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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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敌
县
人
民
法
院
庭
审
笔
录
(制作于2010年12月9日星期四)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开庭时间:2010年12月13日18时30分至20时
开庭地点: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主审法官(审判员):XX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
被: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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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宋淑峰,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涯省无敌县海角小区111号,身份证号:360111197411030517。
审: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原代:***,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60120001017355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男,1966年6月13日生,住长江省清白县黄河小区222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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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360730198905132978.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17233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宋淑峰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天涯省无敌县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宋淑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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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双方什么时候受到开庭传票?
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审: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开庭。现在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原告于1997年5月1日应聘到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工作,被分配到安陵镇保险站任内勤(会计)。2000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营销部工作,2004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营业大厅任内勤核保员,2005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团险科任内勤,2006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个险部任内勤兼副主任,同年9月份任团险科主任。2007年4月30日我向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领导请长假,照顾在许昌居住的婆婆和两个孩子,当时的公司领导准我停薪留职。同年12月我要求恢复工作,并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敌支公司领导迟迟不给办理。2008年8月8日人寿保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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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支公司出具证明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之前我并没有接到对方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双方也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除在2006年为我交纳了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其余的社会保险均未为我交纳。人寿保险公无敌支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09年4月29日向无敌县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做出仲裁裁决,因不服该委员会的部分仲裁裁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月的二倍工资33000元;2、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36000元;3、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为我补缴1997年5月1日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4、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赔偿因其原因造成我不能领取的失业金11568元;5、依法解除与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的劳动关系。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我公司聘用的保险营销员,与我公司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要求驳回原告宋淑峰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方应将证据的出处、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定。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审: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第1组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2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聘用人员岗位花名册一份;第3组证据无敌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第4组荣誉证书二份;第5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05年(三)月份工资表一份;第6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第7组无敌县人劳局询问笔录二份;第8组证人证言四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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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于1997年5月1日起存在有劳动关系及被告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第9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宋淑峰与宋四妮系同一人;第10组无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该劳动争议经过了无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审: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
审:(等法警将证据传给被告看后,并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开始说)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对于原告提供的第1组、第9组、第10组证据,我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原告提供的第2、4、7组证据,我方对于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是,我方认为聘用岗位花名册包括从事代理业务人员的花名册,因而并不能说明原告与我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敌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资表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荣誉证书只能证明其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不能证明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原告为了去无敌县人劳局办理保险要求被告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中有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询问笔录也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书为据。
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告申请***出庭作证,请证人入庭。
审:请证人报上你的姓名、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证:***,性别,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现住在天涯省无敌县江湖小区333号,身份证号:360730198909452918.审:请法警将证人的身份证传递上来。(法警传递身份证给审判长核对)
审:经过核对证人基本情况,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其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你应实事求是地把所知道的案情向法院称述,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与本案无关的事是可以拒绝回答,证人是否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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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听清楚了。
审:原、被告可向证人发问。首先由原告发问。
原代:***,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同事关系。
原代:你们在一起工作多少年了?
证:自从1997年5月1日开始我们就一起在保险公司工作。
原代:也就是说,你们都是从1997年5月1日开始就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聘为了员工,是吗?
证:是的,而且我们都是在2000年调入无敌支公司的。
原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代:***,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在一起工作外,平时你们双方之间的关系好吗?
证:我和原告不仅是同事关系,其实,我们两人平时下班后也亲如姐妹,原告有很多委屈都会向我倾诉,尤其是这次公司无故辞退原告,她还多次委托我与公司交涉。说真的,我认为公司这样对待原告是极不公平的。
被代;还有,你为什么如此请楚地记得你们是在1997年5月1日开始在一起工作的?这么久了,你会不会记错了时间呢?
证:肯定不会,因为那天是5月1日,本来是劳动节,但是支公司说那一天就得上班,当时可把我气得连饭都吃不下,可凑巧的是,那天宋淑峰也是头一次上班,也被要求劳动节期间照常工作。我们因为这种缘分才关系这么好,同时我也因此记得很清楚那个时间。
被代:那么你们两人主要是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其实说白了,我们大部分时间都是在为公司跑业务,也就是说提供保险营销代理服务。
被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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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没有了。
审:
证人可以退庭。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代:第1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个人代理保险合同书一份、保证合同二份;第2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2000年9(十一)月份工资表、2003年(一)月份工资表各一份、2003年9(元)月份佣金发放表、2004年(六)月份佣金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代理关系;第3组证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2004年前的工资花名册,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证明原告在此之前并未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上三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代理关系。
审:原告可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对于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佣金表、代理合同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理由是:以上只是被告单方提供的表格,被告完全可以自行制作乃至伪造,因而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
审: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需要补充的吗?
原、被:没有了。
审: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调取了一些证据材料,具体如下:1、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副经理卢志刚、原任经理刘海峰调查笔录各一份;2、时间为2004年12月23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与宋淑峰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单、证明各一份;3、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2000年至2006年度若干工资发放登记表15份(不含04年度),上述材料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是在2004年9月份建立了劳动关系;4、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原保险站站长(主任)、杨金花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97年任该保险站会计。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原被告有无异议。原告?
原:有异议,我认为该案已经开庭审理,举证期限已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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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有无异议?被:无异议。
审:针对原告就我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异议的问题,我院认为上述材料系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调取的材料,且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当庭裁定不予采纳原告的异议。至于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其中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议的部分,待本院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确认。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审: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总结了如下两个案件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原被告对于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
没有。
被代:没有。
审: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原告的委托出庭代理原告与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通过大量的事实调查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有了比较清晰全面的认识,现就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间自从1997年5月4日开始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的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根据以上界定,我方认为,原告自从1997年5月4日至2008年8月间,一直受被告的劳动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告按时上下班,积极工作;而且原告也是在现实的保险劳动业务过程中为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期间原告还担任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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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科主任以及个险部副主任;再加上,原告在工作期间还领取了公司发放的工资(除了2007年请假以后的工资没有领取外),这也说明被告承认原告是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既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明显违法,且要因此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综上所述,原告诉求于法有据、事实充分,请求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的委托出庭代理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被告无敌支公司和原告之间仅仅存在保险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原告在本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保险营销代理工作,而且被告之前已经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和保证书,这就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保险代理关系,并非原告所说的劳动关系;加之,人寿保险许昌分公司(也就是被告的上级公司)的花名册也并没有原告的姓名,这也说明原告并非我公司的正式员工;二、被告其实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分支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因而被告认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四、原告在2007奶奶4月30日后并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原告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二倍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五、原告的失业金应当是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支付,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综上所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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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下面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相互辩论。先从原告方开始。
原代:针对被告辩论意见中提到的原被告双方仅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问题,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恰恰说明原告在被告无敌支公司直接从事了现实的劳动工作;而且这也只是原告劳动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原告还在被告无敌支公司从事过内勤即会计工作,还担任了一些部门的正副主任,这些也说明了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不能仅仅从保险代理合同书就否定了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
被代:原告简直就是强词夺理。难道保险代理合同书会说谎不成。
原代:不是代理合同书在说谎,而是它不足以否定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方的劳动关系。而且,请问被告方如何解释你方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呢?这份证明书不正是说明了被告无敌支公司承认了其与我方当事人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吗?难道这份说明书也会撒谎不成?
被代:这···额,怎么说呢····我们就是认为原告仅仅是和被告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关系。更何况,原告2007年4月30之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我们开除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原代:刚才你提到“劳动纪律”一词,这不是又进一步说明被告与我方当事人宋淑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否则,就无所谓“劳动纪律”的问题了。
被代:难道普通的保险代理关系就不需要“劳动纪律”吗···比如说,我们都是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时不也要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吗?难道我们就可以据此得出结论“我们与各自所代理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难道我可以对外声称“我是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的下属员工”?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原代:这些我们暂且不说,可是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可是事实吧。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方当事人宋淑峰其实与原告之间已经成立了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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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被代:谁说我方当事人无敌支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我不是说了吗?无敌支公司和原告已经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这份就是劳动合同。
原代:你们当真确定保险代理合同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吗?
被代:当然,我们还会反悔不成。
原代:这就奇怪啦!被告无敌支公司不是口口声声否认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现在被告又说和原告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不就承认了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吗。被告前后之间的主张存在严重的矛盾点。但无论被告主张何种观点,都不可否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
(暴跳如雷,大声地说)一派胡言······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赔钱的,宋淑峰只是本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员,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审:
请被告保持冷静。原告代理人还有辩论意见需要补充的吗?
原代:
没有了。
审:
原告宋淑峰你还意见需要补充的吗?
原:
也没有。
审:
被告还有补充意见吗?
被代:
没有了。
审:
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节?
被: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同意调解,本院也就不再组织调解。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择期宣判。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现在休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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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请当事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13制作人:谢德城
年12月9日星期四2010
篇二: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剧本
因工死亡赔偿谈判技巧
因工死亡赔偿谈判技巧
篇一:工伤谈判技巧
职场技窍之六
工伤理赔谈判指南
【导言】工伤是人力资源的六大法务问题之一,是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已超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成;随着工伤认定政策的宽泛化,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工伤争议分为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及工伤待遇理赔争议三项。工伤争议往往因赔偿金额高、涉及项目多成为劳动争议中较具含金量的业务,可以说稳工伤纠纷则可安劳动争议之天下。
关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私了?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是法定的,各地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本地的工伤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必须享有的、法定的最低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私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这个观点无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未有明文规定,同时在目前的仲裁和诉讼实践中未被完全印证,因而有了本文探讨的意义。
2016年度总结《一起工伤事故的蝴蝶效应》:
/rz/13417082.html,一文发表后,不少网友对此起工伤的处理过程充满了兴趣。由于工伤理赔谈判涉及的政策透明度高,在操作余地很小的情形下全身而退,确实是门不折不扣的技术活;新入门的HR如遇到老练的对手,基本就晕头转向了。基于此,笔者斗胆起笔,集十多年的处理经验,以作为HR入门人员处理工伤理赔的指南。
第一部分
工伤理赔谈判的难点
在工伤争议的所有业务中,工伤理赔是最为棘手,基本有下述原因:
1.HR对工伤业务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尚未上阵便心生怯意
2.企业由于支付能力的问题,领导想以较小的代价处理工伤理赔,导致HR与工伤职工协商的余地很小
3.企业在不授权的情形下让HR与工伤职工协商,导致HR举步维艰
4.个别职工把工伤作为改变命运的砝码
第二部分
工伤理赔的核心能力
自2016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参与了用人单位所有工伤待遇的理赔谈判,采取边处理边学习的方法,通过与工伤职工及家属、律师、仲裁员和法官的接触和交流,学到了不少的政策法规和处理技窍。通过与同行的不断探讨,工伤业务处理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基于逾十年的处理经历,对工伤理赔的核心能力是三个方面:底气、霸气、沟通。
所谓底气:是指HR对工伤法律法规的熟悉和研读上必须胜于对手。当面临劳动争议时,劳动法律法规是双方手中的剑,理论上双方处于同一水准,但企业日渐匮乏的资源、立法时适度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采用的矫正功能致用人单位先输一着,因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先锋位置的HR压力山大,但可凭借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底蕴赢得对剑招领悟的优势。
所谓霸气:霸气体现在人际交往中,一种裹带职业素养的个人所拥有的气场。是处理策略上的棋高一着,是计谋的更胜一筹,是工伤职工出于对你职业素养的尊重,明知你的方案对他未必有利却又不得不听从你的建议,是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威摄力。
所谓沟通:在工作理赔的谈判过程中,应遵循法为先,理为上,情为真的准则;即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再以道理和情感作为沟通的要素,和谐处理。
没有谋略的研读是书呆子,没有研读底蕴的谋略是空架子。处理劳动关系的高手,实质是通过有效的沟通,让对方接受底气的辐射、霸气的照射。
第三部分
谈判策略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工伤理赔的程序已经启动,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基本无法停止。我将此视作一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对阵,作为用人单位应该遵循以下几个要点
一、完善而富于变化的工伤理赔方案
理赔方案包括的内容
1.工伤理赔处理方案
2.相应的法律法规
3.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4.工伤理赔金额的计算明细
5.工伤职工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价值取向
工伤理赔方案设计
一般伤残鉴定出来后,劳动关系专员应立即与工伤职工沟通,倾听处理工伤的意向,当工伤职工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愿后,则HR应尽快测算各个项目的金额,确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金额,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以往的案例设计出不少于三套的理赔方案,基本分上策、中策、下策
上策:用人单位预测能为工伤职工接受的最低数,一般如江苏的仲裁默认的双方调解金额为不低于法定标准的70%-80%,此金额不但为仲裁环节所认可,以此金额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无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下策: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地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的工伤待遇
中策:介于上策与下策的数值区间
人力资源部门对于上、中、下三个方案进行分析,预估最具可行性的方案,为单位领导的提供决策依据
工伤理赔方案的汇报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流程向领导汇报处理工伤的设想,由领导决定拟采用的方案;如果是拥有话语权的HR则可以向领导建议可行方案。当
方案为用人单位认可后,可以进入协商环节。
工伤理赔方案的预演
参与工伤理赔协商的成员在与工伤职工协商前,先进行内部沟通及分工,确定每人的职责或权限区域,推测工伤职工可能的想法及应对之道;如此可以不变应万变,在谈判中始终掌握主动权和把握节奏。
二、在气势上压倒对手
双方对于工伤理赔的协商如同对阵的双方,要想取得协商的主动权,除了已经透明的工伤政策,气势是绝对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
1.建议工伤职工方一般以工伤职工本人为宜,如有家属或亲戚陪同,对方人数宜控制在不超过3人,最多不超过5人;而用人单位一方可以比对方多1-2人。
参加协商的人多时,易造成观点多无法统一共识,这是协商时需要关注的,要求HR应具有良好的控场能力。
2.员工方人员组成:除员工本人外,通过事先调查或初步沟通的结果,选定有素养、明事理的人。对于难于沟通的,可以要求换人。
用人单位方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关系专员
、部门负责人及生产部门主管级的人员组成:
劳动关系专员:熟悉工伤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有良好的沟通及协调能力,对一般问题有决策权
生产部主管人员:一般为工伤职工的直属上司,要求有较好的威信,是工伤职工比较信赖的人员
三、多层次的战略纵深
记得初中时学过古文《曹刿论战》有这么一段话: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这在工伤理赔谈判中可以借鉴。一般建议是设立三道阵地,第一道是劳动关系专员,第二道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第三道是律师、主管领导,最多的曾设计过五道。为什么?
一般人的心理是开头报得多,最后拿得多;况且仲裁不收费、诉讼最多10元钱,多说一点又何妨?出于这种心理,不少工伤职工会故意开高价。一般地通过第一道阵地的狙击,到第二道阵地基本就实话实
说了。
四、迫使对方亮出底牌
HR要掌握好谈判的节奏,举一个例子,如工伤赔偿的总额为10万,在商谈时,先让对方亮出底牌,这是第一道阵地的职责,当对方的底牌亮出后,可以改由第二道阵地接手;根据对方的底牌可以出一个稍低于上策的数,如是6万,双方就此数继续协商,到7-8万对方同意即结束协商,在此过程中切忌过早暴露底牌。
五、法理情的组合运用
法、理、情是处理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三大武器,或单独亮相,或组合运用。法不够,理来凑;理不到,情来秀;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下,所有的使用方式都是能够理解并接受的。
六、司法资源的巧妙运用篇二:谈判的技巧-王牌对王牌
谈判的技巧
影片简介
谈判专家的存在就是要找到谈判对手的弱点并加以利用,但若谈判对手也是一位谈判专家,谈判将如何进行?这部惊险的悬疑片是根据美国圣路易斯警察局的一个真实案件改编而成的。
敬业爱岗的芝加哥警察局最顶尖的人质谈判专家丹尼?罗曼,专门跟绑匪谈判挽救人质的性命。不久前他成功地从一个持枪的父亲手中解救出被劫持的小女孩,从而受到上司和媒体的一致扬。但突如其来的事件发生了,他的搭档因涉嫌侵吞公款而被扣押在警察局,并不幸在当晚被人杀害。因为罗曼在案发后几秒钟就赶到现场,所以被后来赶到的同事认为是最大的犯罩嫌疑犯,局长艾尔?特拉威斯要他交出枪支和警徽。百口莫辩的罗曼最终闯入芝加哥的内务部总部把两名工作人员和指挥官弗罗斯特劫为人质,从而试图从调查员泰伦斯?尼巴姆口中问出事情的真相。
罗曼成为挟持人质的绑匪,他深知警方的谈判程序,于是逼迫警察局派出另一分局的谈判专家克里斯?史宾恩与他交涉。史宾恩与罗曼素未谋面,但罗曼却下了二个玩命的赌注,如今情况也许只有一个局外的陌生人才能救他一命。史宾恩来到后,两个人就谈判的控制权发生
了激烈的争夺。于是,两位谈判专家展开了面对面的接触,一场意志力与言语的拉锯战就此上场,所有人屏气凝神,王牌对王牌的结果,究竟谁胜谁负?“飞机误点了,能否现在给我们提供一些晚饭?”
“对不起,先生,现在还没有通知,所以现在不能提供。”
“是你违反交规乱并线的,所以,你要给我修车的费用!”
“首先是你超速了,如果你不超速,我并线过来,也不会刮蹭的。再说,现在这个位置,你是追尾!”
“其实,没有多少钱!喷一次外漆就行了。”
“你这个房价这么高,还要首付30%?”
“对不起,这是规定,无论什么房价,都是首付30%。”
像这样的情况每天都会发生,数不胜数。我们难免会与人发生摩擦,需要沟通。谈判成为商业社会中一个常用且必不可少的沟通技能,也是竞争激烈的商场中每天都会发生的活动。这些活动有时看起来并不像谈判,而更像是合理的要求。当商业活动中涉及两方或者多方的时候,谁能够直截了当地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多提出一些要求来,谁就能够通过最后的商业合作而得到多一些好处。因此,谈判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学习并掌握基本的谈判技能,谈判成为目前很流行的企业培训课程之一。
要想了解谈判的精妙之处,非《王牌对王牌》莫属。这部电影是好莱坞商业娱乐片的典范,精致的布局、富巧思的斗智、环环相扣的阴谋与步调。不靠偶像明星、不靠场面动作,支撑全片的是极富逻辑与张力的剧本,堪称谈判电影的经典。片中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人物特写镜头与大场景.的交叉剪接,时间和空间的交错都让观众在密闭空间里有喘不过气来的感觉。两大主角的飙戏真是一场心灵飨宴,每一场面都惊心动魄,数度枪林弹雨及人心险恶的斗智。对峙的场面仍未
打破,俩人又因谈判的控制权而引爆更激烈的争吵,高潮随之而起,终要破局??.让人心惊胆跳不已。
一、谈判的核心概念之一
影片开始就将气氛烘托得非常紧张、凝重。绑匪奥玛在自己家中持枪指向自己的女儿,女儿倒在地上。绑匪的要求非常简单,要求警方将他的妻子找来,他计划当着妻子的面向自己的脑袋开枪,用于报复妻子对他的不忠,否则就将自己的女儿射杀并自杀。现场已经被警方包围,奥玛门口外是警方的谈判专家丹尼?罗曼。丹尼与奥玛隔着门开始对话。
丹尼:“是的,有的时候,人与狗相比,我更喜欢狗。狗最好的地方就是,每次你回到家,它们都像是一年没有见到你一样的高兴。狗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不同的人会养不同的狗。比如牛头犬,走狗中之狗。它对投缘的人来说是最好的朋友,而不投缘的它就如同敌人。要是送我一只狗的话,最好是牛头犬。拉奥,你要拉奥,奥玛:“我讨厌拉奥!住口,可恶的狗,叫个不停。”
谈判专家拿着手里的清单,清单上罗列了绑匪喜欢的物品以及不喜欢的物品。丹尼对现场指挥说:“他不喜欢拉奥,法利将清单搞错了。”于是,提高声音继续对屋里的绑匪说。
丹尼:“我明白,奥玛,我也养过这样的狗。狮于毛狗,根本不叫的,但是会在地板上随便撒尿。我不喜欢那种狗。不过当我心情不好的时候,它就会将头靠在我的腿上,然后瞪着大眼睛看着我。此时,虽然不喜欢那狗,但还是会怜悯它。奥玛,是不是这样的,又爱又恨的。”奥玛:“别再废话了!我不能继续等了,我要见我大大。我要她来,否则就杀了我们的女儿。”丹尼:“奥玛,听我说。”
奥玛:“少废话了!把那个婊子找来,否则就杀了女儿。”
丹尼:“奥玛,你知道,我已经尽力了。”
奥玛:“我不想伤害她,只想在她面前将我的脑袋轰爆,将来她与奸夫做爱时会想起来。”此时,外面包围小组的组长已经不耐烦了,准备调动队伍硬冲。作为谈判专家当然不希望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因此急中生智,开始了最精彩的丹尼:“奥玛,告诉你一下,你太太对吗?奥玛。”
到了。上级授权我来与你交换,但是我要进来先看看,是不是还有其他的人质、其他的意外等,好吧?”
奥玛:“去你的,我要先见到她。”
丹尼:“奥玛,我肯定要进来看一下的,然后用你太太换那个女孩。”
奥玛:“你要是骗我呢?”’
丹尼:“那你就杀了我。”
奥玛:“好,这还公平。慢慢进采,然后带我太太过来,否则你就没命了。”
此时,丹走进到门口,绑匪对他说:“虽然我知道这个事情与你无关,但是我还是会杀你的。”丹尼:“今天的海风不错,应该到外面走走,不冷。我们却在屋里真不好。”奥玛:“你看过了,没有其他的了,也没有其他的隐藏,交换吧。”
丹尼:“我还要看一下那个房间,看是不是有人。”
奥玛:“好,那过去吧。”
丹尼:“足球不错,应该出去踢球呀。离开部队后,我每次都看熊队卧赛,他们简直就是长胜将军。”
奥玛:“是吗!你曾经也是队员?”
丹尼:“那当然,73年参加过巡回比赛。”
奥玛:“我也参加过,你太晚了,我是68、69年的。,’
丹尼:“那好极了。”
奥玛:“以前都加入海军陆战队,现在都直接参加海军了。好了,这个房间你看到了,我们该交易了。”
丹尼:“稍等!我说要检查一下。奥玛,陆战队队员到卫生间小解以后,如果没有洗手,海员就会说:在海军,我们受训要洗手。陆战队队员转身说:陆战队受训时强调的是,撒尿不要撒在手上。”
最后半句话是两个人同时说的,因为丹尼已经引发了奥玛对过去陆战生活的怀念。此时,外面的狙击手已经有了很好的视线,并开枪了。奥玛持枪的肩膀被击中,他被强大的惯性击倒在地,丹尼反身制服了奥玛。
到此,影片开篇的精彩告一段落。
这个片段中充分体现了作为谈判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包括,第一:有效全面地收集对手的资料,他们喜欢的以及不喜欢的词汇、产品、人物等。第二:承诺对方一个条件,并在履行条件前要求对方接受我方的一个条件。因此用他太太已到场,但是要先看一下房间为前提条件赢得对方的一定程度的让步。第三:关键的接触沟通对话主题要紧紧围绕着对方熟悉的事情,降低、削弱敌对意识和对抗的气氛。丹尼完全达到了目的。作为谈判人员,无论是处于敌对状态中警方与绑匪之间,还是处于大型贸易中国与国之间,或者是买卖双方价格方面,其谈判的实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利益诉求后,有效调配我方资源,在满足我方利益的情况下满足对方的利益。
涉及谈判的情景有许多,通常我们都没有将其上升到谈判的高度,因此也总是随便地应付,所以对谈判的关键要诀的认识比较模糊。谈判的第一个核心概念是条件换条件。我们总是经常陷入面对对方的请求答应也不好,不答应也不好的境地。比如,客户最后在签约的时候要求将一年设备保修增加为三年,此时销售人员也陷入了答应还是不答应的陷
阱中。如果掌握了条件换条件,以上情景就不是陷阱了。将对方的要求当作一个条件,能否答应这个条件要取决于你提供的一个先决条件。比如,如果客户要求将保修延期,你也可以提一个前提条件,“那肯定行。但是我要在合同中补充一个条款,那就是所有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具备操作设备的正式认证资格证书。应该没有问题吧?”此时,对方就陷入了是否答应你的条件的境地,自然将承诺新的条款的担子推到了对方身上。
在这个片段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丹尼告知奥玛,你的太太来了,但是我要先看一下有没有意外的情况。这个要求相当合理,但却是让方先见到他太太的前提条件。《王牌对王牌》是学习谈判基础的最好影片。
应用建议
掌握这个核心概念是容易的,但是,如何将其落实到销售人员、大客户、经理身上?如何将其转化为冲突情景下的实用动作技巧呢?这就是企业对需要谈判的人进行条件清单训练。要求企业有可能参与谈判的人都必须要动脑筋,罗列一个可能对对方提出要求的清单。比如,如果你可以向房屋中介提出多少个条件,调解时间的选择和调解的提出:
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提出的方式也要注意,应由交通事故相关办案人员主动通知双方,如有一方想调解,也应向办案人员提出请求,由办案人员通知对方。
调解地点的选择
调解的地点最好在交警队,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
调解参加人员
由各方当事人选出一至两名代表参加谈判,其他无关人员应该劝离谈判现场,以免影响谈判的正常进行。谈判小组的人员结构以三至五人为最佳,即双方当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务的亲朋好友一名。篇五:案例4-8:中日索赔谈判:让步的技巧
案例4-8:
引子:我国从日本S汽车公司进口大批FP-148货车,使用时普遍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我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国向日方提出索赔。
9月30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举行谈判。
首先是卡车质量问题的交锋。
日方深知,FP-148汽车质量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他们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如有的车轮胎炸裂,电路有故障,铆钉震断,有的车架偶有裂纹??
果不出我方所料,日方言词谨慎,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的。毕竟质量问题与索赔金额有必然的联系。我方代表用事实给予回击:贵公司的代表都到过现场,亲自查看过,经商检和专家小组鉴定,铆钉非属震断,而是剪断的;车架出现的不仅仅是裂纹,而是裂缝、断裂!而车架断裂不能用“有的”或“偶有”,最好成绩还是用比例
数来表达,则更为严重科学准确??
日方砰然一震,料不到对手是如此精明,连忙改口:“请原谅,比例数字未做准确统计!”
“贵公司对FP-148货车质量问题能否取得一致看法?”“当然,我们对贵国实际情况考虑不够??”
“不,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批车是专门为中国生产的。至于我国道路情况,诸位先生都已经查看过,我们有充分理由否定那种属中国道路不佳所致的说法”。
室内烟雾弥漫,谈判气氛趋于紧张。
日方转而对这批车损坏程度提出异议:“不至于损坏到如此程度吧?这对我们公司来说,是从未发生过,也是不可理解的”。
我方拿出商检证书:“这里有商检公证机关的公证结论,还有商检拍摄的录像,如果??
不,不,不!对商检公证机关的结论,我们是相信的,无异议,我们是说贵国能否作出适当的让步。否则,我们无法对公司交待“。
对FP-148货车损坏归属问题上取得了一致的意见。日方一位部长不得不承认,这属于设计和制作上的质量问题所致。
初战告捷,但是我方代表深知更艰巨的较量还在后头。索赔金额的谈判菜市最根本性的。
我方一代表,专长经济管理和统计,精通测算。在他的纸笺上,在大大小小的索赔项目旁,布满了密密麻麻的阿拉伯数字。这就是技术业务谈判,不能凭大概,只能依靠科学准
确的计算。根据多年的经验,他不紧不慢地提出:“贵公司对每辆车支付加工费是多少?这项总额又是多少?”
“每辆10万日元,计58400万日元。”日方又反问:“贵国提价是多少?”
“每辆16万零1日元,此项共计95000万日元。”
久经杀场的日方主谈淡然一笑,与助手耳语了一阵,神秘地看了一眼
中方代表,问:“贵国报价的依据是什么?”我方将车辆损坏的各部件、需要如何维修加固、花费多少工时,逐一报出单价。“我们提出这笔加工费不高,如果贵公司感到不合算,派员维修也可以。但这样一来,贵公司的耗费恐怕是这个数的好几倍。”
日方对此测算叹服了:“贵访能否再压一点?”
“为了表示我们的诚意,可以考虑。贵公司每辆出多少?”“12万日元。”
“13万如何?”
“行。”
这项费用日方共支付77600万日元。
中日双方争议最大的项目,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金额高达几十亿日元。
日方在谈这项损失费时,也采取逐条报出。每报完一项,总要间断地停一下,环视一下中方代表的反映,仿佛给每一
笔金额数目都要圈上不留余地的句号。日方提出支付30亿日元。
我方代表琢磨着每一笔报价的奥秘,把那些“大概”、“大约”、“预计”等含糊不清的字眼都一一条了出来。指出里面埋下的伏笔。
在此之前,我方有关人员昼夜奋战,液晶体数码不停地在电子计算机的荧光屏上跳动着,显示出各种数字。在谈判桌上,我方报完了每个项目和金额后,讲明这个数字测算的依据在那些有理有据的数字上,打的都是惊叹号。最后,我方提出赔偿间接损失费70亿元!
日方代表听了这个数字之后,惊得目瞪口呆,老半天说不出话来,连连说:“差额太大。差额太大!”于是,进行无休止地报价、压价。
“贵国提的索赔额太高,若不压半,我们会被解雇的。我们是有妻儿老小的??”日方代表哀求着。
“贵公司生产如此低劣的产品,给我国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啊!”继尔我方又安慰道:“我们不愿为难诸位代表。如果你们做不了主,请贵方决策人来与我们谈判。”
双方各不相让,只好暂时休会。
即日,日方代表接通了北京通往日本S汽车公司的电话,与公司决策人秘密谈了数小时。
接着,谈判又开始了。先是一阵激烈的鏖战,继尔双方一
言不发,室内显得很沉闷。
我方代表打破僵局:“如果贵公司有谈判的诚意,彼此均可适当让步。”
“我公司愿意付40亿日元,这是最高突破数了。”“我们希望贵公司最低限度必须支付60亿日元。”
这样,使谈判又出现了转机。但差额毕竟是20亿日元的距离啊!后来,双方几经周折,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中日双方最后的各报金额相加,除以二,等于50亿日元。
除上述两项达成协议外,日方愿意承担下列三项责任:
1.
确认出售到中国的全部FP-148型卡车为不合格品,同意全部退货,更换新车;
2.
新车必须重新设计试验,精工细作和制造优良,并请中国专家试验和考察;
3.
在新车未到之前,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后继续使用,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
一场罕见的大索赔案终于公正地交涉成功了!
问题:
1.
中方在谈判中体现出了怎样的让步策略?
2.
分析中日双方各采用的是什么谈判战略?
3.
从这个谈判中中方是如何坚持原则的?
篇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剧本
.一裁
申诉人:易天行
被诉人:广州某电子公司
案情回顾:
易天行于1995年10月10日入职广州某电子公司担任会计,在职期间某电子公司没有为易天行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工资约定为工资标准50元/天,具体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确定,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工作时间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7月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到期,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与原合同约定一致。2010年6月2日,某电子公司向易天行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易天行,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请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日内与公司人事部门联系,商谈公司的签订续签以及解约等事宜,特此通知”。易天行收到上诉通知,但认为,通知中并没有提及工资待遇问题,且某电子公司要求按照原来的标准和劳动期限来签劳动合同,而其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电子公司购买社保,但某电子公司一直没有答应,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因某电子公司单方面调换其工作岗位,将她从会计职位调去管仓库,她不同意,故向某电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4日,易天行从某电子公司离职。某电子公司与易天行确认,易天行2011年4月前的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3500元,其余项目不变。
2011年9月7日,易天行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
某电子公司认为,双方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电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通知易天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如何约定需双方共同协商,但易天行要求工资升到5000元,且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款项直接发给她,所以双方协商不成,易天行也一直不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电子公司无需支付易天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下面是仲裁委员会审理概况】
开庭
书记员:现在宣读仲裁庭纪律: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喧哗鼓掌吵闹,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现在请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书记员:请坐。
首席仲裁员:今天,广州莲花区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申请人易天行与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公司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争议一案。现在依次核对申请人以及代理人、被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申请人说明住所地,姓名
申请人:易天行,广州市莲花区莲藕路5438号
首席仲裁员: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以及委托权限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君宝,广州市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首席仲裁员:请被申请人说明法人名称,住所地,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公司,广州天河区五指山438号,孙小空,总经理
1.
.首席仲裁员:请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以及委托权限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未定,广州市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身份有疑问么?
申请人:没有疑问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有疑问么?
申请人:没有疑问
首席仲裁员:现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四项权利和义务:⑴当事人有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和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⑵当事人有放弃、追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权利;⑶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中途退庭的义务;⑷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有按规定期限必须履行的义务。首席仲裁员:以上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申请人:听清楚了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首席仲裁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本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组成。
书记员由***担任,负责本庭记录。申请人听清了吗?
申请人:听清了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听清了么?
被申请人:听清了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是否请求本庭组成人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予以回避?
申请人:不申请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请求本庭组成人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予以回避?
被申请人:不申请
庭审调查
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庭审调查:
首席仲裁员:下面首先请申请人陈述仲裁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我方于1995年10月10日加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会计,期间没有签订合同,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为我方购买社会保险,在2009年1月13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并于2009年7月1日续签合同至2010年6月3日,之后我方在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无果后于2011年11月14日辞职。我方在未签订合同时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因此做出以下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庭予以采纳:
1、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
2、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
首席仲裁员:下面请被申请人宣读仲裁答辩书
仲裁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内容
我方和申请人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我方于2010年6月1日通知申请人与我方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如何约定需双方共同协商,但申请人要求工资升到5000元,且要求我方将购买社保的款项直接发给她,所以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也一直不来签订2.
.劳动合同。因此,我方无需支付申请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所述,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请仲裁庭查明,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员1: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人事争议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有关证据、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举证人应对所提供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员1:请问申请人有无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申请人代理人:有,第一份证据是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首次签订的合同书一份,合同期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第二份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续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是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后并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仲裁员1:被申请人对此有无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没有
仲裁员1:请问申请人还有无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申请人代理人:有,这是申请人在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11月14日的公司签到记录,证明申请人在此阶段是在公司工作的。
仲裁员1:被申请人对此有无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没有
仲裁员2:请问被申请申请人还有无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被申请人代理人:这是我方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证明我方已经对对方发出通知,只是对方没有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仲裁员2:申请人对此有无质证意见:
申请人代理人:有,对方是发出通知,同时我方也按要求前往签订,但是对方没有与我方协商一致而拒签合同的。
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申请人:没有
被申请人:没有
首席仲裁员:现在我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事实调查
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事实调查,现在由我代表本庭对双方当时关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请问申请人一方:在合同到期后,是否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申请人:对于仲裁员提出的此项问题,我方在合同到期后,已经及时和对方进行沟通要求签订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对方并没有答应。
首席仲裁员:请问被申请人一方,对于申请方所主张的,辩方有无意见?
被申请人:我方已经通知对方来针对续签合同进行协商,但是对方要求将公司升到5000元,并且要求将购买社保的款项直接发给她,所以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双方就没有进行续签合同。
辩论程序
首席仲裁员: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程序。现在请双方依据本案的事实焦点进行辩论
申请人代理人:对方在我方合同到期之后并没有与我方签订合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被申请人代理人:我方已经向对方发出签订合同的通知,只是对方没有与我方签订合同,所以我方认为没有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对方拒绝我方的续签要求而导致的,因此我方拒绝对3.
.方的要求。
申请人代理人:对方只是单纯的发出通知,我方在接到通知后与对方进行过协商,但是我方认为对方的合同并不合理而且对方没有理会我方的要求,因此我方认为作为公司存在主要过错,请求仲裁庭予以采纳我方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方要求直接将社保款项直接付给本人,我方认为该项要求不符合公司规定,因此没有同意对方要求,但是对方并没有与我方进一步协商才导致合同没有续签的。
首席仲裁员:请问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意见和最后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没有了
申请人代理人:没有了
首席仲裁员:现在我宣布仲裁庭辩论结束。
当庭调解
首席仲裁员:下面开始仲裁庭调解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申请人:同意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被申请人:
不同意
首席仲裁员:鉴于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所以本仲裁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本仲裁庭休庭四十分钟,本仲裁庭进行仲裁评议,40分钟后宣布仲裁结果
(40分钟过去了····在这40分钟的合议庭评议阶段,三位仲裁员在仲裁庭会议室里的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发表自己意见,但各执一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但在《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无需申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这又区别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书记员:坐下(注:待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入席后再宣布坐下)
首席仲裁员:现在继续开庭,本仲裁员现宣布合议庭仲裁结果。广州莲花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易天行和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公司的情况和申请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了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11年9月1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易天行与广州某电子公司因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发生的双倍工资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合计230856元。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2日提出书面答辩,认为其索赔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仲裁庭意见
:
根据平等互利、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仲裁庭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中,易天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加入公司工作,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签订,理应支付易天行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鉴于易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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