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18篇)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孙志刚案的法律分析 一、中文摘要:孙志刚案的出现说明收容制度的违宪性。青年人,象孙志刚一样初出大学的大学生,在没有经济的地位情况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孙志刚案的法律分析
一、中文摘要:孙志刚案的出现说明收容制度的违宪性。青年人,象孙志刚一样初出大学的大学生,在没有经济的地位情况下,政治地位也得不到保证。社会的进步需要的并不仅是科技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二、关键字:孙志刚案,违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三、正文:案件再现: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
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
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将改日公布审判结果。
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果。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月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四、案件问题:
(一)孙志刚案说明收容制度存在的哪些缺陷?首先中国的收容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上访收容,二是“三无”人员
的收容。第一,收容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程序有着极大的缺陷,在旧的《城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仅凭你有没有带身份证,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在毫无证据的条件下认定某人有罪,孙志刚便是这残缺法律的牺牲者。
第二,在人大常委省查旧法时提出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违宪性,首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人身自由是由《宪法》规定,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孙志刚案中由于旧法对公安机关权利的赋予过宽,使得它在自审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法律的空白地带,在“法律”的影响下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二)孙志刚案对法制社会建设的作用?
第一.在我国社会结构完善的初期,很多社会问题得不到切实的解决和重视,在孙志刚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他的社会影响,几个月的时间,全国皆知。有了这种关注度才为后来的一系列政策的变动大下了基础。此案是我国关于流浪人口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的开端,它直接导致了我国流浪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化,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完善。
第二.在孙志刚案中,网络的参与在法制的完善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南方都市报》率先披露后,才使得此事出现在总人面前,而稿件刊出的当天,新浪网的报道使得这篇新闻从地方性升级成为了全国性的新闻。更多人的关注使得,市级,省级,以致国家级的关注。此时,网络作为一个督促因素,促进了案子的更好的解决,使得案子的结束更加公正和及时。
第三.孙志刚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显示了,我国在收容遣送制度中的盲点。社会在进步,有些陈旧的法律条例早已不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这种盲点往往被人忽略。而孙志刚案恰恰揭露了这个盲区,尽管付出的是血的代价,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收益大的是以后千千万万的人。(三).孙志刚案过程中对法制的反思。
孙志刚案中最令人吃惊的在于黄村街派出所。本身它是广州天河分局
的派出机构,本不具有任何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利,但它通过“治安人员”和警察对受害人实施收容,违反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再者,孙志刚死于暴力之下,即说明或是派出所,或是收容所有殴受害人的嫌疑,进一步说明了私刑的存在,收容的本身是对弱者的一种应急救助,但如今这样的救助成了一场闹剧,本身不需要救助的人被“收容至死”;孙志刚案的出现仅仅是冰山一角,为什么屡见不鲜,久禁不止?如果任意有这种情况发展下去,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能有一天被收容,而且被送至精神病院,叫天不应,叫地不灵。那时不能保障的就是一个正常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了。在这样的阴影笼罩的天空下,我们又应该如何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保护普通公民时,国家最终也会不复存在。(四).孙志刚案违宪性的思考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既需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还不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无论如何,“孙志刚事件”与三博士上书事件引发的讨论,充分反映了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依法治官治权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关注,充分反映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充分反映了中国依法治国的不断进步
五、主要参考文献:中国法制网中国新闻网天涯社区凤凰新闻网《立法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二: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
南方都市报
2003-04-2508:51:35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他的尸体现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殡仪馆内。孙志刚死了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第二天,孙的另一个朋友接到孙从收容站里打出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在电话中“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
之后,孙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去了。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成先生说,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志刚,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而且必须是孙志刚亲属才能前来保人。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孙志刚是被打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在向法医提出尸检委托时,院方的说法仍是“猝死、脑血管意外”。据3月18日的值班医生介绍,孙志刚入院时曾说自己有心脏病史,据此推断孙志刚死于心脏病。但是,这个说法遭到了孙志刚家属和同学的反驳,孙志刚父亲表示,从来不知道儿子有心脏病。同样,法医尸检的结果也推翻了院方的诊断。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虽然孙的身体表面上看不出致命伤痕,但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孙志刚生前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小伙子,这么大的出血范围,意味着他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了。“翻开肌肉,到处都是一砣一砣的血块”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孙志刚的两个叔叔孙兵武和孙海松在现场目睹了解剖过程。“惨不忍睹!”孙兵武说,“尸体上没穿衣服,所以伤很明显。”孙兵武说,他看到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兵武说,他当时听到一名参加尸体解剖的人说“这肯定是火烫的”。孙兵武说,他看到在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背部的伤甚至把负责尸检的医生“吓了一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医生从背部切下第一刀,随着手术刀划动,一条黑线显现出来,切下第二刀的时候,显现出一砣砣的黑血块。法医的检查还证明,死者的其他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鉴定书上的“分析说明”还指出,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
“从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介绍:“软组织损伤导致细胞坏死出血,由于出血发生在体内,所以眼睛看不见,情况严重会导致广泛性血管内融血,这一症状也被称作DIC。DIC是治疗的转折点,一旦发生,患者一般会迅速死亡,极难救治。所以类似的治疗,早期都以止血、抗休克为主,目的是阻止病情进入DIC阶段,没有发生DIC,患者生还希望极大。”3月18日晚上11点30分,孙志刚被收容站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天值班医生在体检病历“外科情况”一栏里的记录只有一个字:“无”“精神检查”,一栏里的记录是“未见明显异常,情感适切”,初步印象判断孙志刚患有焦虑症或心脏病。对于孙志刚背部大面积暗红色肿胀,双肩和双膝上可疑的黑点以及肋部明显的红肿,病历上没有任何记录。在采访中,当晚的值班医生承认,由于当晚天黑,没有发现孙志刚的外伤,第二天,“由于患者穿着衣服,也没有主动说有外伤”,还是没有发现孙志刚严重的外伤。“(护理记录中)所谓的睡眠很可能其实是休克”,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外科医生:“由于内脏出血,血压下降,患者会出现创伤性休克,这是发生DIC症状的前兆之一,应该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但是护理记录上,还只是注明“(患者)本班睡眠”。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从尸检结果看,孙志刚死前几天内被人殴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已是不争的事实。更值得注意的是,孙身体表面的伤痕并不多,而皮下组织却有大面积软组织创伤,法医告诉记者,一般情况,在冬季穿着很厚的衣服的情况下,如果被打,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而3月17日至3月20日的有关气象资料表明,广州市温度在16℃—28℃之间,这样的天气,孙当然不可能“穿得像冬天一样”。那3天,孙志刚在黄村街派出所、收容站和医院度过的最后生涯,看来远不像各种表格和记录中写得那么平静。孙志刚该被收容吗?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走访了孙志刚临死前3天呆过的那3个地方。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称必须要有分局秘书科的批准。记者赶到天河分局,在分局门外与秘书科的同志通了电话,秘书科表示,必须要有市公安局宣传处新闻科的批准。记者随后与新闻科的同志取得了联系,被告知必须先传真采访提纲。记者随后传了采访提纲给对方,但截至发稿时为止,尚没有得到答复。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位副站长同样表示,没有上级机关的批准,他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后来到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该处处长谢志棠接待了记者。谢志棠说,他知道孙志刚死亡一事。“收容站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人员,打人是会被开除的,而且收容站有监控录像”,谢志棠说,孙为什么被打他不清楚,但绝对不会是在收容站里被打的。在发现孙志刚不适以后,他们就立刻把孙送进了医院。“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谢志棠说。谢志棠还说,孙被送到收容站的时间并不长。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样,收治孙志刚的广州市脑科医院的医教科负责人也表示,孙的外伤绝对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这名负责人介绍,医院内安装有录像监控装置,有专人负责监控,一旦发现打架斗殴,会立即制止。记者要求查看录像记录,该负责人表示,将等待公安部门调查,在调查结果没出来前,他们不会提供录像资料给记者。
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民政局认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救治站否认孙的外伤发生在住院期间,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孙志刚曾填写了一张《离站征询意见表》,他写的是:满意!感谢!感谢!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孙志刚当时的心情,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要连写两个“感谢”,是在感谢自己被收容吗?记者在翻阅有关管理条例并征询专业人员以后,才发现,孙志刚似乎并不属于应该被收容的对象。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2月23日通过并已于同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黄村街派出所的一位侦查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这一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孙志刚有工作单位,不能说是“无正当生活来源”;住在朋友家中,不能说是“无正常居所”;有身份证,也不能说是“无合法证件”。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很清楚记录着孙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在黄村街派出所填写的表格中,就变成了“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孙志刚本人缺的,仅仅是一个暂住证。但是记者在任何一条法规中,都没查到“缺了暂住证就要收容”的规定。记者为此电话采访广州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得到了明确的答复:仅缺暂住证,是不能收容的。能够按广州市关于“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仅仅是不按规定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过期后“未就业仍在本市暂住的”人员。但不知为什么,在黄村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你现在有无固定住所在何处”“你在和现在广州的生活来源靠什么,有何证明”这两个问题下面,也都注明是“无”。成先生已经向记者证实孙志刚确实是住在他处的,此外,记者也看到了服装公司开出的书面证明,证明孙是在“2003年2月24日到我公司上班,任平面设计师一职,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为人正直,确是我……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何在有孙志刚签名的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无“生活来源”呢?这现在也是个未解之谜,民政局的谢处长对此也感到很困惑,“他一个大学生,智商不会低,怎么会说自己没有工作呢?”于是,按照询问笔录上的情况,孙志刚变成了“三无”人员,派出所负责人签名“同意收容遣送”,市(区)公安机关也同意收容审查,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最后,他死了。孙志刚的意外死亡令他的家人好友、同学老师都不胜悲伤,在他们眼中:孙志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有才华,有些偏激,有些固执。孙的弟弟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孙志刚的同班同学李小玲说,搞艺术的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孙志刚很有自己的想法,不
过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孙志刚死亡后,他的父亲和弟弟从湖北黄冈穷困的家乡赶来,翻出了孙生前遗物让记者看,里面有很多获奖证书。“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不过,现在孙的家人有点后悔供孙志刚读大学了,“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相关评论见A02版)采写:本报记者陈峰王雷摄影:本报记者景小华图:孙志刚是学美术的,他家人手中拿着的是孙志刚生前的自画像。-------------------------------------------------------------------------------广州的人大代表,你们难道只剩下一个“表”了吗?孙志刚死了,死在经济发达的广州,死在改革开放“先行一步”的广东。他生的不光荣,死的不伟大,除了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把他惨死的内幕曝光以外,没有见到哪位掌权者为他公开说一句话。死了就死了,某些当权者似乎从来不会说对他们来说是废话的话;死了就死了,在广州的众多人大代表也没有公开依法行使人民代表权,替一个普通公民说句公道话。我想大声质问他们,先不说你们这些吃官饭的人民代表是否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了,以你们每年“两会”期间的荣耀,以你们可以行使监督一府两院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你们沉默寡言,你们无动于衷,你们万马齐喑,难道你们现在的人民代表身份就只剩下一个“表”字了吗?“表”就是墙上挂的、手腕上戴的记录时间的工具,难道你们真的如人们口头上所言的成为一枚“橡皮图章”,真是只剩下这么一个“表”字了吗?孙志刚死了,年仅27岁。孙志刚生在诞生了无数红军战士和共和国将军的湖北黄岗贫困地区——比如陈潭秋、林彪兄弟,却沾不上丝毫的荣耀。他是一名有艺术气质的设计人才,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先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后应聘于广州一家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他出门去上网时,因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被带至派出所。3天后,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根据报道和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孙志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被打至死可能性极大,尽管民政局认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难道他会以自残的方式自杀?现在,孙志刚死去一个多月了,很多仍保持有良知的人站了出来。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女士向公众呼吁:张国荣死了,万人空巷,全世界都在悼念。抗击非典的医生死了,我赞成降半旗志哀。可是,他们的死,或者出于遂愿,或者是难以避免,而孙志刚的死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孙志刚被乱棒打死,他死得比非典病人还惨。他在绝望中死去,他被蓄意谋杀。孙志刚尸骨已寒,他在农村的父兄眼泪留干了,最后绝望地说:不该让他读书明理;这真是哀莫大于心死。我英勇的广东、广州警方不知破获过多少大案要案,这个案件决无难以侦破之可能。如果说无人承担责任,那就只能说所有责任者都在包庇凶手;而滥施暴力、包庇暴徒,这是执法机构内部的毒瘤。毒瘤不去,孙志刚的悲剧注定还会重演;谁能保证下一个牺牲者不是我的儿子、我的学生,甚至我自己。作为女人、母亲、教师,我向我们广东省人大主席、政协主席,广东省两会代表呼吁,呼吁你们维护弱势群体权力、保障外来民工安全,严惩杀害孙志刚的凶手。人大代表不说话,掌权者不说话,并不能代表这件事就没有发生,更不能代表民间没有强烈反应。网上数以千计的网民开始签名呼吁立法机关废止1982年制定的有悖《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依法治国,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字和汇报,而应该体现在实践与落实上。《宪法》35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让我们仔细看看这些条文,再看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所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文不是明显违宪吗?不但违宪,还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相冲突,我不知道我们身边甚至我们自己还将被收容多少次、被打死、多少条生命才能换来这个“办法”的被废止?同样是在广州,今年刚刚发生过收容车上掉下5人2死1伤的恶性事件;还是在广州,一未带身份证的湖南籍女青年,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待遣时,遭到众多被收容者的轮奸……,这些都是公开报道过的。如此种种,难道不是在嘲讽依法治国的力度吗?在美国,有过沃尔特.鲁瑟这样的替弱势群体说话、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著名工会人物,而我们国家,拥有众多的工会组织、青年组织,还有各级的人大组织、政协组织,却见不到类似沃尔特.鲁瑟的人物,这难道不是我们的悲哀吗?被威廉.曼彻斯特称为“红发佬”的沃尔特.鲁瑟原是美国汽车工人工会主席、美国劳联、产联副主席,生于1907年,卒于1970年。1947年5月26日,他为了把开冲床工人的小时工资由三角六分半提高到七角五分,当众散发传单,在汽车公司雇佣的暴徒的棍棒袭击下毫不屈服。此后,他还受到双筒散弹枪的射击,右臂几乎被炸断。住院期间,他的兄弟维克托的右眼被射瞎。但是,暴徒的威胁与恐吓丝毫吓不倒他,他提出“人皆兄弟”,以行动壮大了产业大军的声势,有人认为他当总统也够条件。毕竟,他捍卫的是众多产业工人的权益,他们的力量就是拥有真正的工人工会。“人皆兄弟”多么有力量的一句话啊,,可死去的孙志刚听不到了,他也做不成了“兄弟”了,在某些掌权者眼里,他或许只能享受到“死鬼”的待遇。这又是多么不公平呀。人们呀,如果我们不团结起来争取我们的权益,维护我们的权益,用生命和智慧捍卫我们的权益,那么,我们的权益是永远也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昝爱宗/文-------------------------------------------------------------------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转)
南都的哥们告诉我,昨天下午他们正在加班加点的赶着后续报道,结果被省委宣传部一个电话打来,要求立刻停止所有孙志刚的报道。这是我中午从他们那里拷来的部分草稿。后续报道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孙志刚的身体躺在殡仪馆里已经一个月了,母亲却还不知道儿子已经离开人世。昨天,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见报以后,我们采访了孙的父亲和他的弟弟和舅舅,采访中得知,孙志刚的母亲身体很弱,为了怕她伤心过度,家人到现在还没有敢告诉他死讯。记者还得知,在事发的黄村一带,有人大量购买南方都市报,怀疑是恶意收购。广州市市委书记林树森看到报纸后,大为震怒,天河区检察院已经主动打电话给死者家属,了解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只表示他们在调查此事,但是不愿意透露调查进展情况,同时认为记者的
报道使“他们很被动”。公安监察方面表示他们尚无调查结果出来,有结果时会按相关程续汇报。民政局在见报当天下午开会,并向市委汇报,报告中主要是三条:一,公安方面呈递有关孙志刚被收容的手续是合法的,从手续上看,孙志刚应被收容;二,根据录相,孙志刚在收容所没有被打;三,当收容所发现孙志刚不适以后,就立刻把他送往了医院。对关键性的问题——孙志刚进收容所以前身上有没有伤,民政局方面承认被收容者是要体检的,但是又称医务条件简陋,加上孙穿着衣服,自己也没有声明被打,所以收容时没有发现孙身体不适。医院方面没有接受采访。与死者家属的对话记者:你们是怎么知道孙志刚死讯的?孙父:是孙志刚的同学,3月20号,一个在武汉的女同学,她打电话到我们家,对我说你是孙叔叔吗,孙志刚在广州出了点事。我问出什么事?她不想给我说,问孙志刚有没有弟弟妹妹的。后来我说你给我说吧,我不怕。她就说孙志刚怎么被派出所抓去了,又送到收容站了,现在在医院,死了。孙弟:我在武汉上班,成先生打电话给我,问我和孙志刚是什么关系,然后告诉我孙志刚死了,我就不相信,后来我爸又打电话给我,说我哥出事了。孙父:我们晚上没有车了,就打车赶到武汉。从黄冈到武汉,晚上上火车到广东。我在火车上就哭个不停,有公安看见我,就问我怎么回事,给我说不会的,如果真是你儿子死了,公安会打电话通知你的,怎么会同学打电话?孙弟:快12点我们到了广州,成先生和他的几个同学接着我们后就打的到殡仪馆去认尸,把情况说了一下,我们就边哭边到殡仪馆去了。记者:之后呢,商量没商量之后怎么呢?孙弟:我们当时都太伤心了,稀里糊涂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尸体一认,人都傻了。当时来了五六个人,没有地方睡,就在成先生家里打个地铺。我们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有的说在家里请律师,有的说在这里请律师,我们问了律师,不敢接。后来我们就去派出所,检察院,去了分局,整天到处跑。孙父:这里跑那里跑,推来推去的,搞不清楚怎么办。孙弟:后来写了材料,这里送那里送的。记者:你们找谁写的材料?
孙弟:一个老乡,我们在外面吃饭,他问我们是黄冈的,我们说是,他说他也是湖北的,就说他是律师事务所,聊聊了情况,后来他问问主任,说不敢接,让我们给钱写写材料,我们说没钱了,只有三百,他说三百就三百吧,帮我们写了材料。记者:当时为什么想起去公安局检察院了?孙弟:我们想了解到底是怎么死的,到底是不是脑溢血,当时我们不知道法律,不知道怎么好,乡下人不懂法律,只写了一张纸。当时还没想到尸体解剖。记者:这些部门给你们回答了吗?孙弟:有的就说不知道,有的就让我们去找这里找那里。有的叫我们找法院,找检察院。市检察院说他们管不了,只对公不对私。后来去了法院,法院说材料不收的,要诉状才行。孙舅:我们还去了广州市人大信访,把写的情况递进去,一个同志看了就说不属于他们管,我们想把材料丢两份进去,都退给我们了。我们就问归谁管,他就把我们指到了民政局,我们到了民政局,民政局一个人下来接待,收了份材料,又说人是死在医院里,让我们去找卫生局,我们又到了卫生局,卫生局没要材料,又把我们指到了什么医学会,让我们上哪里去调查医院的情况。医学会的两个同志就告诉我们说要先做法医鉴定。就这样每天在外面跑了,到处撞壁,尤其是天河分局,去了好多次,他们根本就不怎么理我们。记者:这么多部门都找了,都没有给明确答复,你们的感触怎样?孙舅:没办法,人生地不熟,只好回去让家里人在家乡请律师,问了四五个律师,都说这是跟政府打官司,都不敢接,找了五个,都不敢接。后来找到了一个律师,他说必须要先有尸体解剖才行。记者:你们有没有灰心?孙弟:我们找了这么多部门,心灰意冷的,想这边是个开发区,死个人是不是很正常?我们没有后台,没有门路,后来孙的同学给我们捎了钱过来,还经常来看我们。当时真的没有信心,想人就这样冤死了?记者;法医鉴定花了多少钱?孙弟:4000块钱。记者:这钱从哪里来的?孙舅:同学出的,亲戚凑的。来之后已经用了一二万了,都是同学亲戚借的。孙弟:因为我哥哥上学,也都是借的,还该了几万块钱债,刚毕业,也没有多少钱回去。他以前读书都是我在外面打工寄钱给他,我父亲是做木匠的,我妈在家里种地,没有钱。
记者:你在外地做厨师,是吧?孙弟:我十四五岁就到外面做事,上到初二就不上了,因为他成绩比较可以,家里没条件(供两个人),就培养他,让我没读书了。记:为了让哥哥读书,你放弃了学业?弟:我在初二的时候就辍学了,哥哥成绩比我好,我到外面打工。跟人家学厨师,开始每月有50元的工资,后来每月有150元,这个时候我每月寄给家里50到100元不等,那时哥哥上高中。记:你们家每年有多少收入?父:家里有三亩田,前两年志刚的母亲种地,这几年她总留鼻血,一留就止不住,现在不能再下田了。我做木匠。但是年纪大了,揽不到什么活,只能做小工,打下手,每年能挣两、三千。弟:我去年到武汉干厨师,每月有1000多工资,之前在黄岗干,每月最多有500多。记:孙志刚上大学的时候,你的愿望终于实现了?弟:当时全家都很骄傲,我还带了两个同事回家,摆了9桌酒席,村里的支书都来了,其他乡亲也都来了。哥哥是我们村解放以后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乡亲们还放了两场电影。家里人都特别高兴。记:他的学费是不是让你们特别头疼?弟:开学的时候要交5000多元学费,亲戚来吃酒席的时候送了4000多元礼金,爸爸又找朋友借了2000元,总算凑够了钱。我和爸爸哥哥三个人一起去武汉给他报名,爸爸几乎把所有的钱都留给了哥哥,只带了回家的路费。父:我狠不得把兜里的每一分钱都留给他。以后开学,家里实在没钱,就向信用社贷款,开始只有三万多,因为还不上,利息越来越多,现在已经欠了到5万多。记:家里欠了这么多钱,是不是压力很大?父:志刚每次回家都劝我不要急,说过几年他就会慢慢还清,去年回家还说以后要盖大房子,买小车让我坐,我听了心里特别高兴。他在出事前几天的3月14号还从广州给家里打电话,说他找到了工作,等一发工资就往家里寄钱。记:你们现在最大的愿望是什么?弟:我们最大的希望就是讨回公道,查清过程,惩罚打他的凶手,哥哥不能冤死。还有就是要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不愿透露姓名法官:按照收容管理规定,这个大学生肯定不属于收容对象,假如派出所干警执法能严肃点,听取这个大学生的辩解,跟随其回去验证身份,或者让其亲友把身份证交来,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个事件透显出公安执法随便、任意性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就存在公安人员执法主观臆断的现象,不听当事人辩解,“我是老大”的思想根深蒂固。派出所的收容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这个大学生的家属可以对管辖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不管大学生是被谁打死的,又或者是病死的,公安机关均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该进行赔偿,至于赔偿多少,只是责任大小认定问题。广东省检察院一不愿透露姓名检察官: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该由出事地方的检察院的法纪部门管,因为他可能涉及公安人员违法犯罪。法纪部门是专门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犯罪行为的。假如这个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侦查的话,一来可能“老子管儿子”力度不够,二来受害人家属可能不服。建议这个大学生的家属要加紧到检察机关报案,一定要保留尸体作证据。这个案件可能存在几种犯罪行为,一是公安人员侦查取证时采取暴力等手段违法取证,二是公安人员管理过程中殴打折磨被监管人,三是同仓的被监管人殴打折磨受害人。如果查实是前两者,公安人员分别构成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施害者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但公安机关存在管理失责,亦应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从“收容”变“救助”,湖北青年孙志刚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自由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因为没有携带证件而被活活打死。在媒体和学界关注下,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旧制度开始松动,但是暴露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等问题,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孙志刚墓志铭》的文字是这样的: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在孙志刚的墓碑上,还有着这样两段话:“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篇三: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五步工作法心得体会
--“五步工作法”学习心得体会“五步工作法”是孙志刚书记在去年年底全省经济工作会、全省脱贫攻坚表彰及秋季攻势总结电视电话会等多个场合提出并强调要在全省推行的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实际上的孙书记在任省长时总结提炼的成果。3月19日开始,省教育厅委托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一浙江大学举办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五步工作法”专题培训班。省教育厅高度重视此次培训,邹联克厅长对培训班举办的内容、方式、参训人员等进行布置安排,并为培训班作了《用好“五步工作法”,推进贵州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专题讲座。“五步工作法”即政策设计、工作部署、干部培训、监督检查、追责问责。根据自身工作和学校实际,对“五步工作法”有如下了解:一是在“政策设计”上,要对照“教育优先”新战略、十九大新部署、教育发展新任务、对照教育脱贫新要求和对照“三看教育”新方法绘好“设计图”。要上接中央和国家政策的“线”,下接本地区本行业工作部门的“地气”,以中央和国家政策为指导,结合实际工作拟定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所以学校工作中的各个方面也必须以上级政策为导向,认真安排部署学校工作,在教育教学、安全教育等工作中要切实以学校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二是在“工作部署”上,要善于用行政的、经济的、法治的、辩证的方法下好“开工令”;要周密细致,要清单化,要项目化,可操作性要强,不能大而化之。
在拟定好学校工作思路后,将总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然后分解到各个部门去具体履行落实,全面推行清单式,项目化,精细化管理。
所以在学校工作中必须将所有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无论什么工作都人人抓,人人管。
三是在“干部培训”上,要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坚持改革创新练好“施工队”;
四是在“监督检查”上,要完善机制、丰富手段、抓住关键、把握重点、树立权威用好“监理员”;还要盯住关键,夯实各级抓落实的责任,政策执行力不仅靠干部自觉,更要通过制度规范,让便民政策落地生根发芽;
监督在学校工作中相当重要,通过有效监督会让学校工作变得更加的规范和有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避免
了出现亡羊补牢的现象发生,能有效遏制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的产生和不良的影响,能给学校教育带来一片净土。
五是在“追责问责”上,从思想上抓教育、从行动上抓问责、从制度上抓机制,舞好“执纪棒”。
对于部分敢较真的碰硬的人要严肃追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须担当,失责必须追究。通过检查政策是否执行,过程中是否失责,再进行相关定责、追责。从而让学校教职工再对政策了解的基础上指导那些高压线不能碰,该去严格遵守底线,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坚决在学校的办学中不出现任何一例因工作失误而追责的情况发生。
通过对“五步工作法”的学习,让我获益匪浅,深刻领悟了“五步工作法”科学内涵和逻辑关系,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方法和应用。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掌握了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并应用到学校的各项实际工作当中去,奋力推进乡村学校的发展,为贵州教育新发展,谱写贵州教育新篇章贡献点微薄之力。20年4月23日
篇四: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5月23日法学家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盛洪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天则经济研究所法学研究人员何海波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师四位学者再次上书提请对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孙志刚案案例分析一、案情
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审理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三、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专家意见及评述
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对收容制度提起违宪审查。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评网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联合在京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讨论会。茅于轼,盛洪,贺卫方,马怀德,焦宏昌,萧瀚,何兵等学者分别发表看法。5月21日,知名学者江平,秦晖,何光沪,沈岿等八位学者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发表意见。5月23日,法学家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盛洪(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天则经济研究所法学研究人员)、何海波(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师)四位学者再次上书,提请对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就是广为传播的所谓“法学家上书”。根据《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因为我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他们在建议书中指出,因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
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恃强凌弱的个人。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了不少的质疑……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在特别调查程序的运作方面,贺卫方等学者指出: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听证方式不妨发挥作用。专家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
五、社会反响及民众观点
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该当何罪?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该当何罪?一条生命在短短三天后消失了,在这三天中,死者仅仅在那幺几个有限的地方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有追查的必要吗?本来完全可以由部门领导的主动上报,自觉承担责任,使民愤得以化解。是谁在隐瞒事实真相?是谁在全国人民群情激奋的时候,还妄图包庇凶手?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该当何罪?我认为,无论真相如何,在事发数日后,相关部门仍无此事的具体汇报和举措,以至处理滞后,在非典成灾的非常时期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心当诸!!!!!!他们把百姓的生命看成了什幺?他们把人民的呼声看承了什幺?他们何以能漠然处之,无动于衷?如此恶劣的情节,如此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此令人唏嘘的悲剧!悲剧何以诞生?悲剧何以重演(类似事情早已屡见报端)?如此悲剧何时是个尽头?网友:悲愤难平您们的报道,实在只是冰山一角!您们的报道,实在只是冰山一角!关于:无暂住证被收容,大学生命丧广州一文.深有感触,我曾在东莞深圳待过几年,对这种所谓的收容遣送站的令人发指的事时有所闻.到了那方水土,你就知道.这其实不是个别的问题和现象,执法者违法的事,那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开行为...其实原因也很值得研究,在南方的人们,远离亲人,远离朋友,远离所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的关心和保护.尤其是哪些刚刚进入那个社会生活的势单力薄的<外来人员>.所以执法者没有了社会道德的约束,他们就是法律!!!想怎幺干就怎幺干!还记得在2002年的7月份,我去广州火车站坐火车.火车站要求所有的人都要验看身份证.本来这事无可厚非,但是,你看看他们是怎幺执行的就知道:所有的人都排成一条长龙!!(想想吧,从广州乘车的人有多少?只排一条队伍是何等的壮观?!!!他们就不想多设信道,就是要弄成这
样!!!)然后检票的只有一个警察还有一个维持秩序.只见检票的警察凶神恶煞一般,骂骂咧咧.维持秩序的警察拿根棍子,耀武扬威.就好象来坐车的都是囚犯!!!正在往监狱走!!!所以,广州的警察队伍,我想已经从根子上烂了!!!!!!!!!!!!!!!!!!!!!所以,关于您们的报道,实在只是冰山一角!!!!!!!!!!!!!!!网友:NIKENIE应防止执法队伍中的权力真空现象!应防止执法队伍中的权力真空现象!我们的公安队伍,应该纯洁一下了!同时相应的约束机制应该健全起来!将国家给予的权力当成特权使用,并且没有约束机制,出问题是必然的!我们应该防止执法队伍中的权力真空现象!网友:DragonLaw如果凶手不正法,如果凶手不正法,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凶手不正法,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平息民愤,明天还有人会冤死在这些人的黑手之下。网友:pangguojiang毕竟我们的警察是代表人民的不知道查暂住证本身是否有问题,相信是有法可依的!作为一个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警察的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样的,警察对于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有采取措施的必要,但是也应该符合规定和程序,而不是仅仅的从肉体上让其消失。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警察是代表人民的。网友:陶坤暂住证的法律意义暂住证的法律意义?身份证已经实施多年,户籍制度也在改革得有声有色,为此暂住证竟闹出人命,难以思议。先要追究做法是否规范和合法,在追查这种强暴的背后是否与领功受奖有关。一般没有动机是不会直至杀人的。网友:GuQi希望此事件尽快能查个水落石出
看完报道心情非常愤怒,也很沉重。希望此事件尽快能查个水落石出,给遇害者家属,也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个满意的答复。网友:Macau谁又不能把那些流氓警察怎幺样?谁又不能把那些流氓警察怎幺样?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只不过有的死了,还有很多的人活着,他们一辈子都在忍受身心的折磨!他们恨透了这个世界的--应该负责的恶警流氓!早就想让他们消失和灭亡,太多了!这是我的真实的想法.我也曾经受到过类似礼遇,不想让别人知道,丢人呀,谁又不能把那些流氓警察怎幺样,就这样忍气吞声的活着.那些流氓警察太多了,他们简直就是匪徒,不用什幺理由,就可以胡作非为!为什幺会这样?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出现了:罪恶累累时有的人才会被惩除!网友:韩涛尊重生命,尊重生命,从政府做起读《无暂住证被收容3日后死亡大学生因何命丧广州》报道后,深感悲哀。一位大学生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无故收容,三天后,拒报道是被人殴打致死。我想问三个问题:一是谁赋予了派出如此大的权力可以随便在街头把人(有身份证)抓起来收容?二是谁有权力随便殴打人致死?三是谁在保护中国普通的人生命?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是任何部门都不能授权某一个或机构随便抓人;第二问题毋需回答,凡是用暴力致人死伤者都是杀人犯。第三个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我国的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政府部门总体来看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但也有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手中的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利,不尊重最人的生命,随意践踏个人的生命。如此,政府有责任及时出面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政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姑息养奸。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公安局必须迅速处理这一派出造成的事件,查明真相,把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绳之以法,树立人民政府的形象!网友:HuangWei难道仅仅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难道仅仅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不断看到或听到所谓的“处女嫖娼案”,不断地听到或看到公安执法人员殴打致死当事人的报道,而政府有关人员对此的解释只是所谓的执法人员素质低等托词,难道仅仅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我们在制度上难道就没有别的解释?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不是在真正地落实“三个代表”,还是仅仅停留在学习和口头上。是不是对发生此类事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哪个部门发生了此类事件,哪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就应该辞职或停职。否则很难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也很难给老百姓一个有说服力的交代。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网友:wfxycgm
跟警察顶嘴,跟警察顶嘴,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公安人员的权利应该有所制约。日常的一件小事也可说明问题。你因开车被警察揽停例行检查,找一点问题,开口罚款。你不能申述理由,一申述加罚一倍,再申述加罚两倍......。不管什幺事,跟警察顶嘴,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不刹此风,警察的腐败风不能根除、人民不满、社会不稳。网友:szcui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事件不断发生,我深感可悲!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事件不断发生,我深感可悲!我们可以为一只小动物受残害而愤怒,却没有见到媒体对这类残害生命的事件而愤怒,而声讨。对于这类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事件不断发生,我深感可悲!我愤怒!我们的为何这样麻木?对广东特别是广州的警察对外来人员的态度,我是亲眼所见和领过了的!我只能说--恶劣!网友:yanzhengyang这类恶性执法事件不能再发生了1、这类恶性执法事件不能再发生了。这类事件的严重性在于它是在对抗党的十六大路线和三项基本原则。2、无论是大学生还是一般人都不能这样对待。3、出现这类事件的地方当局领导应站出来给全国人民一个说法。4、十六大召开以来,有人还以执法、执政为“统治”、还抱着政权等于统治权、统治等于压迫的反动观念。这些人不清除,十六大路线就无法真实、全面贯彻和执行。对于这类人不能再容纳了。对于这类事件也不能再容忍了。如果这类执法者再存在下去,那幺洛杉矶警察和萨达姆特别卫队也可来广州或者中国的任何地方执法了。5、这类事件不能再让它仅仅登报拍露,应有立法保证杜绝措施。应报告中央。网友:gaoyongfu我不知道为什幺每年查暂住证!我不知道为什幺每年查暂住证!我不知道为什幺每年查暂住证,查三无到底能查出什幺问题.害的不还是我们这些好人..那些查证车子在街上转来转去,查别人的时候有没有出示什幺文件?我的一位朋友从学校毕业,在横岗找工作,一天晚上在街上走因没暂住证就被抓了.后来我去了横岗派出所,有不少的人被抓来了.我看了就是气.有些是还带着厂证.我朋友已经被人拿钱去走了.我觉得哪里叫查呀!根本就是要钱.这比强盗还强盗..在广东象这样的事情很多很多..........为什幺就没人来管,打工的那幺多.谁为打工着想.办暂住证就能搞好治安吗?我们打工一个月就那幺点
钱.还要给家里用,我觉得我们的社会有很多很不公平的事情.就象上面没暂住证被打死,人性何在???他们的素质是"低"吗???打死人还没有一人来承认??没良心,我们国家很少有什幺这方面的调查.暂住证的效果?不多了!这个社会很让人失望呀!!!!!!你们也很少调查底层的人的生活,已及对社会的一些感慨.网友:wg.q应该严厉镇压这些“恶警”应该严厉镇压这些“恶警”应该严厉镇压这些“恶警”,重刑处罚不负责任的所谓“白衣天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搞这幺多证究竟是为了什幺?搞这幺多证究竟是为了什幺?收容制度应该改革了,不能再容忍这类似的悲剧发生,我们的官员,我们的政府,还要麻木到什幺时候,才会有所行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难道不能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自由行动吗?为什幺要这样证那样证,搞这幺多证究竟是为了什幺?是不是为了少数机构或官员的私利?是不是在收容制度领域已经有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而正是他们构成了改革收容制度的阻力?
六、组员看法
1、、孙志刚事件:权力,制度,法律,民主孙志刚事件:权力,制度,法律,民主
福柯说:话语即权利。但我们从媒体上了解这件事时,我们可曾想过,如果这件事媒体没有报道,我们可曾知晓我们生活的这个被别人说成是走向现代化的世界中还有如此残酷与无情的事件发生,孙志刚事件只是一个可以让我们说话的机会,让我们看清我们的这个社会制度仍不健全,我们有权利进行抗争和改进。一个平凡生命的陨落既无声又值得叹息,我们借由报纸产生情绪,我们通过网络发出不平,每一个参与讨论者都不同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我们值得怀疑,这个社会中还有什么阴暗面我们没有看到,制度的不正义还带来多少向孙志刚这样的人面临不幸,也许新闻的审核已经过滤掉了我们想听到的所有热点和政治的敏感点,我们的政府本身正在试图掩盖其制度的缺点,太过追求和谐,反而是失掉了理性和宽容,总而言之,我们的社会赋予我们的权利还是太缺乏自由,太缺少民主沟通的渠道。我们拥有说话的权利,但前提是我们看到的是真实,而不是总被篡改为政府服务的媒体垃圾。判决结果的得出,很多人心情得到的平复,毕竟该惩罚的人已经得到了惩罚,我们虽然没有看见具体的细节和过程,但得到的结果,是大多数人认可的,但这不能掩盖我们制度仍存在缺陷的事实,随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废止,我们更应想到现在还有多少的制度不符合宪法,还在损害人们的利益,但这完全被回避了,这也许是一个禁忌,不能谈的话题,中国自古以来,秉承着“半部论语治天下”的态度治理国家,而法律却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们认为该惩罚的人得到制裁,审判的程序就无关紧要,到底是如何进行的裁决完全被回避,制度是否违宪,政府是否接受了审查,人大与与国务院如何协调,没有公开,没有听证,我们只得到一个理所当然的结果,程序正义完全忽略,没有讨论的机会,反正法律改了,凶手罚了,事件就不了了之了。个案的凶手,当然难逃法律追究,而制度本身,也难逃其咎,我们政府的法律秉承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信条完全泯灭了群众的权力,这能说什么呢,民主吗?是变相的专制。法律本身是保护着民主的,所以孙志刚得死只能说我们国家的法治弊端甚多,所以我们要更加公开,而不是说什么在哪说都禁忌着和忽略掉,法律是为权力的实施而寻找依据,但如今只有借用媒体的力量,我们才能了解这件事情,孙志刚案才能引起社会的热烈反响,才成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但媒体又面临着两种压力,一种是政府审核的压力是能出版不能出版的问题,一种是贴近群众的压力是有人没有人买的问题,是说真话,还是小心翼翼说假话、端架子,两者都是难题。生活中的法律已经过变成一种高高挂在墙上的空话,所以说民主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批评并不是什么难事,表面做的再光鲜亮丽也不都是人们需要的。
篇五: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后孙志刚称有病被送至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当晚至次日凌晨孙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情况报告给值班医生邹甚至在值班记录上作了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未能得到及时的治疗3月20日孙死于这家救治站
孙志刚案及其分析【案例与材料分析12】
孙志刚案:良法的重要性【案情】2003年3月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缘进行甄别。孙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朋友将其身份证带到派出所,但李置之不理,并不同意孙之友“保领”孙,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后孙志刚称有病被送至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当晚至次日凌晨,孙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情况报告给值班医生,邹甚至在值班记录上作了“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未能得到及时的治疗,3月20日,孙死于这家救治站。法医事后鉴定死因为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后经广州市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分析】从刑法角度来讲,这起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但是该案件经媒体报道之后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波澜,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良法”之治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如果不从法律制度本身去解决问题,今后还会有李志刚、刘志刚等被收容致死,因此强烈呼吁,不要让孙志刚的血白流,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以此为契机,使其成为推动中国依法之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里程碑。亚里士多德在定义法治时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且大家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良法”之治思想的第一人。在现代社会,良法被赋予了以下内容:(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异的保护。
良法之治是中国现行法治所必须实现的一个目标,良法是内容合理和形式严密的统一,就其内容而言,良法应该具有以下方面的精神底蕴:
第一,人权。人权是一种独具特质的人文精神现象:从人的发展、完善来看,人权富于人道精神;从治国方法看,人权富于法治精神;从整个人类的进步来看,人权富于大同精神。法律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行秩序、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
篇六: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2008年杨某高中毕业报考该市中职学校填报的第一志愿是该市某财贸学校该校录取分数线为460分杨某考试成绩为487分超过录取分数线已具备录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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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职专教案
课型
新授课
教学兴趣法启上课
方法发
时间
班2011级级
教案序号
知识目标
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教
学
能力理解维护宪法尊严的意义,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
目
目标
标
德育目标
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
重点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难点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
教学辅助手段
教
具
(模型)
实验
电多媒体
其
化
它
复毛主席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
习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的权威?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的权威?这
导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请看材料。
入
本教案第1页(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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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过程
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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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职专教案
实
施
教
学
过
程
容
学生活动情况
时
及主要启发点
间
1、展示材料:教2、引导学生思考:
学生诵读
5
授
1.材料一三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有何共同的地方?它
说明了什么?新
2.阅读材料二后,同学们有何感悟呢?
知
3.“孙志刚事件”说明了什么?
看视频
40
过3、引导学生思考:请认真思考上面的材料,说说宪法和我们日常生活的
程关系。
教师点拨: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将宪法的规定化为生活中实实小在在的现实。如材料一,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结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教材第76页第二小段观点)。同学们可以看教材第76页链接。从材料二和材料三中可以看出,体现人民意愿的国家根本大法,越来越成为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并不是高高在上,离我们太遥远,原来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案例一:杨某因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导致下肢残疾,行动不便。2008年杨某高中毕
作业报考该市中职学校,填报的第一志愿是该市某财贸学校,该校录取分数线为460分,杨业某考试成绩为487分,超过录取分数线,已具备录取条件。但该校以本校的计算机房在四
楼,杨某上楼不便为由,拒绝录取杨某。请问财贸学校的决定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
教
学后
课堂学生各抒己见,较为成功。
记
本教案第2页(总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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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案例: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首先,它是一个政策过程研究的理想案例,原因在于;前面回放的孙志刚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了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跨度!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主体登场!不同的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活动;其次,这一过程在结构上具有明晰性,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府变更政策;第三,孙志刚事件的性质具有比较大的开放性,这一事件的主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分子,又是一个地方事件,直接的责任人没有高官,无关国家机密,等等,这些性质保证了它的信息的扩散性;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地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个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三、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孙志刚事件背后的政策过程的研究,在对正在经历危机的政策过程范式的考察中,发现了一个从政策需要出发的!系统的政策过程,那么,这一过程有什么意义呢?首先,从政策过程的研究上讲,这是对主流的政策过程范式危机的一种积极回应,因而是一种对政策过程理论的有益探索,这种探索的价值不仅在于提供了一个替代的理论框架,而且这一框架对当前范式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提供比较满意的解释;其次,从实践来看,新的政策过程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一是可以有效地面对解决了错误的政策问题的现象,二是给政策主体在承担政治责任时以更多自由,原因是新的政策过程给了政策主体更大的自觉性,也减少了问题被包围中的可能。总之,本文通过对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的研究,发现了一个政策需要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一定的价值。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1994年春节,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取得了空前的成功,经过小组讨论和仔细分析,总结出了一些该项公共政策获得成功的原因。
一、禁放烟花爆竹是顺应民意的政策,是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禁放令制定前期北京是已经发生大量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北京市民已经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害性,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民众所需,执行起来困难必然会降低不少。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很注重宣传,改变人们固有的传统思想。爆竹植根与中国人民的生活,成为中国人驱邪驱鬼的工具,在爆竹声中除旧迎新也成了中国人民的古老习惯。要禁放令顺利实施,首先就必须改变人民的传统思想,北京市政府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到位。不仅在中小学生中宣传,包括新婚夫妇,以及中老年人都进行了宣传。在禁放令执行前就使大部分市民已经接受了这项新的法规。
三、政策制定过程中遵循了智囊原则,体现了群众路线原则。市人大在市区召开了各界人士的座谈会,进行市民意见调查,发现大部分市民都同意着一新的公共政策。这样就坚定了北京市执行这一新政策的信心,在经过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四、注重实施反馈控制,执行“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管理方针。春节前期《规定》生效,市民都比较遵守新法规,说明《规定》已经能够被民众接受,给春节期间大规模实施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五、胜任的政策执行队伍。孟学良副市长亲自到达政策执行的一线,说明领导对政策的执行非常重视。执行过程中还有大量的内保人员及公安部队参与,是一支值得信任的队伍在执行新政策。执行初期肯定有人没有遵守新政策,执行队伍都进行了处理,确保的有法就依的原则。
六、加强了政策的整合。禁放的过程中,有大量的相关政策在执行。比如严禁烟花爆竹进入北京市区,收回所有烟花爆竹的销售许可证。,以及动员和组织了80余万群众直接参与禁放工作。
七、确定了政策执行的目标和讲究了效益则。据北京市有关部门统计,除夕夜11点50至次日0点30分,没有发现一个燃放烟花爆竹者,119火警没有接报一起烟花爆竹所致的火灾,从而节约了1000万资金,使千家万户得到了安宁,也消除了潜在的痛苦。
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政策的成功也给了我们公共政策决策与执行的启示。一、公共政策关系整个社会的民生,执行起来的基数很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针求群众的意见。而最重要的还是公共政策必须顺从目标群体,政策目标群体就是政策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对象,必须考虑政策对象对政策的接受程度。二、政策执行利用各种执行手段。北京市的禁放首先就是法律手段,辅助的还有大量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所以北京的此次政策执行才如此成功。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效的沟通同样重要。政策制定过程中召开社会各界人士的座谈会,调查问卷都是不错的沟通方式,主要是为了人民众更好的了解新政策。只有信息做到基本对称,政策才能顺利的实施。四、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新政策的难度,注意通过宣传,从思想上接受新的公共政策。五、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成功,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了。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都是相同的,所以解决的办法也差不多。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北京市禁放工作中做的很成功的地方。目前,北京的禁放政策已经宽松了许多,春节的规定时间里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北京市公共政策的制定确实顺应了政策对象。
篇八: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因一个人的死亡而引发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因一个人的死亡而引发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从“收容”变“救助”,湖北青年孙志刚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自由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因为没有携带证件收容”救助”湖北青年孙志刚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自由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因为没有携带证件——一个自由公民国家而被活活打死。在媒体和学界关注下,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旧制度开而被活活打死。在媒体和学界关注下,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旧制度开始松动,但是暴露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等问题,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始松动,但是暴露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等问题,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孙志刚墓志铭》的文字是这样的:《孙志刚墓志铭》的文字是这样的: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南方都市报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孙志刚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B]在孙志刚的墓碑上,还有着这样两段话:在孙志刚的墓碑上,还有着这样两段话:“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从孙志刚到孙中界:一个人的战斗[/B]从孙志刚到孙中界:一个人的战斗[/B][/ALIGN]
http://www.sina.com.cn国际先驱导报编者按】从外地来上海打工的孙中界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不惜牺牲自己的一根手指,【编者按】从外地来上海打工的孙中界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不惜牺牲自己的一根手指,一个公民凭借自己的力量挑战社会公权力,而且以一种近乎惨烈的方式,孙中界的命运和之前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如出一撤。挑战社会公权力,而且以一种近乎惨烈的方式,孙中界的命运和之前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如出一撤。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一系列“个体”事件对于中国社会的进步、社会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刚事件开始,一系列“个体”事件对于中国社会的进步、社会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岁的河南小伙子也许做梦都不会想到,《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于秋记者陈璟贝发自北京这位18岁的河南小伙子也许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会以国际先驱导报》这样的方式被全国媒体所关注,而代价是,一根断指。这样的方式被全国媒体所关注,而代价是,一根断指。在孙中界被认定在上海打工期间涉嫌非法营运,为表清白”自残小指一周之后,在孙中界被认定在上海打工期间涉嫌非法营运,“为表清白”自残小指一周之后,10月21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上海市政府要求进行的核查公布了结果:不存在所谓的“钓鱼式执法”问题。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上海市政府要求进行的核查公布了结果:不存在所谓的“钓鱼式执法”问题。这样的结果显然无法令孙中界信服。而不满意的还有上海市的高层。这样的结果显然无法令孙中界信服。而不满意的还有上海市的高层。上海当地新闻网站新民网头条置顶的新闻大标题为《邀各界彻查孙中界案》。当天,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当天标题为《上海高层不满浦东结论邀各界彻查孙中界案》。当天,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一事作进一步的调查。涉嫌非法营运一事作进一步的调查。一根断指:够不够换“清白”一根断指:够不够换清白”好心反遭冤枉,令他心中郁闷,他甚至用菜刀伤了自己的小指,这一切都是为了证好心反遭冤枉,令他心中郁闷,他甚至用菜刀伤了自己的小指,时许,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明自己的清白10月14日晚7时许,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行驶在闸航路上。这是他到上海的第三天,到公司上班的第二天。航路上。这是他到上海的第三天,到公司上班的第二天。据孙中界事后向媒体回忆,他路过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据孙中界事后向媒体回忆,他路过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出于同情心”公里外的目的地。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出于同情心”,孙中界顺道将他送到1.5公里外的目的地。
分钟后,他驾驶的车辆被另一辆面包车逼停到路边,搭车男子向车里扔了元钱,并且在放钱的同时,5分钟后,他驾驶的车辆被另一辆面包车逼停到路边,搭车男子向车里扔了10元钱,并且在放钱的同时,右手拔钥匙,左脚踩刹车。接着,车门被打开,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钥匙,左脚踩刹车。接着,车门被打开,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当晚,孙中界受当晚,到公司批评。好心反遭冤枉,令他心中郁闷,他甚至用菜刀伤了自己的小指,这一切都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到公司批评。好心反遭冤枉,令他心中郁闷,他甚至用菜刀伤了自己的小指,这一切都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正是在这一晚之后,媒体对上海“钓鱼式执法”也称“倒钩式执法”问题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和解读。是在这一晚之后,媒体对上海“钓鱼式执法”(也称“倒钩式执法”)问题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和解读。尽管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而上海浦东新区政府重新组建的联合调查组还没有取得更进一步的成果,但媒体却已采访到金盆洗手的上海“钓头”曝光了“钓鱼式执法”的内幕。曝光了“钓鱼式执法”的内幕。据悉,查组还没有取得更进一步的成果,但媒体却已采访到金盆洗手的上海“钓头”,据悉,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曾披露光辉“业绩”多辆,多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曾披露光辉“业绩”:两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上级的预定指标。新闻晚报》披露,在闵行区,钓钩”到一位私家车司机,元人民币,成上级的预定指标。而《新闻晚报》披露,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其他区的行价甚至更高。因此,有评论认为,正是在业绩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刺激下,“钓头”则提取200元。其他区的行价甚至更高。因此,有评论认为,正是在业绩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刺激下,各地交通执法部门互相仿效,使用“钓鱼式执法”强行罚款,牟取巨额利益,也由此导致车主与执法部门的矛盾激化。各地交通执法部门互相仿效,使用“钓鱼式执法”强行罚款,牟取巨额利益,也由此导致车主与执法部门的矛盾激化。律师王明红对媒体表示,钓鱼式执法”缺乏正当的执法目的,执法手段上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从某种角度上讲,律师王明红对媒体表示,“钓鱼式执法”缺乏正当的执法目的,执法手段上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目前,有些区县已经紧急叫停了这种“钓鱼式执法”方式。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目前,有些区县已经紧急叫停了这种“钓鱼式执法”方式。一个人,一个人,改变一部法律从孙志刚开始,以一己之惨痛代价暴露制度的缺陷并使之得以完善的人,从孙志刚开始,以一己之惨痛代价暴露制度的缺陷并使之得以完善的人,不乏其数然而,对于从某种程度上使得“钓鱼式执法”被曝光甚至叫停的孙中界本人而言,他付出的代价未免过于沉重。然而,对于从某种程度上使得“钓鱼式执法”被曝光甚至叫停的孙中界本人而言,他付出的代价未免过于沉重。而在他之前,以一己之惨痛代价,暴露制度的缺陷并使之得以完善的人不乏其数。在他之后,相信还有。而在他之前,以一己之惨痛代价,暴露制度的缺陷并使之得以完善的人,不乏其数。在他之后,相信还有。岁的年轻生命,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收容,2003年,那个27岁的年轻生命,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收容,而后被同被收治的人员殴打致死。孙志刚的死亡使得一项“恶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止而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止,员殴打致死。孙志刚的死亡使得一项“恶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止,而后,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收容”救助”孙志刚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他的墓志铭上写道: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从“收容”变“救助”,孙志刚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他的墓志铭上写道: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相比之下,佘祥林稍为幸运,却同样沉重。相比之下,佘祥林稍为幸运,却同样沉重。1994年,他被指控杀害了自己的前妻张在玉,在证据不足,甚至有人看到其前妻的情况下,仍然被判处15年有期徒他被指控杀害了自己的前妻张在玉,在证据不足,甚至有人看到其前妻的情况下,年后,那个一度“被杀害”的前妻重新回到当地公众的视野中,佘祥林被判无罪释放。刑。11年后,那个一度“被杀害”的前妻重新回到当地公众的视野中,佘祥林被判无罪释放。正是在包括佘祥林案件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影响之下,法学界展开关于死刑程序的激烈讨论,正是在包括佘祥林案件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影响之下,2005年,法学界展开关于死刑程序的激烈讨论,最高法院则宣布收回下放长达二十多年的死刑复核权,个专门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庭。普遍认为,正是在这一年,布收回下放长达二十多年的死刑复核权,并为此增建3个专门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庭。普遍认为,正是在这一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成为改革的焦点。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成为改革的焦点。但社会系统是如此复杂,死角暗沟比比皆是,于是类似的个体事件并未绝迹类似的个体事件并未绝迹。但社会系统是如此复杂,死角暗沟比比皆是,于是类似的个体事件并未绝迹。岁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森林被拘押,受伤致死。云南警方最初给出的说法是,今年2月8日,云南省晋宁县24岁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森林被拘押,受伤致死。云南警方最初给出的说法是,他是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受伤。他是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受伤。由于网友的热议和质疑,一个新的网络流行语“躲猫猫”诞生。由于网民剥茧抽丝穷追猛打,由于网友的热议和质疑,一个新的网络流行语“躲猫猫”诞生。由于网民剥茧抽丝穷追猛打,各地看守所命案接连曝光。因此,日开始,案接连曝光。因此,从4月20日开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五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开始改造监控系统,甚至实行“阳光公安监所工程”改革。更重要的是,建立检察院巡检查活动。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开始改造监控系统,甚至实行“阳光公安监所工程”改革。更重要的是,查制度,改革押审合一制度,将调查权与羁押权分开的呼声也在法律界蔓延开呼声也在法律界蔓延开。查制度,改革押审合一制度,将调查权与羁押权分开的呼声也在法律界蔓延开。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的张海超,因为现行职业病诊断制度的漏洞,今年6月,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的张海超,因为现行职业病诊断制度的漏洞,始终无法拿到相关的鉴定证为了弄清病情,他坚持“开胸验肺”万元的职业病赔偿。明。为了弄清病情,他坚持“开胸验肺”,用胸前那道再也抹不去的伤疤换来了一纸鉴定和61万元的职业病赔偿。此后,卫生部发文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此后,卫生部发文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别让他们孤独前行社会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一定要个人付出这么沉重的代价?社会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一定要个人付出这么沉重的代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莹注意到,新近发生的张海超、孙中界等事件体现了近年执法过程中的新现象————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莹注意到,新近发生的张海超、孙中界等事件体现了近年执法过程中的新现象——公民的不服从。民的不服从。如果公民认为法制不合理,或者执法过程中有过失有人会采取抵抗法规的方式,也就是不服从。那么,过失,“如果公民认为法制不合理,或者执法过程中有过失,有人会采取抵抗法规的方式,也就是不服从。那么,问题就变为,国家制度如何应对、解决公民不服从的问题。”他表示,“从现在的一些案例看来,国家制度改变了原问题就变为,国家制度如何应对、解决公民不服从的问题。他表示,从现在的一些案例看来,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达到与行动个体的一致。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达到与行动个体的一致。”孙志刚案等标志性的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孙志刚案等标志性的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但是,张海超、孙中界事件却让我们思索,社会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一定要付出这么沉重的代价?说,“但是,张海超、孙中界事件却让我们思索,社会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一定要付出这么沉重的代价?”在一个以人为本为目标的国家,以这种方式换来社会进步或许并不值得庆幸。由于中国记者所作的大量报道,在一个以人为本为目标的国家,以这种方式换来社会进步或许并不值得庆幸。由于中国记者所作的大量报道,这些事件也同样引起了外国同行的注意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驻京首席记者吉米·福洛库鲁斯就认为,起了外国同行的注意。这些事件也同样引起了外国同行的注意。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驻京首席记者吉米·福洛库鲁斯就认为,这些
事件为中国政府敲响了警钟。他向本报指出:今天的中国社会,虽然不像西方一些对中国持偏见的人所想的那样,事件为中国政府敲响了警钟。他向本报指出:“今天的中国社会,虽然不像西方一些对中国持偏见的人所想的那样,人治而非法治,专政而不民主,我也看到了中国政府在很努力地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而非法治,专政而不民主,我也看到了中国政府在很努力地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中国社会目前的确还存在许多问题,中国政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中国社会目前的确还存在许多问题,中国政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如果公权力能够主动发现现有机制的弊端加以改进,或许可以避免无法挽回的个人代价。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公权力能够主动发现现有机制的弊端加以改进,或许可以避免无法挽回的个人代价。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舆论其实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日本共同社记者盐泽英一就强调强调,会舆论其实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日本共同社记者盐泽英一就强调,不要忽略了媒体舆论监督对推进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作用。可以想像,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孙志刚和佘祥林等事件很难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建设的作用。可以想像,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孙志刚和佘祥林等事件很难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佘祥林(年后无罪释放,暴露了刑讯逼供等问题,导致国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议权)2005年,佘祥林(被关押11年后无罪释放,暴露了刑讯逼供等问题,导致国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议权)
李乔明(躲猫猫”事件被害人,暴露了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问题)2009年,李乔明(“躲猫猫”事件被害人,暴露了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问题)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是尘肺而不是肺结核而开胸验肺直接导致卫生部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直接导致卫生部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9年,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是尘肺而不是肺结核而开胸验肺直接导致卫生部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当事人,2009年,孙中界(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当事人,这个来自外地的打工仔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非法运营而自残手指
篇九: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方式已成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政治生活以及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发生的与网络舆论相关的一系列事件表明,网络舆论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公民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新途径。但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应正确利用网络舆论。关键词:关键词:网络舆论政策制定影响近年来,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迅速崛起,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共政策制定除借助于传统的信息收集外,越来越受网络的影响,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一、网络舆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如:选举、决策听证、公众咨询、政治结社、信访、协商对话等方式,同时,从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看,立法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政策研讨会等,对公民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以及扩大政策议题来源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经传统途径进行沟通的方式虽然对公众的政治参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致使有些严肃的、重大的、反映社会主流思想的内容往往没有机会成为议题,阻碍了政府对民意的了解。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对信息化的大力推动,近年来,中国网民数量逐年递增,“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也是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聚集地。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成为民众表达情绪、发表观点的重要平台,逐渐形成了颇具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使得民众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对公共政策的话语权,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公民通过BBS、新闻跟贴、网上签名、网上论坛、专题讨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网上议政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网民与政府官员进行在线交流,通过网络投票、网上建议征集参与政策制定。今年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走进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直接问政于民,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民意的直通车。网络舆论与传统途径相比有很多优势,比如网络信息一经发布便能得到快速的传播,增强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有利于吸引政府的注意力,同时网络的交互性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从而使政府透过网络舆论更加准确地了解民意。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新途径。二、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双重影响。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后,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和作用开始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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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与网络舆论有关的事件,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有利方面。1.打开“政策窗口”,推动公共政策议程。社会公共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而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方面社会公共问题要反映公众的普遍诉求并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另一方面政府认识到此社会公共问题有解决的必要并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政策议程的建立是社会公共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一步,政策议程分为公众议程和政府议程两个阶段,网络的发展使得公众关心的问题能够更快的传达到政策制定者,同时政府也可能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把某一社会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程,这就缩短了公众议程到达政府议程的时间,使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成为可能,同时也增加了政府了解社会问题的来源,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社会信息,使社会问题尽快进入政府议程。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事件发生后,《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此后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同时在网上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文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络舆论对于“孙志刚事件”的高度关注和有力报道,让人们了解到事件的发生,许多专家学者纷纷上书中央政府,把“孙志刚事件”推入了决策者面前,使这一社会公共问题很快进入了政府议程。2.拓宽政策方案的选择空间,使政策制定更科学。公共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政策最优化,政府部门只有了解公众的切身需要,才能制定出更合理的政策。从各种政策方案中选择出一个最优的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互联网上的信息量与知识量是任何媒体都无法代替的,政府部门可以从中选择解决社会问题最有利的信息来制定公共政策。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调整,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2007年11月9日,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草案)在新华网、人民网、国家发改委等网站上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引起了强烈反响,最终在综合网络舆论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原有三大“黄金周”进行调整,减少了“五一”假期,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这说明网络舆论有利于公共政策方案的抉择,同时节假日调整向网名征求意见也说明了政府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对政策方案进行抉择。3.及时调整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政府出台的每一项公共政策都要经过理论的评估和实践的检验,如果发现某项公共政策已经不适合社会的需要,不宜继续执行,或者此项政策的负面作用太大,就需要对此作出必要的调整。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宣布废除实行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两天后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意味着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两种政策最大的不同就是由前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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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和治安管理职能转变为后者的在自愿基础上的社会救助,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收容遣送制度的进步,新办法更加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孙志刚事件”中,网络舆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网络舆论有利于及时调整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
摘要:“孙志刚事件”对公共政策过程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一方面它是一个理想的公共政策过程案例,另一方面可以籍此对公共政策过程的逻辑进行观察。从而有望打开一扇公共政策过程重建的窗口。通过这扇窗户,本文发现了一个以政策需要为起点,包括政策目标、政策结构、政策距离与政策发展等五环节的公共政策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对问题缠身的主流的公共政策过程理论的一种突围,又可望提升公共政策主体的主动性。
“孙志刚事件”的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因此,这一事件在公共政策过程的研究上是有重要价值的。本文首先简单地回顾了这一事件,接着研究这一事件的政策过程价值,然后考察这一事件背后的政策过程,最后指出了此政策过程的意义。一、“孙志刚事件”的发展过程从政策过程来看,”孙志刚事件”包括孙志刚本人的不幸遭遇与社会、政府的反应和应对措施。这一事件的经过如下(1):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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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将改日公布审判结果。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果。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月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二、“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论述:一,它是一个政策过程研究的理想案例。学术研究离不开实证材料,“孙志刚事件”本身就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与政策过程直接关联的典型事实。这一事实与政策过程研究的关联性在于,它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2)。也就是说,是它(孙志刚在收容制度下被打致死)暴露与引起了人们对上述政策的强烈关注,并导致相关政策的变更。因此,“孙志刚事件”是一个政策过程案例。说它是一个理想的案例,原因在于:前面回放的“孙志刚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了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跨度、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主体(孙志刚、媒体、公众与政府)登场、不同的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活动(孙志刚是悲剧的主人,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其次,这一过程在结构上具有明晰性,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第三,“孙志刚事件”的性质具有比较大的开放性。这一事件的主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份子,又是一个地方事件,直接的责任人没有高官,无关国家机密,等等,这些性质保证了它的信息的扩散性。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2、“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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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的最终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对待流浪游乞人员上的政策变迁,政策的变迁说明了前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合法性的不足甚至是丧失。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三、“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上面指出,“孙志刚事件”可以作为观察政策过程逻辑的案例,又可以为新的过程理论的建构提供机会。本文下面就在对事件背后的政策过程的研究中来论证这些价值。这里的研究主要包括政策过程的起点、发展与功能等方面的问题。1,起点:问题还是需要?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8)。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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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本来是救济性质的政策在执行中发展成具有强制与治安管理的功能后对公民流动的限制与人权的侵犯。但是,如果把这一政策变更的起点定位在这里,则会在理论上找不到问题的起点。因为在”孙志刚事件”以前,就有许多类似的悲剧在上演了(9)。而且把问题定为政策变更的起点,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在这次“孙志刚事件”中国务院进行政策变更之前,政府在风平浪静的时候讨论这一政策的修订问题。因为按照政策过程范式,从问题到政策议题一般要有一种触发机制或政策窗之类的东西起作用(10)。也就是说,政府在政策过程之初是被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政策是从问题出发的,那么找到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政策)后,为什么在以后会出现经常修改该政策的现象。就流浪游乞人员的管理政策来讲,在这次政策变更以前就经历了几次修正:1982年由救助性质的政策转向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1991年国务院第48号文将收容对象扩大到“三无”人员,2001年11月26日广东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废除政策执行中的收费问题,等等(11)。而且,从问题出发的政策过程有一个公认的难点,那就是有时会出现解决了错误问题的现象。考虑到上面讲到的政策过程范式的危机状态,能不能从这里提出一个新的政策过程起点呢?如果要这样努力的话,就需要重新考察政策活动的最初发生点。从“孙志刚事件”来讲,这一起点就是改革后城市化中人们的自由流动的需要。道理很简单,如果人们没有这种需要,就没有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政府也就不需要改变救助性质的收容遣送制度来限制人们的自由,也就不会有“孙志刚事件”,也就不会有收容遣送政策的废止。实际上,从逻辑上讲,问题也不能成为政策的起点。因为问题作为政策的起点,是以人们的需要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问题不是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原理要求的历史的最初。那么,需要是不是这样的最初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政策是一种社会活动,而社会历史是人的活动,人是按照自己的本性行动的。人的本性正是人的需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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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第七课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教学设计【导入】
教师提问:当今世界上,还存在有王子和公主的国家吗?学生思考回答,教师帮助总结,并使用PPT展示部分王室:目前世界上的存在着王室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非洲摩洛哥、莱索托(斯威士兰是君主专制、毛里求斯是共和国)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大洋洲澳洲、新西兰、巴布亚新畿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教师引导:今天依然存在着有王室的君主制国家,当然,并不是现在所有的君主制国家都是君主立宪,还有一少部分是君主专制的。那么君主立宪的“宪”指的是什么呢?宪法。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利!(拓展:有时间的话,可以给学生简单讲一下宪法的起源,学生就能充分了解宪法的作用、宪政的意义了)总而言之,宪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的终极法律!注:如果学生提出为什么宪法在今天中国根本不受重视?为什么今天我们有法不依的情况如此普遍?那么可以进行引导:我们接受今天的不足,但不能不去了解,知晓正确的方向!我们所痛恨、厌恶的很多现象,在真正的宪政制度下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教学过程】毛主席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的权威?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请看材料。展示材料:材料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材料二宪法修正案里一个逗号的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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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消息:(2004年3月)对照6天前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今天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后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涉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的条文,删除了一个小小的逗号。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
材料三教材第75页:链接“孙志刚事件”
引导学生思考:1.材料一三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有何共同的地方?它说明了什么?2.阅读材料二后,同学们有何感悟呢?3.“孙志刚事件”说明了什么?
教师点拨:1.材料一中的三部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说明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从材料二中我们可以感悟到宪法修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请同学们看下面的材料:
展示材料:
宪法与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对比表
制
宪法:需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
定
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并由全国修
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绝对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改
普通法律:全国人大主席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
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相对多数)通过即可。
教师点拨:“孙志刚事件”说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教师归纳:显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地位和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种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板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师讲解:宪法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宪法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着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作用尊重不够的消极想象,如有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那是极其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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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学生思考: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是不是离我们普通人太遥远,和我们毫不相干?
探究活动:理解宪法和普通公民的关系。展示材料:材料一
宪法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普通法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兵役法》《环境保护法》《民法》《刑法》
材料二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反被公司推上被告席。2008年,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材料三三鹿毒奶粉事件被评为20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三鹿毒奶粉事件成为2008年中秋假期中最大的社会事件,引起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三鹿奶粉导致上千名婴幼儿健康状况堪忧,使中国奶制品一时间在国际社会处于风口浪尖。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分析说,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
引导学生思考:请认真思考上面的材料,说说宪法和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
教师点拨: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将宪法的规定化为生活中实实在在的现实。如材料一,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教材第76页第二小段观点)。同学们可以看教材第76页链接。从材料二和材料三中可以看出,体现人民意愿的国家根本大法,越来越成为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并不是高高在上,离我们太遥远,原来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展示材料:2000年,山东姑娘齐某初中毕业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某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某继续冒用齐某的名字参加工作。在得知真相后,齐某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陈某等人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某等人侵犯了齐某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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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法院请示。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
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
令陈某停止对齐某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齐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教师讲解:齐某受教育权案让我们认识到,实施宪法,就要让宪法起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作用。
(教材第76页第三小段观点)。尽管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离老百姓并不是那么遥远,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救济,宪法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屏障。
板书:实施宪法,人人有责引导学生思考:既然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宪法?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第76页链接,分析教材第76-77页案例。鼓励学生大胆判案。教师点拨:实施宪法,就要在生活中使用宪法、以宪法作为我们行为的根本准则,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教材第76页第四小段观点)。因此,在教材第76-77页案例中,依据宪法规定李某享有受教育权,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诉求。
板书: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教师讲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每个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因此,实施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学习能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主动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课外思考:案例: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发案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长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如果你是该村村民,你会怎么做?
[教师资料]1.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三种:其一:君主立宪制,就是保留了世袭的君主,但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国家最高
权力掌握在议会手中,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中的多数党的党魁担任内阁首相是政府首脑,议会有权解散政府。代表国家是英国、日本、西班牙、荷兰等。这种制度的形成是当初资本主义革命不彻底造成的,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相互妥协的产物。
其二:议会制,其政治制度和君主立宪制的区别主要在于没有保留君主,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民选的总统,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议会形成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解散政府,政府首脑是总理。代表国家是德国、意大利,以色列和印度等。这种制度的形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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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贯彻“三权分立”原则的产物。其三:总统制,就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总统有大选产生掌握行政权,和
议会的立法权有平等的权利,议会无权罢免总统也无权解散政府,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代表国家是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等。美国这种制度形成的原因和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个人威望较高有关,其他国家主要是二战后美国控制下建立的国家。比较特别的是法国,它的政体既有议会制的成分也有总统制的成分,整体上倾向于总统制。法国本来是议会制国家,二战后由于戴高乐的个人权威,总统开始具有实质性的权利,并且权力越来越大,逐渐倾向于总统制。
2.中国的宪法为什么是废纸一张?宪法的核心是一个契约。这是西方关于宪法的叙述,也是宪法的本质。而中国的宪法之所以无用和无权威无地位,原因是在于,即当初在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个宪法就没有契约的本质。契约的特点是有立约的对象或主体,即谁在立约,谁跟谁立约,立了约之后就要执行,否则就是违约。这个立约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如英国的大宪章,其立约的主体是君王与那些贵族在立约,是一方对多方的,也是一些的利益集团在立约,目的是彼此限制权力,保护本集团的利益和权力,规定彼此的权力范围。美国宪法的制定是13州的一些代表,来到费城,彼此讨价还价,分清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力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力,由此制定联邦宪法。包括很重要的三权分立原则,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立约。美国的宪法从开始讨论到最后出台宪法,有好几年的时间,在1789年才出台,可见他们是非常认真的。无论英国的大宪章还是美国联邦宪法,都涉及到立约人和集团的切身利益和他们的权益与权力,因此他们在制定宪法后,还会非常关注宪法的执行情况,看看是否有人和有集团在违约,也会关注一些出台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就是他们都有一个宪法审查制度,授权给法院或大法官来进行宪法的审查,如果有地方的法律和法规与条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就可以宣布违宪,其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则无效。他们当然要关注宪法,因为宪法直接涉及他们的利益和权力。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的立约双方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国家与社会和个人是不同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有不同的范围的,而且,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力经常是可能想抵触的和相矛盾的。只是,任何契约的建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立约的双方或多方是彼此平等的,否则就是不平等条约。因此,国家与公民之间立约,国家与公民也是平等的,国家不能以势压人,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国家的权力和公民应有的权力,规定国家与公民权力的范围。那么,中国这部宪法,是契约吗?3.中国宪法为什么得不到尊重?新浪网知名博主李悔之日前博文“《毛泽东论宪法》是伪造的吗?”引起读者的关注。李悔之说,近日有一位网友将一篇题为《毛泽东论宪法》的文章邮寄给他,此文据说是毛泽东1961年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记录。认真阅读后不禁心生疑问:这个谈话为什么不见于官方正式文献?带着疑问,于是便在“百度”和“谷歌”进行搜索,发现此文在网络之上流传甚广。有很多人相信这是真的,也有人指出这是他人伪造的。他最后还是决定予以转载,目的是希望人们对此作出反思:纵然是“伪造”,为什么“伪造”得如此逼真?同时,为什么会与六十年的现实如此吻合?而当今中国,个别组织仍将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这与一直以来把宪法当“阿斗”的毛泽东是否有极深的思想渊源?!李悔之将此文反复认真阅读后,感觉此文可能确实出自最高领袖之口,不仅因为此文的风格太像毛泽东特有的言论风格,更重要的是上述讲话中所流露出来的思想风格与公开声称“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的一贯思想风格和思维特征太吻合了。曾记得,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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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曾郑重地强调:“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指出:“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然而,时过不久,最高领袖对自己主持制定的宪法也“记不得”了,竟然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而在“文革”前夕毛泽东关于“你刘少奇有什么了不起?我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打倒你”的讲话就更是明证。一个组织的领袖,只要“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出来的国家主席打倒,宪法尊严何在?!
其实,从1954年之后的“反右”和“文革”等残酷的阶级斗争中,人们也不难看到:本来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毛泽东以及党的面前,确实如同无用的“阿斗”;而毛泽东更像是“挟天子而令诸侯”的曹操,乃至是“无法无天”的“和尚”。更令人遗憾、令人痛心、令人无奈的是,时间进入21世纪了,当今中国,宪法的尊严,宪法在执政党的心目中,威望并不比“阿斗”高多少。这,才是中国人民的悲哀所在!
《毛泽东论宪法》一文在网上流行开后,有人痛批此文不是出自毛泽东之口,而是某些“不怀好意”的“右派分子捏造的”。鉴于此,李悔之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若此文果真出自1961年毛泽东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纪录,那就再简单不过,查一查那个会议的档案,再将毛泽东在那次会上的讲话原文公布出来问题就解决了;1961年到现在已是48年,恐怕早已过了规定的档案保密时间。若毛泽东没有说过这些话,就更应及早公布以正视听,这对维护党和毛泽东的形象都极有必要。
不过,笔者关心的是李悔之文中提出的问题,中国的宪法为什么得不到尊重,乃至宪法的起草与制订的主持者都“记不得”了?!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能够整死依据宪法而诞生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源于毛泽东拥有高于宪法的权威。毛泽东的权威,则来自长期战争年代形成的权力与威望。说到底,宪法,就缺乏这个权威基础。
著名学者杨小凯说,宪法要有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宪法权威来自被治者的同意。因此所有成功的好宪法都规定了最严格的被治者的批准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比如,日本宪法是二战之后美军占领日本期间帮日本起草的宪法,其经过议会各在朝在野党派及公众通过自由媒体的长期充分辩论,再由超过三分之二公民投票通过而具备合法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不存在这种权威。
宪法要有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不经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有些国家为了使宪法修改不至于草率,宪法规定,提议修改宪法的政府在任内不得实行公民投票,而实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内不得推行修改的宪法。因此修改宪法至少需三届政府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权威,首先在于它并没有规定在何种程序下该宪法可经由被治者以一定程序完成宪法的批准过程。因为没有这种经过公民的认可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所以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没有权威。对这种没有经过被治者认可的一部宪法,如果中国人竟然尊重它,那就代表了中国人民缺乏最根本的“宪政教养”。其次,宪法权威存在的第二个条件是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时,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宪法这个做为国家最根本的法律,不能只代表执政者的意见,还必须通过非执政者代表,特别是反对者以及少数派的同意,宪法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条件。因此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出现过两部宪法。第一部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是1946年12月25日经国民大会议决通过,1947年元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批准程序太草率,也是内战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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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订的过程中,是由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并参与其中;亦即中华民国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的程序。不过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并没有获得当时中国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的同意与支持。因此,中华民国宪法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然而,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之后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比中华民国宪法更有合法性问题的法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任何公民批准宪法的程序。其次,中共在建政之后,甚至不断的消灭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种政治势力,让所有反对共产党的势力消失,仅存在与中国共产党友好的政党。所以,相较于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并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没有获得反对势力的认可,大陆政府也还在仍然继续消灭反对势力。另外,如果将还在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台湾地区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之内,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没有得到台湾几个主要政党,如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以及亲民党的同意与支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获得反对者同意的这个合法性条件是不存在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美国宪法固然没有经过全民投票,但它却经过独立战争后被推选出来的国会成员反复、充分地自由辩论;北方虽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的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游戏规则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这种包容少数派,包容反对派的宪政传统,是宪法权威的基础,它造就了美国的兴盛与发展。这对中国人来说,尤其具有启示意义。
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游戏规则。做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应该保障某些政党或集团拥有优于其它政治团体获取政权的权力。人类宪政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限制王权以及反对专制独裁的历史。而宪政发展的过程,反映在现实的政治发展上,就是允许反对党的存在,必须让反对党与执政党有公平的机会争取执政权。然而很不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竟是以成文宪法的方式,将一党专政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将一党专政明文写在宪法之中。这种“创新”,源自苏联,它以强调普选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否定分权制衡,政党自由,及宪政的私人财产权基础,而将一党专政制度化。这使宪法不再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制度化工具,而使宪法成为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工具。在东欧俄国人民纷纷放弃这种宪法时,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宪法,怎么可能有权威?!
宪政的发展,其实也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历史。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例如在最早的宪法雏形——英国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没有代表的地方就不必缴纳税金,如果国王想收税就必须经过纳税者的同意。大宪章也限制政府对自由民只能根据法律进行逮捕、关押、驱赶等处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也就是说,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被限制的一定的范围内。美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如政府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实现无限政府的纲领。该宪法并未明确规范政府的权力范畴。国家可以依其需要,例如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限制人民的言论、通讯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国家也可以依其需要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人民的集会,言论自由是由政府给予,因此也可被政府拿回。
宪政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隶属的权力。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所以要分权制衡。在欧美宪政制度发展健全的国家例如美国,他们是将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互不隶属。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第77条说明原选举人民代表之单位可以罢免人民代表外,并无任何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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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具有行政权(宪法第92条)、立法权(宪法第58条)以及司法权(宪法第128条、第129条以及第133条)等。也就是说,三种权力集于一身;结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并无任何宪政机构可以限制或制衡其运作。这种缺乏分权制衡的一元化宪政设计,在宪政发展的历史中是极端危险的政府制度设计,其本质为一种民粹式的反宪政发展,人们通常称之为宪政怪兽。其肇始于法国大革命中的国民议会,结果导致在法国革命中出现专制屠杀的历史悲剧。这一悲剧后来又在俄国重演。
缺乏分权制衡的这种设计也将导致政府中执政者的权力与责任无法区分,无法对执政者的执政成败进行监督。前苏联以及1949年以来的中国,不断发生的政府发动的各种政治运动、社会运动,导致数以千万生命的牺牲正是其结果。中国如不改变这种没有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仍然将为中国人民以及中国的宪政发展埋下极不稳定的定时炸弹。
很多国家的宪法,容许人民和政府用相当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阻止政教合一。美国1960年前历届总统都是新教徒,新教一般最反对专制,美国新教徒总统在这一新教国家通过法律实现政教分离,禁止公立学校教授神学。第一届天主教总统肯尼迪上台前,朝野各方要求他保证政教分离,将他的宗教意识形态与施政分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将政教合一制度化。这在所有实行宪政的国家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这种制度,不可能对其它宗教意识形态公正,而这种政教合一制度化的宪法,也不可能获得被治者的广泛同意,因此它也不可能获得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也没有一个大国所必需的地方自治制度设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类似美国参院保证各省利益可得到平等代表的制度。美国每州在参院都有平等的两席,因此可成为人数少的州对付大州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一党专政,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不是各地人民选举,因此也没有真正的地方自治,所以人民和各省都不会出自内心尊重宪法。
总上,中国还宪法还不具备拥有权威和尊重的条件,这正是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不尊重宪法的原因。所以,无论《毛泽东论宪法》一文的真伪,都反映出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尴尬处境与地位。
4.中国的宪政梦中国宪政梦是从满清王朝遭受列强欺凌之后开始的。光绪皇帝接受“维新”“变法”建议,恩准实施宪政。可惜,慈禧太后为了保证既得利益,横蛮地扼杀变法,等她愿意变法时,为时已晚。他们若是顺应历史潮流,大清皇上,今天也许会和日本天皇一样享受寄生虫待遇。和英国王室一样成为精神领袖,和瑞典国王一样,把和平奖颁发给那些反独裁的英雄。慈禧太后把当历史伟人的机会让给孙中山,使大清国破家亡,让宪政成为“百年梦幻”,使中国两岸三地分裂,祖国统一遥遥无期,令后人哀之不已。孙中山的继承人蒋介石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无法立即实施宪政,中共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精神,要求国民党,蒋介石立即实施宪政。1945年8月毛主席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是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以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一九四四年三月十二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演说词(《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中共中央南方局的《新华日报》也发表了多篇文章,赞颂美国的民主。中共高调拥护宪政,欢迎美国民主制度,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特别是享有声望的民主人士坚决支持。国民党,蒋介石逼迫扮演反宪政的角色。中共这样的态度让“亡我之心不死的美帝国主义”也同情中共,反对蒋介石剿灭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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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著名诗人、学者、爱国民主战士闻一多被暗杀,1946年7月11日晚,坚定的民主战士李公朴被国民党特务杀害。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朱德联名发表唁电:“先生尽瘁救国事业与进步文化事业,威武不屈,富贵不淫。今为和平民主而遭反动派毒手,实为全国人民之损失,抑亦为先生不朽之光荣。”共产党完全占有民意,而国民党蒋介石践踏民主宪政,民意丧失殆尽,岂能不失败?
我们常说共产党救中国,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共弱小,国民党强大时,是什么救了中共?是民主、宪政的承诺救了共产党。民主宪政可以救满清,满清拒绝,于是,满清亡国。民主宪政可以救国民党,国民党拒绝民主宪政,国民党在大陆失败。他们痛定思痛,在台湾实施民主宪政,执政党的地位几番失而复得。仍然是民主宪政挽救了国民党,若他继续反宪政,美帝国主义绝不支持他,大陆早就打过台湾,将其消灭了。日本、英国、瑞典的历史证明,即使是封建体制,实施民主。宪政,其王朝也可以万岁万岁万万岁。美国资本主义体制实施宪政,国家强大,社会稳定,虽有犯罪,绝无“颠覆国家”的罪犯。只有践踏宪法的国家,颠覆国家罪才屡禁不止。百年历史,反复证明,民主宪政是巩固政权的法宝,是社会稳定的法宝,是挽救危亡政权的灵芝草,拒绝这活命仙丹。慈禧太后、袁世凯、国民党反动派坚持反对宪政只有死路一条。为他们反对宪政服务的特务走狗,和邪肩颜笑一心讨主上欢心的太监才是亡党亡国的罪魁祸首。
百年宪政梦,就是变法、革新、改革与顽固保守坚持既得利益集团斗争的历史。不看清这条历史曲折的道路与方向,我们宪政的梦,永远都只是美梦。甚至,有的人连梦都不许做!
5.宪政什么是宪政?西方学者将宪政定义为:宪政就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就是为了公民自由的实现,用法治来规制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能依官员个人的好恶而定,而应征得人民的同意并按正当程序进行。毛泽东为宪政下的定义是:“什么是宪政?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简单的讲,宪政就是用宪法来约束政府,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用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否应当实行宪政,孙中山先生早已经做过论证,孙中山先生将宪政表述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分治”,宪政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民主政治。中华民国建国后,也曾经推行过“宪政”,蒋介石在谈及宪政时曾经说过:总理倡导三民主义,其民权主义是最终目的,就是民主政治。实施宪政问题,也就是推行民主政治问题。他还对黄炎培等人说:各方民主潮流之高涨,是抗战七八年来一种收获,惟不宜借此攻击政府,除此一点外,民主潮流越高越好。民国政府推行的宪政深受社会各界欢迎,也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发出指示,要求各级党部“积极主动地参与领导这一民主宪政运动,使之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有力的群众运动,”要求“国民政府立即实现人民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之民主权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因为崇尚人治而背弃了宪法。宪政从此成为敏感甚至是反动的词汇,无人再敢提及。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我们不能让法律束缚自己的手脚。管理国家“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其后,也就有了文革,因为没有法律,国家主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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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会在一夜之间变成全国人民的“公敌”,被声讨、批斗。没有了宪政,背叛了法律,每个人的权利都会失去保障,这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
在总结了背弃宪政给中国带来灾害的教训后,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97年,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提出了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2004年9月,《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对政府的权利作出了限定,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对政府批评监督的权利。最近,习总又一次强调:“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这一切都证明,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恢复宪政的实施,实施宪政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策。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宪政在中国顺利、健康地实施,而不是要不要实施的问题。根据《宪法》至上原则,人们可以就如何实施宪政谏言献策,可以就违反宪政精神的的行为行使监督、批评权;但是,却没有诋毁宪政的权利。
我要提醒宪政的反对者,你们的言论有违宪之嫌,有颠覆国家政权之嫌。经常有人困惑:为什么有人只是因为行使了宪法所规定的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利,就会被以颠覆国家政权、敲诈政府为名定罪;而一些真正对国家安全及稳定有害的行为却不可不受制裁?答案是:在真正的宪政制度下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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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摘要]孙志刚案引发了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建议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是“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法律体系内部的层次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行政法规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依据宪法制定,只能对行政法规[进行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违法审查与违宪审查在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层次、审查程序、审查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区别。我国对法律性文件审查的机制可以分三步走:违规审查、违法审查、违宪审查。[关键词]违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2003年3月湖北籍公民孙志刚在广州被错误收容后,惨遭殴打不幸死亡。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建议书,建议
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5月23日贺卫方教授等五位法学界人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建议书。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至此,事情似乎有了一个比较完美的结局,但是这其中暴露出来的法律制度问题却并没有完全解决。孙志刚案暴露出的问题很多,例如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人身权没有保障,法律制度的弊端,警察滥用权力、执法犯法,人性与良知等等。从法律的角度看,致孙志刚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收容所人员的殴打,将孙志刚收容的直接依据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是两个问题。社会各界可能更关注第一个方面,即收容所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的恶行,而法律界则将矛头直指第二个层面——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
这两个问题之间是有联系的,没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就不会被收容,也就不可能在收容过程中死亡;但它们之间亦有明显的区别,即便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如果收容所能依法执法,或违法执法不要太严重,打几下但不要打得太狠,孙志刚也不至于死在收容所里,因此对孙志刚的死亡,有关殴打和指使殴打的人员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它也绝对没有授予收容站有打人、打死人的权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弊病不能成为警察打人情有可原的挡箭牌,“不打人”是法治社会对执法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收容所能够依法执法,孙志刚是不会死亡的,但仍然可能被收容,这不是收容所执法有问题,而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弊端,三位法学博士正是针对这一《办法》而提出审查,五位法学界人士也是针对这一《办法》建议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三位法学博士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以及五位法学界人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特别调查程序建议书,是中国法制进程中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它推动我国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步,使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制度得到改进和提高。但它是否涉及到宪法监督实施的问题?是否能够激活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换言之,它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宪法问题?笔者认为,即便启动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它也只是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层次、审查程序、审查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区别,对此宪法学界应当予以澄清。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的是什么法?三位法学博士在《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中“认
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然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1],可见《建议书》认为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它既与“宪法”相抵触,也与“有关法律”相抵触,那么与宪法的什么规定相抵触?“有关法律”又是什么法律?三位法学博士在《建议书》中都有所提及,但笔者仍然认为他们的某些论点有值得商榷之处。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哪些“相关法律”有抵触?《建议书》认为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6条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该办法的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收容遣送站要及时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谴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这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把那些没有违法的人关在收容所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长达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务院没有权力制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2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消。”三位法学博士的论述是清晰而且明确的,笔者表示赞同,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篇十二: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执法者,守法为先——对孙志刚案的一些思考立法不易,守法更难。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由于传统与国情的特殊性,强调守法,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在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孙志刚案及其中凸现出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引起我们的思索。本文就是作者在沉痛之于对孙志刚案中执法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执法者,何以执法?一执法者守法是宪政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权力源于权利,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强调执法者守法是因为任何执法者都没有滥用权力的资格或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的义务。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执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执法者更应守法。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执法者违
法造成社会权力赋予和义务约束的不公,行政处罚与案件裁判的不公,关涉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权利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至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执法者的任何疏漏或者不法都会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法者是一种形象,是公仆,应有更高的境界,更应率先垂范。同时,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它有着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宗法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极为淡薄,现代法律理念尚未建立。等级社会的法律设置及其运作有一个为“执法者”保留的偏袒或宽宥的空间。执法者的不法可以“议”“请”“减”“赎”“当”。历史是一张撕不开的网。这种权法关系,特权观念所持有的渗透力和扩张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今天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选择。要改造法律传统,建构法治理念,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就不得不注重和强调执法者守法。强调执法者守法还因为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独特的发展。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入世贸组
织更给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不高。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潜在地规制和影响着人们的道德、法治理念。同时,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还有许多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弊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凡此种种,制约着现代法律理念的树立,并预示着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因而,在当前的中国更应强调执法者的自律和守法的自觉。二提高执法水平,可以从多方面着手,但基本的方面应当有:!、完善法律机制,提高其运作的实效性。权力的产生、配置、行使、监督都应依法纳入相对有序的法律调控系统。要解决权力的配置过于集中的问题;干部的升降任免决定权不在选民,而在上级的问题;权力的行使透明度不高,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机构精简。完善执法、司法程序,保证执法、司法公开化和程序化。建立杜绝权力失范的各种制度,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法律监督。廉政的根本出路在于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实践表明,把执法者守法依托于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是靠不住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实际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力间的制衡更为有效,更为现实。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和党的监督协同作用的有机的法律监督体系,但法律监督的职能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立法,监督的运作,监督的自觉都还有不少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先防范少。因而,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完备监督立法,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注重权力间的制约,提高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监督收到实效。3、执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法治理念的现代化。要推进法治现代化就必须重塑现代法的精神。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宣传和教育,同时更应注重法治理念,尤其是守法理念的树立。相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下一页
篇十三: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执法者,守法为先——对孙志刚案的一些思考立法不易,守法更难。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由于传统与国情的特殊性,强调守法,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在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孙志刚案及其中凸现出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引起我们的思索。本文就是作者在沉痛之于对孙志刚案中执法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执法者,何以执法?一执法者守法是宪政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权力源于权利,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强调执法者守法是因为任何执法者都没有滥用权力的资格或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的义务。同时,我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执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执法者更应守法。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执法者违法造成社会权力赋予和义务约束的不公,行政处罚与案件裁判的不公,关涉到国家生活
和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权利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至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执法者的任何疏漏或者不法都会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法者是一种形象,是公仆,应有更高的境界,更应率先垂范。
同时,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它有着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宗法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极为淡薄,现代法律理念尚未建立。等级社会的法律设置及其运作有一个为“执法者”保留的偏袒或宽宥的空间。执法者的不法可以“议”“请”“减”“赎”“当”。历史是一张撕不开的网。这种权法关系,特权观念所持有的渗透力和扩张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今天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选择。要改造法律传统,建构法治理念,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就不得不注重和强调执法者守法。
强调执法者守法还因为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独特的发展。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入世贸组织更给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不高。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潜在地规制和影响着人们的道德、法治理念。同时,在我国的政治体
制中还有许多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弊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凡此种种,制约着现代法律理念的树立,并预示着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因而,在当前的中国更应强调执法者的自律和守法的自觉。
二提高执法水平,可以从多方面着手,但基本的方面应当有:!、完善法律机制,提高其运作的实效性。权力的产生、配置、行使、监督都应依法纳入相对有序的法律调控系统。要解决权力的配置过于集中的问题;干部的升降任免决定权不在选民,而在上级的问题;权力的行使透明度不高,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机构精简。完善执法、司法程序,保证执法、司法公开化和程序化。建立杜绝权力失范的各种制度,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2、加强法律监督。廉政的根本出路在于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实践表明,把执法者守法依托于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是靠不住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实际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力间的制衡更为有效,更为现实。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和党的监督协同作用的有机的法律监督体系,但法律监督的职能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立法,监督的运作,监督的自觉都还有不少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
事后监督多,事先防范少。因而,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完备监督立法,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注重权力间的制约,提高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监督收到实效。
3、执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法治理念的现代化。要推进法治现代化就必须重塑现代法的精神。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宣传和教育,同时更应注重法治理念,尤其是守法理念的树立。相对而论,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守法自觉的养成。定规矩、知规矩是一回事,守规矩是另一回事。法治国家的建成更赖于守法和法的实现。另外,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变和逐步完善我国执法队伍非专业化的倾向,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水平。
4、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互动。从根本上讲,执法水平的提高,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建立。体制转轨时期,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以及道德失范和各种矛盾增多的问题是难免的,但是应该看到,这些问题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塑造的是法的精神。因而,只有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全面地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机制,理性地改造传统文化,吸纳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才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三
执法犯法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亵渎了公仆的形象,玷污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基本期待,从根本上阻滞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人们法律信仰的建立。如果这种腐败不坚决地遏制,那么,我们所期待的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将会更加艰难,我们也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为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执法者守法具有关键的意义。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它表明了中国政府的决心和态度。同时,令人可喜的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观念、意识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嬗变。尽管人们不无讥讽地评价人情世故的“道德滑坡”、“唯利是图”、“损人利己”、“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然而,问题恰恰在于,现实中诉讼数额的增加,涉案领域的扩大,尤其是标的额很小的诉讼的增多,这不正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的明证和中国法治现代化之悄无声息但却极为坚实的脚步吗?
篇十四: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孙志刚,34岁,湖北黄冈人,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5月14日: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推迟公布审判结果。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果。6月9日:依法判决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22日:新华社授权颁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
篇十五: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执法者,守法为先
——对孙志刚案的一些思考立法不易,守法更难。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由于传统与国情的特殊性,强调守法,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在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孙志刚案及其中凸现出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引起我们的思索。
本文就是作者在沉痛之于对孙志刚案中执法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执法者,何以执法?
一
执法者守法是宪政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权力源于权利,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强调执法者守法是因为任何执法者都没有滥用权力的资格或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的义务。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__,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执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执法者更应守法。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执法者违法造成社会权力赋予和义务约束的不公,行政处罚与案件裁判的不公,关涉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权利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至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执法者的任何疏漏或者不法都会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__,执法者是一种形象,是公仆,应有更高的境界,更应率先垂范。
同时,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它有着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宗法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极为淡薄,现代法律理念尚未建立。等级社会的法律设置及其运作有一个为“执法者”保留的偏袒或宽宥的空间。执法者的不法可以“议”“请”“减”“赎”“当”。历史是一张撕不开的网。这种权法关系,特权观念所持有的渗透力和扩张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今天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选择。要改造法律传统,建构法治理念,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就不得不注重和强调执法者守法。
强调执法者守法还因为__政治经济文化的独特的发展。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入世贸组织更给中国市场经济的发
展提供了契机。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不高。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潜在地规制和影响着人们的道德、法治理念。同时,在我国的__中还有许多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弊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__改革正在进行,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凡此种种,制约着现代法律理念的树立,并预示着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因而,在当前的中国更应强调执法者的自律和守法的自觉。
二
提高执法水平,可以从多方面着手,但基本的方面应当有:
!、完善法律机制,提高其运作的实效性。权力的产生、配置、行使、监督都应依法纳入相对有序的法律调控系统。要解决权力的配置过于集中的问题;干部的升降任免决定权不在选民,而在上级的问题;权力的行使透明度不高,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要继续深化__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机构精简。完善执法、司法程序,保证执法、司法公开化和程序化。建立杜绝权力失范的各种制度,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法律监督。廉政的根本出路在于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实践表明,把执法者守法依托于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是靠不住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实际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力间的制衡更为有效,更为现实。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和党的监督协同作用的有机的法律监督体系,但法律监督的职能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立法,监督的运作,监督的自觉都还有不少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先防范少。因而,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完备监督立法,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注重权力间的制约,提高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监督收到实效。
3、执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法治理念的现代化。要推进法治现代化就必须重塑现代法的精神。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宣传和教育,同时更应注重法治理念,尤其是守法理念的树立。相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六: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一、案例体会法律与生活
这学期选修了法律与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自己学到了不少的东西。选这门课的
初衷是因为家里在今年差一点就要去打官司了。忽然意识到生活中了解法律是多么地重要,
没有法律知识,真的会到处碰壁,于是就想到要在大学里,多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下面我
想谈谈自己对一些案例中的想法。
首先是孙志刚案,一个那么年轻的小伙子就这样离开了人世间,只因为没有暂住证,真
的让人怎么也无法相信,可是它就是发生了。于是,我想到了自己去年暑假也去了深圳,我
也是没有办暂住证,可是我安稳的在那儿呆了两个月,我感到多么的庆幸自己没有受到那般
待遇.我想这就是社会的进步吧,可能没有孙志刚案,可能我也会被关进看守所,也许会有同
样的待遇。只是这种以一个人的生命来换来的进步确实很残酷,我想我们应该一起来维护这
个社会的秩序,一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正如老师所说,希望没一个大学生不要做一个法
盲,那些公共事件并不是离我们很远很远,也许哪一天就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或者是朋友的
身上。
第二个是‘‘我的北大考博经历’',我觉得这个社会,不排除一些暗箱操作,但是我们绝
对不能否定考试的公平性。在我看来,像高考这样比较重要的考试,我觉得应该是最公平的
了.虽然还是会有一些人通过一些特殊门道进入很好的大学,但是对于那些一无所有的孩子
们来说,高考制度,无疑是最公平的了,大部分人都是靠自己的实力获得了自己的成功。我
觉得人生下来就是不公平的,所以碰到一些不公平的一些事情也是很正常的.有些制度确实不
是最好的,但是在没有想出一个新的代替方案,我想他就是最好的。
最后是看守所里的各类死法,我觉得在这个事情上,我们国家的制度确实还是亟待提高
的,但是我觉得,制度再好,如果人的素质不提高的话,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关键还是提高公民的素质,加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二、自我感悟
我觉得法律在生活中很重要,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能读了这么多年的书,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理由,都不应该触犯法律。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安全的。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的高素质的人才,算是精英了.
第二,在守法的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要有一些风度。要有一个好的脾气,要不然像有些人一样,连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了。有句话说,做人如水,做事如山,我觉得说得十分精确。
第三,我觉得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的学习,对于公众事件,我们也要参与其中。大学不应该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识的地方,我们要去学习各种知识,去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去锻炼自己的各种的能力.
篇十七: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案例: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
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第一,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只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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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第二,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第三,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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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三.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意义通过对"孙志刚事件"背后的政策过程的研究,在对正在经历危机的政策过程范式的考察中,发现了一个从政策需要出发的,系统的政策过程。那么,这一过程有什么意义呢?首先,从政策过程的研究上讲,这是对主流的政策过程范式危机的一种积极回应,因而是一种对政策过程理论的有益探索。这种探索的价值不仅在于提供了一个替代的理论框架,而且这一框架对当前范式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提供比较满意的解释。这些问题如上面已经指出的:界定问题的困难,政策发展上的单极论,保守性等。另一方面,在政策过程的分析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即:政策需要的分析。这种分析与主流理论的问题分析明显是不同的。此外,由于这种新的政策过程的提出,可以提出一些新的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最有意义的是政策预测问题,主流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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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过程理论从政策问题出发,基本上丧失了预测能力。由于新的过程是从政策需要出发的,而需要天生就是一种向前看的事物,因而如何进行政策预测就成了一个新的政策过程研究课题。
从实践来看,新的政策过程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一是可以有效地面对解决了错误的政策问题的现象。这是在政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原因在于政策主体处理问题时,目标定位不准。从政策需要出发进行政策决策,就可以直指问题背后的需要,一开始就掌握正确的方向。由于这一价值又带来了第二种价值。即借此提高政策效率,从而缓解政策效率与政策效益之间的冲突。三是给政策主体在承担政治责任时以更多自由。原因是新的政策过程给了政策主体更大的自觉性,也减少了处于问题包围中的可能。
总之,通过对"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的研究,发现了一个政策需要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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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对照孙志刚生活会材料
P> 案例分析: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2.新闻媒介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孙志刚案”无疑是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结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法律
工作者、公众、政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正是这种“互动”终结了一部恶法,也使“孙志刚案”成为我国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的经典案例。媒体的介入和参与无疑起着关键作用。孙志刚案最初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并引起世人关注,完全是基于媒体对这一案件新闻价值的判断。没有媒体独立的议程设置,就不会有孙志刚案的深远影响。《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采写者陈峰描述自己的写作动机:“那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常去一个名叫‘西祠胡同’的BBS,这个大BBS里,有一个小的讨论区‘桃花坞’,里面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朋友。孙志刚死在广州的消息,最早就是被一位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一个非常善良的姑娘在这里公布的。她说一个同学的同学,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广州,家人正在四处奔波想弄明白原因。不知道这则消息为什么没有别人追问,但是出于一个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打电话与那位研究生联系。”(陈峰,2005)就这样,陈峰后来做出了那篇影响深远的深度报道《被
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这篇深度报道堪称当代新闻史上的经典。回顾孙志刚案,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引导,没有借助于媒体形成的理性的公共讨论,就不会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但我们也该看到孙志刚案也绝非媒体或社会对于国家的完胜,因为媒体所呼吁的违宪审查机制被回避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也似乎不了了之。正如论者所言,在这一事件中,“国家在公众舆论面前是有策略有限度的退让回应,背后依然隐含着其更为强大的一面。公众舆论在展示其巨大力量的同时,也展示了它的力量的限度。”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这是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步,是此案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没有详尽的调查性报道首先进行披露,就没有广大受众的关注,没有相关部门的迅速调查审判,也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而《南方都市报》和采写此案的记者是促成此次舆论监督成效显着的英雄。说。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说明新闻媒介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参与进来,为更好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出力。至此,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网络上关于孙志刚案的相关讨论才渐渐减少。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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