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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6篇)

时间:2024-09-02 11: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

  

  融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住建局是干什么的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简称。

  以县住建局为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批等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规划。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职责,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工作,指导城镇燃气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职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项设施,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融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2、专项储备____安全生产费,属于什么类科目,其借、贷方各表示什么意义?

  所有者权益类,借方表示已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如检查费。贷方表示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

  3、铁路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国家铁路局局长为副部级,地区管理局局长为正厅级。

  国家铁路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管理,属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局长为副部级(省部级副职)。

  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为正局级机构,领导职数按1正2副配备。局长为正厅级(厅局级正职)。

  (3)融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扩展资料

  国家铁路局根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分机构更名改组设置(其它机构保留于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上层),于2014年1月挂牌成立。

  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

  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

  不再保留铁道部。

  4、投融资模式的安全生产经费的监督管理有何区别

  安全生产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与融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相关的资料

篇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价格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略)

篇三: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

  

  事业单位考试行政管理知识点记忆大全

  11911年美国泰勒发表《科学管理原理》一书,首次提出

  科学管理”概念。被称

  为"科学管理之父"较早提出"行政学"概念的,是德国学者

  史坦因,他于1865年撰著了《行政

  学》一书2政府职能的含义

  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

  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3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a.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b.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

  C.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

  d.4----政府的基本职能

  1.

  定义: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性质横向划分的政府职能称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2.

  内容:a.政治职能(包括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b.

  经济职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督

  C.文化职能(发展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体育的职能

  C.社会职能(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

  5--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可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领导职能和控制职能

  7我国自然环境的特点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1树立环境意识,保护生态平衡;(2合理开发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8政

  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1.

  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

  (或叫内部转移,是政府内部重划分职能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

  9----政企分开I

  10----政府机构的含义

  广义: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狭义

  :国家行

  政机关11----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的关系

  注意区分政府机构与其它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包含政府机构。2.政党组织:3.

  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村委会、居委会

  4.

  事业单位(因为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职责,因而不属于政府机构:如地震局、气象局12----机构编制管理

  1.

  领导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

  管理机关:党中央、国务院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设机构编制委员会。

  3.

  主要任务:a.职能管理: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b.机构管理C.人员编制管理:即人员总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职位配置

  注: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

  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规格级别。

  政冊机构设验原则

  1.

  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2.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3.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

  一的1.

  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和层次成反比。

  2.

  管理幅度与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

  3.

  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

  4.

  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

  5.

  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注:管理幅度指管理的数额

  1.

  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2.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3.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注:一般来讲,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应负连带责任。

  包括三层意思:1.机构设置要精简2.人员编制要精干3.办事程序要简化

  1.

  法律法规进行。

  要由法律法

  规来确定。

  19-

  ---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

  政府机构设置程序要依照有关2.有关政府机构的各项规范

  a.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b.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C.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

  d.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e.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20-

  ---政府机构改革的渐进式过渡与阶段性突破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采取渐进式。

  1.1982年改革:提出干部的四化,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实行首长

  负责制

  2.1988年改革:a.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b.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的原

  则。

  3.1993年改革:a.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

  b.

  企分开。

  念。

  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c.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

  4.1998年改革:消除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5.2003年改革: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职能

  提出

  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

  的要求。

  6.2008年改革:推行大部制改革、健全宏观调控。

  21-

  ---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1.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

  国务院的组织体制:

  a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b任期:5年,总理、畐9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

  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注:(1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国务

  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但行政首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可列席

  国务院全体会议。(3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2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

  1.

  地方各级政府组成:a.省、地级市设秘书长。秘书长是领导职务。

  b.乡镇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2.

  任期:省、市、县(区:五年;乡镇:三年。正副行政首长均由人大选举产生。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省长、市长、镇长负责制。

  4.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关系

  a.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要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报本

  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b.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

  c.

  实行省级政府垂直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5.

  派出机构:其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并在管理

  效力上与派出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同。

  23-

  ---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1.

  我(国公务员的定义: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2.

  制度-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后制定的近40个单项法规

  3.

  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第一阶段.1984-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

  (组建人事部、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制定公务员法规

  第二阶段.1993-96年:在全国推行公务员制度

  24-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2.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3.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4.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5-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公务员的义务权利

  1.

  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对象: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2.

  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家局+派出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

  能的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注: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奖金

  等人事管理制度。

  3.

  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党的机关、一些群众组织

  4.

  不属于实施范围的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学

  会、协会、其他培训机构

  5.

  国家公务员义务共八项: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

  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

  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已奉公;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6.

  国家公务员权利共八项: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

  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

  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

  告;依照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6-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1.

  录用的前提条件:a.职位出现空缺b.根据空缺职位确定资格条件

  2.

  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录用的职务范围:(全是非领导职务

  注:从政府机关以外选拔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不属录用的范围。

  3.

  录用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

  4.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七个步骤

  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录用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

  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一试用-培训

  27-

  ---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1.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依法考核的原则

  2.

  内容:德、勤、能、绩

  3.标准:划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4.

  方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5.

  程序:准备、进行考核、反馈与运用考核的结果

  6.

  考核结果的使用:a.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五年称职以上的,在本职务

  级别内晋升一级。

  b.连续二年优秀或连续三年称职以上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7.

  有关规定:a.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

  b.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

  c.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

  d.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第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8-

  ---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

  1.原则:a.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原则

  b.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c.奖励及时、注重时效的原则

  2.

  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

  程序:评定、审批、实施

  4.

  权限:嘉奖、记三等功: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二等功:地级以上政府批准

  一等功:省、直辖市以上,荣誉称号:国务院

  29-

  ---国家公务员纪律与行政处分制度

  1.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说明:(1没有"降职"是因为,"降职"是由于不称职,而不是由于受处分

  (2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若受的是警告,年度考核为"称职"还可以

  按时晋升工资档次。

  2.

  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注: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

  的一半

  警告: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满一年,撤职:满二年

  30-

  ---国家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制度

  1.培训的类型:a.新录用人员的培训b.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C.专门业务培

  d.

  更新知识培训

  注: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7天。

  2.

  交流制度:四种形式: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

  3.

  回避的类型: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注: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

  避。31----国家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1.工资构成:职务工资+级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注:前四项为工资的基本形式。后二项目为补充形式。

  2.

  保险制度: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保险

  32----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制度

  1.辞职条件a本人愿意并提出申请b.满最低服务年限(三至五年C.正接受审

  查的不得辞职

  说明:(1辞职后,不得重新录用

  (2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2.辞退条件:a.连续二年不称职b.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C.旷工连续超过15年,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年d.其他

  3.

  退休条件a男年满60岁b.女年满55岁c.丧失工作能力的4.

  提前退休条件a.男55女50+工作年限满20b.或工作年限满3033----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注:申诉、控告只能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属于内部

  行政行为。34----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职权:首长制、委员制、混合制

  2.按上下级行政组织享有的职权大小分:集权制(权力集中在上级、分权制、均权制

  3.

  按机关业务性质及其管辖范围不同划分:层级制、职能制、并用制

  4.

  政机关的指挥监控权

  按处于同一层级的各政府行,集中或分散于上级一个或

  多个主体

  的不同而划分:完整制:集中于一人,分离制:分属于多人

  35----行政首长负责制

  1.时间:(11982年以前:我国行政领导体制一直是委员制

  (2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首长"的范围:

  a.第一类:法定的首长:包括国务院总理、各委员会主任、部长、省长、自治区

  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镇长、乡长

  b.第二类:推定的首长:包括国务院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

  长、国务

  院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领导

  其他

  +3.

  主要内容:a.向谁负责: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向国务院负责,向上级行

  政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负责;

  b.负什么责: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领导责任

  36----行政领导职务及其非领导职务序列

  1.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8个等级,最低为副处。(2地方:8个等级,最低为副科。(3对应的级别有13个:

  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三至四省部级副职:四至五

  厅司级正职:五至七厅司级副职:六至八

  县处级正职:七至十县处级副职:八至十

  乡科级正职:九至十二乡科级副职:九至十三

  2.非领导职务序列:(共8个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37----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a.选任制b.委任制C.考任制d.聘任制

  注:(1省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命副省长,无权任命省长。

  (2聘任制主要用于专业技术职务和基层行政职务,不适用于高层行政领导者38----行政领导的职务升降

  1.行政领导职务升降的人员范围:

  有两类:a.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升降由同级人大和常委会决定。(其实是领导组

  成人员b.非政府组成人员,其升降由行政系统自身决定。

  2.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a,文化程度:晋升科级正副职: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晋升副处

  -正司:以上学历b.下一级任职年限:晋升科、处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升科、处、司、部副职:三年以上

  39----行政领导职务任免1.任免的主体: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各级人大有权任命或决定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除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外的领导

  即各级

  2.权限:a.职务

  (如市政府的副局长b.政府:任免其他公务员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3.行政领导兼职

  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职。确因需要,只可兼任一职。

  常设机关领导职务担任非常设机关领导职务

  但也有两个例外:a.b.名义上兼职而实际上还是本职范围内

  的职责40----转向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2.决策过程

  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3."谋"与"断"相对分离4."断"与"行"相对分离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41----现代行政决策组织体制的架构1.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重要任

  务是"断"。2.行政决策信息系统3.研究咨询系统4.审批控制系统

  注:我国具有综

  合性审批控制职能的组织系统有二:a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b.中

  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42----行政决策过程a.问题的确认,b.问题进入决策议

  程,C.决策规划的拟订,d.决策合法化与采纳43----行政执行及其层级、手段1.定

  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决策中心发出的决策指令,以达到预期目的的职务行为。2.层次:中央级、省级、县级、乡级

  3.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

  济手段44----行政执行的环节a行政执行计划b.组织落实与人员配置C.行政执行中

  的指挥d.行政执行中的控制e.彳亍政执行评估总结45----行政协调的含义与作用1.定

  义:是指协商、调整行政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之间的各种

  关系,使之分工合作、权责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

  的行为。2.作用:a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

  b.

  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

  C协调内外部、纵横

  向的人际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

  46----行政协调的类型及其机制

  1.分类:a.以协调的主体及内容分

  与外部环境的...内部纵横向的...内外部、纵横向

  人际关系的...b.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分:(同上C.以协调所涉

  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分:

  高层、中层、基层;权责体制、规制协调;利益、心理协调;2.几种类型的行政协调及其机制:

  6a.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机制主要有三种:行政反馈

  (首要机制、职能调查、行

  政参与b.内部纵横向的:(1纵向垂直府际关系:关键是解决好事权与财权、人事

  权与决策权的配置机制。(2横向平行府际关系:关键是解决好分工又合作的机

  制。47----行政协调的前提条件1.前提条件是:行政沟通2.行政沟通的种类:下行

  沟通、上行沟通、平行沟通

  48----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性1.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2.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

  49----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1.内部监督主要

  包括:a.—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

  专门监督(主要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2.行政监察: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

  构,主要是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厅、局。

  (1监察对象: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

  务员、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实

  (3程序:立

  b.行双重领导,既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

  项、调查、提出检查处理情况报告、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

  3.审计监督:(1审计机

  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2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

  50—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1.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

  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

  党监督、社会及舆论的监督2.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包括:a.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监督最基本的形式b.审查和批准国民经

  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C.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d.质询和询问e.代表视

  察和执法检查f.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注:各级人大有权撤消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和命令。3.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检察、监所监督

  4.政

  党监督:各级党委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党的各级纪检监督

  复《行政管理学》

  习题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_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基本的政党制

  度。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有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3.行政体制

  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划分和行政职能的配置。

  4.根据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职位担

  任者的关系及人数状况,可分为一元制、二元制和

  多元制。5.三权分立制度建立

  实行首先在美国,后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制度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制。7.6.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组织的第一要素是职能目标,它是行政组织存

  在的基础。行政组织系统的中枢

  是领导机关。8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组织

  理论之父"的分别是泰勒和韦伯。

  9.社会主义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

  制。710.当代政府的主要结构模式是直线综合式。

  11.在行政领导关系中,领导

  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是核心,它决定着指挥与

  J艮从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行

  政领导的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但归根结底源于

  _人民_的委托。12.目前

  行政领导方式主要有强制命令方式、疏导教育方式、物质激励方式和榜样示范

  式四种。13.行政领导者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工作责任。

  14.我国行政领导者可分为_10个职务等次并相对应着13个级别。15.行政领导

  者的产生方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

  _四种。16.一般来

  说,行政机关只能在编制限额内按照职位要求考试录用公务人员。

  17.现代意义上的考试录用制度最早确立于英国

  _。18.国家公务人员的录用考

  试,一般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

  19.公务员调配主要通过调任、_转任和轮换

  三种形式。20.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是在考核德、能、勤、绩的同时,重点考核工

  竞作实绩。21.公务人员晋升应坚持公开、平等、争、择优的原则。

  22.受惩戒

  的公务人员若不服惩戒决定,依法享有—申诉

  _权。23.机关管理的功能可概括为

  辅助功能、服务功能、协调功能和

  保障功能。24.在办公自动化条件下,技术性

  手段成为机关管理的基本手段。25.行政决策方案的多样性,就是要做到既有正

  常方案,又有临时方案和应变方案。

  26.行政决策中枢系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行

  政决策目标的确定和行政决策方案的抉择。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依据,在行政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27.常见的行政协调主要有会议协调、组织协调和

  信息协调。28.以行政监督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29.按照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同为

  标准,可分为一般监督和专业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

  察和审计监督。30.社会监

  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31.党的监督方式

  主要有日常监督和专门监督。

  32.行政监察的权限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

  和决定权。33.国家预算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预算收入和国家预算支出两大部

  分。34.国家税收的"三性"是强制性、无偿性和规范性。35、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

  36.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

  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管,共享税中地方分

  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

  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37.衡量行政管理活动优劣的综合指

  标是行政效率。38.我国行政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为人民服务。

  我国政府工作人员

  的行政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忠于政府、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实事求

  是、甘为公仆和团结协作等七个方面。8二、判断题1.中国的立法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X)及其常委会2.现代政治体系一般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

  国共产党是中国军事系统与政府系统政治关系的中介。

  (话3.中

  (话4?行政首长享有调

  整行政组织结构的权力。

  (话5.不需加盖印章的文件是会议纪要。

  (话

  三

  简答题1.简述机关管理的原则?

  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度化原则、科学化原则、勤

  俭节约原则、安全保密原则。2.行政领导的功能主要哪些?

  答:(1)确立本组

  织目标;(2)组织与协调下级的工作;

  (3)协调本组织与外部的关系;

  (4)

  (5)激励下属努力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工作并对他们的工作及时予以评价和控制;

  发现人才,培养人才,起用人才。

  3.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是行政道德的基本原

  则?

  (1)它是由我们国家和政府的性质决定的;

  的地位决定的。4.行政监督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

  (2)它是由我国政府工作人员

  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决定的;(3)它是由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在行政道德体系中所处

  第一,事前预防。避免错误决

  策和非公正决策的形成及付诸实施。第二,事中控制。确

  保行政执行的正确方

  向,制约政府权力的扩张。第三,事后补救。通过揭露行政管理中

  题及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对各种行政过失进行补救。

  存在的各种问

  第四,经常促进。通过

  经常地督促、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不断完善行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在于经常

  性、广泛性、确定性、有效性、公正性等。

  5.简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答:(1)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前

  提;(2)严格行政执法,是

  依法行政的关键;(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切实推进依法

  行政的保障;(4)

  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6?简述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答:(1)增强现代效率

  观念;(2)完善行政管理体制;(3)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

  (4)努力

  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5)健全行政法

  制;(6)实现行政管理手段的现代

  化;(7)改善行政环境。四、试述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

  (1)是依法治国的要求;(3)

  关键;(2)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

  是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迫切要求。9

篇四: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

  

  颜梅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琼01行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温方孙晓张珂瑜

  【审理法官】温方孙晓张珂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颜梅;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颜梅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颜梅

  【当事人-公司】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陈松松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王世春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松松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王世春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松松王世春

  【代理律所】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13【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颜梅

  【被告】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主要审理的是龙华执法局作出的364号决定书和龙华区政府作出的35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执行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10:00:55颜梅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琼01行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原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办公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聂增咏,局长。

  2/13委托代理人陈大清,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松松,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邓立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党念鸽,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世春,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梅与被上诉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以下简称龙华执法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105行初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颜梅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撤销龙华执法局作出的海龙综法罚决字HL[2020]第GH3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64号决定书);2.判决撤销龙华区政府作出的海龙府复决字[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5号复议决定);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龙华执法局、龙华区政府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龙华执法局在执法时,发现颜梅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02号霞山公寓A栋305房3楼北侧露台搭建铝合金框架结构阳光房,龙华执法局通过所属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办事处向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核实情况,该局复函称建设阳光房涉及擅自增加建筑使用面积,是否合理,由规划单位(市资规局)出具意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办事处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发函,2019年12月19日,该局复函称经现场查看,霞山公寓A栋3楼北侧露台搭建阳光房且已被封闭,原批建图纸中无该阳光房。2020年5月14日,龙华执法局经检查、现场拍照,查明颜梅未经规划许可,在霞山公寓A栋305房3楼北侧露台搭建阳光房,面积8平方米,龙华执法局作出海龙综法改字HLDT2020第

  3/13025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日向颜梅留置送达,责令颜梅于2020年5月18日前自行拆除阳光房。颜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2020年7月15日,龙华执法局作出海龙综法罚告字HL2020第GH3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颜梅在3日内自行拆除阳光房,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告知颜梅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龙华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于当日向颜梅留置送达。因颜梅未在规定期限拆除阳光房,2020年7月21日,龙华执法局作出364号决定书,以颜梅在海口市海秀中路102号霞山公寓A栋305房加建建筑物,违建面积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法第六十四的规定,责令颜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该决定同时告知颜梅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龙华执法局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了364号决定书,并向颜梅的手机发送短信通知,短信的内容载明对颜梅在霞山公寓搭建的构筑物,龙华执法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粘贴在颜梅的门上,如颜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短信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华执法局于当日制作的留置送达回证中记载“受送达人在场,但拒绝签收”。颜梅称7月21日未在海口市,于2020年8月1日在房门口看到364号决定书。龙华执法局称上述记载系表述错误。

  颜梅对364号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8月5日向龙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华区政府受理后,向龙华执法局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经审理,龙华区政府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35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龙华执法局的处罚决定。颜梅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龙华执法局在检查时,因无法进入该阳光房中,对面积的认定系从小区楼下目测后进行估算的面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龙华执法局是否具有

  4/13法定职权;龙华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龙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案中,涉案阳光房位于海口市主城区,于2019年在霞山公寓露台上建设。龙华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在海口市龙华辖区范围内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资格。因霞山公寓原批建图纸中没有该阳光房,颜梅未经行政许可,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擅自在规划区内占用小区露台建设涉案阳光房,属违法建筑,龙华执法局据此对涉案违法建筑的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龙华执法局在检查时发现颜梅存在违法事实,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责令改正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364号决定书,限期颜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龙华执法局的上述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龙华区政府在受理颜梅的复议申请后,及时通知龙华执法局进行答复,并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颜梅关于龙华执法局认定阳光房的面积不准确的意见。本案龙华执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因未能进入阳光房内,以目测估算的阳光房面积8平方米存在瑕疵,但鉴于霞山公寓原批建图纸中没有该阳光房,确系违法建设,且颜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阳光房的实际面积,龙华执法局认定面积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本院予以指正。

  颜梅认为364号决定书留置送达程序违法的意见。364号决定书送达时,颜梅未在现场,龙华执法局的留置送达回证中记载“受送达人在场,但拒绝签收”程序存在瑕疵。但龙华执法局在送达当日已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了颜梅处罚的内容和申请复议、提起

  5/13诉讼的权利,并将处罚决定书张贴在颜梅的房门边上,而且颜梅也认可在2020年8月1日在房门口看到364号决定书,龙华执法局送达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对颜梅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龙华执法局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颜梅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颜梅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颜梅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颜梅上诉称,一、根据《海口市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专题会议纪要》,可以直接证明龙华执法局对颜梅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文件中明确有条件的封闭露台不认定为违建。二、一审法院忽略争议标的物产生的原因和关联性及必然性。该阳光房是在2008年封闭,于2018年被城管违法拆除。不得己才重新封闭,并不属于新建。如果没有被违法拆除,亦不存在这个所谓的新建。即如果非要认定为新建,那么这个新建是城管造成的,即龙华执法局造成的。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城管对此具有赔偿责任。三、颜梅重新封闭前根据的是龙华执法局提供的《海口市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专题会议经纪要》指示执行。首先,该文件明确显示有条件的封闭露台不认定为违建。其次,该文件并未表明对于城管违法拆除了的重新封闭认定为新建,再次,也未表明文件仅适用于出台前的类似露台;更未表明文件后产生的露台封闭不适用于该文件;也就是该文件不是终结性的文件。而依据该文件,城管2018年拆除颜梅的阳光房属违法拆除。当追究龙华执法局法律责任并进行行政赔偿。四、一审法院对阳光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所谓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都是与钢筋、混凝土相关。而封闭露台采用的是流动性的结构,即文件中要求的。故从本质上不属于该法律条例适用对象。如果不然,依四十四条也就等于海口市各执法局出台的指导文件即为违法文件。其次,一审法院依据该四十四

  6/13条判决,与事实不符。首先,龙华执法局的处罚决定书上讲的是构筑物,而构筑物是指人们不直接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物,如桥梁、堤坝、水池、围墙等工程,其主要特点是不适合人居住。显然,处罚决定依据与本案争议物根本不是一个概念,故具有本质区别。其次,按建筑物中的承重构件包括地基、墙体、梁柱、楼板、屋架等水泥混凝土构成的体系,且缺一不可,而阳光房是民宅,专门用来人居住的,更不会缺一不可等关键要素;再次,四十四条为什么要规划,规划什么,提供什么材料去申请是问题的关键。据该条可查,需要提供土地使用的相关证明及建设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是是否获批的条件和事实依据。而封闭露台并不需要占用土地,且该露台原本开发商就已经规划申请通过了,据市资规局回函可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003,而封闭露台是在此已经获批的露台上封闭的,并未扩展空间也未增加土地面积。故不需要再次申请规划报建,因为不涉及建设。故适用于《海口市违法建筑综合整治文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和指导。综上,无论是从处罚依据四十条所述标的物概念本质、工程所需材质、标地物的使用功能、构成要件、审批要件等所有相关内容都与露台的封闭毫无关联性。故,处罚决定上的未经规划也就不存在即不合法。一审法院依据该条判决封闭露台未经报建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五、一审判决龙华执法局处罚查处违法建筑合法不符合法律依据,查处权只有在违建认定了的基础上才可产生。否则就是不依法执法。其有查处权不代表其具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权。首先,此阳光房不属于四十四条的建筑范畴这是与事实不符,其次,其不具有违建认定的国家法定主体资格。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作出建法建筑认定。任何单位想越权认定违建都是违法的。故龙华执法局才会发函至市资规局要求认定违建,而市资规局的回函只是回函说明,并未表示该阳光房须报建亦未对该该阳光房作出是违建的证明和认定,更没作出处罚决定。而城管执法须有明

  7/13确法律依据,否则,龙华执法局执法无依。只有在具有违建认定的基础上的查处才是合法的。一切在未经违建认定的前提下实施的拆除和处罚都是违法的。六、2020年1月11日,大同街道办对该阳光房作出不予拆除,予以保留的决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一方面要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其行为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龙华执法局的处罚决定书既没有法律依据亦没有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颜梅的诉求,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秀英人民法院(2020)琼0105行初170号判决书;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龙华执法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阳光房系违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华执法局执法人员曾于2019年12月初对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霞山公寓A栋3楼305号房进行检查发现颜梅正在建设阳光房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所属大同街道办于2019年12月4日向市资规局去函协查《关于霞山公寓A栋3楼305房业主在3楼北侧露台的阳光房认定函》,该局于2020年1月20日复函称:经到现场查看以及查询海口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A栋3楼北侧露台搭建阳光房且已被封闭,原批建图纸中无该阳光房。2020年5月14日,龙华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霞山公寓A栋3楼305号房再次进行检查,发现颜梅在该房北侧露台处加建的构筑物(阳光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铝合金框架结构。执法人员要求颜梅提供加建阳光房相关报建手续,颜梅未能提供。龙华执法局于当天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龙综法改字HLDT[2020]第0256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于2020年5月18日前自行拆除所加建的阳光房,逾期改正将依法处理。因颜梅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2020年7月15日,龙华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HL[2020]第GH364号)并依

  8/13法送达,责令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明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龙华执法局未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龙华执法局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作出364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责令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明确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颜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阳光房,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故龙华执法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二、龙华执法局依法具有做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发函【2002】227号)、《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等规定,龙华执法局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辖区内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筑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违建位于龙华执法局负责的辖区内,属龙华执法局管理、调查处理范围,故龙华执法局具有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定职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龙华执法局对辖区内违法建筑亦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法权。

  综上所述,颜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龙华区政府辩称,一、龙华执法局作出364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

  9/13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0年5月14日,龙华执法局执法队员到海口市海秀中路102号霞山公寓A栋3楼305房进行检查。经核实,颜梅在海口市海秀中路102号霞山公寓A栋3楼805房北侧露台处建设构筑物,建筑面积约8平方米。同日,龙华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龙综法改字HLDT(2020)第0256号),认为颜梅未经规划许可撞自建设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多规划法》策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颜梅于2020年5月18日前自行拆除所加建的阳光房,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7月15日,龙华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HL(2020)第GH364号),认定龙华执法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海口市海秀中路102号霞山公寓A栋3楼305房建设建筑物,违建面积为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颜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颜梅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该告知书同时告知颜梅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20年7月21日,龙华执法局作出364号决定书,决定对颜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颜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该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颜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关于霞山公寓A栋305房业主在3楼北侧露台的阳光房认定的复函》、《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记录》、《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文字)》、《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图标)》等。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二、龙华区政府作出的3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颜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建筑物的事实,龙华执法局依法作出364号处罚决定,颜梅不服向龙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华区政府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经

  10/13过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认为龙华执法局依法作出364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35号复议决定,并依法向颜梅送达。

  综上所述,364号决定书和35号复议决定及(2020)琼0105行初17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颜梅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审理的是龙华执法局作出的364号决定书和龙华区政府作出的35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涉案阳光房位于海口市主城区,于2019年在霞山公寓露台上建设。霞山公寓原批建图纸中没有该阳光房,颜梅也自述其在构买房产时并未包括涉案阳光房,且露台是小区业主共有,是公共面积。涉案阳光房未经行政许可,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擅自在规划区内占用小区露台建设,属违法建筑。龙华执法局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责令改正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364号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至于颜梅称其建设涉案阳光房是依据2016年的《海口市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经本院审查,该会议纪要是2016年对违建小区专题研究会议纪要,而本案的涉案阳光房建于2019年,且已改变了建筑物立面,故该会议纪要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龙华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复议程序合法,作出的3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1/13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颜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温

  方

  审判员

  孙

  晓

  审判员

  张珂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汕

  书记

  钱

  波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2/1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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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3

篇五: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李建(健)福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1【案件字号】(2020)皖16行终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

  【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

  【当事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

  【当事人-个人】栗克

  【当事人-公司】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纪闽

  【代理律所】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1【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栗克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是否合法;3.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一审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是否合法;3.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自己在起诉前才知道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的具体日期,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均提供不出证据,对上诉人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资源和规划局为被上诉人栗克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后,案外人燕化峰提交了被上诉人栗克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书公证书,代理栗克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登记于一审第三人名下,但经一审法院庭审调查查明,该公证书复印件内容与涡阳县公证处档案原件内容不一致,该公证书原件显示的委托人并不是本案被上诉人栗克,故上诉人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没有就该公证书复印件与公证书原件进行核对,上诉人并未尽到审核义务,上诉人颁证依据不足,颁证行为违法。原审判决对于一审第

  2/1三人取得涉案房屋认定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确认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划局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02:44:1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栗克曾用名劲松,2011年9月栗克等人联合建设商住楼,依据联建分房协议的约定,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商住楼的二层为劲松所有。本案涉案的房屋坐落胜利西路北侧,房屋性质私房,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6层,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位于第二层,建筑面积100.59平方米。2011年10月19,案外人燕化锋依据涡阳县公证处出具(2011)皖涡公证字第2540号委托代理公证书,代理原告栗克向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2012年1月10日,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栗克名下,并为其颁发了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燕化锋领取了该产证。2010年12月22日,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李建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每平方米2384.62元的价格合计248000元卖给李建福,合同签订后,李建福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公司给其出具收据。后李建福又缴纳了6000元预办证费用给开发公司。现在,李建福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2011年12月20日案外人燕化锋向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了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委托代理公证书复印件,公证内容是:2009年12月16日委托人署名为栗克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载明:委托人栗克、受托人燕化锋,全权委托事项是: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房地产转让,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二、按揭(抵押)贷款;三、产权过户登记。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之日止,代理人无权转委托。同时又提供了栗克、李建福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建福的申请书、栗克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出卖方栏燕化锋

  3/1签字的房地产转让契约(该转让契约显示房屋转让成交价格是183000元)等相关材料,缴纳了可转移登记的相关契税,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当日对李建福、燕化锋进行了询问,燕化锋在房屋转让申请(审批)书上原权利人、原产权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2012年1月10日,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经过审查、审批,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建福名下,并为李建福颁发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燕化锋领取房产证。庭审中,被告提供不出颁证时存档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公证书原件。原告认为燕化锋伪造授权委托书,并冒充原告的代理人,到被告处为第三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在没有经过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第三人李建福,导致原告的上述房产被他人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确认被告为第三人李建福办理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的时候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第三人取得该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在起诉前才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行为,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不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权限的证据,故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4/1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栗克对涉案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前,曾经委托燕化锋,全权代表办理涉案房屋的初始登记、代领房屋所有权证,并签订相关文件资料,委托事项进行了公证,没有委托房屋的转移登记事项。后燕化锋向被告提供了公证书的原件,代栗克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初始登记,原告在2011年11月取得房产证,燕化锋从被告处领取了该房产证。在间隔很短时间的2011年12月份,燕化锋向再次被告提供(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委托公证书复印件,代为栗克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经庭审调查发现,该1349号委托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不一致,公证书原件显示受托人是燕化锋,委托人是栗靖而不是栗克。其他关联的1350号公证书原件显示,受托人是燕化锋,委托人是姜冰冰也不是栗克,姜冰冰与本案原告栗克不是同一人,曾用名也而不叫劲松,姜冰冰委托公证事项中记载的房产与本案涉案房屋不是同一处。由此可以看出,燕化锋向被告提供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委托公证书复印件内容是虚假的。

  被告在燕化锋没有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原件,仅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复印件及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没有核实公证书的真伪,也没有对原告栗克进行调查确认的情况下,就将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李建福名下,并为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被告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且转让价格也与实际购房价格相差65000元,因此,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颁证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庭审中,第三人陈述,自己不认识原告,不知道房屋已经登记在原告名下,如果知道是原告的房子是不会购买的,认为是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新房,才和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给开发公司的全部购房款248000元的。被告提供的颁证档案中有自己签名的相关材料,当时都是在开发公司售楼部售楼人员让其签订的空白内容,不知道是转让协议,5/1从来也没有到房产局去签过字办理过什么手续,就知道自己拿钱买房,开发公司给办理房产证。由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的陈述符合客观常理,第三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主观上出于善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装修房屋实际入住,并办理房产证,已经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李建福是善意第三人,其取得涉案房屋是属于善意取得。

  综上,被告为第三人燕素英的丈夫程辉的颁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签于涉案房屋已被转移登记在程辉名下,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故应依法确认被告颁证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为程辉颁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1月10日为第三人李建福颁发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资源和规划局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涉房屋登记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至今已有七年时间。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被上诉人已将持有的初始登记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原件交于上诉人附卷备查并作废,这充分说明被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其已经知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称原房产证原件不在其手中保管的意见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曰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2.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合

  6/1法,应依法予以维持。2009年6月10日被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2011年12月20日被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在涡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再次签订“房地产转让契约”,确认案涉房屋由被上诉人转让给一审第三人。后经一审第三人申请,交纳相应税费,并经答辩人审核、审批,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以撤销,并确认上诉人的办证行为合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李建(健)福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6行终1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10031763001。

  法定代表人盛亚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栗克(曾用名劲松)。

  一审第三人李建(健)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和规划局)因诉被上诉人栗克,一审第三人李建福确认行政登记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1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7/1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栗克曾用名劲松,2011年9月栗克等人联合建设商住楼,依据联建分房协议的约定,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商住楼的二层为劲松所有。本案涉案的房屋坐落胜利西路北侧,房屋性质私房,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6层,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位于第二层,建筑面积100.59平方米。2011年10月19,案外人燕化锋依据涡阳县公证处出具(2011)皖涡公证字第2540号委托代理公证书,代理原告栗克向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2012年1月10日,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栗克名下,并为其颁发了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燕化锋领取了该产证。2010年12月22日,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李建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每平方米2384.62元的价格合计248000元卖给李建福,合同签订后,李建福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公司给其出具收据。后李建福又缴纳了6000元预办证费用给开发公司。现在,李建福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2011年12月20日案外人燕化锋向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了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委托代理公证书复印件,公证内容是:2009年12月16日委托人署名为栗克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载明:委托人栗克、受托人燕化锋,全权委托事项是: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房地产转让,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二、按揭(抵押)贷款;三、产权过户登记。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之日止,代理人无权转委托。同时又提供了栗克、李建福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建福的申请书、栗克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出卖方栏燕化锋签字的房地产转让契约(该转让契约显示房屋转让成交价格是183000元)等相关材料,缴纳了可转移登记的相关契税,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当日对李建福、燕化锋进行了询问,燕化锋在房屋转让申请(审批)书上原权利人、原产权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2012年1月10日,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经过审查、审批,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建福名下,并为李建

  8/1福颁发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燕化锋领取房产证。庭审中,被告提供不出颁证时存档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公证书原件。原告认为燕化锋伪造授权委托书,并冒充原告的代理人,到被告处为第三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在没有经过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第三人李建福,导致原告的上述房产被他人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确认被告为第三人李建福办理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涡阳县公证处出具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公证书原始档案记载,公证的内容是:2009年12月16日委托人为栗靖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载明:委托人栗靖、受托人燕化锋,全权委托事项是: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房地产转让,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二、按揭(抵押)贷款;三、产权过户登记。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之日止,代理人无权转委托。涡阳县公证处出具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50号公证书原始档案记载,公证内容是:2009年12月16日委托人为姜冰冰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载明:委托人姜冰冰、受托人燕化锋,全权委托事项是: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房地产转让,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二、按揭(抵押)贷款;三、产权过户登记。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之日止,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经过调查核实,姜冰冰与栗克不是同一人,曾用名也不叫劲松,委托事项中记载的房产与本案涉案房屋不是同一处。

  涡阳县公证处出具的(2011)皖涡公证字第2540号公证书原始档案显示,公证的内容是:2011年10月19日委托人为栗克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载明:委托人栗克、受托人燕化锋,全权代表办理关于坐落在涡阳县××路北侧房产的初始登记,土地证号涡国用(xxx)字第xxx号一事,全权委托事项是:代为办理上述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代领房屋所有权证,并签订相关文件资料。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之日止,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9/1从关联案件得知,2016年7月因机构改革,原房地产管理局的颁证职能由不动产登记局承担。2019年2月8日,亳州市委印发了《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3号),该文件规定将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2019年2月17日,涡阳县委印发了《中共涡阳县委、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涡发{2019}3号),该文件规定将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不再保留不动产登记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的时候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第三人取得该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在起诉前才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行为,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不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权限的证据,故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0/1本案中,原告栗克对涉案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前,曾经委托燕化锋,全权代表办理涉案房屋的初始登记、代领房屋所有权证,并签订相关文件资料,委托事项进行了公证,没有委托房屋的转移登记事项。后燕化锋向被告提供了公证书的原件,代栗克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初始登记,原告在2011年11月取得房产证,燕化锋从被告处领取了该房产证。在间隔很短时间的2011年12月份,燕化锋向再次被告提供(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委托公证书复印件,代为栗克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经庭审调查发现,该1349号委托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不一致,公证书原件显示受托人是燕化锋,委托人是栗靖而不是栗克。其他关联的1350号公证书原件显示,受托人是燕化锋,委托人是姜冰冰也不是栗克,姜冰冰与本案原告栗克不是同一人,曾用名也而不叫劲松,姜冰冰委托公证事项中记载的房产与本案涉案房屋不是同一处。由此可以看出,燕化锋向被告提供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委托公证书复印件内容是虚假的。

  被告在燕化锋没有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原件,仅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复印件及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没有核实公证书的真伪,也没有对原告栗克进行调查确认的情况下,就将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李建福名下,并为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被告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且转让价格也与实际购房价格相差65000元,因此,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颁证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庭审中,第三人陈述,自己不认识原告,不知道房屋已经登记在原告名下,如果知道是原告的房子是不会购买的,认为是安徽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新房,才和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给开发公司的11/1全部购房款248000元的。被告提供的颁证档案中有自己签名的相关材料,当时都是在开发公司售楼部售楼人员让其签订的空白内容,不知道是转让协议,从来也没有到房产局去签过字办理过什么手续,就知道自己拿钱买房,开发公司给办理房产证。由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的陈述符合客观常理,第三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主观上出于善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装修房屋实际入住,并办理房产证,已经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李建福是善意第三人,其取得涉案房屋是属于善意取得。

  综上,被告为第三人燕素英的丈夫程辉的颁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签于涉案房屋已被转移登记在程辉名下,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故应依法确认被告颁证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为程辉颁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1月10日为第三人李建福颁发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资源和规划局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涉房屋登记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至今已有七年时间。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被上诉人已将持有的初始登记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原件交于上诉人附卷备查并作废,这充分说明被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其已经知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称原房产证原件不在其手中保管的意见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12/1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曰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2.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2009年6月10日被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2011年12月20日被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在涡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再次签订“房地产转让契约”,确认案涉房屋由被上诉人转让给一审第三人。后经一审第三人申请,交纳相应税费,并经答辩人审核、审批,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以撤销,并确认上诉人的办证行为合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资源和规划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

  一、主体证据:1.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上诉人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情况。

  二、实体证据:1.涡阳县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申请(审批)表;2.涡阳县房产局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笔录;3.一审第三人申请书;4.栗克、燕化锋身份证复印件;5.一审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6.房屋转让协议;1-6证明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产权登记事实清楚。7.委托书公证书复印件;证明栗克是委托燕化锋出售房屋;8.涡阳县协税护税审核情况通知单;9.完税凭证;8-9号证据证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已经缴纳相关的税费;10.房地产转让契约,证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转让契约确认房屋转让的真实性;11.栗克首登31××70号房产证。证明栗克在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时将原件交于上诉人处进行作废,说明栗克已经知道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如果其认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为违法,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起始点应当自行政行为作

  13/1出后的六个月,本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栗克起诉超过起诉期限。1-11号证据证明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办理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

  被上诉人栗克一审时诉称:2000年7月5日,栗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涡阳县××路北侧的住址,土地证号涡国用(2000)字第106011号,使用权面积为475平方米,后联合建房,通过联建分房协议约定商住楼二层为栗克所有,并通过上诉人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号31××70)。燕化锋伪造授权委托书,并冒充栗克的代理人,到上诉人处为一审第三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上诉人在未经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一审第三人李建福,导致栗克的上述房产被他人占有,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栗克的合法财产,为保证栗克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确认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李建福办理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证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栗克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栗克身份情况;2.涡国用(2000)字第106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联建分房协议,证明栗克对本案争议的房屋有主体资格;3.涡阳县公证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公证书,证明上诉人颁证所依据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4.栗克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的涡阳县公证处(2009)皖涡公证字第1349号公证书相关原始档案一套(28页);5.栗克的说明一份。证明颁证时依据的公证书和委托书系伪造且不真实的,栗克从未委托他人办理案涉十套房屋的房产出售以及过户手续,也没有收到上述房屋的出售款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第三人一审时述称(当庭口头答辩):被诉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合法有效。一审第三人善意取得应该取得所有权。被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一审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均系复印件):

  14/11、身份证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3、付款发票七张(1、购房款248000元;2、预交颁证费用6000元、3、契税发票);

  4、房产证复印件;

  证明一审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占有并实际使用该房屋。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1.栗克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初始登记的档案卷宗一册;2.(2011)皖涡公证字第2540号公证书一份;3.对姜冰冰的问话笔录一份。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一审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是否合法;3.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自己在起诉前才知道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的具体日期,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均提供不出证据,对上诉人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资源和规划局为被上诉人栗克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后,案外人燕化峰提交了被上诉人栗克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书公证书,代理栗克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登记于一审第三人名下,但经一审法院庭审调查查明,该公证书复印件内容与涡阳县公证处档案原件内容不一致,该公证书原件显示的委托人并不是本

  15/1案被上诉人栗克,故上诉人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没有就该公证书复印件与公证书原件进行核对,上诉人并未尽到审核义务,上诉人颁证依据不足,颁证行为违法。原审判决对于一审第三人取得涉案房屋认定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确认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刘秋菊

  审判员

  刘晓慧

  审判员

  张继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卢丽娜

  书记员孙权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

  16/1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7/17

篇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验收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11.282019.11.2土地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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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验收意见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验收的请示》(盐自然资发〔2019〕445号)收悉。我厅于2019年11月7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现将专家组验收意见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并及时上报吴忠市人民政府批准。认真做好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发XXX电子化备案工作,确保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和有效性。

  附件:

  1.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表

  2.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专家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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