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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执法有效吗?(3篇)

时间:2024-08-29 11:1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执法有效吗?

  

  警察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吗?

  来源

  正议执言/徐茂森

  关于警察穿警服(也就是制式服装)执法需不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这个问题很多人很多次争论。今天系统整理如下,若再遇到此问题,请直接将这条微信转给他,自个儿慢慢体会去吧……

  民警强势制服现场无端索要执法证违法人员

  这个视频中的事例是几年前的事,里面讲到交警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人进行查处,可被处罚人拒绝配合,无奈之下,只好通知派出所警力增援。当派出所民警要求车主配合执法时,该车主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刑事执法人员都有上岗证,你把执法证拿给我看看”。民警对其解释,说明了穿着警服执法,并且出示了警察证。可是被处罚对象貌似并不买账,拿着民警拿不出执法证这个鸡毛当令箭,非要争执,并狂妄的多次声称“警官证不好使”。民警解释无果情况下,将该男子果断制服,并以阻碍执行职务依法拘留。

  可能这位车主在之前遇到过警服不规范使用的情况,可是既然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自己就更要牢牢遵守法律的规定,不然不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嘛,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首先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个承认和改正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

  很多人总拿这条解释说警察执法一定要出示证件云云,这类人是

  两个问题没搞清楚,相应证件类型都有什么?警服属不属于相应证件?

  对此,最权威的解释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注解与配套》第十二号附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通字【2008】55号。其第四条规定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二者选其一,同《警察法》是一致的。有人要问,这都是你的理解,有没有明文规定穿制服执法不需要出示证件的?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2010年1月27日)第六条第二段: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属于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属于公安部行政法规,完全具备法律效力。

  公安部官微对此也总结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民警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民警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2、公安民警着制式警服执法时,应当口头向执法对象表明执法身份,不用主动出示人民经查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

  3、公安民警着便衣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4、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等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应当先口头表明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处置过程中或待危险排除后再出示。

  很多人说光凭警服不能辨别真假,警服你都认不出真假凭什么警察证你能看出真伪?

  其实国家在这方面是有预防措施的,这就是警号。如果你有怀疑最好的办法是:记下民警的警号,拨打110进行身份核对。

  警服是一个人民警察的亘古标志,警服是神圣的,只要穿上了这身警服,不代表我们有多么的英姿飒爽,而是代表了我们肩上将会有更多的重担、更多的职责。警服标志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要为百姓、全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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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执法有效吗?

  

  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一项?

  A.合法性原则

  B.公正性原则

  C.公开性原则

  D.所有以上原则

  答案:D

  2.行政执法中,以下哪种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A.罚款

  B.吊销许可证

  C.责令停产停业

  D.所有以上行为

  答案:D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的证件是:

  A.身份证

  B.行政执法证

  C.驾驶证

  D.工作证

  答案:B

  4.行政执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B.物证、证人证言均属于法定证据

  C.行政执法中,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形式

  D.行政执法中,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事实

  答案:B

  5.行政执法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B.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代替行政处罚

  C.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

  D.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决定

  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中,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行政处罚不服

  B.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C.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

  D.对行政征收不服

  答案:ABCD

  2.行政执法中,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A.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B.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C.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

  D.当事人正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BD

  三、判断题

  1.行政执法中,行政指导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错)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出示任何证件。(错)

  3.行政执法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对)

  4.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对)

  5.行政执法中,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性,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错)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这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有效的重要原则。

  2.说明行政执法中证据的种类及其特点。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每种证据都有其特点,如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物证直观反映事实,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则需要考虑证人的可信度,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意见依赖于专家的专业知识,勘验笔录则记录现场情

  况。

  3.描述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或者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或者汇款、限制开发土地和新建建筑物等。适用条件通常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且通过其他行政手段无法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案例分析题

  某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家工厂排放的废水超标,根据相关法规,环保局决定对该工厂进行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工厂不服,认为罚款过重,且整改期限不合理,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请分析:

  1.工厂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吗?

  2.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有哪些?

  3.如果工厂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它可以采取什么法律行动?

  答案分析:

  1.工厂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有:维持原处罚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3.如果工厂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它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三: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执法有效吗?

  

  行政执法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前言:湖南临武瓜农事件,大家通过媒体和网络可能都知道,其实事件的起因很简单,就是一个邓正加的瓜农违规在街上卖西瓜,与城管发生争执,最后发生邓正加死亡的结果,短时间内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这是事后媒体作的新闻关注度趋势图,在7月18日达到顶峰。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地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却差强人意。从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来看,官方的几次应对效果并不理想,被媒体评为最差应对事件。当地政府也被认为不依法行政。那么我们现在回过头看,该事件的发生究根溯源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回避的一点是行政执法方面出了问题。设想一下,如果当地的城管能够保持理性、克制,会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事件,邓正加死了,城管被刑拘,领导被免职。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应注意哪些问题、作为执法人员如何应对就是本节课所讲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以行政处罚为例,谈一下行政执法应注意的问题引言

  三、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如何应对以上问题

  一、行政执法概念及主要特征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在我国行政法上有多种解释,分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如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总之,行政执法的概念很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但我认为这些概念有些抽象,距离我们的执法活动有些远。本节课采用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下的行政执法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我觉得这个概念很贴近我们的执法实际,通俗易懂,直白明了。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概念的含义: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谁?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我国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执法权,至于哪些行政机关有执法权我们将在下一个问题中进行详细讲解。

  2、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家都知道,公权力(行政权力)与私权力(民事权利)最大的不同就是公权力需要法律的授权,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而私权力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二者不可混淆。

  案例: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出入火车站或售票大厅,都要被铁路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进行检查,主要是为缉拿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做法涉嫌违法。2008年,北京有一位律师将北京铁路公安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铁路公安强制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个律师叫李方平,是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方平。有一天,他到北京西客站北广场的售票大厅购买火车票,在售票大厅的通道处,他被几名铁路警察查验身份证。他就问警察why(为什么),但警察拒不回答。他就比较生气,律师嘛爱较真,就一纸诉状将铁路公安告到法院。这个事的结果公开报道没有报道,咱们也不知道最终结果是什么,但这个事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有4种情形,但在售票大厅设置专门通道对不特定旅客进行身份证件的核查行为,并不在其中。有的法学专家就指出:“根据《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察有抓逃犯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也有检查公民身份证的权力。但那是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检查,而铁路警方现在是长期的、制度性的检查,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并没有哪部法律授权铁路警方,可以在火车站设岗经常性地检查旅客身份证;法律也没有规定公民,进出火车站时有出示身份证的义务,所以铁路警察现在的做法不合适。”当然,铁路警方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也在改变工作方法,现在你在到火车站会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被检查。

  3、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大家都比较熟悉,这里就不再讲了,主要是讲一下行政确认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它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证明性,所以说一旦确认很难被推翻。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工作中接触过不服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途径只能向上级交警部门进行复核。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等。

  4、行政执法的性质: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目前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比如各种的“红头”文件,但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影响面更广更深。如某地出台“红头

  文件”规定全县各单位要每年抽本地烟多少条;某地还规定在公务招待中喝“小糊涂仙”酒等等。这些“红头文件”的出台,从发展地方经济和增加地方税收的角度讲可以理解,但从法律上讲,这些红头文件已变相地限制了其他烟、酒的流通,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些做法也广受批评。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最大的不同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比如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

  1、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没有行政权,行政执法就无从谈起;比如一些大公司也具有一定的行政性,但它的行为不能被称为行政执法,因为它没有行政权做支撑;二是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职务活动,是一种管理行为。就拿我们水利局来说吧,对水资源的管理,对渔业的管理就是我们的行政执法,但在日常工作中,还有一些行为却不是行政执法行为,如水利局为采购一批电脑,与电脑公司签定的合同,尽管也是以“州水利局”的名义出现,但却是民事主体,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

  2、单方性。单方性很好理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如发现违法情况时,不会与被处罚人协商,也不会出现以下这种情况。情景对话:执法人员对违法人说:“大哥,今儿天儿不

  错,你看你前几天的违法行为,我们商量一下处罚一下呗”,被处罚人说:“哪有的事儿,我哪干违法的事喽,你可不要瞎乱说。”这就是行政执法的单方性。

  3、程序性。行政权的行使是讲究程序性,这点我将在以下进行讲解。

  以上是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当然行政执法还有强制性、广泛性和高效性等特征,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展开讲了。以上我们学习了行政执法的涵义及主要特征,那么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执法应注意哪些问题吗?

  三、以行政处罚为例,谈一下行政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先声明一下,本节课仅单纯的从事后监督和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讲的,没有考虑到其他方面问题,诸如说情的、执法不严等等。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1、行政执法主体的范围:刚才我们讲到了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执法权,比如说有些政府办、法制办等,但反过来有执法权的不一定是行政机关,即我们所说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宽,如果按照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定编情况,将无法满足对社会事物管理的需要,也难以承担某些领域的任务,比如一些技术鉴定等等,光靠行政机关是无法完成的。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就将部分行政执法权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来实施,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就将行政执法权授予了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就有了行政执法权。再比如,我们熟悉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机构设置是议事协调机构,但《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这样防汛抗旱指挥部就有了清障的权力。

  举例来说,刘某在县城销售书刊时,被该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稽查队查获。稽查队当场扣押书刊400余册,后又从其存书点扣押书刊600余册。经鉴定,有25种书刊为非法出版物。该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该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所扣押的非法书刊予以没收,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依据该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具有处罚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权力,而该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只是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一个内设机构,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以它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是违法的。该案被法院以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给予撤销,因此说,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简单一点说就是有没有权力去管。

  2、行政执法主体的涵义:很简单,就是“权、名、责”。权是指法律授权,名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责是指能够独立

  承担责任。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执法主体。如现实生活中,还有部分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如我在咱们水利局网站上看到,2012年咱们局将跨县(市)流域的州管江河、湖泊、水库、养殖场等范围内渔业增殖保护、禁渔区、禁渔期、渔业船舶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延边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进行管理,但一旦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州水利局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熊某在林区放牛,和同伴万某、丁某一起抽烟,由于防火意识差,乱扔烟头,引发了森林火灾。虽经熊某、万某、丁某奋力扑救,没有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林区所在的乡政府对其进行了处罚,三人认为林区不归乡政府管辖,乡政府无权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查明,该县林业部门为管理方便,已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政府,乡政府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县林业部门的名义进行处罚。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什么是案件事实?

  大家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碰到被处罚人,特别是一些行政治安案件,比如说邻里之间因为一点事而产生矛盾发生斗殴,警察在处理的时候,就要问了为什么打架?有人会说因为什么什么的,但另一个人会说不是这样,这不是事实等等。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我们平常所说的事实与案件事实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平常所说的事实是指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案件事

  实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因此说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同样是一个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交待说:“我杀人了”,这是客观事实,但警察要想证明他杀人的事实,就不能凭他的这句话,要找到足够多的证据去认证他是否真的杀人了,如找人证、找物证、找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等等。因此说我们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也就是说,每认定的一个事实都要有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案件事实的最大区别。

  2、证据及证明标准:刚才在讲案件事实时,提到了证据。那么什么叫证据,按照最新修改的刑诉法第四十八给证据下了个定义,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比如说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都是证据,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细讲了,主要是结合证据,谈一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给予维持,但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按照通说,行政诉讼的特色是以明显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大家都知道,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刑事诉讼通行的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通行的是优势证明标准,而行政诉讼介于两者之间,其要求低于刑事诉讼而高于民事诉讼,适用明显优势证据,只有达到这条底线时,法官才能对待证事实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评断,才能形成“内心确信”。这里的“优势”是指一方相对人提供的证据较另一方相对人提供的证据

  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举个例子:有个卖麻辣烫的摊主,被人举报,涉嫌在麻辣烫中放入“大烟”,人吃了容易上瘾。食品药品监督局接到举报,对该店的麻辣烫底料进行了取样,并对店内物品进行了扣押,但没有对店主做询问笔录。而后经鉴定,该店麻辣烫中含有“大烟”成分,食品药品监督局依据该鉴定结论对其进行了处罚。该店主不服诉至法院。店主认为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取的样本不是他店内的东西不该对其进行处罚。现在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是要证明这个样本就取自于这个小店。于是法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局提供证据。这里要说明一下,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要承担举证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拿本案来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提供证据证明处罚的合法性,如果提供不出来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举报记录、取样记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立案审批表等等证据,足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法官据此确认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85%,于是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这就是行政诉讼上的明显证据规则。顺便说一句,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被处罚人有举证权利,但不是举证责任。

  (三)程序是否合法

  我们经常听过这样一句话“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两句话的意思是说,我们平常在行政执法时,不仅实体要正确、公平,而且程序上要正当,让人们看得见的正义,那样结论才会被人们所认可、11所尊重。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权属纠纷的案件,他说我也承认有这样的纠纷,但就是不服。我问为什么,他说这个决定没有经过调查,我们也不知道,是偷偷摸摸地弄出来的,我不认可。可见,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程序凸现出极端的重要性。那么行政处罚有哪些基本程序呢?按照我省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程序: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要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更为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听证权:按照我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复议和诉讼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例: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检查某食品公司的卫生状况,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以购买火腿肠为名,对该食品公司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在执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肉制品已经过期,遂当场作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食品公司

  12无奈只好交了罚款,在食品公司交纳罚款后,也不交付处罚决定书就扬长而去。以上的执法活动存在哪些问题呢?一是未表明身份;二是未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辨权;三是未告知听证的权利;四是不符合当场处罚的情形。因此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始无效。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适用依据正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合法的、现行有效的,并且行政机关正确地适用了这些法律依据。反之,则为适用依据错误。在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本应适用甲依据却采用了乙依据;

  2、适用法律依据的条款不正确;(条、款、项、目)

  举个例子: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应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依据却只适用了其中某一个

  13依据;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授予质监、工商、药监有扣押的权力,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扣押的期限(30日-60日)。前几天,在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个扣押文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扣押某物品30日,未引用强制法第二十五条,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

  4、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

  举例:2005年10月5日,某省财政厅接到举报,称某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专职注册会计师,其所申报的注册会计师都为挂职或者兼职。财政厅对此非常重视,立即派出检查人员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5月设立时申报的5名专职注册会计师全部为非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3人在该所兼职,2人只在该所挂名。财政厅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规定,拟根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在6个月内达到办所条件。2005年12月10日,财政厅向会计师事务所发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计师事务所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财政厅进行了书面陈述和申辩,财政厅认为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2006年1月12日,财政厅依法作出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6个月内达到办所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服,于2006年2月12日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

  14误,作出撤销省财政厅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撤销的理由是该行政处罚所适用的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已经于2005年3月1日失效,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应给予撤销。

  (五)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

  前面所讲的四个方面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其实行政行为还有重要一点是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它也是当前老百姓普遍反应强烈的地方,处罚的弹性空间过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二是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案例: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悬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自卸货车上,雇佣他人驾驶车辆,通行郑石高速公路运送沙石。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先例。更重要的是,时建锋称其8个月仅收入20多万元,与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金额368万元存在巨大反差,立即引发众多媒体的后续报道和关注,社会各界也纷纷对过路费的15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2011年12月15日此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依法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

  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诈骗金额也由368万元变成了60万元。这个案件四名被告人该不该罚,应该罚而且还是刑罚,但为什么会引起社会的热烈关注,是因为法院的处罚与他们的实际非法所得差距悬殊,不被大众所接受。

  三、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如何应对以上问题

  1、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

  什么叫法治,简单理解就是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是相对人治来讲的,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个法制概念,是指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法治”出现了18次,特别是明确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可见,法治思想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方式,不管你愿不愿意,法治的时代已经到来。那么,作为行政执法应该主动适应这种形势,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来指导自己的工作。一是要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实体规则办事,不能突破法律授权的边界;二是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前几天,我到省法制办参加了个培训,主要是学习《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这个规章的出台,主要是解决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空间

  16过大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因为多方面原因,有些部门因为以费养人而滥用执法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更有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所以,才出台这部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细化、量化作了规定。

  案例:交警收黑钱。延安城管打人视频。

  2、加强对部门法律的学习

  对于这个问题,先讲个故事吧,我有个环保局的朋友,他同我讲,他说现在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法律观念太强了,我们单位下去执法时都做了一个牌子,标明单位和姓名等,但有时候老百姓是不认帐的,他说你把执法证拿来给我看一看,处罚的时候会说这个法条你给解释解释,所以说平常他们也很注重学习。我想作为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是我们的“饭碗”,要端好也不是很容易的,最起码在老百姓问起的时候,你要讲出个一二三来,不能一问三不知,或者说“我就罚你了,你能把我怎么样”,这样老百姓就会怀疑你不懂法,不懂法你执什么法啊,自然就会存在抵触情绪,甚至发生复议和诉讼。那么怎样学习本部门的法律,我个人有个经验,对主要的法条要熟知,特别是立法目的、立法背景、要解决的问题及适用的情形要理解,但不要背法条,多看一些立法者出的条文释义,对于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很有帮助。

  3、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

  1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包含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里了,单独给它拿出来,其实是想特别强调一下程序的重要性,按照我的理解,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如天平的两端,对自身份量来讲,行政执法机关处于强势,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劣势,设置行政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用时髦的话讲就是将“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最终目的是保证这架天平不失衡,尽量减少行政争议和矛盾,从而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想这也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因此说,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论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更加要注重程序,特别是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必须给予告知,不要认为是走过场、走程序,每年因程序错误而被撤销的案件不在少数。

  说了这么多,是我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在座的各位,都是行政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实践经验比我要多得多,有讲得不到或不到位的地方,希望给予批评与指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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