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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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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12篇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分析  唐纳军;刘超【摘要】依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归纳出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的基本特征,通过将汉中市人口老龄化情况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12篇,供大家参考。

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12篇

篇一: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分析

  唐纳军;刘超【摘要】依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归纳出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的基本特征,通过将汉中市人口老龄化情况与陕西省和全国以及与汉中市周边地市进行多角度对比分析,得出汉中市长期以来人口出生率稳定在低水平、汉中市常住人口因外出务工人数增多而比户籍人口少了近40万共同导致了目前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提出了采取狠抓经济夯实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多措并举提高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和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农村养老方式等三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期刊名称】《陕西农业科学》【年(卷),期】2014(060)002【总页数】4页(P101-104)【关键词】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特征;对比分析【作者】唐纳军;刘超【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71210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712100【正文语种】中文

  汉中市是陕西省西南部的一个地级市,地处我国秦巴山区连片特困地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汉中市65岁及以上人口总人口比重达10.7%,是陕西省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地级市。深入剖析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特征,进而将汉中市人口

  老龄化情况与陕西省和全国、以及与汉中市周边地市进行多角度对比分析,有利于客观、准确判断汉中市人口老龄化形势,从而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决策参考。1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的基本特征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看,汉中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出以下特征:发展速度加快;超前于陕西省平均水平;乡村人口老化程度比城镇严重;空巢老人增多;高龄化趋势明显。1.1发展速度加快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汉中市65岁及以上人口达36.62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0.7%,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增加9.91万人,所占比重上升3.0个百分点。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四次人口普查(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各一次)中,汉中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分别为5.3%、6.3%、7.7%和10.7%,每经历一个10a,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都上升了1个百分点以上。尤其是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过程中,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快速上升了3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发展非常迅速。1.2超前于陕西省平均水平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汉中市人口年龄中位数为39.16岁,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0.7%,都是陕西省最高的,是陕西省最“老”的一个市。其实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看,汉中市就已成为陕西省10个地市中最“老”的市,当时全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6.3%,比陕西省平均水平高1.1个百分点,比陕西省2000年普查时(6.2%)还要高0.1个百分点。在2000年人口普查时,汉中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上升至7.7%,继续保持陕西省最“老”位置。对比陕西省和汉中市在改革开放以来四次人口普查中人口老龄化程度,汉中市人口老龄化趋势要比陕西省超前10a左右。1.3乡村人口老化程度比城镇严重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汉中市常住人口中城镇和乡村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达11.58万人和25.04万人,分别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增加5.52万人和4.38万人。虽然城镇和乡村65岁及以上人口都在增加,但是乡村在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的同时总人口却在减少(乡村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比重由“五普”时的72.9%降低至“六普”时的62.9%)。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汉中市城镇和乡村65岁及以上人口占乡村常住人口的比重分别为9.14%和11.65%,分别较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提高2.74个和3.55个百分点,乡村人口老龄化上涨幅度要快于城镇。1.4空巢老人进一步增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汉中市有一个65岁及以上老人和有二个65岁及以上老人的户达28.01万户,这些户中老人单独或者与未成年亲属居住的“空巢”户达8.29万户,占29.6%。“六普”与“五普”相比,拥有65岁及以上老人的户增加了6.65万户,“空巢”户却增加了4.36万户,“空巢”户占比提高了11.2个百分点,空巢老人进一步增多。1.5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明显对比汉中市第四、五、六次人口普查老年人口数据,低龄组和中龄组老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呈缓慢下降趋势,而高龄组老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由1990年的6.09%上升至2000年8.87%,2010年上升到9.13%,逐渐上升。高龄老人数量由1990年的2.01万人上升至2000年3.61万人,2010年上升到5.03万人,20弹a间增加了1.5倍,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非常明显。表1汉中市第四、五、六次人口普查老年人口年龄结构资料来源:汉中市第四、五、六次人口普查数据。1990年2000年2010年20.0460.5624.4960.2132.8859.7470~79岁(中龄组)11.0433.3512.5730.9117.1331.1280岁及以上(高龄组)/%60~69岁(低龄组)人数/万人占比/%人数/万人占比/%人数/万人占比2.016.093.618.875.039.13

  2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的对比分析2.1与陕西省和全国对比分析总体上看,汉中市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与陕西省和全国大体一致:改革开放以来都呈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在进入21世纪后,都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六普”时全国、陕西省和汉中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分别比各自在“五普”时提高2.2个、2.3个和3个百分点。从各次人口普查的结果看,汉中市的老龄化程度在历次普查中都高于陕西省和全国的水平,并且差距在1982年以后逐步扩大。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仅分别比陕西省和全国高0.7个和0.4个百分点,而到了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分别比陕西省和全国高2.2个和1.8个百分点。假定人口老龄化在各次人口普查中间以一个平均速度来发展,汉中市早在1996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这要分别比陕西省和全国早8a和6a左右。出现上述情况,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低自然增长率使得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重因0~14岁人口占总人数比重下降而上升。汉中市的户籍人数自1982年以来就保持了一个较低的增长速度(1982~1990年平均增长6.7‰),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速度更低(1990~2010年平均增长3.1‰),比同期陕西省和全国平均增速分别要低3个和5个百分点左右。其次常住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差距逐步扩大使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显得更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汉中市常住人口因外出务工人数快速增长而加快减少,常住人口的减少就减小了人口老龄化程度指标的分母,从而使它的发展速度显得更快。第六次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汉中市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分别达71.4万人和44.1万人,影响当时全市常住人口比户籍人口分别少了38.4万人和25.4万人。表2历次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资料来源:根据全国历次人口普查资料整理。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全国/%4.55.36.37.7

  10.7/%3.44.95.66.78.9陕西/%3.54.65.26.28.5汉中2.2与汉中市周边地市对比分析陕西省安康市、甘肃省陇南市、四川省广元市和巴中市的全部县区,四川省达州市的宣汉县和万源市(县级市),与汉中市的全部县区一道同属于秦巴山片区行政区域范围。这六个地市(以下简称六市)地里位置相互接壤、地形地貌相似、城乡居民生活习惯相互影响,将他们之间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更清楚地认识汉中市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促使人口老龄化的直接原因是生育率和死亡率降低,主要是生育率降低。”[1]“在经济学领域里,一个通常被接受的人口生育率的决定因素的假说是人均收入水平。……从养老的需求来说,生育率应该和人均收入呈负相关。……从养育子女的机会成本来说,生育率也应该和人均收入呈负相关。”[2]按照以上观点推断,人均GDP(用人均GDP近似代替人均收入水平)高的地区生育率就低,从而人口老龄化就严重。假定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与人均GDP存在这样的正相关关系,通过对六市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与人均GDP做相关性分析,得出相关系数为0.56,表明人口老龄化程度与人均GDP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取显著性水平α=0.1,计算的t统计量1.3546小于临界值1.5332,表明人口老龄化程度与人均GDP的相关系数不显著。表32010年汉中与周边地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及相关指标对比资料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1)、各市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地区老龄化程度/%人均GDP/元2010年末户籍人口数/万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数/万人常住人口数与户籍人数之比(户籍人数=100)10.7214697381.53341.6289.5安康市8.9712428304.35262.9986.4陇南市8.716457281.78256.7791.1广元市11.1511750310.89248.4179.9巴中市10.478618388.01328.3884.6达州市汉中市10.9114623685.49546.8179.8

  前文分析得出,常住人口加快减少是汉中市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于陕西省和全国的主要原因之一。六市同属于秦巴山特困地区,也同样因本地居民外出务工导致常住人口少于户籍人口。假定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与常住户籍人口比(即常住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之比)存在同样的负相关关系,将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与常住户籍人口比进行相关分析,得出相关系数为-0.69,表明人口老龄化程度与常住户籍人口比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取显著性水平α=0.1,计算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1.8891大于临界值1.5332,表明人口老龄化程度与常住户籍人口比相关系数是显著的。通过对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六市中2010年人均GDP最高的市仅相当于全国(29860元)平均水平的49.2%,最低的市还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4,但六市的老龄化程度都超过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因劳务输出导致的常住人口少于户籍人数对六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影响要大于人均GDP的影响。3思考与建议“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任何国家都概莫能外,差别只是出现的早晚和进程的快慢。……人口老龄化在19世纪中期最先出现在发达地区,这是该地区生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进步,死亡率、出生率相继下降,实现人口转变的必然结果。”[3]汉中市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是汉中市长期以来人口出生率稳定在低水平和汉中市常住人口因外出务工人数增多而比户籍人口少了近40万所致,而不是由汉中市生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进步所直接引起的,相反,汉中市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比较滞后。今后较长一段时间,一方面汉中市人口出生率很有可能还将维持在低水平,因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持续紧张的状况不会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定不移

  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4];另一方面常住人口少于户籍人口的趋势也将持续,因为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汉中市农村劳动力将进一步解放出来,而汉中市可容纳的三次产业就业人员规模从2000年到2012年一直在210万左右浮动,本市潜在可能新增的就业岗位有限,人的逐利本性促使他们涌向具有更高收入和更多机会的地区。因此,汉中市人口老龄化形势还将变得更为严峻。为减轻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结合汉中市实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3.1狠抓经济夯实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国际劳工局的研究报告认为:出现社会保障危机的主要起因不是领取养老金者持续增加,也不是医疗技术不断进步的结果,而是经济发展缓慢和失业问题严重。如果国民经济能有一个合理的发展速度,社会福利的支出是可以得到满足的。”[5]2012年汉中市财政总收入完成75.95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0.08亿元,财政支出195.84亿元,财政缺口非常大。汉中市解决“老有所养”难题面临的最大困难仍然是自身财力不足。因此,汉中市应该充分利用当前资源优势和“人口红利”(2010年“六普”时汉中市常住人口中15~64岁组人口比2000年“五普”时增加了71439人),一方面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茶叶、中药材、有机食品等生产及加工工业;另一方面借助汉中市纳入《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机遇,加快发展航空、精密制造等技术密集型产业。从而增强汉中市整体经济实力,进而为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打下坚实基础。3.2多措并举提高养老服务保障能力首先,优先发展机构养老。切实加强对近几年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在公办养老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探索社会代养服务功能,在中心敬老院、区域性敬老院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

  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在汉台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鼓励全市各县区结合实际发展多种形式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条件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第三,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多渠道培训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养老服务人员,探索在陕西理工学院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养老护理专业,开展学历人才教育;在其他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3.3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农村养老方式首先,夯实居家养老基础。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保障老年人居住安全;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工程,为老年人饮水提供方便;通过健全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实现全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其次,鼓励采取集中供养。对于因“空巢”、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居家养老时存在困难的老人养老,可以通过其本人享受各类补助资金冲抵一部分、子女承担一部分和政府补助一部分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集中供养;大力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改善设施条件并向全部老人开放。第三,积极开展互助养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积极鼓励并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帮互助;鼓励农村丧偶独居老年人采取自由结合方式生活在一起,相互照料。同时,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记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参考文献[1]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J].人口研究,2007,(1):1-10.[2]林毅夫,曾毅等.发展战略、人口与人口政策[M].21世纪中国人口与经济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9.[3]邬沧萍,谢楠.关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理论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1,(1):48.

  [4]李晓宏.当前为何还要稳定低生育水平[N].人民日报,2013-01-14.[5]李俊红.陕西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04):65-69.

篇二: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汉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

  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强化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保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关于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府令第1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组织评估,具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发布单位负责。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单位等是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府或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要求第八条市直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九条评估机关在评估专业性较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加评估小组,并应充分听取专家及专业人士意见。

  第十条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第十一条参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了修改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或保障民生需要以及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且实施已满二年的;(三)市人大、政协或审判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四)涉及信访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五)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且实施已满一年的;(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七)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一)合法性。即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陕西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一致。(二)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或保障民生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惩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三)协调性。即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要求建立的制度是否完

  备。(四)可操作性。即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

  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五)规范性。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准确,条

  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六)实效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

  目的;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各界对该规范性文件评价和反映如何;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和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三)制订评估调查提纲,设计评估调查问卷。(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二)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二)起草评估报告;(三)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三)评估结论及建议;(四)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由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的,由该机关形成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评估结果处置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认为内容合法、合理、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保障民生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陕西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三)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陕西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经完成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保留,其中标明有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重新发布。

  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提出文件修订报告,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批准。文件修订报告原则上应采纳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在修改说明中说明理由。

  评估意见认为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的处理,由发布机关按有关规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程序予以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数据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关怠于履行规范性文件评估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三: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8.12.242018.12.24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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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方红卫2018年12月24日

  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政府的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外交、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章决策原则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从实际

  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二)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群

  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第三章决策范围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决策范围:(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

  的重大事项。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确

  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决策事项。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直接启动决策程序,交承办部门承办。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主要负责

  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

  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第二节决策承办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政府研究机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决策事项按照法定职责确定承办部门,也可以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分管负责人指定承办部门。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第九条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做出决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经济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当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定。

  第十二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通过网站媒体公布、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通过网站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专门调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讨论。

  第十四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以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并设旁听席位,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的结果修改、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将下列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六)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的,还应当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报送材料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组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二)经风险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不可控的;(三)经专家论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在专业或技术上不可行的。第三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政府办公室接到决策承办部门递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通过审核认为材

  料齐备的,将经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移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报告(包括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内容);(四)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政府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三)草案拟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领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报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政府法制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或完善相关程序。补充材料或完善相关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邀请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一)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后提交政府审议;

  (三)对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第二十六条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决策草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认为可以提交政府讨论的,应当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讨论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四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决策草案搁置期间,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政府

  主要负责人决定。被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第二十八条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者公民代表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决策事项需报请同级党委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根据法定职责或者政府指定,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二条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

  第三十三条决策执行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的执行情况等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政府。决策执行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政府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政府。

  第六章决策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关提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办公室及其督查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事项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决策执行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报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批准。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根据决策执行机关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决定。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民意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的社会机构或人员在从事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报告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违法违规事实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预算,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制定的决策程序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束——

篇四: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汉政办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84号二○○七年七月五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定向

  销售,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

  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并结合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公示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汉中市财政局汉市城建发〔2007〕55号)规定执行。

  二、申购对象确定(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转、退人员);2、无房户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3、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全部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人均工资年收入的。(二)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购人),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地域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以其居民户口簿登

  记的直系亲属为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四)申购人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包括:房改政策购房、单位集资建房、按照

  《汉中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五)本市上一年度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

  计数字为准。(六)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

  单位核定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七)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当事人提出上一年度总收入,户籍所

  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确认。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盖章确认。

  三、申购程序(一)公告。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开发建设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提前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经济适用住房的定向销售范围;3、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面积、地址、套型、数量;4、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条件;5、《汉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以下简称《申请(核准)表》)的获取方式和申购期限。(二)申请。申购人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核准)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写。申购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其上一年度收入

  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定、核实,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购人的户籍情况进行核实,相关申请手续由工作单位统一办理。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职业、收入、住房进行核实,由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对其户籍进行核实,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相关申请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三)审核。申购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经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核准)表》;2、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购人家庭成员户籍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以申购人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6、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购人户籍虽然不在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的,应当提供其连续满两周年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经审核,申购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退回其申请,并说明原因,给予书面通知。(四)公示。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购人基本情况在本市

  主要媒体及申购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购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30日。

  (五)发证。在公示期内无投诉的,确认申购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核准)表》上签署同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意见,同时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购面积,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以下简称《购房卡》)。公示后有投诉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投诉查证不实的,确认其申购资格;投诉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购人。《购房卡》只限本期申购有效。

  四、销售程序(一)发布公告。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得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本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预销售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申购人的产生方式、选房程序等。(二)申购方式。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由申购人持《申请(核准)表》、《购房卡》及本人身份证,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开场所,按公告事先确定的申购人产生方式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的全过程进行公证。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主要媒体对申购情况进行公示。取得《购房卡》的申购人未到现场参加申购活动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申购资格。(三)自主选房。申购人根据选房的先后顺序,凭选房顺序号和本人身份证,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并在10日内办理订房手续。

  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房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四)签订合同。申购人按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凭《申请(核准)表》、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符合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五)权属登记。购买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应当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五、上市交易(一)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出售时,按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标部分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二)购买人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三)购买人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监督管理(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不能追回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申购、选房等实行全程监督,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

  渎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

  资料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七、附则(一)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户口、现住房面积、年龄、婚姻状况等计算时限截止到申购公告所载明的申请截止时间。(二)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销售房屋指经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住房不在此管理范围。(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篇五: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汉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汉政发〔200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10项工作制度已经2008年3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一般应向市政府报告;各秘书长、市长助理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市政府

  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市政协。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一)突发重大事件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灾情疫情、社会动态、治安刑事案件等。(二)重要工作事项1.贯彻落实中、省、市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3.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三)重要会议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精神。2.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四)重要活动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组织的30人以上的外出考察活动。(五)重要接待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汉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2.国内外重要媒体来汉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3.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报告要求:(一)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二)贯彻中、省、市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如财政预决算等按程序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三)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周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1周口头或书面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四)副市长参加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各区县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市长报告,并告知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五)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报告。(六)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

  第七条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

  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市政府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决策通气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作出决策和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做到重大问题及时通气,决策之前预先通气,带全局性的工作主动通气,常规工作定期通气。

  第三条市长要听取和集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的意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向市长报告。

  第四条市政府每月初召开一次市长碰头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随时进行。主要是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之间相互通气,安排当月政府工作重点。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通气沟通,每周一对市政府领导本周工作进行衔接落实。

  第六条各副秘书长要认真执行“工作对子”制度,有事外出时要提前通气,委托对方帮助处理自己所联系的工作,避免出现缺位。

  第七条需市政府审批和答复的所有上报事项,秘书长、副秘书长均要在认真沟通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便于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八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审议的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涉及的所有部门协商一致,政府常务会议题还要事先征求市长、副市长的意见。

  第九条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向市长汇报请示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意见;市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作出的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社会经济事项的公示。

  第三条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是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重大事项公示遵循公示范围适当、公示内容客观、公示时间充分的原则。市政府对重大经济社会事项作出决策后,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客观、真实地提供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公示范围:(一)市政府实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包抓领导、责任部门、责

  任人、完成时限、实施结果等;(二)涉及向市民和企业的收费、民生保障政策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事项;(三)重大改革举措、规划制定与调整等;(四)政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五)其他政府认为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六条公示的程序和方式。主要有:(一)事项确定。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公示事项和公示范围,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最后审定。市政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公示事项。(二)公示时间。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审定公示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公示事项规定时间确定。(三)公示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四)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进行研究改进。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七条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把握工作全局,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内容:(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完成情况;(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三)省、市领导批示要结事项的完成情况;(四)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要求的报告内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每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上月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决定涉及的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第五条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上一季度完成、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推进实施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第六条对省、市领导批示要结等紧急性工作,责任单位接到办理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一周内办结。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阶段性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之内,将完成情况报市政府。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本制度执行情况。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跟踪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跟踪督查范围包括:(一)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决定事项;(三)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和上级部门转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是跟踪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负责跟踪落实、督促检查。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跟踪督查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积极参与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督促检查,采取专人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做好跟踪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督查的牵头实施单位,要采取日常督查、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有关工作的推进。

  (一)日常督查: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任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督查。

  (二)定期通报:根据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履职情况、协作单位

  配合情况等,在《汉中政务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跟踪督查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承办单位的办理过程、进度结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

  第八条对因督查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各项目标任务实施进展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报的主要内容:(一)市委、市政府所部署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二)全市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三)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大事、办实事实施进展情况;(四)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五)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进展情况;(七)落实目标任务所采取的好的措施、经验、做法;(八)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通报的时间和形式:(一)根据各项需通报内容的实际情况,月度、季度通过《汉中政务督查通

  报》进行通报,有必要的召开专题汇报会议进行通报,或通过《汉中日报》、汉中广播电台、汉中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二)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年终完成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奖罚兑现,有必要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三)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协及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他应该通报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通报的程序:(一)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包抓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通报;(二)全市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由市统计局、发改委等部门及时通报;(三)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大事、办实事实施进展情况,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报;(四)重大突发事件及热点、难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通报;(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条反馈意见的落实:以不同形式进行通报之后各方面所反馈意见和建议,由责任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采纳,有必要的及时报告市政府进行研究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请假程序:(一)市长离汉,须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离汉2天以内的须向市长请假并告知秘书长,3天以上在向市长请假的同时,由秘书长报告市委。(二)秘书长离汉,须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汉,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三)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开本行政区3天以上的,须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岗位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汉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经市长同意,同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销假程序:(一)在履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汉,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准假的市政府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如批准须向秘书长报告返汉时间。(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销假制度,准假后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

  第五条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

  至纪律处分。

  汉中市人民政府会议签到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会议纪律,提高行政效率,保证会议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均实行签到。

  第三条参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范围派人参加,不得随意替代。确因事不能参加,需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授权他人参加。

  第四条参会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签到,并按要求填写签到册,不得由他人代签。没有履行签到手续的,视为会议缺席。

  第五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会场增设迟到席,凡迟到的参会人员在迟到席就坐。

  第六条对没有按通知规定参加会议、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参会早退的予以通报。

  第七条会议签到工作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签到册会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存档备查。

  第八条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参会汇总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汉中市人民政府当日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度

  第一条为灵通信访信息,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县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日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度。

  第三条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日要认真填写《当日信访情况报告单》(另行印制),必须经行政一把手亲笔签署意见后,于当日报市信访局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综治办及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因事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县区长(或副主任)亲笔签字后,按时限上报。

  第五条对没有报告当日信访情况,或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市信访局对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执行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问题随时通报。

  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有关行政效能事项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一)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投资环境的;(二)对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的;(三)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四)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五)违规进行行政审批或在行使审批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的;(六)抬高收费标准,或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七)改变罚款种类、幅度,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不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事项不认真调查处理的;(九)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

  机关形象的;(十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效能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负直接责任。(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一)责任追究方式:1.警示提醒;2.诫勉督导;3.责令纠错;4.通报批评;5.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6.组织处理;7.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二)责任追究的适用1.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督导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直接

  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2.对情节较轻的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提醒;对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责

  任人,给予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3.对情节较轻的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提醒;对情节严重的间接领导责

  任人,给予诫勉督导或通报批评。4.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事实证据确凿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政机关收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九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篇六: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全市“评比表彰”进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6•【字号】汉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全市“评比表彰”进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对全市“评比表彰”进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全市“评比表彰”进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评比表彰工作的管理,严格限制和减少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切实解决评比表彰过多过滥、激励作用弱化的问题,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和《汉中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汉发〔2005〕15号)文件规定,现就全市开展评比表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治理、审核各种评比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进一步规范评比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治理范围和工作原则(一)治理范围1.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面向全区域、全系统和基层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2.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面向全区域和基层的评比表彰活动。3.各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面向全区域和基层的评比表彰活动。(二)治理原则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2.市、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3.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4.市、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直属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表彰项目。5.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

  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治理工作期间,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成立由市人事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财政局、民政局、经委为成员单位的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办理治理工作的具体事务。(二)部门职责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工如下:市人事局作为治理活动的牵头单位,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以市政府名义评比表彰工作的治理工作;市政府纠风办负责严肃查处治理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对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资金进行治理;市经委负责对全市企业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治理;市民政局配合做好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治理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以及本部门主管(或联系)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治理。各县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方法(一)广泛动员,全面部署(从现在到5月底以前)1.建立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制订治理评比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3.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对本辖区本系统的治理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摸底,填报登记(6月份)1.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分工深入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对各项评比项目,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2.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直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认真填报《汉中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并将表格及相关文件依据、自查总结于6月25日前报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治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部署相关工作。4.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基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放调查表,并回收统计,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双向核查。(三)初核上报,反馈公示(7月份)1.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上报的《汉中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自查报告,认真进行分析、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审意见。2.对民间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3.7月中下旬,召开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意见。经有关程序审定后,向各县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通报反馈审核意见,并对

  保留的项目进行公示。(四)建章立制,逐步规范(8月份)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在总结治理工作经验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根

  据相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汉中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效能建设的总体部署,层层落实责任。要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具体治理措施。主要领导要对治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治理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重要情况要随时沟通。(二)突出工作重点,注重规范操作。治理工作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市、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治理工作;二是评比表彰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地区的治理工作;三是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的治理工作。市、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率先垂范,下决心对脱离实际、不能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工作的项目“一刀切”,率先实现评比表彰活动大幅减少的目标。治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治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在治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表彰项目;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外,目前各级各部门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治理整顿,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要严格按照

  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填报自查登记表,同时要注意总结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关于加强对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市人事局、市纠风办要会同市治理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督促各级人事、纠风部门切实做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瞒报、漏报或不报的评比表彰项目,一律取消。对在治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治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查处和曝光,以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市、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对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拒不按照本方案执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发动群众。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治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及时总结和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注意抓住反面典型案例作深层次报道,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扎实推进。在坚持自上而下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教育和支持群众对不合法、不正当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监督和抵制。

篇七: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2022-2023学年四上数学期末模拟测试卷

  一、谨慎判一判。1.因为17÷4=4……1,所以170÷40=40……1.(_______)

  2.在同一平面内,如果直线a和直线b互相平行,直线b和直线c互相平行,那么,

  直线a和直线c也是互相平行的.___.

  3.已知5小时走的路程,可以求速度.(_______)

  4.用量角器量角的大小时,角的顶点要与量角器的刻度线重合。(________)

  5.在试商时把76看作80来试商,得到的商可能偏小。(______)二、仔细选一选。6.下面算式应用的运算定律是()

  0×a×3×48=(0×a)×(3×48)

  A.乘法交换律

  B.乘法结合律

  C.乘法分配律

  D.哪个定律都不

  符合

  7.把一个平行四边形框架拉成一个长方形后,它的周长().

  A.变大

  B.变小

  C.不变

  8.从以下袋子里任意摸一个球,摸到白球的可能性比摸到黑球的可能性大的是().

  A.

  B.

  C.

  9.下面说法正确的选项是__________.

  A.平角就是一条直线

  B.两个锐角的和一定比直角大

  C.两条不相交的直线不一定互相平行

  D.过直线外一点可以画无数条这条直线

  的垂线

  10.2700÷800=3……□,正确的余数是()。

  A.3

  B.30

  三、认真填一填。

  11.在横线上填上合适的数.

  C.300

  3公顷=_____平方米

  10平方千米=_____公顷

  6平方千米=_____平方米

  700000平方米=_____公顷

  1个周角=_____个平角=_____个直角.

  12.把下面各数精确到亿位

  7560000000________

  980000000________

  12540000000________

  1452000000________

  13.填一填。

  6平方千米=________公顷=________平方米

  1500公顷=________平方千米

  4900000平方米=________平方千米

  0.78平方千米=________公顷

  14.(1)6.25平方米=______平方米______平方分米

  (2)75分=________小时

  15.在除法算式647÷□6中,要使商是两位数,□里最大填(______),要使商是一位

  数,□里最小填(______)。

  16.一个等腰梯形的周长是26厘米,上底和下底分别是4厘米和6厘米,每条腰长

  (______)厘米。

  17.540里面有(______)个60;325是(______)的13倍。

  18.一个除法算式的商是218,余数是43,除数最小是(_____),这时被除数是(____)。

  19.填表。

  写作

  四舍五入到十万位

  二十万四千五百七十

  ____

  ____

  四千一百零五万零三百二十四

  ____

  ____

  三亿八千七百九十九万三千六百

  ____

  ____

  20.9时整,钟面上的时针和分针所成的角是(________)度,它是(_________)角;6时整,钟面上的时针和分针所成的角是(_________)度,它是(_________)角.四、细心算一算。21.口算。

  12×30=

  900÷30=

  24×5=

  19+12+38=1000-667=

  4×12=

  22.用竖式计算。(带☆的题请验算)

  481÷37=

  540÷67=

  ☆782÷34=

  ☆600÷70=

  23.混合运算

  24×2-39

  607-(128+375)

  五、动手操作。

  24.过直线外一点做直线L的垂线。

  (222-168)÷9

  25.①把下面的图形补充成一个平行四边形,并画出底AB边上的一条高.②用一条线段把平行四边形分成一个直角梯形和三角形.

  六、想一想,解一解。26.陈老师出差去某地,如果乘坐大巴车,那么需要4小时才能到达。他早上8:00出发,想在当天中午11:00前赶到目的地,陈老师应选择哪种交通工具?

  大巴车

  中巴车

  出租车

  55千米/时

  65千米/时

  80千米/时

  27.一个计算器24元,四年级共有208人,每人买一个计算器,老师准备了4000元钱,钱够吗?不够的话,差多少?够的话,还余多少?28.某服装店的上衣进行促销活动,有以下两种方案,李叔叔现有288元,最多可以买多少件?还剩多少元?方案一:39元/件方案二:59元/两件29.笑笑假期前买了一个背包和一个旅行箱,背包的售价是105元,旅行箱的售价是背包的16倍,旅行箱的售价是多少元?

  2022-2023学年模拟测试卷参考答案(含解析)

  一、谨慎判一判。

  1、×【题目详解】略2、√【题目详解】略3、√【题目详解】略4、×【分析】量角的方法:先把量角器的中心与角的顶点重合,0°刻度线与角的一条边重合。再看角的另一边所对的量角器上的刻度,就是这个角的度数。据此解答即可。【题目详解】用量角器量角的大小时,角的顶点要与量角器的中心重合。故答案为:×。【答案点睛】本题考查用量角器量角的方法,需熟练掌握。5、√【分析】用“四舍”法试商,是把除数根据四舍法,看成和它相近的整十数进行计算,除数变小了,所以商会偏大;用“五入”法试商,是把除数根据五入法,看成和它相近的整十数进行计算,除数变大了,所以商会偏小,由此判断。【题目详解】把76看作80来试商,76小于80,除数变大了,所以商会偏小;故答案为:√【答案点睛】此题考查除法的竖式计算的方法,要学会如何试商。

  二、仔细选一选。6、B【题目详解】略7、C【题目详解】略8、C【答案解析】略9、C【题目详解】略10、C【分析】270÷80的商与2700÷800的商相同,270÷80=3……30,当被除数与除数同时

  扩大相同的倍数时,商不变,但余数会跟着扩大相同的倍数。据此解答。【题目详解】2700÷800与270÷80相比较,被除数和除数同时扩大到原数的10倍,则商不变,余数也扩大到原数的10倍,30×10=300,故余数为300,选择C。【答案点睛】尝试将除数转化成两位数以及明白被除数和除数同时扩大相同倍数时余数的变化规律是解决本题的关键。实际解题时,也可根据“余数=被除数-商×除数”的数量关系直接算出余数。

篇八: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第四章城市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技术条件第十六条为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环境满足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在城市工类地区的城市干路商业街和类地区的宝汉路大河坎迎宾路梁山路江南大道等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和行政办公建筑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

  六大类: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

  一定的兼容范围。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

  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以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实行建筑容量控制,主要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附录四《一般建筑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过审定和批准的区域,应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执行。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体量及高度,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四章条文要求。

  第九条凡建筑场地大于20000平方米(城市重点地段10000平方米)的区域,原则上应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由业主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条对于建筑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高层、多层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按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场)、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及工业厂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无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原则上按本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位于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筑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以内的用地面积)小于(含等于)下列规定面积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

  l、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2000平方米。在以上用地范围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一次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文化文物保护用地。第十四条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力p.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第十五条在2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100米范围内,不批建城市私人住房(包括农民建房)。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城市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翻建平房。严格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章城市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为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环境,满足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在城市工、Ⅱ类地区的城市干路、商业街和Ⅲ类地·区的宝汉路、大河坎迎宾路、梁山路、江南大道等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和行政办公建筑。一般不安排多层商业住宅综合楼,严格限制居住建筑。需要建设的多、高层商业办公住宅楼,1~2层必须采用框架结构,层高不得低于4.5m,用于商业及办公服务设施。(工、Ⅱ、Ⅲ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位于城市干道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其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和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附录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表》。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进行街景规划设计,原则上按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层数和建筑规模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在已编制了详细规划的道路两侧和交叉口建设时,必须按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新颖、美观、大方,不同性质公共建筑应具有明显特色。建筑造型力求风格多样,避免雷同。沿街建筑立面应提高装修标准,

  装饰材料应具有耐久、易清洗、不污染的特性,色彩、色调既要体现建筑特点,又要与街区建筑环境相协调。同时,要防止城市光污染。

  第二十条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城市工、Ⅱ类地区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以及烟囱或其它附属设施。高层建筑应设计中央空调系统,沿街一侧立面不得悬挂分体式空调主机。沿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开敞式外走廊,多层建筑一般不设置未封闭阳台。高层建筑的阳台设置必须美观,注重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严禁设置围墙。确因实际需要设置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大门及围墙应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沿建筑红线应设置1~5米宽绿化带。

  第二十三条沿街高层建筑一般都应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室,用作地下停车场,并有足够的停车泊位。地下室在建筑红线以内建设,面积和层数不作规定。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条件下,同时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或基本满足日照及通风要求,结合汉中市城市地理条件及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附录七《建筑间距控制计算表》相应序号栏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朝向为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其间距执行第1栏规定。朝向为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2栏规定。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3栏规定。

  (三)居住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第4、5、6栏规定执行。(四)多层居住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7、8栏规定执行。(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9栏规定执行。(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10、11栏规定执行。(七)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第12栏规定执行;若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第13栏规定执行;若与其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第14栏规定执行;其山墙的建筑间距,按第15栏规定执行。(八)在符合本条(一)~(七)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控制间距,应按第16栏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下层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间距时,不得扣除住宅层以下的高度。第二十七条非居住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之间和山墙间的控制间距,分别不同情况按附录七第17、18、19、20、21、栏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相应的居住建筑规定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若居住建筑在山墙设有居室窗户时,按附录七第7、8、14、15栏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建时,一般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数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进行改建时,其有效日照时数不得小于2小时。第三十条位于相邻地界建筑的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退让距离。(一)新区建设,相邻建筑各按一半间距退让地界;(二)旧城区建设:1、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一般应由新建建筑物退让间距;

  2、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新建建筑原则上不考虑与旧建筑物的间距,但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第六章建筑工程的退让距离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江河和铁路两侧,以及在城市高压电力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附近进行建设时都应退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城市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其它专业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干道两侧及城市主要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建筑功能、体量及道路红线宽度计算,不得小于附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其他道路(指附录五中未包括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当道路红线宽度≤15m时,按3~5m退让,当道路红线宽度≤10m时,按2~3m退让,对于在旧城区(包括商业街)进行建设,如按以上规定控制确有困难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审定批准后,其退让距离可按规定下限执行或适当缩小距离。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公路,按以下规定退让:(一)汉褒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二)汉武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三)二南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四)其他组团之间连结公路,按公路红线两侧各退让10m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属各类建筑物设置的地下室(不含半地下室)及各种地下管线、地沟,必须在退让道路红线3m以外设置(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2m)。允许建筑物在沿道路一侧外挑出的雨蓬、阳台、招牌及灯箱等,其底部距路面净高应大于4.5m。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地下室外出入口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建筑总平面设计中明确,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沿阳安铁路两侧进行建设,建筑物退让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大于20m,专用铁路线应大于15m,如修建围墙应大于10m。沿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含构筑物)、危险品仓库等建筑与轨道中心的距离还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在铁道平交通口进行建设,应执行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的电力高压走廊内不得进行房屋建设,保护区两侧按导线边线向外计算,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线路电

  154~

  压

  1

  1~103566~110

  330

  500

  220

  (KY)

  距离

  1.0

  1.5

  3.0

  4.0

  5.0

  6.0

  8.5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地下电力电缆保护距离不小于0.75m。

  第三十七条沿汉江、褒河、濂水河、冷水河、沙沿河及城市排洪渠,进行防洪堤建设时,应符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技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建设碍洪工程,亦不得随意对排洪沟渠加盖修建房屋。

  第三十八条沿建筑用地地块边界,除满足消防间距外,都应按附录八规定退让距离。若消防间距大于退让距离时,按消防间距执行。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为节约城市土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建筑环境,丰富城市空间景观,增强城市现代化气息,城市规划设计要适当提高建筑层数,增大建筑物体量。沿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的建筑设计高度和层数应按第四章规定及附录五执行。同时,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及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四十条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计算以主楼为依据。对于已经完成详细规划的区段,具体位置按规划执行。对于高层建筑群的地段,必须先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的布置,要依据城市用地性质、路网格局和空间景观要求,一般按200~600米的间距布置一处,具体位置由规划部门合理确定,以丰富城市空间天际线效果。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一般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的控制高度,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H≤1.5(W+S)式中:H:控制高度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对于红线宽度小于12m的道路两侧建筑高度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应符合建

  筑物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广场、河道、电力线

  路、气象台及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保护区建设时,其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相应专业的净空限制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图

  第八章建筑用地范围的绿地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条例》布局绿化用地,规划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在沿江两岸、西汉三遗址和城市新建区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可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提高绿化标准。

  第四十五条城市的各类建设用地,凡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各类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侵占和改变用途。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必须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其面积的计算,包括建筑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及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对于以居住和办公为主的用地,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30%,商业、工厂和仓库区不得小于20%,体育、医疗卫生和科研教育用地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规定,但不得小于35%。文物古迹、纪念地不小于50%。

  居住小区内每处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属于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不得计入集中绿地面积。

  第四十七条对于建筑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块,允许将绿化用地布置在单独建设的地下室(或高出地面不大于1.2m的半地下室)顶部,可计入绿化面积。提倡利用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如屋顶绿化面积每块大于100平方米时,低层建筑按0.50,多层按0.4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高层建筑不计算。

  第九章停车场及停车泊位控制指标

  第四十八条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面积按该区段规划城市人口计算,每人1平方米控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距离为500~800m,集中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场距离为100~300m。允许在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一定面积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十九条城市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城市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地下停车场或室内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大小,按规定停车泊位数计算,机动车按当量计算,每泊位在地面时,占地不小于30平方米,地下或楼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非机动车每辆按1.5平方米计算。

  第五十条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按附录九执行。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汽车计算,非机动车以自行车计算,使用不同车型时按以下当量系数计算:机动车:微型0.7;小型1.0;中型2.0;大型2.·5;铰接车3.5。非机动车:自行车1.0;三轮车2.5;助力车1.2。

  第十章特殊地段建筑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十一条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文物景点和风景名胜等特殊地段进行建设时,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除符合有关章节条文规定外,同时必须执行本章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五十二条古汉台、饮马池、拜将台(以下简称“西汉三遗址”),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重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详见附录十。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单位(非保护管理单位用房)、个人的各种建(构)筑物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何扩建、翻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三条西汉三遗址协调保护区范围为:东大街以南;南环路以北;青年路、挂匾巷以东;

  南团结街以西;面积约40公顷。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各类工厂,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何改建、翻建、扩建工程项目。第五十四条西汉三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原则是,降低建筑容量,提高绿地率,改善小区环境。各类建筑工程原则上按如下规划要求执行:1、基本规划设计条件:(1)容积率:0.8—1.0;(2)建筑密度:不大于25%;(3)绿地率:不小于35%;(4)建筑层数:3—6层(位于绝对保护区周围建筑最高3层,其余范围可适当提高,最大为6层);(5)建筑高度:9—20米。2、该区域内建筑风格以“汉’’为主,亦可按“明”、“清”建筑风格建设。但建筑造型,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应体现上述原则,对于西汉三遗址绝对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尤应充分考虑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3、位于该保护区内道路两侧建筑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一执行。第五十五条东关正街、丁字街、碗铺街、青年路、皮坊街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其保护范围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凡位于该区域的各类新建、改建、翻建建筑,原则上应保持“明”,“清”建筑基本形式。宜采用青瓦坡顶、封火山墙、青灰砖墙、木质门窗等结构,并保持沿街建筑原有布局的基本格局和风格。第五十六条东关正街沿街建筑保护及改造分为两段,实施时区别对待。各段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第五十七条净明寺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历史文化景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为:现寺院大殿的占地范围以及古塔为中心,周围按20m进行用地控制,面积约0.5公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该保护区范围内的任何改建、翻建工程项目。其协调保护区范围为:

  东至东塔小学东围墙;西至北团结街;南至东关正街;北至东塔小学北大门以北20米。协调保护区内的建筑执行以下基本规划设计条件:①容积率:0.7—1.0;②建筑密度:不大于20%;③建筑层数:1层一2层;④建筑高度:4米一10米;⑤绿地率:不小于40%;⑥建筑形式:具有明、清时期特点。第五十八条天台山——哑姑山风景区、石门风景区、南湖——红寺坝风景区、道子岭风景区、梁山(龙岗寺)风景区为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l、严禁单位、个人开山放炮采石,乱砍乱伐树木,以及其他一切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2、景区保护与建设规划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和监督实施。各建设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规划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批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3、凡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城市“一江两岸”区段:西起濂水河口及上水渡,东至冷水河口及桃园子,沿江南北两岸规划控制总面积为15.9平方公里。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1、实施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突出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作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2、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一江两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配套建设。今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零星插建、规模较小、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建设工程项目。

  3、凡属一江两岸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模较大、重点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项目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条位于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干道交叉口周围以及其他城市特殊地段的建筑物,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规划设计程序及责任

  第六十一条凡在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铺镇、褒城(河东店)、圣水组团编制详细规划,均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或政府(镇)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并依据本规定下达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指标。

  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技术资质条件,经市建委注册登记后,方可承担规划设计。

  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进行改造和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单位应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首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用地性质和土地征用范围及面积,确定建筑容量等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和其他建设条件,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征用的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时,应按规定提交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划定红线,下达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体量和高度控制等指标,作为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完成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后,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或组织评审通过,才能编制施工图。施工图完成后再上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城建档案馆办理入档保证书后,方可下达施工放线通知书。否则,不予放线开工建设。

  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按规定允许出让或转让的地块,受让方应首先将拟出让或转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及面积,以及用途等情况报市规划管理部

  门审定,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汉市政发(1998)70号文件规定以及地块位置和区段确定用地性质、适建范围、地块面积、建筑容量、绿地率、交通出入口和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开发建设期限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下达审定意见书,作为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程序办理定址、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各县县城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护理人员编制不足护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大量使用临时护士护理队伍不稳定护理人员待遇偏低积极性难以充分以挥护理的专业性未得到认可年龄偏大的护士在二次择业时多数被安排在非护理岗位护士整体素质偏低不能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影响护理人才队伍健

  关于汉中市护理人才队伍建设调查报告

  今年,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事局、卫生局组织医疗、护理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共11人,历时6天,对局部市县区医疗单位进行了调研,根本摸清了我市医疗单位护理工作的根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理清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思路。

  一、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有注册护士4000余名,实际在岗约3500名左右。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单位高度重视护理工作,不断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有力保障了卫生效劳水平的提高。

  但是,从调研的情况看,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严重影响到医疗与护理工作的协调开展,影响到医疗质量的提高。主要表现在:

  1、护理人员编制缺乏,护理效劳质量难以保证。在调研的11所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护理人员配置缺乏问题。各医院床位与护士之比均小于1∶0.35,实际医护比例平均为1∶1.05。

  2、大量使用临时护士,护理队伍不稳定。近年来,所有医院均使用临时护士,局部医院临时护士比例占到全院护理人员的50%以上。由于临时护士中多数人员与医院没有合同关系,大多数人在自己技术水平熟练后即“跳槽〞。

  3、护理人员待遇偏低,积极性难以充分以挥。一是学习培训时机少,业务素质提高困难。医院在职护理人员每年能够外出参加进修学习和培训的人次仅占全院护士总数的5.7%,占全院外出培训学习人员的20%(护士占全院业务人员的40%左右),大多数护士都是通过业余时间自学或岗位练兵来提高业务能力。二是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一些医院对护士的10%的工资和护龄津贴根据本单位情况已被取消,县级医院护理人员的“三金〞仍未办理,成为广阔护理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三是职业防护不得力,健康状况受到威胁。在肿瘤、放疗等科室工作的护士由于长期接触化疗药物,致使身体抵抗力下降,近80%的护士感到护理执业风险大。四是护理职称设置不合理,高级职位偏少。

  4、护理的专业性未得到认可,年龄偏大的护士在“二次择业〞时多数被安排在非护理岗位。在医院管理中,40多岁的老护士多数被安排到行政、后勤、医技科室,医院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护理专业人才梯队,极不利于护理事业的开展和人才队伍的稳定。

  5、护士整体素质偏低,不能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全市护理队伍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仅占护士总数的0.34%,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占70.3%,个别医院达83%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占护士总数的0.5%.中级职称占18.6%,其余均为初级职称。

  二、影响护理人才队伍健康开展的主要原因

  1、医院管理层“重医轻护〞,对护理工作重要性认识缺乏。多年来,医院在工资、奖金、住房、工作条件、开展前景等方面向临床医疗和医技人员倾斜,不少人认为护理工作缺乏技术含量,把护理等同于普通效劳工作,护理人员未能按职称上岗,无论年资上下都承担同样的工作。减人首先减在编护士,造成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护理队伍的不稳定。

  2、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扶持力度不到位。近年来财政对医院均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数量少还经常不到位,这种趋势越到基层医院越明显。大量使用廉价的临时护士,从客观上讲也是医院为了降低医疗本钱。

  3、护士毕业后就业困难。护士毕业后,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没有形成向基层医疗单位流动的机制,造成城镇医疗机构大量使用聘用临时护士。聘用的临时护士在医院护士队伍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成为医院护士队伍重要组成局部。

  三、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

  1、树立科学开展观,努力实现护理工作与医疗工作的和谐开展。政府主管部门应结合护理人才队伍培养的实际制定准入标准,合理确定护理人员学历准入门槛,按照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医院护士编制总数至少到达卫生技术人员的50%。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克服“重医轻护〞倾向,定期分析护理队伍的现状以及制约护理队伍学科开展的因素,重视护理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着力稳定并开展护理队伍。要充分考虑临床对人力资源的调配使用是否合理,考虑为护士构建“从一般到专业、从专业到专家〞的职业阶梯;要根据岗位的不同,向护士提出要求,建立引导护士开展的机制,让护士踏实在临床工作。充分认识护理人才在医学开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培养、使用好护理

  人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以促进医疗与护理的协调开展,为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矗

  2、完善聘任制度,建立一支稳定的护理人才队伍。一是各级政府应深入贯彻?陕西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在卫生系统全行业认真落实全员聘用制,建立新型的选人用人机制。二是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措施,由县区政府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注册执业护士按编制数量予以工资保障。三是人事、卫生部门指导医疗单位严格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以条件进人、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原那么,完善护士聘用管理机制,在有编制情况下,应尽量和医生一样,引进高素质的护理人才。医疗单位根据护理人员的职业特点,积极落实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落实“三金〞,建立必备的防护设施,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四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监督医院落实对护理人员待遇,落实汉中市最低工资的规定,确保广阔护士的合法权益。

  3、改善护理队伍的学历、职称结构。加强培养专科护士工作,培养造就根底理论扎实、素质技能好、能在紧急条件下应战的护理人才。三级医院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必须达40%以上,护理管理者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定期接受管理培训。把护理人员继续教育与护士注册、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4、加强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护理事业开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规格的成人教育,为护理人员在职广开学路。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法,继续教育的学分与晋升职称、护士执业注册、年度考核挂钩,达不到学分要求的人员,不得晋升职称,不能执业注册,年度不能考核“合格〞以上格次。

  加强对高级护理人才的培养,造成一批护理学科带头人,推动护理专业的开展。在近年内,由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卫生局、医学会牵头,委托国内医学院校或着名医院举办高层次的护理人才培训班,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1-2名学科带头人。医疗机构从年度经营总收入中提取0.5—1%的专款,建立本单位护士继续教育培训基金,用于护理人员的年度培训和继续教育。

  5、增加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在经济欠兴旺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是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医疗救助制度,实践社会卫生事业公益性、福利性的具体载体。各级政府应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履行公立卫生机构出资人和为群众购

  置公共卫生效劳的职责,切实增加卫生投入,落实对医疗公立机构的专项补助,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各级组织、人事、卫生部门要把培养使用好护理人才队伍作为对医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对不落实全员聘用制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护理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合格率低于60%的医院的院长,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合格〞以上格次。

篇十: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广告管理

  正文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九号)《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0月31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

  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户外公共空间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包括:

  (一)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二)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三)在地名标志牌、公益信息栏、公交站牌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

  外广告设施;(四)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

  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的门头牌匾。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交通、环保、工商、文物、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等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

  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

  等;(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

  具体要求;(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总量。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三)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

  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

  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及其支架的;(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

  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

  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

  的;(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

  防登高扑救的;(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

  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十二条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设置场地或者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设计效果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内转让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依法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三)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应急救援等正常功能,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四)招牌设置人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五)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六)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

  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及服务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搬迁、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安全、牢固、完好和整洁。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要求维护、使用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一: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P>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汉政办发[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元旦、春节“双节”的临近,近来我市连续出现群体性上访,一些地方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和谐,影响着率先突破发展战略的实施。为确保“双节”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容不得丝毫懈怠。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从思想上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狠抓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和措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隐患比较突出的地方、企事业单位以及人

  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和疏导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警钟长鸣,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再次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和责任范围内的煤矿、交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设备、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学校、建筑工地等,以及各类生产活动中安全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大检查,加强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完善防范预案,坚决整改到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把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各行业和领域,做到不留死角。要增强防火、防盗、防食品中毒等安全意识,加强对重大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切实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妥善做好市场供应和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要精心安排好节日期间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密切关注节日前后市场供应情况,加强市场监管和节日消费品的储备调运,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要积极组织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使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尤其要解决好城镇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生活供给,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深入社区、厂矿、农村走访慰问,及时将扶贫救灾物资和慰问品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好冬季取暖、粮食供应等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让每一个群众都过好节。

  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解决群众的正当诉求,对一时不能解决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诉

  求,耐心解释,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尽最大努力减少非正常赴省进京上访,有效防范各类群体事件的发生。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排查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建立台帐,实行“一帮一”、“一盯一”制度,逐件落实到人,做到有领导包案,有专人负责,有解决时限,有稳控措施,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个别长期缠访的人员要组织力量依法予以化解,促其息诉罢访。要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社会面的治安防范、管理和控制,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实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坚持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故意迟报、漏报或谎报、虚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络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形成合力,促进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发生影响稳定的突发性事件时,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深入一线,靠前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十二:汉中市四比四做对照检查材料

P>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服务细则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6.12.182006.12.18

  人大机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服务细则

  (2006年12月18日汉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管理,规范会议工作程序,提高会议质量。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会议范围本规定所称会议是指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二、会议申报和签批会议主办机构须在会前一周内(特殊情况除外)提交常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会议报告及方案,由秘书长、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后安排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三、会议组织协调各类会议均在秘书长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范围,实行分工负责制。会议主办机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车辆、食宿、会场等有关会务的协调安排。宣传调研科负责会议的宣传工作。四、会前准备工作会议主办、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五、会议服务1、会议签到。会议主办机构负责会议签到,签到情况与会议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六、会议的善后处理工作1、会议结束后,主办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场,及时清退需要收回的文件材料,需要存档的要认真办理存档。七、会议纪律1、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委派他人参加。被通知人员临时不能到会的,需经会议主持领导同意后,及时更换他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按照哪一级召开

  的会议由哪一级主持会议的领导准假的原则,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主办和协办机构要将会议的筹备进展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报告。1、会议通知。由会议主办机构起草会议通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编号、审签,由主办机构采取邮寄、

  传真或网络的方式发出(特殊情况也可由主办机构直接面送或电话通知)。2、会议材料。主办机构负责会议材料的起草(专门指定起草部门或起草人的除外)、催报、收集、装

  订、整理、发送等,办公室有关方面根据职责予以协助。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其会议材料由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领导审阅,其他会议的材料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领导同志的讲话须经领导同志审定。

  3、宣传报道。会议对外宣传工作按有关规定审签。具体工作由会议主办机构和宣传调研科协商办理。4、会议场所。办公室事务科负责会场的安排。根据会议的类型、性质,由办公室事务科和有关科室具体负责会场的布置。5、生活安排。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各项生活服务。与会人员的食宿由总务接待科按照会议管理规定做好协调安排,车辆保障由机关车队负责。2、材料摆放。主办机构要将会议材料按照会议议题的顺序整齐摆放到会议桌上。3、清点人数。主办机构要准确清点与会人数并及时报告主持人。对应到而未到的人员要及时联系督催,确实不能到会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主持人。4、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主办机构负责,会后按有关规定存档。2、按照会议分工和机关有关规定,抓紧会议文稿的文字处理,及时做好编辑、复印、登报、下发、上报等工作。3、会议主办机构要按照会议要求,对会议提出或决定的事项及时进行催办落实。2、与会人员应按时进入会场。摆放名签时要按名签顺序就座,没有摆放名签时,按会议要求就座。3、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得接听电话或作与会议无关的事项。4、提倡短会,会议议程要尽量简化。——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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