情况遗失赈票,如有公正绅董作保,可根据存根,当场开具临时赈票,发给赈物。放赈完毕,由有关人员将赈票及存根一起呈交赈抚事宜处核实后销毁。放赈地点距离最远灾村最多不得超过20里,以便灾民当日往返。对待灾民要友善,不得嫌弃呵斥老弱病残,不得辱骂调戏年轻妇女,“倘有使役人等,无知违犯,一经觉察,立即送惩。”[14]

(二)赈款的筹集赈灾款项的筹集是赈灾的重要措施之一。北洋政府时期官方赈款筹集渠道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据《皖灾报告书》中所述,1921年安徽等八省发生百年不遇的水灾,中央政府应安徽淮泗县道尹所请,从中央赈款一万元中拨发九千四百元分于皖北各县,另余六百元留备[2]公布23。安徽省政府也酌情拨发了赈款七千二百元。由于当年安徽地区灾情严重,救灾所需赈款急切、难筹,政府临时动用了烟酒、印花两税的税款用于赈灾,以解燃眉之急。[14]公布1可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力匮乏、财政拮据,通过以上方法所筹赈款远不能满足救灾赈济的需要。所以,政府往往借助于各大银行的财力来弥补赈款的不足。资料显示,1921年大水时,安徽淮泗道尹就曾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为各县发放赈款。当年共计借款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五元六角一分五厘。其中,发往蚌埠河南决堤地方第一次急赈款二千元,寿县、凤台县第一次急赈各五百元,修筑蚌埠土坝用款八百四十一元八角零五厘,凤阳县急赈二千二百元,五河县、凤台县急赈各二千元,凤阳县王家台急赈一百三十一元三角六分……[2]公布:4-5与此同时,政府还积极向社会募捐,并给予捐助者以各种奖励。1920年内务部颁布《修正义赈奖励章程》规定:捐资1万元以上或募捐5万元以上者,给予晋升实职或授予勋章;捐款5000元以上者,授予一至九等宝光嘉禾奖章;1000元以上者,授予一至七等嘉禾奖章;500元以上者授予一、二、三等义赈金色奖章。[12]158此外,发行公债对于赈款筹集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政府部门积极筹措之外,民间各义赈会也都为了救济灾民在积极奔走,多渠道筹集赈款。安徽华洋义赈会和红十字会,通过多种途径为救灾赈济筹集资金。它们的做法主要有:1. 各县酌情设立华义会分会,各分会再自行筹募资金。分会越多,筹募的资金数也就越多。2. 各地的义赈会会员慷慨解囊。1921年10月22日,安徽华洋义赈会会长及各董事捐款四千三百六十八元。3. 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劝募资金。劝募的对象包括一些义士、善士以及部分有实力的大集团、大公司等。4. 向上级华义会申请资金。安徽华洋义赈会的李董事曾提议向上海华洋义赈会请助赈款。5. 向政府部门申请援助。援助的内容包括借用船只调运粮食、与交通部交涉请发火车免费执照以及向上级部门申请蠲缓以济皖赈,等等。[2]记事:1-146 向各大银行请求支持。1922年底,红十字会蚌埠分会曾向蚌中行申请三百元作为医队资金,中国红十字会总办事处曾为此事多次发电催拨赈款。[13]慈善近录:59

虽经官方和民间的多方努力筹得一些赈款,可因灾情过重,散放起来依然捉襟见肘。而就是这本已少的可怜的经费中,依然有部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难以到账,给救灾赈济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与困难。

(三)防灾的举措在赈灾的诸多途径与方法中,防灾是一种较为积极的救助形式。随着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这种积极的赈灾方法也越来越多的被采用。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的防灾举措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兴修水利。据《安徽省志·水利志》记载,1912年淮河流域大水,沿淮堤防溃决成灾。大水过后,在涡河口以上,修筑了鲁口孜经贺家塘至禹山脚下的沿淮堤防(即今董峰湖沿淮堤防),以及西淝河右堤禹山坝和六坊堤。对涡河口至五河淮堤作了堵复修筑,使涡河口以下原间断的堤防连为一线,并于入淮沟口修建了涵闸。当时,政府虽然在兴修水利方面做了一些事情,可主要精力仍然放在“导淮计划”的争议中,没有在行动上有更多的表示。因此,当1921年淮河流域特大水灾发生的时候,“千里淮堤半皆溃决”,沿淮百姓仅能堵口,无力修复。[15]在淮河支流地区修筑了一些大大小小、零零星星的堤防,大多只是局部地区的堵口复原及增筑,防洪效果并不明显。

二是植树造林。1915年,北洋政府将每年清明节定为全国植树节。1915年安徽省政府颁发《皖北沿淮各县劝民种树奖励简章》,对栽树的高度及数量等作出了规定。[16]1925年,孙中山逝世,遂废植树节,转将3月12日定为总理逝世纪念植树日。此间,安徽林业建设取得了相当的进展。据后来任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调查专员陈筏南之调查,北洋政府时期安徽造林的数量为:1915年200株,1916年10.48万株,1917年28.38万株,1918年22.09万株,1919年25.64万株,1920年22.71万株,1921年24.59万株。[17]除1915-1916年外,其余年份植树都在22万株之上。各地的植树造林运动,保持了水土,改善了环境,对防灾减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是仓储制度。北洋政府时期,旧有的仓储制度已经衰败,不能满足调配赈粮的需要。“民国肇兴,军事连年……所有各县积谷存款,大都由当地防军拨充军食,或挪作军用,以致仓石悬馨,名存实无。”[18]鉴于此种情况,安徽省政府于1922年制定了《安徽省各县积谷章程》,以求能恢复仓储制度,增加官仓储量。可是由于灾荒严重,仓储之粮十分有限,难以起到应有的赈灾救济作用。

(四)救灾的措施对于灾荒的救济,政府还采取了各种治标的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灾后恢复打下基础。

开办粥厂是最直接的粮食救济方式之一。在《皖灾报告书》中,曾提及“发马厅长放给蚌埠露处灾民饼洋二百元”[2]公布5。这种最直接的救济给予灾民的是最需要、最快捷、最实惠、最有效的帮助。

平粜也是粮食救济中的重头戏。由于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受灾地区普遍缺粮。为防止因缺粮而引起粮价上涨,政府从外地调集粮食,用以平抑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打击投机商人,禁止本地粮食外流。每当水旱灾害发生时,总有奸商、洋贩抬价收购粮食,以致“灾民既半死于凶年,复尽歼于商贩”。政府对违禁偷运者进行严厉处罚,所运粮食全部充公,以五成助赈,以五成充赏,并将所犯人员送交法庭从严惩处。[14]公牍:1-3

不浪费粮食,确保灾区粮食最大限度用于救济灾民。1921年水灾,安徽境内17县因灾缺粮,而酒商却把粮食烧酿成酒用以出售,使原来就十分紧缺的粮食更加紧张。阜阳县知事遂向上级政府呈请禁止烧酿,之后“令被灾各县一体严禁,以杜消耗而维民食”[14]公牍:7。

保护生产工具,以便灾后尽快恢复生产。水旱灾害来袭,各县贫寒交迫,农民往往将所养牛只贩运外境、贱价出售或者交由屠户宰杀,用以补贴家用、维持生计。安徽省政府曾颁布《保留农用牛只办法》,避免来年春耕时出现有地无畜现象,不利于灾后生产恢复。[14]公牍:6-7

蠲缓免税,减轻灾民的负担。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勘报灾歉条例》,规定按灾情轻重酌情蠲免,并对“缓征”做了相应规定。[19]安徽地区蠲免缓征赋税的比例则按是否灾歉年份而随机变动[20],这种人性化的措施,配合了救灾工作的展开,相对减少了灾民的负担。

重建房屋,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1921年大灾,安徽省五河县城乡及各镇积水甚深,房屋倒塌者不计其数,老弱病残等无处栖身,房屋重建迫在眉睫。可本地材料不足,而建屋又所需量甚大。省公署遂填发免厘护照,选派专人携款赴六安、霍山交界等处采买建筑用料,运回灾区,并按原价出让。[14]公牍3使房屋重建得以顺利进行。

(五)民间的救助在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面前,民间各种义赈团体也四处活动、筹集钱粮,发放救灾款项和赈济物资,成为赈灾救济的重要补充。红十字会发挥其联系面广、影响较大的优势,在义赈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

1921年安徽等八省发生水灾,中国红十字会为救济皖省灾民,吸纳各方热心公益人士为会员,首先成立了‘安徽水灾急赈会’。会内分设理事、评议和干事三部。其中干事部又分为总务、文牍、调查、交际四组。会内职员除极个别外都是尽义务,一概不支薪金。急赈会募集之赈款存入银行后,在会员的监督下,由各县推举代表商议放赈办法。赈款收到后,随时备集,并在报纸上按期公布使用情况[13]慈善近录:13-49,以接受媒体和大众监督,增加透明程度,避免暗箱操作。

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各县知事纷纷去电陈述灾情,请求红十字会给予支援。红会一方面利用各种媒体,登报劝募赈款;另一方面以最的快速度为受灾各县汇去部分赈款,选择极贫之户先行散放,以缓解其特殊困难。在此期间,各地红会还加大了会费的征收力度,想尽一切办法做好赈款的筹集工作。[13]纲目:29-30

对于大灾后出现的大疫,红十字会也想方设法,尽其所能予以救助。1921年水灾后,安徽各地疫情不断,亳县、蚌埠、涡阳、正阳、阜阳、凤阳、寿县、太和、泗县等,疫情十分严重。各地红十字会分会纷纷派出医疗队,前往受灾地区,或施医、施药,或开办临时诊所、种植牛痘。经过医疗队的精心救治,疫情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得到了控制,救活灾民不计其数,亳县等疫情严重地区纷纷发电致函表示感谢。[13]纲目:38、46,慈善近录:45、47

除了上述救助措施之外,红十字会还通过赈谷等方式救助灾民。经查阅有关资料,合肥红十字会自1926年起办粥厂,每年用款三四五七千不等,每年募放赈米数十石亦不等。巢县红十字会冬季施米,遇到水旱荒歉则开厂施粥,年计施米百石、洋一千元,施粥则无定额。颍上县红十字会于1927年设立流动粥厂,全活灾民甚众。大通红十字会在1927至1930年,每年腊月施粥,每日施粥者约二千人,每年施粥约二千元。三河红十字会施粥每年支碎米三千余石。[21]

除红十字会外,其他义赈团体也开展了一些诸如农贷、赈衣,施棺,施材,掩埋等救助的措施,因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四、结 语

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的灾荒救济,虽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相对完整的救灾体系,也制定出不少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可是由于政治腐败、战事频仍、财力匮乏等原因,执行的效率不是很高,实际的灾荒救济收效甚微。安徽作为一个多灾的以农业为主的省份,救灾赈济任重道远。如果我们把以上论述总结一下不难发现: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灾荒救济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以政府为主,民间为辅。“在全部救灾主体中,政府居于最关键的地位,扮演最重要的角色。”[22]民间救灾团体则因缺乏具体统计数据,无法对其成效做出定量分析,但其救灾热情之高、组织之众、方式之多,筹款数目之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渠道的不足,成为灾荒救济的重要补充。

第二,以农村为主,城市为辅。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当中,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最为突出。而且安徽又是个农业大省,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所以安徽地区灾荒救济自然以广袤的农村为工作重心,而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市,一般处在较为次要的位置上。

第三,以救灾为主、防灾为辅。救灾活动属于传统的消极救济模式,但它毕竟是在灾荒发生以后,短时间内最直接也最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防灾则属于事前预防,积极救济,投入相对较大,周期也较长。政府将有限资金优先用在更为直接的救灾工作上,在当时的情况下显得更为实际一些。

其实,本文对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地区灾荒救济的研究,目的并不局限于灾荒本身,而是为了能使我们以史为鉴,防患于未然。灾害的发生除了不可避免的自然因素之外,社会因素也很重要。因此,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的稳步前进,增强防灾救灾意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是当今社会减少灾荒发生,降低灾害损失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 资料来源:中国灾害网络查询系统.http://zzys.agri.gov.cn/zaihai/chaxun.asp;安徽省志·水利志、安徽省志·自然环境志、安徽省志·气象志、安徽省志·地震志、安徽省志·民政志;邓云特.中国救荒史[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安徽省人民政府地震局编.安徽地震史料辑注[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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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民政志[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156.

[13] 安徽华洋义赈会快邮代电//中国红十字会二十年大事纲目.安徽省图书馆馆藏,慈善近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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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水利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39.

[16] 参见,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林业志[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

[17] 皖省造林事业调查[J].农村经济,1935,2卷(4).

[18] 皖各县积谷共计[J].农业周报,1933,2卷(45).

[19] 勘报灾歉条例//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14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200-203.

[20] 参见,民国.太和县志.卷四,食货志·蠲赈;民国.全椒县志.卷六,食货志.

[21] 山东、河南、安徽等省红十字会概况报告表.安徽省档案馆馆藏,L1宗1目-228.

[22] 孙绍聘.中国救灾制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0.

(责任编辑顾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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